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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明初的錢穀雜職官,那麼技藝雜職官的情況又是 如何?技藝雜職官,專指醫學官、陰陽學官、僧官、道官這四種雜職官。明 初確定戶役制度後,這四種官員的來源原則上都應該對應本身的戶役而來,

即醫戶、陰陽戶、僧戶、道戶。由於四種戶役與一般民戶有別,因此官員的 出身理應相對的較其他雜職官穩定。

在此以醫學官與與陰陽學官為例。明代沿用元代制度,選擇精於本業者 負擔戶役,醫戶與陰陽戶提供醫生、陰陽生兩種戶役,承擔地方醫療與相地 報時等職責。醫學官與陰陽學官,大多數由醫生與陰陽生中選出,如浦江縣 的陰陽訓術以陰陽生之通其術者為之、醫學訓科則以醫生之精其業者為之,

79除了本職外,醫學官、陰陽學官制度上還負責教育醫生與陰陽生,有類似 學校的性質。醫學生、陰陽學生的人數各地不一,80可能是在洪武十七年設 此兩官時,根據地方的情況設定,一直沿用至明末。

醫學官、陰陽學官有府州縣三級,各以正、典、訓稱之,醫學官稱為科,

陰陽學官稱為術。原則上,任官三考之後,還可以再昇至中央的太醫院、欽 天監任職。明代的醫學官、陰陽學官,理論上來自醫戶與陰陽戶,因此與宋 元以來的世業有相當大的關係,特別是在南宋故土(即元代江東、江西、湖 廣三個行省,約略等於明代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廣東與湖廣),大 部分的醫學官、陰陽學官都來自宋元以來的世業家庭。81但是這些人才並非

78 《明太祖實錄》,卷136,洪武十四年三月丙申條,頁2153。

79 毛鳳詔纂修,王庭蘭校正,嘉靖《浦江志略》(上海:上海古籍書店據上海古籍書店影印浙江 寧波天一閣藏明嘉靖五年(1526)刻本重印, 1963),卷三,〈官守志〉,〈官制〉。

80 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漢學研究》22卷2期(2004),頁335-336。

81 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頁336-344。

平均的分配於全國各地,因此各地醫戶、陰陽戶有多有少,數字不定,自然 也有些地區完全沒有醫戶、陰陽戶。

洪武十七年設置醫學官與陰陽官時,是以地方官舉薦的方式任官。明代 官方文獻上對此並沒有很多的敘述,但從文集資料上,則可以看出一個大致 的情況。醫官的資料較多,據王叔英所言,「洪武十七年,朝廷命有司選舉 精通醫術之士為醫學官」82;而王直則說:「洪武甲子,設醫學,舉善其術者 授以官」83;張萱則提到吳縣的丘某通過「郡奏」,得到醫學正科一職;84武 進縣的徐用則是「以明醫徵」而擔任醫學正科;85邱濬的祖父邱普,「以明 醫舉為臨高縣醫學訓科」;泰和縣人任敬立,則是在洪武十七年「部符下,

舉堪任醫職者,縣大夫某得君進之,吏部以為能,授泰和醫學訓科」等等。

而陰陽官,則可以見到如韓瓛,「洪武間用薦為陰陽正術」86;薛富則是在「洪 武丙寅(十九)以明陰陽徴至京」87。從以上各個例子,醫學官、陰陽官都 是通過薦舉的方式任官。各地薦舉「明醫」與「明陰陽」人才至京,由吏部 考覈,授職任官。

與明初相比,明中葉弘治年間的《吏部條例》中有以下的規定:

A.起送陰陽、醫生公文內,俱要本學官生并里老合干府州縣結保,數 內欠少者駁查;其官老疾致仕無奏詞者案候。

B.陰陽醫學前官為事問革為民,所舉陰陽醫生同姓,不開是否前官弟 姪兒男者駁查。與前官一籍或係弟男子姪不准。雖同姓而各無籍無 干者准選。其老疾致仕病故者不拘。

82 王叔英,《王靜學文集》(台北:國家圖書館藏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刊本),卷1,〈瑞菊 軒詩序〉,頁22a-24b,。

83 王直,《抑菴文後集》,卷32,〈醫學正科朱君墓碣銘〉,頁229b-230b。

84 張萱,《西園聞見録》,卷23,頁579a。

85 邵寳,《容春堂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58册(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後 集》卷五,〈故上高訓導徐君東之墓誌銘〉,頁228b-289b。

86 李賢,《古穰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44册(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卷18,

〈贈文林郎監察御史韓君孺人徐氏合塟墓誌銘〉,頁675a-676a。

87 倪謙,《倪文僖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48册(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卷26,

