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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文到永樂時期明代雜職 官制度的成形

第一節 建文改制

有關建文朝(1398-1402)的研究,過去已有許多學者探討,主要研究 的重點為建文改制、削藩政策的進行與靖難之變的過程。其中建文改制的研 究主要集中在中央官制與寬政減刑等等議題之上。2然而有關建文朝對基層官 員的的處置問題,則沒有多少著墨。

從洪武三十一年五月太祖逝世到建文四年五月靖難結束。整整四年之 間,建文帝與建文諸臣對官制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這個情況並不只限於中 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官與雜職官。據毛佩琦的粗略統計,四年間裁撤了共 39 個縣,9 個州和許多縣的同知、吏目、推官、知事、丞簿等。還撤消了 70 個 巡檢司,49 個河泊所,15 個遞運所,48 個水馬驛,109 個稅課局,41 個稅 課司和道紀司、道會司、道正司、僧會司、道會所、僧綱道紀司、鹽課局、

茶課司、批驗鹽引所、閘,省去府州縣學訓導 104 個暨其他一些官吏,3這些 數字雖然因為是粗略統計,並不十分完全,但我們仍然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2 見毛佩琦,〈建文新政和永樂「繼統」〉,《中國史研究》1982年2期,頁36-49。朱鴻,《明 成祖與永樂政治》(台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1988)。同氏,〈明惠帝的用人政策〉,《師大 歷史學報》13期,(1985),頁67-91。川越泰博,《明代建文朝史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

1997)。

3 毛佩琦,〈建文新政和永樂「繼統」〉,頁42。

以總數而言,稅課司、局,河泊所、巡檢司等等衙門,也就是屬於雜職衙門,

正 是 此 次 裁 撤 的 中 心 。 建 文 帝 與 諸 臣 對 官 制 多 所 改 革 , 明 末 的 朱 鷺

(1553—1632)對此評論道:

(朱鷺)曰:撫世馭民,代有機局,紹洪武後,而不知安靜,以需至治,

是失局也。建文上志切養民,而所為多戾。四年之間,今曰省州,明 曰省縣,今日并衛,明日并所,今日更官制,明日更勳階。宮門、殿 門名題雖新,以干戈倥傯,日不暇給而曾不少休,一何擾也。《傳》曰:

琴瑟不調,甚者乃解而更張之。當時甚乎不甚乎而樂此紛紛乎,是正 學之過也。然在後世,民殘于多牧,祿靡于冗員,以中官出使,道路 繹騷,則汰官省邑二事,固亦有足采者,未可謂建文時政畢竟非也。4 朱鷺認為,建文朝雖然號稱「志切養民」,然而在面臨因燕王起兵而處於「干 戈倥傯」之時,竟不間斷的進行官制改革,而不思「養民」,朱鷺將這一過 錯歸罪於「正學」,認為一切都是方孝孺所造成。不過朱鷺同時認為,「汰官」、

「省邑」二事是並非如永樂帝所認為的「既於軍民利害無所關涉,何用更 改」,5而是歷史上必然的結果,只不過是時機不對罷了。這句話說出了雜職 官制度在明代的實際狀況。建文帝與方孝孺等人進行「汰官省邑」的改制的 目的過去有不少研究,但大部分集中在重用士大夫、行寬厚仁政、減輕賦稅、

更變六部官制、銳意削藩等等問題上。本文在此只針對建文新政中對「雜 職官」改革的部分做一討論。

建文朝對雜職官制度有著怎麼樣的規劃,現存的文獻資料無法很清楚的 說明。在此先就建文朝時期對雜職官制度的更制做一說明。建文朝的「汰官」

政策中,最重要的,或者說是數量最大的莫過於雜職官的部分。筆者根據《建 文朝野匯編》、《姜氏秘史》二書的記載,對雜職官進行分類統計,結果見表 二:

4 朱鷺,《建文書法擬》,《四庫存目叢書》史部‧雜史類153,1996,〈前篇〉,〈革冗員省州 縣小論〉,頁451a。

5 《明太宗實錄》,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頁153。

表二:洪武三十一年六月至建文四年五月雜職官裁撤與設置表

洪武三十一

建文元年 建文二年 建文三年 建文四年 裁撤與設置

時間

雜職官名

裁撤 設置 裁撤 設置 裁撤 設置 裁撤 設置 裁撤 設置

陰陽學 裁撤

醫學 裁撤

都察院司獄

4

遞運所

41 8 10 6 1

巡檢司

4 2 42 5 22 12 13 10 6

織染局

18

稅課局

18 20 87 32

河泊所

1 19 17 6 1

鐵冶所

1 3 5 3

閘官

2 1

壩官

3 2

茶馬司

1 1

(水馬)驛

9 1 22 3 26 2

倉官

2 4 6 4 3 3

庫官

2 1 2 2 1

司獄司 裁撤

鹽課司

1 4 1

僧官

1 3 3 1

道官

2 6 11 1

照磨所

1

裁撤

批驗茶鹽所

1 3

從表二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有趣的現象,建文年間對雜職官的裁撤,並非只 憑著如方孝孺等等儒臣的想像隨意進行,而是有計畫的、有階段性的進行 著,也就是在不同的時期似乎有不同調整對象。洪武三十一年除了革除陰陽 學、醫學以外,並革除了至少四十一個遞運所。建文元年革除了所有的照磨 所,同時對巡檢司進行大規模的併革。建文二、三年,革除太僕寺典牧所,

並開始陸續裁撤稅課司局與河泊所、水馬驛。建文四年則以稅課司局為主。

這些被裁撤的雜職衙門,分佈在全國各地,就數量而言以雲南、陜西、福建 最多。6至於新設置的雜職衙門雖然也不少,但分析這些新設衙門後可以發 現,其中最多的是驛站、倉庫和遞運所,新設置的地點則集中在山東與大運 河沿線,從設置的時間與地點來看,其設置的目的顯然是為了燕王起兵後的 軍事需求,另外新設的三個鐵冶所可能也是出於戰爭的需求而來。除此之 外,從新設的雜職衙門來看,其中僅有一個是稅務衙門,即建文三年所設的 廣東高州府石城縣河泊所。然而在此之前的建文元年七月時便已經革除高州 府所屬河泊所,所以實際上,石城河泊所並非新設,應該是復置或移置,新 設衙門與裁革衙門的政策並不衝突,新設衙門是針對當時的需求而來。

建文時代對雜職衙門的整理,應該有一個目標存在。由於成祖繼位後對 建文朝相關文獻的破壞與篡改,這個目標的確實狀況已經難以稽考。不過從 地方志偶然見到的資料中,建文朝對雜職衙門的革除,似乎並非是像朱鷺所 說的「以干戈倥傯,日不暇給而曾不少休,一何擾也。」這樣強制而混亂的 情況,而是乘勢而為。從地方志的資料來看,這些被裁撤的雜職衙門,有許 多在洪武末就已經處於廢棄的狀況,如洪武三十一年十月革除的泰寧縣河泊 所,據嘉靖《邵武府志》記載:「泰寧縣河泊所:在縣治東南使館前,洪武 十九年建,後圮。」7又如建文三年所革之惠安縣河泊所,據《嘉靖惠安縣志》

6這也許是可能當時中央的重要官員的影響,如方孝孺曾經在漢中府,吏部尚書張紞在雲南、戶部 尚書王鈍在福建任官,可能因為這些官員的經歷,對三省的狀況較了解、因此三省的裁撤的數字 較他省為多。不過由於《復舊制冊》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僅因為史料的散佚,見下文的說 明。

7陳讓編次,邢址訂正,《嘉靖卲武府志》,《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30,上海:上海古籍書店,

