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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住民族與部落之界定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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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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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治 政 大 從原住民族與部落之界定論原住民族傳統 立 ‧. ‧ 國. 學. 智慧創作保護之法制. er. io. sit. y. Nat. n. al v 指導教授:吳秦雯 博士 i n C hengchi U. 研究生:陳詠.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 謝辭. 回想報考母校重回校園的決定,迄今仍覺得大膽!非大學法律本科系 學生,除了要補上許多學分,還要完成論文,我認為這是相當艱困的任務。 歷經四年,於今能完成學業,心中滿是感謝。 首先要先感謝吳秦雯老師在論文寫作的指導,原住民族法領域一直不 是我國法學研究的主流,研究所課程我也未能接觸類似主題,因此在論文 書寫上,援引學理、民族學家的田野資料總是覺得戰戰兢兢,從一開始不. 政 治 大. 知如何下筆的茫然,到最終完成撰寫,實在有賴老師的指導與鼓勵。這篇. 立. 論文的完成,也要感謝蔡志偉老師與沈宗倫老師撥冗擔任口試委員,從原. ‧ 國. 點,提高論文的完成度。. 學. 住民族法、智慧財產權法切入,給予許多寶貴的建議和未曾思考過的觀. ‧. 最後要感謝自己的家人朋友,在學業路途給予的各種幫助打氣,謝謝. Nat. sit. y. 莉珊、佳湄給予我論文方向的建議,催促寫作進度比我還急,最後傳授口. er. io. 試經驗使我收穫良多,兩位是我研究所最好的朋友與戰友。還記得甫入學 時連三段論法都不會寫,看不懂費解拗口、多重否定的判決,要不是與同 a. n. v i l n Ch 儕互相取暖、討教學習,枯燥唸書的日子才能多些愉快的回憶。謝謝恩凡 engchi U 體諒我準備考試、寫論文時的煩躁和壞脾氣,不論在精神與經濟上都給予. 百分百的支持。感謝大家的幫忙,於此未能一一列名。謹祝福仍為論文、 國考努力的夥伴,在不久的將來都能實現自己的理想。.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3) 摘要. 原住民族與部落同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條例》的權利主體,自 原創條例制定以來,已有不少原住民族及部落申請傳統智慧專用權並核定 通過。惟關於權利主體歸屬,原創條例限定於二者,本文認為有再參酌餘 地,其因原住民族以傳統規範結合而成不同目的的團體相當多,將特定傳 統文化表達歸屬於原住民族與部落二者,可能不合乎民族需求。. 政 治 大 利,其行使應以何種團體行使為宜。首先檢視我國的民族認定法制,我國 立 本文嘗試從憲法學理的集體權利出發,探討原住民族文化權的集體權. 法制上的原住民與原住民族認定問題,一直由國家掌握認定標準,其一致. ‧ 國. 學. 性規範未考慮民族內部對於誰是我方的認同,與國際法關於原住民認定的 相關文件見解不同。其次以民族誌的整理呈現原住民族內眾多的社群團. ‧. 體,以現代政府之統治者方便管理劃設的番社,有可能與傳承保護傳統智. sit. y. Nat. 慧創作的社群團體不一致。最後針對專用權的行使,權利主體法律定位不 明的問題嘗試提出個人的修法建議,希冀使原住民族與其內的社群團體得. io. n. al. er. 以行使本法規定的集體權利。.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集體權利、原住民、原住民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架構 .................................................................. 2 第二章、 台灣原住民的「民族」認定 .................................................................. 4 第一節、 台灣原住民族民族認同與認定問題 ............................................... 4 一、 二、 第二節、 一、 二、. 邵族的民族認同與認定 .................................................................. 4 平埔族群的民族認同與認定......................................................... 12 台灣原住民身分認定的法制沿革 ................................................. 19 日治時期(1895~1945) ............................................................ 19 中華民國時期(1945~迄今) ..................................................... 20. 第三節、 一、 二、 三、. 國際法上的原住民認定 ................................................................ 2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人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 29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少數民族的權利 .......................... 31 「對原住民歧視所產生之問題研究」調查報告書 ...................... 3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四、 《第 169 號有關在獨立國家中的原住民族和部落民族公約》... 34 五、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35 第四節、 小結 ............................................................................................... 36 第三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權利主體 ................................................................ 38 第一節、 專用權人的集體權利 .................................................................... 40. y. Nat. 二、 三、 四、 第三節、 第四節、. 賽夏族的社群團體 ........................................................................ 49 鄒族的社群團體 ............................................................................ 56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與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 ...................... 62 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 .................................................................... 65 小結 ............................................................................................... 74. n. al. er. sit. 從憲法看集體權保障 .................................................................... 41 以憲法作為原住民族集體權依據 ................................................. 44 放寬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申請資格 ............................................. 48 立法院提案版本差異 .................................................................... 48. io. 一、 二、 第二節、 一、.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權利救濟 ................................................................ 77 第一節、 我國行政法律關係 ........................................................................ 77 一、 行政救濟之當事人 ........................................................................ 78 二、 原住民族與部落之當事人適格 ..................................................... 80 第二節、 國際原住民傳統知識創作保護現況 ............................................. 86 一、 美國 ............................................................................................... 86 二、 澳洲 ............................................................................................... 