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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育局長的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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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結果的分析與研究發現

本章乃依據本論文之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設計訪談大綱,自民國 92 年 3 月、5 至 6 月、93 年 2 月至 4 月完成訪談。期間計訪談可魯縣八位歷任教育局長、

四位教育人員、八位中小學校長、及一位其他局室人員、一位曾借調教育局之學 校行政人員,總計二十二位受訪人員。本章節內容依序包括:歷任教育局長的背 景統計、教育局長的任用沿革與現況、教育局長的職權與工作、教育局長的壓力 與困境、教育局長的角色、角色衝突與因應之道。

第一節 受訪教育局長的背景統計

依據表格,教育局長非常男性化、受高等教育、年齡 35-45 歲。所有局長均 有教育的專業訓練。然而三個發現值得討論。首先,地方制度法施行前,有三位 局長來自外縣市,有兩位是來自本縣;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所有三位局長均來自 外縣市,均未曾在本縣服務。地方制度法施行前,所有局長均曾擔任其他縣市一 至三任的教育局長;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所有局長均是初次擔任教育局長。地方 制度法施行前後,所有局長均大學或碩士畢業,均具教育專業知能,均在學校服 務擔任過教師,均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擔任局長多在 35-45 歲之間。

有一點値得討論,即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局長任職的年資最長 3 年半,最短 也二年;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平均任職不到三年。這是否意味著外縣市來的局長 較不易融入可魯縣的教育生態?抑或是與縣市長的理念不合、或壓力過大、或個 人生涯發展、或是其他考量因素而離開此職位?實際情況如何,有待進一步研究。

表 12 教育局長的背景統計(括號內是百分比)

(2)

性別 Male 男 Female 女

類別 8(100%) 0(0%)

年齡 30 歲以下 30-40 歲 40-50 歲 50-60 歲 60 歲以上

Distribution 0(0%) 2 (25%) 6(75%) 0(0%) 0(0%)

最高學歷 大學畢業 40 學分班結業 碩士 博士

Distribution 0(0%) 4(50%) 1(12.5%) 3(37.5%)

教育背景 教育相關訓練 教育學分班 沒有教育背景 其他

Distribution 8(100%) 0(0%) 0(0%) 0(0%)

工作資歷 秘密聘用 教育行政 一般行政 其他

Distribution 0(0%) 8(100%) 0(0%) 0(0%) 在教育和學校行

政服務的年資

5 年以下 5-10 年 10-15 年 15-20 年 20-25 年 25 以上

Distribution 1(12.5%) 0(0%) 4(50%) 3(37.5%) 0(0%) 0(0%)

工作經驗 學校教師 學校主任 校長 教育行政人員 教育廳督

其他

Distribution 7(87.5%) 5(62.5%) 0(0%) 8(100%) 5(62.5%) 1(12.5%) 桃園縣教育局長

的年資

1 年以下 1-2 年 2-3 年 3-4 年 4-8 年 8 年以上

Distribution 0(0%) 2(25%) 4(50%) 2(25%) 0(0%) 0(0%) 曾擔任其他縣市

教育局長

未曾擔任 1 年以下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4(50%) 0(0%) 0(0%) 2(25%) 1(12.5%) 1(12.5%)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表格係仿編自:Wang,2004。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

表 13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背景之比較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度法後 籍貫及住所 2/3 外縣市

1/3 為本地 全為外縣市 局長資歷 1 至 3 任 無(均為初任局長)

學歷 大學或碩士 碩士、博士

資格 高考及格 高考及格

任職年資 2 至 4 年 不滿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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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育局長的任用

經研究者整理訪談資料,可魯縣歷任教育局長均高考及格,具備大專以上 之教育專業訓練。

壹、教育局長的任用

不論地方制度法前後,可魯縣的教育局長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具備 法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即都高考及格、有九職等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次,

他們都有教學和教育行政的資歷。惟地方制度法後,所有局長均以機要職任用。

一、任用資格

(一)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度法前,不論精省前或經省後,可魯縣的教育局長均具備高考及格、

有九職等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次他們都是大學以上教育或相關科系畢業。都 擔任過教師,除一位是專職教育行政人員外,其餘均有中小學學校行政服務經 驗。其中有四位均在教育廳服務經歷。除一位未在其他縣市擔任局長外,其餘均 在其他縣市擔任局長或代理局長。均具備一至三任教育局長的經驗。在教育及學 校行政服務年資,10 至 15 年,有三位,15 至 20 年,有三位。因此不論學識資 歷都非常豐富。

「教育局長的任用資格,第一,要高考及格、有九職等的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第二,要大學以上畢業,以領導全縣中小學。通常都須通過縣市督學 課長班考試及格,然後還要歷經教育局的主任督學。一般而言,教育局長 有一定程度的歷練,然後才有機會當教育局長。」(A5~A8)

(二)地方制度法後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可魯縣所任用的教育局長,都高考及格,具九職等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都研究所畢業,也都擔任過教師,在縣府教育行政機關有多年 的服務經歷。也都以機要職任用。從以上得知,可魯縣的縣長重視教育,即使以 機要職任用教育局長,仍然以教育專業考量,聘用合格具備良好的學經歷背景,

