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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史料運用與研究取徑

一、史料運用

雜職官與雜職衙門制度在明代不斷的轉變,明末的雜職,在各方面都展 現出與明初不同的樣貌。而明末的雜職制度,則直接影響了清代。因此研究 明代雜職制度,並不能以「明代」做為一個時代現象,必須隨著時間不斷的 重新理解。

海瑞曾經描述嘉靖年間的雜職官制度,認為「今人沿於俗弊,習成時套。

下者物諭,其上焉者僅如顧募工人,糊口他人之室,挨得一日便計一日工而 取其直。失設官初意。」56海瑞提到的所謂「失設官初意」究竟是什麼?這 也是研究雜職官制度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嘉靖、萬曆以後,有大量的文集、

筆記與地方志,都提到了雜職官。然而,這些記載中,雜職官多以「冗官」、

「冗員」、「冗職」、「雜流」、「異途」,甚至貪鄙、小人、巴結上司的形象出現,

于寶航在〈明中後期驛丞群體的身份與心態〉一文中,57所提出的所謂雜職

56 海瑞,《海瑞集》,上冊上編,〈興革條例〉,頁48。

57 于寶航,〈明中後期驛丞群體的身份與心態〉,《遼寧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30卷4

(驛丞)心態,就是畏懼權勢、曲意逢迎、畏於物議、因循怠玩,貪財好利,

這些記載,都不是在說明雜職官制度或雜職官員本身所面臨的狀況,而僅充 滿了負面的批評,對我們理解明代雜職官制度並沒有助益,僅可以知道明末 人是如何理解「當時的」雜職官制度。

明人筆下雜職官的形象,是嘉靖以後逐步加劇的正途、異途鴻溝所造 成,異途在正途士人的筆下,除了有特異、特恩、特功之外,是下屬與卑微 之人,不足一提,這使文集等史料中相關的雜職內容相當欠缺。

就前文所述,不論是由上而下的明代政治制度史或地方制度史,或是由 下而上的地域社會論,都沒有提供「雜職」制度一個適當的位置,大部分的 明人文字都在以明末的心態來看待雜職官制度,這使得明初設置雜職官的本 意令人難以了解。研究雜職制度,必須先釐清明初設置雜職官制度的本意,

也必須有更充足的史料作說明。從洪武朝的《諸司職掌》,到萬曆朝的《大 明會典》,它們的內容中對「雜職」的敘述,除了僅僅是多出了許多的「事 例」,其他相當大的部分是一致的,單從制度而言,雜職官制度似乎在洪武 二十六年以後就定形了。然而實際的狀況並非如此。就制度而言《明實錄》、

《諸司職掌》、萬曆《大明會典》、正德《大明會典》與李默《吏部職掌》,以 及《弘治吏部條例》、《大誥》等都提供了大量重要的資訊。然而,除了《明 實錄》與《諸司職掌》之外,其他的文獻都出現在正德以後,這使得對洪武 末到嘉靖之間的問題不容易理解,也就是說,雜職官從設置開始,到轉變為

「冗官」代名詞之間的關鍵時間點與關鍵的制度變化,都缺乏史料的說明。

而眾多的明代地方志、官箴、筆記小說、傳奇戲曲之中,雖不乏雜職官的資 訊,但反映的大多仍是嘉靖以後的雜職官。當然,從地方志中也可以找到若 干洪武至正德年間的雜職官資訊,但大多是雜職衙門與雜職官的資訊,缺乏

期,2007,頁125-128。

制度變化的內容。這影響了我們對明代雜職官的理解。因此明代所留下的雜 職官制度資料似乎很多,然而分散各處,而且沒有一個相對完整的材料,我 們很難理解明初的雜職官制度,也造成了過去許多的誤解。

在邱仲麟在〈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一文中,58提及洪武三十一年似 乎曾有大規模革除醫學、陰陽學的事件。這引起了筆者的注意。以此為線索,

陸續翻閱了地方志與《姜氏秘史》、《建文朝野彙編》等書,確認了建文年間 曾有對雜職衙門的規模整理的行動。但從以上各書的內容,並沒有對此事有 更多的記載,因此未能對明初雜職有更多的理解,只能借由《明實錄》與《諸 司職掌》片段的記載來討論。

在此之後,當筆者收集明代吏部相關史料之時,意外的找到了收錄於 2010 年出版《天一閣藏明代政書珍本叢刊》第六、七冊的《吏部四司條例》。

59由於先前以看過不少建文朝史料,一接觸此書,大為驚訝。這是一部保存 較為完整的建文朝史料,因為其特殊的目的,此書中所記載的建文朝制度,

並未遭到明成祖的破壞,其參考價值,是過去建文朝史料所不能比擬的,與 其他史料相比,格外顯得重要。

《吏部四司條例》的史料價值

《吏部四司條例》提要云:「不分卷,原注錄《吏部四司條例》三卷,《考 功驗封條例》三卷,明蹇義編。明鈔本,六冊。」60前兩冊為永樂朝吏部尚 書蹇義(1363-1435)呈奏給明成祖的造冊文書,這是一份清單,題名為:「奏 為復舊制事,今將已復舊制內外大小衙門并各項事件年月緣由造冊開坐,謹 具奏聞」。61後四卷分別為《文選司條例》、《驗封條例》、《稽勳司條例》、《考

