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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態之再結構機制研提

第三節 行動方案落實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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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行動方案落實之配套措施

為落實集約、適居之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機制的 26 項行動方案,本研究在 現行法令需予以增補、涉及之機關組織應進一步強化整合協調功能,以及行動方 案應根據其內容具備落實時序等考量基礎下,據以提出法令配合、機關組織整合 與方案時程落實等三大配套措施,茲將相關內容分述如下。

一、法令配合原則

根據本研究提出之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態再結構機制,為落實相關策略所 需執行之行動方案中,有些需透過現行土地使用與管制法令的調整方能予以貫 徹。是以,主管機關應就下述法令面向予以修正,俾利於再結構機制之執行。

(一)針對本研究提出之捷運場站周邊平價住宅的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法 令規範之增訂,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層級各自負責之事項與權責,俾使地 方政府得據以依循。

(二)本研究建議根據台北都會區範圍內,各行政區之蔓延指數變化趨勢,建立 動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現行相關土地使用管 制規範之修訂,供作地方政府執行動態土地使用管制之法源依據。

(三)針對 10 公頃以下,由地方政府代為審議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案件,中 央主管機關應增訂此等案件之監督稽核機制,避免此制度之運作,加遽都 會區空間蔓延型態之發展趨勢。

(四)本研究建議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落實重大公共建設對地區空間結構之衝 擊評估。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法令中予以增訂,

據以提昇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評估決策過程的完備性。

二、機關組織整合原則

在機關組織整合方面,首先需強化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的垂直整合效 率,由於本研究研提之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態再結構機制,係接受上位指導計 畫(北部區域計畫)之引導,故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及基隆市政府等三個地 方政府,需與內政部營建署與相關中央主管機關間,在各行動方案之落實方向與 實質內涵方面取得共識性。此外,三個地方政府亦應在各部門間具備平行面向的 協調與合作效率,透過北北基跨部門合作組織的建立,包括在都市蔓延指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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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生態指數監測系統之建置作業加以整合外,亦可透過聯合都市計畫之擬定,掌 握跨縣市之都會區人口流動與土地開發活動等都市動態變遷,並藉此指導都會區 發展均衡性之達成;在公共基礎建設層面,亦能整合原本獨立之縣市資源與計畫 人力,提昇整體公共投資效益。此外,本研究進一步根據各項行動方案所應配合 之機關予以彙整(詳如表 5-1 所示),在中央政府層級部分,包括:經濟建設委 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政司、交通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濟部工業局、環 保署與農委會等機關;地方政府層級則包括下述單位。

(一)都市發展部門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與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二)地政部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台北縣政府地政局與基隆市政府地政處。

(三)財政部門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台北縣政府財政局與基隆市政府財政處。

(四)產業發展部門

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與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五)交通部門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與捷運工程處、台北縣政府交通局與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處。

(六)工務部門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與基隆市政府工務處。

(七)觀光部門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台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與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處。

三、方案時程落實原則

根據各行動方案實行所需配合之機關層級與數量、實施經費、對目前整體空 間發展型態調整之急迫性等考量,本研究將方案之落實時程區分為短期、中期與 長期等三階段,其中,短期係指 1 年至 2 年、中期係指 1 年至 5 年,至於長期則 是指該方案之實施需要 5 年以上的時間方能產生效果,詳細內容彙整於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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