92 三、 中國大陸 ....................................................................................... 96 I.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5) 第三節、 小結 ............................................................................................... 99 第五章、 結論 ..................................................................................................... 101 參考文獻 .............................................................................................................. 105 一、中文文獻 ............................................................................................... 105 二、英文文獻 ............................................................................................... 10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I.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6)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近年來原住民族在國際法上努力尋求立法保護傳統文化,我國的《原 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本文簡稱原創條例)於 2007 年公布施行, 其規定內容是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作為保護標的,賦予專用權人「智 慧創作專用權」 ,屬一種有別於現行法律制度的「特殊權利」1 。這種特殊 權利的建立,不但影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傳承,一般社會大眾亦關心如何 使用文化素材方無侵權疑慮。. 政 治 大 得以近用的文化資源劃入保護範疇。劃分資源歸屬不是易事,資源歸屬爭 立 原創條例規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表達2,將原落於公共領域,大眾皆. 議不但存在一般大眾與原住民族間,也存在不同原住民族、同一原住民族. ‧ 國. 學. 內不同社群團體間,然而文化是互相交流影響,不斷因應社會變遷充實內 涵的,因此權利主體為何,權利客體又該定錨在文化的某個面向亦是難題。. ‧ sit. y. Nat. 關於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歸屬,會因系爭標的性質、文化意義、部落對 其近用模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原住民族本有傳統規範,當國家法制與傳統. io. a. er. 規範可能發生衝突,究竟應如何調整才能達成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n. v l 目的,本文舉出族群內部有許多異於部落的社群團體,其承載的文化內涵 ni Ch. U. engchi 非能簡易的以一個地緣團體來限定範圍,以統治者方便管理劃設的番社, 有可能與傳承保護傳統智慧創作的社群團體不一致。 原住民族與部落同為原創條例的權利主體,究竟原住民族應如何認 定,有必要探究原住民與原住民族間的依存互動及內部的自我認同。我國 法制對於身分認定問題,過去以行政命令作為原住民認定法源,有違法律 保留原則,又若無原住民身分,就不能登記原住民族的歸屬,原住民族認 定法制實有檢討必要。本文認為原住民身分應該是一種自然事實,不因行 政機關登記管制得喪,排除部分原住民族人回復原住民身分,違反兩公約 1. 黃居正,傳統智慧創作與特殊權利─評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台灣原住民族 研究季刊,第 3 卷第 4 期,頁 11-46。 2 原創條例第 3 條 1.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7) 對少數族群文化權的保障,應儘速接軌國際人權對原住民權利保障予以修 正。 筆者希冀能基於過去學者們對於原住民身分、集體權利的學理與討 論,輔以民族誌對原住民族傳統規範記載,探討原創條例所應保護的主體 為何,兼論權利客體保護範疇。最終參考有廣大原住民,法律、實務面皆 多有討論的美國、澳洲、中國大陸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保護法制,希 能對原創條例提出若干修法建議,期原住民族能依照自身的民族文化,使 權利主體與持有該權利客體的社群盡量一致,並明確賦予民族與部落法人 地位,以行使本法賦予的集體權利。. 立. 政 治 大. 第二節、研究方法、範圍及架構. ‧ 國. 學. 本文研究主要透過文獻分析方式為主,文獻種類包括:原住民族傳統. ‧. 文化表達的相關訴訟判決,以及與本文主題有關的專書、期刊、論文、相 關法令草案、主管機關函釋、主管機關的研究報告與數據、新聞時事報導. er. io. sit. y. Nat. 等。. 以前述參考文獻,本文針對論文目的進行主要章節安排,對原創條例 a. n. v i l n Ch 的權利主體原住民族與部落進行界定,最後綜合以上,希冀提出修法建議 engchi U 以供參考,期與權利客體的擁有者一致。 本文研究範圍主要探討原住民族、部落與其他社群,乃至原住民個人 的界定,著重關心原創條例保護規範下,傳承特定傳統文化表達的權利主 體。除權利主體的界定探討,亦兼論權利客體即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 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 成果表達的權利範疇。本文亦整理美國、澳洲、中國大陸對原住民族傳統 文化表達的法制規範與相關的實務判決。 在論文架構上,本文共有五章,在緒論章部分就問題意識的研究動機、 方法、範圍與架構做簡要介紹。因原創條例以「原住民族」與「部落」為 2.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8) 限,作為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權利歸屬,從而第二章安排從原住民族的 認定展開,整理我國的原住民族認定、原住民的認定法制,與國際法上的 原住民認定,並舉我國傳統九族外第一個被政府認定的民族─邵族,與尚 未被認定的平埔族群為例,求理解原住民族內個體與整體間的互動,釐清 定義和分別闡述誰有權認定原住民身分。 第三章先釐清本法保障的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性質,再依原住民族的 傳統習慣與內部社群團體不同,判斷應由何種社群團體行使該集體權利為 宜。第一節整理學說對於集體權利的討論,以憲法解釋作為確立原住民族 集體權的路徑。第二節進一部討論應由哪種團體適宜作為行使該集體權利. 治 政 大 社群團體相當多,就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的運作,本節試舉有介於原住民 立 族與部落間的次級團體─賽夏族與鄒族為例,應有值得討論之處。第三節. 的主體,即特定傳統智慧創作之歸屬。因原住民族內因應各種目的組成的. ‧ 國. 學. 則就文化交流面論權利主體的釐清,特別是原創條例以著作權為制度設計 考量,卻沒有著作權法要求的原創性要件,這點將讓權利客體範圍擴大至. ‧. 原屬公共領域的傳統文化表達,在多民族混居的現況下權利歸屬上尤不易. sit. y. Nat. 釐清。. er. io. 第四章重心放在專用權的權利救濟,特別是關於權利主體衝突部份,. n. al 傳統智慧創作的歸屬主體即便已釐清,然就目前我國的法制規定,原住民 iv C. n. hen hi U 族與部落尚非權利義務主體而有行使權利的資格闕漏。礙於我國尚無針對 gc. 專用權行使爭議的訴願或訴訟案例,因此第一節僅就程序面探討原住民族 與部落的程序當事人適格問題。第二節則介紹國際上對於傳統智慧創作保. 護的狀況,以皆有廣大原住民,法律、實務面皆多有討論的美國、澳洲、 中國大陸為例,闡述以商標、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利弊。 而於末章,即第五章綜合以上學說、實務討論與民族誌的紀錄,提出 筆者的見解及建議修法方向。. 3.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9) 第二章、台灣原住民的「民族」認定 原住民運動在我國的實踐,從向國家要求平等對待、消除歧視至要求 原住民族自治,過去如邵族推動自鄒族獨立的正名運動,賽德克族與太魯 閣族要求從泰雅族獨立出來,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亦自鄒族分開, 都是成功的原住民族運動之例。而如平埔族群正名、要求返還土地、要求 原住民族自治等,是迄今努力中的原運議題。台灣原住民族運動是跨數族 群的運動,原住民族基於差異享有的特殊權利,亦是加速原住民族追求正 名的動力之一。3. 政 治 大. 立. 第一節、台灣原住民族民族認同與認定問題. ‧ 國. 學. 我國對於原住民族的定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 ‧. 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 sit. y. Nat. 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 io. a. er. 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n. v l 邵族是傳統九族外第一個被政府認定的民族,象徵台灣原住民族集體 ni Ch. U. engchi 權的確認,其推動正名的民族認同與認定過程,對其他原住民有積極正面 意義;另一方面,許多平埔族因錯失幾次政府公告登記「平地山胞」期間, 迄今未取得原住民身份,更無法登記原住民族別。以下分別以邵族與平埔 族群作為闡述民族認同與民族認定之例: 一、邵族的民族認同與認定 邵族分佈於南投縣魚池鄉及水里鄉,2018 年 2 月統計邵族人口 779 人,人口數僅次於 2014 年從鄒族脫離正名的拉阿魯哇族(395 人)與卡那 卡那富族(330 人),是台灣原住民族中人口數相當少的原住民族。