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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52-55)

第一節、 我國實施都市更新發展現況

四、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 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原則應以權利變換方式 實施。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 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茲將權利變換計畫辦理程 序,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分述如下:

(一) 權利變換方式之選定: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表明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方 式。

(二) 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

權利變換計畫由實施者擬定,實施者於擬定權利變換計畫 前,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 築物及其分配位置之意願進行調查,以利分配設計。

(三) 共同負擔之計算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指配:

不足之土地及相關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 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

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四) 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及其他權利之處理:

1. 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應抵付之共同負擔後,其 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 原所有權人。

2. 相關權利之處理:

租賃權:補償後終止。

地役權:消滅,設定為有償者得請求相當之補償。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後消滅。

永佃權、三七五租約: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後消滅。

抵押權:轉載或消滅。

典權:轉載或回贖。

佔有: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後消滅。

3. 權利價值之計算: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 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 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後評定之。

4. 分配位置之選擇:

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由土地所有權人 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 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五) 變換計畫之公開展覽、審議、核定及發布:

1.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 開展覽、審議、核定及發布之程序辦理相關事項。必要時,其 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2. 權利變換計畫之內容:權利變換計畫之內容應由實施者依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表明之。

(六) 異議處理與找補: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 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 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 處之,調處亦不成立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調解、調處 或行政訴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 補。

(七) 地上改良物拆遷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遷補償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

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 移;其應補償之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由實施者查定,並於權利 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十五日內發給之。

(八) 建築及產權移轉、分割、負擔設定之禁止: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 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負擔設 定,以及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 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九) 建照之申請: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免檢 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十) 土地及新建物交接與找補:

1.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 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 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2.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 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 或補償之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 係人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

(十一) 產權之變更或移轉登記: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

列冊送由該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或移轉登記,換發權

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原權利書狀無效。

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敘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但必要時,權利變 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因此既然劃定更新單元 之法令條件已經明文規定,在都市更新的流程裡,劃定更新單元與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也可比照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的程序,一併送件辦 理,如此一來整個都市更新的流程簡化為兩階段,亦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階 段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相信可以減少公部門與私部門在時間上與資源 上的浪費。

貳、 國內都市更新辦理情形

國內都市更新辦理以臺北市最為積極,主要是臺北市是國內發展最成熟 的都會區,窳漏地區相對而言,更突顯其破壞都市景觀之視覺意象,自有改 善之必要;另一方面這些地區的更新能為臺北市帶來更好的經濟及社會效 益。因此茲以臺北市為例闡述其都市更新辦理的情形,包括過去的成果、現 在執行的策略及未來的辦理重點。除了解公部門的都市更新辦理外,本節亦 蒐集私部門從事都市更新的相關案例,以做為都市更新以投資信託施行的檢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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