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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豐原地區地方菁英影響力的形成與發揮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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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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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許雪姬博士. 治 政 近代豐原地區地方菁英影響力的形成與發揮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研究生:陳世榮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v.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目. 第一章. 導. 次. 論. 1.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研究回顧 三、研究方法與資料 四、章節安排與內容. 第二章 第一節. 1 3 7 23. 豐原地區的社會發展與地方菁英. 25. 治 政 豐原地區的歷史發展背景 大 立 ‧ 國. 學. 第二節 豐原地區的地方菁英. 25. 一、活躍於一八八〇年代以前的地方菁英. y. sit. io. al 民間信仰與地方菁英 n. 第三章. Ch. engchi. 42 45 50 59 69. er. 結. Nat. 小. ‧. 二、活躍於一八九五年前後的地方菁英 三、活躍於一九一〇至二〇年代的地方菁英 四、活躍於一九二〇年代以後的地方菁英. 42. i n U. v. 73. 第一節 民間信仰的參與:進香與遊樂. 75. 第二節 民間信仰的功能:解決需要與災厄. 80. 第三節 民間信仰的性質:公共空間. 87. 一、民間公共事務與活動 二、官方與半官方之公共事務. 87 91. 第四節 影響力:菁英的社會網絡、派系與動員能力. 95. 一、地方菁英的社會網絡 二、影響力:菁英的派系與動員能力 小 結. 96 103 110. i.

(4) 第四章. 民事爭訟調停、訴訟與地方菁英. 113. 第一節 和解、調解與民事爭訟調停. 115. 第二節 《水竹居主人日記》中的調解與民事爭訟調停案例 120 一、民間調解事件 二、與張麗俊直接相關的民事調停案例 三、張麗俊間接參與或聽聞的民事調停案例. 121 126 133. 第三節 《灌園先生日記》中的和解訴訟案例. 136. 一、與林獻堂間接相關的民事爭訟調停案例 二、與林獻堂直接相關的和解訴訟案件 三、其他民間和解與調解訴訟案件 小 結. 137 138 140 148. 立. ‧. ‧ 國. 論. 學. 結. 政 治 大. 附表一、豐原地區人口數 (1897-1942). 153. Nat. sit. y. 161. io. n. al 附錄一、豐原地區地方菁英資料總表 Ch. engchi. 徵引書目. 165. er. 附表二、豐原郡現住人口統計 (1905-1933). i n U. v. 169. 207. ii.

(5) 圖次 圖 1. 圖 2. 圖 3. 圖 4. 圖 5. 圖 6. 圖 7. 圖 8.. 豐原地區示意圖 豐原地區衛星空照地形圖 豐原地區現今行政區與周邊關係示意圖 臺灣中部作為餉稅單位之社分布情形 清治初期漢人入墾路線 豐原郡各街庄人口年增加率曲線圖 豐原街人口年增加率曲線圖 內埔庄人口年增加率曲線圖. 8 9 9 26 27 34 34 34. 圖 9. 神岡庄人口年增加率曲線圖 圖 10. 大雅庄人口年增加率曲線圖 圖 11. 潭子庄人口年增加率曲線圖 圖 12.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人口比例堆疊圖 圖 13.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閩粵籍人口比例堆疊圖 圖 14.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方言群人口比例堆疊圖 圖 15.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閩籍府別佔總人口比例堆疊圖 圖 16.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粵籍府別佔總人口比例堆疊圖.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34 35 35 37 38 38 39. 圖 19 圖 20 圖 21 圖 22 圖 23 圖 24. 97 122 122 123 124 124. ‧. 圖 17.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閩籍各府佔閩籍人口比例堆疊圖 圖 18.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分布區域與趨勢. 39 40 41. n. Ch. engchi. sit er. io. al. y. Nat. 張麗俊的人際關係網絡 莊金寶家提起民事訴訟書(1) 莊金寶家提起民事訴訟書(2) 張麗俊與莊金寶家爭議界址圖 張麗俊與莊金寶家民事訴訟判決書 判決正本送達狀. i n U. v. 表次 表 1. 1932 年豐原水利組合各圳灌溉面積 表 2. 1905 年(明治 38 年)豐原地區臺灣現住人口統計 表 3. 1905-1933 年豐原地區人口年增加率 表 4.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人口統計表 表 5. 1926 年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人口統計比例表. iii. 29 31 32 36 36.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近代豐原地區地方菁英影響力的形成與發揮. 第一章. 導. 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國家權力與社會互動關係的早期研究中,研究者幾乎都注意到國家在某些. 政 治 大. 時機或特殊場合中,並無法將其權力直接深入地方社會。臺灣的地方社會,特別 是在中華帝國晚期的統治之下,國家權力只能達到到縣級行政單位,而無法完全. 立. 「控制」地方社會,似乎已成為研究者們的普遍共識。在此情況下,國家權力統. ‧ 國. 學. 治地方社會的過程中,部分必須仰賴地方上的士紳、耆老等菁英分子的協助。也 因此,研究者逐漸開始正視地方菁英在地方社會與國家之間所扮演的角色,並注 意其間具有特殊身份者,如士紳(gentry)等菁英分子的研究1。在這些研究中,研. ‧. 究者最常運用的觀察視角、研究途徑,便是將地方士紳、菁英視為補充官僚階層. y. Nat. 的社會基礎,而將他們定義為輔助官方控制地方的角色,甚至直接將地方士紳與. sit. 「鄉治代理人」合稱為──官方控制地方社會的「非正式結構」。這些屬於協助. al. er. io. 官方進行統治的非正式結構成員,通常包括擁有官銜、學銜,或在地方行政機構. n. v i n Ch 正因為國家對地方社會的「控制」並不徹底,在國家權力之下,臺灣的地方 engchi U. 中擔任吏員,或經官方認可而給予牌戳的代理人2。. 1. 2. 參見吳晗、費孝通,《皇權與紳權》(上海:觀察社,1948),頁 1, 39, 50, 124-125, 135, 137, 145, 162;Hsiao Kung-ch‟üan (蕭公權),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pp. v, 199, 233, 234-235, 246, 248-249, 256-257; Ch‟ü T‟ung-tsu (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 xii, xiii, 178, 181-182, 182-185, 197-198; Ho Ping-ti (何炳棣),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 p.92, 104-105; Chang Chung-li (張仲禮), The Chinese Gentry: 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7), pp. xvi, xvii, xix, 3-6, 11, 13, 17, 21, 29-30, 31-32, 51-70; Philip A. Kuhn (孔復禮),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4, 8, 42; 費正清,《美國 與中國》(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1979]),頁 17-20, 33, 38;蔡淵洯,〈清代臺灣基層政 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發展〉,收入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編,《中國近代現代史論 集》(第二十九編 近代歷史上的臺灣)(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頁 384-385, 388, 393, 395, 398-399。 參見蔡淵洯,〈清代臺灣基層政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發展〉,頁 384-385;戴炎輝,《清代 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頁 9-15, 21, 28, 35;陳世榮,〈清 代北桃園的地方菁英及「公共空間」〉,《政大歷史學報》18(2001.06),頁 208, 209-214。 -1-.

