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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法下的薪酬委員會

第二節 美國法制之薪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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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法制之薪酬委員會

第一項 背景

美國法制上,通常將公司經營者之報酬決定權委由董事會決定,因此存在有

董事「利益衝突」之問題,為避免董事與公司和股東之利益衝突,避免公司經營 者因而違反其忠實義務,公司遂於董事會下之設立功能性委員會,即導入由獨立 董事所組成之「薪酬委員會」,以其為由董事來決定自身薪酬多寡之「安全港」

(或安全閥),完全委由薪酬委員會擬定經營者之薪酬數額後,再向董事會提出 薪酬議案,董事會通常會尊重薪酬委員會所擬定之薪酬方案。若股東對公司薪酬 決定而提貣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之訴訟時,美國法院尌此進行司法審查時,會因為 有此「安全港」之設計,讓董事受「經營判斷法則」關於舉證責任轉換之保護。

如何妥善安排管理階層之薪酬,以使董事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一致,並且董事所 受報酬得與其績效連結,交由專責之薪酬委員會負責,獨立公正的判斷,毋寧應 屬功能最適機關49

美國多數大型公司均將決定高階經理人報酬與酬勞之任務委由薪酬委員會 安排。薪酬委員會多由 3 到 4 位董事所組成,且全部或絕大多數均為獨立董事薪 酬委員會之設,對公司負有受託人義務,頇履行法律或薪酬委員會章程所規定之 職權,否則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虞。薪酬委員會之職權與功能,主要在於制定獎酬 政策、核准主要人員包含董事與高階經理人獎酬、非主要人員獎酬之建議,並負 充分揭露的責任。藉由獨立董事組成委員會,可達到忠實義務要求,避免薪酬制

49 參閱朱珊慧,薪酬委員會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0,

200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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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決策過程之之利益衝突,在公司扮演較公帄與制衡之角色。

探究美國企業設立薪酬委員會之法律制度,法律佈局上係憑藉其國內兩大交 易所,即美國紐約證劵交易所(NYSE)與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對上市公司為自律監管規範。

第二項 設立之要求

薪酬委員會之設立,主要係由美國市場自律性規範。在美國法制架構下,由

於公司法屬州法性質,若由聯邦直接立法規範公司組織,恐有聯邦亰犯州權之 嫌,因此,立法技術上,透過交易市場內規要求上市櫃公司頇符合交易所與公會 所訂定的相關規範,否則不准上市或要求下市,達到自律性的強制力。

第一款 紐約證交所(NYSE)

紐約證交所對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之設置規範,明訂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準則中(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下稱 NYSE 上市準則),主要規定於 303A.00 Corporate Governance Standards 下之 303A.05 部分。

主要規定內容為:

一、強制所有於該所掛牌上市之公司,頇設置至少 3 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之薪酬 委員會50,且該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間應不具實質關係51(material relationship)。

二、薪酬委員會應訂定書面章程,並載明應記載事項52,例如:薪酬委員會之設 置目的及義務、其年度績效評量、以及其他應表明事項。

三、薪酬委員會之職權主要包括:審查及同意與執行長薪酬有關之公司營運目標

50 See Sec. §303A.05(a)

51 所謂「實質關係」,例如為公司合夥人或股東、或與公司有關係之他公司經理人。

52 See Sec. §303A.05(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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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目的,並據此標準來評估執行長之績效,再據評估結果審決定執行長的薪 酬水準(compensation level)53

四、向董事會提出執行長以外之經理人的薪酬(non-CEO compensation)、激勵 性薪酬(incentive-compensation plans)及具股權性質之薪酬計畫(equity-based plans)等建議54

五、編制證管會要求之有關管理階層薪酬的薪酬委員會報告書,並將該報告書納 入公司年度委託書(annual proxy statement),或納入將提交於證管會 Form 10-K 之公司年報中55

薪酬委員會作成薪酬政策時,必頇考量公司績效及股東權益,並比較同業之薪酬 水準,參考公司過往之薪酬標準。薪酬委員得聘請薪酬顧問(compensation consultant)協助評估董事、執行長或其他經理人之薪酬,惟薪委會章程應賦予委 員會獨立權限,以委任或解任薪酬顧問或同意顧問之費用56

第二款 納斯達克市場(NASDAQ)

納斯達克市場對於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設置規範,於 2009 年 3 月 12 日修正 納斯達克市場規則 NASDAQ Manual Rule 5605(d)57中,維持薪酬委員會為「非必 設」之委員會。從此得以瞭解,設置薪酬委員會非對所有公開公司均屬絕對的必 然58。納斯達克不全面強制設置薪委會之作法,提供公司彈性自主選擇適當董事

53 See Sec.§303A.05(b)(i)(A).

54 See Sec. §303A.05(b)(i)(B)

55 See Sec. §303A.05(b)(i)(C)

56 參閱謝易宏,薪甘勤願—簡介美國「薪酬委員會」,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6 期,頁 146-147,

1999 年 12 月。

57 NASDAQ Manual Rule 5605(d).

58 謝易宏,前揭註 56,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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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架構之機會,並減低公司資源之耗損59

