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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灣原住民的「民族」認定

第一節、 台灣原住民族民族認同與認定問題

二、 平埔族群的民族認同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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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質 以白血球 HLA 分型進行遺傳距離分析,似無法觀察邵與 台灣那一個族群較靠近,但大致可確立其血緣獨立地位;

鄒與布農血緣較靠近,與邵之間已相隔多個族群,顯示鄒 與邵遺傳距離相當遠,顯然非出自共同族源。24

原住民身份 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 民族情感 傾向分成 2 族 可接受分成 2 族 表格引自林修澈所著《原住民的民族認定》

民族情感與民族感覺多是主觀上的認同,個人是否認同某一家族、族 群可能是變動不穩定的,該報告透過辦理座談會匯集邵族人、鄒族人、官 方代表與地方文史工作者,據歷來學者研究、族源傳說與族際互動,得知 有邵人著重與鄒不同之處如語言、公媽籃而希冀兩族分開,脫離大鄒族系 統;有鄒人提及相同的祖源與同一首在重要祭典唱的歌,而認為兩族關係 親近卻也不反對分開。

以邵族為例觀察九族外陸續核定的原住民族過程,民族成立的要件除 了要有民族客觀條件語言、宗教、習俗、維繫清楚的民族邊界等,還要有 強烈的民族主觀意願。邵族雖然語言無法通常使用,而以河洛語、普通話 為一般交談工具,但邵族的民族認定過程,憑借公媽籃維繫我族,凝聚我 族情感,使民族特徵明顯,成為與鄒族區隔的界線。透過祭拜公媽籃,不 斷反覆確認個人與家族、家族與氏族、氏族與邵族的地位層次演進,不屬 公媽籃的祭祀成員或不被先生媽誦念的名字,自然不是我方,更不是邵人。

二、平埔族群的民族認同與認定

依原住民對清政府歸化程度,清廷將原住民分為「生番」與「熟番」,

熟番居平地與漢族相近且歸順清廷繳納稅賦,生番指居於內山不順服清廷 的野蠻人,而介於生番與熟番之間尚有「化番」,如邵人就曾被視為化番,

雖習用漢語,但仍保留固有語言風俗,與完全漢化的熟番有別。

24 陳叔倬,由遺傳指標觀察台灣人和原住民間的類緣關係,族群政治與政策,頁 303-32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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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依原住民漢化程度、是否輸餉應徭,以及居住區域作為身分認 定的標準,而非以血緣為依歸。故生番、熟番、化番之間為一變動的界線,

若化番與漢人或熟番往來密切,或是要尋求庇護選擇應徭,其身分即從化 番轉為熟番;倘熟番不敵漢人侵略,或因犯罪等因素不再輸餉應徭,選擇 歸入深山,其身分亦會從熟番轉換成生番。25但至清末劉銘傳治台時,曾 將熟番編籍為民,使身分同於一般民人,如此的制度改變,實也是顯示清 廷認為熟番與漢人間的差異漸漸泯除。

日治時期日本學者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26首對台灣原住民依語言和 風俗習慣異同,分為 8 個族群及其亞系:泰雅族、布農族、曹族(今稱鄒 族)、澤利先族(今稱魯凱族)、排灣族、漂馬族(今稱卑南族)、阿美族、

平埔族,爾後,伊能嘉矩進一步將平埔族分為 10 族。1935 年台灣總督府 正式將生蕃與蕃人改稱「高砂族」,熟蕃與平埔蕃改稱「平埔族」,打破過 往以「原住民與漢文化的親疏程度」為族別識別標準,而採體質、語言和 文化為認定標準。27

國民政府時期高砂族改稱山地同胞,1956 年 10 月透過「平地山胞」的 認定標準將簡稱為山胞者區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兩類。台灣 省政府(肆伍)府民一字第 109708 號令訂定的「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規定「凡 日據時代居住在平地行政區域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族者』, 為平地山胞」。

1957 年 1 月府民一字第 128663 號令表示,日治時期的戶籍簿種族欄記載為

「熟」,於戰後繼續居住在平地行政區域內者,經聲請登記後,可准予登 記為「平地山胞」。1957 年 3 月台灣省政府函覆屏東縣政府時再次表示,

日治時期「居住於平地,其種族為『熟』者,應認為『平地山胞』」。不過,

學者認為28當時在原住民族已遭汙名化下,「熟番」願意經由聲請登記而取 得「平地山胞」身分者僅少數。

25 潘英,台灣平埔族史,頁 40,1996。

26 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1899 年。

27 陳茂泰,台灣原住民族群與分布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頁 16,1994。

28 詹素娟,台灣平埔族的身分認定與變遷(1895-1960)─以戶口制度與國勢調查的「種族」分 類為中心,台灣史研究,12 卷 2 期,頁 154-155,20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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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1956 年的「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要求住於「平地」,亦即此前居 住於日治時期普通行政區域內,並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山 胞,始具有「山胞」身分,故政府曾於 1956 年、1957 年、1959 年准許於 一定時限內補辦登記山胞身份。若仍無在該 3 次時限內辦理補登記,依據 1991 年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 效期間內取得山胞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山胞身分之文件,申 請回復或取得山胞身分。」

