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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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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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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國營事業員工對民營化態度之研究—以台電公 司發電廠為例

系 所 別: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M09103041

潘 永 森 指導教授:李 友 錚 博 士

中華民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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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員工對民營化態度之研究—以台電公 司發電廠為例

學生:潘永森 指導教授:李友錚博士

摘 要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是 世 界 潮 流 的 普 遍 趨 勢 、 我 國 亦 將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列 為 既 定 的 政 策 、 並 積 極 推 動 之 、 也 是 國 家 基 於 提 昇 國 營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 競 爭 力 與 迅 速 反 應 市 場 需 求 的 原 則 、 民 營 化 本 身 並 不 是 目 的 、 而 是 提 昇 國 營 事 業 經 營 效 率 的 手 段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 也 可 以 視 為 是 一 項 組 織 重 大 變 革 方 案 、 不 但 嚴 重 影 響 到 員 工 的 工 作 環 境 、 而 且 會 對 員 工 本 身 的 權 益 造 成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 如 工 作 條 件 、 薪 資 結 構 、 福 利 措 施 、 人 際 關 係 、 生 活 秩 序 、 退 休 撫 恤 等 方 面 將 面 臨 不 確 定 性 、 因 而 可 能 使 員 工 心 生 抗 拒 及 不 安 的 情 形 、 進 而 導 致 工 作 壓 力 的 產 生 、 甚 至 對 公 司 的 向 心 力 可 能 產 生 極 大 的 變 化 、 此 乃 民 營 化 推 動 及 主 事 者 不 得 不 正 視 的 課 題 。

本 研 究 係 以 「 國 營 事 業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態 度 之 研 究 」 為 題 、 並 以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員 工 為 問 卷 調 查 之 對 象 、 藉 以 瞭 解 台 電 公 司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態 度 的 反 應 、 期 望 能 為 台 電 公 司 推 動 民 營 化 政 策 進 行 分 析 、 並 提 出 建 議 、 謀 求 因 應 之 道 。

本 研 究 發 現 、 台 電 公 司 員 工 、 對 肯 定 公 司 民 營 化 政 策 及 策 略 之 認 知 調 查 結 果 、 表 示 中 立 觀 望 態 度 、 相 對 的 在 「 肯 定 企 業 內 部 改 革 、 可 強 化 經 營 體 質 」 的 認 知 、 表 現 出 強 烈 支 持 的 態 度 、 這 兩 項 結 果 - 方 面 表 示 台 電 公 司 員 工 沒 有 憂 患 意 識 的 保 守 心 態 、 另 - 方 面 也 顯 示 台 電 公 司 在 推 動 民 營 化 過 程 的 資 訊 傳 遞 管 道 、 可 能 產 生 溝 通 不 良 的 現 象 、 兩 者 都 是 台 電 公 司 推 動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不 可 忽 視 的 議 題 。

因 此 、 本 研 究 建 議 台 電 公 司 在 推 動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中 、 除 了 注 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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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 內 部 改 革 的 工 作 外 、 更 要 特 別 重 視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資 訊 的 溝 通 、 同 時 也 要 留 給 員 工 表 達 意 見 的 空 間 、 避 免 員 工 們 因 為 資 訊 溝 通 的 不 良 、 造 成 員 工 沉 默 的 抗 議 、 而 影 響 民 營 化 工 作 的 推 動 。

關 鍵 詞 : 民 營 化 (Privatization )、 態 度 ( Attitude )、 組 織 變 革

(Organizational change)、離職意願(Turnover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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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研 究 所 學 業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 感 謝 中 華 大 學 提 供 優 良 的 學 習 環 境 , 同 時 承 蒙 指 導 教 授 李 友 錚 博 士 細 心 、 耐 心 的 指 導 , 無 論 在 課 業 或 生 活 及 職 場 上 均 給 予 最 大 的 支 持 , 其 為 人 謙 沖 且 嚴 謹 的 待 人 處 事 與 經 歷 淵 博、教 學 認 真,皆 是 學 生 學 習 的 典 範,能 在 恩 師 的 帶 領 下 學 習 與 成 長 , 是 學 生 莫 大 的 榮 幸 。

一 篇 論 文 的 完 成 , 除 研 究 生 個 人 必 須 努 力 外 , 感 謝 許 良 僑 博 士 、 李 嘉 柱 博 士 等 口 試 委 員 的 撥 空 指 導 , 中 華 大 學 賀 力 行 博 士 、 李 陳 國 博 士 的 鼓 勵 以 及 企 業 先 進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 使 得 本 論 文 內 容 能 更 臻 完 善 ,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 研 究 期 間 , 亦 感 謝 學 長 、 學 弟 妹 以 及 同 窗 好 友 的 種 種 協 助 及 關 心 。

最 後 , 由 衷 的 感 謝 所 有 師 長 、 學 長 、 親 人 、 同 學 、 同 事 與 朋 友 , 在 我 研 究 所 求 學 期 間 所 給 予 的 鼓 勵 與 關 懷 , 在 此 致 上 個 人 最 誠 摰 的 謝 意 !

潘 永 森 謹 識 於 中 華 科 管 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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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摘 要... i

誌 謝... iii

目 錄... iv

圖 目 錄... vii

表 目 錄...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研究動機 ... 2

1.3 研究目的 ... 3

1.4 研究範圍 ... 4

1.5 研究限制 ... 4

1.6 研究流程 ...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6

2.1 「國營事業」與「民營化」之定義 ... 6

2.1.1 「國營事業」之定義 ... 6

2.1.2 「民營化」之定義 ... 6

2.1.3 我國推行公營事業民營化之組織 ... 8

2.2 「員工」及「態度」的定義 ... 9

2.2.1 「員工」之定義 ... 9

2.2.2 「態度」定義之探討 ... 10

2.3 組織變革與員工抗拒變革的探討 ... 12

2.3.1 組織變革(organizational change) ... 12

2.3.2 抗拒變革原因探討 ... 14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21

3.1 研究架構 ... 21

3.2 研究變項與操作定義 ... 22

3.2.1 員工屬性 ... 22

3.2.2 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 ... 22

3.2.3 員工對民營化的離職意願 ... 23

(9)

3.2.4 員工對民營化的態度 ... 23

3.3 研究假設 ... 23

3.4 研究工具 ... 23

3.4.1 測量工具 ... 23

3.4.2 量表之編製 ... 24

3.5 研究對象與抽樣方法 ... 28

3.5.1 研究對象 ... 28

3.5.2 抽樣方法 ... 29

3.6 樣本結構與分析 ... 30

3.7 資料分析法 ... 31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33

4.1 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離職意願、民營化的態度之總體反應 ... 33

4.1.1 對民營化的認知 ... 33

4.1.2 對民營化的離職意願 ... 34

4.1.3 對民營化的態度 ... 34

4.2 員工屬性與民營化認知間之差異性 ... 38

4.2.1 性別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38

4.2.2 婚姻狀況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39

4.2.3 年齡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39

4.2.4 學歷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39

4.2.5 服務年資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40

4.2.6 工作性質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41

4.2.7 工作職務與民營化認知構面間之差異性 ... 41

4.3 員工屬性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1

4.3.1 性別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1

4.3.2 婚姻狀況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1

4.3.3 年齡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1

4.3.4 學歷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2

4.3.5 服務年資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2

4.3.6 工作性質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3

4.3.7 工作職務與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差異性 ... 43

4.4 員工屬性與民營化態度間之差異性 ... 43

(10)

4.4.1 性別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之差異性 ... 43

4.4.2 婚姻狀況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間之差異性 ... 44

4.4.3 年齡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間之差異性 ... 44

4.4.4 學歷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間之差異性 ... 44

4.4.5 服務年資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間之差異性 ... 45

4.4.6 工作性質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間之差異性 ... 45

4.4.7 工作職務與民營化態度各構面間之差異性 ... 46

4.5 員工對民營化認知與對民營化離職意願之相關性 ... 46

4.7 員工對民營化離職意願與對民營化態度之相關性 ... 48

4.8 小結 ... 51

4.8.1 假設驗證結果 ... 5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53

5.1 結論 ... 53

5.1.1 主要發現 ... 53

5.2 建議 ... 57

5.2.1 管理實務上之建議 ... 57

5.2.2 後續研究上的建議 ... 59

參 考 文 獻 ... 61

附 錄 研 究 問 卷 ... 64

(11)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5 圖 2.1 公營事業民營化組織圖 ... 9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21

(12)

表目錄

表 2.1 民營化的定義 ... 7

表 2.2 降低組織成員對變革抗拒的途徑 ... 19

表 3.1 民營化認知因素分析之結果 ... 25

表 3.2 民營化認知量表之 Cronbach’s Alpha 值 ... 26

表 3.3 公司民營化態度因素分析之結果 ... 27

表 3.4 民營化態度量表之 Cronbach’s Alpha 值 ... 28

表 3.5 問卷發放、回收數量統計表 ... 30

表 3.6 樣本結構統計表... 31

表 4.1 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各項問題強度的百分比(%) ... 35

表 4.2 員工對民營化的離職意願各項問題強度的百分比 ... 37

表 4.3 員工對民營化態度各項問題強度的百分比 ... 37

表 4.4 年齡對民營化認知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39

表 4.5 學歷對民營化認知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0

表 4.6 服務年資對民營化認知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0

表 4.7 工作性質對民營化認知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1

表 4.8 年齡對民營化離職意願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2

表 4.9 學歷對民營化離職意願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2

表 4.10 服務年資對民營化離職意願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3

表 4.11 年齡對民營化認知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4

表 4.12 學歷對民營化態度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5

表 4.13 服務年資對民營化態度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5

表 4.14 工作性質對民營化態度之 ANOVA 分析與檢定 ... 46

表 4.15 員工對民營化認知與對民營化離職意願之相關分析 ... 46

表 4.16 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與對民營化的態度之相關分析 ... 47

表 4.17 員工對民營化離職意願與對民營化態度之相關分析 ... 49

表 4.18 個人屬性與民營化認知、離職意願及民營化態度之差異性 研 究... 49

表 4.19 員工對民營化認知與對民營化離職意願間之相關性研究 .. 50

表 4.20 員工對民營化認知與對民營化態度間之相關性研究 ... 50

(13)

