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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股權移轉與避稅行為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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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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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 碩士學位論文. 政 治 大. 立 境外投資股權移轉與避稅行為之研究. ‧ 國. 學. A Study on Tax Avoidance:. ‧. Equity Transfer in Offshore Investment.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盧聯生 博士 研 究 生:趙詠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撰. 7. 月.

(2) 謝辭 這篇論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謝老師盧聯生教授用心的指導及潤飾,使我在論 文的寫作上獲得許多啟發,另外,也感謝口試委員許崇源教授和馬嘉應教授的寶 貴意見,使這篇論文內容更加充實。. 回想過去念研究所的日子,在學習上曾經遭遇許多挫折與打擊,也失去了不 少的自信與勇氣,總是靠著禱告和家人、朋友的協助支持,以及對自己的喊話: 「加油!一切將會成為甜美的果實。」,再度重拾信心,繼續勇往直前。. 政 治 大 在這裡由衷感謝我的論文寫作好同伴李菡,總是互相鼓勵打氣及支援,能夠 立. ‧ 國. 學. 一起畢業真好;謝謝研究所的同學們:芳瑜、羽柔、意涵、幸瑾、心怡、雅馨、 盈綺及家維,給予我不少的幫忙,也豐富了我的研究所生活;也特別感謝周玲臺. ‧. 老師的照顧,擔任老師的研究助理和助教,讓我的研究所生活有更進一步的體驗;. sit. y. Nat. 另外,也謝謝在汐止稽徵所的工作好夥伴:如秀、秀真、宣宣、婉豆、唯欣、靜. al. er. io. 宜股長、鳳鎮股長、慧芳股長、小昕昕、德芳、萬霖,你們的包容與鼓勵讓我銘. v. n. 記在心,使我的工作與課業都能兼顧順利完成;最後,我要謝謝我最愛的劭哲、. Ch. engchi. i n U. 很疼我的阿公、阿嬤及兩位爸爸和媽媽與開心果弟弟詠捷,家人無盡地關心鼓勵 及包容陪伴,使我無後顧之憂完成論文,我真的很愛你們!我願與你們分享此時 此刻的喜悅!. 詠馨 2014 年 7 月,台北內湖.

(3) 摘要 人民從事經濟活動時,多半會選擇稅負較低之途徑,但安排規劃的方式及結 果卻不盡相同,此種在私法上的安排係屬於合法節稅、脫法避稅抑或稅捐逃漏, 學說和實務均認為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之不同,惟實際區別時,卻是難以認定的 問題,有賴個案判斷處理。. 而隨著國內經濟環境的變化,兩岸經貿關係發展及國際間交易活絡,國內企 業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創造企業最大利潤,紛紛在海外或大陸投資設廠,但為規. 政 治 大. 避政治或經濟上的風險,多採間接投資的方式進行。嗣後為因應政經情勢的變化. 立. 或改善整個企業集團財務透明度,進而調整控股架構,將控股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 國. 學. 轉由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持有。. ‧. 因此,本研究藉由探討「稅捐規避」之概念為出發點,進一步去分析國內企. sit. y. Nat. 業移轉境外投資股權之態樣,並以最高行政法院及行政高等法院之判決書為研究. al. er. io. 樣本,討論是否有稅捐規避行為之發生。研究結果認為,企業移轉境外投資股權. v. n. 為規避政治或營運風險,進而調整控股結構,係屬組織重組之性質,基於實質課. Ch. engchi. i n U. 稅原則精神,應著重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據此,本研究透過實務上之爭點彙 整以提供稽徵機關及司法判決對於移轉境外投資股權之避稅行為認定應有一致 性的處理模式,以降低徵納雙方間之爭議。. 關鍵字:稅捐規避、股權移轉、境外投資.

(4) Abstract When people engage in economic activities, most will choose ways to lessen their tax burden, but the planned arrangements and outcome are usually not the same. Such arrangements tied to the private law of a legitimate tax savings, or the stripping of tax avoidance or tax evasion. They are considered as different legal concepts and effects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but it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 problem, hence such differentiation depends on individual case study.. 政 治 大. With the changes in the domestic economic environment, the development of. 立. cross-strait economy and active international trade relations, domestic enterprises. ‧ 國. 學. have invested factories overseas or in China to enhance thei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nd create the largest corporate profits. But in order to avoid political. ‧. or economic risk, most enterprises choose indirect investment, subsequently adjust the. y. Nat. io. sit. holding structure in response to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hange or improve the. n. al. er. financial transparency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group, the holding company transfer. i n U. v. investment shares held by the parent company or other subsidiaries.. Ch. engchi. Therefore, this study start out discussing the concept of "tax avoidance" with further analysis on the patter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transferring their equities to offshore investing. We choose the verdicts of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and the High Court as study samples, discussing whether there is tax avoidance behavior occurred. Results suggest that enterprises transfer their equities in order to avoid political or operational risk then adjust the holding structure, which is indentified as the nature of organizational restructure based on the essenc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principles, therefore, we should focus on the economic substance over legal form. In.

(5) view of the above, through an aggregate of practical points in dispute, this study provides the tax authorities and the court's decisions to apply a consistent processing rules on the issue of transferring equity overseas as tax avoidance, thus to reduce levy dispute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Keywords : Tax Avoidance、Equity Transfer、Offshore Investment.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6 第三節 研究架構....................................................................................................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0 第一節 稅捐規避.................................................................................................. 10 一、 合法節稅 ................................................................................................... 10 二、 稅捐規避 ................................................................................................... 10 三、 稅捐逃漏 ................................................................................................... 12 四、 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區別 ............................................... 12 第二節 境外控股投資之租稅規劃...................................................................... 17 一、境外控股投資租稅規劃 .............................................................................. 17 二、境外控股投資運作模式 ............................................................................................. 20 第三節 稅捐規避之防杜-實質課稅原則.......................................................... 2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 30. y. Nat. sit. er. io. 第一節 案例研究類型.......................................................................................... 30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1. al. n. v i n Ch 以股作價類型—以華映案為例.............................................................. 33 engchi U 以低價移轉境外投資股權類型—以燦坤案為例.................................. 46. 第四章 境外投資股權移轉課稅爭訟案例分析 ..................................................... 33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出售虧損子公司類型—以友訊案為例.................................................. 58 第四節 境外投資股權爭訟型態異同項目之比較.............................................. 7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7 參考文獻 ..................................................................................................................... 80. i.

(7) 表目錄 表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上訴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表 ................................. 4 表 2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表 ............................. 5 表 3 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區別 ....................................................... 12 表 4 企業境外營運機構課稅模式 ........................................................................... 19 表 5 境外投資股權移轉爭訟型態異同項目之比較 ............................................... 75.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圖目錄. y. Nat. sit. 圖 1 研究流程圖 ......................................................................................................... 9. n. al. er. io. 圖 2 單層控股模式 ................................................................................................... 21. i n U. v. 圖 3 多層控股模式 ................................................................................................... 21. Ch. engchi. 圖 4 設立子公司並將控股公司移轉為孫公司之移轉模式 ................................... 22 圖 5 控股公司另設立子公司成為間接控股公司之移轉模式 ............................... 23 圖 6 設立子公司取代控股公司之移轉模式 ........................................................... 23 圖 7 華映案股權移轉模式 ....................................................................................... 34 圖 8 燦坤案股權移轉模式 ....................................................................................... 47 圖 9 友訊案股權移轉模式 ....................................................................................... 59. ii.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之自由權及財產權原則上皆賦予保障,惟享受權利的同時, 亦須負擔義務,憲法第 19 條規定: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換言之,人民 應負擔義務之一為依法律納稅,此外,如法律未規定者,人民自無負擔租稅之義 務。而國家課徵稅負係為了滿足財政需求,對人民因私經濟活動產生之財富,藉. 政 治 大 210 課徵稅捐之構成要件,必須要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立 由法律的強制規定,分享其成果,亦對人民財產權利產生侵害或限制,因此有關. ‧ 國. 學. 號解釋理由書謂:「所謂依法律納稅,兼指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 文。至主管機關訂定之施行細則,僅能就實施母法有關事項而為規定,如涉及納. ‧. 稅及免稅之範圍,仍當依法律之規定,方符上開憲法所示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 sit. y. Nat. 又於釋字第 413 號解釋理由書謂:「…凡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項目,自不得以命. al. er. io. 令取代法律或作違背法律之規定,…判例當然亦不得超越法律所定稅目、稅率、. v. n. 稅捐減免或優惠等項目之外,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並加重人民之稅負,否則即. Ch. engchi. i n U. 有違憲法上之租稅法律主義。」另釋字第 597 號解釋理由書除了提出租稅法定主 義外,更進一步提出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概念,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 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之內 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係依據憲法上平等原則所具體化之稅捐正義之原則,要求有 關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應當按照其經濟上之負擔能力分配,此尤其適用於所 得稅法上,應按照個別納稅義務人之給付能力(taxation according to ability to pay). 1.