(8) 社會幾乎形成了國家統治權力的半真空狀態。這也就是說,除了國家權力特別注 意或推動的行政事項,以及抗稅、抗官民變、部分番害與大規模械鬥事件之外, 官方基本上並不主動干預地方社會3。於是,首先填補此一半真空狀態的力量, 即是在過去的研究中,最受到研究者所重視的士紳菁英。但應特別注意的是,士 紳之所以率先受到研究者的關心與重視,這並非意味著士紳是最重要或填補半真 空狀態的唯一力量,其原因顯然是與史料的限制有密切的關係。 過去研究者所運用的資料,多數都是以官方文書,如中央政府檔案、地方志, 或由士紳所撰寫的文集、筆記等私文書為主。簡言之,就是利用國家所編修或菁 英所撰寫的資料來研究地方菁英。因此,早期研究者所關注的焦點,多數集中於 士紳階級,以及他們在國家與社會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甚至特別關心士紳階級 的社會流動4。相對地,過度依賴這些資料,卻也限制了研究者探索社會中其他. 治 政 隨著史料範圍不斷地擴大、民間資料不斷地出現與史料運用方法的多元化, 大 立 以及若干新方法或研究觀點的提出之後,研究者幾乎都看出了早期的研究成果 類型菁英的可能性。. ‧ 國. 學. 中,仍有太多需要填補的空缺5。例如,在運用史料方面,研究者注意到各種史 料依照其撰者背景的不同、撰修的目的不同、撰修者企圖影響的讀者不同,以及. ‧. 實際閱讀之讀者身份背景的不同,不僅會影響史料作者的記錄心態與記載內容, 也會影響史料的性質與限制性。因此,在運用史料前,必須先注意與探討史料的. y. Nat. 性質、史料的限制性,也就是注意文本的「文本性」,尤其是作者的心態與讀者. io. sit. 的差異性或多元性(diversity)6。簡言之,研究者注意到了任何一種史料都有其價. er. 值與重要性,必須在使用資料前事先分析與注意其限制,才能有效的運用史料解. al. n. v i n Ch 只有士紳菁英填補著國家權力的空缺,其他類型的菁英也一一浮現。 engchi U. 決與說明問題。隨著看待史料的方法改變,研究者也注意到在地方社會中,不是 基於上述原因,研究者們紛紛接下去問,在地方社會中,究竟有哪些人可以. 3 4. 5. 6. 參見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218-229, 281, 626-627, 727-728。 費孝通、瞿同祖等學者,早已注意士紳的角色。吳晗、費孝通,《皇權與紳權》頁 1, 39, 50-55, 119, 124-125, 129-130, 135, 137, 145, 162;潘光旦、費孝通,〈科舉與社會流動〉,《社會科學》, 4.1(1947.10),頁 1-21;Ch‟ü,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pp. 178, 181-182, 197-198。 關於地方菁英研究成果的介紹,在美國漢學界的中國近現代史方面,參見 Joseph W. Esherick & Mary B. Rankin, eds., Chinese Local Elite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pp. 1-9; 梁元生,〈近年來美國之中國近代史研究趨勢〉,收入於香港 中國近代史學會編,《中國近代史研究新趨勢》(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5),頁 105-134。 學者 David Johnson 在研究民間信仰的傳播時,特別注意到了文本資料的讀者具有差異性,而 將讀者分為「作者預設的讀者」(intended audience)及「實際的讀者」(actual audience)兩類,以 區 別 與 研 究 每 一 種 文 本 對 於 不 同 心 態 的 讀 者 所 產 生 的 不 同 影 響 。 參 見 David Johnson, “Communication, Class and Consciousnes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in David Johnson, Andrew Nathan & Evelyn Rawski, 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p. 34, 40, 42, 69。 -2-.

(9) 算是地方菁英?除了成為士紳之外,還有那些方法可以成為菁英?他們與一般人 究竟存在著哪些差異?他們究竟如何建構、維繫他們特殊的身份、社會地位與影 響力?他們在地方社會裡又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他們有沒有能力與國家權力 進行互動、競爭,甚至是抗爭?如何互動?又是透過哪些管道互動?這也就是 說,除了研究菁英的組成與社會結構的流動之外,或許還可以更進一步地思考幾 個問題。例如,如果站在菁英的立場來看國家權力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是不是只 有單向的國家控制觀點可以進行解釋?菁英在地方社會發展或變遷中,究竟站在 什麼立場、扮演什麼角色?又,臺灣政治、社會變遷的速度與程度相當劇烈,那 麼臺灣社會中的各種菁英,究竟如何適應這些變動,進而建立自己的身分、地位、 聲望或影響力?研究者該注意哪些問題?應該如何重新審視與運用現存的資 料?應用哪些新方法或新觀念來解讀那些資料?. 治 政 時段的微觀研究。筆者嘗試分析與討論不同時間中地方菁英的定義與結構的變 大 立 化、菁英參與國家或地方社會的管道與方式;同時,也將探討他們如何與國家權 本文的目的,即是嘗試以臺灣的豐原地區作為研究的基礎,從事小區域、長. ‧ 國. 學. 力、地方社會進行互動等議題。. ‧. 二、研究回顧. y. Nat. sit. 有關臺灣中部地區的研究,不論是在區域開發、原住民研究或家族史研究方. al. er. io. 面,都已經累積了相當數量的研究成果。顯然地,中部地區的平埔族原住民研究. n. 最具有指標性意義。臺灣中部地區豐富、多元的原住民文化現象,過去的研究焦. Ch. i n U. v. 點大多集中於拍瀑拉(Papora)族與巴宰族(Pazeh)岸裡社群,特別是平埔族. engchi. 在地權的維持與變化、割地換水與區域開發的關係、參與或被迫接受國家權力的 徵召、岸裡社潘家的興衰與漢通事張達京的互動關係、平埔族原住民的遷移等議 題上。除洪麗完最新的專著致力於探究平埔原住民社群內部的社會網絡與集體意 識的建構之外;較具有突破性且建立研究典範的相關成果,顯然只有陳秋坤對於 岸裡社群經營地權的歷史變遷、邵式柏(John R. Shepherd)站在國家為減少控制 成本提出的「理性國家論」、施添福對於國家權力介入原住民社群的「國家剝削 論」、與柯志明反省邵著與施著進而徹底釐清番租類型提出「族群政治論」最具 代表性。對於原住民社會結構的變化,以及除潘家外,原住民之間、其他原住民 與漢人間各種互動關係的討論,或許受到資料的限制,仍然不足。然而資料不足 的問題,卻也凸顯了翁佳音對於研究大肚番王的貢獻,其成果不僅填補了早期原 住民之間的互動關係、修正岸裡社群跨越大甲溪南遷的時間,也解釋了早期漢人. -3-.

