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Lavulang」時期的氏族組成與經濟生活
第二節 Lavulang 的生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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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Lavulang 的生產空間
一、 文獻中布農族的生活空間
(一)部落Asang
在布農族語裡,「部落」一詞通常以「Asang」來表示,其意包含了生活圈的 中心、基地、活動棲息地、聚落地或古老棲息地等,布農族傳統的Asang 附近一 定有肥沃的土地可供耕種,並在溪谷附近,有水源供給,通常是一個適宜建屋居 住、且已有人群聚居的地方(海樹兒,2006:39)。據海樹兒(2006)的研究,Asang 一詞實指涉了不同的空間範疇,具有中心性、層次性、時空性和政治性等特質。
舉例來說,過去大分社附近有許多小社,其行政中心為Mundavan 大分社,因而 成為族人對大分地區的通稱;Asang 也可能是過去的獵場(hanupan)、或舊部落
(mai asang)。
在日治時期的蕃族調查報告書(楊淑媛,2008)即記載「社」有幾種不同的 形式:1)由一個擴大家族所組成。2)社又分許多小社,以同姓組成為主。3)
為照顧耕地散居者仍受同一族長指揮。「社」乃是日治時期原住民族部落的行政 單位,接近於「Asang」的概念,由於「Asang」的組成基礎來源為「siduh」,使 得「Asang」一詞指涉不同的人群單位範疇,可能指的是一個家族(tastu luma)
所形成的部落、不同的siduh 但彼此間為 kautuszang 的關係(即所謂的同姓)或 是由不同的siduh 但彼此間有 mavala(姻親)或 kavaiz(友氏族)關係存在的部 落。可能是散居型態也可能是聚居型態,人數少則十幾人,多則百人。
在當代我們對於部落的概念,不一定同於老人家口的Asang,每一個時期的 Asang 都有可能指涉不同地點及人群範疇,「Asang」這樣的多義性質其實與「siduh」
本身具有移動、離散的性質有關,siduh 概念具層次性、關係性、變動性。當一 個Asang 裡的 siduh 成員因生活領域不足、或不合、征戰等原因時,便會向外擴 張,尋找新居地及新耕地,而在遷移的過程中再不斷的分家(minvaz),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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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Asang,這也使得最晚進行遷移的高雄地區之布農族的部落多呈現「大分散、
小集中」之因(葉家寧,1995;海樹兒,2006)。而這些新建的部落又會再慢慢 呼朋引伴,邀請他的mavala(姻親)或 kavaiz(友氏族)前來同住,或是為了尋 找結婚對象而遷移至其他部落,進而形成了今日複雜樣貌的Asang25。
(二)家
1. 家(lumah)的定義與規範
「家」是布農族基礎的社會與經濟生產單位,過去的文獻中往往以「lumah」
一詞作為家的譯詞,然而,在布農語中「lumah」一詞指涉的是房子,是作為家 屋的具體建築物,而非可通譯為中文的「家」。「tastu lumah」則可譯為同一個家 屋,或是指涉住在同一個家屋下的團體成員,也就是住在一個家屋底下的成員範 疇可被稱作一家人。中文的「家」具有多義的性質,有時指物理上的家屋、有時 則是心理或心靈上的象徵,在的不同情境中所表達的「家」,都可能指涉了布農 語中的不同詞彙。因此,不管是lumah、或是 tastu lumah,都應注意族人所說的 前後語意與情境,才能明確區分兩者的差異,以及當時所指涉的對象。
方志榮(1998:63)亦提及「家」包含兩種意義,第一種是指外在具體可見的 建築,意義等同於「家屋」;其次是指同在一個家屋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一群人,
意義等同於「家人」,而一個建築之所以能被稱之「家」,乃是因為在這其中有灶
(baning),因而能提供住在這個建築中成員三餐之飲食,而一個家屋中只能有一 個灶,分家的意義在於族人的認知中等同於在另外一個建築內建立一個新的灶。
方志榮(1998:63)進一步闡釋「灶」是一個家中重要的構造之一,具有重要的象 徵意義,在某些場合中也常被用來做為家的代名詞,例如在布農語中,所謂一家 人(tastu lumah)就是「用同一個鍋子吃飯的人」,或是用「同一個灶來煮食」(tastu baning)的一群人或是「因為我們都是吃同一個灶所煮的東西,所以是一家人」。 方志榮(1998)更透過布農族社會生活中所運作的共食關係,更明確指涉了什麼
25從地名、部落名稱亦可發現「Asang」和「siduh」之間的關係。例如布農族的部族名可用來指 涉古老的根據地,例如:Isbukun 郡社群 其過去的古老根據地即是 Asang Bukun 郡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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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人才能夠成為家人。第一類純粹屬於日常的共同飲食關係,第二類則是指透 過在某些祭儀的場合中(例如小米入倉祭、打耳祭)共食禁忌的小米(祭粟)和 豬肉(祭肉)所建立之關係,兩者所包含的成員大多是重疊的,然而第一種在性 質上屬於開放的關係,第二者卻包含相當成分的禁忌存在,藉由對禁忌小米與豬 肉的共食,得以清楚的區分親屬與非親屬,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外人想要成為一 個家的成員,首先必須先經過每日的共食活動,才進而獲得可共食進祭小米與豬 肉的資格方志榮(1998:69)。也就是說,一個外人一旦經過共食祭粟與豬肉的這 個過程,便能真正成為這一家的成員。
2. 家的形式與功能