尤其是具備高度教育專業訓練的人來擔任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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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任用資格之比較 地方制度法前

精省前 精省後 地方制度法後 學歷 大學或碩士 大學或碩士 碩士、博士

教育專業訓練

資格 高考及格九職等 高考及格九職等 高考及格十職等

行政資歷

縣市督學課長班 考試及格、教育局

的主任督學

縣市督學課長班 考試及格、教育局

的主任督學

不限

局長資歷 1 至 3 任 1 至 3 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

二、任用程序

(一)地方制度法前

精省前,在任用程序上,教育局長都是由省府遴選,經與縣長協商、徵得 縣長同意後,送省黨部通過才發派。精省前,以黨領政,教育行政仍須考慮政 治認同。但仍然由省教育廳主導教育局長的任用。精省後,教育局長仍是由省 政府派任,但仍須經與縣市長協商同意後,才派任。

「教育局長的任用程序,包括兩個程序,第一,要徵求縣長的同意。權力 在省府派,但要協調縣長同意。所以要經過非正式的協商。第二,縣長同 意後,還要送到省黨部通過。省黨部通過後,發布派令;派令到縣府後,

由縣市長再發布一次派令,教育局長才能報到。精省前,縣政府內,教育 局與民政局、財政局等三個主管,必須要經過省黨部同意,才能夠發佈命 令。這是教育行政和整個政治認同的考慮。所以,是以黨領政。但是一般 而言,主導權仍在省教育廳,不像現在,是縣市長決定。這是任用程序。」

(A8-p.2)

(二)地方制度法後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教育局長全權由縣市長負責任用,並且均以機要職任 用。惟因教育局長掌管全縣教育事務,負責全縣之教育人事與經費,其佔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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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的預算,現任縣長考慮其責任重大,認為局長應具備教育專業知 能,故成立遴選委員會,委員包括學者專家、現任校長、校長協會(以退休校 長為委員)、教師會、家長會及教育局人員等。經遴選產生三名,再由縣長經 面談勾選後任用。

三、任期

(一)地方制度法前

精省前,教育局長的任期,都在二到四年。一位後來因個人生涯規劃升遷 到省教育廳服務,其他則派任高中校長。其任期均與個人生涯規劃有關。因此,

沒有明確的任期規範。精省後,教育局長的任期,也都在二到四年。因此,事 實上也沒有任期,關鍵仍然在縣長。

「教育局長的任期,原則上是三到四年,但實際上是沒有任期的,關鍵在 縣長。這個任期,完全要看縣長。當時局長沒有任期。若做得好,受到縣 市長賞識,則繼續留任;做不好,馬上就予以調整。這是沒有什麼任期的。

依局長工作表現,及縣市長的施政理念是否與局長教育理念相結合,來決 定。此外,有人任期長,有人任期短,是因另有重用,由省府遷派他縣;

或是因個人生涯規劃,而升遷至省府或省中擔任校長。」(A7-p.3)

(二)地方制度法後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所有任職的教育局長都以機要職任用,均因個人生涯 規劃而另謀他就,任期均不到三年。此是否全然是個人生涯規劃因素?抑或壓 力大?還是與縣長理念不合?或未獲縣長的親睞?是可魯縣單一縣市的情 況?抑或全國縣市的教育局皆如此?此值得際續探討。

「絕對有影響。我們可魯縣教育局最大的一個弱點就是人事異動頻繁,不只 是局長,二級主管的課長也是一樣,甚至於承辦人員也是一樣。每年到暑假 時就大變動,所以這是教育局最大的一個弱點。…所以,量大,是一定的。

員額編制,從頭至尾都太少,到現在都太少。實際上就是局長的關係,就是 人為,和政治有關係。這是惡性循環嘛!局長在縣府愈年輕,就愈沒有影響 力;愈沒有影響力,縣長就愈不會聽你的。你還是我找來的,事情都還沒做 呢!就要人要錢!縣長會認為你自己局長的寶座都還沒坐穩呢!而事實上真 的是要人要錢!其實教育局就是花錢花人的單位!」(B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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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任用的差異

依據表 15,不論地方制度法前後,本研究的教育局長都經高考及格、具有 九職等以上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次,他們都是大學以上教育科系或相關科系 畢業,有教育的專業訓練。然而二個發現值得討論。

首先,地方制度法後,教育廳喪失局長的任用權,轉變由縣長主導。此顯 示縣長已依法取得人事自主權。惟當教育局長是縣長聘任,若縣長並非很尊重教 育專業,教育專業就可能從此依附於政治之下,許多教育政策就有可能會因政治 選票的考量而喪失其專業化。局長不是惟馬首是瞻,就可能因個人生涯規劃而主 動求去。地方制度法後,可魯縣教育局長均服務不到三年,更換頻繁,這是否是 可魯縣單一縣市的現象,其他縣市是否也如此?實質得吾人去探究。

「局長的資格,學歷當然要大學畢業,要有教育學分,有教育概念;然後 在學校待過,當過老師、主任、校長。縣市教育局的工作完全是國民教育 國中小,所以有國中小的教育背景、學校經驗的人來做教育局長是最理想。