2001 3. 雅伯甦詠.博伊哲努,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台灣原住民研究論 叢,2 期,頁 146,2007 年。 4.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0) 年政府核定邵族為台灣第十個原住民族,此前日本政府和清政府都將邵族 視為介於熟番和生番之間的「化番」 ,介於已接受教化且漢化程度高的「熟 番」 ,與內山尚未接受教化並保有豐富本民族文化特質的「生番」之間。 日月潭邵族因為日本學者研究之分類,有的認為是阿里山鄒族一支 4,有的 以為他們與南鄰的布農族具密切關係5,有的以為最好把他們視為獨立族群 6。. 中華民國政府時期延續日本政府研究,於 1954 年將台灣原住民族核定 為九族,分別是泰雅、布農、鄒、賽夏、魯凱、排灣、卑南、阿美、雅美 等九族,邵族被視為鄒族的一支,在戶籍身份是「曹族平地山胞」7,意為. 治 政 大 學考古人類學系陳奇祿等人在《日月潭邵族調查報告》中,紀錄了邵族在 立 社會、經濟、宗教、體質與語言五大面向基礎資料,為民族識別做出重要 鄒族人在平地的原住民,享有原住民身分優惠待遇。直至 1958 年台灣大. ‧ 國. 學. 貢獻,儘管當時官方仍不承認邵族法定原住民族地位,但此後學界與民間 慢慢出現邵族不是鄒族,而是九族之外另一族的論調。. ‧. y. Nat. 邵族人自稱為「Thaw」意思為「人」 ,或稱「ita thaw」 (伊達邵)即「我. sit. 們人」的意思,指稱人群範圍包括「邵族和邵族以外的人」 ,有些耆老認. er. io. 為不應用「ita thaw」指稱我方,而應用「yamin thaw」來特別指稱叫做邵. n. al 族的人。少數老一輩的人猶自稱「shwatan」 ,邵族祭師念唱的祭詞稱我群 iv C. n. h e n 32 年(1693 為「shwatan」 , 《諸羅縣志》記載康熙 h i U 年)時,新附生番六社 gc. 之一有「水沙連思麻丹社」,道光 8 年(1828 年)的埔里地區歷史文獻裡 自稱「思貓丹社」。「Thaw」、「邵」 、 「shwatan」 、 「思麻丹」 、「思貓丹」都 具有穩定代表人群共同體的意思。8 今日的邵族經濟社會宗教已融入漢族間,部落歸入政府的普通行政. 4. 森丑之助,台灣番族圖譜,1915 年,頁 9。 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1899 年,頁 26-27。 6 馬淵東一,高砂族の分類:學史的回顧,1953 年,頁 20。 7 鄒族舊稱曹族。根據邵族人從阿里山追逐白鹿到日月潭的傳說,日本學者森丑之助做出居於該 地的「水社化蕃和阿里山蕃是同族的結論」 ,將邵族視為阿里山北鄒族的一支 8 簡史朗,mintháw ya minshpút? (做番抑是做人?)──邵族的祭祀體系與民族邊界,國立 政治大學民族系碩士論文,頁 65、137。 5. 5.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1) 區,傳統部落組織式微。據陳奇祿等的調查,邵族原有部落組織與氏族組 織一致,即一個氏族的成員多聚於一地構成部落,部落雖常有小氏族依 附,但氏族數與部落數可謂一致,氏族長老亦為地域領袖。頭目為世襲制, 如部落有事頭目無法單獨決定時,則召開部落會議,部落會議由各戶戶長 為其成員9。目前邵有七大氏族,分別為袁、石、毛、陳、高、丹、白,氏 族內不內婚,由於邵族人口數太少,現多與外族通婚。祭祀中,各戶會把 象徵祖先的 Ulalaluan(公媽籃)10放於祭祀會場,由族內的先生媽11禱念祭 詞恭迎各氏族的祖先。 既然官方稱邵為鄒的一支, 「我是誰?」 、 「邵與鄒又多親近?」種種疑. 治 政 大 擔任日月村村長時(1990-1994)曾號召族人回阿里山鄒族的達邦部落「會 立 親」參觀鄒族的歌舞,結果不但沒有更鞏固雙方族群連結,反而生出更多 問即存在族人心中。1980 年代開始,原住民權利意識高漲,族人石進財在. ‧ 國. 學. 疑點12,包括兩邊語言南轅北轍根本無法溝通,祭儀時間地點目的方式也 不同,外表上服飾衣著也有甚大差異,會親完有些族人反而留下「我們明. ‧. 明是邵,為什麼稱我們是鄒?」的疑竇。有些族人對本族起源的逐鹿傳說. y. Nat. 產生懷疑13,有長老熟悉逐鹿傳說,曾表示邵族是從阿里山過來的,但因. sit. 為曾經回到阿里山溯源發現語言與服飾兩者皆不相同,所以懷疑族內的逐. er. io. 鹿傳說是否真實;有族人認為祖先根本不是追白鹿才跑到日月潭,而應該. n. al 是祖先美化了被阿里山鄒族所追趕的故事,而且兩邊語言根本不相同,祖 iv C. n. hen hi U 先真的是在追白鹿嗎?有的族人直接否定與阿里山的聯繫,因語言不同之 gc. 故而認為邵族祖先應從菲律賓來的;有族人認為就算被視為鄒族也沒關. 係,邵族有自己的傳統;有族人並不清楚自己的族稱,只知道以前祖先從 阿里山過來,但語言改變了,只知道山上的族群為布農族(Bunun) 。起源 故事源自族人口傳留下,不管邵族起源是否真的自阿里山追趕白鹿來到日 月潭,經過兩方會親活動,比對文化習俗與語言,確實引發邵族內部自我. 9. 陳奇祿等,日月潭邵族調查報告,頁 26。 邵族的傳統祖靈信仰。籃內放置先人衣物,邵人分家時會由籃內提取部份衣物,再放置新的 衣物入內。公媽籃又稱祖靈籃通常由家中男性繼承。 11 邵族祭師,由女性擔任。 12 見簡史朗,mintháw ya minshpút? (做番抑是做人?)──邵族的祭祀體系與民族邊界,國 立政治大學民族系碩士論文,頁 128。 13 謝世忠,身份與認同:日月潭邵族的族群構成,台灣原住民國際研討會,1999。 10. 6.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2) 認同的矛盾,企求重新認識邵,因此族人對「邵族正名」日益積極,向南 投縣政府及中央投書陳情,要求將族稱由鄒族改為邵族。 圖一、公媽籃與先生媽.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說:五位先生媽並排坐開始吟唱祭歌時,五個人分別面向不同方向,注. y. sit. Nat. (一)成為邵人-被夫家認可的女性. ‧. 視著各自負責的祖靈籃。圖片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er. io. 邵族是父系社會,傳統上以男性繼承為主,若家中始終無出男子,便. n. 由氏族外贅入一名以繼承公媽籃,在族人眼裡當然被視為族群的一份子, a v. i l C n 祭儀中先生媽對公媽籃誦念家人名字時,該贅夫之名將會被誦念出來。女 hengchi U 性在婚嫁前後則有所不同,婚前屬於父親家族裡的成員,婚後進入夫家而 「暫時屬於夫家」。此時嫁入的女子並未正式取得夫家認同,原因在於女. 子尚未在邵族的農曆八月新年祭典中擔任主祭「Pariqaz」 ,未擔任過 Pariqaz 的女子的靈還在娘家那邊,由負責娘家家族的先生媽在祭儀中誦念出該女 子之名。Pariqaz 由邵族夫妻共同擔任,可自己爭取,也可由族人推舉,唯 夫妻必須雙方健在且得公眾信賴。主祭是新年祭總負責人,有 Pariqaz 的那 年新年祭期會比沒有 Pariqaz 的新年較長,但不超過一個月,因為擔任 Pariqaz 要每晚牽番仔戲(Shmayla,即做戲之意)給祖靈與族人看花費較 多。有 Pariqaz 的新年祭是以娘家送來象徵祖靈的布料,經由先生媽祝禱告 訴祖先,然後加入夫家的公媽籃中做結。此時,嫁入的女子從此才算是真. 7.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3) 正脫離娘家,正式成為夫家的家族與氏族成員。 靈歸何處,往生後是否有後輩祭拜成為爭取 Pariqaz 的考量,2003 年 擔任 Pariqaz 的黃秀蘭是卑南族人,因其先生石振源爭取而成為 Pariqaz。 他稱: 「我的太太嫁來我家已經快 30 年,和我一起同甘共苦一輩子,而在 Mulalu(祭典)時竟然完全沒有念到她的名字,可見她仍被排除在我家的 公媽之外,這對她是非常不公平的,趁我身體還健在時,我要趕快讓她作 過 Pariqaz,否則一旦我不在了,依照我們邵的規矩,沒有丈夫的妻子就 不能擔任 Pariqaz,作過 Pariqaz,她才算真正是我們家的人,我對她才 算有個交待」 。14. 治 政 大 先生媽 Nuy 石玉英則說:「Mulalu 時先生媽先將家人的名字逐一唱念 立 出來給祖先知道,但是娶入的媳婦如果沒有作過 Pariqaz,則她的名字會 ‧ 國. 學. 被刻意跳過不念。嫁出的女兒如果在夫家未作過 Pariqaz,那麼她的靈仍 然屬於娘家,先生媽在娘家拜拜時也會誦念她的名字。這就是我的父親當. ‧. 年一直鼓勵我要作 Pariqaz 的原因,他說嫁出去的女兒若沒有作過. y. Nat. Pariqaz,那麼她將來死後 Qali 不會被歸入夫家的 Ulalaluan,而娘家這. sit. 邊拜拜時也不會再念她的名字,她的 Qali 將很可憐,會茫茫渺渺、無依. er. io. 無偎到處漂流。我的父親不但鼓勵我作 Pariqaz,也鼓勵我作先生媽,他. n. 15 al 常常說這樣子我的娘家和夫家兩邊的祖先就都不愁沒人祭拜了」 iv. Ch. n U engchi. 由擔任 Pariqaz 的動機可看出未作過 Pariqaz 族人心中的焦慮,即死後 會不會被邵族祖靈接受,這點不但是邵族女性的擔憂,亦是嫁入邵族的外 族女性的擔憂。透過擔任 Pariqaz,邵族人將非我家族、族群的成員納入我 群當中,成為邵的一份子。. (二)成為邵人-公媽籃的祭拜 14. 簡史朗,mintháw ya minshpút? (做番抑是做人?)──邵族的祭祀體系與民族邊界,國立 政治大學民族系碩士論文,頁 77。 15 見簡史朗,mintháw ya minshpút? (做番抑是做人?)──邵族的祭祀體系與民族邊界,國 立政治大學民族系碩士論文,頁 128。 8.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4) 邵族傳統信仰核心是祖靈信仰,祖靈能庇祐族眾,讓族人平安健康, 且賜福給族人,使其代代繁衍並生生不息。其形象化的具體,是每個家戶 供奉一只藤或竹編的 Ulalaluan 公媽籃,籃內是祖先流傳下來的衣服飾品, 凡是族中之重要祭儀,例如播種祭、狩獵祭、拜鰻祭、豐年祭等,都以公 媽籃為供奉對象。由先生媽作為族人與祖靈間的中介。成為先生媽有嚴格 的訓練過程,其資格必得擔任過 Pariqaz 的女性族人,先生媽本族可能為邵 族,亦有可能是外族人。自己家裡的公媽籃由本家出生的先生媽負責儀式 祭拜,並誦念家族成員,然先生媽不只服務家族的祖靈,更向氏族祖靈與 居住在 Lalu 島(舊稱光華島)的最高祖靈服務。. 治 政 大 分家有無再立新公媽籃,不然公媽籃可能仍由長嗣奉祀。分支出去的核心 立 家庭,雖是當今戶政登錄的戶籍戶,卻因家裡未有奉祀公媽籃,在邵人眼 一個主幹家庭只有一個公媽籃,但主幹家庭分成數個核心家庭後,視. ‧ 國. 學. 裡該家庭成員仍被視為與長嗣同一公媽籃戶,同一個祭祀單位。公媽籃象 徵祖先,平時不可隨意驚動,除了家戶內發生重大事情如搬家、娶親、分. ‧. 