「擴展家庭」是布農人理想、偏好的lumah 模式,20 人以上的家庭不在少數
(岡田謙,1938),葉家寧(1995)在高雄境內的訪談資料中提到,更有達 50、
60 人同住的大家庭。從筆者訪談耆老過去的居住經驗亦能得到應證,最少幾乎 都有10 至 20 人同住一個屋簷、共事生產。
早期的研究者認為,南部布農族聚落的單位與組織均尚未完成,缺少明確的 地域界線,故家(tastu lumah)是最基礎的社會單位。生產活動山田燒墾農業是 以tastu lumah 為單位,旱田及勞力都以 tastu lumah 的所有為基礎(黃應貴,1989a), tastu lumah 是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也成為獵場和耕地的實際擁有者。此外,南 部布農族人的家在各種祭祀活動的獨立自主性也增強,各家自行舉行祭祀儀式,
較少如中部布農族聚落類似公巫(lisigadan lusan)的存在,這和遷移時是以個別 的家為單位逐步展開移動有關。其次,透過婚姻交換而建立的關係也取得了更大 的社會重要性。在家的層次之上,並沒有聚落層次的社會關係,群體與群體之間 的關係基本上是透過婚姻交換來建立,這也表現在南部實行交換婚的比例是最高 的(楊淑媛,1992)。
3. 傳統上的「分家(minvaz)」
布農族人在過去是一個典型的大家庭制,家屋住著二、三十個人是常有的情 況,人手眾多而有力量,可使別人家境而畏之,不敢欺侮,且藉此可以增加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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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防禦力。除非家裡的父母與子女、兄弟之間情感不合或環境因素而另尋適宜的 耕地建屋,通常大部分的布農族是不願分家的(海樹兒,2006:215)。早期研究亦 指出布農族不贊成lumah 的分裂,他們相信 lumah 的大小會影響財富多寡,酒肉 多、粟藏之豐、豬隻之眾、獵物之多,代表lumah 的富裕及勢力(馬淵東一,1974)
而另尋耕地雖然不一定會離開原居地,但遷移至高雄的布農族在遷移之始卻 是以家(tastu lumah)單位,各家自行遷移至此尋找新居地。探究其離開原居地 的原因,大抵是因原居地人口增加、造成生活上的壓力,連帶耕作地之不足;為 尋求狩獵物及耕作適地;伴隨兄弟或姻親之移居;面臨平地人或異族之壓迫;發 現新居地且試種成功;擬移居地已透過和解、交換或婚嫁取得土地,沒有外敵的 憂患;或原居地遭遇地震、水災、土石流等天災(海樹兒,2006:106)。
(三)獵場(hanupan)與耕地(huma)
以獵場來說,獵場所有權通常是屬於父系氏族,但凡氏族內的成員皆可使用,
獵場通常分屬於好幾個區而分屬於該父系氏族下的家庭,而當一個人在其所屬獵 場內狩獵時,獵物就必須分享給他的氏族成員、姻親等,若是到別的氏族獵場上 打獵則須經過其他氏族獵場所有者的同意(黃應貴,1982、1992),布農族學者 海樹兒(2006)更進一步細緻的區辨氏族,認為 hanupan(獵場)通常是以 tastu kautuszang 共有,獵物須帶回部落對 kautuszang 家戶平均分配。
在農耕部分,旱田通常是由第一位成功舉行 mapulaho 開墾儀式的男性父系 氏族或亞氏族所擁有,同一氏族的任何親屬可任意取用他的休耕地,過去傳統布 農族為山田燒墾的輪耕社會,耕地並不固定,故往往一家所使用的耕地是另一家 的休耕地(黃應貴,1992;顏浩泙,2009)。
二、 以
tastu lumah 開展的親屬關係
由前段可知,過往布農族研究中,對於Asang 有許多的解釋,甚至會將「部 落」一詞直接替換成Asang,忽略了各個地區因為人口遷移及組成的差異性,甚 至不一定每個部落都會有mai asang(舊部落)的觀念。在筆者所進行的許多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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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當問到拉芙蘭部落的 mai asang 在哪裡時,大多數的耆老並不會回答在 Lavulang,反而是在更久之前可能是還未遷移到高雄之前的居住地,才會稱其為 mai asang。更多時候,耆老都是以 mai lumah 來稱呼在搬遷到拉芙蘭部落之前的 居住地,不會是以中文指稱「舊部落」也不會是「mai asang」,而是說「以前我 們的mai lumah 在 Lavulang」。
由於南部的布農族在遷移時並非同時、大量地進行,而是以個別的家為單位 於不同的時間進到荖濃溪流域,故使得早期南部布農族並沒有聚落層次的社會關 係,而是以家(lumah)作為最基礎的社會與經濟活動單位(楊淑媛,1992)。「擴 展家庭(extended family)」即是布農人理想的 lumah 模式(岡田謙,1938),過 去居住在拉庫斯流域的布農族人,家庭模式亦多為擴展家庭26,往上可追溯到三 代同住一戶,一個家屋內的人數十到二十人為普遍,有些更可多達四、五十人,
這也使得家(lumah)成為獵場和耕地的實際擁有者(楊淑媛,1992)。
圖4:拉芙蘭部落各氏族與家戶之 mai lumah(舊家屋)
26 擴展家庭係為由多個核心家庭所組成的家庭。通常為祖父母、父母、已婚子女同住,通常兩 代以上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皆屬於擴展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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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芙蘭部落的布農族人普遍認為,過去曾為tastu baning(吃同一鍋飯)、tastu
拉芙蘭部落的布農族人普遍認為,過去曾為tastu baning(吃同一鍋飯)、tas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