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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入流到不入流--明代雜職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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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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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林麗月 教授

從未入流到不入流──明代雜職官制度研究

研究生:吳大昕 撰

學號:893220033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從 未 入 流 到 不 入 流 │ │ 明 代 雜 職 官 制 度 研 究 研 究 生 : 吳 大 昕 一 ○ 二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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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雜職官制度,是用來管理了田賦以外的各種政府收入來源,以及為 政府提供交通、訊息、醫療、天文曆算等等服務,對政府運作有相當重要的 意義。明代的雜職官制度是直接繼承元代諸職制度而來。元代在特有的戶計 制度之下,將統治下的百姓以職業、民族、生活方式為基準編制戶計,以此 作為統治的基礎,這與漢族傳統編戶齊民的統治方式大為不同。為了管理如 此眾多的戶計,元朝依據各種戶計的特殊性選官管理,以路為單位設置戶計 官,即諸職官。明初沿用了元代的戶計制度,稱之為戶役制度,也沿用元代 的諸職官衙門,戶役、雜職衙門、雜職官形成了明代的雜職官制度。 本文以蹇義呈與明成祖的《復舊制冊》為主要材料,討論明代雜職官制 度運作上的問題。從《復舊制冊》中的有關雜職官的記載,建文朝對雜職體 系的改革,主要有幾個目標:一是確立雜職官的品級,並確定「資品給俸」 的原則;二是確立雜職官考覈的方式,將集中吏部的考覈權交與布政司一 級,並將考覈的標準更為統一;三是整理戶役與雜職官之間的關係,使雜職 衙門獨立於府州縣的情況,轉變為府州縣的下屬官員;四是整理地方上的雜 職衙門,進行裁革或新置,使其符合統治上的需求。這些改革,實際上反映 了洪武末期的狀況,而不是單純「更改祖制」的行為。建文朝的改制雖然因 靖難之變而失敗,但其對雜職官改革的內容,成為此後一個世紀明代對雜職 官改革的基本目標。 正統之後,雜職衙門已經無法如明初一般,支持政府的財政,同時維持 寶鈔制度的運作,隨著雜職衙門地位的下降,戶役與課額又由州縣民戶承 擔,雜職衙門的功能逐漸被州縣衙門接收,雜職衙門的獨立性消失明代逐漸 放棄了維持雜職官體系的努力。雜職官體系所管理的各種利權,逐步的被皇 室(以及宦官)、中央六部與府州縣政府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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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雜職官制度沒落,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是雜職官的品級降低, 除了鹽運司官員之外的雜職官都改為從九品到未入流;第二是除了軍民匠灶 四種戶役之外,大多數的戶役的僉派方式都從永充改為根據「人丁事產」進 行輪充,與黃冊制度相結合。於是雜職官的品級被降低,無法抗衡府州縣官 員,而雜職衙門的戶役必須由府州縣民戶中僉充提供,造成了明代雜職官制 度運作依賴府州縣的先天條件。另一方面來說,雜職官制度也影響了州縣級 地方官員,他們不能直接管理雜職衙門,也沒有對雜職官考覈、處罰的權力, 這導致地方的權力不專一。這些制度上的問題,早在洪武朝末期已經出現, 因此才有建文朝對地方雜職衙門的整頓。 由於雜職官制度沒落,明中葉以後的雜職衙門設置情況與課額數字,完 全不能反映明中葉以後經濟、文化的發展。在此情形之下,明代並未對雜職 衙門進行改革,而是以常設或非常設的方式,設置更高品級的官員與衙門, 取代雜職衙門的功用,於是出現了六部派出官員(如戶部官員監管鈔關、商 稅、倉務,工部郎官管理運河閘壩、抽分局)、與中官監稅的情況,同時也 出現新型課稅,如礦稅、魚稅等。這些新衙門與新課稅,反映了明代中葉以 後社會經濟的實況,補充了因雜職衙門的衰落而失去的稅收,也為皇室、六 部與地方提供了新的逐利場域。雜職官制度在明中葉後,僅僅只是一個不合 時宜的制度殘留,不再有明初原本設置時付予的功能。除了給與吏員出身官 員提供足夠的官缺一事外,其存在價值已經蕩然無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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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1

第一章 雜職官制度的背景 28

第一節 雜職官的歷史淵源 30

第二節 明代地方所設的雜職官與雜職衙門 41

第二章 洪武時期的雜職官制度 76

第一節 雜職官制度的形成與法定地位 77

第二節 明初雜職官的出身 101

第三章 建文到永樂時期明代雜職官制度的成形 114

第一節 建文改制 115

第二節 《復舊制冊》所見的雜職制度 127

第四章 正統到嘉靖時期的雜職官問題 150

第一節 吏員與雜職官的關係 151

第二節 第二節 正統以後的財政問題 158

第三節 明代財政對雜職衙門的影響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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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對嘉靖以前的仕宦家族的分析 195