這樣來訂教育政策才能符合學校的教育生態,包括了解教師的心理會有什 麼反應,才能使教育政策的推行很順暢,沒有阻礙。否則易天馬行空。有 教育行政背景且了解縣府內的行政運作最好,但國民中小學的工作,大部 分是教育部訂定,教育局大概都是執行比較多,如課程、設備、師資,教 育局只是執行。任何事情都要學校基層去執行,所以要了解學校文化、學 校生態,否則就無法訂出計畫辦法,更難去落實。假如沒有這個資歷,就 看不懂他人訂定的計畫,連基層出了什麼錯也看不出來。你可能沒有能力 去辨識他人所擬定的計畫是否有可行性。政務官若是教育的外行人,問題 很大。」(A5-p.5)

「當時的任用權在省教育廳。縣市教育局長出缺,它會從有資格的當中去 找;找到之後,當然它內部會有一番遴選;遴選之後才讓你派任;派過去 之後再跟當時的縣市長作某種的溝通;溝通之後…。一般來說,主導權在 省教育廳,不像現在,是縣市長決定。這是任用程序。」(A7-p.3)

「…未精省前到解嚴前,這段時間,任用上有很大的變化,即教育廳的主 導權失落,變成縣長主導。那是因為地方制度法,縣市長強調地方自治,

拿回人事自主權。所以教育局長的任用由縣長主導。第二個變化是,過去 要教育專業的局長,現在則變成不必專業的也可以作局長。變成縣市政府 裡的課室主管也可以作局長,不必專業了。精省後更是縣長主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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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督學要經過甄選、儲訓、派用,還要有教育大學畢業、高考教育行政及 格、有中小學老師經驗等,才能任用。現在督學,不必,只要高考及格就 可以。任何縣府的祕書、專員都可以調任局長。」(A8-p.5)

其次,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局長均曾在其他縣市擔任駐區督學、及其他縣 市一至三任的教育局長,具備豐富的視導經驗;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所有局長均 是初任局長,一位曾在教育廳服務,其他均在縣政府其他局處及教育局服務,缺 少局長經驗。不論地方制度法前後擔任過省教育廳駐區督學或曾在教育廳服務的 局長,任期約二到四年;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局長均來自外縣市,任期均不滿三 年。此是否顯示具有相關的教育視導或教育局長經驗,任期長,較能勝任此職位?

而以機要職任用、任期短的局長,是因來自外縣市較不易融入該縣的教育生態?

抑或與縣市長的理念不合、或壓力過大、或個人生涯發展、或是其他考量因素而 離開此職位?此均值得探討。

在受訪的局長中,地方制度法前,教育局長是由教育廳組遴選委員會遴選後 派任,再經縣長同意後任用;地方制度法後,教育局長是由縣長面談後任用,是 經由遴選委員會遴選三名,再由縣長勾選後任用。地方制度法後,局長是經由重 要他人推薦,再由縣長面談任用;一位局長則是由校長協會、教師會、家長會、

學者專家、及教育局人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遴選,再由縣長任用。此顯示,局長 的任用,主導權由教育廳轉變為縣長,縣長的決定權仍是最重要因素。

「局長的任用當然是縣市長,所以縣市長可能自己找或經人家推薦,他要面 談過後,才能了解其背景、專業能力,再聘任之。現在都會經過教育審議 委員會遴選,新的局長作工作報告後,縣長徵求我們的意見,然後才發布 人事命令。也可以說是教審會替縣長背書。因為他會到議會去報告,教育 局長換人,他的任用程序是要提報議會說明的,教育局長他是經過教審會 通過後任用的。教審會的定位是縣府最高的教育決策單位,採委員制,委 員會的成員目前是兩年一任,成員來自各界,如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 政、家長、教師、校長代表等,也有弱勢團體身心障礙代表。教審會不放 在教育局裡,教審會是放在教育局之上,是在縣政府縣長之下。」(A5-p.6)

「…合乎這個資格後,當時的任用,是由教育廳的廳長(那時候台灣還沒精 省),來物色人選。廳長想要用你,還要經過兩個程序,第一個程序要徵求 縣長的同意,要協調,權力在省府派,但縣長要同意;不同意,也不行。

所以要經過非正式的協商。同意後,還要第二個程序,還要送到省黨部通 過,所以還是以黨領政。因為縣政府有三個主管,包括教育局、民政局、

財政局,這三個主管要經過省黨部同意,才能夠發佈命令。這是教育行政 和整個認同和政治的考慮。…當時可魯縣原是○○○當局長,但另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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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黨競選選上縣長後,當時我在教育部,教育廳長就要我和他互調,

縣長同意再經省黨部同意後再發布我的派令。大概六月就發布了,可是我 九月才報到,為什麼差三個月呢?因為縣長遲未發我的派令,不是對我個 人的意見,而是對政治干預教育的程序有意見。」(A8-p.2)

「局長任用的程序、資格、任期等,每一個環節都會影響到教育工作的推展。

以任用程序為例,現在由縣長任用,和過去省政府派任不同,局長、縣長 的默契夠不夠就很重要。我舉一個例子,○○市…,我當時任主督,績效 很好,市長想讓我當局長,省政府說不可以,省政府就派了一個人,雖有 派令,但市長就不讓他到差,『我不反對這個人,但我反對這個制度。』 所以局長沒法報到,我去代理教育局長。市長和你派的人就衝突了嘛!市 長認為:我市長要用人,他領我的薪水,還要你上面派人來。這制度不對。

我的工作要推展,當然是我用人嘛!你用的人理念和我配合不來怎麼辦?

