廵檢任內拏獲軍囚不及三十該降。
第三節 明代財政對雜職衙門的影響
雜職衙門負責府州縣稅糧外大部分的各種課程,在明前期的財政有很重 要的地位。十五世紀開始,明代的財政開始了長期的銀納化,地方上的交易 逐步的轉為以銀為媒介,而政府也開始以銀做稅收方式。在這個過程之中,
已經因戶役問題而衰弱的雜職官制度再度受到衝擊,也使得明代的財政有了 重大的改變。
稅收方式的改變對錢穀雜職衙門的影響最為巨大。明代的錢穀衙門可分 為四類,一是徵收商稅、魚課、茶鹽引稅的稅課司局、河泊所、批驗所;二
70 張時徹,《芝園集》,〈定集〉,卷42,〈明故龍江驛丞杜長公暨包令人合葬墓志銘〉。頁293a-294a。
是徵收實物的竹木抽分所、織染、雜造局、礦治;三是負責存放稅課與實物 的倉庫;四為負擔驛傳的驛站與遞運所。明代錢穀衙門對戶役所課徵的稅 額,稱為「課程」,明初的課程大部份起運至中央,少部份存留於地方倉庫,
做為官員的俸給。徵收實物者,由於需將物料起運至京,所費不貲,逐漸有 折納的方式出現,但不論是實物或是錢鈔,甚至是後來的折銀,都是以寶鈔 為折算單位。
明初為了實行鈔法,推動寶鈔流通,因此所有的課程,不論是明初時規 定的課額,或是其後出現的各種折納,都是以寶鈔做為折算與交易單位。因 此雜職衙門,一直承擔著推動寶鈔流動與回收的任務。明代的倒鈔制度(回 收舊鈔),制定於洪武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庫。凡軍民倒鈔、
令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則以戶帖路引為驗。其鈔務 貫伯昏爛、方許入庫易換。量收工墨價直。」71在這項規定中,寶鈔必須達 到「貫伯昏爛」,也就是寶鈔已破損到連重要的鈔值文字都看不清楚時,才 可至行用庫倒鈔,並收工墨錢。可以說,明代的倒鈔法,目的是防止寶鈔破 損,而非為了回收在市場上流通過多的寶鈔。洪武二十四年,又「榜諭各處 商稅衙門、河泊所官吏、每遇收辦課程、不許勒要料鈔。但有字貫可辨真偽 者、不問破爛、油污、水跡、紙補、即與收受解京。若官吏巡攔刁蹬不收,
及因而以不堪辨驗真偽鈔解京者、俱罪之。」72這次的規定,要求雜職衙門 回收寶鈔時,不能以破爛汙損等等理由拒收。由於明代的行用庫於洪武二十 七年裁革,於是出於非本意,雜職衙門的課程,成為了明代寶鈔制度中唯一 的正式回收管道,大量的寶鈔經由雜職衙門回收。於是寶鈔回收,成為雜職 衙門一項非制度規定的重要功能。明代為了維持寶鈔的穩定,強制在商稅、
漁課、茶、鹽等等課程上徵收寶鈔,也許曾企圖以此增加寶鈔在商業中的流
71 正德《大明會典》,卷33,〈戶部‧庫藏三〉,〈鈔法〉,頁369b。
72 正德《大明會典》,卷33,〈戶部‧庫藏三〉,〈鈔法〉,頁369b。
通。73雜職衙門的課程中,大部分作為各級官員折俸後的俸祿,這也是以行 政手段推動寶鈔在地方的流通。
雜職衙門在寶鈔流通上的地位,是否為明代人所知?我們沒有明顯的證 據知道明代人是否意識道雜職衙門與寶鈔流通的關係。宣德年間,戶部提出 的救鈔政策則可以作為一個例子來說明,《明宣宗實錄》載:
增北京順天府、南京應天府並直隸蘇州等府州縣鎮市諸色店肆門攤課 鈔。時行在戶部以鈔法不通,皆由客商積貨不稅,與市肆鬻賣者沮撓 所致,奏請依洪武中增稅事例,凡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
常州、揚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 武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鎮,廣東廣州、河南開封、
山東濟南、濟寧、德州、臨清、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陽、蒲州、
四川成都、重慶、瀘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商賈所集之處,市鎮店肆門 攤稅課增舊十倍。上云太重,令增五倍,俟鈔法通,悉復舊。74 戶部的提議是希望以增加門攤鈔的增收,大規模回收寶鈔。戶部認為鈔法不 通,皆因「客商積貨不稅,與市肆鬻賣者沮撓所致」,這可以理解為鈔法不 通,是因為原本負責課徵商稅鈔的稅課司局,無法借由課徵商稅鈔,達到回 收寶鈔的目的。由於稅課司局無法回收市場上流通過多的寶鈔。於是只好以 門攤鈔的形式徵收。75由於門攤鈔是對固定的店鋪與攤位徵收,與其他課程 相比,徵收較易,戶部也就加以利用,以徵收門攤鈔方式,強制回收寶鈔。
76也就是說,明代人應當已經意識到雜職衙門在回收寶鈔上的重要性。這樣
73 明初寶鈔流通問題,可參見濱島敦俊,〈明代前期の社会と經済〉,收錄於松丸道雄等編,世 界歷史大系《中国史4明─清》(東京:山川出版社,1996),頁112-146。
74 《明宣宗實錄》,卷50,宣德四年正月甲子條,頁1203-1204。
75 參見新宮學,〈明代後半期江南諸都市の商税改革と門攤銀〉,《東洋学》60號,1988年,頁 93-113。
76 有關門攤鈔,參見范金民,〈明代嘉靖年間的江南門攤稅問題──關於一條材料的標點理解〉,