第二節 流品之分的出現 204

第三節 明末雜職官的形象 215

結論 222

徵引書目 231

附錄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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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在明清時代府州縣之下,有一種稱為「雜職」的官員。這些雜職官辦事 的衙門,被稱為所屬衙門、合屬衙門、合設衙門或是雜職衙門。由於「雜職 官」所負責的事務眾多,在研究明代政府時,不論選擇何種課題,不可避免 的一定會接觸這種官員,因此一向以來,這些品級從九品到未入流的官員, 自然引起了很多學者的注意,眾多的研究者以明清的商稅、治安、交通、漁 業、醫學、天文學、陰陽學、運河、軍衛、場務、倉儲、市鎮管理、礦業、 茶政、馬政、手工業等等方向,對這些官員分別進行了研究,成果不可謂不 豐碩。正因為如此,筆者開始進行博士論文研究時,天真的以為在如此豐富 的研究成果及相關史料之下,可以用來討論明前中期的地方政府財政運作, 特別是永樂到成化時期的地方財政問題。這樣的想法在實際研究時,出現了 很大的困擾,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這些雜職衙門的官員,即被明人通稱為 雜職官的這群官員,正統、景泰之前與地方財政,甚至與地方政治都沒有很 顯著的關係。然而在許多研究之中,他們卻常常被視為府州縣官的下僚,為 何會有這樣兩種完全不同的形象出現呢?明代中葉的律學家對將職官分為 流官與雜職官兩類,認為所謂流官與雜職官是: 流官,如水之流,循行正道,如內而六部、都察院等,外而布按二司, 及府州縣之類,其職親民者。雜職,如水之不由正道,支派別出者, 夫而鹽運司、太僕寺、提舉司,及小而倉、場、庫務之類不親民者。1 1 張楷,《大明律條疏議》,(台北:國家圖書館藏明成化七年【1471】南京承恩寺對住史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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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將官員分為親民官(流官)與雜職官(不親民之官)兩種,這種分類, 與我們熟知的親民官不同。一般來說,吾人往往以地方官員為親民官,以中 央官員為非親民官。這種的認知上的差異,存在於整個明代,必須回溯到元 末明初,才能夠理解這種差異出現的原因。 明代這些負責特定事務的雜職衙門,卻是由一群品級相當低的官員所管 理的,他們的品級由正從九品到未入流,這與他們有相對獨立的事權是完全 不相符的。這樣的狀況為何會存在於明代,也是本文想要討論的問題。 「雜職」這一名稱在明清時代的文獻中十分常見,但「雜職」所指的官 員究竟是那些,「雜職」這樣的稱呼又是從何而來,卻沒有很確定的說法。 雜職一詞在《漢語大詞典》中的定義是:「古代品官以外的辦事人員」,這個 說明相當不清楚,但很明確的認定雜職不是品官這一定義。這樣的看法並非 《漢語大詞典》編纂時代才出現,而是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演變而來。最晚在 明代學者邱濬(1418-1495)的時代,雜職等同於未入流官的看法已經深植於 一般人的認識之中。雜職這一稱呼,從歷史的淵源來看,我們可以很容易將 其源流推至唐宋職官。翻閱唐、宋對「雜職」一詞相關的資料,雜職一詞在 唐宋的規定中,所指的實際上相當於明代的吏,甚至是衙門中一個百姓應役 的種類,並不是一種官員的名稱。2因此討論雜職官,首先要討論未入流(品) 的政府人員。 未入流品的政府人員,首先讓人想到的便是胥吏。吾人對胥吏歷史的認 識,可以追溯到秦漢時期地方官的「自辟僚佐」的權力,地方官可以自行任 命其下級官員,這樣的制度,最後造成了地方割據的結果。隋唐時雖然收回 地方官這項權力,但基於政府統治的需要,這些下級僚佐職依然存留下來, 逐漸演變為「流外官」制度,3 流外官,即品級「在九流之外,故稱流外」。4 刊本),頁20 2 關於唐宋的雜職意義,參見李春潤,〈雜職與兩稅法後的代役納課〉,《中南民族學院學報》, 1985年第2期,頁61-72。 3 關於唐代的流外官,參見任士英,〈唐代流外官制度研究(上)〉,《唐史論叢》第五輯,(1990), 頁276-304。同氏,〈唐代流外官制度研究(下)〉,《唐史論叢》第六輯,(1995),頁1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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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唐代,流外官與吏都不同,在唐代律令中,「吏,謂流外官以下」5 , 因此在吏之上,仍存有一個未入流品的官員層,也就是流外官,此時,流外 官除了品級之外,仍然屬於官員群體之一。 到了宋代,出現了流外詮法,「流外銓,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 6 在此出現了諸司人吏這一個名詞,也就是流外詮所考選的「流外」,已經由 流外官轉變為人吏。從這裏可知,大概在北宋之後,所謂的流外官逐漸轉變 為吏,流外銓成為吏員考覈,官的性質日益薄弱。因而過去對唐代流外官制 度的研究,認為流外官到了明清時期,演變為吏員或地方幕官,7 中國的官衙 中,逐漸的形成了吾人熟知的官、吏、役三分制,即政府中存在著官、吏、 役三種出身完全不同的人員。 然而在明代制度中的雜職官,卻絕不是吏,而是一種官,因此明代的雜 職,並非直接延續唐宋雜職而來,而是另一個制度的延續。事實上,在明代 的制度中,「正從九品之外,別有未入流」,《續通典》稱此一制度是「前代 所無」,並認為這種「未入流」品級的出現,是「以其官冗職故」8。也就是 說,明代的品級制度中,在九品十八階之下,還存在有前代未有的第十九種 品階,稱之為「未入流」,而這種品階的官員,往往被識為冗職。 然而「未入流」與「冗職」相關的狀況,並非一開始就出現。明代的「未 入流官」,據實錄記載共分為教官、首領官、雜職官三種,《續通考》成於清 代,對「未入流」的認識延續晚明,此時除了教官之外,品級不高的佐貳官、 首領官與雜職官,被通稱為佐雜官,又被稱為冗職。從《續通考》的記載, 晚明時所有的未入流官員,已經被視為一個群體,佐、雜兩類官員的分別越 4 孫奭,《律音義》,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義》,(台北:弘文館出版社,1986),〈名例 第一〉,頁600。 5 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義》,卷1,〈名例一〉,頁15。 6 《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57),〈職官一․仕郎左選〉,頁56。 7 任士英,〈隋唐時期的流外官與明清時期吏員的淵源關係〉,〈河北學刊〉,23卷1期,(2003), 頁155-156。 8 嵇璜等奉敕撰,《欽定續通志》(台北:新興書局,1959),卷139,〈職官略十〉,頁409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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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越不清楚。這樣的狀況並非制度規定,而是經過長期演變後被認知的。這 其中的原因,被明代選官「三途並用」的概念影響最深,《明史‧職官志》 云: 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吏部凡四司,而文 選掌銓選,考功掌考察,其職尤要。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 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 譯字、通事諸雜流。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 三途並用也。京官六部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外官知州、推 官、知縣,由進士選。外官推官、知縣及學官,由舉人、貢生選。京官 五府、六部首領官,通政司、太常、光祿寺、詹事府屬官,由官廕生選。 州、縣佐貳,都、布、按三司首領官,由監生選。外府、外衞、鹽運司 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9由吏員、承差等選。此其大凡也。 其參差互異者,可推而知也。10 《明史》的這段資料,是關於明代「三途並用」的重要資料之一,「三途」 究竟是那三途,歷來說法不一。但《明史》中所謂三途係指進士、舉貢與吏 員。其下「外府、外衞、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員、 承差等選。」似乎說明雜職官是由吏員所選。考察《實錄》與《會典》,所 謂三途的說法不一,但竟無將吏員列為一途者。將吏員列為三途之一,首見 於明代重要學術著作《大學衍義補》的影響,邱濬在書中說道: 臣按:資格用人幾千年於茲,一旦欲革而去之,誠難矣。……請即今 日選法言之,祖宗以來文武並用,文選主於吏部,武選主於兵部。兵 部之選武臣,其始也,以功次而用,其後也,純用任子之法,父死子 9 中華書局點校本中,此段的斷句為:「外府、外衞、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 9由吏員、承差等選。」其文中的「入流未入流官」之意很難理解,如果按原斷句,吏員承差 一途與前兩途便出現了重覆,入流官本身就包括了正一品至從九品的各級官員。筆者認為此句 應該用在說明前一句的「中外雜職」,明代雜職在洪武十三年改制後,分有入流與未入流兩類 (見下文),因此此處斷為「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應較為合適。 10 《明史》,卷七十一,〈選舉三〉,〈銓選〉,頁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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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無子者兄若弟繼之,有定格也,若夫都指揮以至都督,則以才能 擢用焉,又不專於資格矣。文臣入仕之途非一端,其大者有三,進士 也、監生也、吏員也。吏員資格其崇者止於七品,用之為佐貳、幕職、 監當、管庫之職,非有保薦者不得為州郡正員;監生則出自學校之貢 選及舉人試進士不第者,其肄業太學也,循資以出,先歷事於府部諸 司,然後次其名於選曹,循資而考之,以定其高下而授以職焉。監生、 吏員二者雖各有資格,進士初任亦循其甲第,及其不次擢用,往往越 常調焉,是又不專在於資格也。此我聖祖立法用人之深意,誠有前代 所不及者,然而用之既久,不能無弊。武臣之弊,則天下衛所有定數、 設官有定員,世襲之官恆滿其位,繼繼繩繩,銷減無幾,新立功次之 人則又日增月益,無有限極,不知其後將何以處之也。所謂文臣之弊, 近年以來,吏員需選者人多缺少,計其資次乃有老死不能得一官者, 而監生尤甚。嗚呼!我朝立國以來百餘年矣,前此未聞人才有如此淹 滯者,而今乃有之,是豈無其故哉?盍求所以致此之由,特命用事之 臣博論深究以求善處之術,必使仕路澄澈,選法疏通,所進者皆及時 有用之才,所退者免失職無聊之歎,如此,則可以復祖宗之舊而制治 保邦於萬年矣。11 邱濬認為明代取人,「其大者有三,進士也、監生也、吏員也。」而吏員出 身者可選任「為佐貳、幕職、監當、管庫之職」。在此出現四類官職,佐貳 官即縣丞、主簿一類,幕職即首領官,如典史,而監當、管庫兩種則相當於 雜職官。這一分類影響所及,嘉靖後「三途並用」成為很普遍的認知,如歸 有光在所著〈三途並用議〉中也說道:「所謂三途者,進士也,科貢也,吏 員也。」12 其中,學校與科舉被視為正途,而其他的仕官途徑,則被視為雜 流、雜途、異途。《國朝典匯》中的〈雜流〉,記載的都是任官至五品以上出 11 邱濬,《大學衍義補》(台北:世界書局,1985),卷10。 12 歸有光,《歸震川集》(台北:世界書局,1977),卷3,〈議論說〉,〈三途並用議〉,頁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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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吏員的官員,顯見吏員出身這種途徑已經普遍的被明代人所認知。13更重 要的如顧炎武(1613—1682)《日知錄》云: 《大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舉人出身,第一甲第一名,從六 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第二甲從七品,賜進士出 身。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而一品衙門提控,正七品出身。 二品衙門都吏,從七品出身。一品二品衙門掾吏典吏,二品衙門令史, 正八品出身。其與進士不甚相遠也。後乃立格,以限其所至。 而吏員之與科第高下天淵矣。故國初之制,謂之三途並用,薦舉一途 也。進士監生一途也,吏員一途也,或以科與貢為二途,非也。從考 試而得者,總謂之一途。永樂七年,車駕在北京,命兵部尚書署吏部 事方賓,簡南京御史之才者,召來。賓奏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可用。 上問其出身,賓言循理等二十四人繇進士監生,洪秉等四人繇吏。上 曰用人雖不專一塗,然御史國之司直,必有學識,達治體,廉正不阿, 乃可任之。若刀筆吏知利不知義,知刻薄不知大體,用之任風紀,使 人輕視朝廷。遂黜秉等為序班。諭自今御史勿復用吏,流品自此分矣。 14 顧炎武認為吏員出身的流品在永樂時期逐漸成形,也就是說吏員出身在永樂 以前與其他出身並無區分。「三途並用」一詞,據考證出自嘉靖年間,15 《明 史》的編修者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如此一來,做為吏員升遷官職之一的佐 貳官、首領官、雜職官,也就被認知為一種共同的群體,一種大多由吏員出 仕的群體,這種認知,並非一開始就出現在明朝,更非明代制度中的規定, 然而在清代則成為成法。 雜職從字面上來說,可以有兩種解釋,從明中後雜職與雜流兩詞並用的 13 徐學聚,《國朝典匯》(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卷86,〈雜途〉,頁1173-1176。《國 朝典匯》的目錄中,卷86卷名為〈雜流〉,而內容中之卷名則為〈雜途〉,是一個很有趣的現 象,表視雜途、雜流是同一觀念。 14 顧炎武,《日知錄》(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7),卷19,〈通經為史〉,頁515。 15 潘星輝,《明代文官銓選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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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雜職可以解釋為非正途,即異途人員所任之職位。此外,還可以做為 一種對眾多職官的總稱,即用來稱呼某一種官員群體。這兩種解釋,前一種 屬於以官員出身做定義,後一種則是對從事某類職務官員的總稱。就明中葉 後士大夫對雜職的認識,雜職無疑是一種對非科舉出身官員的稱呼,這種認 識影響了現代的研究者,清代佐雜官的研究,絕大多數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 上。16雜職官的意義究竟是何者,也有必要做一討論。

