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危險負擔移轉與工程驗收
第二節 驗收相關契約條款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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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驗收相關契約條款比較
壹、驗收與危險負擔相關條款
前章第三節中曾介紹我國實務見解對於工程承攬契約中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之見解,其時點大多與「驗收」有所關聯,而常見之工程承攬契約條款中,多於 工程管理或工程保管之章節中約定危險負擔移轉之約定,以下就我國常見之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90、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 約91、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92,及國外 FIDIC 新紅皮書、日本 公共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93、日本民間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甲)94比較:
一、完 (竣)工及通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範本
第 15 條(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履約標 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 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
(二)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
第 23 條第 1 項(一)一般工程 1.:「工程竣工:除另有規定外,工程依本 契約圖說(含變更設計)施作完竣後,乙方應對施工期間毀損或遷移之公共設 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本工程 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於經甲方勘驗認可,始 得認定為工程竣工。但主體工程已全部完成,如須配合整修或瑕疵及零星
9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0 年 12 月 28 日發布。
91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營署工務字第 0992923924 號函修正。
9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 2009 年 11 月版。
93 日本中央建設業審議会 2010 年 7 月 26 日改正版。
94 日本中央建設業審議会 2010 年 7 月 26 日改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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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FIDIC 新紅皮書
第 9.1 條第 1 項:「承包商在依第 4.1 條【承包商一般義務】(d)段所述提交 檔後,應依本條和第 7.4 條【檢驗】進行竣工檢驗。」97
第 9.1 條第 2 項:「承包商應提前 21 天將某一確定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在 該日期後其將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除非另有商定,此類檢驗應在該日期 後 14 天內於工程師指示之日或期間進行。」98
小結:
比較前開國內外契約條款,雖都有規定承攬人應於竣工前或竣工當日通知 定作人(或監造人),惟僅有 FIDIC 紅皮書第 9.1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應於 21 日前通 知,本文認為為使定作人(或監造人)得提前調配竣工檢查之人力,避免因人力不 足而拖延竣工檢查產生許多爭議,應考慮於契約範本中明定此項提前通知期間,
使竣工檢查能順利完成。此外也因已給予定作人寬裕之調配人力期間,亦可參考 有 FIDIC 紅皮書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竣工檢查期間,若遲延檢查時即視為通過檢 查,應可減少竣工日期認定之爭議。
二、竣工檢驗/測試、初驗期限/初驗/驗收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範本
第 15 條 驗收(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以下三者之 一):「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機關應於收到 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
97 FIDIC 新紅皮書第 9.1 條 Contractor's Obligations 第 1 項, “The Contractor shall carry out the Tests on Comple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Clause and Sub-Clause 7.4 [Testing], after providing the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d) of Sub-Clause 4.1 [Contractors General Obligations].”
98 FIDIC 新紅皮書第 9.1 條 Contractor's Obligations 第 2 項, “The Contractor shall give to the Engineer not less than 21 days' notice of the date after which the Contractor will be ready to carry out each of the Tests on Completio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Tests on Comple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within 14 days after this date, on such day or days as the Engineer shal instr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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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 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 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 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 之需。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 料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 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 規定,為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 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 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 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 負擔。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 序完成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規定,為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 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 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 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二)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
第 23 條第 1 項(一)一般工程3.初驗與驗收(1):「 乙方應於履約 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 方。乙方應配合監造單位於竣工後 7 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 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上述資料之日起 30 日 內辦理初驗或驗收。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合格後,甲方應於 20 日內派員辦 理驗收,在初驗或驗收時,初驗或驗收人員依施工規範確有必要開挖或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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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部分工作物以作檢驗時,乙方不得推諉拒絕,並應於事後負責免費恢復。
初驗及驗收時所需儀器、機具、設備及人工,概由乙方提供。如須接水、
接電及綠建築標章取得,應於驗收合格前辦理完成。」
(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
第 T.2 條(1)竣工文件(B):「工程竣工之日起 14 日以內,承包商應將全部竣 工文件彙整提交工程司代表審查。」
第 T.2 條(2)期限:「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承包商延誤提送竣工文件外,工程 司代表應在收到承包商按契約規定提交完整竣工文件之日起 14 日內審核完 成,並以書面通知工程司。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外,工 程司應於收到承包商提送竣工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四)日本公共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
第 31 條第 2~4 項:「2.定作人於受前項規定之通知時,自受通知之日起 14 日,會同承攬人依照設計圖說之約定,完成確認工作完成之檢查,並應將 該檢查之結果通知承攬人。於此檢查中認有必要時,定作人得具理由通知 承攬人後,就工作標的物進行最小限度破壞後檢查。
3.前項情形,檢查或恢復原狀之直接必要費用由承攬人人負擔。
4.定作人依第 2 項之檢查確認工作完成後,承攬人請求交付工作標的物時,
應即時受領該工作標的物之交付。
5.定作人於承攬人人未為前項請求時,得請求於承攬報酬支付完了同時交付 該工作標的物。於此情形,承攬人應立即接受該請求。
6.工作未能通過第 2 項之檢查時,承攬人於及時修補後應接受定作人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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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於此情形,修補之完成視為工作之完成而適用前 5 項之規定。」99
5.日本民間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甲)
第 23 條第 2~5 項:「2.檢查不合格時,承攬人應於工期內或監造人指定之期 間內修補或改正後,接受監造人之檢查。
3.承攬人於工期或監造人指定之期間內,應進行拆除假設工作、善後等處置。
但監造人對處置之方法有指示時,應依其指示處置。
4.前項之處置遲延時,經催告而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時,定作人得代為履行,
並得向承攬人請求代履行之費用。
5.定作人(若定作人將會同檢查委託丙方時,則為丙方)或承攬人應會同參與 法定檢查。於此情形,承攬人應提供必要之協力。」100
6.FIDIC 新紅皮書
第 9.1 條第 2 項:「承包商應提前 21 天將某一確定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在 該日期後將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除非另有商定,此類檢驗應在該日期後 14 天內於工程師指示之日或期間進行。」101
小結:
因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 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故我國公共工程契約範本內均定有辦理驗收之期間,
可明確遲延驗收之時點,值得贊同。惟我國契約範本中待驗期間最長者(30 日) 較 FIDIC 紅皮書之 14 日長約 1 倍,初驗合格後驗收(正驗)待驗期間又長達 20 日,
而我國範本中又以驗收合格或驗收合格移交日作為危險負擔時點,於此之前均由
99 原文請參註 95。
100 原文請參註 96。
101 原文請參註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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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負保管責任,此段冗長之待驗期間之風險負擔明顯對於承攬人不利,而承攬 人亦會將此部分成本轉嫁於工程報酬上,對於定作人亦未必有利,應思考於工程 範本中訂立較為合理之待驗期間為宜。
(三)工程保管/危險負擔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9 條施工管理(七)工程保管:
「1.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 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 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 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 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
2.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 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