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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雜職官考覈制度的修訂

在雜職官品級下降的洪武末年,雜職官的地位與俸祿也隨著下降。同時 加上太祖的嚴格考覈,雜職官的社會地位大不如以往。建文朝修改了許多雜 職的細項考覈規定,如倉官考覈,《復舊制冊》載:

洪武舊制,倉官收糧一千石之上昇用,不及千石或犯私答并不識字者 本等用,但犯贓司并私罪,曾經杖斷,虧糧賠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 用。

前件洪武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部議得,收納糧千石比之收糧十 數萬石者大相懸隔。改為收糧萬石之上陞一等,不及萬石者本等改 用,不及千石者本等調用。如犯私答五十及私杖以上,該陞用者,止 令本等改用,該本等用者,從九品降未入流,降邊遠。不識字者革去 冠帶,放回為民。

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將給由到部倉官俱依 舊制陞降。76

又見巡檢的考覈:

一洪武舊制,各處巡檢三年考滿給由,止論任內拿獲盜賊軍囚多寡黜 陟。

前件洪武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部議得地方有衝要僻靜不同,難 以一概拘定軍囚多寡陞降。改以所管地方盜息民安為稱職。如境內有

76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92-293。

賊及軍囚不能捕獲為不稱職,就令降罰。後又改為驗其地方衝要僻 鏡,才力優劣作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考覈。

今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已於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行移各處,仍 以三年考滿,給由之日,將任內拿獲盜賊軍囚數目開報,以憑黜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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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文朝巡檢、倉官與庫官的的規定來看,洪武末期嚴苛的、一概而論的雜 職考覈規定,在建文朝引起的注意,考覈的準則依據倉庫大小、地方衝僻而 定,不再以「天下倉官」、「天下巡檢」一概而論。雖然看起來不是很重要的 改變,但這隱含著雜職官制度內的分層逐漸出現。從非雜職的教官例子看來 也是一樣,《復舊制冊》中記載有教官考覈的內容,建文朝改變了教官「九 年考滿給由,俱從合干上司考覈,要見稱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送部覈 考。又論科舉多寡黜陟。」78的規定,改為僅以考中科舉多寡為依據考覈,79 這等於放鬆了對教官的考覈,將原本多線的考覈改為單一的依照科舉數量多 寡來定黜陟。由於洪武朝的基層官員考覈,到此時已經產生很多問題。這樣 的改制,顯然不是變亂成法或突發奇想,而是務實的。

此外,還有雜職的考滿問題,《復舊制冊》云:

一洪武舊制,龍江瓦屑壩二處抽分竹木局官,俱以三年考滿給由,九 年通考黜陟。吏以三年為滿。

前件洪武三十一年六月初六日因留守前衛小甲李弼建言,各局官吏犯 法相繼,蓋因錢糧鎖碎不能清切,改為週歲考滿,照依倉庫官攢,支 銷明白給由。

今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已於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將支銷尽絕給 由到部大使李彥麟等本等調用,外行移工部轉令各局,見任見後官吏

77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86-289。

78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87-288。

79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87-288。

張文禮等依舊三年考滿給由。80

過去有關「週歲考滿」與「周歲考滿」的區分並未被重視,然而從此件之中 可知,「週歲考滿」是指一年考滿,而一般的三年九年考滿則稱為「周歲考 滿」,如果前後都為三年考滿,就不需在在第四部分中才註明「見任見後官 吏張文禮等依舊三年考滿給由。」《明太宗實錄》載有:「設北京順天府廣備 庫,置大使一員,副使四員,凖內庫例週歲考滿。」81以此區分,我們可以 得知洪武時,戶部所屬的錢穀雜職衙門(即內庫衙門),應該都是為週歲考 滿。

小結

建文朝對雜職官制度 的改革,主要有幾個目標:一是確立雜職官的品 級,並給與相應的俸祿;二是逐漸確立雜職官考覈的方式,將集中吏部的考 覈權交與布政司、按察司一級,並將考覈的標準更為統一;三是將戶役與雜 職之間難以割斷的關係加以整理,使雜職由獨立於府州縣,成為府州縣的下 屬官員;四是整理地方上過多的雜職衙門,使其符合統治上的需求。這些改 革,事實上更多的是延續洪武朝的制度而來,而不是單純「更改祖制」的行 為。