表 4.21 員工對離職意願與對民營化態度間之相關性研究 ... 50 表 4.22 研究假設驗證總表 ... 52

(14)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在 1970 年代以前,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國營事業不但可彌補市場機 能 不 足 , 對 經 濟 成 長 會 有 很 大 的 貢 獻 , 而 且 更 有 助 於 對 社 會 及 政 治 的 安 定 , 因 此 對 國 營 事 業 的 擴 張 大 多 持 很 肯 定 的 態 度 , 但 由 於 受 到 石 油 危 機 的 衝 擊 , 全 球 經 濟 的 復 甦 進 度 緩 慢 , 經 濟 學 家 們 認 為 受 到 政 府 高 度 保 護 同 時 也 多 方 羈 絆 的 國 營 事 業 , 不 但 缺 乏 效 率 , 更 是 剝 奪 經 濟 活 力 與 削 弱 經 濟 調 整 機 能 的 主 要 原 因 。

自 1980 年代後,國際經濟情勢趨向自由化,民間經濟實力茁壯,

國 營 事 業 欠 缺 應 變 彈 性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之 需 求 , 因 而 興 起 民 營 化 熱 潮 ,

至 1979 年以來英國即積極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後,世界各國推動民營

化 的 國 家 多 達 八 十 餘 國 , 完 成 移 轉 民 營 的 事 業 多 達 七 千 多 家 , 民 營 化 後 經 營 績 效 普 遍 良 好 。

在 經 濟 自 由 化 潮 流 的 帶 動 下「 民 營 化 」的 趨 勢 快 速 襲 捲 世 界 各 國,

包 括 南 美 洲、非 洲 及 亞 洲 國 家 的 開 發 中 國 家,1990 年代初,民營化更 影 響 了 東 歐 及 前 蘇 聯 各 國 , 即 使 進 入 21 世紀後仍不斷地在進行中。

近 年 來,國 際 經 貿 情 勢 變 化 快 速,各 種 多 邊 及 經 貿 組 織 陸 續 成 立,

各 國 在 自 由 化 、 國 際 化 的 潮 流 趨 勢 下 均 採 積 極 措 施 , 為 因 應 此 一 世 界 經 濟 之 脈 動 , 我 國 經 濟 部 正 積 極 推 動 參 加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及 建 立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等 政 策 , 以 擴 展 我 國 未 來 之 發 展 空 間 , 國 、 民 營 企 業 面 對 此 一 浪 潮 衝 擊 , 為 求 企 業 持 續 成 長 , 無 可 避 免 均 需 接 受 自 由 化 之 挑 戰 , 以 往 國 營 事 業 長 期 受 政 府 各 項 法 令 規 章 約 束 , 改 善 步 伐 難 以 配 合 外 在 環 境 之 變 遷 , 唯 有 加 快 腳 步 , 隨 同 世 界 經 濟 脈 動 自 我 調 適 , 事 業 才 能 在 市 場 上 繼 續 競 爭 , 若 因 循 迴 避 , 拖 延 民 營 化 時 程 , 將 使 得 民 營 化 的 變 革 更 形 困 難,同 時 國 營 事 業 也 面 臨 時 代 的 挑 戰,急 需 進 行 必 要 的 改 革,

因 此 民 營 化 的 變 革 , 將 更 深 受 各 界 的 矚 目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是 政 府 重 要 的 既 定 政 策 , 也 是 我 國 行 政 部 門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財 經 政 策 之 一 , 提 昇 事 業 的 經 營 效 率 , 並 強 化 開 放 市 場 後 的

(15)

國 際 競 爭 力 , 同 時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及 企 業 求 生 存 發 展 的 一 條 路 , 目 的 不 是 為 民 營 化 而 民 營 化 , 而 是 使 國 營 事 業 解 除 政 策 負 擔 及 預 算 束 縛 後 能 提 昇 效 率 , 以 資 源 做 最 有 效 率 的 利 用 而 提 昇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是 世 界 潮 流 ,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正 進 行 電 力 市 場 結 構 改 革 , 如 開 放 發 電 業 、 輸 電 設 備 供 公 開 使 用 , 引 進 競 爭 以 期 提 昇 經 營 效 率 , 降 低 電 價 以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5】。展望未來,電力市場管制環 境 的 解 除 管 制 方 向 , 應 是 一 個 不 可 避 免 的 變 革 趨 勢 , 所 以 電 業 法 的 通 過 與 否 實 為 一 關 鍵 所 在 。

依 據 立 法 院 決 議 台 電 公 司 民 營 化 , 需 俟 電 業 法 修 正 案 通 過 及 民 營 化 計 劃 獲 同 意 後,始 得 釋 股。「 電 業 法 修 正 草 案 」行 政 院 已 於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依 台 電 公 司 規 劃 , 將 於 民 營 化 計 劃 獲 立 法 院 同 意 後 , 一 年 內 完 成 上 市 , 並 考 量 台 電 公 司 股 本 龐 大 , 為 避 免 影 響 國 內 資 本 市 場 造 成 資 本 排 擠 效 應 , 預 估 上 市 後 三 年 內 , 即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民 營 化 【34】。

1.2 研究動機

近 幾 年 來 , 在 多 變 的 環 境 裡 , 隨 著 競 爭 的 全 球 化 , 許 多 國 際 企 業 面 臨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大 變 動 、 重 組 、 購 併 、 規 模 縮 減 、 企 業 再 造 等 組 織 變 革 的 事 件 及 案 例 不 斷 地 在 上 演 , 使 得 企 業 間 之 組 織 變 革 儼 然 已 是 大 勢 所 趨 , 由 於 經 營 環 境 不 斷 地 快 速 變 化 , 對 企 業 造 成 許 多 的 挑 戰 , 企 業 若 不 選 擇 改 變 以 追 求 生 存 , 就 是 等 著 被 競 爭 者 、 消 費 者 和 大 環 境 所 淘 汰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是 所 有 權 的 移 轉 , 對 組 織 而 言 是 一 項 重 大 的 變 革 , 雖 然 民 營 化 已 成 為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業 潮 流 , 民 營 化 所 帶 來 營 運 績 效 之改 善 更 是 大 家 有 目 共 睹,但 在 推 行 民 營 化 過 程 中,會 遭 遇 各 種 反 抗 的 阻 力,其 中 最 大 的 反 對 聲 浪 之一便 是 來 自 員 工 的 抗 爭。本 研 究 個 案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由 於 公 司 長 期 為 國 營 獨 佔 , 所 以 心 態 上 較 不 如 民 營 電 廠 員 工 積 極 進 取 , 對 外 在 市 場 競 爭 也 較 陌 生 , 一 旦 要 進 入 凡 事 講 求 效 率 、 競 爭 的 民 營 企 業 環 境 , 員 工 一 定 會 覺 得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 同 時 產 生 不 安 全 感 , 甚 至 還 會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產 生 某 種 程 度 的 抗 拒 。

(16)

國 營 事 業 員 工 因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之 身 分 , 所 以 當 政 府 推 動 民 營 化 政 策 時 , 對 員 工 勢 必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衝 擊 , 可 能 就 此 失 去 公 務 員 身 分 , 連 帶 產 生 的 問 題 是 , 工 作 保 障 、 薪 資 、 福 利 、 保 險 、 工 作 習 慣 、 退 休 撫 恤 等 權 益 是 否 一 如 往 常 。 因 為 擔 心 工 作 權 沒 有 保 障 , 導 致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員 工 心 理 恐 懼 或 工 作 壓 力 後 產 生 抗 拒 造 成 政 府 在 推 動 民 營 化 工 作 時,不 斷 遭 受 員 工 掀 起 的 反 抗 浪 潮【33】。因此國營事業民營化的成功 與 否 , 將 決 定 於 勞 資 和 諧 及 員 工 權 益 的 妥 善 處 理 , 由 此 可 見 , 員 工 最 關 心 的 是 其 本 身 的 權 益 , 所 以 要 在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中 妥 善 地 處 理 員 工 的 權 益 問 題 , 減 低 員 工 的 抗 拒 心 理 及 加 強 民 營 化 的 宣 導 , 使 員 工 對 公 司 有 高 度 的 向 心 力 , 同 時 也 必 須 了 解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程 度 及 員 工 在 民 營 化 後 的 留 任 傾 向 或 離 職 意 願 和 了 解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後 的 態 度 是 支 持 或 反 對 的 情 況 , 所 以 希 望 透 過 本 研 究 , 獲 取 更 多 員 工 心 聲 , 了 解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抗 拒 的 原 因 進 而 提 出 建 議 , 使 得 民 營 化 工 作 之 推 動 , 化 阻 力 為 助 力 。

