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臺灣原住民族語政策
臺灣語言發展由日治時代和解嚴前的國民黨時期,官方主導的語言政策規 劃,為達統治目的所提倡的單語同化政策,到解嚴之後政府的語言政策鬆綁,尊 重多元文化,提倡母語教育(鍾榮富,2002)。臺灣原住民族語政策的歷史,可分 為三個階段日治時期、光復到戒嚴時期、解嚴後迄今:
一、 日治時期(1895 年-1945 年)
日治時期,日語不被作為外語,而是作為母語來傳授。周幼窈(2003)更直 接以「臺灣人第一次的『國語』經驗」來稱之。
日本佔據臺灣,在文化上早期強調安撫主義,中期以後採同化主義,太平洋 戰爭爆發後採行皇民化政策(黃宣範,1993;陳美如,2009),以此將台灣人教化 成效忠日本天皇的公民。當時以日語作為「國語」,設立「國(日)語學校」及「國
(日)語傳習所」,推廣日語的教育機關,建立階級性教育政策,日人子女就讀小 學校,漢人子弟就讀公學校,原住民子弟就讀蕃人公學校、教育所。
日本統治時期,對原住民的態度先是施以高壓手段,直到 1930 年霧社事件後,
才轉為高壓與懷柔政策並行,對於原住民採取先了解其文化特性並著手調查各族 語言,逐漸以誘導方式改變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與認同,俾以達到「同化」,在 當時日本政府更是表揚親日的族群為「原住民典範」,說日語的家庭為「國語家庭」
(黃森泉,2000),在 1944 年時日語普及達 71%(黃宣範,1995:106)。
二、 光復到戒嚴時期(1945 年-1987 年)
臺灣光復至政府遷台以後,國民政府積極推行國語,目的在消除日語和日人 教育的影響,此時採用高壓手段,1946 年成立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擬訂「台 灣省國語運動綱領(黃宣範,2004)」:
1.實行台語復原,從方言比較來學習國語;
2.注重國字讀音,由孔子白引渡到國音;
3.刷新日語句法,以國音直接讀文,達成文章還原;
4.研究詞類對照,充實語文內容,建設新生國語;
5.利用注音符號,溝通民族意志,融貫中華文化;
6.鼓勵學習心理,增進教學效能。
語言政策主要有滅絕日文、獨尊國語以及禁止母語(李雄揮,2004),目的去除日 語社會建立華語社會。
1954 年起臺灣各縣市設置「國語推行所」,各置國語推行員;1955 年在山地 鄉組織國語推行小組,目的在將原住民母語過渡到說國語;1970 年教育部頒布「加 強推行國語運動辦法實施要點」,貫徹獨尊華語的政策,全面積極地排除各族母 語,要求學生在學校、在公共場所、各機關行號都要說國語;1976 年<廣播電視 法>將語言統治政策達到最嚴厲的時期,方言變成落後的語言,國語成了做中國 人的基本條件等等(李雄揮,2004)。黃建銘(2011)指出由於這期間政府強制性 的壓抑及禁止其他語言,造成其他族群的母語未能適當發展漸趨向滅絕。
三、 解嚴後至原住民教育法實施前(1987 年-1998 年)
臺灣在解嚴之前的語言政策基本上都是單一語言同化,隨著多元文化發展,
語言的態度從專制走向開放,以及有了憲法訂立明文的保障。 1989 年「九年一貫 課程暫行綱要」,鄉土語言列為學校正式必修課程;1993 年教育部將母語列入中小 學正式教學活動(教育部公報,1993);1994 年國民中學課程增加「鄉土藝術活動」; 1994 年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鄉土教學活動課程標準」,此舉無非是將鄉土語言正 式作為語言教育政策;1996 年行政院「原住民教育改革報告書」,以多元文化為主 軸,提出世界各國多元文化教育的發展趨勢; 1996 年實施「教育優先區」(EPA),
對山地學校、原住民較高比例學校給予優惠的經費補助;1998 年教育部在「發展 與改進原住民教育計畫」中,規劃以母語輔助教學、編訂南島語音符號、編制母 語輔助教材、選定母語輔助實驗學校等。
牟中原(1996)指出從行政院原住民教育改革報告書(1996),已試圖找出臺 灣原住民教育改革之途徑與方向,是官方在原住民教育的走向;而九年一貫課程 母語教學、鄉土文化課程,都是實施多元文化教育的展現(王淑美,1996);黃森 泉(2000)更指出在 1993 年至 1998 年政府實施的「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五年 計畫」,是原住民教育以來最具全面性、完整性與最切實可行的計畫。
四、 原住民教育法實施後(1998 年-2007 年)
1996 年首度召開的全國原住民教育會議,促進了 1998 年制訂「原住民教育 法」,為使原住民教育朝向自主化的新里程碑;1999 年起開始鄉土語言教材之編 輯,亦為族語教材編輯開端,由教育部協調各縣市編輯鄉土語言教材(河洛語-
臺北市;客家語、賽夏語-苗栗縣;阿美語、葛瑪蘭語-花蓮縣;排灣語、魯凱 語-屏東縣;布農語、賽德克語-南投縣;卑南語、雅美語-臺東縣;鄒語-嘉 義縣;泰雅語-臺北縣)。根據原住民族語教材的編輯情形,黃美金(2007)將之
分為三個階段:(1)1995 年前:各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的族語教材編輯;(2)
1995~1998 年:配合教育部鄉土語言政策,編輯的泰雅語、賽夏語、賽德克語、布 農語、鄒語、排灣語、魯凱語、卑南語、阿美語、噶瑪蘭語、雅美語、河洛語、
客家語等十三種語言之鄉土語言教材;(3)2002~2005 年:九年一貫課程,教育部 與行政院院住民委員會,委託政大編輯九階族語教材,此為官方版族語教材的編 輯。
1998 年通過「原住民教育法」,此法乃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積極維護 原住民語言及文化」、「對教育文化應立法予以保障」訂定,黃森泉(2000)指出,
原住民教育法主要在揭示原住民教育主體性、實施方式和教育目標;建立符合原 住民需求的教育體系;劃分教育部與原住民委員會的職責;給予設立原住民教育 委員會的依據;規劃原住民教育相關課程;鼓勵原住民學生就學;辦理原住民教 育相關之實驗和評鑑等。
根據原住民教育法第 21 條:「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 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延伸出原住民委員會規劃的母(族)
語政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四年計畫」中,擬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作業實 施計畫」,規定語言認證的命題方式,辦理原住民族語認證,並在 2001 年實施原 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將考試分為筆試及口試、書面審查、薦舉三種認證管道,
讓有族語能力的原住民可透過不同方式取得認證;同年,教育部辦理族語種子教 師研習 72 小時;2002 年行政院原民會辦理第一次族語支援教師研習 36 小時;2003 年行政院原民會辦理第二次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 36 小時(黃美金,2003),目 前已經有 4000 多名通過族語認證合格者,參加相關研習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邱 文隆,2008);2014 年原民會為提升族語教師專業技能,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 第 2 期六年計畫(103-108 年)」,辦理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