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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綠色債券之介紹與其當前發展

第二節 綠色債券之定義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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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債人獲取投資人之信賴,但本質上其並非融資管道。再者,綠色創投鎖定的目 標即是在一般金融市場上無法取得資金的資金需求者,此類資金需求者雖為數眾 多,但性質多元,所牽涉的環境面管理工作更加龐雜,難見此類金融工具的規模 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上文已提到除了長期耕耘環境風險控管的國際發展銀行以 外,資本市場多數的參與者過去其實並無任何環境效益與風險管理之經驗,在市 場的資訊不對稱關係既已存在的情況下,何以一般金融機、保險公司,或是投資 銀行與其他創投機構構即會有能力處理相關風險?綜上所述,如何透過直接金融 的渠道有效管理環境面之效益與風險,方可謂治本之道。此亦為綠色債券之完善 發展對全球資本市場發展綠色金融至關必要的原因。

第二節 綠色債券之定義與發行

承上述,綠色債券對於資本市場的價值不言可喻。綠色債券提供投資人透過 直接面對綠色計劃的機會,使其增加對計畫的瞭解與影響力,同時培養其對於環 境領域的管理知識與經驗,進而促使計畫發起人更貼近投資人之需求46,此或可 被視為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共同積極應對環境議題的最佳途徑。但是具體而言,在 上述眾多的綠色金融工具中,何謂「綠色」之真意?關於這個答案,目前國際間 莫衷一是。以下,本節將說明莫衷一是之原因,以及面對此一情況,市場上的主 要行為者持續推動綠色債券的策略,最後,對目前各方利害關係人之期望與需求,

以及目前綠色債市進行概括性地描述。

第一項、 綠色債券之綠色定義與發債要求

46 KPMG, Green Bond Process, 1, Mar. 2016, available at

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pdf/2016/04/green-bonds-process.pdf (last visited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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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綠色債券與一般債券在債券結構上並無二致,兩者之唯一差異體現 於綠色債券的發債人宣稱,其運用債券收益所投資之計畫,具有環境效益47。此 一宣稱有兩層意義,其一,綠色債券之收益必須用於由發債人所選定的綠色計畫 上,其二,該類綠色計畫必須有環境效益。誠如上述,由於對「綠色」定義不明,

以至於何謂「綠色債券」?目前多有歧異。

目前對於綠色債券中「綠色」之定義,多是以計畫類型之清單呈現,可以是 開放式表列,或是明確的範圍限定。前者ICMA 所提出之綠色定義,僅列舉但不 限於數個常見的計畫類型,易言之,凡綠色債券投資之綠色計畫所帶來的環境效 益,且其收益具有透明度,則均可視為綠色債券,不限定計畫類型,亦無需經外 部審核、取得標籤之必要。後者則常見於各國政府制定的綠色債券政策,例如中 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2016 年所通過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就明確規定

「綠色債券是指,募集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綠色城鎮化、能源 清潔高效利用、新能源開發利用、循環經濟發展、水資源節約和非常規水資源開 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農林業、節能環保產業、低碳產業、生態文明先行示範 實驗、低碳試點示範等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共十二種計畫類型

48。但無論定義如何分歧,一項不變的原則是綠色債券之收益應保持高度透明度,

以確保收益投入在綠色計畫上,避免資金投注在其他與綠色無關之資產,淪為「洗 綠」之工具49

47 UNDP, Financing Solution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ttp://www.undp.org/content/sdfinance/en/home/solutions/green-bonds.html (last visited 2017/3/4);

Green Bond Principles, supra note 14.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綠色債券發展指引,2016,第 1 頁。

49 G20 Green Finance Synthesis Report, supra note 37, a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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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在沒有普遍公認之統一定義的前提下,創造一接受度高的一套原則以 強化綠色債券的吸引力、創造更大的市場規模,有其侷限性。目前市場上最廣為 接受的,即是GBP,另外,其他如氣候債券標準(climate bond standard, CBS)

或綠色指數之標準等,也是常見的手段。因此,即便前述標準均不具有強制效力,

目前綠色債市仍逐漸出現一定的發債模式流程,下文則就最廣為接受的 GBP 作 進一步地整理與討論。

在開始討論GBP 之內容前,需釐清其內容在「要求」與「建議」之差異性。

在 GBP 中,包含了兩種不同強度的規則:其一是「要求」,會透過助動詞「應

(should)」要求發債人遵守相關規範,凡遵守所有「應」被遵守之規則者,方 能自稱為符合 GBP 之綠色債券。其二則是建議性質的規則,常見之呈現方式是 採取「建議(recommended)」或「鼓勵(encouraged)」發債人從事之行為。後 者在要求的強度不如前者,故常見有發債人不遵循後者之情形。

第二項、 綠色債券原則之綠色定義

GBP 是一套由發債人自願宣示遵守之指導原則,其透過釐清發行綠色債券 應有之關鍵要素,藉此推廣綠色債券之透明度和資訊揭露,以及促進綠色債券市 場的完整性50。為了能被有意參與綠色債券市場的人廣泛使用,GBP 提供發債人 關於綠色債券發行的流程與架構中所應具備之關鍵要素,同時協助投資人取得確 保環境影響所需的關鍵資訊,並透過標準化市場上揭露之方法,協助承銷機構進 行綠色債券之交易51。GBP 原則上由四項核心要件組成,分別為「收益之用途」、

「計畫篩選標準之提供」、「收益管理」與「回報機制」,而其中每一項均有應

50 ICMA, supra note 47.

51 Id.

(climate smart farm)投資,如生物防治或滴管灌溉技術。

陸域與水域生物多

(參考資料:ICMA, Green Bond Principle 2017, at 3, available at

https://www.icmagroup.org/assets/documents/Regulatory/Green-Bonds/GreenBondsBrochure-JUNE2017.pdf.)