1.3 研究目的

在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中 ,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抗 拒 當 然 是 不 可 避 免 。 但 是 , 主 持 民 營 化 的 主 管 機 關 或 推 動 者 , 切 勿 用 強 制 手 段 壓 抑 抗 拒 的 發 生,黃 穎 隆【27】,應該透過了解員工對民營化反應的態度,進而增 進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之 認 知 和 取 得 員 工 之 支 持 , 本 研 究 將 會 針 對 員 工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態 度 之 研 究 調 查 , 希 望 藉 此 提 供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制 定 之 參 考 , 並 協 助 台 電 公 司 推 動 民 營 化 之 過 程 能 夠 順 利 成 功 。

本 研 究 將 以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蒐 集 台 電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各 種 資 訊 【4】,

分 析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之 差 距 : 員 工 屬 性 對 認 知 之 影 響 及 離 職 意 願 對 態 度 抗 拒 之 影 響 。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之 動 機 ,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有 下 列 六 項 : 1. 了解不同員工屬性,會否影響其對民營化認知之程度。

2. 了解不同員工屬性,會否影響其對民營化後的離職意願。

3. 了解不同員工屬性,會否影響其對民營化的態度。

4. 了解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是否與離職意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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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了解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是否對民營化的態度有關。

6. 了解員工對民營化的離職意願,是否與民營化的態度有關。

1.4 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所 屬 的 現 職 員 工 , 透 過 文 獻 的 探 討 及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 探 討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員 工 對 於 台 電 即 將 民 營 化 , 所 面 對 即 將 推 動 公 司 民 營 化 , 員 工 本 身 面 臨 的 處 境 與 衝 擊 , 不 難 想 像 , 因 此 我 們 將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 留 給 員 工 意 見 表 達 空 間 , 了 解 員 工 抗 拒 民 營 化 的 態 度 , 進 而 提 出 建 議 。

1.5 研究限制

本 研 究 論 文 雖 然 力 求 完 善 合 乎 科 學 研 究 為 原 則 , 並 盡 可 能 排 除 各 種 干 擾 與 困 難 , 惟 在 主 、 客 觀 之 人 力 、 物 力 及 時 間 等 條 件 變 數 下 , 致 使 研 究 過 程 中 遭 遇 某 些 因 素 之 限 制 , 特 別 提 出 說 明 :

1. 因為電業法修正案的問題,所以導致本研究個案,公司於九十四年 才 會 完 成 民 營 化 , 也 就 是 說 , 本 研 究 施 測 時 , 距 台 電 公 司 正 式 民 營 化 時 尚 有 一 段 時 間 , 所 以 研 究 結 果 , 即 員 工 可 能 會 有 的 反 應 態 度 , 可 能 會 因 時 間 的 差 距 而 有 所 誤 差 。

2. 台電公司組織之龐大,員工眾多(民國 92 年 27686 人)【6】遍及全 省 各 地 , 而 本 研 究 因 受 時 間 、 經 費 之 限 制 , 以 台 電 公 司 大 中 部 區 之 水 、 火 力 發 電 廠 為 研 究 對 象 , 即 未 能 概 化 至 台 電 公 司 其 他 地 區 的 事 業 單 位 。

3. 受訪的從業人員,常因心理或情緒的變化而產生不同的態度,其所 填 答 僅 能 以 目 前 狀 況 衡 量 , 且 多 屬 個 人 主 觀 知 覺 , 難 免 產 生 測 量 上 之 誤 差 及 種 種 心 理 測 量 上 之 干 擾 , 會 對 所 得 研 究 結 果 受 到 情 境 影 響 而 產 生 偏 誤 情 形 。

4. 「民營化」為政府既定政策,且推動手段非常強勢,從業人員常因 無 助 或 無 力 感 , 於 問 卷 作 答 時 , 將 心 裡 的 壓 抑 全 部 宣 洩 , 而 做 不 實 回 答 。

5. 受訪者可能因業務機密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對問題之填答故意忽 略、拒 絕 回 答 或 以 不 符 實 情 作 答 。

(18)

6. 本研究僅探討台電公司現職員工面臨民營化之反應態度,因台電公 司 有 其 特 殊 的 文 化 背 景 , 而 未 能 加 入 其 他 面 臨 民 營 化 之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進 行 分 析 , 如 台 糖 公 司 、 中 船 公 司 等 。

1.6 研究流程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與 資 料 收 集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問 卷 設 計 與 修 正

問 卷 調 查(抽樣)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國營事業」與「民營化」之定義 2.1.1 「 國 營 事 業 」 之 定 義

依 據 「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第 三 條 」 所 稱 國 營 事 業 【2】,係指 下 列 各 款 之 事 業 :

1. 各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3. 依事業組織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 公 營 事 業 」一 辭,係 針 對 各 級 政 府 所 經 營 各 種 事 業 的 通 稱,此 文 所 指 各 級 政 府 , 包 括 中 央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 另 「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3】第四條指出,事業主管機關,屬地方政府之公營 事 業 者 , 指 該 管 直 轄 市 政 府 或 縣(市)政府。

所 謂「 國 營 事 業 」,其 資 本 並 非 全 數 為 政 府 所 有,依 大 法 官 第 四 十 一 條 解 釋:「 國 營 事 業 轉 投 資 於 其 他 事 業 之 資 金,應 視 為 政 府 資 本,如 其 數 額 超 過 其 他 事 業 資 本 50%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國 營 事 業 。

2.1.2 「 民 營 化 」 之 定 義

1970 年代的兩次全球性石油危機,造成惡性通貨膨脹(Inflation)

與 經 濟 不 景 氣 所 造 成 的 經 濟 停 滯 (Stagnation),又因為許多國家的因 應 政 策 使 用 失 當 及 油 價 上 漲 , 使 得 各 國 財 政 赤 字 日 益 惡 化 , 企 業 競 爭 力 降 低 , 而 導 致 衰 退 與 不 景 氣 , 而 這 種 國 際 經 濟 的 變 化 , 是 民 營 化 浪 潮 的 基 本 動 力 , 漸 漸 地 , 許 多 的 政 府 菁 英 及 學 者 都 認 為 民 營 化 是 改 善 政 府 機 能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

民 營 化(Privation)運動是 1980 年代世界各國的潮流,也是公共 行 政 研 究 院 的 熱 門 話 題 , 代 表 各 國 政 府 在 公 共 服 務 及 資 產 所 有 權 的 縮

(20)

減,而 各 原 本 由 公 共 部 門 所 承 擔 的 功 能,轉 由 私 部 門 或 市 場 機 能 運 作,

進 而 帶 來 私 部 門 在 公 共 服 務 及 資 產 所 有 的 角 色 增 加【28】,所 以 各 國 國 營 事 業 慢 慢 地 以 出 售 官 股 , 資 產 或 其 他 方 法 來 進 行 民 營 化 。

關 於 民 營 化 一 詞 , 係 指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 國 內 外 學 者 有 不 同 的 主 張 及 定 義 , 整 理 說 明 如 表 2.1:

表 2.1 民營化的定義

學 者 定 義

劉 常 勇

【30】

關 廠 不 是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的 方 式,關 廠 是 公 營 事 業 經 營 不 善 又 轉 型 失 敗 的 結 果 。

經 建 會 綜 合 企 劃 處

【35】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是 一 種 創 造 過 程,其 作 用 在 使 經 濟 活 動 的 整 個 領 域 從 政 治 化,非 商 業 化 的 政 府 部 門,移 轉 到 以 消 費 者 為 主 題 , 並 非 為 己 謀 利 的 私 人 部 門 。

吳 定

【10】

民 營 化 指 在 各 類 公 共 服 務 活 動 及 資 產 所 有 權 方 面,縮 減 政 府 的 角 色,而 增 加 私 部 門 的 角 色,即 政 府 減 少 直 接 涉 入 生 產 提 供 財 貨 與 服 務,轉 而 強 化 政 策 能 力,以 增 加 社 會 中 私 有 機 制 的 發 展,進 而 提 昇 民 眾 所 接 受 的 服 務,滿 足 公 眾 的 需 求 。

薛 琦

【36】

認 為 民 營 化 乃 是 將 由 各 級 政 府 獨 立 出 資 或 與 民 間 合 資 經 營 但 持 股 佔 一 半 以 上 的 事 業,藉 由 股 權 出 售、資 產 標 售 等 方 式 , 將 事 業 體 轉 由 民 間 經 營 。

陳 明 裕

【22】

政 府 為 提 高 事 業 經 營 效 率,競 爭 能 力,而 縮 小 公 營 事 業 規 模,降 低 其 在 經 濟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並 減 少 政 府 對 經 濟 活 動 之 干 預 , 同 時 提 高 民 間 企 業 在 資 產 或 股 權 的 比 例 , 以 增 加 民 間 部 門 在 經 濟 活 動 上 的 份 量 。

陳 朝 威

【21】

民 營 化 可 說 是 經 濟 自 由 化 具 體 措 施 的 一 環,亦 為 民 主 化 所 追 尋 的 方 向,其 主 要 意 義 在 強 調 政 府 在 經 濟 活 動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應 儘 量 縮 小,以 提 高 整 體 經 濟 效 益。而 其 精 神 所 在,係 應 將 公 營 事 業 的 所 有 權 或 經 營 權 轉 讓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綜 合 各 學 者 專 家 對 民 營 化 所 陳 述 的 主 張 看 法 , 民 營 化 可 分 為 狹 意 之 民 營 化 與 廣 意 之 民 營 化 。

1. 狹意之民營化

(21)