(9) 課稅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65 號解釋理由書亦指出: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 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 利益,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 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 7 條規定 所不許。」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本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 捐。故稅法不僅規定課徵內容,更應符合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而且在稅法的解 釋適用上,為貫徹量能課稅之精神,也應衡量稅法規定之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 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立. 政 治 大. 綜前所述,稅捐之課徵,首先應遵守租稅法定主義,依法課稅,以維護法律. ‧ 國. 學. 秩序之安定性,實現稅捐的形式正義2;然而稅捐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間的衝突 是永難解消的拉鋸,特別是脫法避稅的防杜上3。但人民若於法律規範不周延的. ‧. 情況下而所為之經濟行為,若導致免納或少納稅負時,究竟屬於「合法節稅」 、 「脫. y. Nat. er. io. al. sit. 法避稅」或「違法逃稅」,仍有諸多爭議。. v. n. 租稅規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於司法上法形式之選擇可能. Ch. engchi. i n U. 性,從私經濟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選擇通常所不使用之法 形式,於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但因不具備對應於通常使用 之法形式之課稅要件,因此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逃漏稅捐行為乃以虛偽或其他 不正當行為為構成要件,在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之中,如包含帶有違法性之事 實的虛構性之詐欺行為時,得成立逃漏稅捐行為4。. 民國 52 年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將證券交易所得歸類為財產交易所得,而後 1. 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183 期,2010 年 8 月。 陳清秀,實質課稅原則裁判之研討,收錄於現代稅法原理與國際稅法,2010 年 10 月版。 3 黃士洲,依照「形式」或「實質」課稅-從以贈與論的規定與裁判論起,財稅研究,第 36 卷 第 4 期,2004 年 7 月。 4 陳清秀,稅法總論,2010 年 9 月。 2. 2.

(10) 政府為促進證券市場交易活絡,於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修訂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明文規定「自中華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所得稅, 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5。」然,財政部於 83 年 1 月 12 日發布台 財稅第 821506281 號函:「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內容提及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 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1 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6。. 而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及國際化的趨勢,我國企業為提升競爭力或達到管理目. 政 治 大. 的,先至境外第三地或租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然後才投資到本來欲經營之企業,. 立. 此種安排可以減輕許多稅捐負擔;而當我國企業於境外投資之控股公司,其有股. ‧ 國. 學. 權移轉行為而產生所得或損失時,應就其所得或損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因此,企業移轉境外控股公司股權,是否涉及租稅規劃、租稅規避. ‧. 或租稅逃漏等行為,學界與實務上亦有不同之看法。國內企業燦坤為調整海外控. y. Nat. sit. 股公司股權架構之股權交易所得,被稽徵機關以關係企業藉非常規交易進行租稅. n. al. er. io. 規劃而認定有脫法避稅之意圖進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即為一著名案例。. Ch. engchi. i n U. v. 此外,由「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上訴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表7(表一) 及「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表8(表二)可得知, 我國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稅捐類訴訟案件占整體行政訴訟案件最大宗,而其中關於. 5. 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修訂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 「自中華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 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下 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 14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前款以外 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6 財政部於 83 年 1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21506281 號函說明: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徵所 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 價證券。 7 引自司法院統計處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稅捐訴訟比例為稅 捐案件占全部訴訟案件比率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 2 位。 8 同前註。 3.

(11) 稅捐規避案例之爭議,多數發生於綜合所得稅與營利所得稅之有關案件中,足見 與所得相關之稅目,最容易發生有關稅捐規避之爭議9。. 表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上訴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表.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上訴終結事件性質類別 單位:件 年(月). 稅捐訴 稅捐. 關務. 商標. 專利. 土地. 考銓. 其他. 合計. 別. 訟比例. 93 年. 882. 53. 125 立. 94 年. 1,428. 97. 95 年. 1,482. 96 年. 1,867. 97 年. 1,767. 98 年. 1,498. 99 年. 治 77 82 206 政 大. 628. 2,311. 50%. 118. 785. 2,275. 39%. 133. 94. 251. 83. 1,008. 3,094. 46%. 167. 118. 136. 254. 155. 981. 3,293. 45%. 339. 166. 179. 226. 161. 1,510. 4,448. 42%. 269. 253. 140. 196. 126. 1,086. 3,837. 46%. 250. 150. 125. 209. 152. 882. 3,216. 46%. 1,395. 162. a128 l. 98. 193. 132. v968. 3,076. 45%. 100 年. 1,643. 138. 113. 1,240. 3,682. 45%. 101 年. 897. 61. 57. 853. 2,199. 41%. io. n. Ch. i n U. e n g309 c h i 157. 82 45. 180. er. ‧ 國. 219. ‧. 93. y. 107. sit. 54. 學. 1,157. Nat. 92 年. 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網站). 9. 柯格鐘,租稅規避案件中補稅與裁罰問題之研究,收錄於避稅案件與行政法院判決,2010 年 4 月。 4.

(12) 表 2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表.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終結事件性質類別 單位:件 年(月). 稅捐訴 稅捐. 關務. 商標. 專利. 土地. 考銓. 其他. 合計. 別. 訟比例. 92 年. 3,685. 269. 399. 324. 797. 328. 3,912. 9,714. 38%. 93 年. 3,188. 267. 406. 410. 604. 315. 3,505. 8,695. 37%. 94 年. 3,124. 482. 293. 455. 511. 354. 3,716. 8,935. 35%. 95 年. 3,058. 542. 398. 358. 461. 316. 3,601. 8,734. 35%. 96 年. 3,042. 307. 453. 8,722. 35%. 97 年. 2,520. 359. 98 年. 2,106. 99 年. 1,979. 100 年. 1,487. 101 年. 1,281. 立 329. 治 政 340 504 406 大 3,670 270. 448. 428. 3,264. 7,618. 33%. 7. 521. 213. 2,692. 學. 5,920. 36%. 195. 3. 4. 484. 249. 2,684. 5,598. 35%. 103. 2. -. 463. 284. 2,447. 4,786. 31%. Nat. -. 1. 456. 267. 2,259. 4,360. 29%. io. er. 96. sit. y. ‧ 國. 8. ‧. 373. n. a(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網站) iv l C n hengchi U. 綜觀許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之原因,係租稅法規規範不周延?抑或納稅義務 人蓄意規避納稅義務之行為?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常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納稅 義務人有稅捐規避之安排而按常規加以調整,但納稅義務人有無稅捐規避意圖之 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舉出足資判斷之事證,本研究認為上述問題有待進一 步釐清。. 5.

