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電視節目模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第二節 電視節目模式

一、電視節目模式定義與類型

2000 年 David Lyle 成立模式認證與保護協會(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 FRAPA),主要協助獨立製作者電視節目模式 開發和契約簽屬談判,提供爭議調解等法律援助,成員以電視節目模式版權相 關工作者為主(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2011),

FRAPA 建立節目模式註冊系統,2010 年開始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共同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機 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處理電視節目模式版權抄襲和複製問 題(Leona, 2016)。所謂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即除了訴訟途徑之外,額外之協 商/談判、調解和仲裁等管道(古嘉諄、張宇維,2016)。

FRAPA 定義電視節目模式為「製作電視節目時,排列節目元素順序,以創 造、發展鮮明獨特敘事」(Chalaby, 2011),即藉由高低起伏、緊張衝突、曲 折俗成(twists and conventions)等安排與創作基本原則,製造戲劇張力

(dramatic arcs)和創造故事線(Keane & Moran, 2009)。Moran(2004)認為 模式乃節目製作基礎和編排方法,為整體節目和各別情節提供系統性組織框 架,以便未來得以許可適用,兼具經濟和文化等技術交流功能。而模式可再細 分為(1) 封閉式:製作過程嚴格要求遵循高度標準化公式;和(2) 開放 式:相較於封閉式,賦予製作過程部分改變彈性(Moran, 2009)。

Kretschmer & Singh(2009)表示模式如同法典編纂而成「製作聖經」

(production Bible),經由簽訂保密協議、執行許可和實施監督等提供節目製 作成功公式,相較原創節目更能有效降低製作時間和金錢成本,並提升收視 率。Chalaby(2011;2012)指出模式經由「除錯」(debugged)過程而形成,

保留核心要素並銷售全球電視市場(Singh, 20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根據電視節目模式創始人之一 Michel Rodrigue 所述,一旦節目適用母國以 外區域,即成為「模式」,其發展關鍵為標準化(standardization)(Quail, 2015),Chalaby(2011)定義模式為「授權母國以外地區,並因應當地產出獨 特敘事」,指出模式具備(1) 獨特敘事層面(distinctive narrative

dimension);和(2) 跨國層面等特質,因應國際市場而存在,如同交通工具 得以橫渡邊界、跨越文化等。此種因地制宜/適應性(adaptation)過程被視為 本土化(Jensen, 2009;Larkey, 2009;Ndela, 2012;轉引自 Keinonen, 2016)。

同理可證,模式乃非定域化(delocalized)(Straubhaar, 2007;轉引自 Quail, 2015),即保留空間以納入本土、海外等文化風俗民情(Kraidy, 2009;

Waisboard & Jalfin, 2009;轉引自 Keinonen, 2016),根據當地品味和文化價值 觀等進行再製、翻拍等(Singh, 2008;Straubhaar, 2007;Waisbord, 2004;轉引 自 Quail, 2015)。對製作方而言,模式有助於組織和交流彼此創意而不受時空 限制(Moran, 2004);以閱聽人視角,模式已於母國市場取得成功保證

(Hartley, 2006;轉引自 Singh, 2008),故引進海外電視節目模式版權最大挑戰 在於,如何將成熟模式本土化改造以適應國內、當地市場(壹讀,2015)。

Moran(2004)指出相較直接進口國外節目,引進模式版權再加以本土化 重製,更能吸引並廣納閱聽人收視,亦即該節目模式得以成功再現各地。模式 本土化最常見操作手法包含聘請該國家/當地主持人、演員和來賓,並使用在 地語言/方言(Chalaby, 2016b),透過增添本土文化特質,提升外來模式價 值,以降低文化折扣(cultural discount),上述尤其適用綜藝娛樂節目

(Papandrea, 1998;轉引自 Liu & Chen, 2004),故經由電視節目模式版權許 可、合製和因地制宜等過程,強而有力說明文化交流斡旋電視媒體產業重要性

(Keane, 2004)。

電視節目模式遍及各領域,其中以三大類型為主,即為(1) 實境節目;

(2) 事實性娛樂節目(factual entertainment);和(3) 達人選秀,上述電視 節目模式大量充斥歐洲電視黃金時段(Chalaby, 2011)。Liu & Chen(200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57)再將電視節目模式細分為八種,分別為(1) 海外引進:引進海外版權,

