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雄市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現況之探討
本節主要探討高雄市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之現況,首先介紹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的精神、背景;其次陳述我國實施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意涵與現況分析;進而探 討高雄市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之現況;最後再探討高雄市實施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之 輔導訪視相關內容。
壹、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理念
我國教育部自 102 年度開始正式推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案」,為國中小補救教學之單一實施方案,整合了原本的「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及
「教育優先區計畫」,實施目的即在提供學習成就低落之國中小學生課業補救教學 及適性多元學習機會,並關注到其他不具弱勢身分之國中小學習低成就學生。補 救教學實施方案的前身為 102 年度以前所推行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旨 在透過補救教學課程活動,期在縮短學習落差,達成義務教育階段「一個都不能 少」的教育目標。現今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之理念源自於 95 年度起實施之「攜手計 畫課後扶助」方案,因此,「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精神與內涵頗具指標意義,
方案的演進也彰顯教育正義之理想,故將探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之精神、
背景與內涵,作為本研究問卷調查之研究基礎。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教育改革理念,亦即是想「帶好每一個學生」, 除了表示對國民基本教育的重視,同時把觸角延伸到每一位學生;藉由課後扶助 教師的協助與輔導,一方面加強學生的弱勢學科,一方面擴充教師的專業領域,
期能培養學生紮實的基本學習能力,以及精進教師自身的補救教學之能(吳宗立,
2012)。從教育機會均等或提升國家競爭力的觀點來看,重視弱勢學童的學習權益 在國家發展與進步上有其重要的意義。因此,以縮短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
實現弱勢關懷為出發點的「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便應運而生。以下就「攜手 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精神、演進與內涵方別詳述之。
一、「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精神
(一)教育機會均等
教育機會均等一直是各國努力追求的目標,目的即是希望藉由教育的力量,
針對經濟弱勢、身分弱勢及學習弱勢者提供積極性補償教育與關懷。我國教育基 本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 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 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此項規定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是強調每一個人應該接受 平等的教育機會,二則是對弱勢族群教育,應給予保障和協助,以利其發展(吳 清山,2010)。因此,我國教育主管機關,秉持扶助弱勢,持續關注相對落後地區 與族群之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在推動照顧弱勢族群教育政策中, 「攜手計畫課
後扶助」方案即為值得關注的政策之一(蘇明宏,2011)。
教育機會均等象徵著社會公平、正義之實踐,也一直是社會所追求的目標;
然而伴隨著不同學者主觀背景及客觀環境與不同國家的社會結構、文化背景等因 素影響,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定義也會有所不同(賴永和,2009)。
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1965年以「教育計畫之社會目標」為主 題研討後之結論,教育機會均等一詞至少具有以下三種涵義(引自楊瑩,1999):
1. 每個能力相同的青年,不論其性別、種族、地區、社會階級之不同,皆有相 同機會接受非強迫性教育(non-compulsory education)。
2. 社會各階層的成員均有相等參與比率(equal rates participation)接受非義務性 教育的機會。
3. 社會各階層的成員均有相等的機會以獲得學術能力。
Coleman曾對教育機會均等此一概念做界定,其之定義同時注重教育的投入及 產出,將教育歷程中之投入品質及教育效果詳加考量。其所下之定義如下(引自 陳奎熹,2006):
1. 第一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指社區投入學校的資源多寡來衡量,例如:學生 單位成本、學校設備、圖書館、師資素質等。
2. 第二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以美國最高法院 1954年判決的標準為依據,將學 校學生的種族組成之比例是否適當做為標準。
3. 第三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根據學校各種非具體的特徵,以及可直接從社區 投入學校資源之投入而追溯到之因素的評量,例如:教師的工作精神、教師士 氣、教師對學生之期望和學生的學習興趣等。
4. 第四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以學校對具有相同背景及能力的學生之教育效果