立公媽籃等,會請先生媽來祭告祖先,逢全部落都要參與的祭典時分,公. y. Nat. 媽籃都必須移到祭場舉行,此時先生媽祭告對象就不再是家戶祖靈,而是. al. er. io. 至氏族、全族的信仰分層與社會組織。16. sit. 所有氏族的祖靈,因此公媽籃的祭拜,呈現傳統邵族小至家戶、家族,大. n. v i n Ch 祭祀同一個公媽籃不僅是邵人參與宗教事務的最小團體單位,也因公 engchi U. 媽籃象徵祖先,平時無事不可隨意驚動,因此在 1999 年 921 地震過後,. 政府分配組合屋時,邵人決定以公媽籃有無來做分配依據。據林修澈教授 調查17,2000 年時共有 42 個公媽籃,戶政資料有 95 個家戶,扣除邵族女 子嫁出的戶數後應有 75 戶。邵族組合屋重建後,共配有 41 戶,雖然實際 受災戶僅 8 戶,但邵人決議應由公媽籃有無作分配基準,最後有 33 戶參 加抽籤,另有 8 戶考量到不願驚動公媽籃而不願參加組合屋分配抽籤。 由邵族慣習可知戶籍戶與公媽籃戶數字會不一致,戶籍戶乃政府行政. 16 17. 林修澈,原住民的民族認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42-44。 林修澈,原住民的民族認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45。 9.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5) 統治需求所作的紀錄,漢人社會會幾戶供奉同一個公媽牌,邵人也如此。 是否具有邵人身份,或是是否同一「戶」 ,由先生媽誦念的家族族人姓名 為何可知。個人有無被家族承認,甚至是否是一個邵人,邵族對個人身份 與戶的理解,都圍繞在公媽籃祭祀上,而與政府認定原住民身分標準有相 當差異。 值得一提的是,現在不少邵人因為跟平地漢人混居,家裡除了奉祀公 媽籃外,也有依漢人祭祀方式立公媽牌,原因除了如前述祖先無法依邵族 習慣被夫家認可,擔憂女性祖先魂魄茫茫渺渺無所依靠,也有族人因為招 贅婚必須繼承妻家的公媽籃,而立公媽牌的方式祭祀贅夫本家祖先。. 立. 治 政 圖二、公媽籃與祭品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C. v. hengchi 圖說:公媽籃裝有家傳的編織布品、家人的傳統衣飾、以及其他裝飾品包 括頭飾、手環、項鍊等。置於公媽籃上的是祭品地瓜飯。圖片來源:原住 民族委員會。. (三)邵族被認定為原住民族 邵族被認定為第 10 個原住民族,其原住民族地位並非憑空而降,族人 自組邵族文化協會陸續以「邵族」為名向外界、官方陳情,企圖建立族群 自我認同,保存邵族文化。其具體作為包括:成立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 發展協會、提出回復「邵族」族稱、光華島正名為 Lalu 島(拉魯島) 、邵 族母語資料的田野調查及蒐集、邵族系譜整理、重建邵族活動的歷史空 10.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6) 間、邵族舊社 Puzi 爭取編為「邵族文化園區及部落重建用地」18等。1999 年發生 921 地震,邵族聚落傾頹倒塌,賴以維生的觀光活動霎時中斷,邵 族文化發展協會迅速組織邵族重建委員會,在災後的部落重建發揮巨大影 響力,大幅提昇「邵族」在媒體的曝光率。續以邵族為名向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陳情要求正名,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民族學者林修澈作「原住 民的民族認定」研究計畫,根據研究內容提出主要建議意見:建議原住民 族委員會應儘速報請行政院確定邵族的民族地位,2001 年 8 月行政院院會 正式核定公布邵族為台灣第 10 個原住民族。 據研究報告的邵族個案分析,林修澈認為民族分類學上一個單位的成. 治 政 大 台灣南島語族群今日被分為九個單位,即基於此。 立 同,以下表表示 :. 立,應注意其居住地域、遷移分合沿革、語言、文化系統等諸方面的特徵。 19關於邵族與鄒族之異. 20. ‧ 國. 學. 表一、邵族與鄒族異同 視鄒族為異族 Laolavai21. 視邵族為兄弟族 Oahangu22. 1. 從阿里山遷來日月潭. 1. 世居阿里山. 2. 以珠仔山為聖地. 2. 以玉山為聖地. y. 鄒族. er. io. sit. 族源傳說. 邵族. Nat. 民族感覺. ‧. 項目/族別. 族群往來. al 與鄒族無往來. 公媽籃有無. 有. 氏族. 7 氏族,均異於鄒族. 語言. 邵語和鄒語既無同源詞,也沒有共同的演變規律,邵語反. n. 與邵族無往來 iv. Ch. n U e n g c h i無. 8 氏族 40 亞族,均異於邵族. 倒與平埔族語言較接近。23. 18. 毛隆昌、簡史朗、白宏如,大家寫村史 民眾參與式社區史種籽村建立計畫,日月村(普吉社) 期末報告書,1999 年。 19 林修澈,原住民的民族認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52 20 其內容整理自林修澈所著《原住民的民族認定》 。 21 邵語,意為模糊不清的人,指邵人對鄒人的印象是分布在很遠地方的人。 22 鄒語,意指關係較近的人,鄒對邵與南鄒的 Daivuyanu、Ya’azuonu 是同樣感覺,從地理環境往 外擴張再下一層級是布農族、西拉雅族、魯凱族。 23 費羅禮(FERRELL Releigh) ,台灣土著族的文化、語言分類研究,中研院族民族所,1969。 李仁癸,邵族的地位:兼評白樂思(Blust 1996)的邵語地位說,平埔族群與台灣歷史文化學術 研討會,1998 年。 11.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7) 體質. 以白血球 HLA 分型進行遺傳距離分析,似無法觀察邵與 台灣那一個族群較靠近,但大致可確立其血緣獨立地位; 鄒與布農血緣較靠近,與邵之間已相隔多個族群,顯示鄒 與邵遺傳距離相當遠,顯然非出自共同族源。24. 原住民身份. 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 民族情感. 傾向分成 2 族. 可接受分成 2 族. 表格引自林修澈所著《原住民的民族認定》 民族情感與民族感覺多是主觀上的認同,個人是否認同某一家族、族 群可能是變動不穩定的,該報告透過辦理座談會匯集邵族人、鄒族人、官. 政 治 大 有邵人著重與鄒不同之處如語言、公媽籃而希冀兩族分開,脫離大鄒族系 立 統;有鄒人提及相同的祖源與同一首在重要祭典唱的歌,而認為兩族關係. 方代表與地方文史工作者,據歷來學者研究、族源傳說與族際互動,得知. ‧ 國. 學. 親近卻也不反對分開。. ‧. 以邵族為例觀察九族外陸續核定的原住民族過程,民族成立的要件除. y. Nat. 了要有民族客觀條件語言、宗教、習俗、維繫清楚的民族邊界等,還要有. sit. 強烈的民族主觀意願。邵族雖然語言無法通常使用,而以河洛語、普通話. er. io. 為一般交談工具,但邵族的民族認定過程,憑借公媽籃維繫我族,凝聚我. n. al 族情感,使民族特徵明顯,成為與鄒族區隔的界線。透過祭拜公媽籃,不 iv n. C. hengchi U 斷反覆確認個人與家族、家族與氏族、氏族與邵族的地位層次演進,不屬 公媽籃的祭祀成員或不被先生媽誦念的名字,自然不是我方,更不是邵人。. 二、平埔族群的民族認同與認定 依原住民對清政府歸化程度,清廷將原住民分為「生番」與「熟番」, 熟番居平地與漢族相近且歸順清廷繳納稅賦,生番指居於內山不順服清廷 的野蠻人,而介於生番與熟番之間尚有「化番」 ,如邵人就曾被視為化番, 雖習用漢語,但仍保留固有語言風俗,與完全漢化的熟番有別。. 24. 陳叔倬,由遺傳指標觀察台灣人和原住民間的類緣關係,族群政治與政策,頁 303-320,1997。 12.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8) 清政府依原住民漢化程度、是否輸餉應徭,以及居住區域作為身分認 定的標準,而非以血緣為依歸。故生番、熟番、化番之間為一變動的界線, 若化番與漢人或熟番往來密切,或是要尋求庇護選擇應徭,其身分即從化 番轉為熟番;倘熟番不敵漢人侵略,或因犯罪等因素不再輸餉應徭,選擇 歸入深山,其身分亦會從熟番轉換成生番。25但至清末劉銘傳治台時,曾 將熟番編籍為民,使身分同於一般民人,如此的制度改變,實也是顯示清 廷認為熟番與漢人間的差異漸漸泯除。 日治時期日本學者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26首對台灣原住民依語言和 風俗習慣異同,分為 8 個族群及其亞系:泰雅族、布農族、曹族(今稱鄒. 治 政 平埔族,爾後,伊能嘉矩進一步將平埔族分為 大 10 族。1935 年台灣總督府 立 正式將生蕃與蕃人改稱「高砂族」 ,熟蕃與平埔蕃改稱「平埔族」 ,打破過. 族) 、澤利先族(今稱魯凱族) 、排灣族、漂馬族(今稱卑南族) 、阿美族、. ‧ 國. 學. 往以「原住民與漢文化的親疏程度」為族別識別標準,而採體質、語言和 文化為認定標準。27. ‧. y. Nat. 國民政府時期高砂族改稱山地同胞,1956 年 10 月透過「平地山胞」的. sit. 認定標準將簡稱為山胞者區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兩類。台灣. er. io. 省政府(肆伍)府民一字第 109708 號令訂定的「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規定「凡. n. al 日據時代居住在平地行政區域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族者』 , iv 為平地山胞」 。. Ch. n U engchi. 1957 年 1 月府民一字第 128663 號令表示,日治時期的戶籍簿種族欄記載為 「熟」 ,於戰後繼續居住在平地行政區域內者,經聲請登記後,可准予登 記為「平地山胞」。1957 年 3 月台灣省政府函覆屏東縣政府時再次表示, 日治時期「居住於平地,其種族為『熟』者,應認為『平地山胞』」 。不過, 學者認為28當時在原住民族已遭汙名化下, 「熟番」願意經由聲請登記而取 得「平地山胞」身分者僅少數。. 25. 潘英,台灣平埔族史,頁 40,1996。 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1899 年。 27 陳茂泰,台灣原住民族群與分布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頁 16,1994。 28 詹素娟,台灣平埔族的身分認定與變遷(1895-1960)─以戶口制度與國勢調查的「種族」分 類為中心,台灣史研究,12 卷 2 期,頁 154-155,2005 年 12 月。 26. 13.