他就反對這個制度。所以任用程序當然影響這個工作。」(A5-p.4)

第二,大部分的局長不是服務於教育行政就是服務於學校行政很長的一段時 間。然而地方制度法後,局長的年齡均在 40 歲以下,其中一位局長在教育或學 校行政工作不滿五年。這指出在教育或學校行政較少經驗的人,現在也被雇用為 局長。這點非常不同於以前局長的聘用方式。當教育行政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及完整的工作經驗時,可以考慮成為教育局長的候選人。雇用在教育或學校 行政沒有很多經驗的教育局長,可能會有倫理及行政的後果。

最後,局長的服務期限現在似乎更短了。地方制度法前,教育局長工作平均 二至四年;地方制度法後,局長工作平均不到三年。是什麼因素使局長離開他們 的工作?如果是因為沒有好的表現,這種任期的時間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 局長遷調是因為政治考量,我們必須了解政治對教育深層的影響。

「教育局長沒有什麼任期,一般來說,並沒有像校長四年一任或三年一任,

沒有這樣明確的規定。你做得好,縣市長賞識你,縣市長也繼續在位,你就 四、五年繼續做,也可以;如果你做不好,馬上就給你調整,半年就調整。

也有這個例子。這是沒有什麼任期的。依你的工作表現,還有縣市長的施政 理念,是否可以跟你的教育理念相結合,來決定的。」(A7-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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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5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遴選任用的不同

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度法後 遴選 教育廳主導遴選,再協商縣

長同意

具代表性之遴選委員會,遴選 3 名,再請縣長圈選

任用權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縣長

任用 派任 聘任

任期 2~4 年(未明確規範) 不滿三年(未明確規範)

職等 九至十職等 十二職等

職銜別 事務官 機要人員

任用資格

1.公務員高考及格

2.教學五年和省督學二年以 上的資歷

1.公務員高考及格 2.大學畢業

3.具教師資格

任用資歷 具備豐富的教育視導經驗 無(具教育或一般行政經驗)

工作保障 有(派任高中校長) 無(須自行作生涯規劃)

生涯階梯 較清楚 不清楚

影響 專業取向高 政治取向較高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表格係改編自 Wang,2004。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

第三節 教育局長的職權與工作

教育局局長之職權,依地方自治組織條例有關條文規定,是綜理局務並監 督所屬機關。教育局長的職權(authority)是指源自局長職位的權力,它是合 法的權力之運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教育局長的職權隨各種地方自治條例經 議會通過而有增減。以教育經費的運用為例,教育局長可作決策的權限,各縣 市不等。有些縣市局長權限的上限是在 100 萬元以內;100 萬元以上,經局長 審核,還須上呈縣長裁決;若在 1000 萬元以上,就須送議會審核議決。而可 魯縣教育局長裁決經費的職權,也依當時縣內財源的狀況而不同。又以校長的 遷調為例,它是教育局長的職權,但最後裁定仍是縣長,局長職權的大小,仍 視縣長的授權程度而定。

(10)

壹、教育局長的職權

本文整理受訪八位教育局長的陳述,均表示教育局長的法定職權,並 未明文規定。惟經訪談者整理受訪內容,發現其包括綜理縣市教育事務;執 行上級教育政策,或配合縣市長教育理念推動地方教育事務。其中主要的職權是 處理教育人事和爭取經費,前者包括校長、主任、教師的甄選、遴用、儲訓、介 聘、以及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等,後者包括教育資源的整體規劃分配。另外最重要 的是尊重教師的專業權和維護學生的受教權。此外,處理偶發事件、協調壓力團 體的訴求等、溝通解決各項教育事務。

依據 Glass(1997)的研究報告,研究者採用其局長的角色定義,包括公務 員、教育領導、企業經營、社區領導等角色。經研究者整理可魯縣受訪的歷任局 長的訪談資料,整理出教育局長的職權如下:

一、依法行政

(一)推動及執行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教育政策;

(二)縣市教育人事之任用、獎懲、敘薪、考核;

(三)落實縣長教育理念及教育計畫

(四)綜理局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二、教育專業領導

(一)型塑地方教育願景,發展地方教育特色;

(二)擬定各項教育政策,貫徹及執行各項教育計畫;

(三)督導縣轄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

三、提升教育績效

(一)提升縣轄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二)統籌整合教育資源;

(三)編擬及分配教育經費;

(四)貫徹績效考核;

四、發揮社會公平正義

(11)

(一)扶助弱勢團體,發揮社會正義;

(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仲裁各項教育議題;