來界定。
5. 第五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以學校對具有不同背景與能力之學生的教育效果 來界定,此定義強調教育結果之公平。
雷溫認為教育機會均等可由以下四個層面來分析(引自吳勁甫,2003):
1. 進入教育系統的機會。
2. 在教育系統內參與歷程的情形。
3. 教育結果。
4. 教育對生活所發生的效力。
林清江(1982)認為衡量教育機會均等的指標有三:
1. 進入各級學校就讀的機會是否均等。
2. 受教年限、學校類型及課程內容是否能表現機會均等的基本精神。
3. 受教過程是否有利於個人成為社會的棟樑。
陳奎熹(1996)認為教育機會均等應包括兩個基本觀念:(1)每一個人具 有相等機會接受最基本的教育,這種教育是共同性、強迫性的教育,也可稱為 國民教育;(2)人人具有相等機會接受符合其能力發展的教育,這種教育是分 化教育,雖非強迫性,但是含有適應個性發展的意義,也可以說是人本教育。
陳奎熹也認為有關教育機會均等的某些觀念,仍須加以澄清,才能把握其真義,
歸納如下:
1. 就「均等」而言,均等指的是「機會」的均等,而非「結果」的相等。易言 之,是指立足點的平等,而非齊頭點的平等。此外,「均等」不但指形式上的平 等(equality),而且也應含有實質的公平(equity)之義。
2. 教育機會的均等,除了消極地不對學生之就學機會加以性別、種族、社會地
位或其他之限制之外,更含有積極地提供彌補缺陷的機會,促進立足點的平等,
以便充分發展個人才能的意義。
3. 教育機會均等,不僅指入學機會的均等,而且,還包 含教育內容、過程與情 境的均等。易言之,學生不但應有同等入學機會,而且在入學之後,應在同等 條件下接受適性的教育。上述之條件主要是指學校經費、師資、設備……等之 均等,當然也包括家庭與社會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業成就不利因素的合理改善。
綜合上述學者可見,教育機會均等在各國的緣起雖大相逕庭,其概念及內涵 亦隨著時間而有所不同,但所謂教育機會均等,主要仍是隨著時間不再只是著重 公平開放的「入學」(access to school)機會而已,也逐漸重視入學後教育「過程」
(process)與「內容」(content)的均等,以及教育資源「投入」(input)與產 出(output)之間的關係(楊瑩,1994)。
教育機會均等應在「有教無類」的原則下,追求「因材施教」的理念,對於 弱勢族群或處於社會不利者實施積極的補償教育。不僅在追求教育機會的普及,
更重要的是使每個人都得到適才、適性、適所的教育。因此,「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方案的精神,主要在於營造的良好學習環境、規畫適合的學習方式,使學習弱勢 學生能夠在學校教學外,仍有機會受到課輔教師個別化的指導,補強 學校學習之 不足;更進一步希望能結合社會資源,並善加利用。此積極協助學習 低成就的學 生的具體作法,有助於學生重拾學習信心,引發學生學習動機,進而讓弱勢學生 迎頭趕上,提昇基本學習能力,縮短學習成就落差,以彰顯教育公義與關懷弱勢 的實質價值(王玉程,2009)。
(二)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理念的出現主要是在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自由主義者John Stuart Mill提出「社會與分配正義」(soci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的主張,亦即將社會正 義與分配正義相提並論,是社會正義理論發展上的一個重要轉捩點。在1972年美 國著名當代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及倫理家J. Rawls在其所著《正義論》(The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指出「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觀念,正義即是「公平的 對待公平的,不公平的等對待不公平的」(To treat equal equally and to treat unequal unequally)(李怜慧,2012)。
J. Rawls正義理論的原則,包含平等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
及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分述如下(引自彭瑋謙,2009):
1. 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同等權力擁有充分且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該體 系要與他人所擁有的同樣的自由體系相當。
2. 差異原則: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須滿足兩個條件:
(1)於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職位和工作向所有人開放。
(2)不平等分配必須對社會中最不利者產生最大利益。
J. Rawls認為社會正義就是將社會當成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所同意制定的公 共原則,使福利建築在合理的正義結構之中,其不極端偏向自由,亦不極端偏向 平等,聯結了服從多數與尊重少數的民主價值,展現了博愛的精神,也提昇正義 在社會價值的地位。
J. Rawls 雖然重視平等原則,但也承認不平等的存在。因為人天生就有智能 上的差異存在,其所處的社會背景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可能完全平等。但是 J.
Rawls 認為這些原因所造成的結果,應以合乎正義的方法予以補救。而所謂合乎
正義的方法就是要求對於天賦能力較弱者給予特別的保護與照顧,以補償其先天 的不足。從正義的原則來看,機會是可以不平等的,不過機會的不平 等,必須能 使擁有較少機會者的機會增加,也就是增加弱者的機會。因此,其主張在社會和
正義的方法就是要求對於天賦能力較弱者給予特別的保護與照顧,以補償其先天 的不足。從正義的原則來看,機會是可以不平等的,不過機會的不平 等,必須能 使擁有較少機會者的機會增加,也就是增加弱者的機會。因此,其主張在社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