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19) 由於 1956 年的「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要求住於「平地」 ,亦即此前居 住於日治時期普通行政區域內,並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山 胞,始具有「山胞」身分,故政府曾於 1956 年、1957 年、1959 年准許於 一定時限內補辦登記山胞身份。若仍無在該 3 次時限內辦理補登記,依據 1991 年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 「…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 效期間內取得山胞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山胞身分之文件,申 請回復或取得山胞身分。」 1992 年修正認定標準時,僅以「其他原因…未取得山胞身分者」之概 括性規定,取代具體規定「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間內取得山胞身分. 治 政 大「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 取得山胞身分者未加以阻撓。然隔年內政部函釋 立 記為『熟』,應指清代所稱之『熟番』或『平埔番』 ,目前早已漢化,且居 者」要件,且法律效果未修正,此時政府對於未及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登記 29. ‧ 國. 學. 住在平地行政區域與非山胞生活、語言幾無二致,自非『山胞身分認定標 準』適用範圍。」僅憑漢化之現象,生活與語言難以區辨平埔與漢,就將. ‧. 熟番排除在山胞之列中。. y. Nat. sit. 原住民身分認定,直至 2001 年才公布施行具有法律位階的「原住民身. er. io. 分法」 ,其內容規定仍沿襲臺灣省政府區分山胞為「山地山胞」、 「平地山. n. al 胞」等函釋內容,及「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予以界定原住民。原住民之定 iv C. n. 30認定, h e n 4 點,依內政部函釋 義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立法理由第 「其山胞 hi U. gc. 身分認定標準中所稱『山胞種族『 (即本法所稱原住民)係指『台灣光復 前,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生』或『高砂族』者而言』 。故原住民身 分法所稱之原住民,仍從內政部函釋意旨,及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 「生」或「高砂族」者方屬之。」依內政部函釋,戶口調查簿登記為「熟」 者,不能回復原住民身分,而政府所認為的原住民,只有日治時期的生番 才是真正的原住民。 關於平埔族爭取再次開放登記熟番,回復原住民身分爭議,平地原住. 29 30. 內政部臺(81)內民字第 8174921 號函 內政部臺(81)內民字第 8174921 號函 14.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0) 民的身分認定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 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 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依本條文規定,平埔族人倘要回復原住民身分,憑戶口調查簿記錄向戶籍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可。然行政院原民會 2003 年 5 月 30 日函釋31「……公告登記期間為民國 45 年 10 月 6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民 國 46 年 5 月 10 日起至 7 月 10 日及民國 48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止……,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登記有案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者。 平埔族族群於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簿種族欄雖註記為『熟』 ,因大部分平 埔族族群並未辦理登記,是以並未取得原住民身分。」. 治 政 大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的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二種,惟 立 就該二種原住民身分認定,立法採取不同規定。山地原住民僅須符合臺灣 ‧ 國. 學. 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 屬屬於原住民者。平地原住民除須符合該要件外,尚須符合「並申請戶籍. ‧. 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之要件,才能. y. Nat. 認為是平地原住民。令人疑惑的是,政府一面函釋熟番可透過幾次行政登. sit. 記回復原住民身分,卻又再三函釋熟番因未於前開幾次開放登記期間辦理. er. io. 登記,故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政府若認熟番為原住民,不論是否在前開幾. n. al 次開放登記期間辦理登記,應皆未影響熟番本就具有的原住民身分,僅有 iv C. n. hen hi U 是否行政登記之差異;政府若認為平埔族已漢化,生活、語言與漢人無異 gc. 而無法區辨平埔與漢,又為何可憑戶口記載為「熟」就辦理原住民身分登. 記?可見增列「申請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要件有再討 論必要。 今日平埔族群分類各家略有出入,潘英分為:西拉雅(Siraya)、洪雅 (Hoanya) 、巴布薩(Babuza) 、拍宰海(Pazeh) 、拍瀑拉(Papora) 、道卡 斯(Taokas)、凱達格蘭(Ketagalan) 、卡瓦蘭(Kavalan)及其各亞族32。 邵族有爭議是否應歸屬於平埔族,迄今,唯一被中央認定的平埔族原住. 31 32. 92 年 5 月 30 日原民企字第 0920018134 號函 潘英,台灣平埔族史,頁 35-36,1996。 15.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1) 民,僅有噶瑪蘭族。 過去中央政府認定原住民族,都是先確定申請之族人擁有原住民身 分,後才核定原住民族的名稱。原住民族認定流程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 辦法》第 2 條規定由行政院核定之。原民會受理程序大致為族人先提出表 達成為一族之陳情書,其通常會附連署書表達共同意願,並附相關證明資 料或會議記錄。原民會受理後委託學者進行專案研究,邀請相關民族座談 表示意見與原民會意見,最後原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 33 原住民身分綁原住民族認定政策容有疑義,在噶瑪蘭族人回復族名時. 治 政 大 身分法第 11 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 立 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 可見端倪,原民會 92 年的函釋34關於噶瑪蘭族如何認定: 『一、依原住民. ‧ 國. 學. 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 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是依,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必須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依原住民民族別認. y. Nat. 定辦法註記其民族別,至日據時代戶籍調查簿登記為『熟』之部份平埔族. sit. 各族群,而未於民國 45 年、46 及 48 年辦理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至迄今. er. io. 並不具原住民身分者,依法不得登記為噶瑪蘭族。二、查依前開規定戶籍. n. al 資料已註記原住民身分者,依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規定,得依個人意 iv C. n. hen hi U 願註記其民族別為噶瑪蘭族,至已註記其他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 gc. 申請變更為噶瑪蘭族,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併此敘明。」. 如此原住民身分綁原住民族認定政策,不但造成未有行政登記的原住 民無法申請認定原住民族,更造成分佈在台灣宜蘭、花蓮、台東等地的噶 瑪蘭族人,有的是「原住民」,有的不是「原住民」 ,還有全家都有登記平 地原住民,只有彼時因服兵役無法前去登記平地原住民的民眾,錯失登記 時機,如今只有他一人非原住民的窘況。35. 33.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身分法實例演練講習講義 92 年 3 月 7 日原民企字第 0920006933 號函 35 聯合報,噶瑪蘭人想回復身分,好難,https://udn.com/news/story/7328/2772472,最後瀏覽日 期 2018/4/21。 34. 16.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2) 不只噶瑪蘭族,傳統認知九族外新認定的原住民族,包括邵族、太魯 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皆是隱身於 其他原住民族,也已擁有法定的原住民身分,後才申請認定民族別,重拾 自己的原住民族。因此,雖增加了 7 個原住民族,但台灣原住民族的總人 口數實際上並未大幅提昇,亦即這些原住民只是復名而已。當時沒有補登 記為平地原住民的宜蘭噶瑪蘭族,因原本沒有原住民身分,至今未能補登 記為官方的噶瑪蘭族,沒有原民身分就沒有自己的族別,此狀同樣照見在 各平埔族人身上。. 