指 公 營 事 業 出 售 與 移 轉 公 產 與 官 股 , 傾 向 於 特 指 所 有 權 的 移 轉 。

2. 廣意之民營化

指 在 各 類 公 共 活 動 及 資 產 所 有 權 上 , 政 府 角 色 之 縮 減 , 而 私 部 門 角 色 之 增 加 , 泛 指 一 切 原 由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務 或 資 產 , 移 由 私 部 門 提 供 或 擁 有 的 一 種 行 為 , 因 之 , 資 產 移 轉 、 解 制 、 公 共 服 務 簽 約 外 包 , 以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與 公 共 基 金 償 付 私 部 門 服 務 等 都 屬 之 。

近 幾 年 來,由 行 政 院 主 持 的「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推 動 小 組 」,自 成 立 以 來 , 積 極 推 動 民 營 化 工 作 , 實 施 結 果 並 不 如 預 期 理 想 , 探 究 成 效 不 彰 的 原 因 , 筆 者 歸 納 學 者 黃 俊 琅 【26】提出之理由:

1. 民營化任務編組,事權不一,形成多頭馬車。

2. 民營化主管機關及事業單位主管缺乏決心和誠意。

3. 民營化之股價評定及釋放方式,爭議大,問題多。

4. 民意機關審議,效率低,意見分歧。

5. 員工因公司民營化後,權益得不到適當保障,因此對民營化產生抗 拒 。

6. 既得利益因本位主意重,而阻礙民營化之推動。

經 濟 部 國 營 會 【34】指出:公營事業轉型民營化工程浩大,及所 牽 涉 問 題 之 多 , 政 府 想 在 規 劃 之 時 間 表 期 限 內 達 成 民 營 化 目 標 , 恐 怕 要 難 上 加 難 , 若 要 真 正 落 實 民 營 化 政 策 , 則 必 須 把 主 事 者 、 民 代 和 事 業 員 工 , 三 方 面 的 阻 力 化 解 , 才 能 讓 民 營 化 政 策 付 諸 執 行 。

2.1.3 我 國 推 行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組 織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推 動 小 組 , 於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七 月 成 立 之 後 , 各 部 會 及 台 灣 省 政 府 陸 續 成 立 民 營 化 專 案 小 組 , 其 組 織 圖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7】)如下。

(22)

資 料 來 源 :【7】

圖 2.1 公營事業民營化組織圖

2.2 「員工」及「態度」的定義 2.2.1 「 員 工 」 之 定 義

依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第 九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所 稱 從 業 人 員,係 指 依 法 得 適 用 退 休、資 遣 規 定 之 人 員。而 下 列 人 員 不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推 動 小 組

財 政 部 交 通 經 濟 部 省 政 府

民 營 化 指 導 小 組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推 動 小 組

事 業 單 位 民 營 化 專 案 小 組

事 業 單 位 民 營 化 專 案 小 組

事 業 單 位 民 營 化 專 案 小 組

事 業 單 位 民 營 化 專 案 小 組

(23)

適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

1.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2.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人員。

3. 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4. 借調或兼職人員。

5. 其他臨時人員。

本 論 文 所 指 的 「 員 工 」 係 公 營 事 業 受 僱 人 員 , 亦 即 受 公 營 事 業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而 獲 取 工 資 之 從 業 人 員 , 因 此 適 用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 另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係 依 法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 為 刑 法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 亦 為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適 用 之 公 務 人 員 【3】。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因 公 司 民 營 化 結 果 , 對 當 事 人(員 工)產 生 兩 點 重 大 意 義 【29】:

1. 終止公務人員身份,乃是個人工作生涯的極大轉變,影響個人畢生 的 命 運 至 鉅 , 故 當 事 人 的 考 慮 必 然 極 為 慎 重 , 若 心 存 反 對 , 則 抗 拒 必 遽 。

2. 對當事人而言,終止公務人員生涯,仍因公司轉型之結果,多非本 人 意 願 。

此 兩 點 意 義 , 對 公 營 事 業 從 業 人 員 而 言 , 其 身 份 乃 因 為 實 施 民 營 化 之 後 , 而 從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懲 戒 法 等 有 公 務 員 身 份 , 或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份 變 為 純 勞 工 身 份 , 兩 者 差 異 極 大 。 因 此 , 處 理 員 工 問 題 時,應 特 別 注 意 從 業 人 員 身 份 的 特 殊 性,舉 凡 勞 資 雙 方 之 權 利、義 務 、 勞 資 關 係 及 勞 動 條 件 , 都 不 能 以 純 公 務 員 或 民 營 員 工 之 方 式 來 處 理 員 工 問 題 。

2.2.2 「 態 度 」 定 義 之 探 討

McCormick 【43】:「態度」 (attitude) 係指個體對任何事物所持 有 之 協 調 一 致 、 有 組 織 及 習 慣 性 的 內 在 心 理 反 應 , 這 是 社 會 心 理 學 的 一 個 定 義 ; 另 「 態 度 」 是 個 人 對 某 一 社 會 現 象 或 情 境 的 一 套 信 念 、 訊 息 與 知 覺 。 態 度 因 學 習 得 來 , 個 人 一 旦 學 得 某 種 態 度 後 , 它 就 會 變 成

(24)

一 種 相 當 持 久 性 的 結 構 體 , 並 會 使 個 人 對 態 度 對 象 , 具 有 某 種 特 定 的 感 度 傾 向 。

Stephen,P. Robbins【47】指態度(attitude)係對人、事、物所把持 的 正 面 或 反 面 評 價 。 它 反 應 了 個 體 對 人 事 物 的 感 受 。 態 度 雖 不 同 於 價 值 觀 , 但 兩 者 仍 彼 此 有 所 關 聯 , 我 們 可 以 經 由 構 成 態 度 的 三 要 素-認 知 、 情 感 、 行 為 , 來 做 說 明 :

1. 認知要素(Cognitive component):係指個人對某一目標或事件的信 念 , 此 一 信 念 來 自 本 身 的 思 想 、 知 識 、 觀 念 或 學 習 。 例 如 「 歧 視 別 人 是 不 對 的 」。

2. 情感要素(affective component):係指個人面對事物所觸發的一種 情 感 上 的 反 應 , 亦 即 對 事 物 的 喜 惡 、 愛 恨 等 感 覺 。

3. 行為要素(behavioral component)係指對人事物表現的某種特定行 為 意 圖 , 行 為 要 素 可 以 說 明 態 度 之 所 以 使 行 為 表 現 有 所 不 同 。 「 態 度 」 之 狹 義 解 釋 , 吳 秉 恩 【11】指出:組織成員面對必要變 革 時 , 會 有 三 種 反 應 , 即 積 極 支 持 、 中 立 的 觀 望 態 度 、 反 對 並 抗 拒 變 革 。 亦 即 在 量 表 中 以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 無 意 見 、 不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來 表 明 自 己 的 態 度 。

學 者 江 建 良【8】在市場調查書中指出:(一)態度只是一種行為的 傾 向,而 非 指 行 為 的 本 身;(二)態度必須具有特定的對象;(三)態度具 有 一 致 性 與 持 久 性 ;(四 )態 度 具 有 組 織 性 。 而 其 成 份 包 括 認 知 、 情 感 和 行 為 。 因 態 度 是 一 種 內 心 的 想 法 , 應 該 屬 於 質 的 研 究 , 所 以 態 度 的 調 查 研 究 就 必 須 採 用 質 與 量 綜 合 運 用 的 蒐 集 方 法 。

Nadler【44】 說 : 當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存 有 抗 拒 心 理 時 , 此 種 態 度 不 是 在 短 期 間 內 可 以 改 變 的 , 往 往 必 須 透 過 溝 通 、 輔 導 , 才 能 改 變 其 態 度 。 而 抗 拒 的 態 度 又 是 民 營 化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所 在 。

組 織 變 革 的 管 理 者 , 必 須 動 悉 並 掌 握 組 織 成 員 面 對 組 織 轉 型 的 心 理 反 應。學 者 Tich 與 Ulrich【49】指出:組織變革必須歷經覺醒、展 望 與 重 建 三 階 段 , 即 一 方 面 捨 棄 舊 有 的 、 已 習 慣 的 工 作 內 容 或 觀 念 , 另 一 方 面 要 重 新 建 立 新 的 工 作 流 程 。 因 此 , 一 位 優 秀 領 導 者 , 必 須 適

(25)

時 引 導 其 成 員 , 使 其 消 除 負 面 的 心 理 負 擔 , 增 強 正 面 的 情 緒 , 以 凝 聚 推 動 組 織 轉 型 的 力 量 。

2.3 組織變革與員工抗拒變革的探討 2.3.1 組 織 變 革 (organizational change)

一 、 組 織 變 革 的 定 義 :

組 織 變 革 對 現 今 企 業 生 存 的 管 理 而 言 , 是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議 題 , 組 織 變 革 可 說 是 企 業 生 存 的 必 要 條 件 , 一 個 成 功 的 企 業 無 一 天 不 在 尋 求 適 當 的 變 革 之 道 , 進 而 達 到 組 織 生 存 , 與 發 展 目 的 的 調 整 , 使 它 在 成 本 、 品 質 及 速 度 方 面 的 績 效 , 以 提 昇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活 動 , 乃 國 營 企 業 的 型 態 轉 變 為 私 人 企 業 型 態 , 而 且 組 織 除 了 要 適 應 環 境 外 , 當 環 境 持 續 不 斷 改 變 時 , 組 織 型 態 也 會 隨 著 轉 變 , 因 為 組 織 變 革 含 有 變 遷 或 改 革 的 意 義 : 一 方 面 它 是 屬 於 自 然 的 變 遷 , 這 是 緩 慢 的 , 漸 進 的 , 成 員 的 反 應 較 祥 和 , 甚 至 認 為 是 理 所 當 然 的,一 方 面 它 也 是 蓄 意 的 改 革,是 經 過 精 心 設 計,深 思 熟 慮 的 , 例 如 設 法 提 高 組 織 效 率 , 加 強 組 織 內 部 的 協 調 合 作 等 , 這 是 對 現 狀 做 很 大 的 變 動 或 調 整 , 往 往 與 員 工 發 生 衝 突 , 容 易 發 生 抗 拒 現 象 , 所 以 被 稱 為 計 劃 性 變 革 。