載:「洪武十六年設,三十二年衙宇為海潮漂末,遂於民居署事」8。連江縣 稅課局則是在「洪武十八年圮於水」,這也許表示建文朝的做法是漸進式的,

僅裁撤早已損壞或荒廢的雜職衙門。這樣大規模的改革,也不是建文朝中央 的一意為之。在建文元年,便派遣侍郎暴昭、夏原吉等二十四人充採訪使,

分巡天下。9這二十四人分巡天下,提出了許多建言。其中派至廣東的大理寺 丞彭與明,10便有此建言:

廣東公差大理寺丞彭與民等奏:瓊州所屬週圍俱係大海,內包黎 峒民等,(民少)黎多,其熟黎雖是順化,止納秋糧,各項差役俱係民 當。其生黎時常出村劫掠,連年出鎮征勦,為害不息。今詢訪各處熟 黎,俱有峒首,凡遇(公)差役,征納秋糧,有司俱憑峒首催辦。官 軍征捕,亦憑峒首指引。今所屬各有防黎及備倭巡司,如將各處峒首,

選其素能撫服黎人者,授以巡檢司職事,其弓兵就於黎人內僉典應當,

令其鎮撫熟黎,當差招諭向化,如此則黎民貼服,軍民安息(矣)。11 這項建言被採納,開始了副巡檢的設置,黃佐說:「其後永樂中,雖復洪武 官制,獨兩廣及荊南土人為副巡檢者,仍權留云」。12也成為建文朝改制中僅 有幾個未被「復舊制」的變革。雖然這樣的例子並不多,不過從當時中央的 重要官員,如方孝孺在漢中府,吏部尚書張紞於雲南、戶部尚書王鈍於福建 任官等等例子合觀,建文朝的改制是反映已經存在的問題而進行的。

建文朝對雜職官有組織的整頓究竟是有何目的,我們可以從一些側面資 料來推斷,永樂初年,吏部尚書蹇義(1363-1435)留下了一份給成祖的報告,

1972),卷3,〈宇制〉。

8莫尚簡修,《嘉靖惠安縣志》(北京:北京圖書出版社,2007),卷七,〈公宇〉。

9 《明史》卷4,〈恭閔帝本紀〉,頁61。

10 彭與明,生卒年不詳,洪武時以貢入太學。《明史》卷4〈恭閔帝本紀〉中作彭與明,同時卷242 有〈彭與明傳〉。但同樣事件在卷94作彭與民。《姜氏秘史》作彭與民,《復舊制冊》也作大理 寺丞彭與民,應為同一人物。

11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63。括號內字據黃佐,嘉靖《廣東通志》(《海 南地方志叢刊》,海口:海南出版社。)卷68,〈外志〉,頁524-525中同建言內容所補。

12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8,〈外志〉,頁525。

這是一份清單,內容為:「奏為復舊制事,今將已復舊制內外大小衙門并各 項事件年月緣由造冊開坐,謹具奏聞」。13《復舊制冊》的時間,根據內容提 及的時間最晚是永樂元年(1403)五月初,因此這份文冊應該是在永樂元年 五月之後被提出的。

所謂復舊制,就是將「建文改制」改回「洪武舊制」。據《明太宗實錄》

載,成祖認為,建文朝所有的改制都是不合法或多餘的,因此全部要求改回

「洪武舊制」。14《明太宗實錄》的記錄與《復舊制冊》的內容相比,其順序 為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官、大理寺、光祿寺、太僕寺、行人司、

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五城兵馬司、各衛、王府、布政司、按察司、中 外大小衙門。這與《復舊制冊》內容順序為六部九卿、鹽司、直隸與各行省。

15各行省則分省、府、州、都司的順序相當一致,可看做是《復舊制冊》的 內容摘要。《復舊制冊》還有各項選官、考覈、吏員、祿米、丁憂、誥敕等

15各行省則分省、府、州、都司的順序相當一致,可看做是《復舊制冊》的 內容摘要。《復舊制冊》還有各項選官、考覈、吏員、祿米、丁憂、誥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