與GBP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limate bond initiative, CBI)

所發展出的氣候債券標準(CBS)。GBP 與 CBS 兩者的共通點是其均規範債券 收益應使用於「綠色」投資計畫上,但後者透過氣候科學建議小組(Climate Science Advisory Panel)明確界定了合格的計畫類型,詳參圖一54,意即符合CBS 綠色定義的綠色債券,較GBP 所涵蓋之範圍更加限縮。除此之外,CBI 在 GBP 的基礎上,進一步納入環境組織、產業等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創造一套綠色 債券可包含之分類(climate bond taxonomy),以協助投資人篩選合格的計畫種 類,並創造每個產業所專屬的審查指標、表格等55,此細部之指標為GBP 所未包

54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Taxonomy, https://www.climatebonds.net/standards/taxonomy (last visited 2017/6/26).

55 CICERO,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CICERO’s ‘Second Opinions’ on Green Bond Investments, at 2, available at

http://www.cicero.uio.no/file/2/CICERO%20Second%20Opinion%20Framework%20280416.pdf/dow nload (last visited 2017/4/24). [hereinafter CICERO Framework]

56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supra note 54.

57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Approved Verifiers under the Climate Bonds Standard,

https://www.climatebonds.net/standards/assurance/approved-verifiers (last visited 2017/3/18).

58 Climate Bond Initiative, Climate Bonds Standard v. 2.1, at 3, available at

https://www.climatebonds.net/files/files/Climate%20Bonds%20Standard%20v2_1%20-%20January_2017(1).pdf (last visited 2017/4/29) [hereinafter Climate Bond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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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CBS 為 GBP 補充其綠色定義之價值,亦體現 GBP 雖然僅提供原則性之建 議和定義模糊之要求,但仍足作爲不同類型綠色債券標準之良好基礎。

圖一、氣候債券分類標準

(參考資料:Climate Bond Initiative, Taxonomy, https://www.climatebonds.net/standards/taxonomy)

第三項、 綠色債券之發債程序

綠色債券的發債結構與一般債券相同,甚至就最寬泛的定義而言,凡自稱將 其收益用於綠色計畫者均可自稱為綠色債券,相比之下,試圖遵循 GBP 並自稱 符合 GBP 的綠色債券都已相對較為嚴謹。然作為一種新興類型債券,目前多數 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都尚未明定、規範出此種債券發債過程應有之義務59

59 Myrian Robin, Green Is the New Black: Esg Investors Turn to Green Bonds to Meet Mandates,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Apr. 9, 2017, http://www.smh.com.au/business/markets/green-is-the-new-black-esg-investors-turn-to-green-bonds-to-meet-mandates-20170404-gvd2v6.html (last visited

(參考資料:ICMA, Green Bond Principle 2017, at 3, availabl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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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債券的核心是將其收益投資於「合格」的綠色計畫上。在此階段,發債 人應於其債券的法律文件中,對其所投資之綠色計畫給予適當的描述,尤其應描 述各類綠色計畫所能帶來之環境效益,並盡可能以量化方式陳述60

上述所謂「合格」標準,常被稱為「綠色標準(green criteria)」,係用於篩 選、評估計畫的客觀標準,然鑑於目前並不存在舉世公認的綠色定義,常見的做 法是援引GBP 或 CBS 作為參考之依歸61。即便如此,後者僅對於部分的部門別 提供較為完整的驗證標準,而前者卻僅能提供計畫類型參考62,難以提供一套參 考標準,亦不會去評斷不同科技或標準之間是否有環境效益的高低之分63

第二款、 計畫評估與篩選

發債人應提供一套判定標準或定義後,發債人尚須和投資人溝通該檔債券之 永續目標和篩選綠色計畫之標準,並在可行之情況下提出負面篩選標準,以向投 資人證明每項使用綠色債券收益的投資都是符合其本身所定義之「綠色」。值得 注意的是,「負面篩選」標準是GBP 於 2017 年首次納入之要求,此前均以「相 關標準」表示64

GBP 建議,發債人應提供判定其所投資之計畫何以符合上述綠色債券類型 之流程說明,並提供相關的審核標準以及其環境永續目標65。誠如上述,目前許

60 Id.

61 KPMG Huazhen LLP, Green Bond, The Process, Mar. 26, at 2, available at

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pdf/2016/04/green-bonds-process.pdf;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Gearing up for green bonds, Key considerations for bond issuers, at 6,

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pdf/2015/03/gearing-up-for-green-bonds-v1.pdf (last visited 2017/4/6).

62 根據綠色債券原則(GBP),常見的綠色計畫類別包含但不限於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污染防

治與管理、永續農林漁牧業管理、地理資源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清潔交通、永續水資源管理、

氣候變遷調適、環境友善商品之製造科技與流程改善。

63 Green Bond Principles, supra note 14, at 3.

64 Id. at 3.

65 Id.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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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際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已經自行建立了投資計畫前的環境評估與篩選流程,

但許多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人則不然,常透過外部標準與第三方獨立機構所進行 的外部審查(external review,或作 independent review)來增強其投資計畫的環 境整體性保障之可信度。GBP 亦鼓勵透過外部審查機制來補充綠色債券發債過

但許多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人則不然,常透過外部標準與第三方獨立機構所進行 的外部審查(external review,或作 independent review)來增強其投資計畫的環 境整體性保障之可信度。GBP 亦鼓勵透過外部審查機制來補充綠色債券發債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