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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基礎與台灣土地使用變更制度之執行及變遷路徑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三節 理論基礎與台灣土地使用變更制度之執行及變遷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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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理論基礎與台灣土地使用變更制度之執行及變遷路徑

本節首先針對自然演化與制度變遷理論等理論基礎予以闡明,接續透過制度 變遷理論之立論基礎,分析台灣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制度的執行與各階段變遷路 徑,期能作為本研究於第四章探討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態變遷原因時,架構制 度面向之影響因素的參考。以下就各階段內容分述之。

一、理論基礎分析

(一)自然演化理論

自然演化(natural evolution)之概念最早係用於生物學領域,由達爾文所著 之「物種原始」(The origin of species)一書開始探討所謂演化之概念,隨後,經 濟學者亦運用於探討經濟學之課題,而出現所謂的經濟演化論(王福山,2003:

12-13)。

至於在都市成長與空間發展型態變遷部分,Mieszkowski and Mills(1993)

透過自然演化理論之概念闡述郊區化的過程,其認為由都市發展過程觀之,由於 工作活動與機會集中於都市中心,為節省至中心商業區的通勤成本,住宅活動始 於中心商業區周遭開始發展,而隨著中心都市的土地逐漸發展飽和,新住宅活動 的發展軌跡開始往外延伸,在此前提下,由於高所得之民眾相對可負擔較高的通 勤費用與較新穎的建築成本,其居住行為開始往郊區移動,至於較老舊且面積小 的中心住宅,則繼續由收入較低的民眾居住,此種住宅市場的自然運作行為,形 成不同收入等級的鄰里發展。另一方面,在此般演變脈絡下,多數中產階級傾向 居住於郊區之大面積且為獨棟形式的住宅單元,此種中產階級遷徙至郊區的趨勢 為都市成長帶來兩項演化,首先,此趨勢強化交通運具之創新,其次,由於郊區 土地具備價格低廉的優勢,居住活動分散(decentralization)之現象亦形成了產 業區位的分散。綜納自然演化理論闡述都市成長之趨勢與變遷過程,係著重住宅 區位至工作地點的距離、居民所得提昇的影響、新住宅與土地的需求、住宅存量 的異質性等。另外,其他重要的考量因素包括:運輸成本與內都市運輸與變遷的 革新等。

據此,本研究在架構影響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態演變之因素評估體系時,

將參考此理論的內涵進行影響因素的擷取;最後在歸納出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 態之形塑原因時,亦將檢視其原因特徵是否可由此理論之闡述內涵加以解讀,抑 或有所異同之處,據以進行理論回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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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變遷理論

本部分以制度變遷理論為基礎,透過相關研究文獻的闡述,明晰制度之內 涵、制度變遷結構與路徑特性,期能解構資本主義框架下,政治、社會與經濟積 累效果對於制度形式與空間環境之影響關係,並作為本研究探詢台北都會區空間 發展型態之影響原因時的立論基礎。

1.制度之意涵

根據 North(1981: 201;1996: 344)的闡述,制度係指一系列的規則、守法 程序與道德行為規範,用予約束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行為,並由正 式的約束(規則、法律與憲法)、非正式的約束(行為規範、常規與自我施予的 行為準則)及其實施特性所構成,透過制度的運作即會在人類行為的合作與衝突 中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點,藉以解決集體行動所產生的若干問題,而政府之所以 建立並改變制度,通常是為了達成程序或政策上的目標(Cortell and Peterson, 2001)。各學派對於制度的闡釋方面,古典制度主義(institutionalism)強調其歷 史性,認為制度乃鑲嵌(embeddedness)於歷史發展脈絡及因歷史發展脈絡所形 成之社會、經濟與文化情境中,然而古典制度主義幾乎未賦予行為者(actor)在 面對制度時所展現的自主空間,且對於人或個體(individual)採取其瞭解所有可 選擇集合、最終報酬分配的充分資訊與政府係屬有限角色的假設觀點,故將會出 現所謂「制度、歷史或總體對個體僅是單純的限制、制約或決定,亦或可賦予人 或個體行動、行為或理性選擇的可能性,使其成為可能?」的類似問題,而新制 度主義(new-institutionalism)則可視為對此類問題進行回應的一種論述(方至 民、翁良杰,2004;李英明,2005:4-8),此外,新制度主義亦強化政府角色、

組織功能及政治協商於制度層面的重要性。

聚焦至本研究所要探討之問題核心,由於台灣的土地使用變更所涉及之制度 形成與運作體系,並非如古典制度主義所闡述,可由自由市場及價格機制運作加 以調節、掌控,除交易成本等考量層面外,政府組織角色乃至於政治利益計算等 皆為影響土地使用變更制度之重要因素,故本研究採新制度主義對於制度之定義 範疇及修正變遷脈絡的詮釋觀點為之。

2.制度變遷之結構

綜觀而論,新制度主義依其著重之分析觀點,可概分為理性選擇制度論

(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與社會 學制度論(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Dimaggio, 1991;Hall and Taylor, 1996;

