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怎麼定義明代雜職官的範圍?如僅依據前述洪武十三年到二十 五年之間,《明實錄》上所記載的片段資料,恐怕還不能完全了解,畢竟雜 職官是一個散置於政府中的階層,而非一個單獨職官系統。幸運的是,在明
33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天一閣藏明代政書珍本叢刊》第六冊,北京:線裝書局,2010),
頁256。《吏部四司條例》,原注《吏部四司條例》三卷,《考功驗封條例》三卷,其中收於第 六冊前二卷,是蹇義呈奏成祖的造冊文書,內容是報告恢復洪武舊制的情況,根據其原奏,此二 卷提名是「奏為復舊制事,今將已復舊制內外大小衙門并各項事件年月緣由造冊開坐,覲具奏」。
為了行文方便,後文皆簡稱為〈復舊制冊〉,頁碼為第六冊頁碼。
34 《明史˙職官志》:外府、外衞、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員、承差等 選。按中華書局點校本中,此段的斷句為:「外府、外衞、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 流官,由吏員、承差等選。」其文中的「入流未入流官」之意很難理解,如果按原斷句,吏員承 差一途與前兩途便出現了重覆,入流官本身就包括了正一品至從九品的各級官員。筆者認為此句 應該用在說明前一句的「中外雜職」,因此此處斷為「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應較為合適。
代官員考覈的部分,有很清楚標明為雜職官的部分,使我們能有比較好的切 入點進行討論。在洪武二十六年所編《諸司職掌》中,關於雜職官考覈的規 定為:
凡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 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稅課。軍器、織 染、雜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通類具奏。其倉 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陪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其有 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并私罪,曾經杖斷,未入流降邊遠,從九 品降未入流,不識字者本等用。如有學無成效,及罷閒生員除授雜職 者,犯贓、私杖罪,發在京衙門書寫。35
以上引文條說明了幾點:(1)正如前文所討論,雜職官員的品級有未入流品 與正、從九品。(2)在這裏列出的雜職官,包括了稅課司、稅課局、河泊所、
倉官、庫官、軍器局、織染局、雜造局。(3)雖然上列的各種雜職官有內外 之分,但其考覈都先經戶部、工部加以查理,才送吏部「通類具奏」。(4)
這裏的條文中只模糊的說明對考覈不好的官員要如何懲罰,對表現良好的官 員要如何升遷,僅有(1)所列部分。
在此我們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論是合屬於那個單位的雜職官,其正官與 佐貳官,在洪武時期的規定中都不負責考覈合屬雜職官。據李默《吏部職掌》
與弘治年間的《吏部條例》的記載,的確可以看到府州縣官對所屬雜職有給 與「考語」的規定:
嘉靖四十二年該兵科右給事中邢守庭題,本部尚書嚴議覆,在外 三六年考滿官員,除方面府佐照舊赴京,有事地方照舊保留外,其府 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巡按考覈,具奏牌冊,差人齎繳。州縣 佐貳司府衛首領及教官雜職等官,三年六年考滿,俱赴各該上司,從 公考註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轉詳撫按,年終類題,冊報部院,
35 朱元璋,《諸司職掌》,第12冊,〈吏部‧考功部〉,〈考覈〉,頁144-145。
以憑覆考,奉聖旨:是,欽此。36
《大明會典》則記載:
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年終。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並衛 所首領官。守巡道將本道屬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並 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類齊嚴 限送部查考。37
《吏部職掌》中又記到:
舊例在外各布政司庫官、驛遞、閘壩、司獄、河泊、鹽場、稅課 司局、織染局、茶引批驗所等官,三六年考滿,屬直隸者赴本部給由,
屬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各省者俱赴布政司給由。查理明白,就令復 職。該司將各官牌冊,具本類繳,後九年通考,赴部給由,以憑查考,
違者送問。嘉靖四十二年右給事中邢守庭題,本部尚書嚴納,議將在 外雜職等官,三六年考滿,俱赴各該上司,從公考覈,轉詳撫按,年 終題冊報部院,以憑通考黜陟。38
這裏清楚的記載府州縣正官考覈合屬雜職的情況是嘉靖「新例」,而非舊例,
而舊例中又有南北直隸的區分,顯示即使是舊例,也是永樂之後才出現的,
在洪武時期的《諸司職掌》中則沒有相關規定。在《吏部四司條例》中則有 以下的記載:
一件洪武舊制,各處閘壩、驛丞、遞運所、司獄等官、俱以三年考滿,
給由赴京,引奏復職,九年通考黜陟。
前件洪武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部員外郎盧義,及本年八月二十 四日令史羅侃建言,各官别無事蹟可考,改為三年考滿,止令申報事 蹟,九年通考給由。39
36 李默,《吏部職掌》(《四庫存目叢書》史部258冊,台南:莊嚴出版社,1996),頁165b。