〈登仕佐郎應天府陰陽學正術薛公墓碑銘〉,頁503a-504b。

C.陰陽醫生不開軍民籍貫年甲,及軍籍不開聽繼人丁,充軍衛所并無 額內字樣者俱駁查。

D.陰陽醫生本處無相應人,許於鄰近州縣訪保。

E.陰陽醫生年未及二十五歲者駁查。88

這五條規定除了E之外,透露出一個重點,即有一個穩定的戶役存在做為基 礎,B的內容要能執行,一定要有戶籍的依據,C則要求一定要開軍民籍貫,

D則反映出前述各地陰陽生、醫生分佈不均,因此可以由鄰近州縣訪保,當 然,這些鄰近州縣的醫生與陰陽生還是要通過A到C的過程。而A的規定則顯 示,選充陰陽官、醫官者,必須具有陰陽生、醫生的身份,在醫學、陰陽學 中應役,否則便不須「本學官生」結保。 根據嘉靖年間成書的《吏部職掌》,

醫學官、陰陽官任官的過程是:「陰陽、醫生起送到部,查無違礙,送欽天 監、太醫院。考中,送回授職。」89也就是說,各地具醫生與陰陽生身份者,

通過「部」查驗身份,陰陽生由欽天監、醫生由太醫院負責考選,通過後經 吏部授職任官。禮部查驗的內容與弘治時期的規定大致相同,重點在前官有 誤失,同一戶籍者不準補官,這應該是為避免犯罪官員以弟子補官。要實行 這樣的查驗,這與前引B條的規定類似。

大部分的明初例子中,出仕醫學、陰陽學官者雖然大多是世業出身,但 是並沒有先經過「應役」的過程,而是直接薦舉任官,洪武十五年薦舉入朝 的劉仕貆(1333-1390)認為:

安民在於圖治,圖治在於得賢。賢才者,致治安民之具也。然取人之際,

自古為難,取之以貌,則美其容者,或内行之未立;考之以文,則飽於 學者或才用之不足;辨之以識,則達於務者或心術之多乖;察之以言,

則佞於詞者或力行之未逮。収之以望,則隆其譽者或實德之尤病。以是 五者進人,且曰不然,况今郡縣進人,皆外是五者,惟求庸碌之流,醫、

巫、工、卜之子,以塞一時之責,不虞後日之弊。如是而欲望至治之興,

生民之安,其將能乎?臣愚以為任一人第眾人之優劣於會考之中,莫若

88 弘治《吏部條例》,收於張鹵校刊,《皇明制書》,頁405a。

89 李默,《吏部職掌》,《四庫存目叢書》,史部255,(台南:莊嚴文化出版社,1996),〈僧 道科〉,〈除陰醫官〉,頁13a-b。

任眾人别一人之臧否於分察之際。自今學校歲貢生員,宜令學官審其朋 徒,郡縣覆之學官,其果經明行修,然後升之禮部。有司歲舉人才,宜 令縣令審之鄉里,郡守覆之縣令,其果行藝淑精,然後進之吏部,其學 官所貢,有司所舉,每得人則每錄以為績,每失人則每紀以為過。績多 來考者有陟,過多來考者有降,又厚祿賞以勵其廉正,信刑罰以驚其奸 墨,則内外官舉得其人,人皆稱其職治,不圖美而美,民不待安而安,

野無遺賢,萬邦咸寧,不在唐虞,而在今日矣。上是其言。90

劉仕貆此建議主要在改革薦舉制度,不過他也指出當時「郡縣進人,皆外是 五者,惟求庸碌之流,醫、巫、工、卜之子」,這表示,洪武恢復科舉之前,

各類技術雜職官,都來自家庭世業,因世業的原因被薦舉入仕,顯然沒有應 役的過程。因此筆者推斷,明初的醫學官與陰陽學官,和醫戶、陰陽戶的關 係,應該在洪武十七年之後才因兩官的設置而成形。

由於明代官方並沒有培育醫學與陰陽學人才的措施,因此陰醫人才都出 身於世業家庭。在沒有醫戶與陰陽戶的情況下只能由鄰近州縣派出醫官,也 就談不上教育人才,也因此許多府州縣在洪武十七年以後雖然都設置了醫學 與陰陽學,但當初任的醫學官與陰陽學官離任後,便成為久廢的狀態。至於 在醫戶、陰陽戶比較充裕之地,本來也就不需要通過醫學、陰陽學的教育來 培養人才,直接由戶役中選出。這使得明代醫學與陰陽學從一開始便無從發 揮學校的功能。因此,明代的醫學與陰陽學雖然有學校的性質,但其中的醫 生與陰陽生,實際上只是一個獲得任官資格的「役」,因此明代的醫學與陰 陽學,並沒有辦法促進地方醫學與陰陽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