治 政 大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核定新原住民族欠缺明確法規範,應制定一部《原住民 立 族認定法》就認定之要件及程序為明確規定。惟行政院版的《原住民族認 一個原住民族的正名,關乎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過去政府. ‧ 國. 學. 定法》草案,草案第三條雖就原住民族認定規定主客觀要件「原住民族之 認定,應依民族意願,就其語言、宗教、民俗、歷史、人口分布或其他文. ‧. 化特徵審議後核定之」,然政府先有原住民身分再提原住民族認定的作. sit. y. Nat. 法,實無法讓平埔族人回復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別議題上解套。. er. io. 推動平埔族權益之有志之士認為,既然平埔族人的原民身分可靠歷次. n. al 政府開放行政登記來回復,所以要求原民會以行政命令重新開放登記即 iv C. n. hen hi U 可,再依照一般原住民申請核定原住民族之流程回復族名。中央政府雖不 gc. 願核定其他平埔族的族別與原民身分,地方政府卻有不同作法,以台南的 西拉雅族為例,2005 年仍傳承西拉雅文化的吉貝耍、頭社、口埤、左鎮、 北頭洋、番仔田、六重溪部落組成西拉雅部落聯盟,開會建請台南縣政府 成立「西拉雅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目前台南市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 已運作。2005 年起西拉雅族成為台南縣定原住民,開放族人辦理平地原住 民登記,只要日治時期設籍於台南縣,戶籍種族欄登記為「熟」或「平」 均可提出申請。以台南市政府 2016 年公布登記數據,受理補登記為平地 原住民意願統計西拉雅原住民人口有 11,830 人。 為獲得國家行政資源,近十幾年來許多平埔族展開復振與正名運動, 17.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3) 由於平埔族漢化較深,民族邊界較不明顯,正面臨族群文化認同與抗爭、 消失與保存的危機。本文認為,並不能因為過去平埔族隱匿自己身分,就 否認平埔族存在事實,即使過去平埔族不主動回復,也不能否定個人的平 埔族身分。再者,政府為認定原住民身分,實施調查也是知道平埔族各族 分佈、文化與族人是否存在的依據。如今行政機關因平埔族未有原民身分 而不願為原住民族認定,又不讓平埔族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以 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實是剝奪平埔 族應該享有的原住民族權益。 下會期(第 7 會期)立法院可能審議平埔族的原住民身分36,行政院. 治 政 大 款「平埔原住民: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 立 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者。」免去「戶籍所在地登記屬 版本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就第 2 條第 1 項原住民定義,增訂第 3. ‧ 國. 學. 於平地原住民有案」的限制。依此,平埔族人能恢復原住民身分,不過 平埔族的祖先輩無論追溯幾代,只要戶口調查是原住民就能恢復身分,. ‧. 但其子女的身分,若原漢通婚必須「身分從姓氏」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sit. y. Nat. 此點也還是被詬病。. er. io. 本文認為原住民身分認定,應在於事實釐清確認,原住民族早在現代. n. al 國家建立而存在,其身分無涉國家立法即擁有。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iv C. n. hen hi U 宣言》第 9 條規定: 「原住民族與個人有權依據該社群或民族傳統及習俗, gc. 隸屬特定原住民社群或民族。行使此項權利不得招致任何歧視。」原住民 有權要求保有並發展其獨特的集體認同,同時有權自認為原住民,也許目 前囿於制度改革等困難而由國家辨識原住民身分與族別,未來仍應盡快將 此權利還給原住民族,由原住民族文化慣習認定我群是誰,其成員身分得 喪變更由原住民族自治管理,使原住民族保有充分彈性保護原住民族的傳 統文化。 學者認為,當年政府因為行政上方便,沒有經過正當程序,以及取得. 36. 聯合晚報,平埔族下會期正名 藍綠暗潮洶湧,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90585,最 後瀏覽日期 2018/8/7。 18.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4) 當事人的同意,剝奪平埔族的身分,以及相關的權利,由人權的角度來看, 特別是聯合國在 2007 年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以及聯合國在 1965 年通過的《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在國際上恐怕是站不住腳 的。37如平埔文化因不被中央認定失去扶植機會,實加深平埔族的生存危 機,未來後代子孫恐只能在教科書上認識平埔族了。. 第二節、台灣原住民身分認定的法制沿革 過去幾十年來,原住民身分認定一直為國家機關掌控, 「原住民」代表 的不僅是擁有不同血緣、語言、文化、信仰的一群人,原住民身分也是國. 政 治 大. 家施行優惠性保障措施對象。現今原住民身分認定由《原住民身分法》規. 立. 定,其規定顯示了漢文化價值觀,致生規定與原住民族文化不合致的內. ‧ 國. 學. 容。以下為日治迄今的規定沿革:. ‧. 一、日治時期(1895~1945). 1895 年甲午戰爭後日本與清廷簽訂馬關條約獲得台灣殖民地,為了有. Nat. sit. y. 效統治台灣住民,掌握戶籍資料與族群文化是重要一環。日本總督府先後. er. io. 派出諸多學者來台踏查,描繪紀錄台灣原住民族。而原住民的民族分類, 38。 始於日本時代,民國以後大致沿用移川子之藏的九族分類法 a. n. iv l C n hengchi U 鳥居龍藏與伊能嘉矩是台灣南島民族做學術分類的先驅,鳥居龍藏把. 台灣南島民族分成「山蕃」與「平地蕃」 ,1910 年修正成泰雅族、布農族、 鄒族、魯凱族、排灣族、卑南族、阿美族、雅美族與平埔族,賽夏併入平 埔族內。1900 年伊能嘉矩區分泰雅族、布農族、鄒族、魯凱族、排灣族、 卑南族、阿美族、平埔族。鈴木作太郎則把原住民分成三類:生蕃(泰雅 族、布農族、鄒族、排灣族、阿美族、雅美族) 、化蕃(賽夏族、邵族) 、 熟番(不細分任何族)。根據學者研究結果,1905 年日本總督府施行戶口 調查,在戶籍登記簿種族欄設「種族」項目。39第一次調查時,以「本人 37. 施正鋒,加拿大 Metis 原住民的認同與身份,台灣國際法學會十週年論文集,頁 38。 分類為高砂族的九族:泰雅族、賽夏族、布農族、鄒族、魯凱族、排灣族、卑南族、阿美族、 雅美族。邵族則被分類在平埔族。 39 詹素娟,台灣平埔族的身分認定與變遷(1895-1960)─以戶口制度與國勢調查的「種族」分類 38. 19.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5) 認知」登記,往後父親的種族即為子女種族之依據,父系血統主義的戶口 登記規則,除在父親種族不明時,才會登記為母親的種族。. 二、中華民國時期(1945~迄今) 1945 年 9 月日本政府正式離開台灣,由國民政府接管,關於取得原住 民身分的要件依然把持在執政者手中,而不問是否合乎原住民族內部文 化。歷來發布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對於原住民身分認定,國民政府沿襲日 治時期戶籍登記之種族調查與登記設籍地紀錄,在此基礎上更替指稱對象 由「蕃」、「高砂族」、「高山族」 ,轉換為「山胞」 、 「原住民」 , 40而誰是原. 政 治 大. 住民,指涉對象在國民政府給予特殊優惠待遇政策下,往往依想像加以限 縮適用。. 立. ‧ 國. 學. 原住民身分影響甚巨,《原住民身分法》卻遲至 2001 年 1 月 4 日立法 院才三讀通過,此前政府認定原住民身分標準為 1956 年的「台灣省平地. ‧. 山胞認定標準」 、1980 年的「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及 1992 年的「山. er. io. 1. 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1956.10~1980). sit. y. Nat. 胞身分認定標準」。以下簡介之。. n. al 國民政府將日治時期的番地行政區劃分為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 iv C. n. h e n h i U,設籍於平地鄉的原住民 鄉,設籍於山地鄉的原住民登記為「山地山胞」 登記為「平地山胞」。. gc. 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其原戶 口調查簿登記載為『高山族』者為平地山胞。確係平地山胞,而原戶口調 查簿漏失,無可考查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及平地山胞二人之保證書,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山胞。平地山胞之身分,不因與山地山胞 或平地人結婚(包括入贅)而變更。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結婚所 生子女之身分,從父系,其係入贅所生子女身分,則從母系。」 為中心,台灣史研究,12 卷 2 期,頁 121-166,2005 年 12 月。 40 34 年 11 月 13 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代電民(一)字第 0054 號,宣布過去「土蕃」 、 「蕃 族」 、 「蠻族」等歧視性名詞一律不再使用,而在文中稱原住民為「高山族同胞」 。 20.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6) 「山地山胞」指涉對象,依據臺灣省政府 1954 年 2 月公布的「台灣省 山地施政要點」41為「凡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而其本人或父直系尊親屬 (父為入贅之平地人者從其母)在光復前日據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為高 山族(或各族名稱)者,稱為山地同胞」。 