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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聲明不專用之適用

第一節 聲明不專用之意義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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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聲明不專用之適用

第一節

聲明不專用之意義及目的

商標之功能,首重於表彰本身商品來源,以及區辨不同之商品來源,從而,

特定圖樣之所以能成為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而所謂識別性,則係指為商標指 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2

實際上在商業使用時,商標權人除了要求商標可以使消費者認識其商品來源 以外,往往還希望商標具備其他功能,如廣告促銷或品質擔保等3。因此,申請 人時常將與商品有關的品質、功能或產地說明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 中一併申請註冊,例如,將圖樣中加入「府城小吃」文字表彰料理美味的品質,

抑或是加入「LIMITED EDITION」文字來表彰限量促銷,前開文字部分,雖然 均屬不具識別性的說明性文字,但在行銷使用上,卻能帶給消費者特定的寓目印 象,對於商標權人而言,有其商業行銷上之作用。

因此,在現今商業活動中,一個商標圖樣,可能包含具有識別性的部分,以 及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而所謂商標識別性之審查,則應就商標整體加以觀察,即 使其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果整體圖樣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規暨審查基準-識別性審查基準,頁 150,2018 年 4 月版。

3 林洲富,商標法-案例式,頁 4,2016 年 3 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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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來源的標識,即可肯認該商標具識別性4。此際,為了明確註冊商標的權利 範圍,即產生了「聲明不專用」制度,商標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可以主動地「聲 明」放棄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的專用權,以取得商標註冊。

按商標權的本質為排他使用權,亦即僅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得在指定商 品或服務使用該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 商品或服務上5。但所謂「聲明不專用」,卻是需要商標申請人自願地聲明放棄 該專用權限,若嘗試去分析商標權人願意聲明放棄的理由,或許可分成三個面向 加以討論。

首先,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

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 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商標專責機關6於商標申請程序中,具有審查特定部 分是否具識別性的權責,為了預防日後發生商標權爭議,依法即必須要求申請人 就該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聲明放棄商標專用權,進一步來說,所謂聲明不專用,僅 是商標專責機關預先審查的行政措施,並不會實際影響該商標識別力的大小7, 就具有識別性的圖樣部分,縱使申請人意欲提出不專用之聲明,依法亦屬不許8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規暨審查基準-識別性審查基準,同註 2,頁 158。

5 劉孔中,比較商標法,頁 309,2014 年 9 月。

6 依商標法第 3 條之規定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7 參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704 號行政判決意旨:「聲明不專用制度,僅係於審查程序 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之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 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具識別性之依據」。

8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7.4 商標中具有識別性的部分,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一般而言,

申請人沒有將之聲明不專用的道理,若申請人將具有識別性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可以請申請人說 明,若該聲明是出於申請人的錯誤認知,應告知無須為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並得撤銷該聲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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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若經認定而應予聲明之部分,申請人不自願提出聲明,商標註冊之申請即會遭 到商標專責機關核駁,因此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的架構下,申請人提出聲明與否並 不會影響商標權利的實質範圍,但卻攸關能否取得商標註冊。

其次,在聲明不專用之後,商標權人不主張商標專用權之部分即會公告於商 標註冊簿,如此一來,商標權人透過此一程序,即能更加明確知悉其註冊商標的 權利範圍,以免就商標圖樣中未取得專用權的事項,浪費訴訟資源去對他人主張 權利,而競爭同業透過聲明不專用的公告,也能有效拿捏商標使用的分寸,以免 誤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行為9。相反地,若競爭同業認為商標圖樣特定部分係說 明性質而加以援用,商標權人卻就該部分對競爭同業主張權利,在爭執過程中,

競爭同業則可能面臨商品被通路商下架的問題,商標權人亦得負擔爭執及應訴的 時間、勞力及費用,不論最終法院認定的結果為何,對商業競爭而言均非良性。

最後一點,透過聲明不專用的制度,申請人可以將該不具識別性卻具行銷上 重要性的部分,加入商標圖樣中申請註冊,換言之,商標法不再要求商標圖樣中 僅能存在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此一來,商標權人更能將商標註冊圖樣與其商業行 銷策略統一,以符合註冊商標追求「真實使用」的原則。舉例而言,單純的「正 官庄」文字使用於人蔘,雖已取得商標註冊,但商標權人仍持續申請「正官庄 6 年根 天蔘」文字結合圖形之商標10,相對於前者,後者在商標圖樣中清楚標示 了人蔘中最高等級的「天蔘」,雖然該部分屬無識別性之品質說明文字,但卻更

意思表示」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規暨審查基準-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頁 269,2018 年 4 月版。

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前註 8,頁 221-223。

10 「正官庄」商標參註冊第 00274275 號;「正官庄 6 年根 天蔘」商標參註冊第 019032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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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傳達予消費者優質商品之形象,符合商業行銷使用的實際狀態,因此申請人 為求商標圖樣的整體完整性,即願意聲明不專用。

綜上分析,對於聲明不專用的目的,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 號行政判決之意旨,或可作為佐證,其謂:「參照被告公布之「聲明不專用」審 查要點 2 可知,『因該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或圖形者,為避免 因該部分致不准註冊,或註冊後就該部分單獨主張權利而產生爭議,得經申請人 聲明該部分不與商標圖樣分離單獨請求專用』,故原告聲明不專用之目的係在於 避免爭議,惟仍不可抹去其於整體設計中所佔之地位,其仍屬整體構圖之一部分」。

雖然判決中所引用之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已為後續民國 101 年公布之聲明不專 用審查基準所取代,惟上述判決意旨已然肯認,透過商標專責機關的預先審查,

可以協調商標權人與競爭同業的認知爭議,以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在此同時,

商標法透過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能尊重商標申請人整體設計構圖之理念發想,

保留該不具識別性之部分,並允許其就商標整體圖樣取得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