整理訪談資料發現,處理教育人事尤其是校長的選用遷調考核、爭取及統 籌分配經費,都是教育局長非常重要的職權(A2),也都是局長最有成就感的工 作(A2、A3、A4、A6、A7、A8)。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教育人事任用獎懲考核 制度,是局長維持學校穩定的重要職責。另外,教育經費的統籌分配,也是局長 重要的權責,惟必須經議會通過方能執行。因此,為使教育經費能在議會順利過 關,局長通常會透過各種管道,向民意代表溝通;也會準備詳實資料,向中央爭 取經費或在議會接受質詢。而議員也會因選區學校的軟硬體建設或校長的遷調或 學校的偶發事件,要求局長能配合辦理;而局長也須符應各方需求,權衡教育的 適切性裁定相關決策。

貳、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職權之差異

經研究者整理受訪者的訪談資料,發現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的職權如 下:

地方制度法前的教育局長,其主要職權包括:推行中央與省教育廳政策、

推動地方自治教育事務;爭取教育資源、整體規劃經費的分配;建立一套人事遷 調制度,以維持學校的安定;維護校長教師的專業權和學生的受教權;出席各項 教育相關會議;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備詢;處理壓力團體的訴求;

扮演地方教育與中央教育的橋樑;督導全縣的教育事宜;及綜理全縣教育局的業 務。

地方制度法後的教育局長,經研究者整理訪談資料如下:維持及執行中央 及地方之教育政策;執行縣長的施政理念;形塑地方教育的願景與特色;爭取及 分配教育資源;負責學校人事的安定-建立校長的遴選調動制度;出席各項教育 相關會議;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備詢;處理壓力團體的訴求;督導 全縣的教育事宜;綜理全縣教育局的業務。

依研究者整理訪談資料,可魯縣教育局長的職權,地方制度法前後的共同點 如下:

一、推行中央與地方教育政策;

二、執行縣長的施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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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爭取教育資源、整體規劃經費的分配;

四、 負責教育人事任用遷調考核,以維持學校的安定;

五、 維護校長教師的專業權和學生的受教權;

六、 督導縣轄各級學校及地方文教機構;

七、 綜理全縣教育局的業務。

惟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地方制度法前後的局長都認為推動及執行中央 及地方教育政策是其重要職權。其中,地方制度法後局長認為縣市並未能依地方 自治擬定地方教育發展政策,限於經費拮据及地方自治條例尚在擬定及議會審查 階段,縣市政府主要仍在執行中央之教育政策,尚無法完全獨立自主發展地方教 育政策。(A1、A2)。

其次,不同的是,地方制度法前,教育局長都認為其主要職責在推動執行 中央或教育廳之政策,經溝通協調,縣長多能以經費支持。若縣長不同意,局長 也都能秉持教育理念,盡量與其溝通,直至縣長同意。若縣長不支持,大部分教 育局長就會因個人生涯發展而另謀他就(A5,p.、A7,p.、A8,p.)。因此,地方 制度法前,局長多能以教育專業考量推動全縣教育政策。反觀地方制度法後,局 長都認為執行縣長的教育施政理念、形塑地方教育的願景與特色是其重要職權

(A1、A2)。因此,局長在推動中央政策前,均會考量縣長的施政理念,若縣長 同意,則推動結果多能展現縣長的施政成果,也能讓縣長贏得更多選民的支持。

若縣長另有政治考量,在人事和經費上不是很支持中央或局長所擬定的教育政 策,則局長都會再與縣長溝通,若縣長仍堅持不同意,則局長都另謀他就。此是 否與地方制度法之自治精神有關?教育局長係縣長聘任,自應實現縣長的教育理 念,型塑地方教育發展特色,以期在縣長任期內,展現縣長的教育施政成果,以 贏得更多選民的支持。由此可知,地方制度法後,教育的政治的色彩更加濃厚!

經研究者整理受訪歷任教育局長的職權,發現爭取及統籌分配經費、處理 教育人事尤其是校長的選用遷調考核,都是局長非常重要的職權(A2),也是局 長最有成就感的工作(A2、A3、A4、A5、A6、A7、A8)。教育經費的統籌分配,

是局長的權責,惟必須經議會通過方能執行。因此,為使教育經費能在議會順利 過關,局長通常會透過各種管道,向民意代表溝通;也會準備詳實資料,在議會 接受質詢。而議員也會因選區學校的軟硬體建設或校長的遷調或學校的偶發事 件,要求局長能配合辦理。

地方制度法後,教育局長的權責加重的項目如下:(見表 16)

1.執行縣長教育理念 2.綜理全縣教育事務。

除原轄屬之中小學外,還包括督導幼托機構及大量之補習班等文教機

(13)

構。

3.擬訂地方教育政策,型塑地方教育特色。

依地方自治條例,擬訂地方各項相關教育法規。有些政策須視地方財源 及縣長的支持度。惟仍以執行政策居多。

4.維護校長師生的權益。

「法定職務當然是教育工作,學校的教育工作當然很多,包括執行教育政 策、執行縣長的施政理念,解決基層教育的疑難雜症、困難問題;期間當 然也扮演地方教育與中央教育的橋樑工作。」(A7-p.3)

「局長上面還是有老闆,要對老闆負責。還是縣市長來作決定,包括人事 任免,包括經費調度,都是縣市長來作決定。教育局長沒有這個權。但是 院轄市除外,他們的教育局長有這個權。」(A7-p.6)

