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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在地資源連結過程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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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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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

非營利組織在地資源連結過程之探究

-以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例

Research on the Linking Process of Local Resourc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The Example of Taitung Onesiphorus Children’s Home

研究生:陳威志 撰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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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非營利組織在地資源連結過程之探究

-以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例

Research on the Linking Process of Local Resourc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The Example of Taitung Onesiphorus Children’s Home

研究生:陳威志 撰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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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誌

承蒙兒童之家呂立漢院長和陳挹香主任的支持和鼓勵,讓我有機會在工作之 餘再次踏入大學進修,回想當時內心是充滿感激與期待!進修期間,感謝班上同 學彼此的勉勵與陪伴,大家共同渡過許多的挑戰,並也創造許多美好的回憶,讓 我在這條學習的路上一點都不孤單。兩年的課業學習,深深感謝在公事系諸位學 有專精的老師指導下,豐富了我的視野和帶給我不一樣的看見與思維,獲益良多。

當然,在此論文完成之際,要特別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柯志昌老師,無論是在 我休學工作期間,不離不棄的包容我,始終等著我;或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厭 其煩,一次又一次的細心審閱、提點與啟發,使我才能順利完成此篇論文,謹向 老師致上最深的謝忱。此外,還要感謝兩位口試委員洪綾君老師與李玉芬老師,

在百忙之中用心閱讀我的論文,口試時給予許多寶貴的建議,俾使論文得以更加 完善,在此致上最真誠的感謝。

再者,衷心感謝阿尼色弗兒童之家院長的全力支持以及所有夥伴們的包容與 分擔業務,得以讓我能專心的完成學業。並感謝本研究的6位受訪者,願意分享 自身的寶貴經驗,若沒有您們的參與,此篇論文就無法完整呈現。

最後,要感謝父母家人的期望與支持,特別在進修期間,恰逢二女兒的誕生,

在我面對工作、課業、家庭蠟燭多頭燒的沉重壓力時,必須利用無數的夜晚與假 期,來完成課業與論文寫作,然而所幸有親愛老婆無怨無悔的付出與體諒,幫忙 分擔了許多的事務,讓我得以無後顧之憂的完成學業,謝謝你們,我愛你們。

陳威志 于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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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在地資源連結過程之探究

-以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例

作者:陳威志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摘 要

本研究以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研究對象,探討兒童 之家如何連結資源並進行資源的運用及整合以提供服務輸送。研究目的在了解兒 童之家運用及整合資源的經驗;其次為探討兒童之家在資源網絡互動過程中所遭 遇的困境與因應策略;再者是運用資源網絡的成效與展望;最後則是提出相關建 議做為兒童之家資源網絡連結的參考。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的文獻探討與深度訪談法,研究者以兒童之家的主管人員 與網絡連結合作單位的業務承辦人員共計六人之訪談結果與內容分析發現,兒童 之家採取了人員運用、財物管理以及雙向互動等三大類型的十種策略來建構資源 網絡,在資源網絡的互動經驗中存在許多的細節與理念。雖然在資源連結的過程 中受到四個面向的因素影響以及遭遇到五個層面上的困難,然而憑藉著兒童之家 本身服務輸送上受到的肯定、環境資源、核心價值與使命感、信仰的支持以及國 際性組織的背景等優勢,配合資源運用的策略,以主動積極,想方設法解決困難 的態度,透過九項的因應方式來力求突破困境。另更藉由訪談了解兒童之家以及 網絡合作單位對於未來建構資源網絡推動服務之期望。

研究者也向相關政府機關與兒童之家提出建議:政策上,一、跨部門整合,

作通盤整體性規劃;二、需要有遠見與定見的去機構化政策。實務上,一、主動 嘗試,預作準備;二、傳統文化很重要;三、如果只是把臺東當作偏鄉,那他就 是偏鄉;四、團結力量大,一加一大於二;五、個別化服務團隊。

關鍵詞:資源網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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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Linking Process of Local Resourc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The Example of Taitung

Onesiphorus Children’s Home

Wei-Chih Chen

Abstract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experience of organizing resources from children's home. Based on the cases in Onesiphorus Children's Home,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we investigate how to connect the local resources for delivering critical services. Moreover, we study the challenges of setting the resources network and develop strategies. Last, we summarize the effectivenes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applications.

This study includes in-depth interviews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We interviewed six employees in Onesiphorus Children's Home, including supervisor and network collaborators. The responses indicate that children's home uses manpower utiliza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two-way interaction to develop ten strategies. These strategies set up the network connection and include several details and ideas.

Moreover, there are four aspects of factors and five layers of obstacles when developing the resource network. With these challenges, members of children's home manage to conquer these problems with nine strategies, including reputation, local resources, core values, faith, international background, resource organization, active attitude, and perseverance. Our interviews also clarify the expectations between Onesiphorus Children's Home and collaborative units for setting resource networks.

Based on our results, we provide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In policies, Cross-department collaboration for holistic planning is necessary. Foresight and determination are required for organizing policies. In practice, we suggest active trial and preparation, considering traditional culture, abandoning prejudice, collaboration, and differentiating service groups.

Keywords: Resource Network, Children Placement Care Center, Child 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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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目錄 ... III 表目錄 ... IV 圖目錄 ...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5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之發展與現況... 5

第二節 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12

第三節 個案管理與資源網絡... 22

第四節 資源網絡相關理論... 36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42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對象... 42

第二節 研究架構... 44

第三節 研究工具與資料蒐集分析... 45

第四節 研究嚴謹性與研究倫理... 47

第四章 研究資料分析 ... 50

第一節 資源網絡之內涵... 50

第二節 建構資源網絡之經驗... 66

第三節 運用資源網絡推動服務之困境與因應之道... 84

第四節 建構資源網絡推動服務之期望... 10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0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14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方向... 116

參考文獻... 117

附錄一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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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2-1- 1 安置及教養機構服務人數 ... 10

表 2-1- 2 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概況 ... 11

表 2-1- 3 安置及教養機構數 ... 11

表 2-2- 1 縣市政府委託安置對象人數比例表 ... 20

表 2-2- 2 個案安置類別人數比例表 ... 20

表 2-2- 3 個案族別人數比例表 ... 21

表 2-2- 4 個案智能障礙類型人數比例表 ... 21

表 2-2- 5 個案特殊情形人數比例表 ... 21

表 2-3- 1 本研究資源分類表 ... 25

表 3-1- 1 受訪者基本資料一覽表 ... 44

表 4-1- 1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分類表 ... 50

表 4-1- 2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人力資源分類表 ... 56

表 4-1- 3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接受捐贈物資分類表 ... 59

表 4-1- 4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內部場域資源一覽表 ... 61

表 4-2- 1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網絡建構策略一覽表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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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2-2- 1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連結圖 ... 19 圖 3-1- 1 研究概念架構圖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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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家」是個人接觸最早,最先享有愛的地方,也是開始與人建立信任關係的 場所。由於兒童在生理、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的均尚未成熟,此時需要 提供其有利於成長與發展的環境,以滿足其生長需求,協助其完成社會化的任 務,而家庭正是提供上述所需的重要來源,並也是學習信任、自主並認同社會規 範與價值的最佳場所。且從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 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可以得知,兒童在家庭中生活與成 長的權利是不應該被剝奪,除非有緊急的情況或萬不得已的原因,畢竟家庭所提 供的照顧與支持,對兒童及少年的成長發展,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然而並非每個家庭都能發揮良好的功能,提供給孩子平安快樂、健康成長的 正向環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2019 年 9 月出版之社區發展季刊 167 期 以「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為專題,於社論當中指出隨著時代的變遷,臺灣社會 經濟結構大幅且明顯的改變,家庭組織結構也與以往不盡相同,過去可以經由鄰 里家族於生活互動中,分享養育經驗並提供支援協助,然而時至今日,家庭規模 和家族網絡逐漸萎縮,互助功能也較過往薄弱,許多家庭的功能銳減,不但無法 承擔保護、教養子女的職責,有的甚至成為侵害子女的源頭,諸如嚴重虐待、疏 忽照顧、父母酗酒、物質濫用、目睹家暴、不當管教等問題。也因此依據我國現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孩童若未受到適當養育或存有顯著風險 時,政府有義務應予協助保護,必要時亦可進行家外安置等介入措施。從另一個 角度來看,孩童不僅僅是國家的公民與未來的主人翁,也是國家社會的資產,養 育照顧孩童已非純然是家內事務,當家庭已無法再提供兒童的基本照護,政府與 民間單位應積極合作給予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以及替代性服務等相關福利措施。

