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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詞(二):「導語+核心詞」

第四章 道歉用語的誠意程度調查結果

4.2 導語單用

4.3.2 複合詞(二):「導語+核心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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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為 5.77,屬詞序組合中最高。「核心詞+外來因素」為 3.50,屬詞序組 合中最低。二者之間,依次是「允諾不再犯+核心詞」為 4.23,「無冒犯意圖

+核心詞」為 4.13,「能力不足+核心詞」為 3.98。

(1)具顯著差異

「核心詞加導語」的使用在輕微冒犯與嚴重冒犯下,「核心詞+允諾不再 犯」相比具顯著差異(P=0.001)、「核心詞+無冒犯意圖」相比具顯著差異

(P=0.012)、「核心詞+能力不足」相比具顯著差異(P=0.000)。

其中,「核心詞+允諾不再犯」在輕微冒犯的狀況下誠意程度最低,於嚴 重冒犯的狀況下其誠意程度躍升為第二位,可能是輕微冒犯時單用核心詞或單 用導語其誠意程度較高,但是合併使用後過度道歉之嫌,導致被冒犯者感覺不 真切;反之,在嚴重冒犯的狀況下,該複合詞組的誠意程度之加成效果較能符 合嚴重冒犯的情境,因此「核心詞+允諾不再犯」的跨冒犯強度的誠意程度比 較有顯著差異。「核心詞+無冒犯意圖」推論為核心詞的遂行力量在輕微冒犯 下複合使用時誠意程度過高,使單獨使用時無法識別冒犯強度的「無冒犯意圖」

在輕微冒犯下過度表現誠意,因此與嚴重冒犯產生差異。由於「核心詞+能力 不足」在嚴重冒犯下誠意程度低落,以單獨使用核心詞或導語時皆未發生此現 象,因此尚無法解釋其形成原因。

(2)不具顯著差異

「核心詞+提出賠償」不具有顯著差異(P=0.258),「核心詞+外來因素」

也不具有顯著差異(P=0.569)。推論為由於「提出賠償」無論冒犯強度高低,

都能讓被冒犯者受益最大,誠意程度非常高,因此不具有事件強度的識別性。

反之,由於「外來因素」無論就合適條件、禮貌原則、或權力與協和性而言,

皆無法提供被冒犯者益處,因此誠意程度無論冒犯強弱,皆相當低落,因此不 具有顯著差異。

4.3.2 複合詞(二):「導語+核心詞」

本研究假設,在「導語+核心詞」的複合詞中,由於核心詞在後,遂行力 量(Perlocutionary force)被弱化,因此其誠意程度較「核心詞+導語」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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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較低。但就「導語+核心詞」而言,其誠意程度的強弱受到導語內容影響。

若導語內容能符合本章 4.2 節導語單用的分析條件,則誠意程度越強;反之,

若符合的條件數量越少,誠意程度越低。實際調查結果如表 10 所示。

表 10 導語+核心詞於不同冒犯強度的誠意程度比較

(C=核心詞,L=導語,L 賠償=提出賠償,

L 允諾=允諾不再犯,L 意圖=無冒犯意圖,

L 能力=能力不足,L 外因=外來因素。)

事件嚴重程度

詞序 輕微冒犯 嚴重冒犯 P 值 L 賠償+C 5.31 6.04 0.001*

L 允諾+C 4.67 3.58 0.012*

L 意圖+C 4.38 3.71 0.000*

L 能力+C 4.25 4.23 0.569 L 外因+C 4.00 4.04 0.467 平均值 4.52 4.32 0.555

符號「*」代表 p≤0.05,為顯著差異。

依表 10 所示,輕微冒犯的狀況下,「提出賠償+核心詞」為 5.31,屬詞序 組合中最高。「外來因素+核心詞」為 4.00,屬詞序組合中最低,二者之間,

依次是「允諾不再犯+核心詞」為 4.67,「無冒犯意圖+核心詞」為 4.38,

「能力不足+核心詞」為 4.25。依表 10 所示,嚴重冒犯的狀況下,「提出賠 償+核心詞」為 6.04,屬詞序組合中最高。「允諾不再犯+核心詞」為 3.58,

屬詞序組合中最低。二者之間,依次是「能力不足+核心詞」為 4.23,「外來 因素+核心詞」為 4.04,「無冒犯意圖+核心詞」為 3.71。

(1)具顯著差異

「導語+核心詞」的使用在輕微冒犯與嚴重冒犯相比下,「提出賠償+核 心詞」、「允諾不再犯+核心詞」、以及「無冒犯意圖+核心詞」皆具顯著差 異。原因為「提出賠償」加上核心詞合併使用後,有別於單用導語時的結果,

其複合詞可識別事件嚴重性,推論為嚴重冒犯時被冒犯者期望獲得更大實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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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因此誠意程度有顯著差異。「允諾不再犯+核心詞」在不同冒犯強度下,

具有顯著差異,根據本章第二節(p.34)討論,原因為「允諾不再犯」在嚴重 冒犯下無法提供被冒犯者立即的實質補償,並且冒犯者自身的受損不確定性高,

被冒犯者不確定冒犯者是否已經受到懲罰,因此在嚴重冒犯下,不確定性讓其 誠意程度在不同冒犯強度下有顯著差異。

(2)不具顯著差異

「能力不足+核心詞」與「外來因素+核心詞」在輕微冒犯與嚴重冒犯相 比下,皆不具有顯著差異。「能力不足+核心詞」無法識別冒犯強度,推論為 該複合詞的誠意程度在兩種冒犯情境下皆能藉由自貶表達道歉誠意,因此不具 顯著差異。「外來因素+核心詞」不論冒犯強度,將過錯推給不相關第三人,

其行為皆使被冒犯者無法感受到冒犯者道歉的誠意,因此無論冒犯強度其誠意 程度皆低落。

4.3.3 「核心詞+導語」vs. 「導語+核心詞」

本研究假設,「核心詞」與「導語」組合的複合詞中,若核心詞在前,先 表達非表意目的(Illocutionary purpose),其遂行力量(Perlocutionary force)

較大,其誠意程度會比導語在前的組合高。實際調查結果如表 11 所示。

表 11 不同冒犯強度下核心詞與導語詞序的誠意程度比較

(C=核心詞,L=導語,L 賠償=提出賠償,L 允諾=允諾不再犯,

L 意圖=無冒犯意圖,L 能力=能力不足,L 外因=外來因素。)

核心詞+導語 導語+核心詞 輕微冒犯 嚴重冒犯 C+L 賠償 L 賠償+C * -­‐

C+L 允諾 L 允諾+C * * C+L 意圖 L 意圖+C -­‐ -­‐

C+L 能力 L 能力+C -­‐ -­‐

C+L 外因 L 外因+C -­‐ *

符號「*」代表 p≤0.05,為顯著差異,「-­‐」為不具顯著差異。

依表 11 所示,不管在輕微冒犯下或嚴重冒犯下,「核心詞+導語」與「導 語+核心詞」之間大都沒有顯著差異。僅在輕微冒犯中,若導語為賠償或允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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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才有顯著差異(前者 P=0.005,後者 P=0.000);在嚴重冒犯中,僅當導語 為允諾或外因時,「核心詞+導語」與「導語+核心詞」才有顯著差異(前者 P=0.002,後者 P=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