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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雜職官與戶役

洪武二十七年之後的雜職官,其運作方式與元代相同,仍然依靠戶役制 度運作。有關明代戶役的運作,過去以鹽戶的研究最為充實,41從明代鹽業 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鹽運司官員是管理其屬下的灶戶,以完成其徵鹽的職 責。同時從鹽運司官員與地方衙門往往在稅糧與田土問題上發生糾紛的情況 看來,鹽運司與其管理的鹽戶是獨立於府州縣衙門的。這種現象正是元代諸 職制度的遺留。明代的鹽官由於對財政的重大影響,保留的元代原有相應的 品級,但除鹽官之外的其它雜職,都被降低品級,那麼他們與所管戶役的情 況與鹽官相同嗎?

在《復舊制冊》中,有許多裁革、整併與新建衙門的記載,值得注意的 是這些命令是如何進行的。例如鎮江府:

前件洪武三十三年三月初九日,裁減照磨所檢校一員。本年五月 初七,裁減瀕江新港壩官一員,及裁革甘露壩一處。本年九月十五日 將所屬丹徒縣京口驛改隸本府管屬。洪武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裁 減本府大軍倉副使一員。

41 見徐泓,

明代前期的食鹽生產組織〉,《台大文史哲學報》,第24期,1975,頁161-193。

同氏,〈明代後期鹽業生產組織與生產形態的變遷〉,收錄於《沈剛伯先生八秩榮慶論文集》,

(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76),頁389-432。劉淼,〈明朝灶戶的戶役制〉,《鹽業史研究》,

1992年2期。

今欽奉詔書,仍復舊制,已於洪武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行移本 府,將照磨所檢校復設,及將京口驛仍隸丹徒縣管屬。并裁減大軍倉 副使,瀕江新港壩官及裁革甘露壩衙門復設,合設副使壩官俱照舊例 作缺銓官除,行移禮部鑄降印信。42

在《復舊制冊》中還有許多類似的記載,從此件看來,建文朝對雜職衙門的 整併,仍是衙門、官員與戶役三者為一體的,從京口驛改隸應天府看來,所 謂的管屬,並不是表述其上下關係,而是行政區的概念。同樣的例子如建文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裁革徽州兩當縣並儒學、僧會、僧道四處,就於本縣設 置兩當巡檢司一處,設巡檢一員。」43即在兩當縣裁革後,改其轄地為兩當 巡檢司。而建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的例子中,「裁革興年縣并儒學二處。及 將本縣人戶并十三都、水口巡檢司二處,河泊所一處,俱併長樂縣管屬。」

44在興年縣裁革後,原所管屬的人戶與二個巡檢司與一個河泊所,交由長樂 縣管屬。如果管屬表明的是上下關係,那麼便不需要將原屬人戶及三處雜職 衙門分開書寫,雜職衙門所屬戶役與縣下的戶役互不相關的情況的確是存在 的。這些現象可說是洪武朝以來雜職衙門的運作原則。鄭紀(1438-1513)對 曾任其故鄉仙遊縣的知縣王彞(生卒年不明,宣德八年至正統元年在任)的 記載中有如下的敘述:

邑舊有潭邊、風亭二巡司。洪武中遷吉了、小嶼(興化府福清縣外)

之海島,原僉民兵隨之。山民不慣風濤,且越百里赴役,死亡者過 半,公疏免之。45

從此例來看,原屬仙遊縣的兩個巡檢司在洪武中被遷至福清,不但是官員與

42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71-72。

43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164。

44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113-114。

45 鄭紀,《東園文集》卷5,〈邑侯王公遺愛祠記〉,頁771b-773b。

衙門,連所屬民兵(應是弓兵)都一併遷移。這再次證明明初的雜職衙門,

是衙門、官員與戶役三者做為一體的。

再從洪武三十一年對陰陽學、醫學兩雜職衙門的革除事件。洪武三十一 年六月十六日,朱元璋過世剛剛不久,新即位的建文帝,宣布:「革天下陰 陽學、醫學衙門。」原因是「羣臣議其別無分辯,又所隸皆有司版籍為戶,

詔革之。」46這裏清楚的指出是經「羣臣議」所做的決定。此事的過程沒有 其他可見的記載,我們不清楚羣臣指的是那些官員。不過從其革除的前後兩 個理由來看,可以發現一點奇異之處,前者所謂「別無分辯」,看起來指的 應是醫學與陰陽學之區分,而後者「所隸皆有司版籍為戶」則是兩者與地方 衙門之間的關係,這是兩個層面完全不同的理由,為何會出現在同一事件之 中?明代醫學與戶役的問題,邱仲麟有專文討論,指出明代醫學的基礎,是 元代培養的世醫家族,47就戶役的觀點來看,這顯示了一直到明初,醫戶依 然是比較有獨立性的一種戶役。至於陰陽學,洪武時期有以下的規定:

太祖高皇帝聖旨:今後在欽天監勾當人員,永遠不許遷動他的子孫,

都只要習字、天文、曆算。如是別習他業、不學的,都發海南做軍。

太祖高皇帝聖旨:欽天監缺官,吏部便將各府州縣陰陽官籍冊揭照,

有戶丁的每戶取一名來,選聰明的去欽天監學算。

太祖高皇帝:兩廣、福建、四川不取,其餘布政司府州縣陰陽官有戶 丁的,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抄出來生名,定限去著落本官親自 送來,違了罪他。48