其中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成為他們替代性的家庭,來幫助這群家庭功能不彰、家 庭遭逢變故的兒童及青少年,提供一個立即的安全環境,和妥善穩定的生活起居 照顧,並在這過程中予以情緒撫慰與支持,以確保其身心健全發展,協助其獨立 生活,由此可知,兒童及青少年安置機構扮演著極具重要性的角色。

對於這群兒童及青少年們,機構除了提供基本的住宿、生活照顧外,在服務 的輸送的過程中,為滿足孩童的需求或解決其問題,會與教育、醫療、衛生、社 政、警政、司法等相關部門作連結,以及機構所在地的鄰里、親友、志願服務組 織以及民間團體等資源的合作,如陳玫伶(2006)在「兒童及少年機構安置服務 的內涵與展望」一文指出,經由不同領域間跨專業服務網絡的連結,提供完整的 服務輸送,也是助人專業對案主最基本與核心的關懷。安置目的是提供服務輸 送,讓這些急需幫助的兒童及青少年最終能回歸原生家庭或是自立生活,政府介 入施以的替代性與補充性服務雖立意良好,然而也有不少文獻指出(李自強,

2001;孫壹鳳,2002;張紉,2000;曾華源、郭靜晃,1999),由於各種因素與 條件的交互影響,使的臺灣地區有部份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仍停留在集體 化、機構化與住宿式的服務模式;且在服務運作的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與社會資 源的影響與限制,導致安置及教養機構呈現資源連結不足、營運經費有限、人力 流動率高、服務片斷化等問題,服務成效因而受限。爰此,如何藉由不同專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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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間的協調、合作、整合而形成的服務網絡,來提供更有效率、更便捷、更多元 和更省成本的服務,便成了當前社會工作專業相當重要的課題之一(黃源協,

2000)。

綜上所述引發研究者對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與在地社會關係之間的省 思,以及組織發展與在地互動歷程的探究,本研究動機細述如下。

一、從研究者角度

研究者於 1999 年投入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的服務工作團隊,與同 為安置機構領域的實務工作者交流時,亦發現因基於個案保護及隱私上的顧慮與 考量,機構多為封閉性的環境,與在地的社區或學校彼此間因缺乏認識了解,受 到學校或社區排斥的現象時有所聞。郭金燕(2018)在兒少安置機構的鄰避情結與 因應策略研究中亦發現,無論是學校或社區,對於安置兒少與機構存有先入為主 的刻板印象與偏見,進而跟社區關係的建立和在就學上受到阻礙,讓安置機構的 工作人員感到相當挫折。這也引發研究者欲進一步探究機構與外部單位,彼此之 間合作情況及互動情形。

二、從機構角度

臺灣阿尼色弗兒童家創院至今已近 52 年,從早期服務對象為小兒麻痺的院 童到現在照護失依失怙和保護性個案為主;從 2006 年左右平均服務人數達到最 高量 80 人到近年來僅約平均 50 人左右,也隨著社會的脈動與趨勢,從團體管理 模式逐步發展到類家庭經營模式;並配合政府的政策,個案安置於機構的時間也 逐漸縮短,從永久性的替代照護轉變為暫時性替代。如同王順民(2019)所述,

安置機構已從以往單一的社福角色,發展為全方位的綜融角色,以及從傳統的教 養收容,轉型為多元化的策略目標。

隨著機構多元化的策略目標、服務模式的改變以及安置對象問題的複雜化,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如何尋求並運用內部與外部社會資源,來因應上述這些變化,

為研究者欲探究的另一個動機。

三、從經營者角度

研究者參考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安置輔導模式-人力資源網絡,發現兒童之家於 服務的過程中,與正式系統包括教育、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司法等相關部 門的合作,以及與非正式系統如機構所在地的鄰里、親友、志願服務組織、公益 組織以及民間團體的連結,透過資源連結的點、線、面以及垂直的層級體系,形 成一個立體的概念,將所有相關資源串聯起來,藉由水平與垂直的整合與分工,

進行資源的運用。陳玫伶(2006)並也指出以非營利組織而言,管理階層是否具 備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如何有效集結社會資源與運用資源,其成效 將會影響到安置兒童及青少年的權益。

為此,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的服務網絡關係是如何被建構而成,以及這樣的網 絡關係如何妥善的運用與維繫,以提升服務品質,進而提供服務的可能性發展,

亦為當前相當重要的課題,為本研究所欲探究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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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生態系統的角度

近年來臺灣的兒少安置機構不論是規模大小,均直接承受面臨資源和環境的 不確定性;諸如經濟景氣不佳影響捐款的意願、天然災害與疾病疫情的侵襲影響 機構的運作與帶來損失、政府政策與法令規章的影響(諸如去機構化、國際兒童 權利公約、勞基法)帶給機構營運成本上的壓力與定位不明等,直接或間接的影 響到機構的服務模式及營運發展。再者,近幾年來為彌補社會的需求與政府供給 間的落差,紛紛設立了許多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也隨著非營利組織數量的增 加,社會服務資源相對受到排擠效應與本位主義等因素,進而影響到組織的整體 營運與個案權益。

面臨上述外部環境的改變以及社會資源的競爭、限制與缺乏等因素,機構無 法從單一面向的觀點去解決特定問題,否則會淪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狹隘作 法,畢竟上述的困境與挑戰是交互影響的,機構必須從多面向的角度切入,來因 應機構經營與發展上的壓力。兒童之家其所設立的地點,位於臺灣的後山臺東,

交通並不發達,生活機能不便,資源相對來說較為不足。為此,機構在面對上述 困境與挑戰時,如何爭取資源、規劃資源、分配資源到妥善運用資源,發揮對個 案與組織最大的效益與價值為研究者欲探究的另一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第一節對研究背景的陳述及研究動機的說明之後,研究者認為台東基督 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於 1969 年成立至今已近 52 年的時間,兒童之家在資源連結 上累積不少的經驗與成果,然而在資源連結的過程中兒童之家是用什麼樣的態度 來面對與運用,期間曾遭遇過那些問題與困難,又是如何去克服與因應,來充分 發揮其功能與效益,進而提升專業服務與機構的競爭力,以達到永續的提供服務 輸送與營運發展,這是值得探討的地方,並也可以提供同為安置機構的伙伴們作 為研究參考。本研究以「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研究對 象,研究目的有下列四點:

一、探討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網絡的連結與合作情況。

二、探討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網絡互動過程中遭遇的困境與因應策略。

三、了解阿尼色弗兒童之家運用資源網絡的成效與展望。

四、提出相關建議做為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網絡連結的參考。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團隊中分別具備行政管理、社工專業 與財務管理經驗的院長、主任、組長等工作者和資源合作的負責人及承辦人為研 究對象,探究機構如何引進資源並進行資源運用和整合來推動個案服務工作及組 織營運,本研究範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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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研究時間而言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從 1969 年創立至今約 52 年,依據陳挹香(2011)的研究所述,臺灣阿尼色弗歷經四個發展階段,分 別為醫療慈善階段(1969-1979 年)、服務對象轉型階段(1980-1993 年)、組織移轉 本土化階段(1994-2001 年)、地區性經驗移轉服務階段(2001 年以後)。其中 2013 年於南投縣埔里鎮設立阿尼色弗在臺灣的第二個家園--南投家園,以服務臺灣中 部縣市的兒童及青少年,對於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而言,視為極具重要的里程碑,

