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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與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

第三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權利主體

第二節、 放寬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申請資格

四、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與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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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與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

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已公告十一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專 用權屬於阿美族馬太鞍部落者有三項、鄒族特富野社一項、鄒族一項、賽 德克族一項、邵族一項、阿美族奇美部落四項。專用權人不脫《原住民族 傳統智慧創作條例》之智慧創作限於原住民族或部落的申請資格限制。

屬於鄒族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一是鄒族特富野社歷史頌(tohpxngx),

專用權屬於鄒族特富野社;另一為鄒族男女服飾,專用權屬於鄒族。承前 述鄒族的傳統社會是一個父系的氏族社會,部落以大社(hosa)為中心,

結合附屬的其他小社形成部落勢力範圍,特富野大社系統的則有特富野 社、樂野社和來吉社。大社內建有男子會所(kuba),小社則無,而且最 重要的祭典,也必須要在大社當中來舉行,因此傳承整個特富野社的文化 傳統,應依特富野社、樂野社、來吉社為整體觀察之。

在鄒族特富野社,歷史頌於各家族頌詞不同,現今除了傳統的古老歌 詞之外,也結合現代詞彙而得到更多瞭解,歌詞內容各自代表不同的家族 遷移過程,以及各家族共聚於本社後所發生的一些史事。隨著時代不斷演 進,各家族所立之功績會依時空條件而有所不同,故形成其頌詞的語彙與 功績內容不斷添加或調整,讓鄒族族人理解、頌讚,永續傳承。祭歌皆與 家族有關,保存者與保存團體以家族為單位,由於各家族頌詞不同,版本 包括:石財家長老、湯保福長老、以及汪益義長老等版本,但前述長老皆 已故。到目前為止,鄒族特富野社部落族人知道各家族版本不同,因為各 家族的頌詞不一,而且自己家族人不能歌頌自己家族。118

特富野社舉辦重大祭儀戰祭,會請樂野、來吉兩個小社族人回到大社 本家協助辦理,這是傳統鄒族文化,也是小社族人職責所在。歷史頌吟唱 特富野不同家族遷移過程,以及各家族共聚於特富野社後所發生的一些史 事,這些歷史記憶由部落的族人共同傳承,若囿於地緣團體或是統治者方 便治理的番社管轄視之,便會忽略大社與小社整合起來的軍事、政治、經

118 歷史頌內容說明來自鄒族特富野社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歷史頌申請書說明書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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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社會一體關係。「鄒族特富野社歷史頌」專用權以特富野社為申請人,

主管機關審查權利歸屬也屬於特富野社。值得一提的是,原委會核定部落 名單,特富野、樂野、來吉分別為獨立之三個部落,而就歷史頌權利歸屬 認定為「特富野社」,顯示主管機關也承認對於傳統文化的傳承保存群體,

有大於原委會所核定單一部落的情形。

又就主管機關依照原創條例規定,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 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可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 智慧創作專用權。(第七條第二款)其子法也規定智慧創作認定參考基準,

「其歸屬關係超過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時,應認定由該多數原住民族或部 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119。即法規賦予主管機關在認定專用權歸屬時,

有共同取得專用權可能,也就是取得專用權的部落可為複數。本件申請案 尊重部落主體地位,認定權利歸屬於特富野社,而非特富野、樂野與來吉 三個部落共同擁有,值得肯定。

關於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歸屬,會因係爭標的性質、文化意義、部落對 其近用模式不同而有所差異。本節以賽夏族與鄒族為例,舉出族群內部有 許多異於部落的社群團體組成,其承載的文化內涵非能簡易地以一個地緣 團體限定範圍。如從政治及經濟功能角度來了解傳統賽夏族部落,就會得 到衛惠林「部落是一個虛的單位」的看法。

泰雅族各族群間也有成員不同的社群團體,祭團、共獵團、共牲團的 範圍不一,或有大於部落者,或有小於部落者,更有與部落相一致者,但 其性質大都為共同參加某種宗教儀式為基礎,而以祭團 gaga 最為重要。

gaga 常是可以包含同地域群內,是廣義同祖群或同祖居地群的共祭、共守 禁忌的團體。泰雅族南澳群的 gaga,為小於部落的團體,每一部落大致均 包含數個 gaga,而 gaga 又實際上集共獵、共牲功能於一體。除去 gaga 之 外,若干宗教祭儀由部落成員共同執行,雖然部落基本功能是地域的、政 治的,但與整個部落福祉和必須以整個地域為行動單位的事件,其有關儀

119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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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由部落成員共同舉行。120以統治者方便管理劃設的番社,自有可能與傳 承保護傳統智慧創作的社群團體不一致。

再以排灣族達拉發站部落巴格達外頭目家族為例,欲申請的標的為家 族頭目石板屋之建築形式、家族歌歌詞、家族小米收穫祭傳統祭儀程序、

家族當家長頸鏈琉璃珠圖紋及傳說,在家族與部落成員討論過程,均認為 應以「巴格達外家族」作為專用權歸屬對象。因為這些標的歷史與利用,

本就與部落頭目核心家族地位的巴格達外家族緊密連結,也由巴格達外家 族保有敘述的權力,非該家族的族人不知曉其中的故事,也因階級身分而 不適合談論頭目家族的事。達拉發站部落的勇士樂舞,歌詞提到的勇士非 均是巴格達外家族成員,在部落討論過後認為專用權歸屬應屬於「達拉發 站部落」。121

智慧創作申請歸屬不能脫離其民族內部傳統慣習、社會性組織之運 作,排灣族達拉發站部落討論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例子,顯示排灣族身分階 級的傳統。雖原創條例之智慧創作申請人限於原住民族或部落,但實際執 行必不能拘泥於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文字限制,而應考量民族文化、民族意 願做妥切審查,而有異於原住民族與部落外的任何團體可能,亦即家族、

氏族、牲團、祭團、群、任何族群內部的單數、複數單位組成,並由原住 民族能依照民族文化,選擇最合適行使此集體權的管理機制與模式。

就權利歸屬倘仍拘泥受限於民族與部落,而不能辨識最適切的保存群 體,則難免對於特定傳統文化,會有民族內部權利主體衝突情形。原住民 族傳統文化同時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保護,《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族文化資產122有調查、研究、登錄、管理、維護、修 復等職責12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又規定提報為原住民族文化

120 李亦園,台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聯經出版,頁 302-304,1982 年。

121 邱盈翠、包梅芳、達比利泱‧阿利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與身分性文化敘述:

排灣族巴格達外(Pakedavai)家族之實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8 卷第 1 期,頁 1-42,

2015 年。

122《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對文化資產定義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 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12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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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應尊重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意願124。 因此就特定傳統文化,主管機關應能辨識其所屬團體,而免除民族內部權 利主體衝突可能

因此,自專用權的歸屬、選任申請代表人,乃至權利的管理機制,必 然要因應各民族傳統慣習,無法以單一文化價值加以解讀限制,使原住民 族保有充分彈性自治自決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智慧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