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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實驗教育發展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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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首先回顧我國實驗教育發展與背景,進而聚焦至實驗教育推動現況,

包含實驗教育目前發展、中央與地方推動概況,並分析實務推動中面臨的問題。

配合本研究之研究內容,亦對「標準化作業手冊」在教育政策實務推動中運用 的情形進行探析,並針對「實驗教育作業手冊」的內容進行梳理。此外,為了 解「用後評估」在手冊與出版品之運用,第四節呈現相關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實驗教育發展與背景

西元2014 年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臺灣實驗教育處於發展蓬勃的階段。回 顧我國實驗教育的沿革歷程漫長且艱辛,從國家教育權到國民學習權、體制內 到體制外教育,再從體制外教育回到體制內教育(吳清山,2011),亦是從威權 走向民主的開放過程。最初,這些基於特定理念的體制外學校並不稱為實驗教 育,多以「理念學校」或「另類教育」稱之。「理念學校」一詞出自1998 年由 森林小學、種籽、全人中學與雅歌小學四所學校主事者所組成(楊文貴,游琇雯,

2011)。簡而言之,臺灣理念學校或另類教育的萌芽與發展,亦是各界勇於衝撞 傳統教育體制的一連串過程。

許多學者對臺灣實驗教育的發展背景與分期皆有探究(王如哲,2017;吳清 山,2003;吳清山,2011;林彩岫、李彥儀、林妤蓁,2018;施又瑀,2017;

陳添丁,2016),研究者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將臺灣實驗教育政策發展分五個 階段:「民間醞釀期:1996 年以前」、「試辦期:1997-1999 年」、「法制成立期:

1999-2000 年」、「法制醞釀期:2001-2013 年」、「法制確立期:2014 年至今」。

過去實驗教育型態多以公辦民營或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呈現,且兩者互 相碰撞激盪出的火花影響了實驗教育長久以來的發展。而公辦公營實驗教育多 以小型、單項的班級實驗、教育實驗為類型,整合性的公辦公營實驗教育學校 必須要等到2014 年《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通過後才確立。因此,研究 者於本段敘述分為兩部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與公辦民營學校」及「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分述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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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教育影響深遠。1994 年 9 月,當時政府為具體回應社會群眾的訴求,遂成立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以檢討改善教育面的困境,並於1996 年公布行 政院《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整合民間教改團體、專家學者們以及臺灣教育 體系等各方意見,重塑教育改革理念與目標。其提出五大建議為:解除對教育 的不當管制、發展適性揚才的教育、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以及建立終 身學習社會(行政院,1996)。此外,為編列預算,1998 年行政院通過〈教育改 革行動方案〉以推動十二項教改重點工作。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體制內教育實驗)

實驗教育之推動最早由體制內的教育實驗開始,法源依據為1950 年 6 月 9 日教育部發布《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已於 2003 年 2 月14 日廢止),此法目的在於改進中等學校及小學各項設施,提高教育效率,

教育部得指定公私立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

誠如前述,過往公辦公營實驗教育的發展有限,多受制於法規、牽涉到各 方面因素、教育體系(黃心怡,2005),因此多以小型、單項的班級實驗、教育 實驗為類型,尚無整合性的公辦公營實驗教育學校。不過,受到教育改革的影 響,政府仍在有限的空間場域進行一連串的教育實驗,而法源就是依據《教育 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此時期在學校內的「實驗教育」,受到了體制外萌芽的茁壯開放、自由的教 育風潮影響,促使了傳統學校內教育改革的發展。

舉例來說,1991 年台北市選定幾所郊區小學展開三年的「田園教學實驗」, 即是學校本位課程的一類 。薛淑惠(2007)針對這些學校中的「指南國小」為案 例分析發現,當時指南國小選擇進行「田園教學實驗計畫」的原因包含:社會 風氣教改思潮影響、森林小學興起,以及拯救即將面臨廢校的命運。是故,可 得知當時民間的改革影響範圍從下至上、從體制外到體制內,漸漸進入傳統體 制學校的高牆之內。

接著,「開放教育」亦受到教改影響而被重視。臺北縣於83 學年度在縣內 20 所國小試辦開放教育,視為開放教育被地方政府大規模辦理的先例(余安邦,

2001;賴金河,1999)。發展為有規模的模式後,接著全面實施於縣內的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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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試辦期:1997-1999 年

