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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工作未來施政重點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55-58)

第一節、 我國實施都市更新發展現況

二、 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工作未來施政重點

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原權利書狀無效。

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敘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但必要時,權利變 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因此既然劃定更新單元 之法令條件已經明文規定,在都市更新的流程裡,劃定更新單元與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也可比照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的程序,一併送件辦 理,如此一來整個都市更新的流程簡化為兩階段,亦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階 段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相信可以減少公部門與私部門在時間上與資源 上的浪費。

貳、 國內都市更新辦理情形

國內都市更新辦理以臺北市最為積極,主要是臺北市是國內發展最成熟 的都會區,窳漏地區相對而言,更突顯其破壞都市景觀之視覺意象,自有改 善之必要;另一方面這些地區的更新能為臺北市帶來更好的經濟及社會效 益。因此茲以臺北市為例闡述其都市更新辦理的情形,包括過去的成果、現 在執行的策略及未來的辦理重點。除了解公部門的都市更新辦理外,本節亦 蒐集私部門從事都市更新的相關案例,以做為都市更新以投資信託施行的檢 驗。

造,以期擴大更新成效:

(二) 利用公有土地帶動周邊地區發展-清查檢討更新地區周邊公有閒 置房地,提供地區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活動空間

(三) 改造都市空間及活化地區商機-推動具有發展潛力之街區進行公 共環境改造計畫,並結合傳統產業及商圈再造計畫,舉辦活化舊 市區商圈產業活動,提升地區商業消費環境,創造地方特色 (四) 保存地方文化及產業特色-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誘導歷史建築物

存續發展,結合社區總體營造,凝聚社區共識,共同推動古蹟周 邊整體環境改造

(五) 推動住宅更新運動-結合民間力量推動都市更新,並積極輔導協 助4、5樓建物所有權人自力更新改建,同時協助整宅及災損建物 推動更新,以達永續更新之目標

(六) 鼓勵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檢討修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以配套方式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作,並鼓勵市民共同參與都 市空間改造計畫,進行私有建築物立面及開放空間創意改善 (七) 加強宣導都市更新正確觀念-加強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對都市更

新之認識並建立其觀念,帶動老舊地區之都市再發展

(八) 健全更新配套措施-賡續檢討研修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令,簡 化都市更新審議流程,並廣為籌措都市更新所需經費,擴大都市 更新基金資金用途,以期望健全法令,獎勵協助民間投資推動都 市更新事業。

參、 小結

臺灣都市更新可分為三大時期,分別是更新條例公布前後及2006年加速 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分別總結說明。

一、

第一時期

在更新條例公布前多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中華商場重建案、

華江舊市區改造案、萬大計畫案等,尚非以真正之都市更新形式辦理,

僅僅是個案式窳陋地區重建作為,並無策略可言。

二、

第二時期

1998年更新條例公布至2003年資料得知,都市更新之震災重建之案 件比例相當高,其他情況辦理更新案件多為零星、小規模、窳陋地區情 況辦理,都市更新制度與觀念仍侷限個案窳陋地區小規模重建,並無宏 觀及長遠的更新願景與策略。

三、

第三時期

2005年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提出,選定各縣市具有開發潛 力且公有土地推動大規模更新,此不論方案執行或推動成效如何,我國 都市更新政策已經開始轉型,朝向大規模都市更新之策略性作為。

就我國都市更新的發展方向,不動產證券化應用於都市更新的操作可望 成為趨勢,就如同本研究方向「不動產投資信託應用於商業不動產更新重 建」,對於社會大眾、政府及開發商存在著更多的誘因,就都市更新實施者 而言,其操作可有效的降低財務風險,且開發商取得大眾的資金後,有助於 大型開發計畫的推動。而房地產透過證券化的方式,成為一穩定的投資標的,

其穩定的回收及風險的分散,更可刺激金融業及證券公司成立都市更新投資 信託公司。要徹底實行都市更新的最大效益,即是全民共同參與並共享之,

集小額投資者之信託資金予以推行,解決都市老化,強化都市機能,建構出 舒適安全又美觀的生活環境,最後達成社會大眾、政府及開發商三方三贏的 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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