Kato, 1996;Remmer, 1997),要將三個學派明確且完整的劃分是困難的(T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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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理性選擇論者(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ts)認為制度乃一種可以來影 響個體(individual)的選擇與行動的中介變數(intervening variable),但非決定 性的因素;就歷史制度論者而言,由於制度形塑了個體的行動,故其佔有一決定 性的角色(determinant role),但有時制度仍會受到集體與個別選擇的影響;就社 會學制度論者而言,制度乃依附在社會與文化等總體層次的變數,個體則為較不 重要的變數考量(Koelble, 1995)。

制度運作過程中,導因於外力介入、制度本身能力或兩者間之互動等,必然 會出現制度變遷的現象,新制度主義將制度概念化為動態的實體(dynamic entities),相關研究者由數個制度變遷的例子發現,變遷過程皆為行為者參與

(actor preference)、政黨結盟型態(coalition formation)與政策選擇(policy choices)的顯著結果(Cortell and Peterson, 2001),而制度的變遷將會增加社會 的淨效益(net social dividend),然而,如何具體地呈現制度變遷的特性?North

(1990: 83)認為制度變遷乃包括制度架構的規則、規範及執行體系中各種變遷 的邊際調整,其變遷動作主要是由行為者(actor)透過社會實踐(social practices)

與制度的互動,以慣例做媒介,進而使制度的路徑發生改變。Alston(1996: 27-28)

認為制度變遷乃社會中供給與需求兩鼓勵量相互整合之結果,其將制度區分為制 度需求者(選民)與制度供給者(政府),提出制度變遷的三種特性如下。

(1)制度變遷對於體系而言乃是內生(endogenous)的型態,但外生(exogenous)

於個別的制度需求者與供給者,亦即制度的變遷並不被視為對任何個體之 選擇變量(choice variable)而是所有個體對變遷所呈現之偏好的聚合體

(aggregation),例如:法律或規則的制定乃是多數需求者所具有之一般性 的共識。

(2)變遷對於某些需求者而言,屬於內生的型態,因此,分析者必須確認社會 中誰是現狀或制度變遷的需求者,並決定其相對政治權力,包括全體公民 的相對政治權力,因此,分析者必須瞭解誰具有政治權力來進行制度的變 遷或維持現狀。

(3)變遷對供給者係屬於內生的型態,亦即多由政府主動促使制度產生變革。

在制度發展的任一時間點上,人們皆會依循著某些會影響未來新方向(new departures)之既有慣例前進,亦即大多數的社會發展路徑皆被其過去所影響,

即使經過革命性的劇變,新制度的建立者並不是在歷史的真空狀態(historical vacuum)下重新開始(Alston, 1996: 25),因此,不論探討制度之所以創設或執 行過程的修正與變遷,對於當下或過去之相關事件皆須加以掌握,並由此為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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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基礎。在制度起源階段,行動者所選擇的行動,導致制度朝向於特定的路 徑發展,而在施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外在情況及對此制度路徑的反應,則將成為此 制度發展轉折的變化點,因此,在解釋行為與制度變遷方面,越來越多的研究注 意到路徑相依(path dependence)、報酬遞增(increasing returns)、正面反饋(positive feedback)等機制的重要性(徐斯勤,2001)。

3.路徑相依之特徵

歷史制度論最具特色的特徵,為路徑相依概念下的社會因果關係象徵(image of social causation)(Greener, 2005),在此模式特徵下,制度乃閉鎖在其一開始所 選擇的特定動態路徑(particular dynamical path)上。如同 North(1990:118)所 闡述,制度連結了過去、現在與未來,因此,歷史為制度逐步演變的故事,在過 程中,歷史上的經濟成就僅能解讀連續故事中的一部份,且制度為解讀經濟成長

(停滯、衰退)之互動關係的關鍵。

制度的演變過程中,特定方向的初始變動將會導致制度沿著此條相同的路 徑,出現進一步的變化,此乃因制度具有報酬遞增(increasing returns)的特性,

沿著先前路徑發展的相對利益較其他可能選擇路徑來得大,故強化了制度延續先 前路徑發展的可能性(Pierson, 2000),亦即,制度變遷的過程中,一旦技術順著 某些特定的發展路徑,給定報酬遞增的條件,其他路徑或技術即可能不被採用,

且無法反轉其過程或回復至先前均衡的階段,使得制度的發展則可能被完全導引 至此一特定路徑,至於制度發展的特定路徑則可能是由過去偶發事件或某一特定 行動之漸增影響而決定(North, 1990: 76;Atkinson and Oleson, 1996)。

此外,路徑相依的過程亦具有正面反饋的特性,亦即歷史是可被記憶的,可 能因為某些先前階段的瑣碎事件,在演變過程中產生嚴重的影響,而某些重要的 事件則有可能不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亦即前期階段的事件結果,可能會對制度變 遷的後續階段產生顯著的差異效果(Pierson, 2000),Arrow(2000)即認為,變 遷最終的結果係經由動態隨機的方式(dynamic stochastic systems)所產生,不僅

此外,路徑相依的過程亦具有正面反饋的特性,亦即歷史是可被記憶的,可 能因為某些先前階段的瑣碎事件,在演變過程中產生嚴重的影響,而某些重要的 事件則有可能不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亦即前期階段的事件結果,可能會對制度變 遷的後續階段產生顯著的差異效果(Pierson, 2000),Arrow(2000)即認為,變 遷最終的結果係經由動態隨機的方式(dynamic stochastic systems)所產生,不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