1992 年修正認定標準時,僅以「其他原因…未取得山胞身分者」之概 括性規定,取代具體規定「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間內取得山胞身分 者」要件,且法律效果未修正,此時政府對於未及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登記 取得山胞身分者未加以阻撓。然隔年內政部函釋29「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 記為『熟』,應指清代所稱之『熟番』或『平埔番』,目前早已漢化,且居 住在平地行政區域與非山胞生活、語言幾無二致,自非『山胞身分認定標 準』適用範圍。」僅憑漢化之現象,生活與語言難以區辨平埔與漢,就將 熟番排除在山胞之列中。

原住民身分認定,直至 2001 年才公布施行具有法律位階的「原住民身 分法」,其內容規定仍沿襲臺灣省政府區分山胞為「山地山胞」、「平地山 胞」等函釋內容,及「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予以界定原住民。原住民之定 義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立法理由第 4 點,依內政部函釋30認定,「其山胞 身分認定標準中所稱『山胞種族『(即本法所稱原住民)係指『台灣光復 前,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生』或『高砂族』者而言』。故原住民身 分法所稱之原住民,仍從內政部函釋意旨,及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

「生」或「高砂族」者方屬之。」依內政部函釋,戶口調查簿登記為「熟」

者,不能回復原住民身分,而政府所認為的原住民,只有日治時期的生番 才是真正的原住民。

關於平埔族爭取再次開放登記熟番,回復原住民身分爭議,平地原住

29 內政部臺(81)內民字第 8174921 號函

30 內政部臺(81)內民字第 817492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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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身分認定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 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 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依本條文規定,平埔族人倘要回復原住民身分,憑戶口調查簿記錄向戶籍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可。然行政院原民會 2003 年 5 月 30 日函釋31「……公告登記期間為民國 45 年 10 月 6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民 國 46 年 5 月 10 日起至 7 月 10 日及民國 48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止……,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登記有案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者。

平埔族族群於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簿種族欄雖註記為『熟』,因大部分平 埔族族群並未辦理登記,是以並未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的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二種,惟 就該二種原住民身分認定,立法採取不同規定。山地原住民僅須符合臺灣 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 屬屬於原住民者。平地原住民除須符合該要件外,尚須符合「並申請戶籍 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之要件,才能 認為是平地原住民。令人疑惑的是,政府一面函釋熟番可透過幾次行政登 記回復原住民身分,卻又再三函釋熟番因未於前開幾次開放登記期間辦理 登記,故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政府若認熟番為原住民,不論是否在前開幾 次開放登記期間辦理登記,應皆未影響熟番本就具有的原住民身分,僅有 是否行政登記之差異;政府若認為平埔族已漢化,生活、語言與漢人無異 而無法區辨平埔與漢,又為何可憑戶口記載為「熟」就辦理原住民身分登 記?可見增列「申請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要件有再討 論必要。

今日平埔族群分類各家略有出入,潘英分為:西拉雅(Siraya)、洪雅

(Hoanya)、巴布薩(Babuza)、拍宰海(Pazeh)、拍瀑拉(Papora)、道卡 斯(Taokas)、凱達格蘭(Ketagalan)、卡瓦蘭(Kavalan)及其各亞族32。 邵族有爭議是否應歸屬於平埔族,迄今,唯一被中央認定的平埔族原住

31 92 年 5 月 30 日原民企字第 0920018134 號函

32 潘英,台灣平埔族史,頁 35-36,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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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僅有噶瑪蘭族。

過去中央政府認定原住民族,都是先確定申請之族人擁有原住民身 分,後才核定原住民族的名稱。原住民族認定流程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 辦法》第 2 條規定由行政院核定之。原民會受理程序大致為族人先提出表 達成為一族之陳情書,其通常會附連署書表達共同意願,並附相關證明資 料或會議記錄。原民會受理後委託學者進行專案研究,邀請相關民族座談 表示意見與原民會意見,最後原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33

原住民身分綁原住民族認定政策容有疑義,在噶瑪蘭族人回復族名時 可見端倪,原民會 92 年的函釋34關於噶瑪蘭族如何認定:『一、依原住民 身分法第 11 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 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 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

原住民身分綁原住民族認定政策容有疑義,在噶瑪蘭族人回復族名時 可見端倪,原民會 92 年的函釋34關於噶瑪蘭族如何認定:『一、依原住民 身分法第 11 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 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 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