表 16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的職權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

綜理全縣教育業務

擬訂地方教育政策 較多

執行教育政策

執行縣長教育理念

形塑地方教育特色 很少

統籌分配教育資源

督導全縣教育事務 更多

維護校長師生的權益 更頻繁

處理教育人事

扮演地方教育與中央

教育的橋樑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訪談資料。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表 17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職權的差異

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度法後 制定教育政策 無自主性 自主性弱

推行教育政策 推行中央教育政策 無法完全獨立自主發展地方教 育政策

執行教育政策 執行教育部教育廳的政策 執行縣長教育理念 地方教育特色 中央主導,無地方特色。 形塑地方教育願景與特色 工作 上級交辦事項繁重 地方教育事務權責加重、工作

(14)

更加繁複 工作性質 教育專業取向 政治取向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訪談資料。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參、教育局長的工作

依據受訪者訪談內容,可魯縣教育局長的工作非常繁複。主要包括人事和 教育資源的運用。人事業務包括學校校長、主任及局內課長的遴選儲訓遷調任 用、校園偶發事件的處理、學校視導等;教育資源的運用包括經費及各校教育資 源的爭取統籌運用。其他還有議會的工作報告、與壓力團體協商。最重要的事是 推動全縣教育改革及貫徹執行各項教育政策。經訪談整理依文教工作、非文教工 作、及優先處理工作,敘述如後:

一、文教工作

教育局長的工作主要以與學校有關的事務工作及中小學以外的文教工作為 主。依受訪者所談,包括:

(一)訂定全縣教育政策,並予貫徹執行。

教育局長最重要的職責就是擬定及貫徹地方教育政策。這些政策包括上級 推展的全國性政策、縣長對選民承諾的縣市教育政策、以及局長想要實現的個人 教育理念所形塑的教育特色的政策等。為維護及支持這些政策,教育局長就必須 說服議員。所以局長與議員互動,是必然的行政作為。

「那政策是教育局長最重要的職責。教育局長的角色就很必然是,你也要維持 及支持這樣的政策,你就要去說服議員。所以我跟議員互動…。但是我留下 來…,一定是為了政策的一個問題。比如說,教科書免費的事。那我須要推動…

比如說教師的基本授課時數的事。我須要推動什麼東西,我為了這些政策,那 我可以…。我覺得擬定的政策,我就要很堅持去做,包括說校長遴選的規定。…

我們為了阻止…,讓那些不知情的議員在議會裡提出來,那我們也花了很多的 心力在這一方面。」(A2-p.10)

(二)爭取縣市長的支持

(15)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教育局長因要執行中央及省政府的教育政策,必須爭 取縣市長的支持,才能落實執行。地方制度法施行後,省府虛級化,中央之教育 權限下放,縣市長的教育權力擴張。縣市長遴用的教育局長理所當然要實現縣市 長的教育理想及政策。但若縣市長不認同中央之教育政策,或教育局長因著個人 之教育理念欲型塑地方之教育特色,則他必須積極爭取縣市長的認同與支持,才 能推動各項教育政策。因此爭取縣市長對教育的支持,是教育局長最重要的課題。

「我今天去○○想要實踐我的理想,也希望幫縣長做一點事情,縣長有同 樣的理念。所以我當時就要求縣長要全力地支持我,尤其是在人事和經費 上面。這兩點,我相當地感謝縣長,…而且…都完全支持我。…人事上,

他完全尊重我。但這一點我蠻高興的就是,我相當地堅持,而在充分說明 之後縣長也完全支持。…感謝縣長最後他都尊重我。」(A2-p.6)

「再談教育經費,因為現在各縣市教育經費都很短缺,這個是共同現象。

那我們怎麼要去要求政治的這個資源來挹注到我們教育的工作上面。如果 我們要單獨去跟各局室競爭,這是很難的一件事。縣長在面臨府內各局處 長的時候,他其實很難說我今天要把什麼經費放在教育上面,因為教育經 費本來就佔最大的比例。…可是如果是這樣,我們就沒有辦法伸展我們教 育的理想,那這一點就要去找縣長談。縣長願意支持我們教育工作有多 大?…結果很幸運,縣長都很支持。我記得他在卸任之前,他把統籌款…

大概也蠻多額度的統籌款,完全讓我們來發揮,自己來自由運用。這個都 是上億的錢,這都是很難得的。另外我也爭取到,把整個什項設備的經費,

從五千萬提高到一億以上。…因為我們學校太多,修繕經費的需求很大。

所以我們把它提高到一億,那第二年再一億多。我們這樣逐年的提高,我 想對學校的幫助是蠻大的。大概就是這二個,我覺得是比較大的成就,這 個也是過去的工作的情況。」(A2-p.6)

