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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國「聲明不專用」制度之比較

第二節 英國及澳洲之聲明不專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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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不採取聲明不專用」制度者,在此種制度中,商標主管機關不 允許申請人就商標圖樣中之特定部分聲明放棄專用權,因為在此立法設計之下,

就權利的具體範圍,會由商標侵權爭訟的雙方,在訴訟中各自提呈對己有利之行 銷使用證據,最終予司法機關決斷。採納此種方式者,如歐盟現行法,日本,南 韓等。

第二節

英國及澳洲之聲明不專用制度

現行英國之「聲明不專用」,係於西元 1994 年修正訂定於商標法第 13 條第 1 項:「(1)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a)放棄該商標任何指定部分的 任何專用權;(b)同意由註冊獲得的權利應受指定的地域或其他條件的限制;

商標之註冊有放棄權利或受限制時,依本法第 9 條(通過註冊商標獲得的權利)

獲得之權利亦相應受到限制。」

此部分之條文,與隨後於西元 1995 年訂定於澳洲商標法第 74 條《聲明不專 用》之規定:「(1)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註 冊長官放棄其商標的任何部分的專用權、許可使用權或商標的特定部分。(2)放 棄聲明僅影響本法在核准商標註冊時給予其註冊所有人的權利。(3)註冊長官必 須在商標註冊時或收到放棄聲明時(二者中較晚者)將放棄聲明的內容記入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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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4)以適當方式提出的放棄聲明不可撤回。 155」具有極高相似性,故本文在 此擬一併說明。

英國早期商標法以及西元 1955 年澳洲商標法均設有「強制聲明不專用」之 規定,且後者僅限於就商標中「不具識別性」之部分為聲明不專用,亦即,若非 屬說明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特性、業界通用名稱、地理名稱或姓氏等不具識別性的 情況,即不允許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且該項規定具有強制性,除非申請人同 意聲明不專用,否則商標主管機關即不予核准註冊。

然當時英國商標實務反映,強制聲明不專用之規定,大幅延長申請人與行政 機關的協商時間,且增加於商標代理人方面之花費156,對申請人不利。因此於後 續商標法修正,改成如現行之規定,商標中任何部分均得作為聲明不專用之標的,

無論該部分是否屬說明性等不具識別性標識,且商標主管機關不會主動要求聲明 不專用,聲明不專用與否完全委由申請人自願提出157

155 §74 Disclaimers :「(1) An applican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or the registered owner of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may, by notice in writing given to the Registrar, disclaim any exclusive right to use, or authorise the use of, a specified part of the trade mark. (2) The disclaimer affects only the rights given by this Act to the registered owner of the trade mark on registration of the trade mark. (3) The Registrar must, on registering the trade mark or on receiving notice of the disclaimer (whichever is later), enter the particulars of the disclaimer in the Register. (4) A disclaimer properly made may not be revoked.」, at: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 , last visited: 4/6/2018.

156 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J. Thomas McCarthy、趙晉枚、劉孔中、黃銘傑、包志成、李恬野),

商標整體法制暨具體修法之建議研究報告,同註23,頁 227。

157 李淑美、劉蓁蓁、張瓊惠、劉真伶、巫春梅、顧秋香合撰,澳大利亞商標審查實務,同註 59,

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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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說明可知,現行英國及澳洲商標法應係採取「任意聲明不專用」之制 度,換言之,商標主管機關不得強制將聲明不專用與否作為註冊之條件,此時,

自願配合提出聲明不專用之案例,多數係基於與他商標權人協商之結果158。須提 醒的是,雖可就商標任一部分聲明以限制其專用權範圍,無論該部分是否具有識 別性,但就整體之商標圖樣仍不能放棄專用。

英國及澳洲法下聲明不專用之本質,係商標權人對自我商標權的限制,而非 部分圖樣中識別性之預先審查,此由英國商標法第 13 條之標題「以放棄或受限 制為條件的註冊(Registration subject to disclaimer or limitation)」可以得知,是 故經聲明不專用後,註冊所有權人無法對商標已經聲明不專用之部分主張任何法 定權利159,且審查機關在判斷商標整體是否具識別性時,亦無庸考量是否經聲明 不專用。

在此同時,因為聲明不專用係商標權人自我限縮其權利範圍,故於澳洲法上,

不論註冊前或註冊後,不專用之聲明均得提交予商標主管機關,若是聲明發生明 顯錯誤或筆誤時,亦得於註冊後提出修正,只要該修正不構成聲明不專用之撤銷 或擴張該註冊之範圍160

158 李淑美、劉蓁蓁、張瓊惠、劉真伶、巫春梅、顧秋香合撰,澳大利亞商標審查實務,同註 59,

頁50。

159 英國商標法第 13 條第 1 項後段:「商標之註冊有放棄權利或受限制時,依本法第 9 條(通 過註冊商標獲得的權利)獲得之權利亦相應受到限制。」

160 李淑美、劉蓁蓁、張瓊惠、劉真伶、巫春梅、顧秋香合撰,澳大利亞商標審查實務,同註 59,

頁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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