因此本研究將以 2013 年至今這段期間作為本研究之時間範圍,進行了解分析與 探究。

二、以研究內容而言

配合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研究者以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對象,就 該機構 2013 年至今所規劃設計與安排的服務內容加以探究與分析,以了解兒童 之家是如何連結、運用及整合資源來提供服務輸送,以及在這過程中所遭遇的困 難,因應的策略與其成效為何,即為本研究之內容。

貳、研究限制

從「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兩方面,說明本研究限制如下:

一、在研究對象方面

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所提供的是全機構性的服務,因研究者的能力 與時間有限,參與本研究的對象只能針對團隊中的成員以及資源來源的部份伙伴 進行訪談,研究者選取該機構分別具備行政管理、社工專業與財務管理經驗的院 長、主任、組長等工作者和資源合作的負責人及承辦人為研究對象,此為研究對 象上的限制。

二、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主要是採用個案研究法,以文件的分析和訪談機構團隊中的成員以及 資源連結合作的部份伙伴,進行資料的蒐集與整理。資料的蒐集的限制在於 2014 年造受鳳凰颱風的襲擊,瞬間淹沒了儲存資料的地下室,這次的水災不僅造成嚴 重財物損失,最讓人心痛與不捨的是從創院以來所保存的文史資料、老照片等,

幾近全毀。另在訪談方面,由於人員的流動以及有些成員因記憶模糊或遺忘,難 免有不完整不清楚之處。由於上述原因,部份資料和歷程無法完整呈現,此為研 究方法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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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的存在係因孩童若未受到適當養育或存有顯著風險 時,政府予以介入協助保護,進行家外安置而生的措施。在文獻探討部分,本章 分為三節,首先為「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之發展與現況;之後再進一步介紹臺 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最後說明資源運用的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之發展與現況

壹、臺灣安置體系的發展

本研究者參考彭淑華(2012)兒少福利之發展階段,並融合其他學者就兒 少福利發展的描述(丁碧雲,1975;林勝義,1997;廖靜芝,2002;蔡漢賢,2002;

王順民,2006;翁毓秀,2011;彭淑華,2011a 張銀旭,2014),將兒少安置的 發展脈絡分成六個階段,來探討國內兒少安置之發展脈絡。

一、倡導發展期(民國初年~國民政府遷臺)

1917 年熊希齡等人在北平創設「慈幼局」(後於 1923 年更名為「北平香山 慈幼院」),收容因水災而無家可歸的兒童,該機構以內部分成若干小家庭的型 式,藉以讓這些兒童能獲得像家庭般的生活並培養其倫理觀念(丁碧雲,1975)。

之後相繼於 1928 年成立「中華慈幼協會」、1938 年成立「戰時兒童保育會」、「中 央賑濟委員會」,主要是因應二次大戰開始後,從事戰區難童的急救與教育工作 及推展兒童福利工作(彭淑華,2012a)。從 1940 年開始兒童福利工作正式列入 行政體系,中央政府成立了社會部,各地區也陸續成立社會處(林勝義,1997;

李淑娟,2000)。1944 年至 1946 年間,更透過全國性的兒童福利會議,規劃出 兒童福利政策與其設施標準,為日後在兒童福利政策與機構設施的運作上奠定了 良好的基礎,期間並也提出政府與民間合作成立兒童福利機構的建議(林勝義,

1997),進而於 1946 年 11 月 1 日成立臺灣光復後的第一家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臺灣省兒童保育院」,這也是現在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的前身,該院的創 設為臺灣地區日後兒童福利服務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石(北區兒童之家網頁)。

二、新興期(國民政府遷臺~1973 年兒童福利法公布前)

政府於 1949 年分別訂定「臺灣省立救濟院組織規程」、「臺灣省育幼院組織 規程」、「臺灣省育幼院兒童入院出院辦法」及「臺灣省育幼院所家庭補助辦法」

等法規,成為政府遷臺後實施社會救濟的法源依據(孫健忠,1995)。1960 年代因 為中央政府頒布的「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1965),陸續推展各項福利工作 諸如改善公私立救濟設施、擴展院外救濟及救濟貧苦老幼人民維持最低生活的政 策目標,以及政府在政策上擴充稅源將部分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作為社會福利基 金使用,因而促使育幼院數量迅速增加(廖靜芝,2002;王順民,2005)。從 1960 年至 1970 年底,10 年的時間從 7 家增至 27 家,安置院童數從 1,468 名增加到 4,012 名院童(葉肅科、蔡漢賢主編,2002)。隨後為因應 1968 年九年國民教育 的實施,將院童收容年齡延長至未滿十五歲,院童接受教育的年限也相對增加,

也因此使得育幼院不單只是養護安置功能,並兼具積極性的教育功能(王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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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彭淑華,2012)。

期間隨著育幼院的迅速增加,政府相繼制訂許多育幼院的相關法規及辦法 如「臺灣省立育幼院扶助兒童辦法」(1963)、「獎助私立救濟院福利設施辦法」

(1963)、「私立救助設施管理規則」(1964)、「公私立救濟育幼院學童升學請領公 費辦法」(1969)等辦法(葉肅科、蔡漢賢主編,2002),來加強育幼院的管理與 功能,以朝向制度化的發展目標。在 1970 年制訂的「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 案綱要」分別提出強化原生家庭功能、提供家庭補助、扶助貧困家庭等措施,盡 可能讓兒童及少年能在原生家庭中獲得正常發展,並擴大領養與寄養制度,以簡 縮機構式教養的數量(丁碧雲,1975),換言之,藉由上述的措施就是要讓照顧 貧困兒童能有多一點的選擇方式。

三、拓展成長期(1973~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前)

1973 年「兒童福利法」公布施行後,相關的施行辦法與細則也相繼制定,

臺灣兒童福利開始邁向另一個新紀元(張銀旭,2014)。其中,兒童福利法第 4 條 的規定也開啟家庭寄養制度的出現與發展(彭淑華,2012)。王順民(2005)指 出,該法雖然是以不幸兒童為標的,但在兒童保護與機構的執行上,仍缺乏明確 的法源基礎,使得該階段的兒童福利仍處於殘補性與替代性的思維。1980 年以 來,由於單親家庭、中低收入、兒童受虐及疏忽問題數量節節高昇,引起了社會 大眾的關注。為配合兒童保護政策,開始安置保護性個案,在照顧服務上相較於 單純家庭貧窮問題更加複雜,組織服務輸送上面臨調整的必要,與此同時也開始 受到一些挑戰(翁毓秀,2011;張銀旭,2014)。

彭淑華(2012b)指出從 1973 年到 1993 年兒童福利法大幅修正為止,這二 十年為臺灣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拓展成長期。在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及兒童福 利法施行細則中開始對安置機構就安置順序、安置轉換、收容人數上的限制、福 利設施等有其明確具體的規範,就私立機構的立案程序、財團法人登記、業務的 輔導、監督、檢查與評鑑等,也都提出具體的規定,促使兒童福利在運作上更具 適法性,開始走向制度化的發展(張銀旭,2014)。並且於 1981 年,臺灣省政府 進行了第一次全省育幼院評鑑,對安置機構的服務狀況有了初步的考核,經由制 度化的評鑑來檢視其服務成果,提供做為輔導和經費補助的參考依據,讓安置教 養機構的服務品質逐漸受到重視。

四、制度建置期(1993~2003 年)

隨著西方國家兒童保護運動的熱潮,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首將兒 童保護之通報、安置保護、監護權移轉等入法,兒童保護工作正式取得法源依據,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高處理原則,並也增訂了許多兒童保護的相關條款,開 啟了臺灣地區兒童保護工作制度化的開端(彭淑華,2012)。接著 1995 年「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陸續通過,以及 1999 年更成立兒童局作為兒童福利專責機關,推動各項兒童少年相關福利政策,可以 說是臺灣對兒少保護、人權維護的一大里程碑。

五、蛻變整合期(2003~2011 年)

