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自發現真實之要求檢視違法取證之可利用性

第二章 自民事訴訟之法理檢視違法取證之爭議

第三節 自發現真實之要求檢視違法取證之可利用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解釋之傾向,但如此解釋,極易造成不擇手段之真實追求之後果,法秩序之維持 即不免遭到破壞。

實然私人既甘願冒違法之風險,僅為求訴訟上證明之用,追求實體私權之維 護,因此對於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及實現,對於此等案例實仍有其重要性意 義,然而國家一方面為維護人民追求私權之權利,另一方面禁止人民以違法手段 取得證據,以阻止人民不計代價追求私權之目標,此一矛盾之衡平基礎自須以國 家能提供一有效之司法制度為前提,若國家未能盡力改善其缺乏效能之司法制度,

則禁止人民以違法手段蒐集證據即欠缺正當性之基礎,然而若係國家對於追求實 體權利之機能已竭盡所能擴大化,則私人自不可再訴諸實體權利追求為民事訴訟 之目的,而主張違法取得之證據,將有證據能力。

第三節 自發現真實之要求檢視違法取證之可利用性 第一項 文獻上對於民事訴訟真實之觀點

第一款 形式真實說與實體真實說之爭論

實務上之案件,對於事實之認定,有時比法律適用更為重要,民事訴訟上勝 訴及敗訴,往往並非法律見解之差異,而係事實認定不清,因此對於民事訴訟所 認定之事實,是否相當於客觀上之真實即為探討之方向。

按形式真實說者認為,民事訴訟採取辯論主義,原則上事實之主張與證據之 提出,均委諸於當事人之行為,為主張實體權利之一造,自當盡全力提出有利於 己之事證,然而有時當事人或許為追求程序利益,對於某部分之權利不予以主張,

法院基於辯論主義之限制,原則上自不可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且亦須以當事人 自認之事實為裁判之基礎。此外案件審理與裁判之範圍,同樣受處分權主義之限 制由當事人予以劃定,則無論當事人係基於程序利益之考量,或基於實體利益之

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顧慮,對於特定權利義務不予以主張,此時法院仍須予以尊重,對於當事人未予 以主張之範圍,自不得加以裁判,因此對於待證事實是否有證明之必要性,與當 事人行為相關,實體真實之確定應僅係民事訴訟從屬目的或偶然之結果。

次按實體真實說則認為,所謂之真實客觀上僅有一個,而民事訴訟自以尋求 客觀真實還原為最高原則,倘若民事訴訟放棄對於實體真實之追求,則將與民事 訴訟之本質背離,甚者將動搖司法之威信,因此民事訴訟應以客觀真實之確定為 其制度理念13

第二款 發現真實與訴訟促進之平衡

有學者批評形式真實說與實體真實說均有其缺陷,蓋形式真實說忽略了心證 公開與催促活動之功能,剝奪了使當事人基於預測心證而提出有利之事證;而實 體真實說,不顧一切追求實體真實,難免遭致輕視程序利益之批評,且基於蒐證 手段之有限性,縱使勞費支出,亦不必然得以發現完全客觀之真實。基於此些缺 失之故,所謂之真實應採取「信賴之真實」為理解,即實體上之權利,在於起訴 前與起訴後應有所不同,起訴前,因實體上之權利應屬客觀不變之歷史靜態事實,

然而起訴後,受限於發現真實之手段有限,以至於在發現真實與實體事實具不確 定性,隨著程序資料與蒐證手段之改變,往往伴隨著程序上之不利益。因此所謂 之真實,基於顧慮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追求訴訟上程序利益並確保訴訟 外之實體利益不致喪失,因此可推導出訴訟上防止突襲裁判之要求,以及法院心 證公開均為其手段者,而事實審理,亦應致力於追求發現真實之程序保障及促進 訴訟之程序保障,追求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二者平衡點上之真實,如此之裁判始 能為人民信服;惟學者強調,信賴真實說並非消極的推論出對於實體真實追求之

13邱聯恭,「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基於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觀點批判形式的及實體的真實主 義」,同註6 書,第 4 頁。

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放棄,反而是往往可得出最接近客觀真實之結果,所應強調者毋寧係客觀之真實 並非無條件追求之目標14

對於發現真實之定位,若要過度追求客觀真實,則毫無疑問的,對於訴訟成 本之投入,亦顯得相當可觀,而此可具體化為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衝突;然而 也不可因民事訴訟制度使然,而推論出對於發現真實重要性之否定看法,學理上 所致力於改革之重心,即在兩者盡量取得折衷方案之可能,具體而言,即是吾人 對於裁判之正確與權利實現之效率拉鋸中,所能忍受之最大平衡點15

