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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內涵

整理分析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相關文獻後,發現對於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的 基本理解可從其起源、內涵與困境等三項,茲分述如下。

一、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的起源

透過文獻分析,發現多數探究導師制相關研究之學者,對於臺灣國民中學導 師制的起源皆以-我國師儒訓導制開始於紀元前五世紀、或清光緒 29 年所頒布的

《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或從法源-西元 1938(民國 27)年教育部在大陸地區 頒布的《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度綱要》為起始點,說明如下。

就多數學者的看法,謝州融(1988)指出,我國(臺灣)「師儒訓導制」在 紀元前五世紀開始,因春秋戰國私人講學興起,開啟儒人兼負訓導責任的導師 制。昔日師儒訓導的方法,注重以身作則與潛移默化。當時的導師大多是秉賦非 常、學識豐富、品格高尚、抱負不凡的大師。導師對學生講學外,更講求修身敦 品的道理,甚至大多還認為修身敦品重於學問。故曰:「弟子入則孝,出則弟,

僅而信,泛以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所以賢導師下的學生,也 絕大多數是賢良之士。之後,楊漢麟(2000)提出我國的導師制最早出現於清光 緒29 年所頒布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其中規定各學級,置本科正教員一人,

通教各科目,任教授學生之功課,且掌所居之職務,此制度通稱為「學級擔任制」, 簡稱「級任制」,承擔有關職責的教師即為級任教師,這是首次有關級任教師概 念的提出。

從法源來看,多數學者(方炎明,1993;江仁倫,1984;程運,1982)提出:

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度最初的起源法令依據,為教育部西元1938 年在大陸地區 頒布的《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度綱要》第一條:「為矯正現行教育之偏於知識傳 授而忽略德育指導,及免除師生關係日漸疏遠而趨於商業化起見,特參酌我國師 儒訓導制及英國牛津、劍橋等大學辦法,規定導師,令中等以上學校遵行」,此 一規定說明導師制的建立乃在補救偏失,以恢復過去重視品德的優良傳統;並 且,透過上述規定,部分學者認為導師制精神可包含「承襲我國固有師儒訓導的 精神」、「參酌英國大學導師制度的作法」及「美國因應學生個別差異,輔導學生 適性發展的諮商輔導制度」。

但根據西元1895 年馬關條約,滿清政府將臺灣割讓給予日本,開啟臺灣日

治時期歷史,直到西元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投降後,結束臺灣日

二、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的內涵

檢視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度的發展,可分為二戰前(西元1938 年~36 年)、

二戰後(西元1960 年至 2003 年)及廢除西元 1981 年所擬之《中等以上學校導 師制實施辦法》以後的現況發展(西元2003 年以後)等三個時期。茲就上述三 個時期的導師制發展內涵-導師選任辦法、導師義務、導師權利與獎懲、導師進 修與研究等四項進行說明。

(一)導師選任

透過分析西元1938 年《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西元 1944 年《中等學 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西元1970 年《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西元1981 年《中 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及西元2003 年《教師法》等五項法令的過程發展,

可知國民中學導師的選任在一開始是由校長指派專任教師擔任,其次修改為每班 設導師一人,且各校專任教員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再次修改為由訓導處提名、班 導師盡可能不予以變動、同一年級三班以上可設級導師,最後則取消級導師制、

確認每一班級設置導師一位、導師是由訓導處提名校長聘任。上述的導師選任辦 法雖大同小異,但可看出導師選任的基本條件為:1.導師是由訓導處提名,校長 聘任。2.各校每班應設置班導師一位。3.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4.

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時為原則,儘可能不予更動。但自西元2003 年廢除

《中等學校以上導師制辦法》後,改由《教師法》第17 條第 9 款規定「擔任導 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之」(如表2-4)。

表2- 4

1.導師任務

導師權利與義務中的「導師任務」規定,開始於西元1938 年《中等以上學 校導師制綱要》,其內容為「導師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攝衛,均 應體察個性施以嚴密之訓導,使之正常之發展,以養成健全之人格。」,西元1944 年《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持續沿用。然西元1970 年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

《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則修改為「各班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

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攝 術、及其所具潛力,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訓導計畫,施以適當 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其中,導師所實施的方式,也從「嚴 密訓導」修改為「在瞭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後,體 察學生個性及個別差異,研擬教學及訓導計畫」;西元2003 年《教師法》則改由 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之(如表2-5)。