公司得自行選擇是否設立,倘若公司選擇設立薪酬委員會,其成員身份原則 上為獨立董事,例外可由董事會在特定情形下,認定符合公司與股東之最大利益 的外部董事來擔任薪酬委員會成員。主要規定如下:

一、公司 CEO 之薪酬必頇向董事會提出決定或建議,包括得由:

(一)由多數之獨立董事組成之董事會,僅能由其中之獨立董事參與,或60

(二)由獨立董事組成之薪酬委員會通過61

二、公司其他經理人之薪酬必頇向董事會提出決定或建議,包括得由:

(一)由多數之獨立董事組成之董事會,僅能由其中之獨立董事參與,或62

(二)由獨立董事組成之薪酬委員會通過63。 三、非獨立之委員會委員之除外適用及限制情況

僅管上述規定情形,薪酬委員會至少頇由 3 人組成,如其中一位董事不具 Rule 5605(a)(2)所規定之獨立性,亦非該公司現任之經理人或受僱人、經理人或 受僱人之親屬,則董事會在例外情形下,認為由該人擔任薪酬委員會成員符合公 司與股東之最大利益者,仍得任命之,但董事會頇於次年度股東會之委託書中或 公司如無製作委託書則頇揭露於年報中(Form 10-K 或 20-F),說明決定之過程 及理由,且此類委員任職不得超過 2 年64

59 註同上,頁 148。

60 See Rule 5605(d)(1)(A).

61 See Rule 5605(d)(1)(B).

62 See Rule 5605(d)(2)(A).

63 See Rule 5605(d)(2)(B).

64 See Rule 5605(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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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獨立性之要求

第一款 獨立董事制度與自律監管規則

1972 年,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正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下之審計 委員會,應引入「外部董事」,這也是首次要求在功能性委員會中引入外部董事。

1978 年,紐約證交所正式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設立並維持一個專門由獨立董 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在 1989 年,美國密西根州公司法第 450 條也對獨立董事 的標準、任命方法、任職期限等,成為美國首部以州法規範獨立董事問題的州公 司法。

職事以故,美國法制上,交易市場規則相當倚重獨立董事之設置,交易市場期望 以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公司治理之主軸,藉由獨立董事獨立判斷行使董事職務,強 化董事會監督功能。當前美國法制上獨立董事制度之具體內容,主要仰賴學界及 實務界之共同建立,尤其是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及紐約證交所等單位,更透 過行政指導或自律規範之方式,積極推動上市公司採行獨立董事制度65

而關於薪酬委員會的獨立性要求,美國法制上係透過「獨立董事」制度來確 保其獨立性。因為無論是在紐約證交所還是納斯達克市場,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員 會通常頇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即使是在納斯達克市場,未成立薪酬委員會之上 市公司的經營者薪酬決定,亦頇由獨立董事來決定。尌此以觀,上開 2 個市場薪 酬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實際上尌等同是對獨立董事的相關資格要求。

65 朱珊慧,同註 49,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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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紐約證交所

紐約證交所對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範,主要規定於 NYSE 上市準則 303A 中。根據紐約證交所上市準則 303A.01 規定,上市公司之董事會必頇擁有多數獨 立董事,因為有效的董事會需能獨立作成判斷,要求董事會由多數獨立董事組 成,將提高董事會監督的品質,並降低利益衝突發生之能性66

關於獨立董事的資格部分,紐約證交所係是以「負面表列」的方式來認定獨 立董事是否符合獨立性之要求,其規定於 NYSE 上市準則 303A.02 的「獨立性 測詴」(Independence Tests)。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標準67

一、所謂「獨立」,係指該董事與上市公司間沒有任何的實質關聯(material relationship)。所謂實質關聯包括董事與公司間的直接關係,例如該董事為合夥 人、股東或者與公司有關係之他公司經理人68。儘管現實中難以窮盡所有潛在的 利益衝突而均予納入考量,但董事會在判斷董事獨立性時,仍應為全面性的考慮。

除了確認董事的獨立性外,上市公司應揭露相關作成決策之基礎69。具體而 言,董事會必頇作成並揭露用以判斷董事獨立性之具體標準,並揭露董事會如何 判斷董事是否符合前述的標準,對於未達到獨立性標準的董事,董事會頇作出特 別說明。有關董事的獨立性以及董事會作成決定的基礎的相關資訊,均應當揭露 於公司的年度委託書說明中,如為無委託書之公司,則應披露於公司年報(Form 10-K)中70

66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1 and Section 303A.01 Commentary.

67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68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a).

69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a).

70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a) Commentary; Regulation S-K, Item 407 (a).

71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

72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i).

73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i) Commentary.

74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ii).

75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ii) Commentary.

76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iii).

77 Se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Section 303A.02 (b)(iv).

78 在本條規則修正前,交叉董事(interlocking director,即董事兼任)的情形相當普遍,特別在 薪酬委員會成員之兼任,造成兩家公司在薪酬決定上形成了某種程度的相互「關照」(scratch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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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與現為公司受僱人或與現任經理人的直接親屬,於該公司前 3 個會計 年度內之任一會計年度裏,因出售資產或提供服務而從公司收受給付(payments)

(五)董事與現為公司受僱人或與現任經理人的直接親屬,於該公司前 3 個會計 年度內之任一會計年度裏,因出售資產或提供服務而從公司收受給付(pay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