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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所設的雜職衙門與雜職官

第一章 雜職官制度的背景

第二節 明代地方所設的雜職衙門與雜職官

從現存的資料上看來,明代的雜職官制度直接繼承元代而來,因此在設 置之時,雜職官依然存有管理各種戶計的目的。戶計在明代又稱為諸色戶 役,39為了管理各種戶役,設置相對應的雜職官。例如陰陽戶、醫戶、僧戶、

道戶,設有陰陽學、醫學、僧會司、道會司的管理機構。匠戶的織染局、雜 造局、灶戶的鹽運司、站戶的驛丞,鋪戶的遞運所,管理各種礦戶的鐵冶所、

金銀場,管理漁戶的河泊所,都是循此而來,這些職官設置的背景,正是元 代制度。宋代監當官與元代雜職官最重要的差異是,元代管理方式並非針對 某種行業或活動設官進行管理,而是將進行這些行業與活動的人,編成固定 的戶計,以此為課稅管理的基礎,元制管理的是「職業戶計」,而非「業」。

這是一種對征服地域的動員方式,方便動員人力物力是這一制度最大的目 的。

元代在南宋故土設有三個行省,其各項制度大多沿用南宋制度加以改 造,也就是說元代將南宋監當官負責的職務,改設為雜職官。元代雖然沒有 監當官一詞,但其課稅與管理的職能,仍然設有同性質的官員管理。當然,

中國南方與北方因為金宋的不同統治,監當官的設置也不盡相同,不過由於 明朝起於南方,其制度大致沿用南方的制度,征服北方後,再將南地的制度 設置於北方,因此南宋舊制對明代雜職官的影響遠比遼金兩朝舊制更大。明 初華北地區所設之雜職衙門名稱,多沿用南宋地區的名稱。

關於明初官制中,處於雜職官系統的官員與機構有那些,一直沒有相關 的研究,其原因已見於上述。如前所述,雜職官中外皆設,討論雜職官,必 須先釐清那些官員是雜職官,其職責又為何。近年來有關明代地方制度研究 的研究成果中,逐漸有學者提及明代雜職,但多以地方文獻中所見的雜職為 主,其中柏樺認為:「按典制規定,一州一縣官吏設制,有主官,佐貳官、

39吳智和則稱之為「職業戶」,見吳智和,〈明代的職業戶的初步研究〉,頁59-143。

屬官、教職、雜職、典吏、胥役等」,40在雜職這個分類下,根據州縣的地理、

交通、治安、物產等狀況,一些州縣還設有一些雜職,諸如巡檢司、驛、稅 課司、倉、織染雜造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閘、垻等,分別設巡檢、

驛丞、大使、副史等官進行管理,其官高者為從九品,大多數則為未入流。

雜職雖然各有專掌,但是要接受所在地州縣主官的領導。另外,州縣均設有 一些不給俸祿的,也稱為雜職的官,如醫學(州典科,縣訓科)、陰陽學(州 典訓,縣訓術)、僧正會司(州僧正,縣僧會)、道正會司(州道正,縣道會)

等。這些是人在官籍的專門技術人員,國家不給俸祿,全靠他們自己的業務 專長以謀生。41柏樺將雜職分為兩類,即巡檢等官與「在官籍的專門技術人 員」。這樣的分類,根據的史料主要是明代的地方志與官箴書,並不全面。

何朝暉在《明代縣政》一書中,則將雜職官視為「各種職能機構」42所設立 的相應職官,並注意到「雜職官除本管事務外,有時還從知縣差遣干辦他務。」

43以上的各種看法,雖然都指出了雜職官的存在,但對雜職官制度在明代官 制中的位置,都沒有加以明確的定義,例如柏樺將地方衙門的人事分為「主 官,佐貳官、屬官、教職、雜職、典吏、胥役等」,然而對其中的屬官、雜 職與典史並沒有多做說明。

為了說明明代雜職官制度設置的大略情況,在此以《明史》的分類為基 楚,簡述地方上的雜職官。在《明史》中,對雜職官的敘述相當的奇特。在

〈職官志〉的行文中,與雜職官相關之事,明註「詳見雜職」。44但整個〈職 官志〉之中,卻完全沒有雜職這一個段落。只有在〈職官志四〉的卷末,即 府、州、縣正官、佐貳官、首領官與儒學教官之後,才順序列出被柏樺等人 列為雜職的職官,而且並非按照品級或地位,以職權相仿為目進行羅列。閱

40 柏樺,〈明代州縣官吏設置與州縣政治體制〉,《史學集刊》第3期,2002,頁16。

41 柏樺,〈明代州縣官吏設置與州縣政治體制〉,頁18。

42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15。

43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16。

44 見《明史》卷75,〈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條末,頁1839。

讀起來,令人有兩個印象,一是雜職官完全是一種通稱,其實際的相關職官 連《明史》的編修者都不能清楚的確定;二是雜職官似乎是府州縣官的下屬 單位,雜職官聽命於府州縣官員。《明史》為何沒有雜職一項的原因已不可 知,但《明史》的編者以及其參考的文獻,必定都有雜職這一項目,這可以 從明代官編的《大明會典》中列有雜職等項官員分類得到證明。另外,從《明 史》在布政使司中舉出「從九品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倉大使一人。