從太祖這三點旨意看來,從中央欽天監到地方陰陽學衙門,官員都是從所管 陰陽官籍中選出,意即陰陽生與天文生等人的戶役是世襲不變的。從這樣嚴

46 屠方仲輯,《建文朝野彙編》,卷1,頁22a。

47 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頁327-359。另見邱仲麟,〈綿綿瓜瓞:關於明代江蘇世 醫的初步考察〉,頁59-64。

48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文選清吏司〉,頁97-98。第一段的記載亦見於正德《大明會典》,

卷176,〈欽天監〉,頁524b。後兩條誥敕未見於其他文獻之中。

格限制陰陽戶轉習別業,同時又保證任官途徑的情況來看,陰陽學也有相當 的獨立性。與醫學一樣,都留有元代諸職的原貌。

當然,這樣獨立的狀況在洪武末期可能就已經出現問題,也才會造成建 文朝革除醫學的事件。筆者猜測這一道命令應該經過兩次不同層次的討論,

第一次恐怕是出現在醫學衙門與陰陽學衙門之間,事件是肇因於「別無分 辯」。所謂別無分辯,應該指的是兩個衙門所管理的戶役很難區分,明代的 戶役似乎並非直接繼承元代已有的基礎上,而是重新籍戶,明初應曾進行戶 役的重編,據嘉靖《蘭陽縣志》中記載王乾福的傳記云:

王乾福,字師道,本徐州碭山人。……元季中土多故,遂用薦者言,

授寧陵縣陰陽學教諭,嘗攝邑事,民懷其德,父老上洽狀於部,未及 薦。遇總戎者任以虎賁府經歷,佐有勳,遷山東樂安州同知。未久,

境內荐飢,民多流亡,度不可為,棄官之蘭陽資醫自養,因家焉。洪 武甲子歲(十七年),有司舉任本縣醫學訓科,常以醫術濟人,自號神 機先生。49

從這個例子中可知,在元代任陰陽學教諭的王乾福,因為元末大亂而移居至 蘭陽「資醫自養」,洪武十七年時經有司舉任為醫學訓科,也就是從元代的 陰陽官成為了明代的醫官,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戶役上也有同樣的狀況,

但也許因為戰亂而使版籍失亡,醫戶與陰陽戶在明初應該可能也經過重新編 造。因此出現建文朝革除陰陽學、醫學的最初起因,也許是某地的陰陽戶與 醫戶因戶役歸屬出現了爭議。陰陽學與醫學的分別原本就比較模糊,在古代 中國的思維方式中,「醫學」跟「陰陽學」並非截然不可分割的兩種學問,50 因此兩種戶役在分別上應當也遇到了困難。雖然沒有任何資料可供佐證,但 筆者認為整個事件可能是起因於地方上對陰陽與醫學的戶役區分產生了爭 議,因而交由中央政府討論。

49 褚宦修、李希程纂,嘉靖《蘭陽縣志》,卷八,〈人物志‧宦業〉。

50 有關陰陽與醫學的問題,參見謝柏暉,《明清醫學知識的爭議與建構: 以太素脈和《王叔和脈 訣》為中心》(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8)。

這個問題到了中央政府時,建文諸臣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重點則轉變為

「所隸皆有司版籍為戶」,這裏再度透露出雜職官與戶役的關係,正如前文 所說,雜職官的基礎是戶役制度,沒有這個基礎,維持運作就很困難,地方 上對兩種戶役的爭議到了中央,中央的態度卻是注意到戶役是籍「有司版籍」

而來,也就是說中央關心的焦點是所有的雜職戶役,其來源都是由州縣民戶 僉充而來,這種不符合現狀的制度設計,自然引起了官員的注意。解縉

(1369-1415)在洪武年間,便提出了:

今稅有定額,民必受害,宜令各處稅課,隨時多少,從實徵收。或令 百姓各人戶上,先行補納官收稅錢,至冬均給還之,則眾輕易舉,官 民俱利,百姓無巡攔之困矣。51

解縉的建議,幾乎根本否定了雜職官制度,將稅課課程(巡攔役)直接 以攤派的方式(先行補納官收稅錢),派至百姓人戶之上,然後在冬季時歸 還。這項建議的目的是為了使「百姓無巡攔之困」,然而一但實行,稅課司 局與巡攔戶役便等同於脫勾。這可以說是明代官員解決對雜職官制度中的戶 役問題最早的建言。建文朝對陰陽、醫學戶役的態度與此類似,建文帝和諸 臣關心的重點並不在陰陽、醫學戶役分辨的問題上,而是想一舉解決雜職官 戶役在運作時的不協調問題。趁機改革戶役制度,將這兩種衙門革除。換句 話說,建文年間對雜職官的態度,目的在合理化雜職官的位置,甚至可能準 備改變雜職衙門原本在制度上擁有自身所屬戶役的情況。

除了醫學、陰陽學的事件外,由於建文朝改制的相關文獻缺乏,很難清 楚的了解。不過,從上述表三所見,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模糊的規則。從表二 所列的無俸雜職官員來看,無俸雜職官員的範圍包括了稅課司局與河泊所,

除了醫學、陰陽學的事件外,由於建文朝改制的相關文獻缺乏,很難清 楚的了解。不過,從上述表三所見,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模糊的規則。從表二 所列的無俸雜職官員來看,無俸雜職官員的範圍包括了稅課司局與河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