由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於未成年者之規範與台灣過去以年齡作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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迥異,因為以年齡作為區分,實務上往往造成服務上的斷裂或不連續,並考量「兒 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雖其分屬兩條法律但性質多所雷同,易導致人力與 預算上的重疊排擠,執行上經常衍生困擾,故於 2003 年將兩法合併整合為「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經過此一蛻變整合,有其延續性及一致性,更加周延完整提 供兒少的服務發展。隨之,育幼機構與少年教養機構也因此整併為兒童及少年安 置及教養機構,成為主要的福利服務機構之一(彭淑華,2012;葉肅科,2012)。

進而就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相關辦法與規定也陸續訂頒如「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 勵辦法」等規定,強化促進了政府及民間機構對兒童及少年在保護及權益上的工 作,並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制度的提昇及管理,有了更加具體的依據(張銀旭,

2014)。

六、權益保障期(2011 年~現今)

隨著世界潮流趨勢以「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兒 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14),遂於 2011 年臺灣為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 兒童人權的重視,修正通過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有關兒童少 年的身份權、表意權、教育與福利權、文化休閒權、勞動權、閱聽權及社會參與 權等概念納入,臺灣兒童福利正式進入了權益保障階段。之後,更在 2014 年 5 月 20 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為日後國內 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象徵我國正式與國 際接軌,更彰顯政府為兒童及少年打造一個更為友善發展環境的決心(社會及家 庭署,2018)。

從以上歷經六個階段的發展脈絡來看,臺灣兒少安置機構從原本以慈善救濟 的性質,逐漸發展到現今以專業服務為導向,是一段從慈善為本到專業為重的艱 辛歷程(彭淑華,2012b)。且一路以來的發展過程中,為因應各個階段時空背景 上的需求與任務,也使的機構存的價值與功能也有所差異,其中更發現其深受國 家政策面的影響很大,特別是政府藉由對兒少安置機構服務照顧上相關法規的訂 定,直接影響兒少安置機構服務照顧的發展(翁毓秀,2011)。

貳、臺灣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現況

台灣少年安置服務的發展,最早是以「兒童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

為國家介入的法源,家外安置服務開始接觸較高難度的兒童保護工作。之後又於 2011 年廢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公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使的家庭式寄養及機構式安置往往成為社政單位安置弱勢或保護性個案的後送 單位。家外安置服務屬於替代性服務,就依附的觀點與兒童發展的觀點而言,一 般會以親屬家庭寄養為優先,其次為一般寄養家庭,機構安置則是最後的選擇。

如果說這群需受保護的兒童被視為弱勢群體,那麼安置於機構的兒童可以說是弱 勢中的弱勢,因此可以認為安置機構是兒少保護服務工作中最後一道防線,更需 要以專業的能量來照護這群無法被家庭系統所接納的孩子(彭淑華,2004)。然而 近期也有不少的民間團體提出倡議,認為上述的法定安置順序不應只是固定的安 置流程,應採取多元化安置服務的概念,避免個案轉換安置頻繁的現象,可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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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型的個案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讓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式照顧不相衝突,打 破兩者擇一發展的政策思維,有更多的安置選擇,更符合個案的最佳利益之考量。

依據台灣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可以 得知「安置及教養機構」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一。且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 條、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瞭解安置及教養機構主要是為家庭遭逢重大變故、

無依、不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應予緊急 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提供二十四小時的生活照顧和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 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及 返家準備、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追蹤輔導等相關服務,其目的是提供 兒童及少年成長發展的暫時性替代環境,肩負著滿足其身心發展需求的任務,待 安置的原因消除或是原生家庭其家庭功能恢復到足以負荷時,俾能使兒童及少年 早日返回原生家庭;或協助培養無法返家的兒童及少年獨立生活(曾華源、胡中 宜、陳玫伶、白倩如,2006;彭淑華,2008)。

就臺灣目前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的服務現況,可歸納出下列幾項挑戰:

一、安置對象多樣化與複雜化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 標準第二條之規定,目前兒少安置機構安置的對象包括:遭遺棄、身心虐待、被 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行為偏差、家庭發生重大 變故與疏忽照顧等類型。從安置對象可以看出,因隨著社會的變遷,與家庭結構 的改變,早期安置對象以照顧孤兒或經濟弱勢的兒童為主,逐漸延伸至單親、非 婚生子女、受刑人子女、性侵害、家暴、受虐及被疏忽等保護性個案(王順民,

2005;張銀旭,2014)。且大多數因為先前遭受傷害或侵害的緣故,於安置時身 心已帶著創傷,時有發展遲緩、行為偏差、情緒障礙、特殊疾病、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過動、學習障礙、專注力不足等複雜問題。因其有著複雜的成長背景,安 全與溫飽並無法滿足其需求,相對而言,針對這些個案,不僅需滿足與一般個案 相同的發展需求,因其特殊的成長背景或是生活經驗,有必要提供更多資源來協 助其成長(陳玫伶,2006),以讓個案獲得身、心、靈上的滿足。然而這樣的特殊 性照顧與一般性照顧家庭功能不彰的個案相較,問題也更為複雜與嚴重,過往的 服務模式或許已不足以因應現今多元與複雜的安置對象,儼然已成為安置機構巨 大的挑戰。

然而機構面對如此的挑戰,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安置機構的經營管理與服務 策略。研究者認為,以醫院分設專科為例,視各類病症予以分科分類治療的概念。

現今機構面臨安置多元化以及多重問題的保護性個案日趨增多,已非以往單純一 般性的家庭照顧服務功能,若將多元且複雜的兒少安置個案均安置於機構內,這 樣的作法對於保護性安置兒少而言,是否為其最佳利益的考量?安置機構真有如 此的能力,去協助與解決安置兒少多重性的問題?有待政策面上作進一歩整體的 評估與規劃。

二、多元化服務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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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機構其目的是提供暫時性的替代服務,待安置的原因消除後,俾能使兒 童及少年早日返回原生家庭(彭淑華,2008)。以現階段服務照顧而言,除了例行 性的收容教養服務外,尚包含協助兒童與原生家庭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返家準 備、親職教育、生涯發展與自立生活訓練與就業準備等方面的服務,期盼早日返 回原生家庭或為未來生活預作準備。再者,隨著安置對象的複雜化,服務也擴及 對特殊性需求的兒童之緊急庇護、心理諮商、輔導與醫療等,這對許多機構也是 一大挑戰。機構為因應多元化的服務,除本身的服務內容需作調整與改變外,另 安置機構應考量如何善用社會資源的連結與社區資源的運用,就相關資源作有效 的拓展與整合,建構完善的服務網絡,促使機構朝向專業化、制度化、社區化、

資源網絡化的多元發展目標,才能有效來因應與滿足安置兒童的各項需求。

三、工作人員流動率過高

隨著安置對象需求多元化與問題日趨複雜化,機構第一線工作人員日復一日 的面對服務個案各項的生理需求、心理議題、負向情緒以、偏差行為及不可預知 的照顧風險等,無形當中工作壓力也日益升高,再加上工作日夜班輪替以及長期 薪資水平相對偏低的情況底下,伴隨長期的身心負荷,服務熱情難免消耗殆盡,

機構第一線的專業人力不僅流動率過高,甚至招募人力也相較困難,更不用說要 吸引專業人才投入機構服務行列。對於機構專業人力的缺乏、專業知能的不足以 及流動率過高的議題,近年來在許多的文獻資料均有提到(張銀旭,2014;翁毓 秀,2011;彭淑華,2008)。白倩如(2012)指出工作人員過高的流動率,將使的安 置兒少的依附關係無法被穩定的建立,而影響長期處遇的目標,進而導致安置兒 少於機構生活適應上與身心復原上的困難。由此可見,人員的穩定與安置兒少有 著密不可分的依附關係與連動關係,其問題的嚴重性與迫切解決的必要性,儼然 已成為許多安置機構共同面臨到的問題。

