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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的政策,解決民事爭議。
(二) 劉波與金蘭會會友拒繳會金糾紛
1910 年(明治 43 年)2 月 25 日張麗俊的日記記載,其外甥劉波參與劉立組 織的金蘭會,因劉立身故而會友多抗繳會金,張麗俊遂代表劉波前往役場請教區 長廖乾三,應如何處理該糾紛。同時,張麗俊也拜託其好友陳其敏(鴉片賣捌人
〔經銷商〕,下南坑區區長),請他出面代為周旋、和解。整起事件實為金蘭會會 頭劉立死亡,而該會份正好輪至會尾,部分會友遂託辭會頭死亡,該會應即行解 散;同時,諉稱會頭尚欠會友本金與利息,故不願再出會金給尾會者,尾會人劉 波只得尋求調解。2 月 28 日,張麗俊與其友傅錫祺、謝春池乘列車到臺中,其 目的即是想替劉波向「當道者」(按:似指負責調停之官員)請教應如何處理該 糾紛。當夜,並赴臺中廳民事調停通譯張納川處稍坐。5 月 25 日,張麗俊再記 載,他本欲向民事調停通譯張納川說明他為劉波申請與劉才(劉立之子)進行民 事調停之事,但張納川正好出差不在。5 月 30 日,張麗俊因劉波申請調停劉才 欠會金之事,乃赴臺中廳民事調停室旁聽調停,隨後再到通譯張納川宿舍申明此 事之理由,並託他秉公辦理44。
此後,直至 1911 年(明治 44 年)6 月 12 日的日記中,才出現張麗俊到代 書湯池彥作處,請湯池協助代其外甥劉波申請「去年(1910 年,明治 43 年)6 月 6 日申請劉才民事調停謄本」。這也就是說,雙方應該已經在 1910 年 6 月透過 民事爭訟調停達成和解。但是,8 月 30 日張麗俊卻又記載,他到伊東愛敬的律 師事務室,問該律師之通譯陳文龍,是否可以將金蘭會事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文 龍則回答,金蘭會並沒有申請立會許可,即使提出告訴也沒有幫助45。整起事件 在 1910 年 6 月達成和解後,雙方究竟又發生什麼事,日記中並沒有完整的紀錄。
然而,此事件中,雖可見張麗俊代其外甥劉波出面,請託和解、申請民事調 停,但張麗俊卻不能以代理人的身分參與民事爭訟調停,僅能入席旁聽。另外,
又可見即使是地方上最基層的行政人員,似乎仍對調停、訴訟等事不甚清楚,故 必須向區長、民事調停官的通譯或律師的通譯請教。此外,與前述的事件相似,
在缺乏專業知識,又缺乏語言能力的情形下,通譯在地方社會中,對於制度與法 規範的說明與解釋,似乎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三) 張大欠張欉之債務糾紛
1912 年(明治 45 年)3 月 9 日,張欉因張大欠債之事而對其申請民事爭訟
44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328、362、365、405。
45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405;張麗俊著,許雪姬、洪 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三)》,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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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停,張麗俊於當日赴張大之宅,欲為雙方和解。3 月 12 日,因張欉以張麗俊 為證人,張麗俊遂接到民事調停傳票而被傳喚。3 月 13 日張安然亦以證人的身 分接受傳喚。調停官傳入後,問張欉向張大討債等事,張麗俊與張安然皆據實相 告。調停官知道此事為張大理虧,故裁決要求張大還款 10 日圓,張大卻不願接 受調停結果,想私下委託張麗俊辦理和解之事。張麗俊於是向調停官要求減少 2 日圓,僅要求張大還款 8 日圓,雙方遂達成協議46。此一案件中,原本被傳喚的 證人,居然可以在當事人雙方與調停官的裁決之間,居中協調、折衝,未知是否 可以算是特例。
除上述之案例外,在張麗俊的日記中,尚記錄許多張麗俊親自參與,無論是 為自己之事(主動申請與被申請調停),或為他人之事作證,或是聽聞別人所參 與民事爭訟調停的事件。然而,其他案件紀錄,大多只有隻字片語,記錄較不詳 細,須待來日配合其他資料加以釐清。如 1906 年(明治 39 年)張大、張戇與王 能的購買牛車糾紛,在赴支廳進行調處時,卻遭支廳斥退,原因不明47;1912 年
(大正元年)12 月 27 日,盧運秀與佃人張能的贌耕退租糾紛,雙方亦採民事調 停48; 1916 年(大正 5 年)7 月 10 日記載與張相傍混爭山界、林甘樹與張文常 混爭山界之事,也都有調停之事49。唯其內容不詳。
另外,可能因調停制度的實施已經上了軌道、制度化,故有部分案件因其內 容的特殊性較少,於此暫不列入討論。如 1909 年(明治 42 年)12 月 22 至 25 日,黃妹與廖石旺的欠款糾紛,雙方透過民事調停之後,黃妹交清欠款 100 日圓
50;1913 年(大正 2 年)10 月 29 日,盧運秀因欲分家產與杜賣盧育枝嘗會田產,
引起民事調停51; 1915 年(大正 4 年)9 月 13 至 14 日、1916 年 1 月 16 日,張 相煌、相登與賴氏妹的店地糾紛52;1916 年 6 月 27 日保正林慶通因與林慶枝、
林慶在、廖母、庶母租地納租糾紛,聲請民事調停,林慶連遂邀張麗俊、區長廖 乾三和解53;1928 年(昭和 3 年)3 月 20 日張鴨為混爭張阿英祭祀張元香香祀 而誣告,並申請民事調停,最後被調停官命令取消調停54;1930 年(昭和 5 年)