(13)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關係企業係現代企業從事多角經營,謀取範疇經濟的利益,進行跨國營運所 必需之重要組織工具10。因此,隨著國內經濟環境的變化,兩岸經貿關係發展及 國際間交易活絡,國內企業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創造企業最大利潤,紛紛在海外 或大陸投資設廠,但為規避政治或經濟上的風險,多採間接投資的方式進行,即 在香港或租稅天堂英屬維京群島(BVI) 或開曼以法人或個人名義設立控股公司, 再由該控股公司於投資地設立獨資或合資公司。嗣後為因應政經情勢的變化或改. 政 治 大. 善整個企業集團財務透明度,進而調整控股架構,將控股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轉由 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持有。. 立. ‧ 國. 學. 對於國內企業而言,企業於香港或租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並將控股公司股 權轉賣予第三地公司,此種安排不必然均係為求得租稅利益,僅單純為調整控股. ‧. 架構而移轉其海外控股公司之股權,然而稅捐稽徵機關認為關係企業間之股權移. y. Nat. sit. 轉而有交易所得時,認定其在法律上已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變動,當然構成租稅課. n. al. er. io. 徵要件,甚而認為關係企業間之交易為脫法避稅行為,且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亦. i n U. v. 認同稽徵機關之核課處分,處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判決。. Ch. engchi. 惟若國內企業進行國外控股公司股權移轉而產生交易損失時,稽徵機關卻有 不同的核課方式,否認該交易行為之發生,亦即該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認列為營利 事業所得之減項。此種核課處分實令國內營利事業百思不解,既然稽徵機關及行 政法院均認為企業移轉國外控股公司之股權屬於處分行為,應依法課徵財產交易 所得,為何股權移轉產生交易損失就否認其交易行為。易言之,稅捐稽徵機關認 定企業移轉國外控股公司股權之交易行為,不管是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皆有規避 之意圖,進而核課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0. 黃茂榮,企業組織之調整及其稅捐效應,月旦財經法雜誌,第 18 期,2009 年 9 月。 6.

(14) 因此,本研究主要擬探討下列問題:. 一、探討稅捐規避之概念,包括其意義及法理基礎。. 二、分析境外控股投資租稅規劃及境外控股投資運作模式之探討。. 三、以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書為研究範圍,瞭解實務上之爭議所 在,歸納理論上之依據及實務運作之判決情形,並針對避稅行為之實務界定 提出具體建議以降低未來徵納雙方間之爭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7. i n U. v.

(1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 緒論. 研究之動機、目的與架構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分為三大類文獻主題:稅捐規避、境外投資之租稅規劃及稅捐規避之防杜-. 政 治 大. 實質課稅原則。. 立.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 國. 學. 案例研究類型與研究方法。. ‧ sit. y. Nat. 第四章 境外投資股權移轉課稅爭訟案例分析. n. al. er. io. 分析實務上法院判決書之爭點,並進行爭訟型態之判決分析。.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Ch. engchi. i n U. v. 彙總企業境外移轉股權所涉及之課稅爭議,提出因應之道,以作為現有法令 未來修訂或解釋函令之參考依據,以期將來減少徵納雙方對於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之控股公司股權移轉之適用法令誤解。. 8.

(16) 圖 1 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相關文獻探討. 研究設計.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資料蒐集與樣本選取. ‧. n. al. er. io. sit. y. Nat. 案例分析. Ch. engchi 結論與建議. 9. i n U. v.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稅捐規避. 任何人從事可能構成租稅課徵要件之經濟活動時,多半都會選擇其中稅負較 低的財產交易及使用方式,以達成稅負減免之目標,但所為之安排規劃方式與結 果則不盡相同,於此並不當然構成法律形式之濫用,然其在私法上之安排究竟屬 於稅捐之規避抑或是合法節稅,概念上仍有模糊不清之處。故依據納稅義務人所. 治 政 大 捐規避、合法節稅與稅捐逃漏。以下本文乃針對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 立 採取租稅規劃係出於何動機、及其實行方法與產生結果來看,大致上可區分為稅. 之區分,加以進一步澄清。. ‧ 國. 學. 一、 合法節稅. ‧. y. Nat. 若為完成某項經濟行為,而有多項途徑可選擇時,納稅義務人選擇稅負最輕. er. io. sit. 之途徑,以獲取免稅或減少稅負利益之行為,謂之節稅。節稅行為,不但合法, 且符合租稅法之立法精神。合法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 al. n. v i n 稅捐負擔之行為,其在私法上的安排雖然亦著眼於稅負之減免,但仍有追求的實 Ch engchi U. 質經濟目標,稅負減輕僅是附隨的考量,因此所追求之二種目標(稅負與經濟) 間,其比重在客觀上具有相當性11。 二、. 稅捐規避 稅捐規避在稅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加以定義,一般認為稅捐規避乃是脫法行為. 之下位案型,所謂脫法行為乃是存在於:規範相對人所形成之事實關係,使其不 發生不利的法律效果,而依據法律的目的,應當發生該項法律效果;或者某人所 為之行為,雖然違反法律之目的,但卻使其發生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效果,例如補 1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5681 號判決。 10.

(18) 助或稅捐優惠12。. 一般認為稅捐規避成立之要件包括13:1.行使法律形成可能,形成一定租稅 事實關係。2.形成自由的濫用(法律外表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 。3.租稅利益之獲 得(稅捐負擔的減輕)。4.規避意圖。. 而關於稅捐規避行為是否需具備避稅之意圖,有肯定說及否定說兩種見解 14. :. 1.肯定說:. 立. 政 治 大. 德國通說認為構成要件,係包括「規避意圖」作為主觀的構成要件特徵。亦. ‧ 國. 學. 即為適用濫用之規定,要求證明稅捐規避之意圖。例如學者 Klaus Tipke 即認為 「濫用」,乃是為達成規避稅法之目的之取向於目的之(最後的)行為,不相當. ‧. 的法律上形成必須被選擇以達規避稅法之目的,換言之,必須具有規避意圖(有. y. Nat. sit. 故意的、欺瞞的)為行為。倘人們因誤解法律、欠缺經驗、不成熟,而選擇不相. n. al. er. io. 當的法律形成時,則不屬於稅捐規避之否認規定所把握之範圍。. 2.否定說:. Ch. engchi. i n U. v. 亦有部分學者認為稅捐構成要件乃是客觀,稅法之適用乃是一項客觀的事實 經過,因此無須與任何主觀的從屬性相配合。換言之,稅捐規避乃是價值中立的, 因此不以可歸責之規避意圖為前提,稅捐債權之發生並不須斟酌稅捐債務人有無 滿足稅捐構成要件之意圖,因此在稅捐規避之否認之特別情形下,其稅捐債權之 發生亦然。 12. 陳清秀,2010,稅法總論,頁 224。 黃士州,2005,脫法避稅的防杜及其憲法界線,引自掌握稅務官司的關鍵,頁 366。陳清秀, 2010,稅法總論,頁 231,其認為稅捐規避之要件包括:1.為把握某一個經濟上事實關係,稅法 與法的形成可能性相連結。2.法律行程可能性之濫用。3.稅法之規避。4.規避意圖。 14 陳清秀,2010,稅法總論,頁 235。 13. 11.

(19) 本研究贊同上述肯定說之見解,認為納稅義務人構成稅捐規避,須有主觀之 避稅意圖。就法理上而言,脫法行為者以迂迴手段的行為,規避強行規定,其構 成要件當然包含主觀要件,而濫用法形成的行為主觀上已違背誠實信用,當事人 之主觀意圖當然不可或缺。且稽徵實務上,對於構成「稅捐規避」之判斷,大多 亦將「避稅意圖」列為要件之一。 三、 稅捐逃漏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以達免稅或減少稅負目的之行為,謂之稅捐逃漏,. 治 政 制裁之方式包括徒刑、罰金、罰鍰及停止營業等。大 立. 即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其應繳納之稅。納稅義務人之稅捐逃漏行為,應受法律制裁,. ‧ 國. 學. 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區別. 四、. sit. y. Nat. 解:. ‧. 以下係國內學者對於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界定議題所為之見. n. al. er. io. 李平雄(1981)認為,合法節稅乃適法,稅捐規避屬不當,稅捐逃漏為違法,. i n U. v. 三者之理論截然不同,但在實務上常發生疑義,尤以關於稅捐規避行為者為甚。. Ch. engchi. 由下表可知,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主要界定方式行在與為性質係屬選 擇性、迂迴性或詐偽性,且產生的稅法效果亦有不補不罰、補稅不罰與補稅處罰 之差異。. 表 3 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區別. 區分 項目. 合法節稅. 稅捐規避. 稅捐逃漏. 行. 為. 目. 的. 減輕稅負. 減輕稅負. 減輕稅負. 稅. 法. 預. 定. 法所預定. 法不預定. 減輕稅負. 12.