四、勞動基準法的實施

(一)勞工權益與兒童權益如何兼顧

近年來勞動部積極推動落實勞動基準法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重視 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權利公約等,雖立意良好,確也讓機構面 臨兒童權益與勞工權益間的衝突與抉擇。休閒育樂活動的需求,對於兒童及青少 年而言,能調劑生活與擴大生活領域範圍,進而發展各種才能與社會生活能力的 成長,以增進社會適應與身心健康(陳玫伶,2006)。從我國現行的「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文化休閒權的概念納入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 標準」第 18 條明訂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 功能為原則,其中的提供服務也包含了休閒活動輔導,甚至 1989 年的《兒童權 利公約》,在其第 31 條中明確指出:“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與藝術活 動之權利。遊戲和娛樂對兒童的健康和福祉至關重要,可促進創造性、想像力、

自信、自我效能以及身體、社會、認知和情感力量和技能的培養。

就以上所述,基於文化休閒的活動對於兒童及青少年的重要性,機構所規劃 安排的休閒活動中,如登山露營或跨縣市等活動方案,常會因受制於勞動基準法 相關上班時數的限制,活動安排上只能降格以求或被迫取消,因而直接或間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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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院童的權益。對機構而言,如何兼顧兒童權益與勞工權益,是ㄧ個不得不面 對的挑戰。

(二)影響依附關係的建立

安置機構的服務對象為兒童及青少年,是獨立的個體,而非商品,給予的是 人文教育的溫暖,著重在人格的塑建及教養方式,與工廠制式的生產線性有所區 別;兒少安置機構所從事的是非營利為主,與公司、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亦不相同,

各行各業因其不同的屬性與特殊性能否一體適用勞基法是值得探討之處,另服務 對象面對不斷輪替的照顧者,其依附關係更難以建立,與政府及學者專家期待推 動機構朝向『家』與『陪伴』的概念是否互為衝突,也是值得商榷的地方。對機 構組織而言,為因應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符合專業人力比例上的配置標準,在 原本機構第一線專業人力流動率高且招募不易的情況下,更直接造成專業人力上 的負擔與人事成本不斷墊高,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安置機構而言,日後營運上 越發困難。

五、去機構化的趨勢

隨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訂定以及人權意識的提升,兒少保護案件的家長 和功能不彰的家庭過去往往被視為須被隔離的風險來源,導致兒少經常受到家外 安置,與父母亦難建立信任關係。而這樣的思維與作法,近年來逐漸在許多國家 受到質疑與檢討,轉而認為家庭是具有內在力量與韌性,應將其視為合作夥伴和 關鍵資源,積極推展各項強化父母親職能力和家庭支持的方案。長期以來,聯合 國兒童權利公約不斷呼籲,認為機構式照顧易生弊端,對孩子來說,仍適宜成長 於家庭或是接近家庭環境的場域之中。因此在我國需要安置的孩子,親屬寄養被 視為最佳的安置選擇,而後是ㄧ般的寄養家庭安置,機構式安置服務是兒童安置 的最後選擇。

近幾年來衛生福利部為履行國際公約與學界長年「去機構化」的呼籲,提出 以「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小型化」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大幅刪減委託安置 人數,2015 年至 2020 年 6 年期間全台兒少安置機構收容人數從 3,475 人下降至 2,662 人(如表 2-1-1)反觀,寄養經費支出從 2015 年的 423,419,282 元到 2020 年的 547,240,935 元,六年期間上漲逾 1 億 2 千 3 百萬元(如表 2-1-2)政府將資 源大幅轉投入到寄養家庭之中,可見去機構化與輔導安置機構轉型是趨勢所在。

表 2-1- 1 安置及教養機構服務人數

年底

安置及教養機構現有收容人數(年底)

公立 私立 公設民營 合計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2015 806 328 478 2,450 1,356 1,094 219 87 132 3,475 1,771 1,704 2016 806 325 481 2,329 1,282 1,047 184 95 89 3,319 1,702 1,617 2017 789 313 476 2,195 1,199 996 164 71 93 3,148 1,583 1,565 2018 746 304 442 2,073 1,121 952 166 60 106 2,985 1,485 1,500 2019 750 309 441 1,864 1,013 851 181 76 105 2,795 1,398 1,397 2020 689 279 410 1,786 984 802 187 73 114 2,662 1,336 1,32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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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2 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概況

寄養兒童及少年人數(年底) 寄養經費

(元)

一般寄養 保護寄養 合計 本年度累計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支出數

2015 535 268 267 1,127 536 591 1,662 804 858 423,419,282 2016 526 262 264 1,096 524 572 1,622 786 836 425,328,522 2017 567 280 287 1,054 489 565 1,621 769 852 399,994,813 2018 190 108 82 1,415 658 757 1,605 766 839 484,185,335 2019 179 100 79 1,371 662 709 1,550 762 788 488,198,649 2020 169 84 85 1,412 698 714 1,581 782 799 547,240,9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1

另根據表 2-1-3 統計資料,臺灣於 2020 年底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計有 118 家(公立 9 家,私立 91 家,公設民營 18 家),實際收容安置 2,662 名兒童 少年(社會及家庭署,2021)。在家庭化的主流思潮下,政府政策規劃朝向以與 家庭最相似環境的親屬安置及寄養家庭安置為優先考量,或是安置個案於機構的 安置時間逐漸由長期安置趨於中短期安置。但從表 2-1-1 可以看出雖然安置個案 量於 2015 年至 2020 年從 3,475 人逐年遞減至 2,662 人,惟安置機構數量近五年 來並無明顯縮減,僅減少 4 家,可見安置機構收容人數有逐漸朝向中小規模的安 置趨勢,然而,寄養家庭因少子化、高齡化、低結婚率、高離婚率或雙薪家庭等 原因而減少了近 290 戶,寄養家庭的安置人數於 2015 年至 2020 年也從 1,662 人 下降至 1,581 人,機構安置與寄養安置的人數同樣持續在遞減。

表 2-1- 3 安置及教養機構數

年底別 安置及教養機構

公立 私立 公設民營 合計

2015 9 97 16 122

2016 9 95 17 121

2017 9 98 17 124

2018 9 96 17 122

2019 9 93 17 119

2020 9 91 18 1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1

再者,親屬安置在臺灣的實施,是否充分考量到臺灣與歐美國家就其地域 性、國情及傳統文化上的差異性,能否達到兒少保護的安全性及實質效益,也是 值得省思的一環。研究者認為在目前強調家庭化與去機構化的思潮中,政府僅就 親屬安置及寄養家庭安置列為優先考量,但在面臨親屬安置的評估指標及訓練不 足,寄養家庭招募困難,加上政府推動的團體家庭成本過高等情況,政府部門尚 無有效完整的配套因應措施下,安置機構在短期內仍有其社會需求與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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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安置機構而言,如何更進一步提升與優化服務及照護的品質,更是當 前需重視和努力的課題。

綜合上述的幾項挑戰,研究者認為臺東阿尼色弗兒童之家也不可避免的受到 影響,近年來隨著兒童之家服務對象中特殊性問題與需求的個案逐年增加,加上 現行的服務內容,除了提供基本的生活照護外,尚包含協助生涯發展與自立生活 訓練與升學就業準備、心理諮商、輔導與醫療等朝向越趨多元化的服務,都帶給 工作人員沉重的負擔與身心上的壓力。然而就工作人員流動率的部份,因著兒童 之家對於員工的用心經營,因而人員流動率不高,相對較為穩定,這有利於與個 案依附關係的建立和穩定發展,但由於勞動基準法新修法的實施,不僅人事成本 大幅增加,也間接讓機構朝向『家』與『陪伴』的理念受到影響;再者,政府推 動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小型化的政策方向,未來對於阿尼色弗這種中大型機構而 言,勢必也是一大挑戰。

第二節 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壹、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的發展歷程