(10) 的拓墾路線何以避開特定區域的原因7。 臺灣中部地區的開發史研究,除了討論戰後的社區發展、加工出口區的設置 之外,基本上仍是以農墾史為主8。這些開發史研究,多數集中在漢人的拓墾過 程與區域發展上,如漢人完成初墾的時間、區域開發的序位、聚落的形成,以及 區域水利灌溉系統如何建立、如何加速水田化的過程等議題9。此外,比較值得 注意的成果,尚包括區域民居建築或功能性建築的研究,如不同身分的宅主、不 同時期的民居所具有的特殊性,或具有特殊功能的經濟性或防禦性建築與區域發 展的互動關係等10。對於臺灣中部地區地方菁英的研究,則大多偏重在少數的大 7. 陳炎正, 《臺中縣岸裡社開發史》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86) ;陳秋坤, 〈帄埔族岸裡社 潘姓經營地主的崛起(1699-1770)〉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1) ,第 20 期,頁 1-35; 張耀焜, 〈岸裡大社與臺中帄原之開發〉 ,收入於臺中縣民俗研究會編《臺中帄原開發史研究會 論文集》(豐原:臺中縣民俗研究會,1991);邱正略,〈清代臺灣中部帄埔族遷移埔里拓墾之 研究〉 (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翁佳音, 〈被遺忘的台灣原住民史:Quata (大肚番)王初考〉,收入翁佳音《異論臺灣史》(板橋:稻鄉出版社,2001[原發表於《臺灣 ,頁 51-95;John Robert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風物》42.4(1992.12):188-145])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陳秋坤, 《清代臺灣 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裡社人的土地變遷,1700-1895》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4);施添福,〈區域地理的歷史研究途徑:以清代臺灣岸裡社地域為例〉,收入黃應貴主編 《空間、家與社會》 (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4) ,頁 39-71;施添福, 〈清代臺灣 岸裡地域的族群轉變〉 ,收入潘英海、詹素娟主編《帄埔研究論文集》 (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 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 ,頁 301-332;洪麗完, 《臺灣中部帄埔族:沙轆社與岸裡大社之研究》 (臺北:稻鄉出版社,1997) ;黃富三, 〈岸裡社與漢人合作開發臺灣中部之淵源〉 , 《漢學研究》 , 第 16 卷第 2 期(1998.12) ,頁 61-78;潘大和, 《帄埔巴宰族滄桑史》 (臺北:南天書局,1998); 洪麗完, 《臺灣中部帄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 (上、下)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2002) ;洪麗完, 《熟番社會網絡與集體意識:臺灣中部帄埔族群 歷史變遷(1700-1900)》 (臺北:遠流出版社,2009) 。 8 與臺中區域開發或區域發展相關的專書、論文,筆者已在另文中進行過初步探討。陳世榮,〈臺 中縣立文化中心出版品評述:開發史、建築史與史料編纂〉,《中縣文獻》,第 9 期(許雪姬 主編,《二十年來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出版品的回顧與展望》(清水:臺中縣文化局,2002.10), 頁 120-137。 9 洪麗完, 〈清代臺中開發之研究(1683-1874)〉 ,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06; 戴寶村, 《臺中港開發史》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87) ;洪敏麟等著, 《臺中縣大甲溪流 域開發史》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89) ;洪敏麟、陳炎正、溫振華、李南海、張美孋、 戴寶村合著, 《臺中縣大甲溪流域開發史》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89) ;洪敏麟, 《臺中 縣地名沿革專輯》 (第一輯)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3)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編, 《中縣 開拓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上、下)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4) ;洪麗完, 《臺灣古文 書專輯》 (上、下)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6) ;賴志彰, 《臺中縣街市發展:豐原、大 甲、大里、內埔》(臺中縣豐原市: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7);賴志彰,《大甲溪流域聚落與 民居》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9) ;溫振華, 《大茅埔開發史》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 心,1999) ;黃秀政, 《戰後大里的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9); 李立敏,〈戰後大里的經濟發展(1945-1995)〉(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陳苡芬,〈戰後大里社會變遷之研究(1945-1995)〉(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0);陳炎正編,《葫蘆墩圳開發史》(臺中縣豐原市:臺中縣葫蘆墩文教協會, 2000);陳景宏,〈臺中加工出口區與潭子鄉社會變遷〉(中壢: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0.07) ,頁 24-30。 10 許雪姬主持、賴志彰主編,《臺中縣建築發展‧民宅篇‧田野調查總報告書》(臺中:臺中縣 立文化中心,1992) ;許雪姬主持、賴志彰總編輯, 《臺中縣建築發展史‧民宅篇》 (臺中:臺 中縣立文化中心,1993) ;楊仁江, 《臺中縣龍井林宅研究》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1) 家族上,如霧峰林家、臺中地區的林姓宗族、龍井林家、三角仔呂家、鹿港丁家 等11。在上述這些中部家族研究中,研究者多以清治時期的家族的發跡、發展、 財富的累積過程,以及與家族相關的祭祀公業、祭祀活動為主。然而,也有部分 的研究,如張怡敏的博士論文,處理了大家族在日治時期的發展,特別是論證了 林澄堂系在經濟、財富累積上不同於一般菁英的發展策略與其困難12。或者,開 始注意社會基層菁英在地方社會中所扮演的複雜角色13。 在過去的區域開發研究基礎上,倘若將焦點拉回地方菁英的本身,則可以發 現,1970 年代末期與 1980 年代初期以來,在有關地方菁英的研究中,經常將 菁英稱為「社會領導階層」。臺灣「社會領導階層」的研究,也就成為近年來 討論地方菁英相關議題的研究主軸14。在研究對象上,除了有蔡淵洯、吳文星以. 立. ‧. ‧ 國. 學. 11. 政 治 大. 賴志彰, 《臺中縣街市發展:豐原、大甲、大里、內埔》 (臺中縣豐原市: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1997) ;溫振華, 《臺中縣蔗廍研究》 (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7) ;賴志彰, 《大甲溪流 域聚落與民居》(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9);溫振華,《大茅埔開發史》(臺中:臺中 縣立文化中心,1999) 。 見黃富三, 《霧峰林家的興起:從渡海拓荒到封疆大吏(1729-1846)》(臺北:自立晚報社,1987); 許雪姬, 《龍井林家的歷史》(南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黃富三、陳俐甫主編, 王世慶、陳漢光、王詵琅等撰,《霧峰林家之調查與研究》(臺北:林本源中華文化教育基金 會,1991);黃富三, 《霧峰林家的中挫(1861-1885)》(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2); 李昭容, 《鹿港丁家之研究》(鹿港:左羊出版社,2002);張明月, 〈光復以後豐原的都市發展 與變遷〉(彰化: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碩士論文,2001);林鉦昇,〈臺中地區林姓族人的發 展(1701-1945):以林簪家族為例〉 ,(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2);黃富三, 〈帝國邊陲與家族社會流動:霧峰林家的發展模式〉(發表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 辦, 「文化差異與社會科學科學通則:紀念張光直先生學術研討會」臺灣史與人類學組論文稿, 2002 年 3 月 1-2 日);陳佩羚, 〈清代臺灣中部「筱雲山莊」呂家的發展〉(臺中:東海大學歷 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黃秀政、林鉦昇,〈日治時期林氏宗族在臺灣中部的發展:以臺中 林氏宗廟相關衍派為中心〉 ,《興大人文學報》第 34 期(下冊)(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 2004.6),頁 871-925;蔡惠玉, 〈臺灣日治時期鄉紳望族墳墓建築之研究:以中部地方霧峰林 家、太帄吳家、神岡呂家、竹山林家為例〉(臺南: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2004); 鄭雅琳,〈臺灣中部廿四庄媽祖會之研究〉(臺南:臺南師範學院臺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黃富三,《林獻堂傳》(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 張怡敏, 〈日治時代臺灣地主資本累積之研究:以霧峰林澄堂系為個案〉(臺北: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博士論文,2001)。 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1 (1992.06),頁 431-471;蔡慧玉,〈日治臺灣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臺灣史 研究》 ,3:2(1996.12) ,頁 131-132;許雪姬, 〈由《水竹居主人日記》看豐原慈濟宮的改建 及張麗俊所扮演的角色〉 ,發表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圖書館、漢學研究中心主辦「地 方文獻學術研討會」論文稿,2002 年 10 月 16-18 日,未刊稿;洪秋芬, 〈日治時期殖民政府 和地方宗教信仰中心關係之探討:豐原慈濟宮的個案研究〉,《思與言》42: 2(2004.06),頁 1-41;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蘆墩區保甲實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討(1895-1909)〉,《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34(2000.12),頁 211-268。 關於「社會領導階層」與「地方菁英」二詞,其相同點皆強調對於地方公共事務具有影響力 的人,其相異點為「地方菁英」的定義較為廣泛,除與「社會領導階層」一樣,包括士紳、 官方的鄉治代理人之外,還包括隱性的「地方頭人」等。參見蔡淵洯, 〈清代臺灣社會的領導 階層〉 ;吳文星, 《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 ,頁 5;陳世榮, 〈清代北桃園的地方菁 英及「公共空間」〉 《政大歷史學報》 ,第 18 期,2001 年 6 月。. n. er. io. sit. y. Nat. al. 12. 13. 14. Ch. engchi. -5-. i n U. v.

(12) 全臺灣為範圍所進行的整體性分析外,另有以特定區域為研究的對象15。在這些 研究中,不僅討論了不同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形成的背景、發展或變遷,進而 觸及社會領導階層與政權之間的互動關係,甚至更進一步比較特定時空內臺、日 領導階層的互動關係與發展上的差異性,以及菁英家族的發展模式。又,這些研 究也注意到領導階層又依其組成分子所具有的身分、地位或角色特性的不同, 分為「紳士型」與「豪強型」,或依其「功能」的不同分為「政治型」、「經 濟型」、「文教型」16。就臺灣社會領導階層這個研究議題的而言,堪稱全面、 細緻與完備。然而,將部分的地方菁英定義為「領導階層」雖無不妥,但此一 看法卻有幾點不足之處:首先,在分類上涉入了「階層高低」的價值評判標 準。例如,部份學者強調紳士型領導階層的身分地位高於豪強型;然而,實 際上,菁英參與地方社會或對地方的重要性,卻不一定會受身分或社會地位. 治 政 治、經濟與文教,也絕非參與「中央」或「地方」政治活動便可以分辨出他 大 立 們的重要性。例如,地方菁英也參與和解、調解、訴訟或領導地方建醮等祭. 高低的影響。其次,地方菁英對於地方社會的「功能」而言,實不僅止於政. ‧ 國. 學. 祀活動,便遠超過過去研究所能涵蓋的範疇。另外,不論是社會領導階層或地 方菁英的研究,目前不僅仍有許多名詞混用或被誤用(如「士紳」、「社會領導. ‧. 階層」、「地方菁英」),重要的是,仍然普遍缺乏歷時性的觀察,以及欠缺在 社會變遷的脈絡中去分析地方菁英定義、角色的多元性與長時段組成分子的變. sit. y. Nat. 化,更沒有站在地方菁英的立場去探究「自主性」的表現。因此,吳文星研究 日治時期臺灣師範教育與日治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的互動關係時,便已指. io. er. 出在權力、聲望、財富之外,更應該重視菁英分子在公共事務中的領導能力,. al. n. v i n Ch 菁英的定義,即是以傳統的學歷、身份、社會地位、財富、道德標準之外,再加 engchi U 以及他們對殖民統治或社會文化變遷的「影響力」 17。倘若接受目前學界對於. 15. 16. 17. 蔡淵洯,〈清代臺灣社會領導階層的組成〉 《史聯雜誌》 ,第 2 期,1983;蔡淵洯,〈清代臺灣 社會領導階層性質之轉變〉 《史聯雜誌》 ,第 3 期,1983;吳文星, 《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 層之研究》(臺北:正中書局,1992);吳文星, 〈日據時期高雄地區社會領導階層之分析〉 《高 雄歷史與文化論集(第一輯)》(臺北:正中書局,1994);陳燕如, 〈中元普渡與政商之間:日 據時期基隆地方領袖的發展〉(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王興安, 〈殖民地統治與地方菁英:以新竹、苗栗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黃富三, 〈帝國邊陲與家族社會流動:霧峰林家的發展模式〉 ,發表於中央研究院歷 史語言研究所主辦「文化差異與社會科學科學通則:紀念張光直先生學術研討會」臺灣史與 人類學組論文稿,2002 年 3 月 1-2 日。 蔡淵洯,〈清代臺灣社會的領導階層〉,頁 81;蔡淵洯,〈清代臺灣社會領導階層性質之 轉變〉,《史聯雜誌》,頁 34-35;蔡淵洯,〈清代臺灣基層政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發 展〉,收入《近代歷史上的臺灣》,頁 384-385。 Philip A. Kuhn,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4, 8, 42;Joseph W. Esherick & Mary B. Rankin, eds., Chinese Local Elite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pp. 9-13;參見吳 文星,《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 ,頁 5;陳世榮,〈清代北桃園的地方菁英及「公 共空間」 〉,頁 208, 209-210, 211-214, 216-217。 -6-.

