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實施都市更新發展現況
二、 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工作未來施政重點
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原權利書狀無效。
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敘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但必要時,權利變 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因此既然劃定更新單元 之法令條件已經明文規定,在都市更新的流程裡,劃定更新單元與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也可比照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的程序,一併送件辦 理,如此一來整個都市更新的流程簡化為兩階段,亦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階 段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相信可以減少公部門與私部門在時間上與資源 上的浪費。
貳、 國內都市更新辦理情形
國內都市更新辦理以臺北市最為積極,主要是臺北市是國內發展最成熟 的都會區,窳漏地區相對而言,更突顯其破壞都市景觀之視覺意象,自有改 善之必要;另一方面這些地區的更新能為臺北市帶來更好的經濟及社會效 益。因此茲以臺北市為例闡述其都市更新辦理的情形,包括過去的成果、現 在執行的策略及未來的辦理重點。除了解公部門的都市更新辦理外,本節亦 蒐集私部門從事都市更新的相關案例,以做為都市更新以投資信託施行的檢 驗。
造,以期擴大更新成效:
(二) 利用公有土地帶動周邊地區發展-清查檢討更新地區周邊公有閒 置房地,提供地區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活動空間
(三) 改造都市空間及活化地區商機-推動具有發展潛力之街區進行公 共環境改造計畫,並結合傳統產業及商圈再造計畫,舉辦活化舊 市區商圈產業活動,提升地區商業消費環境,創造地方特色 (四) 保存地方文化及產業特色-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誘導歷史建築物
存續發展,結合社區總體營造,凝聚社區共識,共同推動古蹟周 邊整體環境改造
(五) 推動住宅更新運動-結合民間力量推動都市更新,並積極輔導協 助4、5樓建物所有權人自力更新改建,同時協助整宅及災損建物 推動更新,以達永續更新之目標
(六) 鼓勵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檢討修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以配套方式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作,並鼓勵市民共同參與都 市空間改造計畫,進行私有建築物立面及開放空間創意改善 (七) 加強宣導都市更新正確觀念-加強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對都市更
新之認識並建立其觀念,帶動老舊地區之都市再發展
(八) 健全更新配套措施-賡續檢討研修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令,簡 化都市更新審議流程,並廣為籌措都市更新所需經費,擴大都市 更新基金資金用途,以期望健全法令,獎勵協助民間投資推動都 市更新事業。
參、 小結
臺灣都市更新可分為三大時期,分別是更新條例公布前後及2006年加速 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分別總結說明。
一、
第一時期在更新條例公布前多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中華商場重建案、
華江舊市區改造案、萬大計畫案等,尚非以真正之都市更新形式辦理,
僅僅是個案式窳陋地區重建作為,並無策略可言。
二、
第二時期1998年更新條例公布至2003年資料得知,都市更新之震災重建之案 件比例相當高,其他情況辦理更新案件多為零星、小規模、窳陋地區情 況辦理,都市更新制度與觀念仍侷限個案窳陋地區小規模重建,並無宏 觀及長遠的更新願景與策略。
三、
第三時期2005年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提出,選定各縣市具有開發潛 力且公有土地推動大規模更新,此不論方案執行或推動成效如何,我國 都市更新政策已經開始轉型,朝向大規模都市更新之策略性作為。
就我國都市更新的發展方向,不動產證券化應用於都市更新的操作可望 成為趨勢,就如同本研究方向「不動產投資信託應用於商業不動產更新重 建」,對於社會大眾、政府及開發商存在著更多的誘因,就都市更新實施者 而言,其操作可有效的降低財務風險,且開發商取得大眾的資金後,有助於 大型開發計畫的推動。而房地產透過證券化的方式,成為一穩定的投資標的,
其穩定的回收及風險的分散,更可刺激金融業及證券公司成立都市更新投資 信託公司。要徹底實行都市更新的最大效益,即是全民共同參與並共享之,
集小額投資者之信託資金予以推行,解決都市老化,強化都市機能,建構出 舒適安全又美觀的生活環境,最後達成社會大眾、政府及開發商三方三贏的 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