「兩方面都要爭取。教育局長要爭取中央及地方縣市的經費,最主要的是 縣裡在分配預算時,教育局長必須要準備充分的背景資料,來跟財主單位 說明及跟作最後作決定的縣長、主任祕書報告,說明為什麼需要這麼多 錢,為什麼這個錢要列入第一優先。局長有這個責任。這樣爭取到經費預 算,工作才能推動。至於中央…中央的政策,當它要推動某一政策時,它 會配合一筆經費。中央怎麼分配經費?中央在分配經費時,會考慮學校 數、學生數、地方幅員及地方稅收。大概是這些方面。這方面的層級也不 會由教育局長去爭取,而是縣市首長自己去爭取,拿這些錢。」(A7-p.7)

(三)負責學校人事的安定

(16)

地方教育人員的甄選聘用及遷調考核,是教育局長的主要工作,尤其學校 校長的遷調遴聘,更繫乎學校教育的安定。因此不論地方制度法施行前或施行 後,教育局長都視校長遴選遷調為非常重要的工作。

本文所有受訪歷任教育局長,均認為校長的遴選遷調是重要的工作,地方 制度法施行後,更有二位認為那是他任內最有成就感的工作。(A2,A3)

「我認為應該…那當然就是說,你要負責學校人事的安定,這也是教育局 長的一個職責。你不能讓學校的校長做教育的工作,脫離教育的本質,追 隨政治…讓他在政治上隨波逐流。這不可以,這是我們的職責。」(A2-p.10)

「…我覺得當局長最大的成就感,其中一個就是校長的調動。我任內從來 就沒有包袱,連縣長都管不了。事實上縣長看到我的調動名單時,都已經 是決定了。他沒有改過我一個名單,到現在都是我的意思。那大部分都是 我處理的。」(A3-p.6)

(四)爭取學校教育資源

地方中小學因規模大小及所在鄉鎮市的社會資源不同,所獲得的資源落差 很大。偏遠及小型學校因家長會及鄉鎮市公所的補助款有限,就須倚賴教育局長 積極向縣市議會爭取偏遠學校教育補助經費,以改善學校教學環境。

「那最主要的還有一個職責就是,你要爭取教育資源,替我們學校協助。

這是很現實的問題。今天教育局長對我們學校有沒有幫助,很明顯,舉個 例。你有沒有錢嘛?那沒有錢,就什麼事都不要講。這些都是我們的一些 職責。」(A2-p.10)

(五)偶發事件的處理

校園安全向來是學區家長及各級民意代表關心的議題。不論戶外教學或學 童之交通事故、運動會或遊戲傷害、師生餐盒中毒、地下室淹水、實驗室爆炸、

老舊危險教室或新建校舍倒塌…等校園偶發事件,不論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後,都 是受訪教育局長認為必須緊急處理的棘手工作。

「所以說學校教育行政對於偶發事件…,像我在OO 也是一樣,一個山地

(17)

地區的運動會,原住民非常熱情都是全員參與的,用鐵牛車載人,後來鐵 牛車翻車了,…所以危機處理,在偶發事件發生時,一個學校人力不足時,

要借用附近的學校來完成緊急的措施與工作!這是值得我們借鏡的。」(A6

-p.5)

「…第二,是偶發事件及校園安全的處理。當學生發生事故,議員不會饒 你的,會攻擊得很厲害!」(A6-p.8)

(六)例行工作

教育局長是縣府一局主管,批閱公文、定期主持局內會報、解決局內各課 問題;列席府內及議會之定期會議、出席全縣中小學重要慶典活動、代理縣長出 席各項文教活動等。依據受訪者訪談內容,教育局長之例行工作如下:

1.批閱公文

2.督導教育局的業務

3.視導縣內中小學及文教機構

4.召開各項教育會議及出席縣府或中央會議 5.參與學校內外文教活動

二、非文教工作

教育局長是縣府的一局主管,也是縣市長的團隊,因此也必須參與與學校 有關的縣府相關活動。舉凡與學校有關的都市用地規劃、與學生安全有關的交通 安全、治安會議、民俗活動等。

「有些非教育局長主要負責的工作,局長也是跑不掉的,比如說,都市計 畫,教育局長是當然委員,因為都市計畫中也要規畫學校用地,道路用地,

和學校都有關係。另外宗教寺廟、民俗活動也是學校廣義教育的延伸。這 也是局長的主要工作之一。因為學校要社區化,所以社區裏面的事情都是 難免的,另如交通安全,雖以警察為主,但是學校也要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所以教育局長以學校為最主要的工作,但是學校周邊,包含社會、人類的 所有活動都和教育發展關連,所以教育局長都要去參與,有些是配角,有 些是主角,有些是主辦單位,有些是協辦單位。」(A7-p.5)

三、優先處理工作

(18)

研究者依據訪談大綱整理受訪歷任局長的訪談資料,發現教育局長優先處 理的工作,依個人任職當時的政經情勢、教育生態、所推動的教育政策、以及當 時所發生的校園問題而有所不同。經整理如下:(一)偶發事件的處理;(二)擬 定政策及執行;(三)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專業權;(四)教育人事;(五)

縣長交辦事項;(六)處理民意代表請託;(七)爭取及統籌分配教育經費。

表 18 教育局長的工作

類 別 項 目

文教工作

1.全縣教育政策,並予貫徹執行。

2.縣市長的支持;

3.學校人事的安定;

4.學校教育資源;

5.事件的處理;