(20) 結. 果. 評. 價. 適當. 不當. 不當. 行. 為. 性. 質. 選擇性. 迂迴性. 詐偽性. 行. 為. 評. 價. 合理. 悖理. 無理. 行. 為. 意. 思. 基於善意. 基於真意. 基於蓄意. 事. 實. 經. 過. 公開. 公開. 隱匿. 稅. 法. 禁. 止. 法不否認. 個別(概括)否認. 一般禁止. 杜. 絕. 方. 式. 放任自酌. 增修稅法. 加強查緝. 稅. 法. 效. 果. 不補不罰. 補稅不罰. 補稅處罰. 分. 際. 界. 稅. 頗為明確. 時欠明確. 相當明確. 統. 括. 名. 稱. 合法避稅. 證. 明. 責. 任. 稽徵機關. 第 43 條之 116. 第 110 條17. (資料來源:李平雄,1981,頁 235). ‧. ‧ 國. 第 17 條第 3 項15. 違法避稅. 學. 典 型 法 條 ( 所 得 稅 法 ). 政 治不當避稅 大 納稅人 稽徵機關 立. 葛克昌(2005)認為,經過經濟判斷(實質認定)之事實,符合經濟解釋(實. y. Nat. io. sit. 質解釋)之法定課稅要件,即產生納稅義務(稅捐債務)。反之,其事實不具備. n. al. er. 課稅要件,即無租稅債務;納稅義務人利用私法自治在符合稅法立法意旨下取得. Ch. i n U. v. 租稅利益,為「合法節稅」 。納稅義務人所選擇之法律事實(以契約為主) ,係濫. engchi. 用法律事實之形成自由,亦即以非常規方式規避稅法之強制規定,違反稅法之立. 15. 此條文業經修正,但現今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仍可作為此處之釋例。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 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 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 規予以調整。」 17 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 「Ⅰ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 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Ⅱ納稅義務人 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 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Ⅲ營利事業因受獎勵 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 得少於四千五百元。Ⅳ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 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16. 13.

(21) 法意旨時,行政機關依相當之事實適用課稅要件,產生與常規行為之課稅效果, 即脫法避稅之調整。其得以調整之理由,在稅法依量能課稅原則平等負擔之強行 法不容歸避性質,此種脫法避稅行為之調整,指在稅法上法律效果依常規行為予 以相同課稅,但在私法效果方面不受此調整之影響。脫法避稅行為在稅法上得以 調整,但不得予以處罰,因其並非為法逃稅行為。因稅法之行為罰,不能僅以違 反行為義務即加以處罰,而需另有逃稅意圖即違反真實義務。. 黃士洲(2006)指出,惟此關於避稅與逃稅之界定過於抽象,無法適用於現 行實務,故有學者主張脫法避稅的防杜有必要透過類型化的思維,以因應平等課. 政 治 大. 稅的要求與經濟行為多樣性的挑戰,方法上即藉由累積裁判、行政規則及慣例的. 立. 方式,以逐漸地、一般性地建立起各種案例類型的認定準則。. ‧ 國. 學. 黃茂榮(2010)認為,依據稅捐法定主義,人民只要依稅捐法的規定納稅,. ‧. 即使因此可能由於稅捐客體之實現的時間延緩或稅基之計算,可以獲得較大之扣. sit. y. Nat. 減而減少稅負,皆屬於合法節省稅捐。然這當中,由於課稅事實之形成有可能被. al. er. io. 認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所謂違反實質之經濟歸屬的情形,被認為應按其實質加. v. n. 以調整,而構成所謂繞法避稅的情事。在繞法避稅所設之構成要件特徵為:徵納. Ch. engchi. i n U. 雙方就所涉之事實在存在面並無爭議,有爭議者為就系爭事實之法律上之判斷。 至於違法逃漏所指者為:納稅義務人就課稅事實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有所隱瞞。在 國內實務上有疑問的首先是:合法、繞法與違法的分辨。稅捐稽徵機關幾乎一概 認為只要納稅義務人關於課稅事實之法律判斷與其不同即構成繞法,然後在該基 礎上,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對於稅捐稽徵機關隱瞞課稅事實,皆引用實質課稅 原則,認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然正確的應該是:縱使徵納雙方關於法律事實 之法律上的定性或判斷不同,只要無課稅事實之隱瞞,不得論為稅捐之逃漏;至 於如實陳報之課稅事實,是否符合常規或實質課稅原則應斟酌交易習慣論斷。. 陳清秀(2010)認為,稅捐規避乃是指納稅人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 14.

(22) 之法形式(交易形式),卻以選擇與此不同的迂迴行為或多階段行為其效果,而 同時減輕或排除與通常的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上負擔。稅捐規避與合法的(未濫 用)節稅不同,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 而逃漏稅捐行為乃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為構成要件,在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 為之中,如包含帶有違法性之事實的虛構性之詐欺行為時,得成立逃漏稅捐行 為。. 而實務界對於合法節稅、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界定議題所為之見解如下:. 政 治 大 上法形式選擇之可能性,選擇從私經濟活動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 立. 最高行政法院18認為,稅捐規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私法. ‧ 國. 學. 由,為通常所不使用之異常法形式,並於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 果,且因不具備對應於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課稅要件,因此得以達到減輕或排除. ‧. 稅捐負擔之行為。因此稅捐規避與合法節稅不同,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 sit. y. Nat. 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 al. er. io. 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故而,納稅義務人. v. n. 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之法形式(交易形式),卻選擇與此不同之迂迴行. Ch. engchi. i n U. 為或多階段行為或其他異常的法形式,以達成與選擇通常法形式之情形基本上相 同之經濟效果,而同時卻能減輕或排除與通常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負擔者,即應 認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又租稅規避行為因有違租稅公平原則,故 於效果上,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 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 另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277 號判決中,亦針對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 18.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363 號判決、101 年判字第 1038、557、167、87 號判決、100 年 判字第 1219 號判決、99 年判字第 1079、968、924 號判決、98 年判字第 1145 號判決、97 年判 字第 81 號判決、96 年判字第 2001 號判決。. 15.

(23) 法律概念與法律效果進行闡述:目前學理上已接受「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 在法律概念上與法律效果上之區別,前者之定義為:在不隱瞞或偽造事實之情況 下,濫用私法之形成自由或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法律見解,而運用法律形式上之 安排,意圖減免稅捐。而其法律效果則是「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將扭曲不自然之 私法安排,透過稅法之獨立觀點,將之矯正成「符合經濟實質」之原始面貌,而 對之加以補稅。但因為其無違反誠實義務,所以也不對之課予漏稅罰。後者則是 違反誠實義務,隱瞞及偽造事實,而意圖逃稅,其法律效果則為「補稅並課予漏 稅罰」。. 政 治 大. 綜上,本文見解為:合法節稅、稅捐規避及稅捐逃漏之分別,學說和實務均. 立. 認為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之不同,但實際區別時,卻是難以認定的問題,有其界. ‧ 國. 學. 限模糊之處。舉例而言,「假華僑,真投資」,國內的企業到租稅天堂設立控股 公司,再利用該控股公司名義回國投資,國外股東所分配之盈餘即可適用所得稅. ‧. 優惠規定,因而節省稅負,此種行為之定性即有爭議。又或者是「假投資,真避. y. Nat. sit. 稅」,國內企業透過租稅天堂控股公司的設立,而控股公司不以投資為目的,主. n. al. er. io. 要作用在於持股且將盈餘留至境外,延遲繳納稅負的時點,此種行為之定性亦有. i n U. v. 爭議。因此,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間就此種租稅規劃法律安排形式之認定. Ch. engchi. 時,究竟屬於「稅捐規避」或「稅捐逃漏」即會變得模糊,故目前現行實務上仍 有賴個案判斷處理。. 16.