第二節 相關研究成果回顧

(一)做為地方行政單位的雜職衙門

雜職衙門在明清時代大量存在,這些衙門散佈於全國各地,可以說是明 代政府中的最底層,雜職衙門的品級雖然很低,但數量相當的多。相較於其 它類的衙門,雜職衙門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單位。然而對雜職衙門與雜職官的 問題,相關研究卻出人意料的少,就筆者所見,明史論著中竟無一篇以「雜 職」為名的研究。這種情況有兩個原因:一是與過去地方制度史研究取徑有 關,二是與社會經濟史的發展有關。以下先討論第一點。 明清的地方制度,很早便受到矚目,過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 一、地方制度的構成;二、府州縣官群體的活動:三府州縣政務的運作方式; 四、賦役制度的研究。這些研究的主體是府州縣官,以府州縣官的視野來關 察府州縣的運作。在這種觀察方式之下,府州縣政府的運作成員明顯的是 府、州、縣正印官,以及其下的師爺、家人以及吏員、人役等所構成,而存 在於府州縣的其他大大小小官員、衙門,包括佐貳官、首領官,雜職官等等, 16 關於清代佐雜官的研究,最近的研究主要集中兩的重點,一是佐雜官群體的研究,另一則雜職 官與地方社會控制的關係,其中後者與本文關係有比較密切的關係,參見賀躍夫,〈晚清縣以 下基層行政官暑與鄉村社會控制〉,《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4期,頁82-89。 本文主要討論晚清的基層行政官員,但對地方雜職(特別是巡檢司)有較詳細的討論。文章的 一個重點正是討論士紳與雜職衙門之間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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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府州縣的運作似乎沒有交集,他們與府州縣衙門,或是單純的上下關係, 進行府州縣衙門所交派的政務;又甚至於是與府州縣衙門無關係的。明清的 地方制度,往往等同於府、州、縣制度。17在瞿同祖的名著《清代地方政府》 一書中,雜職官與佐貳官、首領官被寫在一起,稱之為「佐雜」。在書中, 屬於雜職官的部分僅有六行。18范忠信在譯序中提到:「一個州縣的佐貳官有 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有吏目、典史等首領官,有巡檢、驛丞、稅課 司大使、倉大使、閘官、河泊所等雜職官,可能有幾人、十幾人乃至幾十人 之多,他門都是朝廷任命的有官階品級或雖未入流但有專司的官員。」而從 瞿同祖書中的內容來看,容易讓人誤解:「為數不少的佐雜官員,似乎僅僅 是州縣官的無足輕重的徒附;雖然有官員身份,但其在地方行政中的實際作 用影響還沒有不具官員身份的幕、僕、書、役四者那樣值得關注。」19范忠 信提到的這一問題,其實並非瞿同祖研究中的缺失。瞿同祖正確的指出了清 代中國地方政府運作的特別之處,至於這些官員為何在制度中顯得如此藐小 而不重要,其實是明清兩代官制中產生的問題。這樣的現象,是值得重視的。 這種現象是如何產生的,魏光奇的「正印官獨任制」20為我們提出了一 個說明,所謂「正印官獨任制」,指的是正印官(即府州縣正官)成為州府 縣政務的唯一責任者,因為佐貳被淡出行政系統之外,州縣官依靠不具官員 身份的幕、僕、書、役等人辦理行政事務,形成一個以州縣正官為首的行政 17 有關明清地方制度,參見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柏樺,〈明代州縣衙署的建制與州縣政治體制〉,《史學集刊》,1995年4期,頁16-23。 柏樺,〈明代州縣區劃及其沿革〉,《史學月刊》,2003年1期,頁32-40。柏樺,〈明代州縣官 的施政及障礙〉,《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1期,頁33-4。柏樺,〈明代 州縣官吏設置與州縣政治體制〉,《史學集刊》,2002年3期,頁16-41。柏樺、常杰,〈明代州 縣行政運行機制的特點〉,《天津社會科學》,2007年1期,頁128-132。何朝暉,《明代縣政研 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18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9 范忠信,《清代地方政府》,〈代譯序〉,頁22。 20 「正印官獨任制」一詞由魏光奇提出,見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制度及其運作》 (北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頁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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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統。魏光奇此說的最重要立足點,是清代佐貳雜職官(通稱為佐雜官)各 有自己的衙署與獨立職能,並非「正印官」的副職或下屬,也就是說佐雜官 員並不承擔輔佐正印官的責任,而是獨立負責特定的政務。魏光奇這一說法 反應的是清代地方制度的情況。 明代的情況當然有所不同。在《大誥》、《諸司職掌》等文獻中,不斷的 重申各種官員的職掌,至少在明初,設置佐貳官、首領官,仍然是為了輔佐 正官,即使到了明末時的呂坤(1536-1618)也說:「州同、州判、縣丞、主 簿分守令之政,共州縣之民者也。官雖有正副,而權不輕。位雖有尊卑,而 事不異。」21有明一代,「視事繁簡,以供其職」的原則始終保存,雖然佐貳 官並不是常設,也常常見到冠上「水利」、「勸農」等等職責的佐貳官,但絕 對不是純粹因事而設,而是因事繁簡的程度加設。也就是說,水利、勸農、 案牘等等事務,從一開始就是府州縣的職責,基於人口及事務的簡繁,才增 設官員協助。《諸司職掌》便規定:「(州)若不及三十里長,有所屬縣分者 裁減同知,無所屬縣分者裁減同知、判官」,22「(縣)若不及二十里長者, 裁減縣丞、主簿」。23因此明代的制度佐貳官並不是因事設官,而是因事繁簡 而設官。明代首領官(幕職)的情況也不相同,首領官的職責是掌管文書、 統轄吏員,並非為獄警而專設的官員。雖然在明代逐漸由掌管文書之官演變 為掌管治安之官,但這完全是因為地方缺少官員,只好將治安任務交與首領 官管理所致,並非明初首領官法定的職責。因此清代的「正印官獨任制」並 不是很適合用來表現明代的狀況。 雖然「正印官獨任制」不適合表現明代的府州縣情況,但卻提出了一個 重點,即在府州縣之下,存在一些獨立負責特定政務的衙門。這些衙門設置 的目的並非輔助府州縣正印官,而是為處理特定事務「因事繁簡」而設,因 21 呂坤,《實政錄》,卷一,〈州縣佐貳之職〉,頁347b-348b。 22 朱元樟敕修,《諸司職掌》,《玄覽堂叢書,初輯》第12冊,(台北:正中書局據明刊本影印, 1981),〈吏部․選部〉,〈官制〉,頁48。 23 朱元樟敕修,《諸司職掌》,〈吏部․選部〉〈官制〉,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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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明清中國的地方制度,並不僅僅是由府州縣或省道府州縣構成,而是府州 縣與犬牙交錯的雜職衙門共同組成。 譚其驤在〈釋明代都司衛所制度〉一文中提出「實土衛所」,實土衛所 指的是設置於不設州縣處的衛所,相對於此的則為無實土衛所,譚其驤將實 土衛所理解為一種準行政區。24其後郭紅、于翠豔又將衛所在實土、非實土 兩種類型之外,指出還有設於府州縣,但占有土地、人口的準實土衛所。25 土與準實土衛所作為一種地方行政區劃,由清代新設州縣中,有許多都是由 衛所昇格而來可見一般。在衛所制度的研究中,都司衛所與府州縣逐漸被視 為是共同構成明代地方制度的兩部分。26衛所制度不僅僅是一種軍事制度, 也可以視其為一種有「地方行政區劃」性質的制度。27這種對衛所制度的看 法主要基於三個基礎:一是軍戶制度的研究,如于志嘉對明代衛所軍戶的研 究28,其中可以清楚見到明代的軍戶是一種管屬於衛所的戶役,不屬於府州 24 譚其驤,〈釋明代都司衛所制度〉,《禹貢》,3:10,(楊州:1935),頁1-7。有關實土衛 所,亦見顧誠,〈明帝國的疆土管理體制〉,《歷史研究》,1989年3期,頁135-150。周振鶴, 《體國經野之道──新角度下的中國行政區劃沿革史》(香港:香港中華書局,1990)。郭紅、 王翠豔,〈明代都司衛所制度與軍管型政區〉,《軍事歷史研究》,2004年4期,頁78-87。 25 郭紅、王翠豔,〈明代都司衛所制度與軍管型政區〉,頁78-87。 26 顧誠,〈明帝國的疆土管理體制〉。 27 周振鶴,《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頁354-355。 28 于志嘉,〈試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7卷4期,(1986), 頁635-667。于志嘉,〈試論明代衛軍原籍與衛所分配的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 所集刊》,60卷2期,(1989),頁367-450。于志嘉,〈再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幾個個 案的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3卷3期,(1993),頁639-678。于志嘉, 〈明代江西衛所的屯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7卷3期, (1996),頁655-742。 于志嘉,〈清代江西衛所的沿革與人口分佈〉,《鄭欽仁教授榮退紀念論文集》(臺北:稻鄉 出版社,1999),頁295-327。于志嘉,〈明清時代江西衛所軍戶的管理與軍役糾紛〉,《中 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2卷4期,(2001),頁833-887。于志嘉,〈明清時代軍戶的 家族關係――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之間〉,《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4卷1期(2003), 頁97-140。于志嘉,〈論明代的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顧誠先生紀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 (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頁80-104。于志嘉,〈明代軍制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收入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編輯,《民國以來國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論文集》(臺北: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組,1992),頁51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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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所管轄;二是實土衛所耕地問題的研究,如顧誠29通過對衛所所屬耕地的 研究,提出了衛所制度在是一種軍事性質的地理單位,明代的地方制度存在 著行政府州縣制度與軍事的衛所制度兩大管理系統。三是注意衛所分佈的情 況,以周振鶴為代表,提出所謂「軍事型政管區」的概念,將實土衛所視為 一種「特殊的地方行政組織和行政區劃」。30也就是說,衛所具有三個特性, 即獨立於府州縣的戶役(軍戶)、土地(轄地)、財政(徵稅權)與行政管理 (法律裁判權)權力。 事實上,明代除了衛所制度具有行政區劃的特性之外,明代的鹽務衙門 也有相類似的特性。31鹽運司的官秩雖比都、布、按三司略低,但由於其對 國家財政的重要性,地位甚至可與都、布、按三司分庭抗禮。其下轄的鹽場, 與準實土衛所類似,雖設於府州縣內,行政上卻是獨立的。灶戶由鹽場官管 理,只納鹽課,不當民差。灶戶之稅糧,由鹽場官徵解。官司訴訟須由巡撫、 巡按、巡鹽御史都中央派來的官員受理,州縣官不能徑自勾擾。32這些獨立 性,與衛所制度研究的成果相當類似,也可以視之為一種有「地方行政區劃」 性質的制度。 