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語用學理論基礎
一、 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由英國哲學家 Austin(1962)所提 出,言語行為理論從行為的角度來觀察語言的現象,說明語言除了表達命題
行為以外,同時還具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意圖,因此將人們所使用的話語分為 言有所述(constative)及言有所行(performative)兩個類別。Austin 更近 一步指出,他認為言語行為應歸納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及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言內 行為指發話者單純發出語音、詞彙、短語與句子的動作,言外行為為發話者 企圖透過言語的動作所欲達成的意圖,如:批評、命令、拒絕等,而言後行 為則是指在完成言語行為的動作以後,發話者與聽話者雙方所受到的影響
(Austin, 1975)。爾後他再針對言外行為將之劃分為五大類,分別為裁決 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諾型(commissives)、行為型
(behabitives)與闡述型(expositives)。舉凡請求、抱怨、命令,甚至是 拒絕,這些在生活中常見的言語行為皆屬這五個類別中。由此可見,在言語 行為理論的基礎上,言語行為被視作語言溝通的最小單位。
研究言語行為的過程中為求更精準的分析,美國哲學家(Searle, 1969)
針對固有理論的不足,在 Austin 的言語行為理論架構下,再進一步修正言 外行為,重新界定言外行為為闡述類(representative)、指令類(directive)、
承諾類(commissive)、表達類(expressive)及宣告類(declaration)五類
(何兆熊,2000)。Searle(1969)認為闡述類為說話者敘述其所相信為真 的事實,如:結論;指令類為說話者嘗試讓聽話者執行一件事,如:請求、
建議;承諾類為說話者承諾未來將執行的行為,如答應、拒絕;表達類為說 話者表達自身的心理狀態,如:道歉、同情;宣告類為說話者想透過話語改 變客觀事實,如:宣布、任命。其後的 Leech (1983)則將禮貌原則的概 念融入言外行為的分類中,他認為在言語行為的概念之下,不可忽視禮貌原 則對言語行為的影響,因而可將其融入言語行為的分類中並整理成以下四大 類,首先為競爭類,此類別為說話者實施的行為違反禮貌,如請求、拒絕、
要求;和諧類為聽話者是受益的一方,如:邀情、感謝、提供,合作類為傳 播或接收訊息,如:報告、宣布、廣播;衝突類為其言語行為與和諧社會的 行為互相衝突,如:恐嚇、責罵。以上回顧的三位學者Austin、Leech、Searle 對言語行為的分類標準,本文將三者的類別統整後整理於表二-1,並標明與 本論文研究相關的協商主題與拒絕行為在這三種分類架構下所屬的類別。
表 二-1 言外行為歸納表
Austin Searle Leech 所屬類別
闡述型 闡述類
合作類
競爭類 請求、拒絕
行使型 指令類
和諧類 邀請、建議、提供
衝突類
承諾型 承諾類 和諧類
行為型 表達類 和諧類
裁決型 行使型 宣告類
資料來源:參考張秀瑱(2016)9
拒絕行為通常出現在一連串的協商溝通過程中(Bebee et al. 1990;Gass
& Houck, 1999),回應拒絕是針對被拒絕之後所需作的回應內容,並且拒 絕的發生需建立在說話者提出請求、邀請、建議,或是提供的行為之上,說 話者先表明協商意圖,而後受到拒絕,回應拒絕則是在這個拒絕之後的回應 內容。在溝通過程中,語言形式與策略的選用會受到前後文及情境內容的影 響,當面對引發拒絕的請求、邀請、建議或提供四種不同類型的言語行為時,
說話者就會根據情況採用不同的拒絕策略(Chang, 2009),而不同的拒絕 策略選用也影響回應拒絕的形式。根據表二-1,雖然無法看到本論文所欲研 究的回應拒絕行為所屬類別,但引發拒絕的四種言語行為中,與拒絕同屬一 類的請求行為,歸屬於Leech 的競爭類,此類別本身就屬於違反禮貌的內容
(Kline and Floyd, 1990),競爭類的言語行為因為違反禮貌,產生讓聽話者 面子受到威脅的情況。邀請、建議、提供三者則屬於Searle 的指令型,指令 類言語行為的意圖為要求聽話者執行某事,在這樣的意圖下,聽話者可能也
9 感謝口試委員張金蘭教授提供之修改建議。
因此感覺受到威脅或是強迫,提出協商的說話者面對違反面子需求的拒絕內 容,就必須適當的根據情況及禮貌完成回應拒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