(24) 第二節 境外控股投資之租稅規劃.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與資本市場的發展,關係企業之聯合已成為現實經 濟生活中日趨重要的經濟現象,關係企業是一種由具有法律人格之企業個體聯合 起來的企業群體。在法律上,關係企業的成員各自保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換言之, 關係企業是由法律上各自獨立的成員企業所構成,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企業法律個 體,但在經濟上是不平等的,具有控制及從屬關係。. 因此,企業投資持有其他事業,除賺取交易利得或分配盈餘外,尚有控股或. 政 治 大. 掌握重要技術或資源,及發揮企業經濟效益之不同目的。面對全球經濟發展趨勢,. 立. 企業為提升競爭力,利用租稅天堂進行全球佈局,甚至利用不同國家、地區間稅. ‧ 國. 學. 制差異來進行投資之租稅規劃,已蔚為風潮。台灣在兩岸特殊環境下,近年來經 由第三地赴中國投資,有很大比率是透過租稅天堂方式來運作。為釐清跨國企業. ‧. 投資持股性質,本節先分別說明境外控股投資租稅規劃、境外控股投資運作模式. sit. y. Nat. io. al. n. (一)租稅規劃定義. er. 一、境外控股投資租稅規劃. Ch. engchi. i n U. v. 在私經濟制度下,個人對於私有財產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之權能,而收益及 處分的結果是否有盈餘,則取決於市場機制。如有盈餘產生,國家即透過租稅課 徵與之分享,用以支應財政需求。由於租稅是個人能將多少盈餘真正留為自用的 一項重要因素,故個人多會選擇繳納最少稅負的方式與手段,以達成其經濟目的, 故租稅規劃便隨之產生。. 王建煊(2008)認為,租稅規劃(Tax Planning)指經由周密安排,使其經 濟行為應負擔之納稅義務,達至最低程度之事前設計而言。此定義意謂著,租稅 規劃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稅負,並強調租稅規劃必須「事前」周密安排。租稅規 17.

(25) 劃必須在法允許律範圍內,因此其範圍至多不能超過節稅及避稅所應為者。租稅 規劃成功與否,有賴規劃者對稅法之精通,以及稽徵機關對租稅法律主義之嚴守; 但如規劃不成,反易成為逃漏稅處罰的對象。. 有關租稅規劃與稅捐規避之關係,黃茂榮(2009)認為,稅捐債務係一種 法定之債,其發生之構成要件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而納稅義務 人就其民事法律關係享有形成自由,在其形成中並無義務選擇慧該當於稅捐構成 要件之契約內容或類型。納稅義務人利用法律關係之形成自由,以避免或減少稅 捐負擔,即是租稅規劃。租稅規劃雖與國家之財政(收入)目的衝突,但並不違. 政 治 大. 反稅捐法之規定,亦非不道德的行為。惟為租稅規劃,納稅義務人如有避免利用. 立. 通常用以達到一定經濟結果之法律行為的情形,其所從事之法律關係地形成活動. ‧ 國. 學. (法律行為),相對於其引起之經濟結果,在規範上便會被論為手段與目的不相 當,亦即不符合常規的方法,從而定性為「濫用法律關係之形成自由」,構成稅. ‧. 捐規避,係屬於一種脫法行為。. sit. y. Nat. er. io. (二)境外投資租稅規劃. al. n. v i n 企業前往境外投資,若僅有單純的投資國與被投資國的關係,在節稅的觀點 Ch engchi U. 上,較少有規劃的彈性空間。此種直接投資模式,如果發生在稅率一高一低的國. 家,沒有經過預先的租稅與投資架構規劃,可能造成高額的租稅負擔,導致投資 所獲得之收益大多用來繳納稅額的窘境。. 因此,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租稅規劃時,往往面臨各國的租稅制度及稅率高低 等課題,故企業在國際租稅規劃時須因地制宜,創造有利的租稅環境,以減輕稅 負之租稅規劃行為,進而求取其利潤極大化。而企業境外投資之租稅規劃有下列 應考慮之策略19: 19. 馬嘉應、呂欣諄,資本投資之策略性租稅規劃,財稅研究,第 35 期,2003 年 3 月。 18.

(26) 1.資金投入方式之選擇. 股本或貸款是資金的兩種來源,以股本投入或借款投入,應考慮本國及被投 資當地國對借款取得的容易性及借款利息可否作為費用列支。. 2.關係企業往來之計算. 國際性的公司在各國分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關係企業間涉及貨物、技術、 服務、無形資產往來計價政策將影各國公司的所得稅負。. 3.租稅協定與境外公司之運用.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政府為避免本國企業在國外投資事業的所得重複課稅及能相互提供課稅資 料,以防杜跨國公司規避稅負,乃訂定租稅協定,針對兩國相互間課稅權加以抑. ‧. 制。由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採全球課稅基礎,企業可利用境外中心免稅特性與該. sit. n. al. er. io. 4.組織結構及課稅模式. y. Nat. 境外中心之對外租稅協定與投資保障,進行投資規劃。. Ch. engchi. i n U. v. 企業設立在境外之營運機構可分為分公司及子公司,相關課稅模式如下表: 表 4 企業境外營運機構課稅模式. 境外 課稅模式 營運機構 a.分公司之盈虧均須在當年度併入在台總機構計算應納稅額。 分公司. b.但在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盈餘而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 納之所得稅,得在限額內扣抵應納所得稅。. 子公司. a.子公司之盈餘或虧損,並不需在發生當年度併入在台母公司計算. 19.

(27) 應納稅額。子公司如有盈餘,須待子公司宣告發放盈餘年度再將該 投資收益併入母公司課稅,而子公司本身的盈餘在當地政府繳納之 所得稅,可由在台母公司在限額內扣抵母公司在台灣之應納所得 稅。 b.子公司若有盈餘累積長期不發放,而同時母公司又有借入款項支 付利息,現行稽徵實務將依查核準則規定,剔除母公司的利息支出。 c.子公司若為虧損,須待子公司辦理減資或清算並提供該國外被投 資子公司當地政府核准減資或清算之證明文件,始得由母公司認列 投資損失。.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二、境外控股投資運作模式. ‧. sit. y. Nat. 近年來台商紛紛前往中國設廠投資,但由於台灣與中國特殊政治關係,香港. io. er. 或境外第三地(如英屬維京群島 BVI)成為資金轉進中國的重地,故台商為順利 投資中國,便於香港或租稅天堂等境外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以下係以中國台商. al. n. v i n Ch 為例,說明企業於境外第三地設立公司控股投資之運作模式。 engchi U (一)單層控股模式. 台灣公司於香港或租稅天堂(如英屬維京群島 BVI 或開曼)等第三地設立 投資公司控股投資中國。. 20.

(28) 圖 2 單層控股模式. 台灣公司. 投資. 香港控股公司. 投資. 大陸公司. 台灣公司. 投資. BVI控股公司. 投資. 大陸公司. (資料來源:盧貞秀、李梅英、吳濟華,2009,頁 66). (二))多層控股模式. 政 治 大 BVI 或開曼)設立多個 台灣公司分別於香港或租稅天堂(如英屬維京群島 立. ‧ 國. sit. y. 投資. 投資. BVI控股公司. n. al. 投資. 大陸公司. er. 香港控股公司. 投資. io. 台灣公司. ‧. 圖 3 多層控股模式. Nat. 台灣公司. 學. 投資公司,再經由這些投資公司轉投資中國。. Ch. BVI控股公司. engchi 投資. i n U. 香港控股公司. v. 投資. 大陸公司. (資料來源:盧貞秀、李梅英、吳濟華,2009,頁 66). (三)控股模式移轉方式. 1.設立子公司並將控股公司移轉為孫公司. 台灣公司在第三地或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並將名下持有香港控股公司的股 權出售給第三地之子公司。如甲公司將持有香港 A 公司的股權轉讓與其設立在. 21.

(29) 租稅天堂英屬維京群島的子公司,就是將其子公司 A 移轉由 BVI 子公司持有, 香港 A 公司變為孫公司,就是此種轉移模式。. 圖 4 設立子公司並將控股公司移轉為孫公司之移轉模式. 台灣公司. 香港控股公司. 投資. 投資 出售香港股權 給BVI公司 投資. 立. 大陸公司. 投資. 取得香港公司 股權掌控經營. 政 治 大 BVI控股公司. ‧ 國. 學. (資料來源:盧貞秀、李梅英、吳濟華,2009,頁 67). ‧. 2.控股公司另設立子公司成為間接控股公司. sit. y. Nat. al. er. io. 台灣公司以香港公司名義到租稅天堂等設立第三地之境外投資公司,並由香. v. n. 港公司將持有之大陸公司股權出售移轉予第三地之投資公司,香港公司成為大陸. Ch. engchi. i n U. 公司之間接控股公司,此種模式對台灣公司而言,其所持有的香港控股權並沒有 異動,故無處分境外投資的交易所得問題。. 22.