58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漢學研究》22卷2期,頁327-359。

59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

60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頁3。

61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奏為復舊制事,今將已復舊制內外大小衙門并各項事件年月 緣由造冊開坐,謹具奏聞〉,頁5。以下此部分簡稱「復舊制冊」。

功司條例》。後四冊中有宣德至弘治年間的事例,顯然不是蹇義所為。此書 中保存大量明代吏部史料,這些資料大多未見於正德、萬曆《大明會典》與 李默《吏部職掌》以及《皇明制書》所收的弘治《吏部條例》。其中,蹇義 留下的報告,根據內容提及的時間最晚是永樂元年五月初,因此這份文冊應 該是在永樂元年五月之後被提出的。

所謂復舊制,就是將「建文改制」改回「洪武舊制」。據《明太宗實錄》

載,成祖認為,建文朝所有的改制都是不合法或多餘的,因此全部要求改回

「洪武舊制」。62《明太宗實錄》的記載與《復舊制冊》的內容相比,其順序 為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官、大理寺、光祿寺、太僕寺、行人司、

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五城兵馬司、各衛、王府、布政司、按察司、中 外大小衙門。這與《復舊制冊》內容順序為六部九卿、鹽司、直隸與各行省。

63各行省則分省、府、州、都司的順序相當一致,可看作是《復舊制冊》的 內容摘要。《復舊制冊》還有各項選官、考覈、吏員、祿米、丁憂、誥敕等 等事例。各項的記載則依照相同的方式書寫,內容分為四部分:改制的範圍;

洪武舊制的敘述;建文改制的內容;恢復舊制的進行狀況。

由於蹇義《復舊制冊》的目的,在向成祖報告恢復舊制的進行狀況,因 此其中「建文改制」的敘述,並沒有如其他史料一樣遭到了修改或破壞,相 對完整的記載了建文改制的具體面貌,補充了《建文朝野匯編》、《姜氏秘史》

等等建文諸史料在官制記載上的不準確與時間上的混亂,例如蘇松、江西、

浙江人不許任戶部官一事,長期以來因建文諸史的記載,多認為建文朝允許 蘇松、江西、浙江人擔任戶部官員,但根據《復舊制冊》,這項開放仍然不 是全面的,《復舊制冊》載:

62 《太宗實錄》,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頁151-153。

63 大多數恢復舊制的命令都在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下達,復舊制的時間也多在洪武三十五 年間,因此進行復舊制命令的單位大多為「前北平布政使司」,因此在本件的內容中,雖然北 直隸已經存在,但並沒有北直隸一詞,北直隸部分稱為北京行部。

一件洪武舊制,戶部錢糧衙門,不用江西、浙江、蘇、松人為官。

前件洪武三十三年二月內為始,仍將江西、浙江、蘇、松人除授戶部 郎中、主事等官職。

今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已於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初八日具奏,前項地 方見任戶部屬官取回,對品調用訖。64

據此,從建文二年二月開始,贛浙蘇松之人雖可以任戶部官員,但僅可擔任 戶部郎中、主事等屬官職。其後恢復舊制的部分有「見任戶部屬官」等字,

也證明這個狀況,取回對品調用的戶部官員是屬官一級,因此建文朝對贛、

浙、蘇、松人擔任戶部官員一事,僅是開放擔任戶部屬官,至於戶部尚書、

侍郎二職似乎仍是不被允許由贛浙蘇松人擔任。建文改制的許多不清楚的內 容,在《復舊制冊》中大多都可以得到較清楚的認識。

此外在《復舊制冊》甚至有許多其他資料中未曾見過的新設職官,例如 建文三年在蘇州、松江兩府新設了渠堰所大使、副使各一員。65渠堰所這一 名稱,是宋元時代專門管理水利的衙門名稱,加上此衙門是在原有閘壩官的 基礎下建立,說不定這是有明一代唯一為江南水利而專門設置的衙門。另 外,建文元年在河套地區則新設了河渠提舉司與河渠所。66此渠堰所與河渠 所兩種專管水利的雜職衙門,找不到詳細的狀況的記載,也未見於現存可見 明代其它的文獻。

《復舊制冊》中,詳細的記載了建文朝各項改制的原由與制度規定,可 惜的是,現存《復舊制冊》中對建文朝改制的記載並不完全,除中央六部九 卿以及鹽司的部分算是比較完整之外,在直隸及十二布政使司的部分,僅直 隸、北京、廣東、山西、河南、陜西、山東、廣西、雲南(以上據按冊中順 序)的記載是完全的,67浙江布政使司僅存杭州、紹興兩府,至於江西、四

64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262。

65 蘇州府見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74-75。松江府見蹇義等著,《吏部 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76。

66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179-180。

67 以上敘述順序依《復舊制冊》的順序列出。

川、福建三個布政司則完全沒有記載留下。由於紹興府之後有明顯脫頁的情

川、福建三個布政司則完全沒有記載留下。由於紹興府之後有明顯脫頁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