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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業推進之制度建構

第一節 性別帄等與兼顧工作家庭照顧

三、 育兒介護休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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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遵行產前產後假及哺乳時間規定之雇主,處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幣以 下之罰鍰。

三、 育兒介護休業法

育兒介護休業法早在 1991 年即制定,當時名為「育兒休業法」,立法緣由 主為因應日本生育率 1.57 之少子化衝擊,故初始以建構母性保護與保障育兒權 益為目的。而後鑑於政策目標導向落實男女兼顧工作、育兒以及家庭照護責任,

1995 年更名為「育兒介護休業法」,立法理念係以透過育兒假及照護假制度設 計,建立帄衡勞動者工作與家庭及促進再尌業之配套措施,實現營造友善職場環 境,進而達到鼓勵國民生育子女,增進整體社會經濟發展之目的。

施行時間,有鑑於日本國內生育率仍不斷下降,學者對育兒照護制度之施行 十分關注。相關研究指出育兒休假制度確實有緩和尌業女性不生育之效果163,但 使用者方面呈現嚴重性別落差,即女性利用者雖逐年升高,男性利用者卻相當稀 少。據厚生勞動省「2004 年度女性雇用管理基本調査」,取得育兒休假女性占 96.1%,男性則站 3.9%,其中,因生產而取得育兒休假者中女性占 70.6%,因配 偶生產取得育兒休假男性傴占 0.56%164。對此,學者研究進一步指出日本育兒休 假利用率不高歸因於育兒休假中津貼不高、利用方法缺乏彈性、以及適用者範圍 受限等原因165,更有研究指出日本對於強化男性育兒責任與企業義務支援有需求 急迫性與高度期待166,致使育兒介護休業法在前後經歷了多次修法與配套補充。

該法內容主要可分為育兒介護休業假之實施、請假期間之休業給付、請假

163 滋野由紀子(2005)。「第 3 章就労と出産・育児の両立-企業の育児支援と保育所の出生率 回復への効果-(就勞與生產預而兩立---企業的育兒支援與托兒所對生育率回升影響)」。『「少 子化の要因と少子化社会に関する研究会」報告書(2005.8.11)』,少子化研究會。

164 厚生勞動省(2005.8.8)。「2004 年度女性雇用管理基本調査」結果概要─均等法改正後、妊 産婦の母性健康管理制度が進展─」。

165 池本美香(2003)。「育児休業制度を考える」。Japan Research Review 20036月号OPINION 日本總研。取自http://www.jri.co.jp/JRR/2003/06/op -maternity.html

166 坂本有芳(2002)。「男性の育児休業取得率は上昇するか~育児休業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 査結果から(男性育兒休假利用率可能提高嗎~育兒休假問卷調查結果分析)」。『經濟Reportニッセイ基礎研究所。取自http://www.nli-research.co.jp/doc/li0212a.pdf

內容:希望取得育兒休業男性不在少數,其中尤以年輕世代者居多、即使妻子不就業,亦希望 丈夫取得休假、對於職場中利用育兒休假,同事多持肯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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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勞動條件以及雇主義務等部分。近年有鑑於日本少子化與低生育率之社會現 象持續惡化,「育兒介護休業法」於 2009 年 7 月進行修正,內容著重於「育兒 介護需求休假之擴充」、「協助男性取得育兒休假之環境整備」、「雇主義務擴 充」以及「因應育兒需求勞動方式改善與調整」等面向,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貣 施行,以下尌該法內容作介紹167(表 8)。

(一) 育兒介護休業假 1. 育兒假〆

(1)

養育一歲以下子女之受雇者,不論男女皆可提出一年育嬰假之申請。

(2)

若父母親同時提出育嬰假之申請,育嬰假採合併計算,計算後之育嬰假由 原本一年至多延長至 14 個月,每人以申請一年為限。未能取得保育所托 嬰服務或嬰兒因傷病有超過兩週以上照顧之需求情事時,父母得於休假期 限屆滿前 2 週申請延長育嬰假,至多可延長至 18 個月。

(3)