不論衛所制度或鹽務制度,都表明了明代的地方制度除了府州縣外,還 有外於府州縣的其他「行政區劃」或「行政功能」系統。清史學者傅林祥根 據對清代巡檢司的研究,根據巡檢司提出了「次縣級政權」說,33 提出清代 「皇權不止於縣」的假設,認為縣之下還有更小的行政單位。傅林祥對「次 縣級政權」的定義為:一是管理區域必須小於縣級政府的幅員,但可以包括 相連的兩個或以上縣級政區的局部區域;二是直接管理民眾;三是職能獨 29 顧誠,〈明前期耕地數新探〉,《中國社會科學》,1986年4期,頁193-213。顧誠,〈明帝國 的疆土管理體制〉。 30 周振鶴,《體國經野之道──新角度下的中國行政區劃沿革史》,頁354-355。 31 徐泓,〈明代鹽務行政機構〉,《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15期,(1990),頁198-206。 32 徐泓,〈明代鹽務行政機構〉,頁204-205。 33 傅林祥,〈清代的次縣級政權與轄區〉,收錄於孫進已主編,《東北亞歷史地理研究》,鄭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頁59-57。傅林祥,〈清雍正年間的次縣級行政機構及其職能探析〉, 《清史研究》,2011年2期,頁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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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四是該衙門是獨立的衙門,不與其他衙門合成一個行政區。除此之外, 還有幾項要素:擁有獨立的民壯或夫役,如巡檢司的弓兵,以及一個獨立於 府州縣的上級系統,如巡檢司之上的「道」。34換言之,次縣級政權說的定義 標準,與明代的實土衛所、鹽場一樣,正是有無戶役、轄地與財政、行政管 理權力三個條件。 「次縣級政權」的提出遭到了強烈的質疑,如張研研究清代佐貳官、巡 檢司的轄屬之地問題,「通過考察州縣佐貳、典史與巡檢轄屬之地的實況、 依據、性質,否定了這一說法,認為清代佐貳、典史與巡檢並非平均分配於 州縣中,也不是常設官員,因此在縣以下,不可能形成一級新的常設政區, 因此不存在所謂「次縣級政權」,35 趙思淵的後續研究也同樣的強調這種假設 並不存在。36 張研與趙思淵的批評主要基於巡檢司在全國是否為常設單位, 其轄地是否涵蓋各州縣境這二個重點。也就是說,質疑的重點在於「縣級以 下是否存在行政區」及「次縣級政權」非常設的兩個問題上,而非「次縣級 政權」說所提出的次縣級政權特性,因而無論何者異議,都無法否定巡檢司 有獨自轄地,同時能行使若干獨立於縣的職權這樣的事實。 巡檢司這種獨立於府州縣運作的特別衙門,並非自清代才出現,也非僅 在巡檢司衙門上出現,在明代類似巡檢司的衙門,被稱為雜職衙門或所屬、 合屬、管屬衙門,這些衙門與府州縣衙門的關係相當複雜。但如以戶役僉派 為標準而言,則可以較清楚的釐清其關係。明代的雜職衙門,按照戶役的僉 派方式可分為兩種狀況,即戶役的世襲與非世襲,前者包括了織染局、雜造 局(匠戶)、僧官(僧戶)、道官(道戶)、陰陽官(陰陽戶)、醫官(醫戶)、 河泊所(漁戶)、茶課司(茶戶)等雜職衙門,37以外其他雜職衙門都屬於後 34 傅林祥,〈清雍正年間的次縣級行政機構及其職能探析〉,頁61。 35 張研,〈對清代佐貳、典史與巡檢轄屬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學》2009年2期,頁5-18。 36 趙思淵,〈明清蘇州地區巡檢司的分佈與變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0年3期,頁33-48。 37在此的分類基準是以永樂年間的情況為標準。明代的世襲戶役,隨著時間不斷的變化,明初的站 戶、船戶、馬戶等,據《大明令》的記載是世襲的,洪武中都改僉派民戶為之。而明中葉後, 隨著河泊所制度的衰退,漁戶的世襲也逐漸動搖,漁課不再由漁戶承擔。茶戶的情況也類似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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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戶役非世襲的雜職衙門,都是由府州縣僉充戶役,包括巡欄、弓兵、斗 級、庫子、站戶、船戶、馬戶、閘夫、壩夫等等名目的戶役。明代的戶役以 民戶丁糧多寡,事產厚薄的基準(即人丁事產),分別編簽人丁從事不定期 的各種力役。38這些戶役由民戶僉派的雜職衙門與府州縣的關係又可以分為 幾類:第一類是州、縣所屬、合屬衙門,由州縣僉充戶役運作,這種衙門存 在於一般的州縣轄地內,如稅課局、驛站、遞運所等等;第二類是在州縣交 境之處的衙門,這種衙門通常又依照其重要性,分為(一)府屬衙門,由府 協調撥戶役運作,轄地不屬於州縣,如稅課司。(二)是由數州或數縣共同 派出戶役承擔者。這種狀況最多的是巡檢司,多分布於數州縣交會之地;第 三類是布政司的所屬衙門,這種衙門並不一定在布政司所在地,或是散置於 各府,諸如織染局、雜造局、兵器局等等;四是中央六部的所屬衙門,如竹 木抽分局、茶、鹽引批驗所、大運河沿線的閘、壩官等等。雖然雜職衙門的 戶役從府州縣僉派,但不論屬於以上那一種狀況,這些衙門所執行的業務, 與府州縣衙門往往不相關。 上述的各種戶役關係,在明代正統以前特別明顯,就其特徵而言,由於 雜職衙門進行業務時是獨立於州縣官,因此雜職衙門的確可能出現所謂「次 縣級政權」的特徵,如管轄戶役、獨立的管轄地、獨立徵收稅課,甚至於進 行司法審判的權力。在許多距府州縣衙門較遠,府州縣難以控制的地區,雜 職衙門往往是當地唯一的政府機構。由於獨立進行業務,當然不是「次縣級 戶。陰陽戶與醫戶世襲,雖然維持的較久,但由於捐納制度的展開,非陰陽戶與醫戶者可以通 過捐納補陰陽官與醫官,也使得陰陽戶與醫戶世襲的情況發生變化。另外,鹽務衙門雖然也有 世襲的戶役,在元代也屬於雜職衙門的範圍,但在明代則因為其重要性而沒有遭到降低品級的 處置,不屬於雜職衙門體系。 38 關於明代的戶役制度,參見王毓銓,〈明朝的配戶當差制〉,《中國史研究》,第一輯,1991, 頁25-43。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東京女子大学出版会,1966)。川勝守, 《中國封建國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0)。伍 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大阪:大阪経済法科大学出版部,200)。谷口規矩 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京都:同朋舍,1998)。岩井茂樹,〈徭役と財政―中國稅‧ 役制度の歷史的理解にぉけて(1)-(4)〉,《經濟經營論叢》(京都產業大学),28:4,29:1-3, 1994)。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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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只能說是一種在地方制度中相當於與府州縣的獨立行政單位,這種 地方管理的運作模式,可說是明初地方政府的一大特色。 這些大大小小分佈於中國各地的雜職衙門,很早就引起了學者們的關 注。對各種雜職衙門的研究也早以出現。這些研究大多處理雜職衙門的功能 問題,研究的脈絡為傳統中國的某種服務與管理問題,明代的雜職衙門,實 際上僅是此脈絡中的一段時間點,諸如中國驛傳史脈絡下的明代驛站、遞運 所研究,39漁業史脈絡下的明代河泊所研究,40中國商業史、財政史脈絡下的 明代商稅研究,41治安史、法制史下的巡檢司研究,42醫學、醫療史與天文曆 39參見臧嶸著,《中國古代驛站與郵傳》(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劉廣生、趙梅莊,《中國古 代郵驛史》(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1999)。樓祖詒、朱傳譽,《中國郵驛發達史》,(上海: 中華書局,1940)。楊正泰:《明代驛站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蘇同炳,《明代 驛遞制度研究》(台北:臺灣書局,1969)。 40 參見李士豪、屈若搴,《中國漁業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張震東、楊金森,《中國 海洋漁業簡史》(北京:海洋出版社,1983)。叢子明、李挺主編,《中國漁業史》(北京:中 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3)。吳智和,〈明代漁戶與養殖事業〉,《明代史研究通訊》2期,1979, 頁109-164。中村治兵衛,《中国漁業史の硏究》(東京:刀水書房,1995)。歐陽宗書,《海上 人家--海洋魚業經濟與漁民社會》(福建: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曹永和,〈明清臺灣漁 業志略〉,《臺灣銀行季刊》,6卷1期,(1953),頁169-175;同氏,〈明清臺灣漁業志略補說〉, 《臺灣銀行季刊》,7卷4期,(1955),頁262-263。 41 參見佐久間重男,〈明代の商税制度〉,《社會經濟史學》13卷3期,1943,頁243-272。佐久間 重男,〈明代における商稅と財政の関係(一)〉,《史學雜誌》65卷1期(東京:東京大學文 學部內史學會,1956),頁1-28。佐久間重男,〈明代における商稅と財政の関係(二)〉(《史 學雜誌》65卷2期(東京:東京大學文學部內史學會,1956),頁46-65。趙毅,〈鋪戶、商役 與明代城市經濟〉,《東北師大學報》1985年4期,頁34-40。林麗月,〈商稅與晚明的商業發 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16期,1988,頁37-61。新宮學,〈明代後半期江南諸都 市の商税改革と門攤銀〉,《東洋學》60卷,1988,頁93-95。姜曉萍,〈明代商稅的徵收與管 理〉,《西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4期,頁104-108。李龍潛,〈明代 稅課司、局和商稅的徵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4卷2期,頁95-118。 42參見川勝守,〈明代鎮市の水柵と巡檢司制度〉,《東方學》74,1987,頁101-115。陳寶良, 〈明代巡檢司初探〉,《天府新論》,1992年6期,頁82-86。呂進貴,《明代的巡檢制度》, 《明史研究叢刊》6期(羅東:明史研究小組,2002)。王偉凱,〈試論明代的巡檢司〉,《史 學月刊》,2006年3期,頁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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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史下的明代醫學與陰陽學研究,43宗教史、社會史下的明代僧、道研究,44 手工業史下的明代織染局、雜造局研究,45礦業史脈絡下的金銀場、鐵冶所 研究等等。46通過這些研究,我們可以得知明代各種經濟、社會、文化活動 與公共福利活動的詳細情形,對明朝政府對各項事業的統治情況有更多的了 解。但由於這些研究目地並非說明明代的各種雜職衙門,而是著眼於各種等 傳統中國政府所從事的公共建設、公共福利與財政收入,因此雖然這些研究 中不可避免的必須提及各種雜職衙門與雜職官,但大多僅討論其衙門的設 置,對雜職官的問題略而不提,在各種研究之中,雜職官被視為與末流小吏、 未入流官員、低階官員、冗官冗員等等,甚至認為未入流官不為官,不以官 43 有關陰陽學,參見沈東建,〈元明陰陽學制度初探〉,《大陸雜誌》,79卷6期,1988,頁21-30。 江曉原,〈中國古代天學之官營傳統〉,《杭州師範學院學報》,2002年3期,頁44-50。江曉 原,《天學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戴月芳,〈明代皇家天學機構天文科技 管理之研究〉,《淡江史學》19,2008,頁119-152。有關醫學,參見劉伯驥,《中國醫學史》 (台北: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出版部,1974)。Leung ,Angela Ki Che.(梁其姿) “Organized Medicine in Ming-Qing China: State and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Late

