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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性、權力與決策

第三節 網絡層次:決策行為是一種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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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制度化特質觀之,每個委員的總額區域別、部門別、身份別,其實都是受到 總額支付制度所定位,不同的身份特質也會影響到其利益的立場與決策的態度。

若要從合法化的角度,論總額支付制度對於醫事團體的影響,作者認為可能 體現在以下幾個面向:第一、改變組織團體的正式結構,組織團體會通過設計符 合制度環境的組織結構,顯示其按照集體的價值目標,以一種適當而正當的方式 在行動,全聯會的組織與運作,其實就是為了管理醫療部門內部,而成立的集體 組織;第二、組織團體會重視其在制度環境中的評價標準,組織會顯示出其內外 部均為合法的組織設計,以及合法的作為,以向社會顯示組織存續的適當性

(fitness),例如:若總額部門內部的執業醫有投機的醫療行為,執行委員會的 幹部就會透過各種方式進行勸誡,確保總額機制的順利執行,避面受到社會大眾 或健保局認為醫事團體內部並無節約醫療支出的努力,只是想多賺點值,充實荷 包;第三、穩定性(stabilization),一個穩定的制度環境的確定,會使得組織的 內部和外部關係變得有跡可尋,增加了對彼此行動的預測能力,也減少了震盪

(turbulence)的可能。因此,醫事團體的全聯會,專業協會,以及因應總額執 行成立的總額執行委員會,組織與運作上都具有高度的穩定性,也定期透過聯誼 或會員大會的方式,與內部的執業醫師溝通與互動;第四、組織生存概率的提升,

通過制度的同型化機制,組織獲得了存續必要的合法性與資源,從而提高生存和 成功的概率。我們常常耳聞牙醫的自主管理很好,點值很多,就是在總額支付制 度的外包機制下,全聯會能夠做很有效率的管理,導致此一部門的執業醫師的點 值都有提升,增加了彼此的收入。

第三節 網絡層次:決策行為是一種社會行為

雖然制度被視為是解決人類社會集體行動問題的手段工具,理解制度層次的 結構對於決策行為的限制,在分析上仍是不足的。首先,制度論所強調的合法性 機制,並無法解釋個體差異的問題,換言之,由於制度環境限制了個體的行動範 圍,以致於在行為上會有趨同現象,但制度對不同個體行為的限制,仍有其差異 性,這恰好是制度理論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再者,決策的發生,仍然體現在多元 的決策參與者間,彼此互動所構築的決策關係網絡,這種決策關係網絡,指涉的 是一種行動者間關係穩定化的社會關係結構。當然我們可以說,制度環境的存 在,建構了決策場域中的遊戲規則(the rules of games),是一些人為設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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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ly devised constrains),以形塑人們之間的互動(North, 1990: 3)。因此制 度的存在,形塑了行動者行動誘因與行為的合法性的機制,也致使人類行動趨向 持續性、安定性與可預測性。畢竟制度的存在會形成一穩定化的客觀結構,可以 粗淺的定義政治行動者的目標與權力關係(Thelen and Steinmo, 1992: 2),但決策 的過程是在行動者的互動中來展現的,我們仍然需要把眼光放在參與者本身,以 及其穩定化的社會關係模式所構築的非正式制度,或者我們可以說是決策場域所 存在的社會結構,以更為實用的角度,定義利益交換與協商機制在決策過程中的 運作。

壹、被遺忘的分析起點:社會結構

這邊所談的社會結構,並非是說被所有社會科學學者所遺忘。事實上,在社 會學界中,社會結構此一概念是許多理論分析的始點,更是站在結構論立場的觀 點無可或缺的一部份,但在政策科學當中,社會結構這個概念,並沒有被用來當 作分析的一個重要的變項。本研究的立場,將決策行為視為是一種社會行為,我 們談到決策是一種社會行為的時候,我們就預設了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討論決策 行為的模式。一般而言,在過去社會學仍舊停留在大理論的時代中,社會結構無 法被當成是一個清楚的分析概念,也因此導致實務上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但中 層理論與相關分析技術的發展:例如社會網絡分析,便更易於學者去指涉社會結 構是什麼。因此,一個人所處的穩定化關係所形塑的網絡結構,就是一種社會結 構的概念,讓社會結構與人類行為關係的因果性,變得更具有操作性。網絡學派 認為,一個人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是受到社會關係網絡,以及其所在網絡位置所 影響(周雪光,2003)。本研究的企圖,是以社會網絡分析法,來對健保總額支 付制度委員會所處的社會結構進行系統性的瞭解。