由於受到上述時期的影響,越來越多家長關注非學校型態教育,此時期主 要以臺北市試辦在家自行教育與自主學習實驗計畫的發展為主。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早在1996 年,部分家長表達對在家自行教育的強烈意願,其在臺北市政府 之「市長與市民有約」以及市議會中提出訴求。因此臺北市率先於1997 年採試 辦方式,擬定「臺北市八十六學年度國民小學學童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

為在家自行教育取得暫時性合法地位,創臺灣在家教育先河。後續要求試辦的 縣市陸續增加,臺北縣、新竹縣、桃園縣與花蓮縣,各地家長對於在家自行教 育的需求,此風潮持續到1999 年。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體制內教育實驗)

此時期的體制內教育改革,以臺北市「自主學習實驗計畫」為主要改革,

以自主學習區別傳統學習模式。在全人教育實驗學校之後,1998 年台北市政府 教育局核准支持「台北市立北政國民中學的自主學習實驗計畫」正式開始進行 (黃心怡,2005),後來掛籍於景文中學,於 2006 年正式結束,共三屆八年,屬 於國小、國中六年一貫學程設計。除了「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外,另一個計畫 也在北政國中內進行-82 學年度試辦的「自願就學方案」。

參、法制成立期:1999-2000 年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自前面時間各界人士、民間教改團體及家長的努力,教育自由化與民主化 的風潮無法抑止,體制外學校數量與在家自行教育人數越來越多,政府原有的 法令規範已無法因應這些狀況,因此政府針對相關法令研修。

1999 年 1 月 5 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4 條增列第 4 款:「為保障學生 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現法條內容已修正為:「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 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 之。」)此法條為在家自行教育提供正式法源依據,亦是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首 次出現於法律條文中。同年 6 月 23 日,被視為「教育之憲法」的《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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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實施,確立人民為教育權主體,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 基本方針與健全教育體制。其中,於第8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 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 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將教育選擇權下放,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並 明定不得體罰及霸凌,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育實驗)

教育基本法第13 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 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而原本的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中有提到:「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 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上述兩個法條,皆顯示政府對教育實驗與教育評鑑的重視,而教育基本法 第13 條,亦在日後實驗教育三法的制定中被落實。

透過《國民教育法》修訂與《教育基本法》公布,教育選擇權從國家轉移 到人民,不再只是「中央集權」,而轉為「地方分權」(楊皓如,2017)。2000 年 起,各縣市依《國民教育法》作為執行依據,地方得以自訂法規命令;各縣市 依《教育基本法》,陸續發展辨法。

肆、法制醞釀期:2001 年-2014 年

根據文獻,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由國中教育階段延伸到高中教育階段,

此時期多被標示為「法制擴充期」;但亦有學者將此時稱為「實驗教育三法的醞 釀期」。由於2014 年通過的實驗教育三法,使實驗教育的發展跨越了一個分水 嶺,背後推動的是經過各界努力、醞釀許久而來的成果,加上此時期許多研究 關注於國內的實驗教育如何「生根」(林彩岫、李彥儀、林妤蓁,2018),因此 研究者認為後者的「醞釀」標示較佳。是故,本研究將此階段標為「法制醞釀 期」。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與公辦民營學校

根據上述,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制化發展大致完成。由於地方政府配合 制定辦理條例鼓勵民間申辦,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與體制外教學實驗數量增 加,在家自行教育人數增長。部分體制外學校亦合法化,或轉型為公辦民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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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只限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缺乏繼續進行高中 教育的管道。因此教育部於2011 年進一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準則」、「高級中學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並且在 2013 年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中,第 13 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 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學生受教資格、課程、學籍管理、學習評量、畢 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完備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的法源,使高中自學 合法化,實驗教育發展更為完善。

但此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只限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缺乏繼續進行高中 教育的管道。因此教育部於2011 年進一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準則」、「高級中學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並且在 2013 年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中,第 13 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 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學生受教資格、課程、學籍管理、學習評量、畢 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完備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的法源,使高中自學 合法化,實驗教育發展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