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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政府機構與一般企業發行綠色債券之建議

第四章 應用世界銀行之經驗於綠色債券發展

第三節 針對政府機構與一般企業發行綠色債券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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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主要原因是,一公司在面臨其是否能有效管理環境風險與衝擊這個命題時,

往往與其投資計畫之地主國的法制完整性有所關連,次主權與主權機構或可運用 公權力改善相關法制,但一般公司則不然,因而需將其分開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誠如上文所述,本節所欲討論的,是募得綠色債券之收益後,

將收益留於本身所發起之計畫所用,而非再將資金貸出,故不會討論著重與借款 者劃分權責的「環境與社會政策」,而是針對「環境評估標準」與「第三方利害 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標準」進行探析,並試圖回答其將能如何從程序面的管理,向 申購綠色債券的投資人以及可能受計畫影響之居民證明其環境管理之能力。以下,

本節將從次主權機構發行債券時,應考慮之措施進行探討,並從目前趨勢下,主 權國家在發行綠色債券時應特別注意之事宜進行簡述,最後,就一般企業發行綠 色債券可參考之措施進行檢討。

第一項、 次主權債券

在一般債券市場中,主權債券是一種常見、具有高度流通性的債券形式,約 佔市面上之四成,而次主權(sub-sovereignty)或其它政府機構(authority)所發 行的債券(下稱「次主權債券」)較為少見344。但是,在綠色債市卻恰好相反,

因直到2016 年以前,可謂完全不見主權債券之蹤跡,相對來說次主權債券卻早 已成為主流發債者之一。

所謂次主權債券之發債人是由中央政府以降具有官方性質之機構,例如州政 府、市政府或國營事業所發行的綠色債券。一般而言,無論是次主權或是主權政

344 次主權與政府機構及國際與國內發展金融機構會被合稱為 SSA(Supranational,

Sub-sovereigns, Agencies),在許多研究文獻中,即稱此為 SSA 債券。由於本文所參照之對象為世界

銀行,故將國際開發銀行與其他SSA 機構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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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均是規劃、執行與落實環境保護法規的機構,其下之國營事業,亦多受上位機 關之管轄,而亦有相較一般企業更豐富之環境治理經驗。然而,誠如第三章世界 銀行的經驗所提及,各國環境治理框架在世界銀行的治理標準下,其實不盡理想。

鑑此,倘若目前環境治理框架可能被國際社會視為存在著缺陷,次主權與主權機 構應如何應對與補正?此即為本文所欲回答的問題。

世界銀行所提供的 ESF 本身即提供了一套供主權國家自我修正的體系,因 此世界銀行之政策易於套用在國內法治的修正上。「環境評估標準」強調一套在 環境評估完整的程序,不論所需考慮的環境議題,在特殊情境對弱勢族群的關注,

計畫監督與回報之措施等;「利害關係人參與及課責標準」中所涉及關於如何與 計畫所在的受影響之群體溝通,包括資訊揭露程度、方式,取得反饋和申訴之機 制,均是從國家作為主體之環評或相關法規與行政體制出發所建構的體系。因此,

如何將國內相關法規與世界銀行,或其所屬區域之國際開發銀行要求的環境保護 標準對齊——或至少針對綠色債券所投資計畫的環境風險與衝擊控管採取額外 措施,將會是說服利害關係人其有能力確保環境完整性的可行策略。此外,為確 保供應鏈涉及環境風險,ESF 中也明確指出貸款國在避免供應商涉及社會與環境 風險時可考慮之面向,此列考量亦可作為政府相關機構之參考,使其在使用綠色 資金進行採購時,能將此列考量列為具體條件納入發包文件之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於從國際開發銀行取得貸款資金的情境,國家自 主發行綠色債券與前者最大的落差,是後者缺乏國際開發銀行的協助。畢竟國際 開發銀行在貸款過程中,除監督國家落實政策並予以課責外,也在整個計畫生命 週期中,持續扮演著輔導國家與協助其建構能力的角色。為替補國際開發銀行的 功能,政府機構或可諮詢在國際間具公信力之專業環境機構的協助,委請其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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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缺漏以及可行補救措施之建議。上述諸多面向之詳細之建議,詳參表 七所示。但至於獨立調查工作小組,由於其主要是世界銀行常設之機構所建立之 任務行調查小組,性質上是用以查核本身職員是否遵循保障政策。此機制套用到 綠色債券之情境時,礙於在計畫籌備乃至執行期間,均由發債人主導,難有金融 機構本身之角色,故沒有建構獨立調查工作小組之必要性。如擔憂計畫引發爭議,

或可透過落實ESSs 之其他機制予以補足。

第二項、 主權國家

整體而言,其性質與次主權極為相似,故本文不多加贅述,下文僅對目前綠 色主權債券之趨勢進行評述。相對於次主權機構,以主權國家所發行的綠色債券 反而相當少見。波蘭於2016 才首發第一檔綠色主權債券,接著法國則於今(2017)

年發出第二檔綠色主權債券。一般認為,主權國家發行綠色債券之理由,很大一 部分是對國內與對國外釋放政治承諾信號,例如法國刻意選在2016 年舉辦 G20 此一曝光度極高的時刻,宣布發行綠色債券,顯然除了純粹募資外,更相隨政治 宣傳之目的345。透過此種募資手段,其可增進國際聲譽,甚或增強其未來在巴黎 協定(Paris Agreement)時代的氣候談判中的主導力346。主權債券在一般債券市 場中佔比高達四成,可以想見其在綠色債券的成長潛力347

345 Susanna Rust, ESG: Green bonds get G20 boost, Investment & Pension Europe, Oct. 2016, https://www.ipe.com/investment/esg/esg-green-bonds-get-g20-boost/10015438.article.