37 《大明會典》,卷13,〈朝覲考察〉,頁235a-239a。
38 李默,《吏部職掌》,頁143a。
39 蹇義等著,《吏部四司條例》,頁284-285。
從此記載看來,建文朝時期因吏部官員盧義等人的建議,洪武時期的三年一 考,九年通考的朝覲考察制將改為九年通考制。值得注意的是,不論盧義或 羅侃,都是吏部官吏。此外,根據「各官别無事蹟可考」,以及「令申報事 蹟」等與來看,並不存在府州縣正官的考語等等文書,僅有各官自己申報的 事蹟。
就洪武朝的雜職官考覈重點,錢穀類雜職官(如稅課司局、倉庫官、河 泊所等)主要是集中在錢穀徵收與收支等等問題,由戶部與工部考覈,最後 交與吏部進行昇降。而陰陽官、醫官則由欽天監、太醫院負責考覈,再由吏 部決定昇降。與此相對的是非雜職官的考覈,《諸司職掌》中另有〈在外有 司府州縣官〉的部分,提到:
凡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先行呈部,移付選部作缺銓注,
司勳開黃,仍令給由。其見任官,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覆實,
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 付本官親齎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 考覈。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
考覈如之。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覆考,仍將考覈覆考詞語呈部。直隷府 州縣官考覈如前,其府官給由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類奏。……
仍將考覈覆考詞語,呈部考覈。平常、稱職者,於對品內別用。不稱 職,正官、佐貳官黜降,首領官充吏。
凡各處布政司、按察司、鹽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 覈。按察司首領官,從監察御史考覈。其餘衙門,並從本道按察司覆 考。其茶馬司、鹽馬司、鹽課提舉司正湍至首領官,并在外軍職文官,
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本處按察司覆考。布政司官四品 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比上,俱係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 由進牌。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本部覆考。40
40 《諸司職掌》,〈考功部〉,頁141-144。
本文雖然規定了官員需接受上級官員考覈,而上級有則要給與「考覈覆考詞 語」。但文中所提到的處罰是「正官、佐貳官黜降,首領官員充吏役」,也就 是本條規定應僅及於正官、佐貳官、首領官三部分,並未提到雜職或所屬衙 門的部分,因此本規定應該不用於雜職官考覈。況且據《諸司職掌》,文後 即為〈內外雜職官〉條,應此兩部分的考覈應該互不通用。換句話說,雜職 官中央的關係遠遠超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又據《諸司職掌》:
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辦商稅魚課并引由契本等項課程,已 有定額。其辦課衙門所辦錢鈔金銀布絹等物,不動原封,年終具印信 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數目,解赴所管州縣。其州縣轉解於府,府 解布政司,布政司通類委官起解。於次年三月以裏到京。戶部將解到 金銀錢鈔布絹等物,不動原封,照依來文分豁明白,劄付該庫交收。
出給印信長單,及具手本關領勘合,回部照數填寫,責付原解官收執。
將所解物件同原領長單并勘合,於內府各門照進。且如銅錢布疋,赴 甲字庫交納。鈔錠,廣惠庫交納。金銀絹疋,承運庫交納。其勘合既 於各門照進,該庫收訖,就於長單後,批寫實收數目,用印鈐蓋,仍 付原解官齎赴戶部,告繳立案,附卷備照。仍令該部主事廳,於原解 官差批內,將實收過數目批回。候進課畢日,將已解并存用課數,通 行比對原額。如有虧兌,照依所虧數目,具本奏聞,類行各司府州,
著落辦課衙門,經該官吏人等追理足備,差人解赴京庫交納。41 在此要注意的是,府州縣雜職衙門所收到的商稅等項稅收,除了存留的部分 之外,都直接「不動原封」起解至京。稅額有虧時,「類行各司府州,著落 辦課衙門」追徵。在這一程序之中,布政司與府州縣的任務是轉解。轉解的 過程中,布政司與府州縣官員並沒有任何管理、控制或稽考的行為。太祖在
《大誥》中提道:
洪武十九年,十二布政司,率諸有司及魚湖諸色司局等衙門官吏,
41 《諸司職掌》,〈戶部〉,〈金科〉,頁218-220。
進呈十八年金銀鈔錠錢穀之類,總計府州縣司局等衙門二千四百三十 七處。至之日所進之文,奏本一,啟本一,諸物件文冊一,量此三件 甚不繁冗,當措辦此件,已有數月,其來,有七千里至京者,有八千 里至京者。進奏之時,令人細閱,奏:目啟剳有倒使印信者,有漏使 印信者,有全不用印信者。有不書名姓者,併身不稱臣者。文書有有 總無撒色者,有有撒無總者。有縣局不分,課程混淆者。如此者,布 政司、府、州、縣皆如之。朕諭群職曰:爾等數千里數百里為此辦集,
進呈十八年金銀鈔錠錢穀之類,總計府州縣司局等衙門二千四百三十 七處。至之日所進之文,奏本一,啟本一,諸物件文冊一,量此三件 甚不繁冗,當措辦此件,已有數月,其來,有七千里至京者,有八千 里至京者。進奏之時,令人細閱,奏:目啟剳有倒使印信者,有漏使 印信者,有全不用印信者。有不書名姓者,併身不稱臣者。文書有有 總無撒色者,有有撒無總者。有縣局不分,課程混淆者。如此者,布 政司、府、州、縣皆如之。朕諭群職曰:爾等數千里數百里為此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