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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員與雜職官的關係

正統到嘉靖時期的雜職官的問題

第一節 吏員與雜職官的關係

明代官員除了出身科舉與學校之外,還有以吏起家者,即吏員出身與承 差、知印出身。由於承差、知印與吏員在各級衙門中所負責的行政事務在性 質上很類似,逐漸的與吏員混而無別。1大多數人如欲為官,比起經過十年寒 窗且競爭激烈的科舉,經過承差、為吏,通過九年通考入仕為官,也是一條 可行的道路。

吏員與雜職官之間的關係,在明中葉以後是顯而易見的。在徐學聚《國 朝典匯》中的〈雜流〉,2記載的都是任官至五品以上,出身吏員的官員,顯 見明代人所認知的吏員任官,都只能是五品以下,吏員出身品級最多七品,

能擔任的官職只限於佐貳官、首領官、雜職官。於是,吏員考滿出任雜職,

成為明中葉後普遍的現象。

然而在洪武年間,就制度上來說,吏與雜職尚未成為等號,而從像鄭真 這種士人所留下的資料上來看,大量的雜職官都以士人充任,也就是明初的 雜職官世界中,並沒有多少「吏」的氣息,反而是以士人為主體所構成的群 體。現存比較詳細的雜職官資料,不管是方志中的人物傳,或是儒士所寫的 傳記、序、墓表、墓誌銘、行狀,絕大多數都寫於明初,這相當大的一部分 原因,是明初的士人交遊圈中,雜職官是其中的一大部分,他們之間是同僚,

是弟子、是父兄、是師生、是朋友,雜職與其他官職,都是由同一批人,也 就是士人擔任,他們之間的差別,僅是品級的高低、官職的不同,因此彼此 之間有文字上的往來,是很普遍的情況。

而在明末,特別是嘉靖朝以後的雜職官,在文獻中往往是其他官員的下 屬,文獻中充滿了冗官、卑吏、小人、貪婪的形象。與嘉靖朝前看的到的雜

1 見參見繆全吉,《明代胥吏》,《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研究論文》第148種,(台北:嘉新 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69),頁15-17。

2 徐學聚,《國朝典匯》(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卷86,〈雜途〉,頁1173-1176。《國 朝典匯》的目錄中,卷86卷名為〈雜流〉,而內容中之卷名則為〈雜途〉,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

表視雜途、雜流是同一觀念。

職官記載,呈現出完全是不同的兩個世界。形成這樣二分化的世界,最重要 的因素,應當始於洪武恢復科舉之後。士人轉由科舉與學校入仕,雜職官員 中出身士人的比率逐漸下降,洪武十七年恢復科舉後,薦舉人才的制度並未 廢除,各級官員仍然有義務向皇帝薦舉人才,但越來越多的人不願被舉,而 改由科舉一途任官。像蕭公石那樣的任官經歷,當然不是儒士所喜,以科舉 起家,官品較高,顯達的機會也更高,隨著科舉取士越來越多,雜職官在人 才的來源上開始出現缺口。於是,與恢復科舉幾乎同時間,洪武十七年時奏 定:

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令史,於在京正 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 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從九品出身 吏員內陞轉。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五品以下衙 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3

而在洪武二十六年又規定:「在外大小衙門典吏,不許陞轉。三十六箇月考 滿,給由赴京聽用。凡在外吏,於在京陞轉」。4同時准吏部尚書翟善所奏,

規定「各衙門吏三年役滿、於本衙門見缺令史書吏內陞用。再歷三年,給由 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許一概縣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 等衙門及王府長史司。」5三十一年,再定吏員出身事例如下:

定吏員出身事例,皆以九年考滿出身。凡在京三考,或在京兩考,在 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兩考,一品、二品衙門提控、都吏,從七品 出身。掾史、令史、典吏、并內府門吏,正八品出身。三品衙門令史 從八品出身,(三品衙門)典吏及四品衙門司吏,正九品出身。四品 衙門典吏、五品衙門司吏、典吏、書吏,俱從九品出身。六品至九品

3 《明太祖實錄》卷159,洪武十七年二月已丑條,頁2465-2466。

4 《大明會典》卷8,〈吏役參撥〉,頁161b。

5 焦竑,《國朝獻徵錄》,《明代傳記叢刊》110(台北:文明書局,1991),卷24,〈吏部一〉,

〈尚書一〉,〈吏部尚書翟公善傳〉,頁136a-136b。

并雜職衙門吏典,都察院各道吏典,俱除雜職。6

根據以上三條事例,吏員在三考後,最高可以得到從七品的出身,與科舉第 二甲進士出身相同,看起來似乎吏員出身並不遜於科舉。然而實際分析事 例,卻是從根本上將吏員的任官限制在雜職之中。首先可以看到,可以取得 七品出身的吏員,必須是一、二品衙門的提控、掾史、都吏,而正八品出身 的吏員,也必需是一、二品衙門的掾史、令史、典吏或是內府門吏。明代一 品衙門僅有宗人府與五軍都督府,而二品衙門也屈指可數,7因此人數極少,

