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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參章、從撲殺到零撲殺
本研究希望釐清在流浪動物零撲殺條款通過、落實之後,流浪動物減量舉措 的討論與推動情形,包括各類相關行動者不同的立場以及彼此之間的互動情形。
而若要完整討論近年的爭議,必須瞭解過去流浪動物處境、政策的轉變,以及如 何走到零撲殺這一步,還有其帶來的爭議與改變。
本章將焦點放在過去流浪動物政策與法治層面的轉變,並主要講述在零撲殺 脈絡下的動保環境,為後續章節的行動者塑造互動基礎。就結果而言,零撲殺法 案使政府過去「捕捉—收容」的流浪動物處理模式無法執行,而收容所內的問題 至此被完全擠壓到收容所外。如何面對這些在現況下註定生活在「外」的流浪動 物,成為流浪動物議題相關行動者共同面對的問題。
第一節、零撲殺以前
(一)動保法訂立前公部門流浪動物處置
過去台灣對待遊蕩在公共空間犬貓的方式,跟現在有非常大的差異。早期由 於狂犬病的緣故,針對流浪狗的捕捉與撲殺,一直是公部門的業務之一,到1980 年代仍持續進行。受訪者D 從 1980 年代開始接觸動保,針對當時政府對待流浪 狗的方式,他回憶道:
那時候77 年(西元 1988 年)大家都沒有流浪狗的觀念,連政府都沒有 流浪狗的觀念。……他沒有處理(流浪動物問題)欸,沒有收容所,他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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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流浪狗)當垃圾看。他(政府)有一個涵洞,很深的,他就一直丟、
一直丟。不然的話就是抓來以後,把那個水噴在車子上,再用兩個電極去電,
那狗狗濕了就電死了。不然就是用麻袋,丟到水裡面淹死。以前處理流浪狗 的方式是這樣處理的,你知道嗎?(受訪者D)
而在當時動保人士的奔走之下,全台灣第一間收容流浪動物的收容所「流浪 動物之家」於1988 年成立41。不過,雖然當時環保署有補助流浪動物之家42,但 此並非政府機關設立之公立收容所,而是民間動保團體不忍流浪動物遭政府捕殺,
而成立的民間收容所。
政府機關方面,當時流浪動物相關問題並非是「動物保護問題」,而是「環 境保護問題」,而由各地環保單位進行捕殺野犬的行動。1998 年時曾在台北市相 關單位工作的受訪者 G 就提到當時工作上的學長向他描述過去台北市流浪動物 的處理方式:
台北市比較特別的是還有一個《廢棄物清理法》,他是把狗放在《廢棄 物清理法》裡面。……沒有《動保法》嘛,他愛怎麼殺就怎麼殺。……(流 浪犬怎麼撲殺)是看地區……台北市的話,清潔隊抓了就全部丟到吳興街,
吳興街的山上就有一個簡易的收容所嘛。當時安樂死我學長經歷的,(台北 市)最早安樂死是用氰化物,據說打下去3 秒就會死掉。那因為危險性太高 了,人也是3 秒,後來就用毒氣室啦……可是他(狗)密度過高,很可能都 是窒息死亡,也是一個很不人道的做法。(受訪者G)
41 台北訊(1988 年 2 月 3 日)。〈貓犬不再飄泊了! 流浪動物之家昨開張〉。聯合報。
42 李健果(1988 年 11 月 29 日)。〈流浪動物之家面臨窘境 百餘隻流浪狗命運未卜〉。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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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關懷生命協會」網站。http://www.lca.org.tw/。(查閱日期:2018 年 11 月 9 日)44 關懷生命協會法務組(1998 年 1 月 1 日)。〈參與「動物保護法」立法記事〉。
https://www.lca.org.tw/law/article/1073。(查閱日期: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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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決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 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 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
准由原飼主認領。(動保法§12)
此外,除了規定可宰殺的動物範圍外,針對如何宰殺,亦有規範。若必須因 上述原因宰殺動物時,根據第十三條(宰殺動物應遵行之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 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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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