重新配音和重製字幕,但並未更改節目內容,其來源多為香港、日本、美國和 南韓等;(2) 許可模式:建立於兩製作公司生產之官方在地版本,通常為戲 劇,其合約將顯示使用為整體模式或僅專門技術、道具或腳本;(3) 複製:

通常未取得許可而投機取巧複製整體模式,節目模式多數進行改造以避免官司 纏身;(4) 改編:將海外節目本土化改編,以此為基礎可再分為寬鬆改變或 緊縮改編、開放改編或封閉改編;(5) 再製:自海外購買並添加在地元素重 新編製;(6) 原創:由當地業者自行研發創作,多數展現混雜性,難以歸類 為純粹原創;(7) 企業聯合(syndication):電臺、獨立製作者或有線電視 頻道商於節目首播後,將其販售至各地方電視;和(8) 免費取得:節目製作 源自其他頻道(如宗教頻道)而免除授權費用。

Bazalgette(2005)、Kretschmer & Singh(2009)提出四種最受歡迎電視節 目超級模式(super-format),即為(1) 競賽節目:如 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The Weakest Link;(2) 娛樂節目:如 Grand Design、

Dragons’Den、Top Gear;(3) 實境節目:如 Big Brother、I am a Celebrity-Get me out of Here、Wife Swap;和(4) 才藝選秀:如 Pop Idol、Britain’s Got Talent、Strictly Come Dancing(參見表 2-1)。

Millionaire

1998 年 9 月 4 日 1. David Brigg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節目名稱 開播時段 模式原創者 內容特色 重要性/代表性

版權許可,並於全球(如巴西、德 國、義大利、西班牙、英國和美國 等)製播長達 10 個賽季。

3. 首位跨媒體平臺直播,並與閱聽人 互動,為該節目成功帶來收視佳績 和收入來源。

4. 2010 年至 2011 年間收視略顯頹 勢,2012 年再度捲土重來。

Pop Idol 2001 年 10 月 Simon Fuller(隸屬 Pearson Television 集 團)

1. 將業餘參賽者直接送至專業評 審面前。

2. 主持人慣用敲鑼表示參賽者比 賽遭遇慘敗。

3. 關注參賽者幕後個人情感與遭 遇,偶爾涉及私人領域。

類似節目模式最早可追溯自 1934 年,紐約 WHN 電臺(現已隸屬 ESPN Deportes Nueva York 1050 AM)播放之 Major Bowes and His Original Amateur Hour。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資料來源:Bazalgette, 2005;Brenton & Cohen, 2003;Buxton & Owen, 1972:192-193;Chalaby, 2011;Clarke, 2013;費翠,2008;本研 究整理,20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 透過國際品牌一致性和版權周邊獲益等,建 立全球電視節目模式版權;Big Brother 除了傳統傳播管道之外,更透過跨媒體 平臺成為一流獲利高手;Pop Idol 展現本土製作如何以現成節目於國際舞臺大 放異彩。不可諱言,四種電視節目超級模式不僅確立其於電視領域重要領導地 位,亦催生電視節目模式產業商業化(Chalaby, 2011)Bazalgette(2005)認為 上述四種電視節目超級模式具備開疆闢土(break new ground)、支配世界

(world domination)和現金生成(cash generation)等特質,1990 年代再次塑 造電視媒體產業生態而從中獲益(Chalaby, 2011),並重新定義部分節目類 型,根據 Bazalgette(2005: 83)觀察,Survivor 針對參賽者設計淘汰賽制,成 功主宰下世代實境電視/實境節目模式;Pop Idol 成為當代歌唱選秀節目模式 與靈感最主要來源,電視節目超級模式無疑已為節目模式版權跨國貿易樹立新 興里程碑(Chalaby, 2011)。

二、節目模式跨國貿易

1950 年 2 月美國 CBS 開播 What’s My Line?為全球首個跨境電視節目模 式。What’s My Line? 由四名專業評審猜測參賽者職業,而參賽者針對評審提問 僅能答以「是」或「不是」,該節目佳評如潮,播出逾 17 年之久(Schwartz, Ryan, & Wostbrock, 1999: 246),隔(1951)年 7 月由英國 BBC 推出,1973 年 8 月至 1974 年 5 月於 BBC2 亮相,1984 年 3 月至 1990 年 8 月則於 ITV 登場,