Imperial China 8:1(June 1987)pp.139-142。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中

國社會歷史評論》3,北京:中華書局,2001,頁219-237。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 初探〉,《中國社會歷史評論》3,(北京:中華書局,2001),頁219-237。 44 參見滋賀高義,〈明初の法会と仏教政策〉,《大谷大學研究學報》,21,(1969),頁199-237。 間野潛龍,《明代文化史研究》(東京:同朋社出版,1979)。朱鴻,〈明太祖與僧道--兼論 太祖的宗教政策〉,《師大歷史學報》18,(1990),頁63-75。陳玉女,〈明太祖徵召儒僧 與統制僧人的歷史意義〉,《中國佛學》第2卷1期春季號,(台北:1994),頁39-68。 45 參見中山八郎,〈明代の織染局〉,《一橋論叢》7,(東京:岩波書店,1942),頁479-502。 羅麗馨,〈明代蘇州織染局〉,《興大歷史學報》,創刊號,(1991),頁91~111。 羅麗馨 〈明代京營之組織〉,《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第16期 ,台北,1984,頁101~132。羅麗 馨,〈明代官手工業組織中官匠的管理制度〉,《大陸雜誌》,第77卷5期,(1988),頁8~26。 羅麗馨,〈明代匠戶之仕官及其意義〉,《大陸雜誌》,第80卷1 .2期,(1990),頁29~48, 32~48。 46參見馬韻珂,《中國礦業史略》(上海:開明書店,1932)。芳賀雄,《支那礦業史》(東京: 電通出版部,1943)。白壽彝,〈明代礦業的發展〉,《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1,(北京:1956),頁95-129。佐久間重男,〈明代の鉄鉱業と国家管理──初期官営企業を 中心に〉,《東洋學》,20,(仙台:1968),頁76-92。黃啟臣,〈明代鋼鐵生產的發展〉, 《學術論壇》,2,(南寧:1979),頁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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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視之。對於雜職衙門如何運作的研究雖然很多,也大多提到了各種雜職衙 門的設置、設官、吏與戶役僉派的問題,但極少注意到各種雜職衙門與府州 縣地方政府的關係,或是略而不論,或是視其為一種與農業不同的統治方 式,又或直接認定雜職衙門是州縣地方政府的尾端,下屬。這些種種的問題, 實際上對進一步了解雜職衙門,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從過去的研究可以得知,雖然傳統中國之中,農業是最大的產業,田賦 是國家最重要的收入,但除此之外各種行態的產業與收入,在傳統中國很早 就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明代同樣的對這些產業進行管理,但效果不張。這主 要的原因是明中葉以後,這些國家逐漸放棄對這些產業的控制,將這些收入 改為雜役課程,以攤派的方式對民戶進行徵收,不在直接向原有的產業活動 者徵收。折銀與條鞭制度實行之後,這些產業收入幾乎成為田賦的一部分項 目。於是除了農業外,其他的產業都逐漸脫離了明朝的控制。這種情況下, 原本的雜職衙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目的。到了清代,除了巡檢司、倉官、庫 官與僧道、陰陽官之外,其他的雜職衙門幾乎都不存在了。