一、1916 年設於中國山東的第一間兒童之家

1910 年 12 月安臨來、安美麗夫妻受教會差派到中國山東省泰安傳教,後受 中華文化和泰山民俗社情的影響,對於身處災難中的窮苦人特別是孤貧兒童產生 強烈慈愛之情。1916 年春,他們本著“神愛世人”的精神,於泰岳之麓創辦集慈 善與教育於一身的「山東泰安阿尼色弗孤貧院 」(又名泰山孤貧院),開創了“阿 尼色弗之家”慈善之路(鄭新道,2011),這也是國際阿尼色弗於全球創設的第一間 兒童之家。

“阿尼色弗”音譯『歐納西斯』,希臘文原意『帶來幫助,為你捨吾』。聖經中

“阿尼色弗”則是保羅稱讚一位教徒的名字,他是一位默默且熱心助人的基督徒,

在當時的羅馬政治統治下,保羅遭受迫害,阿尼色弗不畏險惡,默默地予以幫助,

使之不僅得到物質幫助,精神上也得以鼓舞和安慰。

安臨來當時將“阿尼色弗”冠名於孤貧院,其用意在於以“阿尼色弗”無私無畏 之強大愛心力量,為孤苦的孩童及貧民帶來實際的幫助,履行愛人的實踐。36 年來,其救助孤貧、殘老、災民和難民近萬之眾,其中半數是孤貧兒童。半工半 讀,以養以教,培養了大批具有初級文化知識、具備一技之藝的有用人才,其中 不乏一些社會影響人士,如從孤兒到將軍的某警備區司令等軍界首長;從孤兒成 長為國家機關、廠礦企業領導幹部、專業技術人員等。為辦好孤貧院,安臨來四 度回美國勸募,走訪歐亞 48 國,在中國開展「十萬基金募捐運動」。歷經千辛萬 苦,越過重重阻礙,操勞一生,魂歸岱岳。中國近代愛國將軍馮玉祥將軍稱他們 是「慈祥愷悌」「處處施惠于貧孤的慈善家」。時任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孔祥熙稱其 秉承「孔子之老安少懷,耶穌之博愛,釋迦之慈悲,仁心仁術,無間於古今中外」。 當地人說他為養育孤貧「甘願做泰山裡的窮洋人」,是超越國界的慈善家(鄭新 道,2011)。

至今一個世紀以來,“阿尼色弗”事業歷經波折,不斷發展。安臨來去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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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繼任者將其逐步傳向世界各地。因應各國的國情與實際需求,目前於 5 個不 同地區的 9 個國家,共計 43 個服務據點,分別以學校、兒童之家、社區健康照 護中心、社區外展計畫(獨立方案、畢業生服務、微型貸款、職業訓練)、醫療診 所等型式提供養育與照護急需要幫助的孩子。

二、1969 年臺灣第一間兒童之家設於臺東(慈善與服務對象轉型階段 1969--1993) 該階段正值台灣兒少安置發展脈絡中的新興期與拓展成長期,阿尼色弗兒童 之家也就是正逢在臺灣育幼院數量迅速增加的新興期時設立。並且自 1980 年以 來,由於臺灣單親家庭、中低收入、兒童受虐及疏忽問題數量的節節高昇,兒童 之家也隨著社會和政策上的需求,轉型為兒少安置機構。

臺灣的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是 1969 年創辦人傅約翰牧師夫婦受到上帝的感 召,秉持著信仰與使命感,攜家帶眷(6 歲長子提米、3 歲次女茱莉、8 個月大 的小兒子湯米)從美國一路駛過夏威夷、日本、馬尼拉、香港,再從香港直驅基 隆港,歷經 28 天的海上航行來到臺灣(張蒼松,1993)。於臺北學習中文期間,

環繞臺灣一圈,實地探訪,經由各地的調查與評估發現,當時北部有振興醫院、

中部有埔里基督教醫院、南部有屏東基督教醫院及勝利之家專門收治小兒麻痺的 孩子,惟獨東部欠缺照顧小兒麻痺的機構,最後因而決定在有後山之稱的臺東落 腳。

初期尚未購得土地前,以租屋的方式作為安置場所,收容小兒麻痺的孩子。

歷經近兩年的時間,購置土地並興建房舍,於 1971 年 3 月正式成立「阿尼色弗 小兒麻痺之家」,當時主要是以小兒麻痺的兒童及少年為收容對象,成立初期透 過美國總會、臺東縣政府、衛生所、臺東基督教醫院、學校之間的互動、合作、

連結,提供慈善、教育、醫療、復健與生活照顧等服務。

後因我國的公衛醫療進步發展,對於小兒麻痺疫苗預防接種的普及,小兒麻 痺絕跡。但隨著社會急遽變遷,導致家庭結構改變,單親家庭、隔代教養、近貧 家庭等持續增加;另如電影《老莫的第二個春天》所描述的情節,臺東當時設有 馬蘭和太平兩間榮民之家,榮民與當地原住民少女的結合,由於年齡與文化背景 的差異,家庭基礎的不穩定性相對提高,家庭照顧功能不足;基於上述的幾個因 素,安置需求增加,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因應社會和政策的需求,遂於 1980 年 1 月在政府部門的從旁協助之下,向臺東縣政府申請立案,並更名為「臺東基督 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收容對象除了原本因疾病造成的肢體障礙外,也開始服 務包含孤兒、單親、家庭變故、經濟貧困、受虐等類別的個案。

另隨著政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的重視,並配合政府政策與法令的要求與管理,

兒童之家於 1984 年 6 月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更名為「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 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在當時臺灣經濟已逐漸發展的背景之下,美國總會一 方面認為臺灣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猶如孩子一般,歷經過 25 年的扶持,是時候也 應該要有自我獨立成長的能力;且相較於其他位於中美洲、南美洲與非洲等第三 世界國家,仍有許多國家更迫切需要幫助。另一方面考量臺灣政府歷經社會福利 政策及法令的轉變,美國總會認為早期由外籍宣教士以慈善模式的經營管理方式 應有所調整及轉變,組織的執行與發展,應更符合當地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政策、

法令規章,應逐漸朝向本土化、制度化與專業化的經營管理模式。美國總會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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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決定將服務 25 年的創辦人傅約翰牧師調回美國,並轉進協助其它更需要 幫助的國家如瓜地馬拉等國家的兒童工作,完成在臺灣的拓荒使命(陳挹香,

2011)。

三、2012 年臺灣第二間兒童之家設於南投(本土化與經驗移轉階段 1994--至今) 此階段正經歷台灣兒少安置發展脈絡中的制度建置期、蛻變整合期與權益保 障期,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第二任院長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也與制度建置期、蛻變 整合期中政府與民間推動兒少福利機構專業制度的提昇及管理,以及權益保障期 對於兒童權益的保障相呼應。

1994 年 10 月曾擔任臺東基督教醫院院長助理及社區健康發展部主任的本國 基督徒呂立漢先生接任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第二任院長,為組織本土化階段的開 始。呂立漢院長接棒初期,面臨人力、財力及物力缺乏的問題,遂開始進行一系 列的變革,讓組織管理朝向制度化與專業化,以提升服務品質為目標。研究者參 考陳挹香(2011)研究中的發現,將呂立漢院長接任後,所實行改革的措施分成 六個面向來說明:

(一)連結民間資源:早期兒童之家的經費來源,多依靠政府及美國總會的補助為 主。隨著美國總會的經費補助逐漸變少的情況下,遂於 1998 年兒童之家主 動要求不再接受美國總會經費上的支持,財務就此開始獨立,進一步的便開 始積極的尋求連結民間社會資源,諸如:企業、公司行號、基金會、民間社 團與組織、社會大眾等,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協助。同時也考量 院區位處偏遠地區的臺東,資源較為不足與匱乏,固於 2002 年 2 月成立臺 北辦公室,作為北部地區資源連結、互動與傳遞的平臺,並也是離院院友與 兒童之家的聯繫窗口。