(13) 上「影響力」的標準來看,那麼地方菁英的取樣範圍與數量將會擴大。這也就是 說,社會中除了「社會領導階層」、「士紳」之外,仍有許多重要的、類似於「地 方頭人」的地方菁英。但是,目前除了部分有關保正的研究外,對於其他非士紳、 非社會領導階層類型的菁英,卻明顯討論不足18。不足的原因,則或許與研究方 法有關。例如,在取樣的標準方面,「影響力」如何評斷?菁英如何建構影響力? 當研究者使用婚姻關係、人際關係、參與社會公共領域、建構文化權力網絡等觀 念來推論影響力時,是不是應該考慮將分析的方法稍做改變,也就是去討論菁英 如何動員他可以運用的各種力量?又,使用上述觀念進行討論時,是不是應該考 量那些研究背後的基礎——即「中國中心觀」19,藉以掌握臺灣社會與菁英所呈 現的特質?為了釐清地方菁英的影響力如何建構、如何延續,或許有必要重新檢 討地方社會中地方菁英的定義、組成,如何參與社會、如何與國家權力互動等問. 政 治 大. 題。特別是在民間信仰與參與民間調解、訴訟這兩項議題。. 三、研究方法與資料. 立. ‧ 國. 學. 在研究的時空範疇方面,本文所謂的「豐原地區」,即是行政區臺中州豐原. ‧. 郡轄下區域。計有豐原街(葫蘆墩街),含豐原、大湳、圳寮、鎌子坑口、下南 坑、上南坑、翁子、烏牛欄、朴(樸)子口、社皮、車路墘;內埔庄,含屯子腳、. y. Nat. sit. 中和、舊社、四塊厝、月眉、后里、圳寮、牛稠坑、七塊厝、中社、公館、新店;. al. er. io. 神岡庄,含神岡、新庄子、山皮、圳堵、北庄、社口、大社、三角子(仔)、下. n. 溪洲;大雅庄(垻雅庄),含大雅(垻雅)、四塊厝、上楓樹腳、上員林、埔子. Ch. i n U. v. 墘、六張犁、十三寮、上橫山、下橫山、下員林、花眉、西員寶、馬岡厝、大田. engchi. 心;潭子庄(潭子墘庄),含大埔厝、潭子(潭子墘)、瓦磘子、頭家厝、甘蔗 崙、東員寶、茄荎腳、聚興、校栗林。(參見圖 1). 18. 19. 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1 (1992.06),頁 431-471;蔡慧玉,〈日治臺灣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臺灣史 研究》 ,3:2(1996.12) ,頁 131-132;洪秋芬, 〈日治初期葫蘆墩區保甲實施的情形及保正角 色的探討(1895-1909)〉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34(2000.12) ,頁 211-268。 陳世榮, 〈社會菁英:國家與地方社會間的另一股力量〉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南 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54(2006.12),頁 129-159;張隆志, 〈國家與社會研究的再思 考:以臺灣近代史為例〉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54,頁 110-114;陳翠蓮, 〈菁英 與群眾:文化協會、農民組合與臺灣農民運動的關係〉 ,發表於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辦 「地方菁英與臺灣農民運動」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稿,2005 年 7 月 13-14 日。 -7-.

(14) 圖 1 豐原地區示意圖.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依 中 央 研 究 院 計 算 中 心 GIS 小 組 「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地 圖 」 系 統 (http://thcts.ascc.net/)繪製。底圖為 1901 年(明治三十四年)11 月庄界。. y. Nat. sit. 本區南接臺中平原、東南為豐原山地、東接新社臺地,東北緊鄰后里臺地、. er. io. 西為大肚臺地,北側則隔大安溪與苗栗丘陵區相接,大甲溪橫亙於本區中部,烏. al. n. v i n Ch 原為 Pazeh(巴宰)族岸裡社群的社域與活動範圍,自清代起即為同一納餉的社 engchi U 域單位。清代漢人入墾與岸裡社群以割地換水的方式進行合作開發,無論是請墾. 溪(大肚溪)部分支流源頭亦自本區中部向南流入臺中平原。(參見圖 2)本區. 範圍、業主與水利灌溉系統的建立,本區也幾乎屬於同一個開發區域。清代中、 後期隨著漢庄的建立與行政堡里的規劃,本區分別隸屬於捒東上堡(葫蘆墩、潭 子墘、神岡)、下堡(垻雅)與苗栗三堡(內埔)的一部分。堡里的範圍,在日 治初期被殖民當局的行政區畫所襲用,乃至於 1920 年的地方制度改正,其街庄 涵蓋的範圍幾乎沒有變動。(參見圖 3). -8-.

(15) 圖 2 豐原地區衛星空照地形圖.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資料來源:筆者依據 Yahoo Map 衛星底圖製作。. n. al. er. io. sit. y. Nat. 圖 3 豐原地區現今行政區與周邊關係示意圖. Ch. engchi. 資料來源:筆者依據 Yahoo Map 底圖製作。 -9-. i n U. v.

(16) 在研究時間斷限方面,倘若對照臺灣漢人地方菁英結構的變化來看,目前大 致可以看出三個重要的時間點。1860 年代是傳統漢人社會結構發生改變的第一 個重要時間。臺灣開港通商之後,社會中以教育背景(科舉)、道德、家世、財富、 社會地位來決定一個人或一個家族是不是地方菁英的方法,或許沒有太大的變 化。但是組成菁英結構中的實質內容,則發生了改變。特別是以投資土地為主的 地主,開始在財富的累積上,呈現多元投資的現象。商人,商業主義取向的商人, 或是地主轉型的殷商富賈,逐漸展現他們在地方社會中的重要性。第二個轉變期 則發生在 1920 年代。雖然傳統菁英的地位與角色,並未被取代,但是接受新式 教育的知識分子,特別是高級知識份子,與新式工商企業主、股東、專業經理人, 以及女性菁英則逐漸在社會中嶄露頭角。在成為菁英的條件方面,也似乎發生了. 治 政 容詞,包括:士紳、名望家、人格者、素封家、篤行者、篤志者、篤農者、富農 大 立 (依賴土地直接獲利者)、實業家、漢學家與有力者,似乎身分、地位、財富、. 改變。從日治時期編修的人名錄資料中,可以清楚的看見形容地方菁英的幾個形. ‧ 國. 學. 道德與影響力這幾個標準,以及菁英對於地方社會的貢獻、對於鄉治的功績、對 於地方公共事務的關心、對社會事業與救恤事業的關懷,仍是判斷與衡量地方菁. ‧. 英的基本標準。但是,即時掌握資訊的能力,以及即時分析與處理資訊的能力, 在異民族的治理下,或許更加重要20。第三個重要的時間點,則是 1947 到 1951. y. Nat. 年之間,國家權力直接介入菁英結構的組成與再編整,以迄於地方自治選舉結束. io. sit. 之後的地方派系成形21。這是臺灣地方菁英結構發生改變的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er. 為此,本文的時間斷限,將設定在 1860 年代臺灣開港通商,迄至 1951 年完成民. al. n. v i n Ch 的地方派系成形為止,進行跨越政治年代,長時段、歷時性的觀察。 engchi U. 選地方自治選舉(含縣長、縣議員等基層自治選舉),也就是以國民黨統治為中心. 20. 21. 吳文星,《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頁 41、67、71、374;蔡慧玉,〈日治臺灣 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臺灣史研究》,3:2(1996.12),頁 131-132;洪 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1 (1992.06),頁 431-471;姚人多,〈認識臺灣:知識、權力與日本在臺之殖民治理性〉, 《臺灣社會研究》,42(2001.6),頁 119-182;姚人多,〈傅科、殖民文化、與後殖民文化 研究〉,《臺灣社會學》,6(2003.12),頁 223-266。 Wu Nai-teh 吳乃德, “The Politics of a Regime Patronage System: Mobilization and Control within an Authoritarian Regime,” (Ph. D Thesis, Dept. of 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7), p. 248;李筱峰,《二二八消失的臺灣菁英》(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0);陳明 通、朱雲漢,〈區域性聯合獨佔經濟、地方派系與省議員選舉:一項省議員候選人背景分析〉, 《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2:1 (1992),頁 77-97;吳乃德、陳明通,〈政權轉移和菁英 流動:臺灣地方政治菁英的歷史形成〉,收入張炎憲等主編,《臺灣史論文精選(下)》(臺 北:玉山社,1996),頁 251-286;張昆山、黃政雄主編,《地方派系與臺灣政治》(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6);施威全,《地方派系》(臺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96);陳介玄,〈派系網絡、樁腳網絡及俗民網絡:論臺灣地方派系形成之社會意義〉, 收入氏著,《地方社會》(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7),頁 31-68;廖忠俊,《臺灣地 方派系的形成發展與質變》(臺北:允晨文化出版社,1998)。 - 10 -.