組 織 變 革 因 素 有 二 劉 潁 翰【31】,一為組織外在因素:組織必須獲 得 外 在 的 資 源 , 並 加 以 處 理 運 用 , 使 其 繼 續 生 存 , 包 括 產 品 市 場 的 變 動 , 國 際 化 的 影 響 , 科 技 水 準 的 激 進 , 經 濟 環 境 的 改 變 , 社 會 文 化 的 變 遷 , 人 力 資 源 的 消 長 , 消 費 大 眾 政 治 及 法 律 等 。 另 一 為 組 織 內 在 因 素 : 內 部 變 革 之 壓 力 來 自 人 力 素 質 改 變 , 工 作 滿 足 轉 變 , 行 政 作 業 人 員 及 組 織 結 構 , 工 作 目 標 , 任 務 完 成 期 限 等 , 因 為 此 時 組 織 必 須 有 能 力 對 環 境 改 變 做 出 正 確 的 反 應 , 不 易 被 淘 汰 而 繼 續 存 活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的 組 織 轉 型 , 類 似 計 劃 性 的 外 部 變 革 , 它 能 引 進 新 資 訊 , 新 科 技 有 益 於 企 業 的 發 展 與 成 長 , 因 為 民 營 化 是 政 府 既 定 政 策 , 同 時 受 到 外 部 經 濟 發 展 自 由 化 ,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衝 擊 , 若 要 使 民 營 化 順 利 推 動 成 功 , 除 組 織 本 身 對 經 營 方 式 或 本 質 之 改 變 外 : 引 進 新 技

(26)

術 、 新 資 訊 順 應 急 遽 變 遷 的 外 在 環 境 , 將 可 大 大 提 昇 企 業 競 爭 力 , 如 此 企 業 之 永 續 經 營 必 然 水 到 渠 成 。

二 、 組 織 變 革 之 原 則

周 建 東【16】認為:國營事業民營化組織變革的原則有下列 五 點 :

1. 國 營 事 業 組 織 對 於 民 營 化 所 造 成 外 在 環 境 改 變 的 環 境 因 素 特 性 , 必 須 要 有 充 分 的 瞭 解 與 掌 握 。

2. 民營化對國營事業而言,不僅只是用釋股方式來轉變為民營型 態,它 尚 應 包 括 國 營 事 業 組 織 結 構,體 質 和 經 營 方 式 的 徹 底 改 變 。

3. 國 營 事 業 進 行 民 營 化 應 有 一 套 完 整 計 劃 , 它 包 括 民 營 化 的 目 的,民 營 化 需 要 解 決 問 題,民 營 化 的 對 策 和 民 營 化 過 程 的 管 理。

4. 在國營事業民營化的過程管理中,必須界定代理人的角色和任 務 , 採 取 適 當 的 變 革 對 策 , 克 服 執 行 阻 力 ,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果 。 5. 國營事業民營化的組織變革對策,可從結構、技術、人員三個

途 徑 加 以 進 行 。 三 、 員 工 對 組 織 變 革 的 反 應

一 般 而 言 , 由 於 企 業 變 革 是 全 面 而 劇 烈 的 , 組 織 基 層 的 變 革 接 受 者 對 於 企 業 變 革 , 大 多 會 產 生 震 驚 、 無 法 置 信 、 茫 然 失 落 、 自 卑,甚 至 憤 怒 的 強 烈 情 緒,也 會 產 生 攻 擊 行 為【17】。Reitz【45】

指 出 , 組 織 內 的 成 員 大 部 份 都 相 當 珍 惜 其 既 有 的 利 益 , 因 此 當 變 革 的 產 生 , 即 意 味 著 將 對 不 確 定 的 未 來 , 故 在 無 法 肯 定 是 否 能 掌 握 與 從 前 同 樣 資 源 時 , 亦 無 法 預 知 未 來 在 因 應 新 體 制 時 將 花 費 多 少 心 血 。 於 是 產 生 了 不 聽 話 、 冷 漠 、 怠 工 及 離 職 等 抗 拒 行 為 。 不 過 抵 制 有 時 也 可 以 促 使 管 理 者 再 度 檢 視 變 革 是 否 適 當 , 員 工 亦 可 藉 由 管 理 者 的 測 試 來 確 定 變 革 的 計 劃 和 執 行 是 否 正 確 【9】。

詹 中 原【28】,認為當面臨改變現狀的壓力時,任何用來維持現狀 的 行 為 , 都 稱 之 抗 拒 。Tepper and Eisenbach【48】認為抗拒是組織成 員 反 對 組 織 的 目 標 或 方 針,並 拒 絕 去 完 成,或 致 力 於 避 免 執 行 的 要 求。

(27)

Klein and Sorra【41】更指出:「 抗 拒 一 詞 意 味 反 抗 迫 近 的 壓 力 或 力 量。」

對 於 抗 拒 變 革 ,Zaltman and Duncan【51】認為抗拒變革就是:「在面 對 改 變 現 狀 的 壓 力 時 , 任 何 用 以 維 持 現 狀 的 行 為 。 」Whitaker【50】

則 認 為 :「 抗 拒 變 革 是 一 種 目 的 性 行 為 - 它 是 一 種 在 自 尊(self-esteem) 及 心 理 存 活 面 臨 威 脅 時 , 用 以 保 護 自 我 的 策 略 。 」 綜 合 上 述 , 所 謂 抗 拒 變 革 就 是 人 們 面 臨 改 變 壓 力 或 威 脅 時 , 所 採 取 用 以 反 抗 壓 力 、 保 護 自 己 或 維 持 現 狀 的 態 度 或 行 為 。

由 上 述 學 者 們 的 看 法 , 可 了 解 組 織 在 變 革 的 過 程 中 , 因 為 員 工 無 法 預 知 改 變 後 的 結 果 而 心 生 恐 懼 , 所 以 勢 必 會 產 生 抗 拒 的 情 形 。 因 此 組 織 變 革 管 理 者 , 在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中 , 應 先 找 出 員 工 對 組 織 變 革 抗 拒 的 原 因 , 設 法 避 免 抗 拒 的 發 生 及 降 低 抗 拒 的 程 度 。

2.3.2 抗 拒 變 革 原 因 探 討

對 公 司 言 , 民 營 化 為 組 織 之 重 大 變 革 , 對 員 工 言 , 為 面 對 工 作 生 涯 的 極 大 轉 變 。 組 織 內 的 大 部 分 成 員 都 相 當 珍 惜 既 得 的 利 益 。 當 產 生 變 革 時 , 意 謂 將 面 對 不 確 定 性 的 未 來 , 無 法 肯 定 是 否 能 掌 握 與 先 前 同 樣 的 資 源 , 無 法 預 知 在 因 應 新 體 制 時 將 花 費 多 少 心 血 。 於 是 , 產 生 了 不 聽 話 、 冷 漠 、 怠 工 及 離 職 等 抗 拒 行 為 。

組 織 成 員 面 對 必 要 變 革 時 會 有 下 列 三 種 反 應 態 度:一、支 持 變 革。

二 、 抗 拒 變 革 。 三 、 疑 慮 變 革 。

根 據 奈 德 勒(Nadler【44】)看法,支持變革或疑慮變革,在推動 變 革 的 過 程 中 , 透 過 適 當 方 式 的 運 作 , 將 有 助 於 變 革 的 成 功 , 唯 員 工 抗 拒 變 革 的 心 理 是 不 容 易 克 服 的 , 而 員 工 的 態 度 更 是 變 革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

一 、 員 工 抗 拒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探 討

( 一 ) 抗 拒 轉 型 民 營 化 的 原 因

抗 拒 即 反 抗 不 接 受 的 意 思。Tepper and Eisenbach【48】

對 抗 拒 所 下 的 定 義 為 : 組 織 成 員 反 對 組 織 的 目 標 或 方 針 ,

(28)

並 拒 絕 去 完 成 ,或 致 力 於 避 免 執 行 的 要 求 。而 組 織 轉 型 過 程 中 , 抗 拒 的 現 象 必 然 會 發 生 , 因 為 員 工 對 改 變 的 後 果 不 能 預 知 , 而 心 生 恐 懼 , 組 織 變 革 主 持 者 和 管 理 者 , 對 抗 拒 的 發 生 不 應 採 取 壓 制 手 段 , 應 設 法 去 疏 解 它 的 發 生 ,並 降 低 抗 拒 的 強 度 。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 要 先 找 出 員 工 對 組 織 變 革 抗 拒 的 理 由 , 蔡 文 濱 【32】將員工抗拒變革的原因歸納如下:

1. 不安全:由於員工已熟悉事業環境,並建立了關係,民 營 化 勢 必 引 進 一 些 員 工 無 法 掌 握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 而 產 生 不 安 全 的 心 理 。

2. 可能的經濟損失:員工擔心民營化後公司裁員會失去工 作 , 使 其 經 濟 上 的 收 入 減 少 。

3. 可能的社會損失:民營化後公司可能會大力改革,甚至 重 新 調 整 整 個 公 司 組 織 、 調 動 員 工 , 因 此 員 工 間 原 有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或 團 體 , 以 及 以 前 個 人 在 原 有 團 體 已 被 確 認 的 地 位 , 會 因 民 營 化 而 產 生 影 響 。