的理解,是何時出現的,並不清楚。不過從明代稅課司局的設置規模,似乎 也反應了回收寶鈔的企圖。據陳高華對元代稅務的研究,在《元典章》中,
記載了大約二百處的稅務,77當然,這並不代表元代僅有二百個左右的稅務,
實際上當然可能更多,明代的稅課司局,在萬曆《大明會典》中記載了弘治 年間約四百個稅課司局、宣課司,至萬曆(1573-1620)時,僅存約260,當 然這個數字也不完整,是經過正統至萬曆間不斷裁革稅課司局後所留下的。
元明兩朝的稅務衙門數字雖然都不完全,但即便如此,《大明會典》記載的 弘治年間數字仍是《元典章》所記載的兩倍。洪武年間,被視為一個農業色 彩較濃,商業色彩較淡的時代,竟設置了超過一千二百個以上的稅課司局,
相較於商業發達的元代所設置的稅務數量,以及明朝萬曆年間的稅課司局數 量,洪武時期設置的稅課司局數量明顯過多。78在商業不興的年代,卻設置 如此多的稅課司局,而且遍及於全國各地,密度與空間分部比元代設置更高 更廣,顯示了明初的稅課司局,並不是僅因為稅額到達某一程度而設置,也 許流通寶鈔在一開始便是設置稅課司局的目的之一。進一步說,明代全部的 錢穀雜職衙門,都是以寶鈔為徵收課程基準單位,也就是雜職衙門是明代寶 鈔最重要的回收管道。
洪武年間寶鈔的發行到回收,我們可以粗估其回收率如下,首先是明代 寶鈔的生產量,《大誥續編》載:
寶鈔提舉司官吏馮良、孫安等二十名,通同戶部官栗恕、郭桓,戶科 給事中屈伸等,並鈔匠五百八十名,在局抄鈔。其鈔匠日工可辦十分,
《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 年第1期,頁149-153。有關明朝對寶鈔的「救鈔」活動,見黃阿明,
〈明代前期的救鈔運動及其影響〉,《江漢論壇》,2012年2期,頁88-93。
77 陳高華,〈元代商稅初探〉,《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7年1期,頁13。
78 例如李龍潛便認為明代稅課司局的設置,並不遵循明初商業發展的原則,而是「一哄而起,紛 分設置」,「分布不合理」,見李龍潛,〈明代稅課司、局和商稅的徵收,明代商稅研究之二〉,
《中國經濟史研究》,4卷2期,(1997),頁97-98。
諸匠等只認辦七分。朕明知力尚有餘,從其認辦。所以得存三分,不 欲竭盡心力。後三處結党,諸匠盡力為之。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造鈔起,至十二月天寒止,盡力所造鈔六百九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九 錠。79
大誥的記載基於提出懲罰罪證,一般而言較可信。從中可見,洪武十八年造 鈔共6946599錠。我們先將這一數字作為洪武年間每年寶鈔最大的發行量。
那麼雜職衙門的寶鈔回收量是多少。《明太祖實錄》僅有洪武十四年、二十 三年、二十四年與二十六年的稅收課鈔額,分別是222036錠、804076598錠、
814052764錠82與4124000錠,83其中洪武十八年以後的數據中,洪武二十年代 的數字都有400萬錠以上,因此可以粗估每年約有五成六以上的寶鈔可以通 過雜職衙門回收,如果考慮到洪武年間並沒有每年持續造鈔,84而且「諸匠 等只認辦七分」,每年並不一定都有近700萬錠的產量,那麼回收率可能會更 高。
不可否認的,通過徵稅而回收的寶鈔,會以官方賞賜、官吏俸錄、衛所 軍俸米等等方式支出,回流到市場上,據黃仁宇的統計,僅洪武二十三年一 年內,太祖在各種場合賞賜寶鈔的記錄就有69處,其中的53個事例,明確記 錄了賞賜淮確的數字,總共88607315貫。其餘的16次,據黃仁宇的估計約有 700萬貫左右。85可見單在一年內,賞賜的總數已經高達9500萬貫,接近當年
79 《御制大誥續編》,〈鈔庫作弊〉,頁78a-78b。
80 《明太祖實錄》,卷140,洪武十四年冬十二月是歲條,頁2216-2218。
81 《明太祖實錄》,卷206,洪武二十三年冬十二月是歲條,頁3078-3079。
82 《明太祖實錄》,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冬十二月是歲條,頁3166-3168。
83 《明太祖實錄》,卷230,洪武二十六年冬十二月是歲條,頁3370。
84 關於洪武年間的造鈔,參見孫兵,《明洪武朝寶鈔的印造與支出探微》,《江西社會科學》,
2003年8期,第57-60頁。
85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台北:聯經出版社,2001),頁 79。
回收寶鈔的24倍以及洪武年間寶鈔13.5年的產量。這種超發寶鈔的情況、在 洪武年間最為明顯,86這種因財政困窘的超發行為促成了寶鈔的快速貶值。
當然,寶鈔貶值不只因為回收率不高,缺乏準備金與寶鈔的不可兌換等 等問題,也一樣會造成寶鈔貶值。但就明代制度,如果沒有雜職衙門,寶鈔 完全沒有制度上的回收管道。雜職衙門有促進寶鈔流通、同時又回收寶鈔的 功能,似乎是可以成立的。87
由於鈔法與雜職衙門息息相關,寶鈔的穩定安定了雜職衙門的運作,充
由於鈔法與雜職衙門息息相關,寶鈔的穩定安定了雜職衙門的運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