(17)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計畫主要將運用歷史學與社會科學的相關研究方法,藉. 由資料的考訂、文獻分析、口述訪談、歸納法著手,尤其將參酌年鑑學派的長時 段研究概念,討論地方社會發展實態及其與當地菁英分子的互動關係。簡言之, 本文討論地方菁英的方法,將依菁英出生的時間與成名的時間加以分類,歸納出 特質之後,再加以分期討論,藉以看出不同時間中不同菁英的特質與多元性。至 於原住民菁英、女性菁英與在臺日籍菁英方面,本文將暫不討論。其原因在於, 原住民菁英以平埔族岸裡社群的潘家為主,雖然岸裡社群在歸化清政府後,隨著 漢通事張達京因案被黜,自潘家第三代總頭目敦仔起便掌握通事一職,直至清 末。同時,潘家子弟亦有多人在清代擔任屯弁、捐納武職,甚至被選拔為貢生, 當然屬於菁英家族。不過,潘家也同時自敦仔之後,隨著潘家通事委託漢人管事 遭到侵占公租、欠債、析產內鬥、地權流失,以及官方的不當攤派與徵用而貧困. 治 政 主要原因,故暫不予討論。在女性菁英方面,以目前所蒐集到的資料而言,則仍 大 立 未見有女性菁英。受到資料的限制,暫無法討論。至於在臺日人方面,本文所蒐. 化,逐漸走向衰敗22。這是筆者在日治時期的資料中,無法找到潘家後代菁英的. ‧ 國. 學. 集的資料中,則可看出多屬於地方行政人員、教師、警察、醫生,此外只有少數 擔任帝國製糖、臺灣製麻、臺灣鐵路與任職於各式公共組合、金融機構的技術人. ‧. 員。這些日人的流動性高,雖然許多警察後來轉任街庄長、州廳知事、協議會員、 專賣取次人(經銷商)或賣捌人(中盤商),教師轉任校長、地方行政官員、協. sit. y. Nat. 議會員,行政人員轉任協議會員、賣捌人等,但與豐原地區的社會發展、其他本 島菁英的互動關係,則普遍缺乏履歷書之外的個人資料可供研究。(參見附錄一). io. er. 其特殊性或重要性,也不出吳文星使用類似資料對於高雄地區日籍菁英的研究,. al. n. v i n Ch 對於如何分析地方菁英取得社會地位(status)、如何建構或發揮影響力 engchi U. 故暫不予討論23。. 的問題。其重點在於,地方菁英究竟透過那些管道,或在什麼地方、用什麼. 方式來取得、建構與發揮其影響力?他們又是參與了那些地方或官方事務, 而得以介入地方社會或國家權力,甚至在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間使二者產生互 動?直到 1990 年代,隨著地方檔案與私文書不斷地被發掘,加上新史料的運 用(如縣級地方檔案、碑文,或日記、文集、筆記等私文書)與研究方法的 逐漸多元化,使得傳統的國家權利由上而下控制地方社會、控制地方菁英的 「控制觀點」與研究方法有了突破。如,William Rowe 以「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黃宗智以「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的觀點切入國家與地方社會間 22. 23. 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裡社人的土地變遷,1700-1895》 ,頁 117-137, 139-160;洪麗完,《臺灣中部帄埔族:沙轆社與岸裡大社之研究》,頁 326-331。 吳文星, 〈日據時期高雄地區社會領導階層之分析〉 《高雄歷史與文化論集(第一輯)》(臺北: 正中書局,1994);何鳳嬌編, 《日治時期臺灣高等官履歷》 (一~三) (臺北:國史館,2004-2006) 。 - 11 -.

(18) 的互動關係。雖然這些突破引發部份爭議,但這些新觀點卻可以提供更多元 的視角來觀察地方社會,進而對地方菁英的角色有更加清晰、豐富的了解。 「公共領域」這個概念是由 Jürgen Habermas 所提出,他根據英國在十七 世紀末與法國十八世紀初的資本化社會現象,認為英、法在工業革命之後, 產生了一個中介於國家權力與社會之間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然而,英、 法在當時形成公共領域的重要背景,除了有大量的中產階級出現之外,還包 括當國家干預社會時,國家有社會化的傾向;相對地,社會力量取代國家權 力時,也有國家化的傾向。在這種情形之下,「資產階級公共領域」可以說 是由私人聚集而成,進行「理性的、批判的公眾討論」,進而構成「批判性 的公共意見」,成為存在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中介領域。Habermas 同時強調, 這個概念因為建構自英、法獨特的時空背景與社會狀況,因此只適用於十七. 治 政 Habermas 雖有前述但書,但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個公共領域的看 大 立 法,仍被西方學者運用來研究近世中國社會史。例如,Robert K. Schoppa 研究 世紀末的英國與十八世紀初的法國,並不適用於其他的時間與地區 24。. ‧ 國. 學. 清末民初浙江的商人團體以及民間的志願團體,William T. Rowe 研究漢口的 商人團體、Mary B. Rankin 研究浙江的士紳階層、David Strand 研究 1920 年代. ‧. 北京市民的政治參與,甚至日本學者如田中比呂志、小浜正子等,皆同意近 世中國社會中的確存在著一個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上下可以在此相互溝通. sit. y. Nat. 的「公共領域」 25。當然,也有學者認為運用 Habermas 公共領域的概念來研 究近世的中國社會,並不恰當。其原因,除前述 Habermas 的但書與時空差異. io. er. 之外,更重要的是,批評者指出借用理論者的研究中,「預設了中國存在著. al. n. v i n Ch U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Jürgen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e n gBurger c hof ithe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trans. Thomas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89),. 24. 25. pp. xvii-xviii, 27, 142;哈貝瑪斯原著、劉鋒譯,〈公共領域〉,收入甘陽主編,《社會主 義:後冷戰時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5),頁 29-37;沈樹華,〈哈伯 瑪斯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理論〉,《公民訓育學報》,期 8(1999 年 6 月), 頁 553-581;范純武,〈兩難之域: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在中國近代史研究中的爭議〉, 《史耘》,期 6(2000 年 9 月),頁 171-190;李丁讚等著,《公共領域在臺灣:困境與 契機》(臺北:桂冠圖書公司,2004)。 Robert K. Schoppa, 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 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5-9; William T. Rowe,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120-121, 156-157; William T. Rowe, 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9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3; William T. Rowe, “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odern China 19:2 (April 1993), pp. 139-141, 143-148; Mary B. Rankin, 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 1865-1911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15-30, 92-135; David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pp. 1-19, 158;田中比呂志,〈清末民 初における地方政治構造とその変化:江蘇省宝山県における地方エリートの活動〉,《史 学雑誌》,卷 104 期 3(1995 年 3 月),頁 341-366;小浜正子著、葛濤譯,《近代上海 的公共性與國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頁 6-9。 - 12 -.