從九品副使一人。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各大使一人,從九品 副使一人。所轄衙門各省不同,詳見雜職」的內容來看,也證明說明雜職類 職官的文本應當是存在著,而這一個文本的內容不僅僅只是現在所見附屬於 府州縣之下的各種雜職衙門,最少也應該羅列了布政使司以下府州縣的雜職 衙門與雜職官,否則難以理解「詳見雜職」四字出現的原因。

在明代被稱為雜職衙門或所屬、合屬、管屬衙門者,它們與府州縣衙門 的關係相當複雜,但如以戶役僉派為標準而言,則可區分為以下幾種關係:

第一類是州、縣所屬、合屬衙門,由州縣僉充戶役運作,這種衙門存在於一 般的州縣境內,如醫學、陰陽學、僧會司、道會司、稅課局、驛站、遞運所 等等;第二類是在州縣交境之處的衙門,這種衙門通常又依照其重要性,分 為(一)府屬衙門,由府協調各縣撥戶役運作,轄地不屬於州縣,如稅課司 及部分河泊所。(二)是由數州或數縣共同派出戶役承擔者。這種狀況最多 的是巡檢司,多分布於數州縣交會之地;第三類是布政司的所屬衙門,這種 衙門並不一定在布政司所在地,而散布於全省(主要是府級),諸如織染局、

雜造局、鐵冶所等等;四是中央的所屬衙門,如竹木抽分局、茶、鹽引批驗 所、大運河沿線的閘、壩官等等。45雖然雜職衙門的戶役從府州縣僉派,但 不管屬於那一種狀況,這些衙門所執行的業務,與府州縣衙門往往不相關。

明代的雜職衙門,按照職官的任用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技術類 雜職官,主要提供技術類服務,包括醫學、陰陽學與僧道官,其官員雖然也

45 有關閘、壩官的資料甚為稀少,現存較完整的資料與建構多為大運河沿線各地。但從地方志中 還是可以見到為其他運河或管理水利所設之閘、壩官。

經吏部銓選、昇黜資格則由特別的技術衙門,分別為欽天監、太醫院與僧錄 司、道錄司以技術考試而非事績考覈的方式進行。其二是其他的雜職官,主 要負責稅收、倉儲以及郵遞等職能,包括稅課司局大使、河泊所大使、倉大 使、庫大使、驛丞及場大使。其職官由吏部銓選而來,昇黜以考覈的方式,

由吏部統一進行。46明中葉以後雖然吏部、禮部對各類雜職官的銓選、考覈、

考試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但制度上的規定仍沿用明初的制度。

由於以下各章中皆會不斷的舉各種雜職官做討論,在尚未釐清明代雜職 官制度的現在,先就《明史》中的雜職官內容,簡述明代地方雜職的種類。

許多種雜職官都曾有人進行過專門的研究,本文不贅述,僅針對其設置、設 官、運作、戶役的部分,說明明初雜職官的面貌。

(一)巡檢司

有關巡檢司的研究很多,呂進貴曾有專篇論文,對明代巡檢司的設置、

源流、人事與分布進行過討論,相當值得參考。47《明史》載:

巡檢司。巡檢、副巡檢,俱從九品,主緝捕盜賊,盤詰奸偽。凡在外 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俱設,俾率徭役弓兵警備不虞。初,洪武二年,

以廣西地接瑤、僮,始於關隘衝要之處設巡檢司,以警奸盜,後遂增 置各處。十三年二月特賜敕諭之,尋改為雜職。48

本段內容有許多問題,首先是關於巡檢的官品,《明史》一開頭便稱其官員

「俱從九品」,然而最後又說洪武十三年「尋改為雜職」,實際上洪武十三年 時改巡檢為雜職(未入流品官),因為吏部在洪武十六年的建言,翌年始改

46 本文為了行文上的方便,技術類雜職官之外的雜職官,統稱錢穀類雜職官。按明初的制度中,

這些雜職官又可分為錢穀雜職與非錢穀雜職官,但這兩類雜職官的任官與考覈方式類似,且實際 運作上也都涉及錢穀,因此後文皆通稱錢穀類雜職官。

47 呂進貴,《明代的巡檢制度》,《明史研究叢刊》6,(羅東:明史研究小組,2002)。

48 《明史》,〈職官二〉,頁1852。

巡檢為從九品。至於副巡檢,洪武時期尚未設立,由於《明史》的記載,許 多的研究者都認為副巡檢是洪武年間,專為土官所設。事實上副巡檢(或左 右巡檢,設於湖廣、廣西兩省)是建文朝時所設。洪武三十一年(1398)十 一月,因廣西、廣東(海南島)、湖廣等地官員建言而設,49設立原因是「所 設流官巡檢與其語言不通,心性不合」,因此副巡檢是專設的土官之職,並 非通設之官,一般僅設於湖南、廣東(海南島)、四川、廣西、雲南、貴州 五個布政使司,以流官巡檢掌事,土官副巡檢與正巡檢相兼管事。副巡檢一 職也是少數在永樂朝仍予保留的建文朝制度。

其次,巡檢設立的時間,《明史》記於洪武二年(1369),但實際上在前

其次,巡檢設立的時間,《明史》記於洪武二年(1369),但實際上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