4. 不方便:民營化後員工必須面對另一套新的管理制度與 新 的 企 業 文 化, 必 須 重 新 學 習 及 適 應 它, 這 種 改 變 似 乎 會 造 成 員 工 生 活 另 一 種 威 脅 。

5. 不被尊重:當政府宣佈民營化政策,並指定某些特定公 營 事 業 將 進 行 民 營 化。 此 時 員 工 並 沒 有 事 先 被 告 知, 而 是 由 政 府 或 事 業 單 位 命 令 告 知 , 並 被 迫 接 受 。 如 此 當 然 會 引 起 員 工 的 不 滿 及 抗 拒 。 因 為 民 營 化 事 關 員 工 的 權 益 , 故 員 工 會 希 望 管 理 階 層 在 處 理 民 營 化 時 , 能 夠 尊 重 員 工 , 並 讓 員 工 適 度 的 參 與 民 營 化 。

6. 誤解:員工對民營化的抗拒有時是來自一些不正確的消 息 。 在 民 營 化 的 推 動 過 程 中 , 若 員 工 不 清 楚 , 甚 至 誤 解 民 營 化 的 目 的 、 方 法 或 民 營 化 後 的 可 能 結 果 , 那 民 營 化 的 推 動 工 作 就 可 能 困 難 重 重 。 因 此 有 關 民 營 化 的 事 宜 , 如 不 被 員 工 清 楚 瞭 解 , 即 使 他 們 願 意 配 合 也 無 從 配 合 起 , 而 萬 一 出 現 誤 解 或 謠 言 , 處 在 如 此 不 確 定 及 不 清 楚

(29)

的 環 境 中 , 員 工 排 斥 與 抗 拒 心 理 就 難 保 不 會 發 生 。 7. 認為資方違反契約誠信原則:部份國營事業的員工,往

昔 之 所 以 選 擇 國 營 事 業 的 工 作 機 會 , 主 要 是 看 上 國 營 事 業 工 作 穩 定 、 有 保 障 , 而 今 如 果 轉 移 民 營 , 原 有 的 國 營 事 業 相 關 規 章 、 福 利 及 約 定 可 能 因 此 受 影 響 , 也 影 響 原 有 之 生 涯 規 劃 。 因 此 員 工 會 認 為 事 業 單 位 中 途 片 面 違 約 , 有 失 誠 信 原 則 。

8. 工會的號召:工會對民營化一向採取反對的立場,因此 當 政 府 推 動 民 營 化 時 , 工 會 往 往 會 帶 頭 反 彈 , 號 召 會 員 採 取 不 合 作 態 度 或 抗 爭 行 為 。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對 員 工 之 影 響 包 括 有 公 務 員 身 份 、 僱 傭 關 係 、 勞 動 基 準 、 保 險 、 員 工 福 利 、 工 作 環 境 、 工 會 組 織 、 集 體 交 涉 空 間 、 爭 議 權 、 職 業訓 練 等 十 項 權 益 的 改 變

【32】。 而 這 些 權 益 的 改 變 , 在 心 理 和 實 質 層 面 上 , 都 對 員 工 所 需 要 的 滿 足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威 脅 , 所 以 變 革 管 理 者 , 必 須 深 入 地 瞭 解 員 工 抗 拒 變 革 的 原 因 , 透 過 問 題 原 因 的 分 析 , 瞭 解 雙 方 的 需 要 , 才 能 將 變 革 的 阻 力 降 至 最 小 。

( 二 ) 如 何 減 少 變 革 抗 拒 的 方 法

郭 崑 謨 【19】指出,組織變革過程中,個體抗拒變革 的 現 象 無 可 避 免 , 而 變 革 管 理 者 的 努 力 重 點 , 不 在 設 法 完 全 壓 抑 抗 拒 , 而 應 設 法 疏 解 抗 拒 的 發 生 , 並 降 低 其 強 度 , 以 便 變 革 計 劃 能 取 得 協 調 與 瞭 解 而 順 利 地 推 動 。 各 學 者 對 檢 討 變 革 的 看 法 如 下 :

賀 力 行 等 【25】歸納減少抗拒的方法如下:

1. 就問題關鍵予以明確分析研判。

2. 提供詳盡的理由或可能結果。

3. 鼓勵各階層參與推動變革。

4. 衡度參與者或當事人之反應與感受。

5. 與非正式領袖合作。

(30)

6. 增強被變革者的信心。

謝 安 田 【37】亦認為:抗拒變革是無法避免的,但可 能 爭 取 員 工 的 支 持 與 合 作 , 使 變 革 能 順 利 推 行 。減 低 抗 拒 變 革 的 方 法 有 :

1. 員工參與決策:由員工參與組織變革的計劃,不僅可以 激 發 員 工 使 其 產 生 積 極 的 態 度,更 可 獲 集 思 廣 益 之 效 果。

2. 有效的溝通:變革的內容,應儘可能且儘快地讓員工知 道 、 了 解 , 以 減 少 員 工 的 不 安 和 猜 測 。

3. 領 導 者 的 信 任 與 忠 誠 : 領 導 者 應 取 得 上 級 與 部 屬 的 信 任 , 並 對 變 革 的 施 行 開 誠 佈 公 地 適 時 提 出 , 以 適 合 團 體 需 要 。

4. 衝突的減少:管理部門應保持有效的溝通網路,使員工 提 出 其 需 要 和 認 識 , 再 合 理 的 疏 導 或 給 予 滿 足 , 減 少 衝 突 。

5. 立場的分析:增加驅策力或減少抑制力都有助於變革,

但 以 後 者 較 為 有 利 。

6. 員工的諮商:幫助員工解除心中的不安和疑問,並獲得 其 信 任 。

7. 獎勵建議制度的建立:獎勵提出具體可行的建議,並給 予 適 當 的 獎 勵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實 現 組 織 目 標 。

8. 儀式和尊重過去:管理應重視過去的習慣、傳統與典禮 和 儀 式 的 功 能 。

9. 臨時性的試行措施:測試有關人員的反應,以得到較客 觀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 減 輕 與 緩 和 對 變 革 的 憂 懼 和 威 脅 感 。 10. 訓 練 的 使 用 : 經 由 學 習 的 歷 程 而 積 極 的 嘗 試 去 改 變 其

行 為 和 態 度 。

另 外 ,Kotter 與 Schlesinger【42】提出六種方法,來 降 低 組 織 成 員 對 組 織 轉 型 的 抗 拒,六 種 方 法 經 俞 慧 芸【15】

歸 納 如 下 :

1. 教育與溝通(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此方法是

(31)

在 假 設 對 變 革 的 抗 拒 , 是 基 於 資 訊 缺 乏 或 是 不 了 解 變 革 。 在 變 革 發 生 之 前 , 相 互 信 任 氣 候 下 的 溝 通 以 及 開 放 的 討 論 可 以 幫 助 員 工 瞭 解、接 受,甚 至 支 持 必 要 的 變 革。

此 方 法 的 好 處 是 轉 換 可 能 的 變 革 抗 拒 成 為 變 革 行 動 者 , 且 幫 助 其 他 人 瞭 解 變 革 。

2. 參與與投入(participation and involvement):使員工自 我 涉 入 或 參 與 變 革 過 程 是 個 有 力 的 方 法 , 他 們 的 參 與 會 分 享 更 多 的 資 訊 , 並 會 更 瞭 解 改 變 的 需 求 。 而 他 們 的 瞭 解 會 增 加 對 變 革 的 接 受 ; 且 自 我 涉 入 對 說 服 認 同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參 與 與 涉 入 可 以 轉 變 組 織 成 員 為 行 動 者 , 惟 一 的 缺 點 是 此 方 法 需 花 較 多 的 時 間 。

3. 協助與支持(facilitation and support):此方法要求維持 一 支 持 性 的 氣 候 , 員 工 在 面 對 變 革 時 會 產 生 害 怕 、 憂 慮 以 及 敵 意 的 情 緒 ,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排 遣 這 些 情 緒 的 方 法 。 4. 磋商與協議(negotiation and agreement):在一些變革情 境 下,個 人(非正式領導者、缺乏才能者)或是群體(工會) 可 能 會 抗 拒 , 且 會 對 變 革 的 成 果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 此 時 雙 方 必 須 磋 商 特 定 誘 因(薪 資 、 權 利 等 ), 如 此 個 人 或 群 體 才 會 接 受 並 支 持 變 革 方 案 。

5. 操控與表決(manipulation and co-optation):當先前談及 的 方 法 失 敗 或 是 不 適 當 時 , 管 理 者 可 以 採 取 操 控 的 手 段,管 理 者 可以使用的策略有:保留資訊或以威脅為最 後 手 段 , 或 是 延 攬 有 權 力 的 個 人 或 群 體 , 以 獲 得 他 們 的 支 持 與 認 同 。 此 種 策 略 的 危 險 是 可 能 招 致 與 預 期 相 反 的 結 果 , 使 整 個 變 革 的 努 力 遭 到 破 壞 。

6. 明示與暗示強迫(explicit and implicit coercion):強 迫 可 能 是 明 示 與 暗 示 的 , 利 用 對 組 織 成 員 在 經 濟 上 , 心 理 上 或 是 身 體 的 可 能 傷 害 , 來 促 使 其 服 從 組 織 變 革 的 結 果 。 通 常 在 簽 涉 關 廠 減 少 薪 資 、 不 佳 的 工 作 情 況 、 或 是 其 他 不 令 人 喜 歡 的 結 果 , 利 用 此 一 強 迫 手 段 使 員 工 服 從 。 但 此 需 要 變 革 經 理 人 有 極 大 權 力 , 否 則 員 工 一 旦 有 機 會 , 便 會 回 復 舊 有 的 行 為 以 抗 拒 變 革 。