(19) 一個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二元對立」 26。 正當兩派爭論中國社會中究竟存不存在著一個公共領域之際,Philip C. C. Huang(黃宗智)則根據他自己對直隸、四川的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以及參 考 Mark A. Allee 對於北臺灣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結果,提出了另一個看法。 黃宗智認為,應該以「第三領域」這個概念來研究存在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 中介領域。他論證中國社會存在著一個具備自身的特色與制度化,且中介於 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而這個領域是一個不帶價值判斷標準的空 間範疇概念,以「民事」司法制度、縣級以下的行政管理系統、士紳,以及 商人團體等等形式存在,成為溝通國家與地方社會這兩個領域之間,或國家 與社會的各種力量可以在此公開運作,同時又有機會可以持續發展的另一個 領域27。. 治 政 方社會之間確實存在著一些可以相互溝通的橋樑或管道。所以,這些中介於 大 立 國家與地方之間的社會領域或機制,不僅可以讓國家權力介入地方,地方社. 在這兩套觀念中,Rowe 在研究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時,強調國家與地. ‧ 國. 學. 會的力量更可以從此處向上伸展。黃宗智則以地方訴訟檔案為例,更進一步 地證明這個中介領域的存在,並且強調地方菁英在其中所扮演的主動性與積. ‧. 極性角色,甚至地方菁英本身即是一個中介的社會領域。根據這樣的定義, 「公共領域」可以是公共事務、社會組織、宗教組織,或是一項社會體系或. y. Nat. 司法體系;官方、地方菁英與民眾的聲音或力量,都可以透過這些存在於地. io. sit. 方社會中的公共空間來表達 28。. n. al. er. 暫且不論中國地方社會中是否存在著一個「公共領域」的問題,在上述 26. 27. 28. Ch. i n U. v. 孔復禮(Philip A. Kuhn),〈公民社會與體制的發展〉,《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期 13 (1992 年 3 月),頁 77-84;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Modern China 19:2 (April 1993), pp. 111-112, 114, 116-117, 119, 121-123。沈松僑亦 對民國時期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對公共領域的存在,較偏向保留的態度,認為應蒐集更多 資料與個案後再加以論斷。沈松僑,〈地方精英與國家權力:民國時期的宛西自治, 1930-194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 21,頁 375。 Philip C. C. Huang 黃宗智, “„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 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Modern China 19:2 (April 1993), pp. 216-240; Philip C. C. Huang,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Justice,” Modern China 19:3 (July 1993), pp. 251-298;黃宗智著,文一郡譯,〈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第 三領域〉,收入《社會主義:後冷戰時代的思索》,頁 71-94。 William T. Rowe, “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 Modern China 16:3 (July 1990), pp. 310, 313-314, 320, 323; Huang, “„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 pp. 216 -230. 黃宗 智不贊成使用「公共領域」一詞,而建議採用「第三領域」的概念來觀察國家與社會的互 動。其理由包括:第一,公共領域該詞帶有價值判斷的色彩;第二,公共領域的概念假設 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二元對立,而 Kuhn 與 Wakeman 等人都認為二元對立的概念不能套 用於中國社會;第三,該詞忽略了中介領域本身所具有的發展性;第四, Habermas 自己 都認為其概念不能援引到其他不同的時空範疇中。然而,細察黃宗智的觀點,卻可以發現 他的定義與 Rowe 的定義差異不大,黃宗智只是將「公共領域」擴大到事件、制度的層面 而已。此外,黃宗智自己也提到 Habermas 早就注意到國家∕社會的二元對立之外,還有國 家∕公共領域∕社會三元互動的情形。黃宗智著,文一郡譯,〈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 收入《社會主義:後冷戰時代的思索》,頁 71、75、76、78-80。. engchi. - 13 -.

(20) 學者的討論過程中,又引出了另一個概念,也就是「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的問題。根據岸本美緒的研究,「市民社會」是日本學界在 1950 年代翻譯自 Habermas 的概念,原來是 Habermas 用來研究西方因現代化而出現一群擁有自 治傳統的城市居民所形成的社會,並且認為這些擁有自治傳統的城市居民, 具有自治、自律與獨立自尊的特色,同時具有批判性。日本學者向來關心社會 中的集體意識與力量的建構,特別是在地域社會中如何建構「共同體」29。如 何建構市民社會,正好與地域社會如何建構共同體,以及重視研究地域社會實 態的研究路徑(approach)相近。由此,市民社會的概念如何用來研究中國的 前近代社會,或用來研究近世中國社會中所存在的個人主義與團結(共同體) 力量,以及社會發展過程中自由與秩序之間的互動關係,遂引起日本學界的廣 泛討論。然而,相對於日本學界重視社會中的共同體,或是社會實態的研究,. 治 政 。例如,中國能不能如同西方社會發展的模式,發展成民主社會?這個問題 大 立 本身,便隱藏著研究中國現(近)代化起點的動機。. 市民社會的概念在西方學者眼中,主要是用來研究中國社會「現代化的起點」. 30. ‧ 國. 學. 不過,近世中國社會的發展實況,卻與西歐在十六世紀發展出自治城市 之後的社會發展情況,大相逕庭,更遑論臺灣社會。討論近代臺灣社會發展. ‧. 自然不能直接、有意識、有潛在動機地援引或套用前述概念進行研究。但是, 1990 年代引起熱烈討論的這些概念,對於臺灣社會史研究而言,卻蘊藏著一 助於重新檢視近代臺灣地方社會的社會建構。. io. sit. y. Nat. 項相當重要的貢獻,此即概念背後的問題意識,為研究開啟了一扇窗口,有. al. er. 正如同 Marie-Claire Bergère 所指出的,在 1930 年代的中國社會中已形成. n. v i n Ch 社會力量,得以在這些公共領域中興起 e n g 。學者們發現,在中國近現代與臺灣 chi U. 某些公共領域;由於中央政府的力量式微與官僚體制的鬆綁,使地方自治等. 29. 30. 31. 31. 仁井田陞,〈中国の村落共同体:再編成からその終末まで〉,《歴史教育》,卷 13 期 9(1965 年 9 月);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東京:岩波書店,1976[1973]), 頁 3-48;森正夫, 〈中国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会の視点:中国史シンポジウム「地 域社会の視点:地域社会とリーダー」基調報告〉,《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期 83 (1982),頁 201-223;大塚久雄著,于嘉雲譯,《共同體的基礎理論》(臺北:聯經出 版事業公司,1999);山本英史主編,新宮学等著,《伝統中国の地域像》(東京:慶應 義塾大学出版会,2000),頁 3-7。 森正夫,〈中国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会の視点〉,頁 201-223;岸本美緒,〈「市 民社會論」與中國〉,收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帄編譯,《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 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 350-370。其實關於市民(公民)社會的 討論,早在 G.W.F. Hegel 與 Antonio Gramsci 的相關著作中就曾經討論過,參見陳永明, 〈「公共空間」及「公民社會」:北美中國社會史的辯論〉,《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 期 20(1995 年 11 月),頁 91;楊念群,〈近代中國研究中的「市民社會」:方法及限 度〉,《二十一世紀雙月刊》,1995 年 12 月號,頁 29-38;Jeffrey C. Alexander 主編,鄧 正來等編譯,《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1999);鄧正來編著,《市民社會》(臺北:揚智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 Bergère, The Golden Age of the Chinese Bourgeoisie, 1911-1937 有關菁英介入或投身地方自 治的討論,亦可參見沈松僑,〈地方精英與國家權力:民國時期的宛西自治,1930-1943〉, - 14 -.

(21) 地方社會中,確實存在著一些具有持續擴大、發展的能力,而又中介於國家 權力與地方社會之間的社會領域。因此,公共領域可以是公共事務、社會組 織或宗教組織,甚至是菁英本身,或是一項制度、司法體系,官方、菁英與 地 方 民 眾 的 聲 音 與 力 量 都 可 以 透 過 這 個 領 域 來 進 行 表 達 。 如 Robert K. Schoppa、William Rowe、馬敏提到的商人組織,Mary Rankin、Timothy Brook 提到的士紳菁英,黃宗智提到的民事司法訴訟制度(特別是指半制度化的「和 息」制度)與地方鄉治行政體系等等 32。此外,還有酒樓、宗族組織、祭祀組 織、水利組織等公共領域,都存在於近世中國或臺灣的地方社會中 33。在此空 間中,除了可以讓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在此進行溝通之外,還可使國家權力 在此彰顯其統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或展現其權威、影響力,以及對於地方 社會的控制能力,甚至企圖直接透過這個領域來掌握地方社會。另一方面,. 治 政 化權力網絡,藉以提高其聲望與社會地位,或是展現他們對於地方社會的影 大 立 響力,甚至是與官方競爭或表達抗爭的一個中介領域 。同樣地,1980 年代末. 這個領域也可以是地方民眾,尤其是地方菁英,在此投資象徵資本或建構文 34. ‧ 國. 學. 期至 1990 年代,日本學界也不再運用「共同體」的概念觀察或研究近世中國 的地域社會。溝口雄三、岸本美緒、村田雄二郎、山本英史、新宮学等日本. 頁 371-435。 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頁 104、226-227、251-256、261-269、287-288。 又,Timothy Brook 針對士紳在社會文化以外的活動進行研究,甚至直接將士紳參與的「公 共領域」稱為「士紳社會」。參見 Timothy Brook, Praying for Power: Buddhism and the Formation of Gentry Society in the Late-Ming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27.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30-33, 46-47, 53-56, 101-102, 113-114, 119-120, 132, 137, 140-141, 146-148, 155-157。目前在臺灣社會史研究方面,康豹(Paul R. Katz)與林玉茹 也分別在新莊、竹塹地方社會中,分別注意到地方公廟、行郊與準商人組織等「公共領域」 的存在。林玉茹雖然沒有借用「公共領域」一詞,但是她卻注意到許多行郊的中介角色與 功能。例如,塹郊具有宗教(祭祀、聯絡情誼、相互幫助)、經濟事務(維護財產安全與 營業利益、包庇非法商業行為、仲裁商業糾紛、協議價格、武力動員)、地方行政(訴訟 具保、維護地方治安)、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地方公共建設、慈善事業、矯風建言)等功 能。參見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 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7),頁 136-146、180-198〔該論文已修改出版,參見林玉茹,《清 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0)〕;林玉茹, 〈清代竹塹地區的商人團體:類型、成員與功能的討論〉,《臺灣史研究》,卷 5 期 1(1999 年 11 月),頁 47-89;康豹,〈新莊地藏庵的大眾爺崇拜〉,《國立中央大學人文學報》, 期 16(1997 年 12 月),頁 123-159;康豹,〈日治時期新莊地方菁英與地藏庵的發展〉, 《北縣文化》,期 64(2000 年 3 月),頁 83-100。 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中國近代史的再思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創所五 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中,高萬桑(Vincent Goossaert)對於國家與宗教之間複雜的競爭、 反抗關係,在「壓制與反抗典範」、「更新典範」中有精彩的討論。又,作者進一步指出 這類競爭、調和或反抗,仍是未來應繼續深入探討的研究方向之一。高萬桑,〈近代中國 的國家與宗教:宗教政策與學術典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54(2006 年 12 月),頁 169-201。 村田雄二郎雖然沒有脫離「控制論」,但已經開始對政府控制菁英、菁英完全依附國家的. n. al. er. io. sit. y. Nat. 32. ‧. 學者,更加重視地方社會實態的研究 35。他們對於公共領域、第三領域與市民. 33. 34. 35. Ch. engchi. - 15 -. i n U. v.