(30) 圖 5 控股公司另設立子公司成為間接控股公司之移轉模式. 台灣公司. 投資. 香港控股公司. 大陸公司. 投資. 出售大陸公司股權 投資 給BVI公司. 取得大陸 公司股權 投資. BVI控股公司. (資料來源:盧貞秀、李梅英、吳濟華,2009,頁 67). 3.設立子公司取代控股公司.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台灣公司在第三地區或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將其持有的大陸 公司股權出售移轉予第三地之子公司,由第三地子公司取代公司的控股權。此種. ‧. 移轉模式,如香港公司未解散,對台灣公司而言,其所持有的香港控股權並沒有. y. Nat. er. io. al. v i n Ch 設立子公司取代控股公司之移轉模式 engchi U. n 圖 6. 台灣公司. 投資. 香港控股公司. 出售大陸公司股權 給BVI公司. 投資. sit. 異動,理論上應沒有處分境外投資的交易損益問題。. BVI控股公司. 投資. 大陸公司. 取得大陸 公司股權 投資. (資料來源:盧貞秀、李梅英、吳濟華,2009,頁 68). 23.

(31) 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企業利用租稅天堂進行全球佈局,經由不同國家、 地區間的租稅制度差異來進行投資的租稅規劃,而跨國企業控股投資運作模式往 往多階又複雜,因此可確信,境外投資控股調整在企業全球佈局下,將是必要的 運籌帷幄手段之一。.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4. i n U. v.

(32) 第三節 稅捐規避之防杜-實質課稅原則. 一、實質課稅原則之意義. 以往實質課稅原則並無法律規定,後於民國 86 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20 號提及:「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 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因此,實 質課稅原則自此時以後,已經具有相當規範依據;而後於民國 98 年修正之稅捐 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特別規定: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 政 治 大. 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 立. 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 ‧ 國. 學. 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 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 ‧. 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前項租稅規避及第 2 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 y. Nat. sit. 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 n. al. er. io. 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故實質課稅原則自此即有法律明文規定。. Ch. engchi. i n U. v. 實質課稅原則係指在稅法之解釋及課稅要件事實的認定上,如有發生所謂 「法律形式、名義或外觀」 ,與「真實、實態或經濟的實質」有所差異的情形時, 著重實質重於形式,以此作為課稅基礎的原則,即為實質課稅原則,又稱經濟觀 察法,乃事稅法上特殊原則或觀察方法,由於稅法領域受量能課稅原則(稅捐負 擔公平原則)的支配,在稅法的解釋適用上應取向於稅法規定目的及其規定的經 濟上意義20。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代表性學說如下。. 陳敏(1982)認為,人民之納稅能力,即人民繳納租稅之經濟能力。稅法之. 20. 陳清秀,2010,稅法總論,頁 198。. 25.

(33) 規定在掌握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能力,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 而非其外觀之法律形式。因此在解釋與適用稅法,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之實質, 而非形式之法律外觀。此一原則,在德國之稅法學內,稱為經濟考察法。. 經濟考察法為經濟解釋法,要求為論理之解釋,應對個案逐案探討,私法概 念在稅法內,具有如何之內含。僅於依稅法規定之目的,有與私法作不一致解釋 之必要時,始得依其經濟意義解釋之。蓋法律解釋之正確性繫於法律之目的,各 概念應由其實現特定法律目的之角色理解之。法律之解釋,應依循立法者表現於 法律之客觀之法律目的,以及各法律規定之關聯性。稅法之構成要件,係用以掌. 政 治 大. 握表現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因此稅法內所使用之私法概念,得賦與私法以外之. 立. 經濟內含。. ‧ 國. 學. 黃茂榮(2009)指出,實質課稅原則為量能課稅原則在法理念上的表現,為. ‧. 其實質的原則;此與租稅法定主義屬於形式面的要求,為其形式的原則相對應,. sit. y. Nat. 二者與稅捐稽徵經濟原則合稱為稅法在建制上所立基的主要原則21。在稅捐之課. al. er. io. 徵應遵守量能課稅原則的道理為:稅捐之課徵使經濟財自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 v. n. 機關移動,構成納稅義務人之經濟上的負擔。此為稅捐之課徵對於人民之負擔上. Ch. engchi. i n U. 的作用。該負擔在經濟資源上影響或限制納稅義務人之生存,或從事活動發展自 己的可能性,介入人民之基本權利。因此,稅捐之課徵應有法律依據。這是實質 課稅原則與稅捐法定主義在理念上的切點。. 且由於量能課稅其實就是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或目標所在,因此量能課稅原 則與實質課稅原則有適用上的替代性。所不同者為:實質課稅原則帶有法規範上 之當為的色彩。這當中為了掌握實質,在德國並引入經濟觀察法。經濟觀察法可 以說是實質課稅原則在方法論上的表現。因此,學說與實務以量能課稅原則、實 21. 稅法建置上之基礎原則中,最重要者為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法定主義。量能課稅原則所要保 障者為納稅義務人之實質意義,屬於實質正義在稅法上的表現;稅捐法定主義要保障者為,在民 主憲政國家底下,依法治國家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規範依據上的要求。 26.

(34) 質課稅原則或經濟觀察法作為其應稅、免稅或應向誰課稅之論據時,其訴求的理 念幾乎是一個:那就是應符合經濟利益之實質及其實際的依歸,認識負擔稅捐能 力之有無及其歸屬,以使稅捐之課徵,能符合實質,而不受限於形式。. 而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要求,黃茂榮(2009)亦指出,在事實面,應按 諸事實,認定與稅捐之發生有關之構成要件事實(課稅事實);在當為面,應按 一個人以事實為基礎所具有之負稅能力,定其納稅義務之有無及其應納稅額。申 言之,實質課稅中所稱之「實質」 ,當指與納稅義務人之「經濟能力」有關之「指 標事實」的「有無」、「範圍」及「歸屬」。其中所稱「指標事實」後來以「稅捐. 政 治 大. 客體」的地位表現出來。是故,要量能課稅,主要便必須以「稅捐客體」之有無、. 立. 實際數額的大小,及其事實上的歸屬為基礎。此為課稅之實質基礎所在。而前述. ‧ 國. 學. 之「指標事實」經演化為「稅捐客體」後,有以所得為客體之所得稅,以財產為 客體之財產稅,亦有以支出為客體之支出稅22。. ‧ sit. y. Nat. 陳清秀(2010)認為,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理論上有所謂「法的實質主義」. al. er. io. 與「經濟的實質主義」二種學說之區分。由於實質課稅原則著重掌握納稅人之經. v. n. 濟活動所表彰實質的經濟尚負擔能力,因此,有關課稅事實的認定,應以經濟的. Ch. engchi. i n U. 觀察方法為之,注重納稅人之實質的經濟活動內涵以及實質的真實的事實關係, 而不僅是掌握外觀表面上的法律形式。有關稅法的解釋適用,也應考量稅法的經 濟意義,而為符合量能課稅之客觀目的解釋及適用。因此,實質課稅原則一般而 言,似宜採取經濟的實質課稅原則(經濟的實質主義)。. 且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乃是量能課稅原則或負擔公平原則之表現, 為實現稅捐正義所必要之手段。從量能課稅原則導出經濟觀察法,並不致妨害法 的安定性或造成課稅權之濫用,經濟觀察法之適用乃有其一定界限,亦即在稅捐. 22. 因稽徵技術之需要,將其納稅義務人規定為支出者之相對人的結果,支出稅大都被稱為銷售 稅或營業稅。 27.