(二)明代徭役中的雜役問題

近二十年來,對明代地方制度的研究有了新的進展,也出現了許多新 的研究。這些研究重新檢示了明代政府制度,並付予了社會史與賦役史的觀 點。邱仲麟在〈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一文中,擺脫了醫學史研究脈絡下 的明代醫學制度,重新檢示醫學制度在明一代的發展,並注意到世醫家族對 明初醫學制度的影響,以及捐納制度對醫學所造成的破壞,由此可見明代醫 學的衰落,並非僅是明代對醫學的不重視所致,在捐納制度的影響之下,醫 官可以藉由納粟、納馬或納銀取得,世醫家族喪失了既有的醫戶身份保障, 以及原有世襲出任醫官或輪任的空間。於是醫職淪為一批不通醫道的商人、 富士或士人的角逐場。47這個見解,可以理解為明代醫官制度實與明代戶役 47 參見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漢學研究》22卷2期,頁32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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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極深的關係,醫官制度必須建立在醫戶的基礎之上。這個情況並非僅適用 於明代,宋元以來的醫官制度實質上也是如此。宋朝被視為最重視醫療制度 的朝代,也曾仿照儒學制度建立醫學制度,試圖鼓勵醫學教育,但是效果不 大,48醫療人才的培養仍然依靠私人教育,自然也包括了家庭教育。過去認 為元代的醫學制度,由於科舉入仕困難,知識份子轉由其他管道任官的情況 下得到了發展,但是考慮到元代實行嚴格的戶計制度,戶計世襲,醫學人才 的培養在制度上就必須依靠醫戶提供,因此元代的醫學與醫戶,也是密不可 分的,可見這種官與戶的關係,實存在於宋元明三代。這種職官依靠特殊戶 的情況,同樣的也可以套用於其他技術類雜職官,如陰陽、僧、道官等。 這種官與戶的關係,在整個明代除了醫學官與陰陽學官、僧道官之外, 是否還存在?過去對於明代的徭役制度,已經有過許多研究,明代的徭役一 般被區分為兩類,即里甲正役與雜役。49其中與雜職官制度最相關的,莫過 於雜役。明代雜役一直被視為明代賦役中最沉重的負擔,也是里甲制度敗壞 的原因之一,主要的原因便是「上命非時」,以及引發明代「役困」問題。 然而關於雜役,學界卻沒有非常清楚的定義,山根幸夫將里甲制度中雜徭的 部分分為上供物料與公費兩種,50梁方仲則認為,「明初的役之分為兩大類 別:除里甲一役系『正役』之外,其餘盡為『雜役』。到了正統初,才有人 從『雜役』中把一些具有經常性的差役劃分出來,並納入於『均徭』這個新 名稱之下。從此以後,明初的二分法逐漸為『里甲、均徭和雜役』的三分法 48 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頁219-221。 49有關明代的徭役制度研究,參見梁方仲,《明代賦役制度》(北京:中華書局,2008 )。唐文 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 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 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高夀仙,〈明代北京雜役考述〉,《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2003年4期,頁33-42。王毓銓,〈明朝徭役審編與土地〉,《歷史研究》,1988年1期,頁162-180。 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東京女子大學,1966)。 50 山根幸夫,〈明代里長の職責に関する一考察〉,《東方學》3期,(1952),頁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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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替代」51王毓銓則認為將雜役為兩類,一類是有定額有定期的,一類是無 定額無定期的。前一類由里甲人戶依其戶輪充,後一類則有事才徵發。前一 類就是英宗正統以後稱之為均徭的,後一類就是統稱之為「上命非時」的雜 泛差役。52劉志偉則考證「上供物料」進入雜役范圍,是正統以後之事,明 初並沒有將上供物料做為里甲的任務。53伍躍則以地方行政的角度,研究明 代徭役,54特別以倉庫的管理與衙役問題,討論地方行政與徭役的關係,認 為由於倉大使、庫大使的任期只有一年,因此胥吏對倉庫的重要性加大。而 在討論庫子、斗級等倉庫雜役,卻發現倉庫與斗級在遂行公務之時,相對於 縣衙所設的胥吏與役,在運作上有相當的獨立性。55 綜觀學者對明代雜役的看法,可以看到幾個尚未釐清的問題:一是雜役 是由何者管理運作的?二是雜役的各種雜役名目從何而來?三是明代雜役 範圍越來越廣的原因為何?關於第一個問題,學界一般而言都認為是由州縣 管理,但雜役中的「均徭」、「上供物料」,卻讓人連想起雜職官制度,均徭 所編的雜役,如皂隸、門子、驛夫、弓兵、閘夫、壩夫、馬戶、船戶、斗級、 巡攔等等雜役,實際上服役於倉、庫、巡檢司、水馬驛站、閘、壩、稅課司 局等等雜職衙門之中,都設有雜職官管理,因此我們很難說雜役是由府州縣 官管理,只能說是由府州縣僉充。至於「上供物料」,有相當大的一部分, 則是原本山場、金銀、礦場、竹木抽分、織染雜造局、河泊所等雜職衙門所 負責的徵收項目。而第二個問題,從雜役的名目看來,他們的來源可以追溯 至宋元,特別是可以與元代戶計與諸職制度連結。第三個問題,則可以理解 51 梁方仲,〈論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續〉,《學術研究》,1963年5期,頁35。 52 王毓銓,〈明朝徭役審編與土地〉,《歷史研究》,1988年1期,頁177。 53 劉志偉,〈關於明初徭役制度的兩點商榷〉,《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2 年 4期,頁63-68。 54 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大阪:大阪經濟法科大學,2000)。 55 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第三章,〈倉庫の管理と衙役〉,頁12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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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雜職官制度的功能在明代越來越衰落,已經無法達到原有的功用,因此原 有來管理下的雜役,便必須由州縣代為管理,於是便使得雜役範圍越來越 廣,雜稅越來越多,而財政卻越來越困窘,這些因素,造成了明代財政上負 面的影響。因此,借由對明代雜役的研究成果,可以同時探索明代雜職官制 度的變化情況,也能夠部分了解明代財政問題。

