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男性受害者的相關研究現況
三、 遭性侵害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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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遭性侵害的男性
性侵害犯罪係指「以暴力等方式違反被害人(包含男、女)意願,侵害其性 自主權,且破壞社會善良風化之結合性、暴力之犯罪。」(臺灣臺北地方檢查署,
2019)。換言之,任何違背他人意願所發生的性交及猥褻行為,就構成性侵害犯 罪。
近五年,台灣每年的性侵害通報量約為 15000 件,受害者雖以女性為主,但 男性的受害人數亦連年急遽上升。根據衛生福利部性侵案件統計顯示,自 1997 年至至 2016 年,台灣性侵害通報人數已累計近 13 萬; 2016 年遭性侵害的男性 通報人數近 1159 人,較二十年前暴增約六十倍;在男性受害的案件中,高達九 成的加害者亦為男性(吳亮儀,2017)。男性被性侵所造成的影響更甚於女性,
但相較於女性,社會較不關心男性受害者的處境(Garnefski & Diekstra, 1997)。
社會對於受性侵的男性有嚴重的性別偏見,不論受害者性傾向為何,都認為他們 的受害遭遇一定是自找的,男性不可能成為受害者。何春蕤(1994)提出的「賺 賠理論」,便強調在任何與性相關的事上,男人永遠都是賺,他們總是能從性上 得到力量與自信,因此,男性不可能成為受害者,尤其是涉及性的犯罪。
李修慧(2018)整理社會對於性侵受害男性的三種迷思,包含「男性在受害 過程中不該有生理反應」、「只有同志才會被男性性侵」、「男性不可能被性侵」。
這些迷思背後的思考包括:首先,社會大眾如果從新聞報導或口語熱議中,發現 受害男性在遭性侵的過程中有生理反應,就認定受害者在受害過程中擁有性愉悅 感,更加深了這不可能是受害的經驗。其實男性在接受刺激後反射性勃起,屬於 正常生理反應(吳文正,2007)。受害男性在受害過程中勃起、達到高潮,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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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受害者在過程中是享受或舒適的。其次,社會的迷思還認為只有同志會被性 侵;若男性成為受害者,代表他一定是同志。似乎加害人必然選定男同志而侵犯。
對此,Lew(2010)以心理治療師的觀點表示,同志與異性戀者都可能遭受性侵 害,性傾向與性侵經驗並無顯著相關。第三個社會迷思是社會認為男性在受害時 應有能力抵抗、拒絕加害者。這觀點忽略男性也有受傷與脆弱的時候,且男性在 受害時也會產生恐懼、失去思考。此外,許多性侵案件發生在上司與下屬、老師 與學生間,此觀點忽略了受害者與加害者間的「權力」、「階級」不對等,這讓 受害人在當下懍於加害者的權勢,不知如何反抗,這種權勢性侵並不少見(勵馨 基金會,2017)。
礙於上述的性別迷思,男性一旦受到其他男性的性侵害,明明是受害人,還 遭遇身邊近人及社會大眾認為「不是真男人」。陳若璋(2016)指出,國內性侵 害犯罪的治療師普遍未修習相關課程及完整的訓練,在與個案會談時,容易無架 構地自說自話,降低受害者的求助意願。受性侵的男性意識到他人對自己的男子 氣概起疑,使他們否定自我、無從發展被害身份的適應機制(Easton et al., 2013)。
徐小玲(2019)以五位受性侵的成年男性為研究對象,分析他們所受的創傷及事 後的適應歷程。該研究證實,不論受害者為異性戀或同志,他們皆擔心事情曝光 後,成為他人心中「沒有男子氣概」的軟弱男人、無法接受自己的被害身份。加 害人為男性的時候,受害是男性要積極掩抑的經驗;當加害者為女性時,社會一 樣否定男性的受害身份,覺得男性幸運、賺到,嚴重低估、忽略了男性的受害創 傷(陳建泓,2015)。
在這樣的文化下,受性侵的男性不僅質疑自己的男子氣概,更不願正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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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害事實。王燦槐(2015)以問卷方式,整理出桃園市 12 至 18 歲的性侵害男 性受害人不願報案的原因,有的人自認證據不足,無法成案;有的男性因為社工 及家人的支持程度不夠,對於透露受害事實,感到十分害怕;有的男性所受的創 傷甚深,不願再次提起受害經驗;有的男性則是不認為自己受害,選擇原諒加害 者。
社會迷思包括了受害者有生理反應意味著是愉悅、不是痛苦,這樣的迷思導 出一種謬論,認為在兒時受性侵的男性,容易在長大後成為加害者。Lambie 等 人(2002)研究顯示,促成性侵犯罪的背後有許多因素,並非所有性侵加害人都 曾經是受害人,但在兒童或少年時期經歷性侵害的男性案例裡,受害者若在受害 過程中得到了快感,會認為性侵帶來的傷痛不大,確實有可能在日後轉變為性侵 害加害者(Lambie et al., 2002)。陳慧女(2018)與一位在兒童時期經歷性侵害,
並在日後成為加害者的男性個案進行深度訪談,探討他如何詮釋自己的生命經驗。
陳慧女(2018)指出,該個案十分懊悔自己沒能成功抵抗性侵、在受害過程中也 沒得到快感,之所以在日後性侵他人的加害動機為「滿足個人性需求」,受訪者 表示自己在歷經過多次性侵,也想去體驗傷害人的感覺,但在成為加害者後,卻 感到迷惘,遂透過打架、抽菸等行為,以增加自我認同、找回自己的男子氣概。
對於異性戀受害者而言,他們對「男男性行為」感到羞恥,不願向家人或另 一半透露,即便性行為不是出於自願、自己被壓迫;對同志受害者而言,他們擔 心加深「同志都很髒、很亂」的刻板印象,難以向外透露受害事實。徐小玲(2019)
訪問性侵受害男性的研究就顯示,他們在受訪時,以「不愉快的性經驗」來淡化 受害事實、迴避自己的被害身份。該研究者強調,當受訪者們在回想受害過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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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他們沒有透過語言表示出自己的害怕、疼痛、懊悔,仍透過呼吸、肢體動作,
呈現出緊張的情緒。不論受害者為異性戀者或同志,生為男性,只要被欺辱就會 被貼上不夠陽剛的標籤,因此他們皆十分在意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寧願埋藏自 己的徬徨與無助,也不願接受自己成為受害者或被欺負的對象。
四、小結
綜合目前針對男性受害的相關研究,受家暴的男性認為受暴經驗說出去很丟 臉,以身體傷害不算什麼為由,表示加害者施予的精神折磨才是真正的痛處;社 會認為會被欺負的男性必定是同志或陰柔男性,受霸凌欺辱的男性兼具「不夠陽 剛」及「同志」雙重污名身份,遭社會排擠;遭性侵的男性受害者則被認為是自 找的,男性一旦公開其受害身份,大家便開始檢視他們是否符合受害者形象,若 不符合受害標準,代表性侵過程是歡愉、合意的,再加上,社會認為男性屬於侵 犯者的角色、男性不可能被性侵,使這些受害男性更是有苦難言,並對自己無法 抗拒的性行為感到羞恥。這些現象皆反映,男性若是涉及損害其男子氣概的受害 經驗,他們即便確實受到傷害,仍不被允許透露出傷痛。為避免遭社會歧視,他 們承受著許多壓力,只好以掩飾傷痛、傷害自己及加害他人,來維護自己的自我 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