深受英國閱聽人喜愛(Chalaby, 2012)。

電視節目模式銷售極具發展多媒體遊戲、電話收益和品牌延伸等高度潛力

(Kretschmer & Singh, 2009),1950 年代原先本不受重視,直至 1990 年代末期 一夕之間成為國際美金數十億貿易產業(Chalaby, 2015),其中以 Big

Brother、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 輸出成績最為亮眼,成功進軍美國市場

(Kretschmer & Singh, 2009)。2002 年至 2004 年全球電視節目模式版權交易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年足以達歐元 21 億。根據模式認證和保護協會(2004)統計指出,2004 年全 球電視節目模式版權貿易商機已逾歐元 24 億,其中以英國為電視節目模式版權 輸出最大贏家,占全球電視節目模式整體播放時間達 32%。全球電視節目模式 貿易起點與終點,看似為已開發國家輸出至開發中國家,其中仍有不少例外,

如 Ugly Betty 源自哥倫比亞,爾後輸出至美國、英國等 70 個國家;Dom-2 為俄 羅斯實境節目系列,亦輸出至美國等,即為藉由國內佳評如潮之電視節目模式 版權,成功打入全球市場最佳例證(WARC 2005;Metrowebukmetro, 2007)。

2006 年至 2009 年全球電視節目模式版權交易每年更創下歐元 31 億佳績,

產出 445 種節目模式,相較 2002 年至 2004 年共計 259 種已呈翻倍成長,遍及 57 個地區,歷經 1,262 次改編版本,總播出時數高達 54,383 小時(Bisson, Schmitt, & Fey, 2005: 11;Chalaby, 2011;Esser, 2013;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 2009:7-8)(參見表 2-2)。

表 2-2 2004 年至 2008 年全球電視節目模式版權交易一覽

項 目/年 代 2002 年至 2004 年 2006 年至 2008 年

全球交易金額(單位:億歐元) 21 31

節目模式數量(單位:種) 259 445

改編版本數量(單位:種) 1,310 1,262

總共播出時數(單位:時) 31,397 54,383 資料來源:Bisson, Schmitt, & Fey, 2005;Chalaby, 2011;Esser, 2013;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 2009;本研究整理,2016

截至 2009 年,已逾 60 個國家引進海外節目模式版權,數十個相同節目同 時進行本土化改編,年度電視節目模式版權交易價值超過美金 10 億(Coad, 2009)。2012 年前百大電視節目模式為歐洲 16 個地區,共計 84 個頻道,帶來 歐元 27 億可觀利潤,比起 2011 年成長率高達 5.3%(Clarke, 2013),綜上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述,顯見電視節目模式版權產製與國際貿易兩者相輔相成,趨勢銳不可檔

(Quail, 2015)。

Chalaby(2016b)提出電視節目模式版權跨國貿易四大層面:(1) 法 律:模式乃經由許可而重製;(2) 相容:模式整合一成不變規則和因地制宜 元素;(3) 保證:模式已於其他國家製播,具收視率保證,大幅降低失敗風 險;和(4) 移轉:模式涉及製作方法專業移轉,故模式可被視為「複雜且多 樣文化商品」。全球電視節目模式版權跨國貿易盛況可歸納三大因素,即為

(1) 經濟效益(economic benefits):模式歷經母國市場驗證,被視為去蕪存 菁之「聖經」,得以逐年降低製作成本、人力和時間(Singh, 2008);(2)

製作諮詢(consultant producers):由母國團隊擔任顧問一職,協助當地團隊前 置規劃和製播節目,停留當地時間取決節目製作複雜程度,通常為兩周以上,

同時邀請當地團隊至母國節目現場參訪(Chalaby, 2011);和(3) 專業移轉

(transfer of expertise):模式通常被視為收視佳績保證,故獲當地市場歡迎並 認同成為首要關鍵;若該節目模式不受好評,將有損其於全球貿易優勢與前 景,可謂跨國後表現定論模式未來身價與發展,故 European Broadcasting Union

(2005)和 Moran(2004)一致認同「專業移轉」為電視節目模式版權跨國交

(2005)和 Moran(2004)一致認同「專業移轉」為電視節目模式版權跨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