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醫務社會工作的發展
壹、醫務社會工作的發展背景 一、醫務社會工作的發展
醫務社會工作在台灣發展已將近 70 年,隨著社會福利制度的變遷,以及在 追求快速成長的醫療環境之下,不斷的向前進展。1949 年省立台北醫院設置第 一個社會服務部門,初期以處理病人醫療費用為主;1995 年全民健保開辦後,
醫務社會工作開始著重協助病人處理或調適因疾病所產生的心理、家庭、社會困 擾,此時期醫務社會工作以醫院內的諮商輔導角色為主;1998 年保護性法案陸 續通過,納為保護性業務網路成員之一的醫療院所,被要求提供個案預防及保護 性的服務,工作內容開始受到政府政策影響。爾後的多項衛生保健法令亦要求針 對身心障礙者、後天免疫不全者、器官捐贈移植業務、安寧療護、出院準備服務 等個案提供其社會心理服務,醫務社會工作服務內容開始受到社會福利與衛生福 利法規所影響;2007 年新制醫院評鑑更期待社工在急診、加護病房之個案有更 多的服務提供,評鑑人力標準也開始明定醫院社會工作師的參與以及人力要求,
以維護工作品質,保障弱勢病人及家屬的權益,以上種種的演變也相對提高了醫 務社會工作的專業成長(秦燕,2011;莫藜藜,2014)。
二、未來的發展與挑戰
因考量社會快速變遷,社會服務需求日漸多元且複雜,為使社工師可於各領 域持續累積專業知能,並在該專業領域受到更多重視,2008 年修正社會工作師 法時,即明定「專科社工師」的認證制度(衛生福利部,2014);2015 年辦理第 一次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在醫務專科社會工作師領域,78 位通過合格專科社 工師(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無日期),2016 年 63 位通過(衛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及社會司,2016),目前共計 141 位醫務社會工作師通過專科認證。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會司並於 2015 年開始辦理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 訓練組織認定作業,到 2016 年申請通過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之中,
醫務專科共 10 家申請通過,此 10 家醫療機構均為教學醫院等級以上;心理衛生 專科共 9 家申請通過;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專科共 4 家申請通過(衛生福利 部社會救助及社會司,2016)。透過醫務社會工作領域對於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 合格訓練組織的投入程度,以及通過審核的數量,可看出教學醫院等級之醫療機 構中,社會工作部門在擔任督導者的資格、人數、品質管控、品質評核等專業發 展的成熟度;但另外一方面,也看出醫務社會工作者欲透過此專科社會工作師的 認證制度,於醫療機構中爭取自身專業地位的渴求性,如同王增勇和陶蕃瀛(2006;
2012)所說明,在高度專業團隊環伺的社會工作場域中,會產生積極證明其專業 能力的現象。
貳、醫務社會工作的任務與角色
醫務社會工作即是在醫療體系中施行社會工作方法,其透過社會、心理、靈 性的評估與關懷,協助個案在醫療的過程中獲得重新適應或面對改變的能力,所 以醫務社會工作的工作除傳統的個案、團體、社區三大工作方法之外,亦重視跨 專業團隊合作等,故醫務社會工作的任務包括以下幾點(莫黎黎 2014;溫信學,
2011):
一、臨床服務工作:針對門診、住院及急診,以個案以及團體工作方法,提供社 會心理評估與處置,並參與醫療團隊運作共同服務病人及其家屬。
二、社區服務工作:協助醫院所進行之醫療服務工作以及社區健康營造工作、社 區宣導活動,例如:志工管理、社區獨老送餐服務、器官捐贈社區宣導、社 區健康小站志工管理。
三、行政業務工作:包括所有的工作紀錄、手冊、工作報表、申訴專線、捐款業 務、醫院交辦協助醫院建立公益形象或社會責任之工作。
因應上述任務,社會工作者於醫療機構所扮演以及需要不斷提升之角色包括:
評估診斷案主及家屬社會心理靈性議題的診斷者;提供病人及家屬情緒支持、掌 握自身能力的諮商者;協助病人及家屬學習新的適應技巧的教育者;為弱勢病人 及家庭爭取社會福務資源或相關醫療資源的倡導者;擔任病人家屬與醫療之間溝 通橋樑的協調者;轉介病人及家屬出院後所需延續之服務的轉介者;促使病人及 家屬培養出面對醫療、疾病、社會資源掌控感的充權者;以及為提供更多元服務 以滿足更多病人及家屬需求的創新者(莫黎黎,2014)。
參、醫務社會工作的實務議題
一、逐年增加工作內容但人力卻未增補