據「山地施政要點」與「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只要日治時期在戶籍登 記簿登載為「高山族」或各族名稱者,即取得山胞身分,再根據居住之行 政區域內,進一步區分為「平地山胞」或「山地山胞」 。即只有高山族才 能取得山胞身分,而原在日治時期登載為「熟」者,無法取得山胞身分。. 治 政 大 例如平地山胞子女,嫁與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為妻時,該女子本人仍屬 立 平地山胞,其所生子女則從父系,為山地山胞或平地人。平地山胞男子入 ‧ 國. 學. 贅山地山胞或平地人時,該男子仍屬平地山胞,其所生子女則從母系,為 平地山胞或平地人(無論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然國民政府時期最初登載. ‧. 山胞身分者,仍是依據父親的身分註記,倘父親登載為高山族,其子女取. y. Nat. 得山胞身分;若無,則子女不取得山胞身分,至於母親是否為高山族,是. sit. 平地山胞或山地山胞在所不問。此顯示了統治者漢文化主義價值觀的身分. n. al 或男女平等之長嗣繼承。. er. io. 得喪,不論原住民族內部認定身分機制,忽略原住民族文化亦有母系繼承. Ch. engchi. i n U. v. 2. 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80.4.8~1991.10) 新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承襲「山地施政要點」與「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內容,擴大了山胞身分認定範圍。山地山胞仍指日治時期原籍在山地行政 區內,戶籍登記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尊親屬為山胞各族。平地山胞除符合 山地山胞要件,仍要經當地鄉鎮縣轄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山胞登記有案。 42. 第 3 條對於山胞身分喪失有諸多列舉規定,如(1)山胞女子與平地男. 41 42. 臺灣省政府令(43)府民四字第 11197 號。 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2 條。 21.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7) 子結婚,其山胞身分喪失,其所生子女也不取得山胞身分; (2)山胞男子 入贅平地女子,山胞身分喪失; (3)山胞被平地人收養,山胞身分喪失; (4)山胞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平地人認領者,喪失山胞身分; (5)自 願申請拋棄。 因婚姻收養關係喪失山胞身分者,也可透過婚姻與終止收養關係恢復 山胞身分,如(1)山胞女子與平地男子結婚,其山胞身分喪失。但其婚 姻關係消滅後,再與山胞男子結婚,其本人得恢復山胞身分; (2)山胞男 子入贅平地女子,山胞身分喪失。但其婚姻關係消滅後,再與山胞女子結 婚,其本人得恢復山胞身分;(3)山胞被平地人收養,山胞身分喪失,終. 政 治 大. 止收養後得恢復山胞身分; (4)平地子女之非婚生子女,如經山地山胞認 領,取得山胞身分。. 立. ‧ 國. 學. 關於原漢通婚家庭子女,則首次出現「身分從姓氏」之規定,第 3 條 第 3 款「山胞女子招贅平地男子為夫,其山胞身分不喪失,贅夫不取得山. ‧. 胞身分,所生子女從母姓者為山胞,從父姓或經戶籍登記後再變更從母姓. y. Nat. 者,不取得山胞身分」。同條第 4 款「山胞男子入贅平地女子,其山胞身. er. io. 分從姓氏」之結果。. sit. 分喪失,所生子女不取得山胞身分」招贅婚姻夫從妻之身分,自然也是「身. al. n. v i n C h價值觀充斥在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內, 「男尊女卑」 、 「漢優原劣」 engchi U. 本標準第 1 條也揭示是為輔導山胞需要所制定。由於原住民是政府給予特. 殊優惠待遇之對象,因為漢人經濟實力較佳、 「漢族優於原住民族」 ,透過 婚姻、收養關係結合之原漢家庭,山胞身分理所當然要註銷。因此透過婚 姻,嫁入漢族的山胞女子不再是劣等民族,可擁有較好的經濟生活,所以 喪失給予的山胞身分;入贅漢族的山胞男子,情形亦同。 3.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91.10.14~2001) 本標準第 2 條規定,對於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指涉對象不變:山地山 胞仍指日治時期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內,戶籍登記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尊親 屬為山胞各族。平地山胞除符合山地山胞要件,仍要經當地鄉鎮縣轄公所 22.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8) 申請登記為平地山胞登記有案。 此時原民身分不再因為婚姻關係喪失,山胞女子嫁與非山胞男子不喪 失山胞身分,山胞男子入贅非山胞女子亦同。43而原漢通婚家庭所生子女 是否具原民身分,承襲 1980 年「身分從姓氏」規定,山胞女子嫁與非山 胞男子之子女不取得山胞身分,但母無兄弟而約定從母姓者,取得山胞身 分;非山胞女子嫁與山胞男子,其子女取得山胞身分;山胞女子招贅非山 胞男子,其子女取得山胞身分;山胞男子入贅非山胞女子其子女不取得山 胞身分。. 治 政 大 因為收養喪失。同時增加山胞養父母無子女時,收養之養子女以一人為限 立 取得山胞身分但書。 收養關係部份,原山胞被平地人收養時即喪失山胞身分,修正為不會 44. ‧ 國. 學. 本認定標準第 4 條保留原住民得自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條文: (1). ‧. 山胞女子嫁與非山胞男子;(2)山胞男子入贅非山胞女子; (3)山胞為非. y. Nat. 山胞收養,以及其他原因自請脫離山胞身分等,足見統治者認為原民身分. er. io. sit. 乃是一種不利益,原住民若願意可自請放棄特殊身分。. n. al 「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 「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與「山胞 iv C. n. hen hi U 身分認定標準」皆採父系血統主義,對於原住民女性嫁與非原住民所生子 gc. 女,除從母姓外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實有違憲法有關男女平等之規定, 也不能反映原住民族亦有母系社會與長嗣繼承的文化。 4.原住民身分法(2001~迄今) 此前關於原住民身分皆以行政命令規定,關於原民身分得喪,係取得 原住民權益或優惠政策受益對象資格,屬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 5 條第 2 款亦明定應以法律定之。. 43 44.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2 款、第 3 款。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4 款。 23.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29) 本法揚棄山胞之稱呼改稱原住民,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二 類,其身分規定與此前「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一致,且原民身分不因婚姻 關係喪失,原住民被平地人收養時也不喪失原住民身分。又,將「身分從 姓氏」之政策規定更細緻。 依據本法第 4 條第 2 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 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6 條「原 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 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 民身分不喪失。」因身分行為不可代理,致使許多原住民身分者已死亡不. 治 政 大 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 能恢復身分,2008 年修正時,增訂第 8 條第 2 款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 ‧ 國. 學. 為消除此前原住民認定標準係採父系血統主義,導致原住民女子之子 女可能不取得原民身分的弊病,本法在 2000 年立法院討論時,立委楊仁. ‧. 福提出的身分法草案採取完全的雙系血統主義,只要雙親之一為原住民,. y. Nat. 子女就得取得原民身分。45立委章仁香的草案版本也放寬取得原民身分限. sit. 制,如父母有一方為原住民,除另有協議外,取得原住民身分。承前述若. er. io. 父母協議其子女為非原住民者,該子女成年後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46. al. n. v i n Ch 針對原漢通婚家庭之子女身分,楊仁福的草案版本採自我認定為原 engchi U. 則,其身分依當事人主觀意願決定是否取得、保留或喪失。自我認定亦是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擁有的集體和個人權利,原住民權利宣言第 9 條「原 住民族和個人有權按照有關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原住社區 或民族。行使此項權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視。」因此在原漢通婚家庭 之子女,其是否有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的認同或認定,原住民或部落應是 決定主體。 楊仁福、章仁香與行政院版的原住民身分法草案併案至立法院內政及. 45 46.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2841 號,頁 353。