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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雜職官的考覈權

明代制度之中,對雜職官最重要的考覈方式,是三年考滿後的朝覲考 覈。據《諸司職掌》記載:

凡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 九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稅課。軍器、

66 正統以前雜職官員的俸給情況各地不一,即便洪武年間,也可能同時有無俸與高俸的狀況,稅 課司局的官員俸給可參見李龍潛,〈明代稅課司、局和商稅的徵收,明代商稅研究之二〉,頁 95-118。

織染、雜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通類具奏。

其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陪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

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并私罪,曾經杖斷,未入流降邊遠,

從九品降未入流,不識字者本等用。如有學無成效,及罷閒生員除 授雜職者,犯贓、私杖罪,發在京衙門書寫。67

第二章曾說明了雖然上列的各種雜職官有內外之分,但其考覈都先經戶部、

工部加以查理,才送吏部「通類具奏」。從建文朝對雜職衙門的考覈規定的 改變,也可以見到同樣的企圖,《明太宗實錄》載:

吏部言:建文中所改舊制,如在外文職官,舊制考滿俱親赴京給由,

建文中止令進繳牌冊。各處閘、壩、驛丞、逓運、司獄等官舊俱三年 一考,建文以其非錢榖衙門,徒勞往復。止令申報事蹟,九年通考。……

各處廵檢,舊三年為滿,以所獲盜賊軍囚多寡為黜陟。建文改為九年,

仍驗其地方衝要僻靜,才力優劣為考覈。教官舊九年為滿,俱從合于 上司考覈,要見所考詞語送部覆考,又以科舉多寡為黜陟。建文革去 考覈詞語止論科舉多寡,今悉宜復舊。從之。68

這是在《明實錄》中很難得見到的對建文制度的記載,建文朝將不是管理錢 穀的雜職衙門,即非稅務衙門(巡檢司同)的考覈方式做了調整,免其三年 進京一考,改為九年通考。改為九年通考意味著中央有放鬆對雜職官直接控 制的想法。但九年通考並不表示「三年一考、九年通考」69的制度有所改變,

每三年的考覈必定仍然存在,否則無從「通考」,這表現出考覈的權力由吏 部,改為由其他單位,也許就是直接由地方單位承接。承接一考職責的單位,

應該是布政司、按察司一級。《大明會典》載洪武年間「凡驛遞閘壩官。舊 制俱三年赴部給由。惟雲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覈,九年通考、

67 朱元璋,《諸司職掌》,第12冊,〈吏部‧考功部〉,〈考覈〉,頁144-145。

68 《明太宗實錄》,卷10下,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午條,頁161。

69 《明太祖實錄》,卷139,洪武十四年十月壬申條,頁2197。

然後赴部。」70也就是三年一考的職責交與了布政司。當然,這樣的規定是 肇因於雲南距南京太遠,交通不方便所致,還不能證明建文新制是由布政司 進行雜職官的考覈。但此後的正統年間的則出現了:

在外河泊、庫官、鹽稅局、鹽倉、茶鹽批驗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滿,

係北直隷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 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 本差人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71

在這一規定中,南北京吏部所執行考覈,並非如明初規定中的三年入京考 覈,而是等同於布政司層級的考覈,這顯示出明代對雜職官的考覈,是交與 布政司進行的。這樣的規定,在建文朝時就存在了嗎?據《復舊制冊》載:

一件洪武舊制,各處閘壩、驛丞、遞運所、司獄等官、俱以三年考滿,

給由赴京,引奏復職,九年通考黜陟。

前件洪武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部員外郎盧義,及本年八月二十 四日令史羅侃建言,各官别無事蹟可考,改為三年考滿,止令申報事 蹟,九年通考給由。

今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已於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行移各處,務 見三年一次,給由赴京。72

本件即《明太宗實錄》所記載之事,提出建議的吏部官員盧義、吏員羅侃,

明顯是負責考覈的吏部人員,由於沒有其他單位的考語一類資料,所以才會

「別無事蹟可考」。這表示吏部並不僅是最終考覈的單位,也是唯一的單位。

此外,雖然本件之事在靖難以後被取消,但將雜職官的考覈改為「三年考滿,

止令申報事蹟,九年通考給由。」一事,往後還是不斷被提起,正統三年時,

楊復(正統年間湖廣布政司右參政,生卒年不詳)便奏:

70 《大明會典》,卷十二,〈吏部〉,〈考覈一〉,〈雜職官入流倉官收糧經歷等官附〉。頁228a-228b。

71 《大明會典》,卷十二,〈吏部〉,〈考覈一〉,〈雜職官入流倉官收糧經歷等官附〉。頁224ba-225a。

72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84-285。

一件考滿官員事。湖廣布政司右參議楊復奏:照得洪武年間定制,凡 內外諸司官員,三年一考,九年通考,試其稱職平常,以定陞降。然 在京衙門及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正、佐、首領官員,三年赴部給由,

九年通考,固有定例。今照各處驛、所、閘、壩等官,職分卑微,又 無錢穀刑名職掌,亦令三年給由赴京。其福建、廣西、四川等處,程 途往復,近者動經半年,遠者將及一載,盤費所需,未免擾民。職掌 久曠,不無廢事。乞敕該部,今後除布按二司,府州縣正、佐、首領 官及鹽運提舉等司七品以上衙門官員,三年赴部給由,九年通考。其 餘驛、所、閘壩等官,直隸府州縣所轄者,著令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 司,考察勤怠,紀其稱職平常,給與文憑,回任管事。布政司仍將各 官牌冊收候,年終差人類進。九年赴部通考,以憑黜陟。前件會官議 得,各布政司所屬驛遞閘壩司獄,合准所言,其餘管錢谷等項者難准。

正統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奏,奉聖旨,欽此。73

九年赴部通考一事在正統三年雖然准奏,但因「管錢谷等項者難准」的但書,

可知並未及於所有的雜職衙門。雖然如此,不久後又遭反對:

一件民情事。浙江杭州府錢塘縣縣丞段用亨奏:切照在外衙門官員,

三年一考,六年在考,九年通考,俱各親身給由赴京,該部考覈,引 奏黜陟,洪武年間已是定例。近年以來,在外有司事簡,正佐首領官 多微事占身,半年并一年之上不行給由,緣此等官員多有年老昏懦,

貪暴無狀者,因見行在吏部簡擇遴選,考覈嚴明,懼怕黜退,要得仍 前在任支俸者。有降隆寒盛暑,愁路途艱難而待春暖秋涼給由者。有 捏稱同僚公故,獨員署事,申鳴上司倒文,令其管事者。情弊多端,

難以枚舉,非惟有失不臣之道,實且事例故違。及各處閘壩驛丞遞運

73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收於《天一閣藏明代政書珍本叢刊》第7冊)〈考功條例〉,頁 276-279。

等官,考滿許於布政司掛牌復任,雖無事蹟錢糧可考,免其往復盤費 之艱,年老昏懦,貪暴無狀者多,及至九年通考到部,或與冠帶致仕,

或是揀退為民,自為心滿意足。不無在外衙門,上下有交通之弊,實 乃該部賢否不知,深為未便。如蒙乞敕該部,凡在外大小衙門官員考 滿,除教職、陰陽、醫學外,其餘俱照洪武年間定例,即便離職,依 限給由赴京,照例簡擇遴選考覈。其牌冊內役滿有開支俸、管事字樣 不准。會官議得從。宜行在吏部都察院行移各布按二司,凡有老疾不 堪任事者,起送赴部。其餘悉遵舊例。正統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早,各 官於奉天門奏,奉聖旨。欽此。74

贊成九年通考的官員,著眼於雜職官員三年赴部考覈曠日廢時,又浪費財 力,加上有部分雜職官員無刑名、錢穀之事,別無可考,因此希望九年通考,

這實際上與建文年間的九年通考出於相同的目的。而反對的官員則認為雖然 無事蹟、錢糧可考覈,但因雜職官員中年老昏懦、貪暴無狀者多,僥倖逃過 二考,到了九年通考時,或者直接以冠帶致仕,或者揀退為民,藉以逃過三 考。同時在外衙門上下有交通,相互或有勾結之事,因此吏部無法據此真正 進行考覈。雖然正反的意見各有論點,但可以看得出來,無論贊成或反對,

都說明明代雜職官員的考覈並不在地方,而在吏部。贊成者希望吏部將權力 交給地方,反對者希望維持吏部的權力。這一爭論最後是正統三年的建議獲 得勝利,《大明會典》載:

正統三年奏准:在外河泊、庫官、鹽稅局、鹽倉、茶鹽批驗所等官,

三年六年考滿,係北直隷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 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 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 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75

74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考功條例〉,頁287-289。

75 《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12,〈考覈一〉,〈雜職官入流倉官收糧經歷等官附),頁224b。

可知明代的雜職考覈方式,最終採用了九年一次赴部考試的制度(南北直隸 由南北京吏部),考覈的權力下放至布政司,以此為契機,雜職才逐漸的由 六部屬官轉為地方衙門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