表2- 5

導師權利與義務-導師任務

時期 年代 法條 導師任務

二戰前

西元1938 年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 制綱要

導師對於學生之思想、行 為、學業及身心攝衛,均應 體察個性施以嚴密之訓導,

使之正常之發展,以養成健 全之人格(教育部,1938;

教育部,1944)。

西元1944 年 中等學校導師制實 施辦法

(續)

時期 年代 法條 導師任務

表2- 6

3.學生生活紀錄及家長聯繫

導師權利與義務中的「學生生活紀錄及家長聯繫」之規定,始於西元1938 年《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並指出「導師對於學生之性行,思想,學業,

身體狀況各項,應依照格式詳密記載,每月報告學校及學生家長之一次,其繳學 校之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隨時調閱之。」,然西元1944 年《中等學校導師 制實施辦法》則將「每月報告學校及學生家長之一次」修改為「每學期報告訓導

(教導)處兩次,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學生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通 訊」,同時增列「訓導(教導)處於每學期終,根據考查結果及導師報告,通知 學生家長,如平常發現學生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報。」。其次,

西元1970 年《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更是將西元 1938 年《中等以上學校導 師制綱要》及西元1944 年《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中的「依照格式詳密記 載」明確規定為「學生生活綜合記錄卡之記載」,並刪除「每學期報告訓導(教 導)處兩次」;西元1981 年《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沿用之。但西元 2003 年《教師法》則修改為「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之」(如表 2-7)。

表2- 7

時期 年代 法條 學生生活紀錄及家長聯繫

二戰後 西元1981 年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 之記載,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 改進,除每學期匯送訓導處外,

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 問、及與學生長或監護人聯繫。

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 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教育 部,1981)。

廢除 導師 制辦 法時 期

西元2003 年 教師法第 17 條第 9 款 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之(全國法規 資料庫,2012)。

註:研究者整理自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教育部,1938,台北市;中等學校 導師制實施辦法,教育部,1944,台北市;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教育部,

1970a,台北市;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實施辦法,教育部,1981,台北市;教師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2,台北市。

4.出席導師會議

教師權利與義務中的「出席導師會議」之規定,主要是由西元1970 年《中 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開始設立。西元1981 年《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 法》沿用之。但西元2003 年《教師法》則修改為「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之」(如 表2-8)。

表2- 8 辦法,教育部,1981,台北市;教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2,台北市。

(五)出具訓導證書

表2- 9

表2- 10

時期 年代 法條 導師權利與獎懲 0990015146 號函

配合國中小課稅配套方案,國民中 字第0990015146 號函,行政院,2010,台北市。

(四)導師進修與研究

表2- 11

時期 年代 法條 進修與研究

「增設輔導教師」、「獎勵優良教師」、「增加導師專業知識與技術」、「提高導師熱 忱與導師費」等為主。

但西元2003 年因設立《教師法》而廢除《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後,李宜麟(2011)指出:臺灣國民中學導師制困境可包含:(一)臺灣國民中 學導師編制方法及人員職務仍沿用舊習,造成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工作負擔不均、

各校代理導師制度不一,致使教師工作負擔不均等情況,未有改善。(二)西元 2003 年廢除《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後,僅有教師法針對全體教師在 教學知能上的進修研究規範,造成國民中學導師在專業知能及技巧上之進修規 定,全然闕如的困境現象。(三)西元2003 年廢除《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 法》後,臺灣國民中學導師獎勵現況,則以教育部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上規定的: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 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為主,佐以3000 元的行政導師加給費用為主。此現 況與廢除《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前情況相較之下,改善有限。同時因 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新住民子女家庭等家庭功能失調所產生的教育問題,國民 中學導師所肩負的在校教育功能與責任,比以往更加沉重,所需面對的教育問題 種類更是繁多,而目前的獎勵制度,無法彌補臺灣國民中學導師與專任教師之間 的工作負擔勞逸不均現象。

因此,綜合上述,可知導師制發展困境-「導師工作負擔過重」及「學生難 以管教」並未有效改善,同時也因社會環境劇烈變化-如隔代教養家庭、破碎家 庭、新住民子女家庭的增多,而使得導師工作比過去更加繁重,更造成學生難以

因此,綜合上述,可知導師制發展困境-「導師工作負擔過重」及「學生難 以管教」並未有效改善,同時也因社會環境劇烈變化-如隔代教養家庭、破碎家 庭、新住民子女家庭的增多,而使得導師工作比過去更加繁重,更造成學生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