吏員循資昇任的機會並不高,一般吏員難有機會任之。再者,為了集權中央,

控制地方政府的人事權,又規定地方衙門吏員,每三年一考後,必須至京接 受陞轉,不可以直接在地方上逕自轉遷。這不僅凍結了地方官員的吏員選任 權力,同時也使得所有非在京衙門吏員的昇轉更加困難,想要循資格上昇擔 任高一品級衙門吏員的機會更小。8在明朝實際的狀況下,除了在南北京衙門 與在外都布按三司衙門的吏員之外,事實上所有的吏員都只能得到從九品以 下的出身,所實授的官職也就只能是雜職官和首領官兩種類。

就算能幸運的任職於在京一、二品衙門,在洪武初官吏都缺乏的狀況 下,吏員的仕途自然較通暢,但在科舉恢復後,正從七品以上的官職逐漸被 科舉人才所壟斷,因此就算有從七品的出身,依然無法實授從七品官職。即 便真的得到了從七品的官職,吏員的任官時間也不長,在吏員出身者,任官 之前由於制度上規定,必須經過三考,每任滿三年一考,也就是至少九年的 時間,在一、二考後又有分撥各衙門「辦事」(或稱吏員撥歷)之例,據《明 英宗實錄》載:

吏典三考滿日,舊例照依資格出身,後因中間多有人物鄙猥,寫字粗 拙,文移不通者,往往廢職誤事。宣德年,凡三考滿者,考試文義粗 曉、行移得當、書扎不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資格出身。或二

6 《明太祖實錄》卷256,洪武三十一年二月戊寅碩條,頁3699。

7 二品衙門都吏僅設於六部,在外的三司衙門設令史,為正八品出身。

8 有關明代吏員出身的相關問題與制度,參見繆全吉,《明代胥吏》。

事可取者為二等,雜職內用。三事俱不可取者,放回原籍為民。今照 前項吏典,實撥並辦事,通該十餘年,備嘗艱苦,方得役滿,以此往 往援例奏告。今後宜令吏典兩考,到京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吏部 就行揀選,除曾充隸兵及犯罪殘疾者不考,將年力少壯,人物端正者,

考試文移,中者實撥各衙門充吏。三考滿日,無贓犯違礙,照依資格 出身。其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9

此段記載,說明了景泰四年(1454)以前吏員補官的演變情況。宣德以前,

吏員三考後,是依其出身資格補任官職。宣德年間因為吏員素質的問題,三 考滿後又需再考「文義粗曉、行移得當、書扎不謬」三事,如此一來,能夠 照出身資格補官者便減少了。到了景泰四年,將原本三考滿後的考試,提前 至兩考時,等於是將部分吏員的三考機會取消。同時,也可以看到兩考後出 現「辦事」一例。辦事吏原則上要辦事三年,後來減至二年。10辦事吏的出 現,原本是讓任職出身衙門低的吏員,能有機會在出身高衙門任職,以得到 較高的出身資格,由於是一種對吏員的恩典。但這項制度逐漸的成為控制吏 員昇遷速度的手段。辦事吏辦事時期,原有月俸三石,但宣德三年(1429)

時改為無俸,11成為吏員們最想逃避的時間。

辦事吏辦事結束,仍需再「當該」三年,12才得入京三考,考中一等者 照吏員出身事例給與相應品官資格、二等者給與雜職資格,三等者發回為 民,13沒有任官資格。考中一、二等者,還要「冠帶辦事」半年,稱為「官 辦」,14辦事完後,只有從七品出身(即原職一、二品衙門的吏員)及知印資

9 《明英宗實錄》卷231,景泰四年秋七月甲子條,頁5047-5048。

10 正德《大明會典》,卷9,〈吏役〉,頁111a。

11 見《明宣宗實錄》卷45,宣德三年七月癸酉條,頁1111-1112。

12 當該原為值班之義,當該吏即值班吏。在明代典章中,當該又用於當差,也就是擔任相對於「辦 事吏」的正式吏職,即一般所指的吏員當該三年一考,三考共當該九年之義。因此捐納例中又有 二考吏辦事後可藉捐納免當該,以辦事通歷當該之例。前引《明英宗實錄》的記載便是具體的規 定。

13 成化後改為冠帶閒住,見正德《大明會典》,卷15,〈考覈二〉,頁171a。

14 吏員補官前的「辦事」分為兩個階段,三考前的吏員撥吏是以吏的身份,而三考後的辦事則是

格者,可以直接起送吏部聽選,其餘的必須「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15省祭 一定時間後才可通過吏部行取任官。「省祭」原本是一種榮譽,給與考滿吏 員冠帶,以「官」的身份回鄉省祭。16但由於人多缺少,省祭往往超過十餘 年。因此在明代制度中,一位吏員要獲得任官資格,所須的時間為三考滿役 九年,吏辦二至三年,官辦半年,省祭數年至十餘年,合計大約二十多年的 時間。李開先(1502-1568)對吏員的辛勞寫道:

張置官吏,所以為民。緣官設吏,所以集事。吏在外兩考,給由到京,

分撥辦事,滿日方撥當該。上焉者,五府提控、六部都吏;次者各衙 掾史、令史典吏、司吏、書吏、門吏、人吏、胥吏、攅典。自從七以

分撥辦事,滿日方撥當該。上焉者,五府提控、六部都吏;次者各衙 掾史、令史典吏、司吏、書吏、門吏、人吏、胥吏、攅典。自從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