若要以社會結構為分析的起點,首先就必須定義要分析的是什麼樣的社會結 構。基本上,社會結構此一概念是社會學許多理論的分析引擎之一,是具有影響 力的理論核心概念(Cook and Whimeyer, 1992; Stokowskik, 1994),早期從結構論 者 K. Marx 與 Durkheim 等人致力於社會結構傾向的研究,就致力於如何探討社 會結構本身對人類行為的影響,因此對於古典社會學者而言,無論是有形或無 形,結構的限制與權力的路徑變成了一種共生的概念。進言之,社會結構概念在 社會學領域的發展,主要是為了針對人類行為、組織的持續與變遷,提供解釋性 的架構,權力關係也是從結構來定義。因此,使用社會結構此一概念的學者,通 常都是在方法論的立場上偏向結構論的學者為主,結構論者使用社會結構這個名 詞,討論的是具體的社會對象(個體或團體),以及較抽象而無法看見的社會進 程(如關係的模式化或穩定化),或者是社會集體(如階級或不同職業別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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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定義僅是粗淺的提示了分析對象的多元性,事實上,社會學者對於社會結 構此一概念,並沒有統一的定義,或一個具有清楚意涵的操作性概念,且在古典 社會學家 Marx 或 Weber 的理論中,權力反映的是一種結構現象,很明顯的是一 種泛結構決定的論述,看不到權力如何展現在具體的行動層次,是較為空洞的權 力概念。尤其是 Marx 的理論將權力的概念泛階級化,無法落實到具體的行動層 次,也失卻了權力本身多變與動態的特質。

若以 Homans(1975)的觀點來檢視:結構被視為是一種社會和團體中相當 持久的特性,結構的研究應當致力於描述與解釋社會與團體的特性與其相互關係

(轉引自 Blau, 1975)。而 Lipset(1975)則認為,社會結構是指涉一個體系中,

各部分間的穩定關係,這種關係通常牽涉到有關行動者間,至少有一最低限度的 相互取向,也就是在結構中的行動者所賦予的意義。據此,結構具有穩定化與可 預測性的特質,行動的意義是結構所賦予。進一步就 Parsons 所持的結構功能觀 點,社會結構指涉的是價值與規範取向間相互關連的次級制度系統,其涉及了人 類個體間的互動行為,如何構成集體行動,決定成員歸屬(轉引自 Blue, 1975)。

由此可知,社會結構的研究重視結構對於社會行為的影響,也把個體與集體的行 動看做是社會結構的產物。Radcliff-Brown 則認為社會結構應該以社會關係為中 心,並且在研究社會結構是什麼的同時,應該將研究的焦點集中在真正存在的社 會關係,這個社會關係是在一段時間內,一群不同的行動者所串連構築而成的結 果(Leinhardt, 1977)。從這個概念出發,可以發現社會結構基本上是一種在一段 時間下,行動者間穩定化社會關係的同義詞,具體分析的對象,是行動者間穩定 化的社會關係結構。這個分析概念在後來社會網絡這個學術社群,獲得了共鳴與 發展。Wellman 與 Berkowitz(1988)更認為,結構分析學者,應該要將分析社 會系統成員間互動關係的規則性,當作是具體研究社會結構的分析對象。

據此,人際間的互動關係,創造了社會意義的基礎,這些社會的意義不僅指 明個體間的關係,更支持了集體的社會行動(Stokowskiki, 1994)。社會結構在精 確的分析意涵上而言,可以被指涉為是一群人穩定化的社會關係結構,是一種社 會系統內人際關係的安排。因此社會結構也包含了兩種分析性的要素:首先、其 包含了相互關連的身份地位與網絡關係;再者,其也定義了和這些身份地位有關 的文化概念與角色內涵。社會結構的力量,其賦予了在不同網絡位置中的行動者 不同的權力與社會期望,每個人在關係網絡中都有屬於其特定的角色位置,這個 角色位置為因為關係網絡的存在,而有其文化上的意涵。比如說:在總額支付委 員會的決策網絡中,主席是處於決策網絡的核心,他可能就必須要承受更多的壓 力與決策責任,某個總額專業團體的代表,自然要被期待為那個團體的利益發 聲。因此,就個體的行為層次而言,若行為破壞社會結構的集體規範,可預期的 會受到集體的懲罰。當然,若在一個決策網絡中,一個行動者擁有兩種不同的社 會位置,就會因為角色的衝突而使得決策行為與預期互不相容。比如說:身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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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總額支付委員會的醫事代表,一方面必須要站在宏觀調控的面向來思考總額控 制的問題,但他自己本身也是一個營利的執業醫,兩者的角色就會產生衝突,這 種衝突也會反映在決策的行為上。

個總額支付委員會的醫事代表,一方面必須要站在宏觀調控的面向來思考總額控 制的問題,但他自己本身也是一個營利的執業醫,兩者的角色就會產生衝突,這 種衝突也會反映在決策的行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