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性、權力與決策
第四節 行為層次:決策行為反映結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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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現今已有少數的公共行政或政策學者,開始投入以社會網絡的分析技 術,來作為研究政策網絡及公共管理網絡的研究工具與途徑。社會網絡的基本假 定認為,穩定化的網絡關係可以提供信息,減少互動成本,約束投機行為,增加 集體行動一致性的可能性,恰與政策網絡中,以政策社群為互動類型的決策模式 相似。其中《理論政治雜誌》(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此一期刊在 1998 年以建立政策網絡模型為主題,收錄了許多的理論與經驗研究論文。其中包含了 探討政策網絡的形成(König and Bräuninger, 1998),如何模型化政策網絡的分析
(König, 1998),還有以強連帶的觀點來輔以社會計量的方法研究美國的健保政 治(Carpenter, Esterling and Lazer, 1998)。此外,尚有將政策網絡的分析結合圖 論的努力,比如說:政策網絡的分析用電腦軟體的視覺化效果(Brandes et al., 1999a; Brandes, Kenis and Wagner, 1999b),將權力與政策極大化的計量方法應用 於阿姆斯特丹的決策過程(Stokamn and Berveling, 1998)。此外,更有用電腦系 統模擬權力和政策偏好對網絡結構和決策輸出的影響(Stokman and Zegelink, 1996,轉引自 Scott, 2004)。這些努力預示著社會網絡分析方法作為強化政策網 絡研究的生機。回到本研究的經驗個案,本研究也是一種企圖使用社會網絡分析 方法,研究政策網絡的努力之一。
第四節 行為層次:決策行為反映結構限制
本研究的立場認為,決策的過程是一種社會化的過程,決策行為必然受到制 度與網絡雙重結構的影響,決策的行為也應該反映出制度與網絡本身的特質,特 別是社會網絡中對於決策行為的限制與決策影響力的定位。在社會網絡的分析概 念中,並不排斥行動者是基於理性而行動,畢竟行動者有其思考能力,對結構限 制的認知也不盡然相同。對於理性的解釋,最貼切的一句形容詞彙,便是「人在 江湖,身不由己」,為何會身不由己,便是來自於「江湖」給行動者的限制。如 何去理解江湖,便幫助我們如何去理解行動者為何身不由己。就行為層次的分析 環節而言,以理性為基礎的觀點是不去關心為何行動者會身不由己的,相對而 言,其對身不由己的理解在於行動者本身衡量情勢的利益最大化選擇。然而,個 人的效用並非孤立於社會,而是隨時取決於他人影響而修正其效用函數。
從制度論的角度來說,制度環境對於組織或個人行為最大的影響,就是透過 一種合法性的權威機制,展現一種權威關係的制度性力量。制度理論所強調的合 法性,不僅僅是一種法律制度的作用,還包括文化制度、觀念制度、社會期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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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所構築而成的制度環境所形成的約束力量,規範著行動者的行為。據此,國 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做是具有合法化基礎的制度環境,一個穩定化的網絡關係也 可以看成是具有合法化基礎的制度環境。若更具體的以政治性的角度來解釋,制 度本身透過影響行動者間資源配置或激勵的方式來影響人的行為,因此與結構論 者不同的地方是,這種影響並非是決定性的,而是概率上的意涵,DiMaggio 與 Powell(1991)因此提出了趨同性的概念。但為何會有趨同性,則是因為制度化 的環境使得行動者本身有行動的準則可以遵循,這種行動的準則會透過競爭、模 仿或社會規範的機制,為了取得生存的合法性,導致行為上愈來愈類似。由此我 們可以思考,一個總額支付制度委員會的委員,在總額支付制度的制度環境中,
應該要如何做,才能增加決策過程的影響力?讓自己的行為更符合社會規範?具 有合法性的優勢?並符合自己本身的利益?