(22) 社會的討論,也特別關注概念背後的問題意識,為地方菁英研究的深化,提 供了更多元的思考空間。 有關公共領域、第三領域的討論,似乎只能說明權力多元的現象,卻無 法完整地分析其權力來源,以及權力運作的基礎與方式。1980 年代之前,對 於菁英如何建構權力、社會地位與影響力,及其權力來源的問題,也缺乏較 為完整的論述。針對這個問題,Prasenjit Duara 以「文化權力網絡」(cultural nexus of power)的概念,具體描繪地方菁英在地方社會中建構權力的多元性。 他認為文化權力網絡是國家或地方菁英的力量,特別是地方菁英,在地方社 會裡透過生活中既有的各種組織(如市集、水利、宗族等)與非正式關係(如 庇護者與被庇護者、親戚朋友等人際關係)等領域或管道,進而在地方社會 中建構、維持或展現其權威與力量,或是表現其合法性地位的網絡 36。. 治 政 威」、「習慣」、「象徵價值」、「象徵資本」等概念有著密切的關係 。亦 大 立 即,官方或地方菁英經常藉著參與地方的公共建設或公共活動,透過存在於 Duara 認為「文化權力網絡」這個概念,事實上是與「文化霸權」、「權 37. ‧ 國. 學. 地方社會中的公共領域、社會性空間與社會組織,或是私人的人際關係網絡, 建立與維持他們在地方上的身分、權威、聲望與力量。另外,也可以藉由這. ‧. 樣的觀點,重新檢討國家權力如何透過地方的公共工程、祭祀等活動,掌握 或建立「象徵價值」,進而試圖將其權威滲入地方社會,而不再只是單純地. sit. y. Nat. 「控制」社會 38。換句話說,在討論國家與地方社會的關係時,除了用傳統由. n. al. er. io. 觀點提出修正。他指出,在光緒年間,官僚體系通常協調社會菁英共同維持地方秩序,並 擴大政府施展權威的範圍,亦即清朝官方並未對委託部份行政事務的地方士紳進行「控 制」。官方並非採取強硬手段,而利用民間的自治組織(公局),詴圖將地方菁英納入官 僚機構的下層,從而填補在地方行政國家權力之空虛。由此認為將在公權力與地方菁英定 兩者之間的關係為「對立與依存」。參見村田雄二郎,〈王朝、国家、社会:近代中国の 場合〉,收入溝口雄三、浜下武志、帄石直昭、宮嶋博史編,《アジアから考える 4》(東 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4),頁 51-52。另有關重視社會實態研究,參見岸本美緒,〈「市 民社會論」與中國〉,收入《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頁 350-370;山本英史 主編,新宮学等著,《伝統中国の地域像》,頁 5-7、11-12、39、51-52;足立啓二,〈国 家論・権力論:中国専制国家論〉,收入歴史学研究会編,《国家像・社会像の変貌》(東 京:青木書店,2003)。 Duara 參照二十世紀初中國華北地區六個村莊的基礎資料與研究結果,以及對社會中既存 的婚姻網絡、龍王祭祀與水利組織的研究,提出「文化權力網絡」的概念,嘗詴分析與解 釋地方社會中各種複雜的關係。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pp. 5, 15-16, 24-25, 35, 40, 265。 這幾個概念中要說明的是「象徵價值」(symbolic values),意指官方或地方社會的領導者利 用其權力建立某些「合法」的符號、價值觀,或給予地方公共活動一個合法地位,使民間 同意其價值觀而產生共識,或產生對此合法性的競爭。其餘概念參見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pp. 5, 40, 262, 265, 270。 雖然 Duara 有某些隱藏的動機主導著研究,但是該書在研究方法、觀念、問題意識方面, 仍然為「地方社會」的研究建立了一個研究典範。參見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pp. 3, 6, 16, 39-40。除此之外,Duara 也注意到了祀典(cults)、民間信仰、廟會在鄉村社會 中的重要性,以及華北帄原水利組織與其他組織間的連結與互動關係,還包括重視鄉村社 會中多變性的特色。但是,該書仍有一些值得再深入討論之處。例如,其表一中的劃分指. 36. 37. 38. Ch. engchi. - 16 -. i n U. v.

(23) 上而下的觀點,來說明國家企圖控制地方社會的方法之外,國家權力其實也 會運用比「控制」更為柔性的策略,也就是透過掌握文化權力網絡,來確立 其統治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39。或許,在這個觀點提出後,研究者將更能精確地 分析與釐清地方菁英與地方社會的發展,以及地方菁英與國家權力間的互動 關係。 另外,Duara 也發現,在華北地區,國家權力利用「攤款於村莊」的政策 控制青苗會,也利用給予村莊徵稅權、劃定村界等等手段,企圖建立一批新 的代理人或領導者,將國家的力量深入社會之中。也就是說,地方社會中國 家權力與地方菁英皆以建構「文化權力網絡」,試圖建立、維持或擴大他們 的權威與影響力。這種委託代理人的政策,固然會促使國家力量透過代理人 滲入地方社會;但是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似乎也遭受來自於村莊內部的抗爭,. 治 政 的現象,進而出現「國家內捲化」(state involution)的情形,使地方社會無法有 大 立 效地建立起「內聚力」進而發展為「共同體」。 值得注意的是,Duara 在研 或是村際合作的對抗,甚至可能出現受委託的代理人反過頭來威脅國家權力 40. ‧ 國. 學. ‧. 39. 標前後不同(頁 11、14、17)、史料的運用及補正史料的方法待商榷(頁 6、11-12、31-32)、 前後文矛盾(頁 18-19、21)、研究範圍與論證有出入(頁 9、196),以及部份對於華北 社會(國家是否存在)的認知有誤(頁 11-12)等問題。 這個情形與學者 James Watson 在研究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的天后信仰時,注意到官方建構 「標準化」信仰的情形,十分相似。官方利用賜與神明封號、列入祀典、官方出資建廟、 贈匾額、參與並領導祭祀活動等方式參與民間社會,詴圖透過建構信仰的「標準化」來創 造「文化的整合」(建構文化同一性),進而企圖將官方的意識形態、控制力量與其認可 的社會價值標準深入地方社會。參見 James Watson, “Standardizing the Gods: The Promotion of T‟ien Hou („Empress of Heaven‟) Along the South China Coast, 960-1960,” in David Johnson, Andrew Nathan & Evelyn Rawski, 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p. 293, 323 -324. 1963 年,美國人類學家 Clifford Geertz(吉爾茨)在《農業內捲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 一書中,首先系統性地建立與運用「內捲化」(involution)這個概念,用以描述爪哇地區發 展成一種生態穩定、內向性、人口快速增長與集約耕作的現象。Geertz 發現,當地雖然呈 現出資本密集與勞動密集的整合,卻因缺少將現代工業技術與生產方法引入傳統農業經濟 的管道,也因為國家權力在深入地方社會時,遭到代理人的兩面剝削,造成國家權力在地 方社會中的退縮,進而無法加速與促成地方社會轉型為現代化社會。Geertz 的「內捲化」 理論,不僅影響東南亞的區域研究,也影響其他第三世界國家,甚至是中國區域或地方社 會的研究。例如,中國在現代化過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不少學者都以內捲化這個研究典範 來進行論述或解釋。很明顯地,Duara 正是借用此一國家內捲化理論,描述民國前期國家 權力向地方社會擴張的過程中所遭遇的困難。 Duara 認為國家權力在中國華北擴張的結 果,與爪哇面臨的困境相似,雖然促成了國家權力在稅收方面的增加,卻也導致社會基層 統治架構的改變。另外,也因此造成部份與國家權力合作的新勢力,因替國家將其勢力滲 入地方社會,迫使傳統地方士紳從地方社會的自治中退出,而由新勢力填補原先傳統菁英 遺留下的權力真空。理論上,這些新勢力與地方政府的官員結成同盟,一方面,他們幫助 地方政府、為國家在地方上「蒐集」(搜刮)資源,似乎強化了國家權力的控制能力;但 另一方面,他們也利用國家權力的權威,在地方上中飽私囊或橫行鄉里,造成國家政治與 經濟資源的流失,更造成國家權力控制地方社會的退縮。地方上的新勢力,因而成為國家 權力頭痛而「無法控制」的力量。Clifford Geertz, Peddlers and Princes: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Change in Two Indonesian Town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 Prasenjit Duara, “State Involution: A Study of Local Finances in North China,. n. al. er. io. sit. y. Nat. 40. Ch. engchi. - 17 -. i n U. v.

