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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4 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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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導語單獨使用時,導語內容與禮貌程度有關。「導語」的內容越

符合合適條件1(Felicity condition),其禮貌程度越高;反之亦 然。

(3)複合詞組間有禮貌程度上之差異,由強而若依次排序為:提供賠 償>允諾不再犯>無冒犯意圖>能力不足>外來因素。

(4) 核心詞與導語的放置順序會造成禮貌程度上之差異。「核心詞+

導語」遂行力量較「導語+核心詞」強,因此禮貌程度較高。

(5) 複合詞的禮貌程度較單用核心詞或單用導語的禮貌程度強。

(6) 複合詞、單用核心詞或單用導語,在嚴重冒犯下禮貌程度比輕微 冒犯下的禮貌程度強。

(7)本研究結果適合應用在華語教學。

1.4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有六章,第一章緒論中,說明道歉言語行為的語言功能重要性,

由於外籍學生學習華語時無法仔細辨別道歉詞語的差異,因此成為研究動機,

本章亦提出研究議題與研究假設。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主要分為五個部份,分別為言語行為理論、交談合作 原則、禮貌原則、言語行為理論與交談合作原則及禮貌原則之互動關係、道歉 言語行為、道歉用語及其策略、道歉分類方式的相關理論。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包含初步研究(pilot test)、正式研究、研究工具

(問卷)設計、訪談問題、統計檢定方式等。

第四章與第五章呈現調查結果,第四章討論道歉的誠意程度,第五章討論 道歉的禮貌程度,驗證第一章中的各項假設是否成立,並分析討論各種道歉形 式在誠意程度以及禮貌程度上之表現為何。

                                                                                                               

1  感謝口試委員曹逢甫老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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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內容分別究言語行為理論、交談合作原則、禮貌原則、及各項理論之 互動關係、道歉用語分類、道歉策略的相關研究等進行文獻回顧。

2.1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

2.1.1 Austin(1962) and Searle(1969)

1. Austin 言語行為理論

在 Austin(1962)闡述了他的言語行為理論和行事語言(Performative language)的概念,他認為「說了什麼」,其實就是「做了什麼」(Saying is doing)。例如一句「我承諾 P」(其中 P 是命題內容)是履行承諾,而不是 一個需要判斷真假的陳述。行事語言不適用真假判斷,只有適當或不適當。

因此 Austin 認為,絕大部份的言辭,是依據自然的反應而產生行動的,意即,

冒犯者的言說就是「我身在其中、我參與」。Austin 並認為人們在說話時執 行的三種行為包括(1)表意行為2(locutionary act,指說話的發聲、發音、

表意行為,又譯為說話行為)。(2)非表意行為(illocutionary act,指使用 話語的施事意圖,又譯為施事行為)。(3)遂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指說出的話語後產生的效果,又譯為取效行為)。

上述三種行為類別不僅讓單純的語言開始有了不同的意義,而且這三個類 型並不互相衝突,也非互相排擠。

                                                                                                               

2 本論文中文譯詞採用謝國平老師翻譯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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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earle(1969)非表意行為分類

Austin(1962)與 Searl(1969)都對非表意行為(illocutionary acts)進 行分類,二者的分類方式很相似,本論文中以Searl(1969)做說明。

Searle (1969)在其理論基礎上針對相關論述提出修正。Searle 指出,

任何言語行為都包含命題內容與言外之力(literal force,也就是溝通意圖)。

他又根據說話目的、心裡狀態、說話先決條件、命題內容等條件將言語行為 的動詞分為五類:(1)闡述類 (representatives)指表達一種言語命題內容 的真實或真誠性,如陳述(state)、聲明 (assert)、自稱 (claim)、發誓

(swear)、猜測 (guess)、假設 (hypothesize)。(2)指令類

(directives)冒犯者透過某一種話語、指令以只使被冒犯者去做某事,如請 求 (request)、建議 (suggest)、命令 (order)。(3)承諾類

(commissives)冒犯者承擔某種義務去做某事,這類動詞包含承諾

(promise)、答應(undertake)、起誓 (vow)。(4)表達類

(expressives)冒犯者透過話語表達心裡狀態或態度,如道歉 (apologize)、

感謝 (thank)、支持 (sympathize)、同情 (condole)。(5)宣告類

(declarations)冒犯者透過某種話語進行某種宣告,如命名 (name)、提名

(name)、宣判 (sentence)。本論文欲討論的道歉行為即為表達類

(expressives)的一種。

2.1.2 適當條件(Felicity Conditions)

Searle(1969)指出每一個言語行為都有其適當條件,包括: 命題內容條 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 初步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誠意 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 必要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根據適當條件,

從承諾的言語行為下可以看出其完整的結構及分析,例句如下:

〈例二〉我答應你,我會幫你付下一期的賬單。

在上例中,命題內容條件為冒犯者必須提出答應的內容。在上述語句中指的是 冒犯者答應被冒犯者,願意幫被冒犯者付下一期賬單;初步條件是冒犯者有能 力去做他答應的事(例如:付對方的賬單),而這件事也是被冒犯者樂於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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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誠意條件是冒犯者真正打算去做他所答應的事,在上述語句中,冒犯者真 的打算要幫被冒犯者付賬單;必要條件是冒犯者一旦提出答應的語句,就視同 為對自己未來行為的約束,亦即冒犯者未來有義務去完成他答應的事。