346 Igor Shishlov, Sep. 29, 2016, Sovereign Green Bonds: a symbolic act or a binding commitment?, Ideas for Development, http://ideas4development.org/en/sovereign-green-bonds/ (last visited 2017/6/19); Sean Kidney, Dec. 15, 2016, Poland wins race to issue first green sovereign bond. A new era for Polish climate policy?,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https://www.climatebonds.net/2016/12/poland-wins-race-issue-first-green-sovereign-bond-new-era-polish-climate-policy (last visited 2017/6/19).

347 Igor Shishlov, supra note 346.

348 Sustainalytics, Feb. 2016, Apple Inc. Green Bond: Framework Overview and Second-Party Opinion by Sustainalytics, at 6-8, available at

http://www.sustainalytics.com/sites/default/files/apple_green_bond_framework_and_opinion_-_16-02-2016.pdf (last visited 2017/6/24).

34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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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評估標準」方面,首當其衝的就是一般企業如何建構出一套企業內 部的環境管理流程。環境評估標準要求須使用綠色收益者,應提出一套環境與社 會框架用於管理環境風險與衝擊。一般來說,公司進行投資,其所適用之環境與 社會框架自然是地主國之之環境評估法規,但誠如第三章所述,目前顯有許多國 家的環境社會框架值得再補充,並與世界銀行所提供之標準調和。意即縱使通過 了國內環評、符合地主國之法規,仍不代表其計畫即未隱含任何環境風險。

但值得注意的是,多數企業可能並沒有一套完整的「環境與社會框架」或類 似之環境政策。因此,發債人既主張其環境計畫的正面外部性,亦應考量所有可 能的環境標準,以將環境風險與衝擊減緩至最小。即便如此,若公司缺乏一套比 地主國更完善之內部環境管理政策或相關管理經驗,要補充國內環評法規所不足 之處,更是無稽之談。且其不似次主權機構或主權國家,是在ESF 中規範的主要 標的,故亦難以直接移植 ESSs,最多只是作為參考,不過本文仍將環境評估標 準可供利害關係人參考之政策整理如表八。有鑑於此,雖一般公司多會在綠色債 券發債架構中提出一套管理「環境效益」的方法,但若論及管理環境潛在之「負 面效果」,除參考世界銀行之標準外,或許更重要的是透過外部專業環境機構之 協助,建構一套適合於其所欲投資之計畫類型,且可信於投資人的架構。

在「第三方參與標準」方面,誠如本文第三章所述,此為一套完整的利害關 係人溝通架構,其中利害關係人可分為「利益團體」與「受影響之群體」。基於 受影響之群體,發債人應進一步透過溝通確保其顧慮,以釐清後續如何進行溝通,

並制定一套「利害關係人參與計畫(SEP)」,並於其中確保其參與計畫流程、

決策之管道,並確保其反饋之價值,以及當計畫有所更動,並須於其中確保因計 畫改變引發負面環境影響時利害關係人之通報的義務,以及受影響之群體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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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者提出申訴之機制與管道。整體來說,並沒有太高的技術門檻,並得為一般 企業所使用,作為建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機制之參考。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世 界銀行與受影響之群體溝通的經驗,CSOs 扮演著不可或缺之角色,企業應如何 將相關經驗融入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機制中,則是本文所欲額外提供之建議。另 方面,誠如本文第三章第四節所述,世界銀行尚提供了 GRS 作為課責機制,因 此在發行綠色債券時,發債人或可考慮提供申訴專線或信箱,提供受影響之群體 使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雖本文在第三章提及在課責機制上,獨立調查工作小 組是一重要的課責機構,但由於綠色債券之申購人在綠色計畫之籌備上並無其角 色,因此,本文以為其並不適用於綠色債券之發債情境。

有別於公部門,私部門決策考量並不盡然需包含公共目的,儘管其所投資 之資產須在環境面創造了許多額外之正面外部性,但其所面對的利害關係人與 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大不相同,其往往須面臨股東之監督,以及市場競爭、成 本結構之等各方壓力,更須同時兼顧財務、環境與社會三個面相之責任350。故 若希望私部門在收益使用與計畫執行上,能避免造成環境或社會面的負面外部 性,政府或可考慮針對下文所論及不足之處。其角色定位,除了傳統上扮演提

有別於公部門,私部門決策考量並不盡然需包含公共目的,儘管其所投資 之資產須在環境面創造了許多額外之正面外部性,但其所面對的利害關係人與 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大不相同,其往往須面臨股東之監督,以及市場競爭、成 本結構之等各方壓力,更須同時兼顧財務、環境與社會三個面相之責任350。故 若希望私部門在收益使用與計畫執行上,能避免造成環境或社會面的負面外部 性,政府或可考慮針對下文所論及不足之處。其角色定位,除了傳統上扮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