(32)

此 六 種 途 徑 適 用 情 況 及 其 優 缺 點 經 俞 慧 芸 【15】整理 如 表 2.2:

表 2.2 降低組織成員對變革抗拒的途徑

途 徑 適 用 情 況 優 點 缺 點

教 育 與 溝 通

當 缺 乏 資 料,或 資 訊 不 正 確 與 分 析 不 正 確 時

一 旦 被 說 服 後,抗 拒 者 常 會 協 助 變 革 工 作 的 執 行 。

如 果 抗 拒 者 為 數 眾 多,此 種 途 徑 需 花 費 相 當 多 的 時 間 。

參 與 與 投 入

當 變 革 推 動 者 未 具 完 整 資 訊 以 設 計 變 革 行 動 時;以 及 其 他 人 具 有 相 當 權 力 抗 拒 時 。

參 與 者 認 同 並 投 入 組 織 變 革 行 動,同 時,參 與 者 的 智 慧 與 經 驗 可 被 充 分 應 用,提 高 變 革 計 畫 的 品 質 與 可 行 性 。

如 果 參 與 者 設 計 不 適 當 的 變 革 計 畫,則 此 途 徑 相 當 花 時 間 。

協 助 與 支 持

當 組 織 成 員 為 適 應 變 革,進 行 調 整 卻 發 生 問 題 時 。

沒 有 其 他 途 徑 能 似 此 途 徑 更 適 合 於 處 理 組 織 成 果 調 整 因 應 的 問 題 。

可 能 相 當 花 時 間 、 昂 貴 , 而 仍 然 失 敗 。

磋 商 與 協 議

當 某 人 或 某 群 體 明 顯 會 因 變 革 遭 受 損 失 時;以 及 該 群 體 具 有 相 當 抵 抗 力 時 。

此 途 徑 有 益 避 免 主 要 的 抗 拒 行 動 。

如 果 此 舉 會 提 醒 其 他 人 可 藉 協 商 換 取 順 服 的 話,此 作 法 會 帶 給 組 織 很 高 的 變 革 成 本 。

操 控 與 表 決

當 其 他 途 徑 行 不 通,或 代 價 太 大 時 。

它 可 能 可 以 相 當 迅 速 且 代 價 不 高 地 解 決 抗 拒 問 題 。

如 果 成 員 認 知 到 被 操 縱,則 可 能 導 致 若 干 問 題 。

明 示 與 暗 示 強 迫

當 爭 取 時 效 時;以 及 當 變 革 推 動 者 擁 有 相 當 權 力 時 。

此 舉 收 效 快,且 可 克 服 任 何 種 類 的 抗 拒 。

如 果 導 致 人 們 對 變 格 推 動 者 不 滿 話,具 有 相 當 的 風 險 性 。 資 料 來 源 :【42】

另 學 者 Rosenberg【 46】 認 為 : 管 理 者 在 組 織 轉 型 過 程 中 應 採 用 下 列 三 種 方 法 , 以 減 低 員 工 的 抗 拒 程 度 。 1. 給予員工足夠的時間去思考組織轉型的意義,並有足夠

(33)

時 間 作 為 轉 型 後 的 新 狀 況 做 準 備 。

2. 給予員工充分的資訊,使之了解並願意接受轉型計畫。

3. 允許員工參與,以提供意見做為修正組織轉型計畫。

綜 合 上 述 學 者 的 看 法 , 可 以 了 解 到 , 組 織 變 革 成 功 與 否 ? 關 鍵 在 員 工 態 度 的 支 持 與 反 對 , 當 組 織 在 推 動 變 革 時 , 管 理 者 必 須 先 瞭 解 成 員 的 反 應 與 態 度 , 提 供 充 分 資 訊 , 給 與 員 工 充 分 的 參 與 , 教 育 訓 練 與 獲 得 信 任 等 方 法 加 以 化 解 , 並 適 時 引 導 員 工 使 他 們 在 面 對 變 革 時 引 起 的 不 安 和 恐 懼 減 到 最 小 , 並 讓 衝 突 降 到 最 低 。 所 以 一 位 優 秀 的 管 理 人 , 必 須 有 能 力 讓 員 工 達 成 一 致 的 共 識 , 使 員 工 們 由 認 同 改 變 支 持 , 進 而 加 入 推 動 改 革 的 行 列 , 才 能 促 使 變 革 在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更 加 順 利 。

(3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1 研究架構

本 章 研 究 之 目 的 , 旨 在 了 解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開 放 民 營 之 前 , 員 工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民 營 化 之 認 知 , 員 工 離 職 意 願 , 以 及 對 民 營 化 的 態 度 , 是 以 員 工 屬 性 為 自 變 項 ,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認 知 及 員 工 離 職 意 願 為 自 變 項 及 依 變 項 , 同 時 以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之 態 度 為 依 變 項 來 加 以 研 究 , 如 圖 3.1 所示。

註:1.性別、2.婚姻狀況、3.年齡、4.學歷、5.服務年資、6.工作性質、

7.工作職務

圖 3.1 研究架構圖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之 態 度

員 工 離 職 意 願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之 認 知

員 工 屬 性

1.支持變革的態度 2.抗拒變革的態度 3.疑慮變革的態度

1.對 民 營 化 員 工 離 職 傾 向 1.對 員 工 權 益 影 響 的 認 知 2.對組織競爭力的認知 3.對民營化過程溝通情況

的 認 知

4.對民營化的憂慮 H2

H4

H5

H6

H3 H1

(35)

3.2 研究變項與操作定義

本 研 究 共 有 四 個 變 項 : 員 工 屬 性 ,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之 認 知 , 員 工 離 職 意 願 ,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之 態 度 , 其 操 作 定 義 如 下 :

3.2.1 員 工 屬 性

員 工 屬 性 為 本 研 究 的 自 變 項 , 其 主 要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年 齡 , 學 歷 , 服 務 年 資 , 工 作 性 質 , 工 作 職 務 。 等 七 項 。 1.性 別:分為男、女兩類。

2.婚姻狀況:分為已婚、未婚兩類。

3.年 齡:區分為「30 歲以下」、「31-35 歲」、「36-45 歲」、「46

-55 歲」、「56 歲以上」五個等級。

4.學 歷:區分為「國初中(職)」、「高中(職)」、「專科」、「大學」、

「 研 究 所 」 五 個 等 級 。

5.服務年資:區分為「10 年以下」、「11-15 年」、「16-20 年」、「21

-25 年」、「26-30 年」、「31 年以上」六個等級。

6.工作性質:分為「管理類」、「技術類」兩類。

7.工作職務:分為「一般非主管」、「課、股長級」、「單位正、副主管」

三 個 等 級 。 3.2.2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 認 知 」 是 由 個 人 對 事 物 的 信 念 與 消 息 所 組 成 的 【1】,本研究的 認 知 量 表 共 有 25 個題目,透過因素分析,將員工對民營化的認知分為 四 個 構 面 , 包 括 如 下 :

1. 對員工權益影響的認知:係指面臨民營化之情況下,員工對本身權 益 所 受 影 響 而 表 示 之 看 法 。

2. 對組織競爭力的認知:係指員工針對組織,為了提升市場競爭力而

(36)

採 行 之 企 業 轉 換 體 質 活 動 , 員 工 看 法 為 何 。

3. 對民營化過程溝通情況的認知:係指員工對公司推動民營化政策與 員 工 及 工 會 的 溝 通 程 度 。

4. 對民營化的憂慮:係指員工對民營化政策結果之擔憂程度。

3.2.3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離 職 意 願

係 指 員 工 在 面 對 民 營 化 之 時 , 是 否 會 有 離 職 的 意 願 產 生 。 3.2.4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態 度

本 研 究 的 態 度 量 表 共 有 14 個題目,透過因素分析,將員工對民營 化 的 態 度 分 為 三 個 構 面 , 分 別 為 支 持 變 革 , 抗 拒 變 革 及 疑 慮 變 革 的 態 度 。

3.3 研究假設

本 研 究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 研 究 目 的 , 文 獻 的 探 討 及 研 究 架 構 , 來 探 討 台 電 公 司 員 工 屬 性 會 影 響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 員 工 離 職 意 願 , 及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所 持 的 態 度 。 提 出 下 列 研 究 假 設 加 以 驗 證 :

H1: 不 同 的 個 人 屬 性 ,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有 顯 著 差 異 。

H2: 不 同 的 個 人 屬 性 ,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後 的 離 職 意 願 有 顯 著 差 異 。 H3: 不 同 的 個 人 屬 性 ,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

H4: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 與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離 職 意 願 有 顯 著 相 關 。 H5: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的 認 知 , 與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態 度 有 顯 著 相 關 。 H6: 員 工 的 離 職 意 願 , 與 對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態 度 有 顯 著 相 關 。 3.4 研究工具

3.4.1 測 量 工 具

(37)

本 研 究 資 料 以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取 得 , 問 卷 共 有 四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至 第 三 部 分 的 量 表 係 以 李 克 特 五 點 衡 量 尺 度 量 表 (Likert scale)來加以 衡 量,正 向 題 分 別 依「 非 常 不 同 意 」、「 不 同 意 」、「 無 意 見 」、「 同 意 」、