在上述語句中,冒犯者的「我」承諾幫被冒犯者付下一期賬單,因此冒犯 者有義務在未來幫被冒犯者付賬單。

在執行適當條件時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為順從適當條件,另一為違反適當 條件。當順從適當條件時,會使用行事動詞(performative verb),如例句中的

「答應」即為行事動詞。違反適當條件時,即有可能會出現說謊、敷衍等情形。

從上述語句為例,當冒犯者並未真心誠意要幫被冒犯者付賬單時,也就是冒犯 者違反真誠條件時,這就成為敷衍的表現。

於道歉行為中,例如道歉者使用「我買一杯賠你」進行道歉,其內容符合 適當條件的各項子條件。

2.1.3 直接言語行為(Direct Speech Act)與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

根據 Searle(1975 ; 1979),在直接言語行為中,冒犯者所表現出的句子直 接以字面意義指涉他/她內心所想,但有時解讀方式卻非直接理解冒犯者的字面 意義即可。當語言傳遞某一特定語用行為時常同時表達其他語用行為,此情況 即可稱之間接言語行為 (Indirect Speech Act;Searle, 1975;1998)。亦即,單一 言語行為在表達多種功能時,就是間接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係冒犯者在陳 述或詢問某事時,明知當實情況與命題不符,但卻為冒犯者所作的唯一言語行 為,則被冒犯者應可就此推論該陳述或詢問構成額外非表意行為,因而有學者 認為該類陳述或詢問的言語行為僅為手段,言外之意才是冒犯者真正的意圖。

最經典之例為:「你可以把鹽罐遞過來嗎?(can you pass the salt?)」,此提 問並非詢問被冒犯者是否有能力可以做該行為,而是以間接方式請求被冒犯者 傳遞鹽罐(Searle,1998)。「且你可以…?」(Can you + X)已為一般慣用 詢問他人的間接用法,不須動用長程推論機制,即可明白冒犯者的意圖。

至於被冒犯者如何推論間接言語行為的言外之意,可由〈例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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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本例來源:(1975: 266)]

Student X: Let’s go to the movies tonight.

Student Y: I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

學生 X:我們今天晚上一起去看電影吧。

學生 Y:我要念書準備考試。

第一步:學生X 向學生 Y 提出一項提議,而學生 Y 也做出一個回應,表明他 必須要準備考試(對話裡的事實)。

第二步:學生X 假設學生 Y 符合溝通合作原則,顯示學生 Y 的回應是有相關 聯的(根據溝通合作原則)。

第三步:一個有相關聯的回應必須是接受,拒絕,相反建議或是延續討論。

第四步:但是學生Y 的字面表現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所以不具有相關聯

(根據推論第一到第三步)。

第五步:因此,學生Y 的回應或許還有言外之意。假設他的回應具有相關性,

他的言外之意必須與言內之意有所區分(根據推論第二步及第四步)。

第六步:大家都知道念書準備考試需要花上一段很長的時間,例如一個晚上;

而看電影通常也要花上一段很長的時間,避如一個晚上(實際背景資 訊)。

第七步:因此,學生Y 大概不能在同一段時間之內同時進行看電影與念書的活 動(根據推論第六步)。

第八步:在接受一項提議的預備條件,是用肯定的話語表明有能力去完成(言 語行為理論)。

第九步:因此,學生X 知道學生 Y 所回答的話語與他無法答應提議有關(根據 推論第一、第七及第八步)。

第十步:所以,學生Y 的言外之意應該指的就是拒絕學生 X 的提議(根據推論 第五至第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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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道歉行為中,冒犯者可使用「我沒看到你」或「我買杯新的給你」,提 供被冒犯者透過長程推論得到道歉意圖。

2.2 交談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s)

交談合作原則乃由美國哲學家 Grice(1975)所提出,相較於緊扣住冒犯者 的言語行為理論,此原則是由關注人與人的語言溝通互動而生。Grice 認為所有 語言溝通都有溝通的特定目標,雙方必須在一定的共識之下,才能達到該目標。

根據Grice,這些共識即為合作原則的內容,其中包含四項準則:

(ㄧ)量的準則(Quantity maxim):為達成溝通目標之要求,冒犯者給予對 方的訊息數量不可過少亦不可超過該要求。

(二)質的準則(Quality maxim):說話內容必須屬實;冒犯者不可提供自 己不確定的訊息 。

(三)關係準則(Relation maxim):說話內容必須切題,不可偏離溝通主題。

(四)方式準則(Manner maxim):說話內容必須避免歧義,避免語意模糊;

說話內容必須有組織,避免冗贅。

Grice 認為,當溝通雙方都遵守交談合作原則的四項準則時,成功溝通效 率明顯比較高,使用的語言也最合理。然而,實際溝通情況中,人們常違反這 些準則,包括:缺乏意願而終止溝通、缺乏溝通誠意而欺騙對方、為顧及某項 準則而不得以為反另一向準則、有意違反準則且希望對方知曉。在後兩種情況 中,被冒犯者若假定違反準則的冒犯者具有溝通的誠意,被冒犯者就必須從冒

Grice 認為,當溝通雙方都遵守交談合作原則的四項準則時,成功溝通效 率明顯比較高,使用的語言也最合理。然而,實際溝通情況中,人們常違反這 些準則,包括:缺乏意願而終止溝通、缺乏溝通誠意而欺騙對方、為顧及某項 準則而不得以為反另一向準則、有意違反準則且希望對方知曉。在後兩種情況 中,被冒犯者若假定違反準則的冒犯者具有溝通的誠意,被冒犯者就必須從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