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用世界銀行之經驗於綠色債券發展
第四節 針對綠色債券原則未來修正方向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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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 GBP 之修正建議前,應先釐清 GBP 目前在資本市場上之角色。接 著,才能針對GBP 目前之定位,重新思考上文之建議具體落實於 GBP 之可能樣 態。以下,下文的一部份將先探析推動GBP 之 ICMA 之組成,並比較 GBP 歷來 之版本差異,以釐清GBP 目前的角色定位。接著,在第二部分探討在此定位下,
上述建議如何落實,並針對可能之樣態提出建議。
第一項、 國際資本市場協會與綠色債券原則之定位
GBP 是由國際資本市場(ICMA)所推動的,鑑於其目前為市場所廣泛接受,
甚至為許多國家之綠色債券政策所納入,其修正將對於目前綠色債券市場有既深 且廣的引導效果。ICMA 之組成為何?如何看待 GBP?而其組成和對 GBP 之態 度又將如何影響著GBP 的發展過程?以下,本文將逐一探析。
發展出GBP 的 ICMA 是一個由金融機構與各類與資本市場相關的金融機構、
交易所、企業、事務所共同組成的國際性組織。其會員之組成分為「正式會員(Full member)」與「副會員(Associate member)」兩大類型。前者主要是由資本市 場中積極從事證券交易的會員組成,包括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區域與國際開發 銀行等私人或官方金融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等交易機構;後者,則是法律事務 所、評等機構、各國中央銀行、政府主管機關等資本市場中其他參與者352。其囊 括了來自超過60 個國家的 500 個會員,可謂包含了資本市場中絕大多數的主要 行為者,其對於全球資本市場之影響力可想而知。
其組織之宗旨,是促進全球債市與資本市場功能之完善與其韌性,而其功能 主要體現於創造與調和能為全球之產業所廣為接受的指導原則與標準、促進買賣
352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Membership, https://www.icmagroup.org/membership/
(last visited 2017/6/25). [hereinafter I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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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對話、促進上述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資訊交流,以及透過市場導向之教育活 動推廣高度專業標準353。其下包含了不同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整體而言分為初 級市場、次級市場、附買回與聯貸市場、資產管理,以及綠色債券五大類型的委 員會和工作小組,不同類別各有為數不同的委員會或論壇,探討該類型資本市場 的相關規範或倡議,其中即包含了綠色債券理事會(GBP Council)354。綠色債券 委員會的正式會員組成包含了投資人、發債人與承銷商三大類型,其會員共有 135 名355。此外,其亦包含110 名觀察員,觀察員通常為國際綠色、社會或永續 債券市場中重要的「非金融機構」參與者,CSOs 即列於其中,其角色是透過與 接受委員會之諮詢提供建議。356
基上述介紹,可以發現無論是ICMA 本身或綠色債券理事會,兩者均扮演著 透過建立資訊交流平台、諮詢、發起倡議以媒合供需雙方之角色,更不具任何管 制資本市場的組織目標,僅是「促進」資本市場之完善與韌性而已。而 GBP 本 身並非其會員間所達成的國際法律協定,不具強制力、也不願構成標準357,只能 作為其共同推動綠色債券的意見匯流。此外,若比對2015 年至 2017 年間不同版 本之GBP,可發現在 2017 年的版本之前,關於「收益計畫之評估與篩選」中應 和投資人溝通之事項,並不包括任何規避風險之篩選或評估標準,但到了 2017 年6 月所公布之最新版本,首次表明「發債人應提出相關的計畫審查標準,並在 可能的情況下,提出排除條件或程序,以辨識、管理潛在之環境或社會風險358。」
353 ICMA, About ICMA, https://www.icmagroup.org/About-ICMA/ (last visited 2017/6/25).
354 ICMA, ICMA councils & committees, https://www.icmagroup.org/About-ICMA/icma-councils-and-committees/ (last visited 2017/6/25).
355 參考時間為 2017 年 6 月 25 日,隨時間推移會員數可能修改,詳參 ICMA, Principles membership, https://www.icmagroup.org/Regulatory-Policy-and-Market-Practice/green-social-and-sustainability-bonds/principles-membership/ (last visited 2017/6/25).