第三節、史料運用與研究取徑

一、史料運用

雜職官與雜職衙門制度在明代不斷的轉變,明末的雜職,在各方面都展 現出與明初不同的樣貌。而明末的雜職制度,則直接影響了清代。因此研究 明代雜職制度,並不能以「明代」做為一個時代現象,必須隨著時間不斷的 重新理解。 海瑞曾經描述嘉靖年間的雜職官制度,認為「今人沿於俗弊,習成時套。 下者物諭,其上焉者僅如顧募工人,糊口他人之室,挨得一日便計一日工而 取其直。失設官初意。」56海瑞提到的所謂「失設官初意」究竟是什麼?這 也是研究雜職官制度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嘉靖、萬曆以後,有大量的文集、 筆記與地方志,都提到了雜職官。然而,這些記載中,雜職官多以「冗官」、 「冗員」、「冗職」、「雜流」、「異途」,甚至貪鄙、小人、巴結上司的形象出現, 于寶航在〈明中後期驛丞群體的身份與心態〉一文中,57所提出的所謂雜職 56 海瑞,《海瑞集》,上冊上編,〈興革條例〉,頁48。 57 于寶航,〈明中後期驛丞群體的身份與心態〉,《遼寧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30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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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丞)心態,就是畏懼權勢、曲意逢迎、畏於物議、因循怠玩,貪財好利, 這些記載,都不是在說明雜職官制度或雜職官員本身所面臨的狀況,而僅充 滿了負面的批評,對我們理解明代雜職官制度並沒有助益,僅可以知道明末 人是如何理解「當時的」雜職官制度。 明人筆下雜職官的形象,是嘉靖以後逐步加劇的正途、異途鴻溝所造 成,異途在正途士人的筆下,除了有特異、特恩、特功之外,是下屬與卑微 之人,不足一提,這使文集等史料中相關的雜職內容相當欠缺。 就前文所述,不論是由上而下的明代政治制度史或地方制度史,或是由 下而上的地域社會論,都沒有提供「雜職」制度一個適當的位置,大部分的 明人文字都在以明末的心態來看待雜職官制度,這使得明初設置雜職官的本 意令人難以了解。研究雜職制度,必須先釐清明初設置雜職官制度的本意, 也必須有更充足的史料作說明。從洪武朝的《諸司職掌》,到萬曆朝的《大 明會典》,它們的內容中對「雜職」的敘述,除了僅僅是多出了許多的「事 例」,其他相當大的部分是一致的,單從制度而言,雜職官制度似乎在洪武 二十六年以後就定形了。然而實際的狀況並非如此。就制度而言《明實錄》、 《諸司職掌》、萬曆《大明會典》、正德《大明會典》與李默《吏部職掌》,以 及《弘治吏部條例》、《大誥》等都提供了大量重要的資訊。然而,除了《明 實錄》與《諸司職掌》之外,其他的文獻都出現在正德以後,這使得對洪武 末到嘉靖之間的問題不容易理解,也就是說,雜職官從設置開始,到轉變為 「冗官」代名詞之間的關鍵時間點與關鍵的制度變化,都缺乏史料的說明。 而眾多的明代地方志、官箴、筆記小說、傳奇戲曲之中,雖不乏雜職官的資 訊,但反映的大多仍是嘉靖以後的雜職官。當然,從地方志中也可以找到若 干洪武至正德年間的雜職官資訊,但大多是雜職衙門與雜職官的資訊,缺乏 期,2007,頁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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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化的內容。這影響了我們對明代雜職官的理解。因此明代所留下的雜 職官制度資料似乎很多,然而分散各處,而且沒有一個相對完整的材料,我 們很難理解明初的雜職官制度,也造成了過去許多的誤解。 在邱仲麟在〈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一文中,58 提及洪武三十一年似 乎曾有大規模革除醫學、陰陽學的事件。這引起了筆者的注意。以此為線索, 陸續翻閱了地方志與《姜氏秘史》、《建文朝野彙編》等書,確認了建文年間 曾有對雜職衙門的規模整理的行動。但從以上各書的內容,並沒有對此事有 更多的記載,因此未能對明初雜職有更多的理解,只能借由《明實錄》與《諸 司職掌》片段的記載來討論。 在此之後,當筆者收集明代吏部相關史料之時,意外的找到了收錄於 2010 年出版《天一閣藏明代政書珍本叢刊》第六、七冊的《吏部四司條例》。 59由於先前以看過不少建文朝史料,一接觸此書,大為驚訝。這是一部保存 較為完整的建文朝史料,因為其特殊的目的,此書中所記載的建文朝制度, 並未遭到明成祖的破壞,其參考價值,是過去建文朝史料所不能比擬的,與 其他史料相比,格外顯得重要。

《吏部四司條例》的史料價值

《吏部四司條例》提要云:「不分卷,原注錄《吏部四司條例》三卷,《考 功驗封條例》三卷,明蹇義編。明鈔本,六冊。」60前兩冊為永樂朝吏部尚 書蹇義(1363-1435)呈奏給明成祖的造冊文書,這是一份清單,題名為:「奏 為復舊制事,今將已復舊制內外大小衙門并各項事件年月緣由造冊開坐,謹 具奏聞」。61後四卷分別為《文選司條例》、《驗封條例》、《稽勳司條例》、《考 58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漢學研究》22卷2期,頁327-359。 59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 60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頁3。 61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奏為復舊制事,今將已復舊制內外大小衙門并各項事件年月 緣由造冊開坐,謹具奏聞〉,頁5。以下此部分簡稱「復舊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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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司條例》。後四冊中有宣德至弘治年間的事例,顯然不是蹇義所為。此書 中保存大量明代吏部史料,這些資料大多未見於正德、萬曆《大明會典》與 李默《吏部職掌》以及《皇明制書》所收的弘治《吏部條例》。其中,蹇義 留下的報告,根據內容提及的時間最晚是永樂元年五月初,因此這份文冊應 該是在永樂元年五月之後被提出的。 所謂復舊制,就是將「建文改制」改回「洪武舊制」。據《明太宗實錄》 載,成祖認為,建文朝所有的改制都是不合法或多餘的,因此全部要求改回 「洪武舊制」。62 《明太宗實錄》的記載與《復舊制冊》的內容相比,其順序 為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官、大理寺、光祿寺、太僕寺、行人司、 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五城兵馬司、各衛、王府、布政司、按察司、中 外大小衙門。這與《復舊制冊》內容順序為六部九卿、鹽司、直隸與各行省。 63各行省則分省、府、州、都司的順序相當一致,可看作是《復舊制冊》的 內容摘要。《復舊制冊》還有各項選官、考覈、吏員、祿米、丁憂、誥敕等 等事例。各項的記載則依照相同的方式書寫,內容分為四部分:改制的範圍; 洪武舊制的敘述;建文改制的內容;恢復舊制的進行狀況。 由於蹇義《復舊制冊》的目的,在向成祖報告恢復舊制的進行狀況,因 此其中「建文改制」的敘述,並沒有如其他史料一樣遭到了修改或破壞,相 對完整的記載了建文改制的具體面貌,補充了《建文朝野匯編》、《姜氏秘史》 等等建文諸史料在官制記載上的不準確與時間上的混亂,例如蘇松、江西、 浙江人不許任戶部官一事,長期以來因建文諸史的記載,多認為建文朝允許 蘇松、江西、浙江人擔任戶部官員,但根據《復舊制冊》,這項開放仍然不 是全面的,《復舊制冊》載: 62 《太宗實錄》,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頁151-153。 63 大多數恢復舊制的命令都在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下達,復舊制的時間也多在洪武三十五 年間,因此進行復舊制命令的單位大多為「前北平布政使司」,因此在本件的內容中,雖然北 直隸已經存在,但並沒有北直隸一詞,北直隸部分稱為北京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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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洪武舊制,戶部錢糧衙門,不用江西、浙江、蘇、松人為官。 前件洪武三十三年二月內為始,仍將江西、浙江、蘇、松人除授戶部 郎中、主事等官職。 今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已於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初八日具奏,前項地 方見任戶部屬官取回,對品調用訖。64 據此,從建文二年二月開始,贛浙蘇松之人雖可以任戶部官員,但僅可擔任 戶部郎中、主事等屬官職。其後恢復舊制的部分有「見任戶部屬官」等字, 也證明這個狀況,取回對品調用的戶部官員是屬官一級,因此建文朝對贛、 浙、蘇、松人擔任戶部官員一事,僅是開放擔任戶部屬官,至於戶部尚書、 侍郎二職似乎仍是不被允許由贛浙蘇松人擔任。建文改制的許多不清楚的內 容,在《復舊制冊》中大多都可以得到較清楚的認識。 此外在《復舊制冊》甚至有許多其他資料中未曾見過的新設職官,例如 建文三年在蘇州、松江兩府新設了渠堰所大使、副使各一員。65渠堰所這一 名稱,是宋元時代專門管理水利的衙門名稱,加上此衙門是在原有閘壩官的 基礎下建立,說不定這是有明一代唯一為江南水利而專門設置的衙門。另 外,建文元年在河套地區則新設了河渠提舉司與河渠所。66此渠堰所與河渠 所兩種專管水利的雜職衙門,找不到詳細的狀況的記載,也未見於現存可見 明代其它的文獻。 《復舊制冊》中,詳細的記載了建文朝各項改制的原由與制度規定,可 惜的是,現存《復舊制冊》中對建文朝改制的記載並不完全,除中央六部九 卿以及鹽司的部分算是比較完整之外,在直隸及十二布政使司的部分,僅直 隸、北京、廣東、山西、河南、陜西、山東、廣西、雲南(以上據按冊中順 序)的記載是完全的,67浙江布政使司僅存杭州、紹興兩府,至於江西、四 64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62。 65 蘇州府見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74-75。松江府見蹇義等著,《吏部 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76。 66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179-180。 67 以上敘述順序依《復舊制冊》的順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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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福建三個布政司則完全沒有記載留下。由於紹興府之後有明顯脫頁的情 況,直接接續至湖廣的思州宣慰使司、思南宣慰使司鎮遠州兩地的部分,所 以《復舊制冊》內容的不完整,是因為有部分內容散佚造成的。湖廣雖殘留 思州宣慰使司、思南宣慰使司鎮遠州兩地,但此兩地實際上相當於永樂十八 年設立的貴州布政使司範圍,因此湖廣部分也等於全部散佚。 以《復舊制冊》的內容,對照革除諸史書,雖然有部分的內容散佚,但 其對建文改制的詳盡記載,多為他書所無。此外,將《復舊制冊》的殘缺狀 況,與革除諸史書相對照,幾乎完全一致,在諸建文史書中,也完全沒有江 西、四川、湖廣四個布政使司的改制記載,浙江布政使司也僅有杭州、紹興 兩府的記載。至於福建雖然也有相當多的改制記載,但除了建文四年五月革 除福州府閩清縣稅課司一事68未見於《復舊制冊》外,其餘都是鹽司的部分, 而在《復舊制冊》之中,鹽司的部分並不寫於各布政使司之下,而是獨立的 段落,保存也相當完整。因此在所有建文朝改制的現存文獻之中,《復舊制 冊》可以說是最原始的資料來源。據屠方仲在《建文朝野匯編》中列有徵引 書目,對照其引文的資料書目來源,《復舊制冊》應該就是書目中的《南京 吏部卷》69無疑。 《復舊制冊》對建文朝問題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內容也充分反映了 洪武末到永樂初吏部面對的問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史料中往往被 忽略了雜職官制度,在《復舊制冊》中卻有大量相關記載,而且不僅僅只是 對雜職衙門的調整的記載,還有大量對雜職官的考核方式、俸祿、戶役管理 等等資訊,足以彌補明初雜職官問題的空白。

