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都市防災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一、都市災害種類
(一)自然災害:都市自然災害主要指自然發生於都市中,且非人 為所能產生的災害型態。例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旱 災及土石流等災害。
(二)人為災害:都市人為災害主要指經人為而發生於都市中的災 害型態。例如:都市火災、產業公害及交通事故等災害。
(三)複合性災害:都市複合性災害包含了人為因素影響的自然災 害與受自然災害影響的人為災害。複合性災害對都市環境的 破壞程度最為嚴重,通常因為不同的因素加入,而使原災害 內容變質,並加強原有的破壞性,造成都市受害規模的擴大。
二、地震災害
都市災害種類中,地震係屬無法控制及無法避免之天然災害,更是 目前無法預測之災害類型,而且都市環境也因地震災害的發生可能造成 不同時間與程度的破壞。何明錦、李威儀(1998)出,地震對於都市環 境的破壞可分為直接災害、間接災害及後續災害,簡述如下:
(一)直接災害:地震發生同時所引發的災害,稱為直接災害。例 如,地盤隆起、陷落、土壤液化、建築物崩壞、橋樑斷裂、
瓦斯管線破裂及建築物火災等災害。
(二)間接災害:由於直接災害的擴大波及,進而造成的災害,稱 為間接災害。例如建築物倒塌與橋樑斷裂以致影響交通,造 成避難及救災的困難;或是建築物個別火災,因消防延誤而 形成市區大火,諸如此類皆屬間接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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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續災害:前述的直接災害或間接災害,經過救援一段時間 後仍然無法解除,或由於這些災害而引發更大範圍、長期性、
複合性的災害。例如都市機能降低,導致經濟衰退,甚至因 衛生條件不佳引發疾病,造成人畜大量傷亡。
由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2中發現,以學理的觀點而言,地震災害發 生與災情產生具有下列諸項特性:
(一)空間性:災害的發生或是災情的嚴重程度,常因空間條件的 不同而有差異。距離震央較近區域的災情必然會比相對距離 較遠區域的災情較為嚴重。
(二)時間性:相同條件的災害發生於不同時間,則其所造成的災 情可能大為不同。例如同一規模的地震,發生在上下班的交 通尖峰時刻和發生在大多數人都已就寢的深夜,災情必有差 異。
(三)連鎖性:災害並非個別發生且立即結束,不同地點發生的災 害會相互影響,甚至波及、擴大而形成連鎖性的災害。這種 特性在現代資訊與交通網路系統愈發達的社會,愈容易突顯 出來。例如,地震災害造成高速鐵路或高速公路發生路基崩 塌而致交通中斷,所引致之損失除受災地點的交通問題外,
更可能進一步影響鐵路或公路系統的整體運輸,以及連帶造 成因運輸系統停止所帶來的關聯經濟活動的許多問題。
(四)累積性:雖然災害的發生常常突然而來,但其所造成的大多 數災情卻是長年累積的因素所形成的。例如地震災害均屬臨 時來襲,令人措手不及。惟若能於平時注意防範,加強耐震 措施,即使突遭侵襲,其受害程度亦將大幅減輕。
2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 http://www.nsc.gov.tw/
(五)複雜性:災情的形成原因非常複雜,同樣規模的災害可能由 於人為因素差異而導致不同程度的損害。例如建築物懸掛廣 告看板、招牌或是窗型冷氣機,若平日疏於維修保養,即使 規模不大的地震發生也可能造成掉落而傷及人員。
(六)複合性:由於災情具備了上述五個特性,因此災情的形成也 可能是複合的,亦即災害經常非單獨出現,通常會是不同災 情的綜合體。例如震災不僅會造成房屋倒塌,也可能會因瓦 斯管線斷裂而發生瓦斯漏氣,再加上電線走火而發生嚴重火 災,造成更多的財物損失與人員傷亡。
三、都市防災定義
(一)狹義觀點
都市防災之狹義定義,主要為「建築防災」,其應建立在都 市計畫區內之有關都市空間、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建築物等範 疇,包含對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危險物災害等所有災害之 預防、災害搶救及重建之工作(蕭江碧、黃定國,1995)。
(二)廣義觀點
從廣義觀點而言,都市防災之層面應擴及至國土保全,依日 本建設行政之規劃主要涵蓋:都市行政、河川行政(河川整備、
砂防、山坡地崩塌、海岸等災害防治及復舊)及道路行政(各種 層級道路規劃、道路設施及防震災之整備)等三大項。此三大項 之防災規劃理應涵蓋於總體防災規劃架構內。亦即都市防災應做 一貫性與全面性的思考,使防災能面面俱到並發揮最佳功效,而 且並能與日常生活相互結合,作不重複浪費資源的有效利用(蕭 江碧、黃定國,1995)。
四、都市災害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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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瞭解都市災害發生對於都市的損害程度,首先需從都市災害的特 徵與構成要素加以探討,茲分述如下。依據 1989 年行政院經建會住都 處對於都市災害的特徵闡述,陳建忠等人(2002)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都市因人口與設施發展高密度化,單純的災害發生經常造成 多樣的損害程度與型態
由於多數人口居住於都市,建築物分佈密集,因此一旦發生 災害,受損之建築物與公共設施(如維生管線等)容易成為新的 災害誘因,促使單一災害發生演變成為大面積、大範圍涉及層面 眾多的複合式災害型態。
(二)都市地區災害受重視程度應依地區區位而有不同解決之對策 都市內發生的天然災害種類繁多,應依地區的災害特性不同 有所差異,有些地區重視地震災害(例如位於斷層帶附近或是地 震頻繁區等),有些則是重視水災(如低窪地區等)。而有關都市 發展政策,則須針對地區區位特性差異,採取不同的因應對策(例 如透過土地使用計畫劃設禁限建地區等),藉以減少災害發生所 造成的損害。