46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三)》,頁 181、183。
47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一)》,頁 110-111。
48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三)》,頁 304、429。
49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四)》(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2001),頁 359。
50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304-306。
51 有關盧運秀、盧番親杜賣盧育枝嘗會田產所引起民事爭訟調停事,另可參見大正 6 年(1917)
12 月 11、15 日,大正 7 年(1918)4 月 8 日至 5 月 31 日之日記。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 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三)》,頁 429;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 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五)》(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頁 124、126、168-169、
171-173、175-176、178、180-181、187-188。
52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四)》,頁 232-233、283。
53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四)》,頁 353-354。
54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七)》(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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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6 日張麗俊向前貸債務者劉、羅(安)提請民事調停等事。55
值得注意的是,張麗俊的日記中有關民事爭訟調停的紀錄,不僅遠遠少於民 間和解、調解,或菁英出面周旋、排解糾紛的紀錄;另外,自 1918 年(大正 7 年)以後,日記中有關民事爭訟調停的紀錄也越來越少,但無論是為己事或為他 人事而參與的民間和解紀錄卻是一樣的多。此一現象,似乎與王泰升、林峻立、
村永史朗的研究結果不同,他們都指出臺灣社會利用民事爭訟調停來解決爭議的 數量,有越來越多的趨勢56。既然整體的數量呈現增加的趨勢,為何張麗俊個人 的經驗卻是減少?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現象?是單純地因為張麗俊缺 記、不想記?或是因為張麗俊基於個人數次在調停中吃虧的經驗,致使他不信任 民事爭訟調停?或是因為他在 1918 年至 1920 年(大正 9 年)間數度被法院收押、
判決入獄,因而被免除保正、保甲聯合會議長、葫蘆墩興產信用組合理事的身分,
於是不需要再以鄉治人員的身分以身作則、參與調停?或有其他原因造成該現 象?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以下,本章將以另一位菁英林獻堂的日記記錄作為比較,繼續討論社會菁英 參與和解訴訟的經驗。
第三節 《灌園先生日記》中的和解訴訟案例
《灌園先生日記》與《水竹居主人日記》這兩部日記,相同的地方是,日記 中保留了數量眾多的民事訴訟、和解、調處紀錄。其中,特別是有關民間和解、
調解糾紛的部分,林獻堂與張麗俊一樣,也留下了很多親自參與和解紀錄。但是,
兩部日記不同的地方在於,林獻堂的日記中,很少留下民事爭訟調停的紀錄。究 其原因,可能與林獻堂特殊的身分有關,或許當他出面斡旋、排解時,受排解之 人根本難以婉拒其和解,而不致步上民事爭訟調停或訴訟之途。另外,值得注意 的,即是林獻堂所記錄或參與的和解,大多數都發生了訴訟,不論是先訴訟、後 和解,或是先和解又訴訟,或是和解伴隨著訴訟同時發生。這使得林獻堂常常不 是為了和解爭議、糾紛,或為了彌合感情而和解,而是為了解決訴訟而參與和解。
史研究所,2004),頁 333。
55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李毓嵐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八)》(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2004),頁 293。
56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19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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