「 非 常 同 意 」 之 順 序 給 予 1、2、3、4、5 之評分,第四部分為個人資 料 採 用 封 閉 式 問 卷 。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效 度 和 信 度 依 下 列 方 式 衡 量 :

1. 效度:所謂效度(validity)乃是指測量尺度能正確測出研究者所要 測 的 特 質 或 屬 性 之 程 度 。 而 效 度 衡 量 一 般 採 內 容 效 度 、 準 則 效 度 或 建 構 效 度 來 衡 量 , 但 準 則 效 度 和 建 構 效 度 較 難 衡 量 , 因 此 , 本 問 卷 僅 考 慮 內 容 效 度 。 本 研 究 經 參 考 多 方 論 文 資 料 收 集 歸 納 後 經 由 草 擬 、 預 試 修 正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後 完 成 量 表 之 設 計 , 故 應 當 符 合 內 容 效 度 原 則 。

2. 信度:信度(reliability)是指測量結果是否具有一致性或穩定性的 程 度 , 一 個 具 有 信 度 的 測 量 工 具 , 必 須 在 不 同 條 件 下 都 能 獲 得 穩 定 的 測 量 結 果 。Cronbach’s Alpha 係數是測量信度中較具代表性的故 以 Cronbach’s Alpha 值來測量問卷的內部一致性。

3.4.2 量 表 之 編 製

一 、 民 營 化 之 認 知 量 表 1.編訂

本 量 表 係 參 考 徐 敏 莉 【18】、 陳 烈 甫 【20】、 杜 新 偉 【12】

之 研 究 問 卷 及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目 前 情 況 加 以 修 訂 編 制 而 成 , 本 量 表 共 計 25 題。

2.因素分析

為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本 研 究 將 民 營 化 認 知 量 表 之 題 目 以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並 以 最 大 變 異 法 進 行 正 交 轉 軸 , 取 出 特 徵 值 (Eigenvalue)大於 1 之因素,刪除因素負荷量在 0.5 以下的題 目 : 分 別 為 14、21 題。第五個因素只包含 8、12 兩個題項,

(38)

層 面 所 含 蓋 的 題 項 太 少 , 所 以 將 之 刪 除 較 適 宜 , 最 後 所 得 結 果 共 歸 納 為 四 個 因 素 構 面 ,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 特 徵 值 、 解 釋 變 異量 及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 如 表 3.1:

表 3.1 民營化認知因素分析之結果

構面 題 目 因素負

荷量 特徵值 解釋變 異量(%)

累積解釋 變異量

(%) 2.在民營化過程中,台電公司重視員

工權益的確保。

0.885 1.在民營化過程中,台電公司重視員

工權益的補償作業。 0.895

5.台電公司會重視有意願離職的員 工,並給予適當的轉業輔導。

0.837 3.台電公司在民營化之前,規劃一套

周延的作業程序。

0.872 對 員

工 權 益 的 認 知

4.台電公司會讓員工暸解各種民營化 後的變革措施。

0.817

3.925 18.692 18.692

18.我認為民營化決策根本就是高層 主管們的決定,員工的意見很難被 接受。

0.760

19.民營化過程中,有關權益補償金的 認定,公司與員工沒有一致的共 識。

0.757

17.民營化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間的溝 通太少。

0.840 對 情

民 況 營 的 化 認 過 知 程 溝

通 16.我認為尊重員工只是個號,事實上 雙向溝通的機制並不成熟。

0.855

3.123 14.872 51.992

20.民營化後,我擔心福利、薪資會變 差。

0.832 22.民營化後,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資

格,我擔心工作會較無保障。

0.833 23.民營化後,我對台電公司的未來存

有疑慮及不確定感。

0.750 25.民營化後,我擔心受害的會是我們

這些基層員工。

0.622 對 民

營 化 的 憂 慮

24.民營化後,勞方對資方的交涉空間 會擴大。

0.702

3.055 14.445 66.437

(39)

表 3.1 民營化認知因素分析之結果(續)

3.信度分析

本 量 表 經 因 素 分 析 歸 納 為 四 個 構 面 後 , 並 求 得 內 部 一 致 性 Cronbach’s Alpha 值如表 3.2:

表 3.2 民營化認知量表之 Cronbach’s Alpha 值

民 營 化 變 革 的 認 知 構 面 Cronbach’s Alpha 值

對 員 工 權 益 的 認 知 0.9307

對 組 織 競 爭 力 的 認 知 0.8598

對 民 營 化 過 程 溝 通 情 況 的 認 知 0.8712

對 民 營 化 的 憂 慮 0.8497

總 體 信 度 0.8198

二 、 民 營 化 離 職 意 願 量 表

本 量 表 根 據 鍾 富 榮 【39】之研究問卷及台灣電力公司目前情 況 加 以 修 訂 編 制 而 成 , 本 量 表 共 計 七 題 。 因 為 本 量 表 只 探 討 一 個 構 面 , 所 以 並 無 因 素 分 析 。 而 本 量 表 的 信 度 經 分 析 後 , 得 到 Cronbach’s Alpha 值為 0.7657。

10.民營化過程中,公司所實施的「品 質檢驗」、「全面品質管理」及

「ISO9000 系列國際品質標準」政 策,是轉換企業體質的有效方法。

0.727

7.民營化過程中,公司積極推動「工 安文化」可以使公司更具競爭力。

0.728 11.民營化過程中,公司實施的「多

角化經營」可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0.717 6.民營化過程中,公司實施的「積極

推動六輸,強化輸電系統」可以提 升市場競爭力。

0.797

9.民營化過程中,公司實施的「大潭 計畫」,可提升服務品質,因應外 在競爭。

0.713

13.民營化過程中,公司實施的「責 任中心制度」,是轉換企業體質的 有效方法。

0.710 對 組

織 競 爭 力 的 認 知

15.在民營化過程中,公司實施的「第 二專長訓練」計畫,可以提升服務 品質及效率,因應外在競爭。

0.692

3.870 18.428 37.120

(40)

根 據【40】的看法,若 Cronbach’s Alpha 大於 0.7,則顯示其 信 度 相 當 高;若 介 於 0.7 與 0.35 之間,則表示信度尚可;小於 0.35 者 , 其 信 度 則 偏 低 。 所 以 由 以 上 各 個 量 表 的 Cronbach’s Alpha 值 及 總 量 表 的 信 度 為 0.8198 看來,顯示本研究的問卷信度相當高。

三 、 民 營 化 態 度 量 表 1.編訂

本 量 表 係 參 考 邱 玉 桂【13】、陳烈甫【20】、杜新偉【12】

之 研 究 問 卷 及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目 前 情 況 加 以 修 訂 編 制 而 成 , 本 量 表 共 計 14 題。

2.因素分析

為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本 研 究 將 民 營 化 認 知 量 表 之 題 目 以 成 分 分 析 法 並 以 最 大 變 異 法 進 行 正 交 轉 軸 , 取 出 特 徵 值

(Eigenvalue)大於 1 之因素,刪除因素負荷量、在 0.5 以下 的 題 目,分 別 為 29、33 題。最後所得結果共歸納為三個因素 構 面 ,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 特 徵 值 、 解 釋 變 異 量 及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 如 表 3.3:

表 3.3 公司民營化態度因素分析之結果

構 面 題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解 釋 變 異 量(%)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26. 我 認 為 民 營 化 是 一 個 能 提 高

員 工 生 產 力 的 作 法 0.838 27.我認為民營化後,人事、會計

及 採 購 制 度 會 更 具 彈 性 及 效 率 。

0.813 28.我認為民營化後,可改善無效

率 及 冗 員 充 斥 的 情 況 。 0.855 30. 我 會 全 力 配 合 公 司 的 改 革 活

動 。 0.749

31.我認為民營化後,可提升我的

才 能 與 潛 力 。 0.756

支 持 變 格

32.我認為因應國際化、自由化的 風 潮 , 公 司 應 盡 速 改 為 民 營 。0.668

3.779 34.345 34.345

(41)

表 3.3 公司民營化態度因素分析之結果(續)

構 面 題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解 釋 變 異 量(%)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34.我很滿意目前的組織情況,

根 本 不 需 要 改 為 民 營 。 0.916 35.我覺得台電現在的經營及組

織 情 況 很 好 , 不 需 要 改 為 民 營 。

0.899 抗

拒 變 革

36 民營化後可能需要學習新的 作 業 方 式,我 覺 得 很 不 方 便 及 困 擾 。

0.673

2.435 22.126 56.471

37.民營化後,我隨時有遭到解

僱 的 可 能 。 0.881

38 我擔心自身的工作權益可能

受 損 。 0.825

疑 慮 變

革 39.我認為民營化後,我可能無 法 適 應 新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工 作 性 質 。

0.506

1.901 15.831 69.181

3.信度分析

本 量 表 經 因 素 分 析 歸 納 為 三 個 構 面 後 , 並 求 得 其 內 部 一 致 性 Cronbach’s Alpha 值如表 3.4:

表 3.4 民營化態度量表之 Cronbach’s Alpha 值

民 營 化 態 度 構 面 Cronbach’s Alpha 值

支 持 變 革 的 態 度 0.8854

抗 拒 變 革 的 態 度 0.8455

疑 慮 變 革 的 態 度 0.7665

總 體 信 度 0.7105

3.5 研究對象與抽樣方法 3.5.1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個 案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之 總 人 數 高 達 27,686 人,且其所屬 機 構 分 佈 於 全 國 各 地,主 要 有 總 管 理 處、區 營 業 處、發 電 單 位(核能發 電、火 力 發 電 及 水 力 發 電)、供電單位、工程單位及其他單位所 組 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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