二、研究取徑

68 屠方仲,《建文朝野匯編》,卷6,頁124d。 69 屠方仲,《建文朝野匯編》,〈書目〉,頁9b。屠方仲在文中各條後皆註有資料來源,其中建 文改制的內容多來自《姜氏秘史》與《南京吏部卷》,而《姜氏秘史》的改制內容,除了即少 部份外,則與《復舊制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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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討論明代雜職官制度的演變,本文中所謂的雜職 官制度,是以下的三個部分的總稱: 一、雜職制度:主要討論雜職制度,雜職究竟是怎樣的制度,其發源為 何?在明代的制度中是負責什麼,功能為何,在官制與品級中又是處於何種 位置。 二、雜職官:主要討論雜職官是一種怎樣的職官,對他們的考核、考試 制度、昇遷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對象不僅只是雜職官本身,也包括了雜職官 員的來源,或者說是雜職預備官員。 三、雜職衙門,主要討論雜職衙門的功能與設置情況,以及運作的方式。 之所以要總稱為雜職官制度,是因為行文時三者之間容易混淆,不容易 理解是作一單獨的分析或總體的分析。 明代雜職官管理各種非農業的事務,種類繁多,想要一一說明各種雜職 官的情況與設置變遷,容易見樹不見林,並沒有辦法了解明代整個雜職官制 度設置的初衷。本文嘗試將各種不同雜職官,視為一個群體,而將各種雜職 衙門,視為明代制度中的一個固定角色。這個嘗試是基於明代雜職的幾個共 同點,以雜職官而言,明代各類雜職官的出身相仿、考核方式相仿、昇遷過 程也相仿。以雜職衙門而言,雜職衙門都與戶役有很大的關係。更重要的, 明代官員依其職責,可以分類為正、佐、首、雜四類官員,因此雜職官明顯 的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而非憑空出世。 相對於過去將府州縣制度等同於地方制度,或者單以縣、市鎮作為地方 史研究,雜職衙門的研究能看出明代地方行政與財政發展的另一面貌,通過 對雜職衙門的研究,我們可以更理解明代的地方運作。而通過雜職官的研 究,則可以更好的說明明代士紳與地方,士紳與政府的關係。 當然,將雜職體系做一個整體的研究,有許多技術上的問題,例如,明 中葉後佐、首、雜三類官員的合流,使得三類官員在出身、考核、昇遷上越 來越相同。科舉制度的日益完備,則使得正、雜兩途區分越來越明顯,也使 大多出身雜途的雜職官與佐貳官、首領官區分越來越不明顯。同時,由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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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逐步的侵蝕了中央雜職衙門的管理權力,使得地方與中央的雜職衙門差異 越來越大,隨著時間的推進,雜職體系的整體性就越來越難保持。因此,本 文的寫作,主要討論地方的雜職衙門與雜職官,而對雜職官制度研究的時間 點,也主要以嘉靖以前為主,史料主要引用永樂以前的文獻為主,而放棄以 永樂以後的明人敘述為史料,以明初的史料來討論明初,應當能更清楚的了 解雜職官制度設置的起源。而永樂以後的史料,則用來與明初比較,以釐清 整個雜職官制度在明代的變化。此外,本文中的雜職官制度,主要以地方的 雜職衙門與雜職官為主。明代中央雖然也設有雜職官系統的衙門,但由於品 級較地方雜職衙門為高,以及與內府的關係,一般不被明人視為雜職官群 體,因此很難與地方雜職官一概而論,本文中只能懸而未論。

三、章節安排

最後簡單的說明論文的章節安排。為了更好的說明明代雜職官制度,本 文採取以下的章節安排,除了緒論與結論之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 要討論雜職官制度的源流,特別著眼於宋元以來雜職官發展的情況,明代的 雜職官制度,明顯的延續元代制度而來,元明制度有何相同與不同之處,以 及明代地方上設置了那些雜職衙門,都將一一闡述。第二章分析明洪武時期 的史料,釐清明洪武年間雜職官制度初創的過程,以確認雜職官制度的實 像,並說明雜職官在明代官制中的地位,以及與府州縣衙門的關係。第三章 專章討論建文朝對雜職官制度的改革,借《復舊制冊》的記載,闡明洪武末 年與建文朝之間,雜職官制度所面臨的問題,以及建文朝改革的計劃,以探 討雜職官制度在明代所遭遇的問題與明廷的回應方式。第四章討論明代的財 政問題對雜職官制度的影響,以及正統之後雜職官制度的實像,分析明代雜 職官制度瓦解的原因。第五章從科舉正途與雜流異途競爭的角度,討論明代 雜職官地位下降的原因,以了解明末清初雜職官制度衰敗後的景況。 本文研究的重點有三,一是雜職衙門設置的功用,二是雜職官員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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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考覈、昇遷的方式。三則是雜職官在明代人心中的形象。由於都已雜職為 名,本文將前述三是合稱為「雜職官制度」,以區分整體制度與衙門、人事 三者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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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雜職官制度的背景

在明代的制度中,存在著一類在京在外都有,而且數量的眾多,這類官 員被統稱為「雜職」,他們辦事的衙門,則被稱為「雜職衙門」。以《大誥續 編》中〈進呈商稅〉1為例,在其所提及二千四百多處地方機構中,雜職衙門 就佔了一千二百餘處,而這僅是地方上接受戶部商稅考覈的雜職衙門數,還 不包括其他種類的雜職,明代雜職衙門與雜職官員的數量眾多,是可想而之 的。 雜職官這一稱呼,粗略來說是用來指稱明清兩代最低層的官僚階層,雜 職官的品級很低,大多為「未入流」,高者正從九品,再加上升遷十分困難, 所以又有微員、冗員、卑官、卑員等等稱呼。此外,明代雜職官的出身大多 不由科舉、學校而來,因此又有雜流、雜途、異途之稱。不論何種稱呼,都 顯示了輕視之意,說明了雜職官不論在政治或社會上的地位都很卑下,被一 般士大夫所鄙視。 但以明初官員總數而言,雜職官佔絕大多數,雖然從正統開始,陸續裁 革了大量的雜職衙門,但相較於其它類的職官,雜職官員仍是一個不可忽視 的群體。然而對這樣的一個官員群體,相關研究卻出人意料的少。就筆者所 見,明史論著中竟無一篇以雜職官為名的研究,這並非顯示吾人對雜職官所 1朱元璋,《御 制 大 誥 續 編 》,收於張鹵校刊,《皇明祖制》(東京:古典研究會,1966-67), 〈諸司進商稅〉,頁89a-89b。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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