對於促進訴訟與發現真實之拉鋸,亦可與民事訴訟法之理念有所結合,其中 對於慎重而正確之裁判之要求,與訴訟事件能不遲延而迅速終結之理想,呈現出 了衝突之狀態,無論係司法資源之有限,抑或當事人對於訴訟成本之考量,均可 凸顯兩者應予以兼顧,而不可一昧追求其一,學說有謂「國家應盡力提供一得有 效率發現真實及妥當適用法律之訴訟制度,藉以實現上開民事訴訟保障私權之基 本功能16。」,此乃基於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關聯所衍生發現真實之程序法基本要求,

然而越是追求正確之裁判,則可想而知之結果,即是法院對於單一案件所下成本,

則越趨於高漲,而吾人是否欲不顧一切代價,只為追求所謂之正確,此應可受質 疑的,蓋「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一語,仍受追求程序利益之人民所注重。

14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律師任務」,收錄於氏者著《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第128-129 頁,

1995 年 10 月 3 版;邱聯恭,「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基於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觀點批判形式 的及實體的真實主義」,同註6 書,第 43-45 頁;邱聯恭,「當事人本人供述之功能—著重於闡論 其思想背景之變遷—」,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34 次研討記錄,同註 8 書,第 626-627 頁。

15黃國昌,「比較民事訴訟法下的當事人圖像-由審理基本原則、證據蒐集權及證明度切入」,收 錄於氏者著《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第46 頁,2005 年 10 月初版。

16姜世明,同註12 書,第 11-12 頁。

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項 程序公正與發現真實之平衡 第一款 基本權保障之初探

民事訴訟法與基本權之關係至為密切,無論在學理的探討上或修法方向上之 作用,人性尊嚴、財產權、自由權及公正程序請求權等權利對於民事訴訟法均有 指導性之功能,其中對於訴訟權之保障,亦係我國民事訴訟法發展之重心所在17

憲法作為國家基本大法,且於法位階上具有最高性及權威性,無論解釋、適 用法律均應以此為依歸,而憲法之規定一方面規範國家機關體制之制定與運用,

另一方面自憲法第7 條以下保障若干人民之基本權,國家基於憲法所課予之義務,

人民不僅有權要求國家制度體系之完善建立,同時國家亦不得對於人民之基本權 有所戕害。

憲法之功能在法學發展上,既已成為最高指導原則,無論解釋論之合憲運用,

或司法制度上之合憲性控制,均為法學上至為重要之課題。而憲法與法律間關係 之互動,不僅存在於憲法與實體法之關聯,憲法對於程序法之影響亦屬重大18。 對於違法取得證據可否使用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其中被考慮之因素,首要者 乃因司法行為係公權力之行使,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不僅對於當事人之權利義 務之確認結果有所影響,即在法院證據調查活動,公權力之行使過程中,亦可能 因法院執行職務不當,而對於人民之基本權有所干預,因此自有以憲法高度對於 法院之行為作合憲性審查之必要。法院對於當事人一造違法取得證據如認為可利 用,其利用違法取得之結果,對於被侵害者而言,其基本權、公正程序請求權是 否遭受侵害,自屬值得考量之事項19

為解決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問題之於憲法上之考慮面向,應探求發現真 實與程序公正必要性之關聯,並且將憲法與一般法律之規範目的與價值之確認及

17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學之制高點-進入一個博大精深的美麗殿堂」,同註6 書,第 114 頁。

18.姜世明,「民事程序法發展之憲法因素考量」,同註 10 書,第 3 頁。

19姜世明,「證據能力及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同註1 書,第 384 頁。

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保護,特別係人性尊嚴、隱私權、人格權、財產權、自由權、居住自由等價值之 相互間對抗與衡量。雖謂發現真實為爭訟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但仍不許不計 一切代價為之,因此法政策層面之一般預防目的、誠信原則、惡性示範禁止、不 能藉違法行為得利等觀點,應均為違法取得證據可利用性考量之因素20

第二款 合法聽審權與證據禁止

第一目 合法聽審權之意義與適用範圍

按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82 號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 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 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訴訟權既為憲法第16 條所明定,合法聽審權為訴訟權內涵之一,包括受程 序通知權、提出事實主張與證據之權、聽取對造事實陳述及證據方法之權,法院 並有聽取思考當事人所提出之主張、陳述,及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審酌處理之義務 等。是以訴訟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非有法定事由,例如失權效規定,法院不得任 意拒絕,否則構成對法治國之侵害。是以允許當事人之證據提出,及為適當公平 之舉證責任分配,乃程序正義之表現,亦為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價值21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合法聽審權之具體條文甚多,諸如民事訴訟法(下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合法聽審權之具體條文甚多,諸如民事訴訟法(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