朱鷺在批評了建文朝的省官政策後說到:「後世民殘于多牧,祿靡于冗 員,以中官出使,道路繹騷,則汰官省邑二事,固亦有足采者」,因而認為

80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91-292。

81《明太宗實錄》卷108,永樂八年九月庚寅條,頁1400。

建文朝的省官政策並非不可取。朱鷺所言文句簡短,但這其實點出了是雜職 官制度在明代的環境之下必然會產生的問題,首先,所謂是「民殘于多牧」,

為什麼要用多牧來形容地方的狀況,這正是因為雜職官制度的模糊所造成。

雜職官制度在明代的立足點是戶役制度,但除了軍、民、匠、灶四籍以外,

其他的戶役都缺乏制度上的支持,也沒有給與這些有司相應的權力來保障所 轄戶役的穩定,只好採取「所隸皆有司版籍為戶」的做法。另一方面來說,

同樣的狀況也影響了府州縣級地方官員,他們不能直接管理雜職衙門,也沒 有考覈的權力,於是當府州縣官員施政時需要雜職官協助,或是在兩方之間 出現爭議與需要協調事務時,都必須先行往布政司以上衙門,甚至是中央的 六部九卿才能夠處理,這導致地方的權力不專一,雜職官與地方官都必須經 由上級同意才能彼此進行簡單的協調,於是演變為「地方多牧」的現象。這 個問題又衍生出「祿糜於冗官」與「中官出使」兩個後續問題。雜職官立足 於戶役,在戶役制度衰敗時,雜職官本身的的存續也一樣會出現問題:稅課 無巡攔可辦,漁課無漁戶可徵,巡檢無弓兵可用,驛遞無人可應等等嚴重的 問題,為了順利完成負責的業務,於是只好從府州縣所轄版籍中僉選,這使 得雜職官本身顯得多餘,畢竟如果雜職官的業務可以交由府州縣官員代管,

那麼設置雜職官給與俸祿就是一種浪費。結果是雜職官迅速的冗官化,其業 務陸續的被府州縣官「代管」。然而府州縣官員對大量增加的業務並無法完 全接手,於是各項業務只能轉變為定額化徵收,造成了政府財政的減少,最 後皇帝只好又重新派員收稅,因為都以宦官派至地方監稅,於是造成明代「中 官出使,道路繹騷」82的現象。如果我們將明代後期對雜職衙門的整頓情況 與建文朝做一比較,那麼會發現兩個時期在處理稅課司局衙門上有相當的一

82 有官雜職衙門在明中葉後的冗官化與中官出使等問題,可參見佐久間重男,〈明代の商税制度〉,

《社會經濟史學》13卷3期,(1943),頁243-272。新宮學,〈明代後半期江南諸都市の商税改 革と門攤銀〉,《集刊東洋學》60,1988,頁93-113。林麗月,〈商稅與晚明的商業發展〉,《臺 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16,(1988),頁37-61。雖然這些研究針對的是明代的商稅,鈔法、錢 法與納銀,觸及的單位為稅課司局、稅關等等。但他們討論的歷史發展過程與明代雜職官制度的 發展是一致的。

致性,其目的似乎是將遍佈各地的稅課司局改為一縣一局,一府一司。這正 是因為明代壓抑雜職官後所導致的結果。因此明代財政史上相當大的一部分 問題,可說是直接肇因於雜職官制度模糊的地位,而雜職衙門的問題,又可 說是洪武朝所遺留下來的。

也許因為許多的問題在洪武朝末期已經出現,或只是方孝孺等儒臣對延 續元代的雜職官制度欲除之而後快,建文朝時期才這麼致力於地方雜職衙門 的整頓。筆者將建文時革除的雜職官與《大明會典》中記載的革除衙門粗略 的對比,建文時革除的雜職衙門雖然在永樂以後似乎又重新恢復,但大多在 嘉靖以前又陸續被革除。83這似乎透露出明代雜職官制度雖然在永樂朝因「恢 復祖制」的口號又重建,但建文朝對雜職衙門的革除是一個有實際需要的政 策,永樂朝恢復革除雜職衙門,實際上只是一個出於口號的強制行為。早在 建文朝時期,雜職官制度的運作就已經到非整頓不可的狀況的。

不管建文朝的企圖是什麼,四年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因明成祖的成功而消 失。成祖對建文朝的改制的評論是:「如切係軍民利害者,可因時損益,既 於軍民利害無所關涉,何用更改。况前人創立制度皆有深意,今行之既久無 弊輒改何,此其所以敗亡也,俱速改復舊制。」84我們可以說,雜職官制度 這一前朝遺產,雖然有很多不合時宜之處,但是在這些問題尚未有解決方法 的狀況下,因為靖難的成功而再度回到了洪武朝的位置,這對整個制度的運 作造成了深遠的影響,雜職官制度對整個明朝不但不能發揮他在宋、元時代 在財政上的功用,還會產生許多在洪武朝就已經陸續出現的問題,但明代卻 失去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時機點。此後明朝對雜職官,再也不能在制度的根本 問題上有所更改,只能權宜做部分的調整,明代雜職官在制度上的確立,實 際上也就是固定而不能更改罷了。

83 有關雜職官衙門在成化弘治後的裁革,稅課司局見新宮學,〈明代後半期江南諸都市の商税改 革と門攤税〉,頁93-113。河泊所見吳智和,〈明代漁戶與養殖事業〉(《明代史研究通訊》2期,

1979),頁109-164。

84 《明太宗實錄》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頁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