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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我國商標申請過程中,與日本、歐盟等許多國家不同的是,往往申請人或 商標代理人會收到商標專責機關通知應就圖樣中無識別性之部分文字或圖形聲 明不主張專用權,若未聲明放棄專用權,則該商標即不得註冊。對於不諳商標法 令的我國申請人,或是其母國商標法中未設有聲明不專用制度的外國申請人而言,
先要在程序中充分理解聲明不專用意涵,再行決定是否願意做出不專用之聲明,
待前述程序完備後,方能取得商標權利,對申請端是無庸置疑的程序負擔,並延 後申請人取得商標權利之時點,因此,建立「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立法目的與實 際效益為何,有必要予以釐清。
而聲明不專用之制度發源甚早,若以國際法制來看,應是源於英美法系,可 追溯自1950 年代之英國商標法,而於我國商標法制之明文,則始於民國 83 年之 商標法施行細則。其中歷經數次修正,方於民國100 年之商標法修正,形成現行 商標法第29 條第 3 項之條文內容。而於民國 100 年修正後,對於申請人應否聲 明不專用,新增「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要件,新法施行迄今已逾 5 年,商標專責機關對於該要件如何操作,以及無識別性部分於商標近似判斷之影 響,實務上均已累積一定案例,若對其中法律見解加以分析統整,對商標申請人、
商標權利人以及競爭同業在判斷商標權利範圍時,或能有所助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聲明不專用之條文內容,根據修法理由,係參 考自2009 年 2 月 26 日歐洲共同體商標規則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然而,於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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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歐盟已將前開條文刪除而全面廢除聲明不專用制度,此歐盟商標法上之變動,
是否再次影響我國商標法聲明不專用之立法政策方向?就此問題,一方面商標法 令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 TRIPS)1」的框架下,各國商標法 制關係密切;但另一方面,各國商標法對於「聲明不專用」之制度設計及法條操 作均有不同,因此本文認為,若能先對歐盟刪除聲明不專用制度之社會背景及肯 否立場加以瞭解,以及比對我國法律現狀與各國商標法上聲明不專用制度之落差 後,再對立法政策做出建議,會比參考單一外國商標法制來得妥適。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在我國商標法中,「聲明不專用」僅規定於商標法第29 條的第 3 項中,因此 本文研究的範圍當以該條所定的要件為主,其中「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
的要件,屬民國100 年修法所新增,至今適用情況如何,本文擬予以分析。而因
「聲明不專用」係針對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為之,故在討論是否應就商 標圖樣中特定部分聲明不專用時,亦有必要一併介紹第29 條第 1 項關於商標整 體不具識別性之規定,該項各款雖係就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所定之規範,但 圖樣中特定部分亦應有第1 至 3 款所述不具識別性的情形,方能進入是否需「聲 明不專用」的討論。再者,既然允許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之商標註冊,在進行商 標法第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中「商標近似」的判斷時,該聲明不專用之部分應如 何評價,將影響商標具體排他權利之範圍,亦為本文擬研究之所在。
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是在世界貿易組 織(WTO)體系下的一個多邊條約,由美國和歐盟等多數開發國家主導制定,任何意圖經由加 入WTO 以降低關稅或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國家都受到 TRIPS 的強制約束,我國是 WTO 會員國,
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令修法亦應遵守TRIPS 之原則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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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方法將以文獻蒐集及案例分析為主,在實務面,以商標法、商標專 責機關所訂定之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等商標法規為基礎,
並依據所涉各項法律爭議蒐集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相關判決,透過具體案例中判決 理由之分析,釐清商標專責機關與智慧財產法院就聲明不專用之法律見解有無落 差;在學術研究面,則以聲明不專用適用相關問題及立法政策討論為核心,統整 我國及外國學者之商標法專書、法律期刊、研究報告及碩博士論文等文獻,以作 為本文歸納分析問題之重要參考。同時,本文並以國際商標法制比較的方式,嘗 試研析各國聲明不專用制度之異同,以及適用上之優劣問題,以給予我國聲明不 專用制度缺漏之解決參考。
第三節
本文架構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本文架構。
第二章為聲明不專用之適用,第一節係講述聲明不專用制度之意義與立法目 的;第二節則會介紹聲明不專用制度之立法沿革,聲明不專用從無到有以及適用 要件的變動;第三節則係論述現行聲明不專用適用之情形,包括能否有效避免商 標權利爭執、是否違反商標整體觀察原則以及聲明不專用部分之實際使用等問題;
第四節則係專就現行商標法聲明不專用中「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要件之判 斷加以討論。
第三章為含聲明不專用部分商標之混淆誤認,第一節將說明混淆誤認之虞需 參考多項判斷因素來判斷,並非單純考量商標圖樣之外觀呈現;在第二節中,則 將著重於論述混淆誤認之虞判斷因素中「商標近似」與「商標識別性高低」間之 互動關係;於第三節,則將具體分析個案判決是如何對含聲明不專用部分商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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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比對,並提出本文看法。
第四章為國際法上「聲明不專用」制度之研究,第一節首先對聲明不專用之 制度類型加以說明,並大致敘述各國對於聲明不專用之採用情形;於第二節到第 五節則會具體臚列英國、歐盟、日本及美國商標法中聲明不專用之規定,並說明 其法令適用與我國之差異;最後在第六節則會總合前述的國際商標法制,整理現 今國際上「聲明不專用」之趨勢,以給予我國法制參考。
第五章為對我國商標法「聲明不專用」制度所作之研究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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