雖然醫務社會工作人員在專業上不斷的追求成長,但在人力上的支援卻是處 處受阻。1998年保護性法令的推行,醫務社會工作人員擔負醫院責任通報者的任 務, 2012年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的全面實施,多數醫務社會工作人員擔任第二階 段鑑定人員,由此可得知近十年來醫務社會工作的內容已不在似以往單純的個案 及團體工作, 有更多部份需要配合政府法令,提供個案個別化的服務。2012年6 月,醫務社會工作協會所進行的電訪調查得知,醫務社會工作總人力為1,443人
(一般醫務社工909人,精神科社工418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社工45人,專案社 工71人),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824人,證照比為57.1%(施睿誼、蔡文玲、熊
蕙筠、劉祉延,2013)。
而在2013年修訂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醫務社會工作人力配置是以急性一 般病床,床數100人設立1名社會工作人員為標準,由衛生福利部於網頁上所羅列 之醫事機構病床類別與床數資料顯示,急性一般病床100床以上之醫療機構共157 家(未含精神醫療機構),其急性一般病床總共62,571床(衛生福利部,2016),
依其100床一位社工人員比例推估,全國共只需625位醫療社工人員,以醫協2012 年所作之人力調查909位一般醫務社工看似足夠,但若再加入成人、嬰幼兒、呼 吸照顧、負壓隔離、骨癌移植、燒燙傷等加護病房,安寧病房以及慢性一般病床 等,共103,612床(衛生福利部,2016),共需1,036位醫療社工人員。但以上人 力評估均未將24小時急診輪值、志工管理、身心障礙鑑定、醫病關懷、社區長期 照顧等業務所需人力算入,而這些工作卻是醫療院所所重視的服務內容(溫信學,
2011;施睿誼等人,2013)。
所以當各科的醫療團隊肯定社會工作人員的服務與角色,期待社工人員可更 主動積極的參與個案照顧、團隊查房、個案討論會議、團隊讀書會等等工作時,
在目前一位社工須負責多個醫療科別的狀況下,實在無法深耕經營多個醫療團隊,
如此一來,易造成社會工作角色邊緣化的狀況(溫信學,2011)。再次突顯出雖 然醫院機構需要社工人員參與及提供專業服務,醫院管理體系卻不重視其人事、
薪資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不僅僅加重了工作重擔,更增加醫務社工人員的挫折感 以及人員的流失率(施睿誼等人,2013)。
二、醫院內社會工作人員主管機關之專業歸屬
政府對於醫院內的社會工作人員隸屬問題也一直存在著困境,醫務社會工作 在政府部門的主管單位到底是醫事部門或是社會部門呢?這個爭議一直處於曖 昧不清的狀況。醫療院所在地方政府主管單位為衛生局,對於人事管理、執業登 記、醫院之間或者醫院與社區工作網絡間的協調,是由衛生局人員協助。但醫務 社會工作部門常接觸到的社區機構卻是以社會局所管轄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長
照機構、福利資源等,遇到社區工作網絡間須持續溝通、協調時較無法反應給衛 生局,請其作組織性的檢討改善,例如在醫院過世的有名無主遺體,其可能涉及 社政、民政、警政,有些地方政府並未有明確的處理流程,有些是實際執行者與 處理流程間有明顯落差,也較無法有組織性的改善與檢討。醫務社會工作的執業 執照由社會局發照,但是執業登記是在衛生局,也是徒增行政業務的困擾,醫務 社會工作師已在社會司繳交畢業證書、社會工作師證書以及執業執照,但醫療院 所評鑑時為了盤查社會工作師的人力,衛生局亦發文給醫院,需再次提供上述相 同的三份文件,這種重複行政作業的狀況常常發生。並且夾在兩局室間,對於合 理的工作人力,明確的工作內容都無處可反應(莫藜藜,2000)。
三、醫院利益與社工價值的考量
醫院中的社會工作部門也會有面對社會工作系統以及醫療系統衝突的困境,
當社會工作部門隸屬於醫院所管理,就必須遵守醫院的價值觀與工作要求,這對 醫務社會工作的專業自主性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莫黎黎,2014)。在香港醫務社 會工作也面臨到同樣的議題。Wong, Chan & Tam(2000)表示,在香港的醫務社 會工作人員常會面臨進退兩難的效忠困境,在效忠醫院以及保守住社會工作的專 業知能的狀況之下,易產生社會工作人員角色模糊的狀況,因為角色模糊常引起 彼此期待的不同而產生衝突與誤解,進而造成醫務社工人員的壓力與耗竭,故,
醫務社會工作部門應積極與醫療團隊澄清期待與差異,協助社工人員於專業自主 權和效忠醫院之間取得平衡。
四、醫務社工專業能力養成在充權議題的不足
在台灣,醫務社會工作部門是隸屬於醫院內部的單位,由醫院經營或管理者 所聘用,提供弱勢個案社會心理照顧、增強家庭功能、提供社會資源等服務,使
在台灣,醫務社會工作部門是隸屬於醫院內部的單位,由醫院經營或管理者 所聘用,提供弱勢個案社會心理照顧、增強家庭功能、提供社會資源等服務,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