(二)組織架構編制:創院之初為拓荒時期,所採取的是家庭式的管理,當時為降 低人事成本上的支出,工作人員同時兼任多項事務,組織編制上並無明確的 部門和職稱。呂立漢院長為強化組織結構,因而重新編制組織架構,分設社 工、教保、行政與財務等四組,採各組分工合作的團隊合作模式,以滿足服 務對象的最佳利益為主要目標。

(三)進用專業人力:創院院長傅約翰於服務工作上的主要重心及心力,是把孩子 照顧好為優先考量,對於臺灣相關的法令規章認識有限,加上當時政府部 門,多以政策輔導為主,並無過多的介入和干涉。因此,早期員工的聘用,

多以具有使命感且願意投入服務,並擁有愛心、耐心及細心特質的員工為優 先考量,對於相關專業及證照並不要求與重視。呂院長接任後開始增聘社 工、教保、會計、出納、行政、廚務及工務水電等相關專業人力的投入;一 方面,力邀學者專家到院內進行在職教育訓練或派員到外縣市參加研習;另 一方面,編列教育訓練預算,鼓勵員工進修深造等。再者,積極倡議推動政 府部門與臺東大學合作,為臺東在地的社福人員開設相關專業核心課程等,

以強化員工的專業知能與技巧,來提升服務輸送上的品質。

(四)擴建鳴和園:兒童之家收容對象除了原本因疾病造成的肢體障礙外,也開始 接受安置包含孤兒、單親、家庭變故、經濟貧困、受虐等個案類別,隨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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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對象的增加與多元化,現有基地的使用面積已不敷使用,再者,因服務對 象上的轉型,原有的場地、設施設備與空間環境需重新規劃設計,以符合相 關法令之要求。且在公私夥伴合作關係的趨勢下,機構與政府部門開始互動 頻繁,並接受臺東縣政府的建議及補助下,購地擴建鳴和園,提供不幸兒童 一個更寬廣、安全與穩定的成長環境。

(五)進入契約式服務階段:因著服務對象的轉型,剛開始彼此都在學習與摸索的 階段,縣政府委託安置的院童,並無任何的紙本合約或承若,單純的都以能 把孩子教養好為目標。隨著鳴和園擴建完成後,此時政府也正為人數逐漸遞 增的安置院童尋求保護安置的處所,當時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是臺東縣境內唯 一的安置處所,因而雙方本於兒童保護與關懷弱勢的信任基礎上有了更進一 歩的合作,於 1998 年阿尼色弗與臺東縣政府開始正式簽立安置委託合契約 書,進入契約式服務階段,成為公私夥伴關係。

(六)區域性經驗移轉服務階段:在呂院長的帶領下,從慈善到制度化與專業化的 過程中,歷經不少的轉折,阿尼色弗兒童之家逐漸受到產業界、主管官署、

學界及民間社會各界的認同、支持與合作。於此同時,美國總會及臺灣的董 事會雙方因而有了一個共識,應秉持這份以愛為出發點的理念,對於兒童及 少年的社會服務工作不僅需延續下去,更應擴大其服務層面及範圍,故於 2005 年起開始海外亞洲地區的經驗移轉服務,諸如中國(雲南、四川、河北、

新疆等省份)、緬甸等國家,來幫助許多需要幫助的孩童。並進一步在 2013 年於南投縣埔里鎮設立阿尼色弗在臺灣的第二個家園--南投家園,以服務臺 灣中部地區的兒童及少年。

貳、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服務現況

研究者參考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安置輔導模式-專業團隊運用,彙整說明如下:

一、服務宗旨:以宏揚耶穌基督博愛精神,扶助社會身心障礙、貧困失依、受虐 或遭其他不正當行為之兒童及青少年,並酌實際狀況支持海外兒童福利事工 為目的。

二:服務場域:「紅瓦白牆,藍天綠地」,這是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的環境特色。進 入院區,映入眼簾的是一幢幢白牆紅瓦的建築,滿是青蔥綠意,嫣然盛開的 花草,撲鼻而來的清新空氣,還有環繞園區的通幽曲境,彷彿來到花木扶疏、

景致宜人的度假村,這座占地 2 甲的兒童之家擁有棒球場、游泳池、籃球場、

桌球室、攀岩場、兒童遊戲設施、鳥園生態區、小型畜牧區、蔬菜種植區、

舞蹈教室、資訊教室、圖書館、多功能禮堂、心理諮商室、教堂、交誼廳等 專屬於院童的成長環境,在臺東縣卑南鄉的綠色隧道旁,格外引人注目。美 國史塔協會的創始者 Floyd Starr 堅信「美麗就是無聲的教師」,院長呂立漢 更指出「環境本身也是一種治療」。

三、安置對象:年滿六歲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依之兒童及少年

2.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26)

3.依法需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四、服務項目:採以人為本、保護為主、教養為重的方式,提供二十四小時的生 活照顧和心理與行為輔導、生活教育、品格教育、技能訓練、就學及課業輔 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 及返家準備、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追蹤輔導等相關服務。

五、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服務網絡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在『夥伴關係』為基礎上,以跨組織、跨專業與連結資源 的方式,進行團隊合作服務,目前團隊成員包括社政系統、司法系統、警政系統、

教育系統、醫療衛生系統、機構專業團隊(包括社工員、督導、教保人員、行政 等)、社會工作督導、心理諮商師、志願服務人員、親人家屬等等,依專業角色 與分工,各司其職,彼此分工。研究者以兒童之家的內部及外部資源之服務合作 內容分述如下:

(一)外部資源:

1.社政系統之主責社工員:

(1)個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

(2)提供個案的必要資料給受委託單位。

(3)與機構商討個案輔導服務計畫。

(4)個案家屬聯繫,家庭功能評估、家庭重整。

(5)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個案。

(6)個案相關業務申辦,如中低收入戶申請、縣府監護個案,申辦存簿。

(7)個案醫療協助。

(8)個案研討會。

2.司法系統:

(1)提供司法相關諮詢服務。

(2)裁定安置個案。

(3)少年保護官與阿尼色弗社工員,共同訂定安置輔導計劃。

(4)協助員工實務執行上,涉及相關法律的議題和知識實施教育訓練。

(5)提供院童法律宣導。

(6)個案研討會、座談會。

3.警政系統:

(1)提供院童自我保護與防護宣導。

(2)參與警察單位舉辦的活動,如宣導活動等,與社區有好的互動與連結,協 助院童生活品格教育。

(3)保護機構人員及兒少之安全。

(27)

4.醫療衛生系統:

多數保護性個案因為先前遭受傷害或侵害的緣故,於安置時身心已帶著創 傷,時有發展遲緩、情緒障礙、對立性人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過動、學習障 礙、專注力不足等複雜問題,並且以現有的部份安置個案而言,於安置前即患有 特殊性疾病,如失神性癲癇、唇顎裂、眼球黃斑部病變、腎臟功能不足、燒燙傷、

遺傳性痙攣下半身麻痺等。因此,需各別依個案的不同需求,連結專科醫師及醫 院給予追蹤治療。

(1)專科醫師協助個案取得所需之評鑑報告。

(2)院童疾病的追蹤治療。

(3)每年定期協助院童全身健康檢查。

(4)每半年定期協助院童牙齒與眼睛視力之檢查。

(5)協助給予院童衛生宣導及健康概念。

(6)員工教育訓練。

5.教育系統:

(1)協助院童轉學、入學之行政程序。

(2)督導轄內各級學校辦理保護工作。

(3)提供必要之心理、行為及課業輔導。

(4)與學校單位相互配合,以學校老師、機構教保人員、社工人員三方為主要 聯絡窗口,平日透過電話、通訊軟體、個案群組、家庭聯絡簿等方式,密 切聯繫,隨時了解院童就學與生活情形。

(5)親師座談會、IEP 會議、個案研討會。

(6)特教資源的協助。

(7)配合縣府社工人員訪視、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與必要之協助。

(8)其他兒少保護教育事項。

6.民政單位

(1)提供戶籍資料。

(2)辦理戶籍事項登記。

(3)配合兒少保護戶政事項。

7.心理諮商師:

(1)依機構所提供之個案訊息,運用個別心理諮商之技巧與工具,為個案進行 一對一的個別諮商,協助個案創傷修復及壓力紓解,增強個案復原力。

(2)心理諮商師依照同類型之個案組成團體,運用團體心理治療之技巧及工 具,以團體的方式進行。

8.家長、親屬:定期或不定期關心個案,維繫親子互動。

9.志願服務人員:

(28)

志工配合個案個別化服務計劃,提供的協助,對個案而言,得到情感上的滿 足,而這種的滿足,並不見得低於實質協助。

(1)課業輔導:連結永齡基金會、愛基會、臺東大學、學術交流基金會外師美 語課等志工老師,來補足院童學習進度,增加院童學習成就,進而提升院 童學習意願及態度。

(2)藝術才藝:藉由臺東無盡雅集畫會的會員老師及小愚老師的音樂營,透過 藝術的創作來認識自己並了解自己,從而啟發創作的能量,充實個案的心 靈並豐富其生命內容。

(3)技能培養:結合機構的合作廠商,提供實務操作場域,如電腦課程、汽車 修護、木工技術、飯店房務等。將個案於學校所學,有機會於職場上學習 累積經驗,習得正向技能發展。

(4)職涯分享:經由扶輪社社員、獅子會會員、社團或個人,各別將所從事的 職場領域,予以介紹與經驗分享,透過多元的職場探索,漸進式的引導個 案認識自我,了解自我優勢、特質及興趣,盡早擬定未來職涯規劃,朝向 尊重需求及自我實現需求為目標,提升自我於社會之競爭力。

(5)休閒活動:連結羽球、路跑、壘球、攀岩探索等專業教練,除了紓解壓力,

穩定情緒外,並從中學習溝通協調之互動態度、互助技巧,培養院童團隊 合作精神;且藉由訓練過程,突破困難及自我挑戰,提升自我專注力、競 爭力與體能,激發潛能及榮譽感,建立自信心。

(6)醫療健診:分別由長庚醫院眼科主任與柯林儀器團隊以及臺東福音牙科定 期每半年為院童眼睛及口腔義診,盡早發現疾病問題,盡早予以治療,為 院童的健康作預防性的工作。

(7)陪伴關懷:藉由和散那青年團隊、許潮英基金會大手牽小手筆友關懷計 畫、師徒制等方式,透過個別關心、支持與陪伴,穩定個案各項表現。並 藉此增加個案與外界人員正向互動經驗,經由經驗分享,學習正向思維及 觀念。

(二)內部資源:

1.阿尼色弗社工員:

接受個案轉介,為院內個案管理者,將會談或生活觀察所收集之資料做為依 據,評估並擬定個別之服務計劃,結合資源共同為個案服務;定期或不定期向縣 府社工員報告個案進展與安置狀況,並定期填寫相關評估報表,回覆相關單位。

(1)院童活動方案之規劃設計、執行與評估。

(2)家庭維繫與親屬連繫,收集相關個案資料。

(3)個案生活、就學、就業輔導。

(4)個別會談與記錄撰寫。

(5)資源連結與開發,建立資源網絡。

(29)

2.阿尼色弗生輔人員:

(1)照顧個案生活、飲食、清潔、起居等。

(2)教育個案生活基本禮儀、紀律、衛生習慣養成及督促學校課業。

(3)撰寫個案生活觀察紀錄。

(4)實施品格教育。

(5)提供全天候照顧。

3.營養師、廚務人員

院童飲食的營養分析與諮詢、菜單設計、膳食供應。

4.司機工務人員

交通接送、環境維護與修繕、對院童生活技能的培養,例如:簡易水、電、

農耕、畜牧及體驗探索教育,例如:登山、露營、路跑等活動。

圖 2-2- 1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連結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綜上所述,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於接受縣(市)政府社會處委託個案安置後,團

隊將會評估瞭解個案的問題及需求,並評定其內在、外在的資源與障礙,接續兒 童之家的社工員與縣府主責社工員會共同擬定輔導目標,選擇最合適的策略、行 動計劃來進行。兒童之家在這服務的過程中,除了提供上述服務項目所述的相關 服務內容外,另透過個案管理的方式,連結內部資源與外部資源形成一個跨專 業、跨組織的團隊合作關係(如圖 2-2-1),促使整個資源網絡更緊密的運作起來,

讓服務輸送能夠更具有其連續性與整體性,以提供個案穩定成長與滿足身心發展 需求,協助培養其獨立生活。

(30)

六、現有安置對象分析: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為中、長期的兒童及少年 安置機構,從 1969 年創院至今(截至 2021 年 5 月止),正式有記錄在案的服 務個案,總計為 672 人(不包含緊急安置人數),目前安置個案為 54 位,就現 有安置個案的屬性分析如下。

(一)以縣市政府委託安置對象為區分:臺東縣政府 30 位,占 55.56%;花蓮縣政 府 20 位,占 37.04%;新北市政府 2 位;占 3.70%;桃園市政府 1 位,占 1.85%;

高雄市政府 1 位,占 1.85%。從安置比例來看,臺東與花蓮委託安置的比例 占 92%,仍以服務東部地區的院童為主要對象。

表 2-2- 1 縣市政府委託安置對象人數比例表

縣市 人數 比例

臺東縣政府 30 55.56%

花蓮縣政府 20 37.04%

新北市政府 2 3.70%

桃園市政府 1 1.85%

高雄市政府 1 1.85%

總人數 54 10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二)以安置類別為區分:家庭遭逢變故無力照顧 35 位,占 65%;單親家庭無力 照顧 8 位,占 15%;未獲適當養育 7 位,占 13%;性侵害 3 位;占 6%;父 母雙亡 1 位,占 2%。由此可見安置類別已非過往以孤兒或經濟弱勢的兒童 為主,安置對象呈現多樣性與複雜性的比例逐漸增加。

表 2-2- 2 個案安置類別人數比例表

安置類別 人數 比例

家庭遭逢變故無力照顧 35 65%

單親家庭無力照顧 8 15%

性侵害 3 6%

未獲適當養育 7 13%

身心虐待 0 0%

父母雙亡 1 2%

其他 0 0%

總人數 54 10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三)以族別為區分:阿美族 22 位,占 41%;漢族 10 位,占 19%;布農族 6 位,

占 11%;雅美族 4 位;占 7%;泰雅族 3 位,占 6%;魯凱族 3 位,占 6%;

卑南族 3 位,占 6%;排灣族 2 位,占 4%;太魯閣族 1 位,占 2%。院童總 數中 80%屬於原住民族,20%為漢族,原住民族的比例較高許多。

數據

圖 2-2- 1 阿尼色弗兒童之家資源連結圖 .................................................................
表 2-1- 2 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概況  年  底  別  寄養兒童及少年人數(年底)  寄養經費(元) 一般寄養 保護寄養 合計  本年度累計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支出數  2015  535  268  267  1,127  536  591  1,662  804  858  423,419,282  2016  526  262  264  1,096  524  572  1,622  786  836  425,328,522  2017  567  280
表 2-2- 3 個案族別人數比例表  族別  人數  比例  阿美族  22  41%  漢族  10  19%  布農族  6  11%  雅美族  4  7%  泰雅族  3  6%  魯凱族  3  6%  卑南族  3  6%  排灣族  2  4%  太魯閣族  1  2%  總人數  54  10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四)以智能障礙類型為區分:正常 44 位,占 81%;輕度 8 位,占 15%;中度 2 位,占 4%。院童近兩成領有智能障礙手冊,對於機構照顧上帶來很大的挑 戰。
表 3-1- 1 受訪者基本資料一覽表  編號  單位  受訪者職稱  備註  A1  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院長  機構人員  A2  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附設南投家園  主任  機構人員  A3  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財務組組長  機構人員  B1  臺東縣政府  社會處  社工督導  政府部門  B2  臺東縣賓朗國小  資深校護  教育  B3  永齡希望小學臺東分校  臺東地區督導  教育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二、研究參與選取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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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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