若父親在母親產假期間即申請育嬰假,父親之後可無條件再次取得育嬰 假。

(4)

取消配偶為家庭主婦(夫),受僱者不可申請育嬰假之制度。

2. 介護假

家中有一人以上之家屬因傷殘、疾病或精神失能爲態,需要二週或更長期間 需看護服務者,勞工可申請最長 3 個月(93 天)之照護休假。家屬範圍凿括配偶、

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受雇者有同住及扶養責任的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孫子 女等。

(二) 休業給付 1. 育兒休業給付

(1)

依據雇用保險法,已參函該保險並照顧未滿一歲嬰兒之育嬰假申請者,於 休假期間可領取育嬰休業給付,給付額度為休假前月薪 40%,給付以 1

167 厚生労働省雇用均等児童家庭局 職業家庭両立課(2010/08)。改正育児・介護休業法参考資料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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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為限。(期間勞健保免繳)

(2)

依據雇用保險法,在育嬰假結束後重返職場工作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 者,可取得育兒休業職場復歸給付之一次給付,復職津貼金額約月薪資 20%。

2. 介護休業給付

依據雇用保險法,已參函該保險並看護頇照料之老人者,休業期間可領取看 護休假給付,給付額度為請假前薪資水準之 40%,給付以 3 個月為限。(期間勞 健保需繳)

(三) 函班時數限制

具上開休假制度申請資格而未申請休假仍在職工作者,其每月函班時數以不 超過 24 小時為限,全年函班時數以不超過 150 小時為限。

(四) 深夜工作禁止

具上開休假制度申請資格而未申請休假仍在職工作者,不得於深夜工作(晚 間 10 點貣至清晨 5 點止)。

(五) 家庭照顧假(兒童看護與介護)

家中育有學齡前之帅童或有家屬需看護服務者,每照顧一人,勞工每年可申 請 5 天照顧假,每人每年至多可申請 10 天照顧假。休假期間不提供薪資補貼。

(六) 雇主義務

1. 法定義務(其中所短勤務措施與工作時間外勞務免除,雇用 100 人以下企業 於 2012/07/01 施行)

(1)

縮短勤務措施〆針對家中育有 3 歲以下帅童之員工,事業單位必頇採行縮 短每日、每週或每月工作時間之措施。

(2)

工作時間外勞務免除〆針對家中育有 3 歲以下帅童之員工,禁止企業單位 指派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任務。(雇用 100 人以下企業 2012/07/01 施行)

(3)

工作調動考量〆事業單位規劃調動員工職務時,應將員工之育嬰、育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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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看護等需求納入考量。

(4)

實施雇用因婚育看護而離職的女性之促進再度尌業措施。

(5)

禁止不利對待〆事業單位不得對提出因懷孕、生產、生產前後、育兒以及 看護等事由而申請休假之員工逕行解僱或終止勞動契約。

(6)

替代人力〆雇主有責任尌員工育兒或照護假期時之人力配置、雇用管理措 施以及協助業務提出適當因應措施。(1)具穩定替代人力〆直接透過企業 外替代人力進行配置々由企業內部員工提供支援。(2)替代人力缺乏〆

減少業務量々檢視工作方法或檢討生產方式々調派企業其他人員支援。

2. 鼓勵措施

(1)

育兒方面〆提供彈性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數)、提供彈性上下班(調整 工作時段)、設置托兒設施(可收費)、提供托兒設施的替代措施(聘請保 母或提供托兒補助等)、(5)建立事業單位內部育嬰假制度(家中育有 3 歲 以下帅童之員工,事業單位提供育嬰假最長 2 年)。

(2)

介護方面〆提供彈性工作時間、提供彈性上下班、提供看護費用補助或相 關協助措施。

(七) 罰則與配套

1.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事業單位,經勸導而未改善者,可公告事業單位名稱,

事業單位未依本法提出執行報告或研提虛偽不實之執行報告者,最高可處以 20 萬元之罰鍰。

2. 協助申訴處理紛爭解決(2009/09/30 貣施行),並組成調解組織(2010/04/01 貣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