(35) 法律之解釋及法律漏洞之補充之際,仍應遵守其基於稅捐法定主義所導出之限制, 包括法律之目的解釋以其文義可能性的範圍為限,而法律漏洞補充並不得對於創 設或加重稅捐負擔構成要件為之等。. 許祺昌、林志翔、曾淑慧(2011)認為,認定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是否構成適 用實質課稅原則時,亦應考慮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是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國 稅局方可援引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調整。(一)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是否為濫用 法律形式23 , (二)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是否存有明顯的稅負節省效果24, (三) 納稅義務人之交易目的或主要目的為節省稅負,而無其他合理商業目的25。. 政 治 大 二、實質課稅原則作為稅捐規避防杜之援用 立. ‧ 國. 學. 實質課稅原則係針對經濟實質的稅法解釋原則,而在實務上亦為用來防杜稅. ‧. 捐規避之重要方式。因此,導源於量能課稅之實質課稅原則,得否認稅捐規避行. y. Nat. 為,就此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437 號判決即謂:「按稅法不因納稅義. er. io. sit. 務人濫用法律上形成之選擇可能性,而得以規避稅法之適用;當有濫用之情事時, 應依據與經濟事實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債務,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與實質. al. n. v i n 課稅原則。亦即納稅義務人為規避租稅,濫用法律上形成之選擇可能性,選擇通 Ch engchi U 常所不使用之迂迴或多段或其他異常法律形式,以規避稅捐者,當轉換為與其經 濟事實相當之法律形式,而後適用納稅義務人所意圖規避之稅法規定。」. 23. 當納稅義務人最終欲達成的經濟上成果,在現實上所選出來的法律形式,若同時符合下列二 種態樣,始可認定納稅義務人的交易行為。 1. 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係為一般人不會從事之交易模式。亦即該交易模式以一般人角度觀察 係屬「繁瑣的、複雜的、笨拙的、非理性的、不符成本效益」 ,則此法律形式和經濟實質不 一,即可認定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屬不相當的法律形式。例如:納稅義務人於結束繁複之 交易後,隨即回復成未安排此特別交易前的狀態,即有可能符合此一要件。 2. 如納稅義務人不為如此之交易模式,難以實現其於稅法上之目的。 24 係指納稅義務人以規避稅法規範目的之方式,已獲致法律原本未擬給予的稅捐上利益或已免 除法律原本應負擔之稅捐。 25 亦即一個不相當法律形式之交易安排,若因此讓納稅義務人獲致原本法律所未給予之稅捐上 利益或免除法律原本應負擔之稅捐時,稅捐機關必須能夠證明納稅義務人無良好的商業上理由, 才能以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處分之依據。 28.

(3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01385 號判決亦認為:「如有濫用私法自 治以規避租稅時,依平等負擔原則,得依合憲解釋或類推適用,予以未規避時相 同之租稅負擔法律效果。準此,利用租稅規避以取得租稅利益,其私法上效果依 契約自由原則應予尊重,公權力原則不予干預;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 予以規範。脫法避稅行為實不能稱之為租稅規劃,因租稅規劃者不能僅顧及租稅 設計技巧之靈活,而須顧及此種安排,是否違反憲政國家租稅負擔之平等要求。 故租稅規劃唯一途徑,只有選擇合於稅法規範意旨之『合法節稅安排』。職此, 實質課稅原則乃依憲法平等原則及稅捐正義之法理,稅捐機關應本於『量能課稅』. 治 政 大 實際經濟利益,而為此等原則之運用,而非僅依照事實外觀為形式上之判斷。」 立 之精神,於解釋及適用稅法規定時,亦應考察經濟上之事實關係及因此所產生之. 是故,如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26. 規定,乃針對兩稅合一制度之施行,授權財政. ‧ 國. 學. 部,將藉由形式上合法,惟實質上係利用兩稅合一制度,進行稅捐規避等行為,. ‧. 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否定或變更原形式上之經濟行為安排,並按原實際情形進行. y. Nat. 調整之明文規範,又因其形式外觀與實質內容不符,故條文明定:「……稽徵機. er. io. sit. 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 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係以「應. al. n. v i n 然」之所得為基礎,而非以形式外觀所呈現之結果為論斷。 Ch engchi U. 26.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 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 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29.

(3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一節 案例研究類型. 本研究針對我國企業移轉境外投資股權之課稅爭訟型態選取三類型進行分 析,該三類型分別為以股作價類型、以低價移轉境外投資股權類型及出售虧損子 公司類型,分別敘述如下:. 一、以股作價類型. 政 治 大 台灣公司於境外第三地或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 A,而後將名下持有子公司 A 立. ‧ 國. 學. 的股權轉讓予境外新設立之另一子公司 B,作為對子公司 B 之股本投資,不另匯 出股款,而子公司 A 成為台灣公司之孫公司。. ‧ sit. y. Nat. 二、以低價移轉境外投資股權類型. n. al. er. io. 台灣公司於境外第三地或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 A,台灣公司為規避營運或政. i n U. v. 治風險,又於境外設立另一控股公司 B,隨即將子公司 A 之股權以低於市價之. Ch. engchi. 價格移轉予控股公司 B,而子公司 A 成為台灣公司之孫公司。. 三、出售虧損子公司類型. 台灣公司於境外第三地或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 A,子公司 A 因營運不佳虧 損連連,台灣公司為營運規劃,將虧損子公司 B 之股權移轉予境外另一子公司 B, 而子公司 A 成為台灣公司之孫公司。. 30.

(38)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使用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分析法、個案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透過文獻的蒐集、分析、研究來提取所需資料的方法,並且對 文獻作客觀而有系統的描述的一種研究方法。文獻分析可以幫助研究者釐清研究 的背景事實、理論的發展狀況、研究的具體方向、適當的研究設計方式及研究工 具的使用方式。.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探討之主題為稅捐規避與實質課稅原則及企業境外投資股權租稅規. ‧ 國. 學. 劃,因此透過文獻分析法蒐集有關稅捐規避與實質課稅原則及境外投資租稅規劃. sit. y. Nat. 移轉之租稅規劃中,有關租稅規避之運用情況進行瞭解。. ‧. 之書籍、期刊雜誌及相關稅法條文,加以彙總整理及歸納,以對於企業境外股權. n. al. er. io. 二、個案分析法. Ch. engchi. i n U. v. Yin 認為個案研究是一種實證性的研究方法,以一套有系統的邏輯方式,將 收集到的資料與研究問題相連結。個案研究法的研究對象可以是當一個體,也可 以針對一個以上的單位進行分析。. 在個案研究的部分,本研究篩選我國過往稅務行政訴訟,以企業移轉境外投 資股權之案例,整理徵納雙方對於股權移轉交易所產生損益認定及稅捐規避意圖 之爭點,並針對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部分予以探討並進行分析,以供其他相關研 究與未來修法之參考,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爭訟。. 31.

(39) 三、比較研究法. 英國歷史學家湯恩指出,當必須在兩個或多個事件間,建構出一種關係時, 便需要採取一種提綱挈領式的觀點,這便需要採用比較研究的方式。也就是說, 比較研究方法是對相同事物的不同方面或同一性質事務的不同種類,透過比較而 找出其中共同點或差異點,來深入認識事物本質的一種方法。因此,比較研究法 之基本原理有二: 「比相同」與「比差異」 。比相同的目的,在於以類似的情況, 做當前研究現象之比附援引,以做同因不同果式的解釋或預測。而比差異的目的 則常為證明不同因不同果,故不能將當前研究的對象與其他對照現象混為一談。. 政 治 大 本研究透過我國企業移轉境外投資股權之課稅爭訟型態,比較其相同點或差 立. ‧ 國. 學. 異點,進而於爭議部分歸納出實務判決上一套徵納雙方可供操作之標準。. ‧. 而本研究之資料範圍係以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書為資料來. n. al. er. io. sit. y. Nat. 源,歸納各判決徵納雙方之爭點,並逐一進行實務上法院判決之分析。. Ch. engchi. 32. i n U. v.