(三)容易形成都市或聚落地區相較於其他地區更容易發生災害 長期以來,都市或鄉村聚落經常聚集大量人口,為因應都市 居民的生活需求,經常需要藉由河道或道路交通系統來運送所需 物資,卻也因此造成河川或部份天然環境遭受破壞,無形中也增 加了周邊地區災害發生的機率與頻率。
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都市防救災空間
都市災害之課題可區分為防災科技、災害預防、國土保全及災害復 舊等四個課題系統。將此系統導入都市防災體系,以建立都市防災整體 計畫架構。欲建立此系統必須配合制度面與技術面之結合,所以又可區
分為(1)中央研訂(上位計畫)之「都市防救災基本計畫」;(2)在防 災上從事預測、模擬及對策研究之「防災科技」;(3)在預測階段之都 市計畫層面,稱為「都市計畫防災」;(4)屬於都市基盤與人為工程設 施部份,稱之為「都市防災基盤」;(5)在都市管理方面,稱之為「都 市防災管理」,參見圖 2-1-1。就都市計畫層面而言,除防災系統規劃外,
更應落實至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中,稱之為「都市計畫細部 計畫地區防災設計」,如此才能使都市成為安全都市。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第二條的定義,主要內容為「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後,
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都市計畫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份辦理。但都市 計畫發佈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為 能使本計畫規劃成果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內容相結合,因此回顧都市 計畫通盤檢討相關條文與都市防災規劃間之關係。
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995 年之專題研究「都市與建築防災整體研 究架構之規劃3」的研究成果顯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過程中,應充份 考量都市計畫地區防災空間規劃的成果,並予以協調整合後透過不同的 管道與方法(例如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來滿足地區防災的空間需 求。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相關條文與都市防災規劃間之關係,參見表 2-1-1 來表示。
3蕭江碧、黃定國(1995),「都市與建築防災整體研究架構之規劃」,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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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1 都市與地區防災體系規劃圖
資料來源:蕭江碧、黃定國,都市計畫防災規劃作業之研究,1995。
表 2-1-1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相關條文與都市防災規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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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 萬人口以下者,以每千人 0.15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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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盤檢
討條文 條文內容 都市防救災空間系統規劃資料項
目與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綠 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 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防災據點防災力評估、防救災交 通動線評估與檢討。
第四十三條
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 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 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1.利用新訂計畫補足必要防災空 間設施。
2.利用通盤檢討補足必要防災空 間設施。
3.利用市地重劃補足必要防災空 間設施。
4.利用土管或都市設計增設必要 防災空間設施。
5.運用都市設計與基礎建設落實 都市防災。
6.運用都市更新及大規模開發增 設防災空間設施。
資料來源:何明錦、黃定國,都市與建築防災整體研究架構之規劃,1995;葉世文、
王聖銘,臺東市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示範計畫,2005,本計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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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生活圈劃設
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劃設
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