(24) 究菁英權力擴張或國家內捲化時,很可能是受到蕭公權的影響,他們都重視 士紳或菁英的介入,造成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相對萎縮的現象。然而,以當 時的社會狀況或「國家」型態來觀察,1900-1942 年之間的中國華北農村社會 中,究竟存不存在著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權力?而地方菁英權力的擴張是否能 與「國家內捲化」劃上等號?國家內捲化究竟如何形成?筆者認為都有進一 步研究的必要。至於臺灣,在殖民政府體制強力控制臺灣社會的同時,是否 還能讓臺灣的地方菁英建構文化權立網絡,確實值得再討論。 另外,除了上述文化權力網絡的觀點之外,在觀察菁英如何介入國家與 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方面,Timothy Brook 與 Paul R. Katz(康豹)等學者,則 以 Pierre Bourdieu 的「象徵資本」(symbolic capital)觀點,重新檢視地方菁 英為何與如何建構其社會地位,並且發揮影響力。此一觀點,提供我們一個. 治 政 在傳統儒家觀念下,菁英對於地方社會而言,常常被賦予一些社會責任。 大 立 姑且不論菁英們是被期望擔負這些社會責任,或是主動基於道德、良心與責. 觀察地方菁英的新視角,即地方菁英在地方社會中所扮演的主動性角色。. ‧ 國. 學. 任感而熱心於社會公益,他們往往可以透過這些社會救助、福利事業來建立 其社會聲望、威信或社會地位,或者掌握參與或決定地方公共事務的權力。. ‧. 但是,除了「急公好義」、「造福鄉梓」的理由之外,菁英參與或介入地方 事務,難道沒有其他的可能性嗎?是否可以就此排除菁英的其他動機?Brook. sit. y. Nat. 借用「象徵資本」的概念,重新解釋了那些可能存在的其他動機與可能性。 Brook 認為,所謂的「象徵資本」,即是將自己的聲望、社會地位視為一. io. er. 種財富,而予以投資在公共領域之中;這種投資所回收的,並不是實質的金. al. n. v i n Ch 例如在地方公廟中,常常會有地方菁英或官員捐贈的匾、聯,或以金錢捐助 engchi U. 錢、利潤,而是聲望、社會地位這類非實質財富的累積,也就是「面子」 41。 的方式贊助修建廟宇、舉辦慶典或儀式而名留於碑文中。難道菁英們僅僅是. 41. 1911-1935,”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29:1 (1987), pp. 74-75, 132-161;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pp. 15-20, 38-41, 74, 194, 214-216。另見蔡慧玉,〈「國 家內捲化」論爭:再論政府與社會的理論架構〉,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認 同與國家:近代中西歷史的比較」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 頁 155-178。 關於象徵資本的討論,參見 Pierre Bourdieu, Outline of a Theory in Practice, trans. Richard N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171-183;Pierre Bourdieu 著,包亞 明譯,《文化資本與文化煉金術:布爾迪厄訪談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頁 202-205;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pp. 24-25; Esherick and Rankin, eds., 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pp. 11, 326-328; Brook, Praying for Power, pp.37-39; Paul R. Katz (康豹), Demon Hordes and Burning Boats: The Cult of Marshal Wen in Late Imperial Chekiang (Albany: SUNY Press, 1995), pp. 4, 178; Paul R. Katz, “Temple Cults and The Creation of Hsin-chuang Local Society,” in Shi-Yeoung Tang, ed., The Seventh Conference on Chinese Maritime History (Nankang: Sun Yat-sen Institute of Social Sciences, 1999), pp. 735-798. - 18 -.

(25) 熱心地方公益而已,是否還有其他的可能性?Brook 引用象徵資本的概念來加 以解釋。他認為,由於這些被地方菁英或官員捐助與支持的地方公廟,往往 位於熱鬧的街市或名勝,支持者、捐款者的名字,也往往會被廟方公告在熙 來攘往的廟口,或立碑於明顯的地方。因此,雖然菁英的捐助與支持,經常 無法得到實際利益的回收,卻在無形中得以提高自己的名聲,或增添自己面 子上的光彩。但是,不容否認的,在地方社會中因為識字率不高,能夠仔細 看與有可能看這些名字的人,幾乎都是具有識字能力者或菁英分子。由此可 知,所謂的象徵資本,除了是提升個人在地方社會中的聲望之外,也是累積 個人在地方菁英中的聲望。同時,投資行為也從簡單的捐贈,擴及到鳩辦社 會福利、社會救助或地方公共建設與事務之上。在此,倘若能與前述擴大解 釋的公共領域合併來看,或許公共領域也可成為地方民眾,尤其是地方菁英. 治 政 高其聲望與社會地位,或是展現他們對於地方社會的影響力,甚至表現對官 大 立 方的競爭與抗爭。. 投資象徵資本,或建構文化權力網絡的中介領域。在此領域中,菁英得以提. ‧ 國. 學.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 Duara、Brook 或是 Katz 都非常注意菁英在建構權 力網絡時,各類民間信仰儀式與祭典所扮演的重要性,甚至強調民間信仰的. ‧. 廟宇、祭典組織、各種儀式,都是地方社會裡最重要的公共領域之一。國家 權力與地方菁英經常不斷地嘗試介入這些活動,藉以在地方社會中建構、發. y. Nat. 揮、維持或擴張他們的影響力;當然,地方社會或菁英也會透過這個領域,. io. sit. 與國家權力競爭或表達抗爭42。更重要的是,經由觀察民間信仰的相關祭祀活. n. al. er. 動與組織,研究者也發現,國家權力並非只會強力地介入或「控制」地方社. i n U. v. 會,尚能運用許多柔性的策略來滲入地方社會,甚至與地方菁英、地方社會 相互妥協。. Ch. engchi. 關於地方菁英、地方社會、公共領域、文化權力網絡、社會衝突等概念,筆 者已於另文探討。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些概念多數是基於歐洲社會史的研究成 果,而被美國漢學界或中國研究學者轉移來研究近世中國社會史,其中少數概念 甚至只是套套邏輯的形式,或隱含與建構著中國中心觀43。對於臺灣社會而言, 這些概念是否能加以援引、應用,甚至套用來進行解釋?當然必須要再深入的檢 討。然而,筆者要強調的是,這些概念仍有可能在研究上提供一些思考的空間與 42. 43. 高萬桑指出國家與宗教的互動過程中,即使有壓制、競爭、反抗等問題外,這些現象中尚 隱含有不同身分、背景的人在同一事件具有不同目的的特質。參見高萬桑,〈近代中國的 國家與宗教:宗教政策與學術典範〉;康豹,《染血的山谷:日治時期的噍吧哖事件》(臺 北:三民書局,2006),頁 25-68。 張隆志,〈國家與社會研究的再思考:以臺灣近代史為例〉,頁 110-114;陳翠蓮,〈菁英與群 眾:文化協會、農民組合與灣農民運動的關係〉,「中國近代史的再思考」國際學術研討會論 文稿,2005 年 6 月 29 日-7 月 1 日。 - 19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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