若從網絡的觀點而言,由於網絡的結構觀是依據個體與其他個體的關係來認 識個體在社會中的位置,強調的是行動者本身的鑲嵌性,及行動者為何不做決策 的問題(Granovtter, 1992: 30),因此對於行動者行為特質的理解,便要從理解網 絡的關係結構開始。不同的關係網絡對於行動者的約束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政策 網絡中,相同的行動者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目標、行為、地位與影響力。若以此延 伸,政策網絡中對於行動者是否具有權力的意義,主要是觀察其與其他行動者之 間關係連帶的數量及連結內涵,以及可汲取資源的多寡,而非其本身的條件資 質,或本身掌握多少的議價籌碼。據此,社會網絡對於決策行為的解釋,是社會 性的理性,是透過行動者本身所鑲嵌的結構來理解,不同的網絡位置會有不同的 權力關係,能夠動員的資源與取得的信息也不同,便會有不同的決策行為,也較 為貼近現實。一個穩定化的社會網絡有其封閉性,會拉高參與網絡的門檻。除了 會將特定的行動者排除在網絡之外,也會運用否決權將特定的議題觀點排除在網 絡的認知架構之外,並形成一主流性的網絡文化與政策議題(Schaap and van Twist, 1997: 65)。
從過去探討政治活動與經濟活動的相關文獻中,決策菁英間資訊交換與資源 交換的關係,往往是立基於信任關係的基礎(熊瑞梅,1995b:10)。因此,經濟 或政治的行動者,都會傾向與有信任關係的行動者互動,減少可能的道德危機或 逆向選擇行為。換言之,無論是經濟行動或是政治行動,都是鑲嵌於社會結構之 中,決策的理性就會受到穩定化的社會關係所牽引,畢竟是「朋友」或是「自己 人」,總是比一個未曾謀面的人,知道彼此更多的訊息與行為模式,也減少了彼 此猜忌的成本。制度的安排或道德的規範,或許可以形塑出信任的文化或價值 觀,但讓信任關係可以不斷的重複再製,形成彼此行動的規範,反而是要透過穩 定化的社會關係為載體。據此,當立基於穩定的社會關係所產生的信任關係,可 以提供較好的維繫經濟或政治秩序的功能時,若採取一個較為功利性的觀點來解 釋(Burt, 1992; Lin, 2001),行動者會繼續從既有的社會經驗與關係中,去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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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有助於其行動意義的信任網絡關係。
本研究對於行為者特質的立場,偏向結構論的觀點,社會學者認為人類的行 為都是社會性的結構所賦予其行動的意義,對於社會模式的理解,必須透過價 值、規範、文化、階級結構或政治制度方能理解。除了制度之外,還將人與人、
組織與組織間的關係連帶(tie)看成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結構,其探討的主題 為行動者間關係的連結對行為的影響,並非是行動者本身的特質或屬性。行動者 本身的特質或屬性,在結構中僅被視為是一種資源(Lin, 2001),行動者在網絡 結構中的行動,並不視為是一種個人理性的延伸與交換,而是為了顧及整體利 益,在與個人利益衝突時所做的妥協,或是為了維持良好的關係,必須表現出其 他成員所期望的言行舉止,而較無法以自我的意志行動(Kilduff and Tsai, 2003)。 引伸到政策網絡的分析邏輯,其認為政策網絡中的主體並非是原子化(atomized)
的行動個體,行動者間存在有複雜關係,從而構成了特殊的政策網絡,任何行動 者間的關係連帶,皆會對其他行動者的行為發生影響。
因此,對於行動與參與者特質的理解,我們必須充分的討論制度與網絡的結 構對行動者特質的可能影響,也就是說,行動者應該展現什麼樣的特質,才能符 合制度的合法性與其他行動者對其行為的期待?可以提高在此一社會結構中的 社會認同,而具有行動合法性的優勢?放置到本研究的經驗個案來思考,總額支 付委員會的委員們,從制度層面來說,可能某種程度上都被要求要具有健保知識 專業性,因此要常常做功課、對決策討論的參與要積極,要為自己所代表的利益 團體發聲、委員的地域與身份要有代表性等等,行為與個人特質上愈接近上述的 行為,就會愈具備合法性的條件。而從社會網絡的觀點來說,由於網絡是一種長 期互動的穩定結構,行動者在決策網絡內與他人的互動關係,以及參與的年資便 會成為影響決策能力的個人特質,也會影響參與的積極性。當然,雖然制度與網 絡的結構某種程度上,界定了既得利益者的權力與可供使用的影響路徑,然居於 弱勢的行動者也有透過集體行動來改變遊戲規則的機會,這方面的論述主要是為 了解釋新的制度論與網絡理論都已經擺脫了命定論的束縛,但由於超出本研究經 驗討論的範圍,本研究並不考慮這些因素在決策過程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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