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2935 號,頁 69。 24.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30) 民族委員會討論,針對原漢通婚家庭之子女身分究竟應如何規定,原民會 與立委兩方堅持不下。原民會認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人口,據內政 部 88 年 6 月統計資料顯示為 36,803 人,占原住民已婚人口 152,871 人的 四分之一強,且其中『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通婚的家庭』為 19,874 戶,占原住民總戶數 94,695 戶的五分之一強。若要放寬身分認定的標準, 除了血緣考量外,文化方面也是相當重要因素。原住民女子嫁給平地漢人 後,不論是整個家庭氣氛或經濟條件、各方面都較一般原住民家庭高出很 多,甚至有人認為和一般平地是一致的。」因此原民會希望將一些「文化 條件」限制放在法條中,故由「從母姓或恢復原住民傳統名字」方面作限 制,以兼顧文化及血緣因素。47. 治 政 大 可惜的是,原漢通婚家庭之子女身分,依政黨協商通過的仍是行政院 立 的版本「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 國. 學. 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 ‧. 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立法院. sit. y. Nat. 院會也無異議通過協商版本48也是現行的《原住民身分法》 。. er. io. 優惠性保障措施牽涉政府給予的特殊待遇,關於原住民身分得喪,緊. n. al 扣著原住民經濟、文化生活水平變化也無可厚非。可惜的是楊仁福的草案 iv C. n. hen hi U 版本帶進了原住民自我認定的國際潮流,行政面也許無法因應如此大之變 gc. 革,然優惠性保障措施一定要與身分認定連結嗎?此處行政機關希望以從 原住民姓氏來兼顧文化因素,然身分從姓氏的規定只能得到一個個人有了 戶政登記族語名字的表象,子女並未藉由改姓氏的手段,就達到原住民族 語與文化傳承目的。即便從原住民父母一方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子女可 能仍然拒絕學習原住民文化,以從姓氏這點與達成原住民身分與文化的連 結,目的與手段關聯性可能較低。 學者認為,民族身分存在目的是為了確立個人文化歸屬感,其型塑一. 47 48.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2841 號之一、第 2935 號之一,頁 525。 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5 期院會紀錄,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二十八次會議紀錄。 25.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31) 個人的歷史觀、文化觀,而優惠性保障措施存在目的,是為了彌補過去防 止未來可能有的歧視所造成的不正義,政府固然能以特定族群身分為要 件,設計各式各樣優惠性保障措施,也宜再就個案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等 因素排除適用,然而卻不應該為了排除個人適用,而直接否定其民族身 分,也就是犯了邏輯錯誤。49 《原住民身分法》即便經由原住民立委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討論, 然為了符合現今統治政府的法律框架,仍不免有漢文化價值強加諸於原住 民族身上之感,「身分從姓氏」之規定正是如此。在原住民身分上綁上從 屬姓氏的規定,依現行族名自行登記的限制與混亂程度,其實也無法呈現. 政 治 大. 原住民個人在其原住民族內或家族內的真實身分。. 立. 傳統漢族習俗「姓氏」與「家族」是共存亡的,後代如無人傳承家族. ‧ 國. 學. 姓氏代表此後無人祭拜,婚娶贅入就是延續男方或女方家族香火的考量。 然原住民族名字未必如此,根據林修澈的《名制的結構》50,目前台灣 16. y. Nat. 父子聯名(己名+親名) 泰雅族. n. er. io. al. sit. 表二、台灣 16 族原住民族的名制結構 親子聯名制式親名後聯型. ‧. 族原住民族的名制結構大致可分五種類型,如表二:. Ch. engchi. i n U. v. 賽德克族 太魯閣族 賽夏族 噶瑪蘭族. 母子聯名(己名+親名) 阿美族北部群 撒奇萊雅族 非永續性家名制式. 「己名+家名」或「家名 排灣族 +己名」. 魯凱族 卑南族. 親子聯名姓名制式. 己名+親名+氏族名. 阿美族的海岸、馬. 49. 鄭川如, 「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40 期,頁 34。 50 林修澈,名制的結構,東方雜誌,10 卷 2 期,頁 52-61,1976。 26.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32) 蘭、恆春等分佈較 南部之亞群 個人姓名制姓後列型. 己名+氏族名. 布農族 邵族 鄒族 卡那卡那富族 拉阿魯哇族. 從名制式親從子名型. 未為人父母之名、為人父 雅美族 母之名與為人祖父母之 名. 政 治 大 由上表可知,部份原住民族名制沒有對應漢族「姓」的部份,如泰雅 立 族名制為己名加親名,由個人名字可知曉為那一位男性之子;阿美族南部. ‧ 國. 學. 群的名制為己名加親名加氏族名,由個人名字可知為哪個氏族下的女子之 子;雅美族一生則因孩子出世,分為未為人父母之名、為人父母之名與為. ‧. 人祖父母之名。從原住民的傳統名字即可知曉一個人是誰的孩子,或哪個. io. a. er. 以漢文化來介紹自己,不能符合原住民族特色。. sit. y. Nat. 家族、哪個氏族出身,因此以漢文化詢問「貴姓」時,其實是要求原住民. n. 再者,台灣是多民族組成的國家,原住民個人是否擁有原住民身分, iv l. n U engchi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原通婚含其子女自然有原民身分;原漢通婚者. Ch. 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視從漢姓或原住 民身分者之姓或傳統名字者取得原民身分,而同樣擁有特殊優惠待遇的蒙 族與藏族,卻不同樣「身分從姓氏」 。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 3 條「本 條例所稱蒙藏族,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蒙族 或藏族。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蒙、藏族採 雙系血統主義,只要父母一方為蒙藏族,就取得蒙藏族身分,然《蒙藏族 身分證明條例》關於收養非蒙藏族子女身分卻漏未規定。51 51. 蒙藏委員會認為會有許多後遺症,而只採血統主義認定。見立法院公報,第 91 卷,第 53 期 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併案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部份條例修正草案」 、 「建築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及審查「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蒙 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草案」案第一次會議紀錄,頁 159。 27.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33)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於 2002 年 12 月公布, 《原住民身分法》於 2001 年 1 月公布,蒙族、藏族與原住民族身分在相近的時空討論制定,經 濟狀況、文化待復振情形不至相差甚遠,何以原住民身分就要考量血緣、 文化,蒙藏族只考量血緣? 表三、台灣原住民族與在台蒙藏族人口 族稱. 人口. 族稱. 人口. 阿美族. 209,851. 邵族. 泰雅族. 90,309. 噶瑪蘭族. 1,471. 排灣族. 100,872. 太魯閣族. 31,552. 布農族. 58,509. 魯凱族. 立. 拉阿魯哇族. 401. 6,632. 卡那卡那富族. 338. 6,624. 蒙族. 472. 4,615. 藏族. y. Nat. 總計. 14,199. ‧. 雅美族. 10,046. 944. 648 563,515. sit. 賽夏族. 撒奇萊雅族 政 治 大 13,326 賽德克族. 學. 鄒族. ‧ 國. 卑南族. 788. io. er.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蒙藏文化中心。表格由作者自製。(原住民族人 數統計至 2018 年 6 月,蒙族人數統計至 2018 年 2 月,藏族人數統計至 2016 年 12 月,藏族人. al. n 數含居留藏人人數。). Ch. engchi. i n U. v. 原住民族與蒙藏族都是台灣的少數民族,總計約有 56 萬人,邵族、撒 奇萊雅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蒙族、藏族都不滿千人,文化須 以族人來實踐維護,人口數過少對於文化傳承有安全與否的問題。 52原住 民族的經濟狀況,2001 年原住民族家庭平均年收入約 46 萬元,月收入不 滿 4 萬元,6 成原民家庭屬於我國全體家庭最低的前 20%;2002 年的報告, 藏族家庭月收入有 6 成低於 4 萬元,受困於沒有身分證、學歷及語言溝通 等問題,經濟所得偏低。53原住民族與蒙、藏族人口都屬少數,也是經濟 52. 黃智慧,台灣瀕危族群文化困境評析,中研院民族所 60 週年所慶: 「跨文化」學術研討會, 頁 5。 53 統計資料分別來自 2006 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的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及蒙藏委員會 2002 年的藏胞在台生活狀況調查及輔導措施之研究。 28. DOI:10.6814/THE.NCCU.LAWID.002.2019.F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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