356 Id.
357 Green Bond Principles, supra note 14, at 1.
358 Green Bond Principles, supra note 14,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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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ICMA 之性質與綠色債券委員會之組成,吾等或可推斷 GBP 的變化,象徵 著投資人對於其收益造成環境破壞有其擔憂日益升高,抑或CSOs 對於綠色債券 收益不應造成環境破壞的呼籲逐漸獲得重視。無論如何,其均象徵著風險與衝擊 管理之角色在 GBP 中獲得提升,而「避免環境風險與衝擊」勢將成為綠色債券 發債人應透過程序管理和投資人進行溝通之重要課題。
誠如前文所述,面對不同發債人因性質不同而可能存在之歧異,其似乎更傾 向於讓不同的發債主體自行補充相關標準與最佳實踐359,且發債人若性質不同,
其可採取之程序與環境風險管理措施也會有差異。鑑上所述,本文在下文之建議 中,將會著重於「如何透過 GBP 引導發債人針對環境風險與衝擊進行與投資人 之溝通」這個面向。在世界銀行的經驗中,要能對投資計畫之環境風險與衝擊進 行有效、即時的管理,必然包含兩個層次:其一,是建構一套良好的環境實體標 準,其二,則是透過利害關係人之協助,補充政策與落實之間的差異。因此,下 文亦會將政策分為此兩層面進行探討。
根據上文所對於不同主體之建議,盡可能化約為所有發債人均可參考之建議,
並羅列於下文,以對發債人進行風險與衝擊管理提出具體措施之建議。不過,值 得注意的是,儘管下文 GBP 之要求或建議不會特別去區分不同的發債人,但隨 著發債人性質不同,下述政策子項建議中應採取之比重可能不同,其額外可採取 之具體措施也應參照第二節與第三節所整理之建議。
第二項、 綠色債券原則改善建議
359 Green Bond Principles, supra note 14,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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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章與本章上述第二、三節之整理,可發現要確保環境完整性,世界 銀行的政策可分為在實體面上,輔導、修正並監督國內環境治理體系與法規的機 制,以及在程序面上,透過資訊公開、第三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等措施,確保各利 害關係人不會因為計畫而蒙受負面環境外部性所成之衝擊。而兩者之間相輔相成 之關係,上文已有諸多闡述,此處不多贅述。
雖本章探討了諸多政策子項的應用,但在 ESF 中,專被用於借貸人與利害 關係人溝通,同時也為世界銀行確保借貸國落實環境風險管理義務、提供完善對 第三方利害關係人溝通的重要依據,即是羅列貸款國環境保護義務的「環境與社 會承諾文件(ESCP)」和明確規範利害關係人參與計劃之管道與權限的「利害 關係人參與計畫(SEP)」。若縱覽本章第二節與第三節之整理,亦不難發現,
所有的政策子項及具體建議,均是須直接或間接履行的「實體環境保護措施」或
「利害關係人溝通措施」。故,本文以為將此類義務化作發債人對投資人之「環 境管理承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承諾」,並羅列於發債架構中,對投資 人強化本身之正當性,將會是未來GBP 改善其對環境風險管理之重要面向。
透過「環境管理承諾」,能讓發債人對投資人詳述其在實體面上應盡之義務;
而「利害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承諾」則能讓投資人知悉可能受計畫影響之群體與發 債人間是否取得良善的溝通。而透過明確列出之此二管理措施,更能具體落實 2017 年 GBP 對「公開負面篩選條件」之呼籲。
然而,「環境管理承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承諾」應如何建構,才 能將上述所討論之諸多政策子項?本文首先發現,在三大類型之政策之間就有諸 多子項相互呼應,例如關於「資訊揭露」和「利害關係人之諮詢與參與機制」就 同時出現在三大類型政策之中,此情況多為在世界銀行敘述其政策架構為強調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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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人在「環境管理承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承諾」之間相互為用的關係 時出現;另外,部分政策則是因為同時涉及世界銀行與借貸國之角色與責任,故 會同時出現在第一類以及第二類或第三類政策中,關於如何「使用並強化會員國 環境與社會框架」以及如何建構「爭議解決機制」即是二例;其餘部分之政策,
未和其他類政策相互交疊。在上述跨足不同政策之類型上,本文所能給予不同發 債主體之建議往往相當類似,故下文之討論將同性質的政策子項合併為一。
本文首先針對其究竟是涉及環境保護之實體標準架構、政策範圍、評估方法 論,抑或針對第三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和課責之途徑、流程與效度,進行二分,進 一步將上述不同類型政策之具體要求與規範進行交叉比對後,可發現ESF 在「利 害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承諾」之政策子項可再被區分為四個面向,分別為「透明度 要求」、「反饋機制」、「課責機制」和「SEP」。「透明度要求」的政策子項 詳述了投資計畫在環境面資訊應揭露之範圍、方法,以及誰有資格參與此一整套 機制的措施;「反饋機制」的政策子項進一步透過資訊面之揭露以及參與途徑之 建構,確保能取得利害關係人之反饋,進行自我修正;「課責機制」的政策子項 強調透過上述的自我修正過程仍可能有無法和利害關係人取得共識的可能,而計 畫會因而在爭議中持續推動下去,故須為未決之爭議規劃更明確的溝通渠道;而
「SEP」則詳述上列要求如何具體落實於會員國與世界銀行的借貸關係,甚至說 明了未遵守SEP 可能引發之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被歸類於「環境管理承諾」之ESF 政策子項,則可被進一步分為
「框架建構」、「供應鏈管理」、「間接管理」與「ESCP」四大面向。「框架建 構」探討發債人如何創造一套環境風險與衝擊之管理架構,並透過專業機構或不 同之方法論補足;「供應鏈管理」方面,則是對於上述框架之補充,探討該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