(40) 第四章. 境外投資股權移轉課稅爭訟案例分析. 本研究針對我國企業移轉境外投資股權之課稅爭訟選取華映案、燦坤案及友 訊案三個案進行分析,該三個案分別係屬以股作價類型、以低價移轉境外投資股 權類型及出售虧損子公司類型,最後並對此三種課稅爭訟個案異同項目進行統 整。. 第一節 以股作價類型—以華映案為例. 一、案情概述.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於民國 78 年 3 月 9 日以美金 86,9000,000 元申請對外投資設立中華映管(馬來西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馬來西亞公司) ,. ‧. 並持有其 100% 之股權。嗣後原告於民國 83 年 4 月 26 日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sit. y. Nat. 員會核准,將原於民國 78 年 3 月間投資於馬來西亞公司所持有之股份,轉讓予. al. er. io. 新設立於百慕達之中華映管(百慕達)公司(以下稱百慕達公司),作為對百慕. n. 達公司之股本投資,不另匯出股款。. Ch. engchi. i n U. v. 原告 8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資產增益新臺幣 4,816,335 元,國稅局初查認為原告投資百慕達公司係以原持有之馬來西亞公司股票作價抵 繳股款,屬股權轉讓,而股權轉讓日馬來西亞公司之淨值為 5,625,807,733 元, 超出原始投資金額美金 86,9000,000 元(折合新臺幣 2,307,027,024 元),其差額 3,318,780,529 元 為 出 售 境 外 資 產 之 增 益 , 遂 予 併 計 核 定 出 售 資 產 增 益 為 3,323,569,864 元。. 33.

(41) 圖 7 華映案股權移轉模式. 中華映管. 中華映管. 馬來西亞公司. 100%. 百慕達公司. 100%. 立. 馬來西亞公司. 100%. 政 治 大. 二、徵納雙方主張及司法判決. ‧ 國. 學. 爭點一:. 原告以馬來西亞公司股票作價抵繳所認百慕達公司股份之股款,是否有任何. ‧. Nat. 被告機關主張. sit. 原告主張. y. 所得實現?其實現之法律依據是否為所得稅法第 9 條之財產交易所得?. n. al. er. io. 原告認為其以股票作價抵繳所認百 被告認為原告將馬來西亞公司股份移. i n U. v. 慕達公司股份之股款,非屬所得稅 轉予馬來西亞公司,係屬所得稅法第 9. Ch. engchi. 法第 9 條規定之財產交易行為,而 條規定之財產交易行為,而認列為出售 認列為出售資產所得,理由如下:. 資產所得,理由如下:. 1. 「股份轉換」既非金融機構始有 1. 原告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之行為,則於其他法律未明確定. (以下稱投審會)核准,將馬來西. 義「股份轉換」之情形下,判斷. 亞公司所持有之股份,轉讓百慕達. 該行為是否屬股份轉換行為,自. 公司,並作為對百慕達公司之股本. 可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6 條. 投資,不另匯出股款,原經投審會. 第 2 項之規定。準此,系爭行為. 核准對外投資馬來西亞公司案,應. 34.

(42) 核諸其實質意函,係原告認百慕. 予撤銷。是於股權轉讓後原告與馬. 達公司之股份,再將所持有已發. 來西亞公司之權利義務,已不存. 行之馬來西亞公司股份讓與予. 在,既已結束雙方投資關係,自須. 百慕達公司作為對價,用以繳足. 對原告投資馬來西亞公司計算損. 百慕達公司發起設立所需之股. 益,該股權轉讓境外處分財產之行. 款,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6. 為,應屬所得稅法第 9 條規定之財. 條第 2 項之「股份轉換」規定相. 產交易。. 當,自亦屬股份轉換之行為。 2. 按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規定,有控. 政 治 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係獨立存 大. 2. 百慕達公司設立所需之資本係. 立. 由原告百分之百投資,即原告為. 在,依投審會函稱,原核准原告對. ‧ 國. 學. 外投資馬來西亞公司案,應予撤. 股票作價抵繳所認股份之股款. 銷,如原告未另申請投資百慕達公. 自應屬單方行為。然依所得稅法. 司,則其資金應予匯回,縱不匯回. ‧. 百慕達公司之唯一發起人,則以. y. Nat. 指當事人間就財產有「買賣」或. 資額與被撤銷投資時之淨值比較,. er. n. al. sit. 亦屬原投資案之結束,而須就原投. io. 第 9 條之規定,所謂財產交易係. i n U. 「交換」之行為,係當事人雙方. Ch. v. 就其差額核課計稅,惟原告採資金. e n g c不匯回方式,直接再投資於免稅天 hi. 互異且相對立之意思表示合致. 而成立之契約,與原告之認股行. 堂之百慕達公司,無非為避免境外. 為,係屬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 子公司匯回盈餘被課稅之目的。因. 而成立之單方行為,兩者性質迥. 本件係原投資案被撤銷,故其投資. 異,自不容混為一談。. 損益已實現,和原匯出資金有無匯 回或盈餘有無分配無關,且其籌措. 3. 股份之意義有二:一、資本之成. 對外投資資金之利息,又列為原告. 份;二、表彰股東權。股東權可. 之利息費用,亦不符收支配合原則。. 謂係所有權之變形物,只不過在. 35.

(43) 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有與企業 經營分離之下,致已變形為股權 之原所有權所具有之使用、收益 及處分等權能亦隨之分裂而 已。準此,股份乃股東投入資本 之變形物,亦即於原告認股並繳 足股款前,百慕達公司股份所表 彰之資本及股東權並未存在,此. 政 治 大 股份所表彰之資本及股東權均 立 與一般證券交易時,交易標的之. 已確實存在,並不相同。. ‧ 國. 學. 4. 按「營利事業以現金以外固定資. ‧. 產折價作為股本投資,不應視為. y. Nat. sit. 所得稅法第 9 條所稱之財產交易. n. al. er. io. 行為,加以課稅。……」 、 「…… 既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 Ch. engchi. 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 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無所得 而言,應無所得稅問題。」 、 「營 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另 一事業取得股票,核屬投資行 為,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財政部 52 年 8 月. 26 日台財稅發第 06154 號函、財 政部 69 年 7 月 3 日台財稅第 36. i n U. v.

(44) 35333 號函及財政部 74 年 10 月 28 日台財稅第 23977 號函著有 明文。財政部發布之三解釋函令 即係闡明以財產抵繳所認股份 之股款,而因此取得之股票,係 屬原財產之變形,為原財產之形 式代表,亦即原所有權人透過股 份持有方式仍繼續享有原投資. 政 治 大 買賣或交換之交易行為即喪失 立 財產之所有權益,而與財產甫經. 原財產所有權益之情況有間。. ‧ 國. 學. 5. 股權轉讓係一處分財產行為,其. ‧. 發生原因除於財產交易外,尚包. y. Nat. sit. 括系爭股份轉換、贈與、繼承、. n. al. er. io. 合併換股等情事,惟於因贈與、 繼承而股權轉讓者,雖股權讓與. Ch. engchi. 人與公司之權利義務,已不存. 在,卻因未獲有任何所得,而無 需計算損益;於因合併換股而股 權轉讓者,股權轉讓人雖因此喪 失對於原股票之所有權,而取得 新股票,惟其投資損益並不當然 實現,仍須審究經濟實質情形, 始得以判斷是否有任何所得實 現,參照被告對於相似案件所表 37. i n U. v.

(45) 示之意見,即可得證。足見,股 權轉讓並不當然可推定為財產 交易之行為,且不當然會有所 得,另所謂投資案結束,是否即 有所得實現,而應視其原因而分 別認定,尚不得僅因投資案結 束,即一概認定有所得實現並據 以課徵稅捐。. 政 治 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贊同被告之見解,認為原告既經核准將投資馬來西亞公司 立 法院判決. 之股份全數轉讓予百慕達公司,其原投資馬來西亞公司案自於 100%股份轉. ‧ 國. 學. 讓予百慕達公司之際即告結束,原告與馬來西亞公司之權利義務即不復存. ‧. 在,是原告移轉馬來西亞公司股份之行為為處分行為,至為顯然,依收付實. sit. y. Nat. 現原則,自然有損益之發生,自須計算投資損益,此與原匯出資金有無匯回. io. n. al. er. 或盈餘有無分配無涉。. i n U. v. 又原告並非金融機構,本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況原告投資案之核. Ch. engchi. 准及撤銷均須經投審會等主管機關審核,此與個人或公司法人得任意轉讓其 所持有之公司股份之情形不同,自無援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適用之餘地。 故系爭股權轉讓為原告境外處分財產之行為,屬所得稅法第 9 條規定之財產 交易。. 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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