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綜合《動保法》的規定,當遊蕩在外的犬貓被捕捉至收容所或有人至收容所 棄養後,必須公告7 天,若無人認領、認養,方能以人道方式合法進行宰殺,即 是俗稱的「收容期限45」。《動保法》的訂立相較於過往缺乏明確規範的情況使犬 貓更有保障,無主、走失犬貓不會被以殘忍的方式殺害,也有了被收養的機會。
不過,雖說《動保法》帶來了在收容與撲殺相關的規定,被捕捉入所的流浪 動物,卻也不外乎面臨幾種結果:被認養/領、所內死亡、人道處理。走失的貓 狗運氣好的可以被認領回家、少數捕捉進所的貓狗被能夠找到主人,不過其餘大 部分犬貓需要面對的是收容所內強勢個體的霸凌或是致死率高的傳染病。此外,
若收容期滿、收容所空間又不夠的情況,就會執行撲殺。
根據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公布過去十年之「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收容 處理情形統計」顯示(見圖3-1、附錄三),在 2010 年以前,全國收容所的平均 認領養率在20%以下,之後雖有逐年提升,但是公部門公布的認領養率的數據卻 時常受到動保團體的質疑。
45 收容期限並非表示動物遭捕捉入收容所後,期限屆滿一定會被施行安樂死。實際狀況還是各 地收容所依所內收容空間、人道處理時程安排、個體動物健康等因素評估,因此會有不同。但 是從法律的層面來說,經公告後12 天,就得合法人道處理所內動物。就研究者個人經驗來說,
也確實許多收容空間緊張的公立收容所,不得不落實收容期限,期滿就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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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收容處理情形
收容隻數 認領養數 所內死亡數 人道處理數 認養率
圖3-1: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收容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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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http://www.spca.org.tw/press-release-199924066276652356032218-2148821271240662282335215271692865125429279692801029356200432080725163.html。(查閱 日期: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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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評價:
以前那種做法叫做永續經營。抓了一些,進收容所幹掉,然後放外面繼 續生,然後再抓一些進收容所幹掉,然後再放外面繼續生,那個叫做「永續 經營」。(受訪者B)
如上所述,過去政府雖一直執行流浪動物的捕捉,但因往往是基於民怨的通 報捕捉,捕捉力度不足;又因遊蕩犬貓絕育率低,繁殖量大,不斷有新一代犬貓 的出生。在捕捉數量小於繁殖速度的情形下,公部門雖然不斷施行安樂死,但是 收容所外的犬貓也不斷交配「補貨」,造成公部門有在執行法令,卻一直殺不完、
無法解決問題的窘境。這樣捕捉與撲殺的循環,也就是受訪者B 所稱之「永續經 營」。
「流浪動物問題」並不一定完全反映在數量上。民眾在判斷是否有流浪動物 問題的著眼點並不是「全台灣有多少流浪動物、是否有減少」而是「流浪動物造 成我多少困擾」。同樣的,就算上面提到有灌水嫌疑的認養率屬實,動保團體還 是無法見到收容所內動物因為各種相關數據的改變而免於受苦,外頭流浪動物延 續的問題同樣也沒有被解決。結果是,政府對流浪動物的處理方式無法滿足不論 是一般民眾或是動保人士的需求。
未絕育之遊蕩犬貓不斷產生下一代,公部門的捕捉沒有讓流浪動物減少,只 是讓公立收容所補充新血。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只好不間斷地宰殺入所期滿之 犬貓。而空間不足的收容所也無可避免產生疾病、霸凌等情形,使得收容品質低 下。在這樣流浪動物殺不完、過不好的背景之下,越來越多人開始注意到台灣流 浪動物問題、注意到公立收容所問題,【十二夜】就是這樣誕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