6.例行工作

優先處理的工作

1. 偶發事件的處理;

2. 擬定政策及執行;

3. 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專業權;

4. 教育人事;

5. 縣長交辦事項;

6. 處理民意代表請託;

7. 爭取及統籌分配教育經費。

非文教工作

1.與學校有關的縣府相關活動;

2.校有關的都市用地規劃;

3.生安全有關的交通安全、治安會議、民俗活動等。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

肆、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工作的差異

依訪談大綱整理受訪歷任局長訪談資料,研究者發現地方制度法施行後,

教育局長的工作大量增加,包括:

甲、實現縣長教育理念,發展地方教育特色;

乙、訂定地方教育發展政策;

(19)

丙、建立教育事務制度化;

丁、處理縣長交辦事項;

戊、爭取縣長支持;

己、統籌經費資源;

庚、處理偶發事件;

辛、辦理教育人事;

壬、規劃教育人員進修;

癸、處理壓力團體的訴求;

地方制度法後,各縣市除執行中央教育政策外,還須訂定相關發展計畫,

自籌經費,以實現縣長教育理念,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其次,依地方自治條例,

地方各種教育法規須交付議會審議通過,始得執行。故許多中央授權、不合時宜、

或新增的地方教育相關條例,均須經由研討修訂、送議會審查,議決通過,才能 執行。

另外,處理新興壓力團體的訴求,是教育局長的重要職責。地方制度法後,

由於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之修正通過,依法成立之教師會、家長會及縣內弱勢團 體,透過各項教育集會、網路及連署等管道,積極關心校長的遷調、教師權益、

學生學習等相關教育議題。這些新興壓力團體的訴求,透國媒體網路等視聽報 導,不僅影響社會輿論,也間接影響地方教育的穩定發展及縣長的教育績效,因 此回應這些壓力團體的各種訴求,出席公聽會、主動溝通協商、統籌分配相關經 費、處理不適任教師、規劃教師進修課程、審慎辦理校長遷調、及處理縣長交辦、

民代訴求等,業務激增,也是局長责無旁貸的工作。

(20)

表 19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工作的差異

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度法後 1.訂定政策計畫及執行 執行中央及縣長之教育

政策

訂定地方教育政策計畫

(執行面居多)

2.實現縣長教育理念發

展地方教育特色

3.建立教育事務制度化 依法執行 更多

4.偶發事件 是(更多)

5.縣長交辦事項 是(更多)

6.民意代表請託事項

7.爭取縣長支持 更頻繁

8.教育人事 更多

9.經費統籌分配 更多(經費減少,必須自 籌財源)

10.維護教師專業權

11.規劃教育人員進修 有(由縣府規定進修時 數)

12.維護學生受教權

13.充實更新硬體設備

14.公文處理

15.社會、體育、保健等

教育

16.督導教育局及轄屬學

校及社教機構

17. 參加會議

18.列席議會的備詢

19.襄助縣長提供教育政

策方向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21)

研究者依訪談大綱整理受訪歷任局長訪談資料,發現地方制度法施行前,

教育局長優先處理工作前三項是偶發事件的處理、政策擬定及執行、縣長交辦及 教育人事。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教育局長優先處理工作前三項是偶發事件的處 理、政策擬定及執行、教育人事及處理民意代表請託。地方制度法施行後,由於 社會經濟趨向民主開放多元,民眾或學校透過民意代表請託事件日增,成為教育 局長必須面對的工作。

表 20 比較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優先處理的工作 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法後 1.訂定政策計畫及執行 2.建立教育事務制度化

3.偶發事件

4.縣長交辦事項

5.民意代表請託事項

6.教育人事

7.經費統籌分配

8.維護師生權益 10 充實更新硬體設備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位。

第四節教育局長的壓力與困境

教育局長是縣府一級主管,這職位具有極高的壓力。愈是民主進步社會,民 眾對多元教育的訴求愈高,教育行政人員的工作自然激增,工作壓力自然愈高。

如縣長交辦事項、各級民意代表請託事項、學生家長抗議事件、教師投訴、颱風 天校舍倒塌損壞、校外教學車禍、或午餐食物中毒等事件,都是教育局長必須立 即面對的壓力。

壹、教育局長的壓力及壓力來源

一般教育局長的工作壓力,有政策執行(含預算執行)、縣長、與其他局室

(22)

和議會、民意代表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學校及局內的人事安排、校園危機事件、

壓力團體(社區民意、家長會、教師會)、業務的控制幅度。其中包括內部人事 的壓力,如維持局內人員的和諧、良性的互動與升遷;外部人事的壓力,如校長 的派任、遷調、遴選等。

一、教育局長壓力的類型

(一)縣長

縣長是教育局長的直屬長官,自然對局長是一大壓力。若縣長不支持中央 之教育政策,教育局長就必須擔負溝通協調的工作。縣長是否信賴支持,在人事 經費上是否授權,這些都是局長首要面對的壓力。

「壓力來自三個,1.縣長的壓力,即與縣長的教育理念不盡相同,縣長通 常都重視硬體而忽視軟體,因為他非教育專業工作者;2.縣長與省府之間 的歧見,局長必須適當的溝通與仲裁;…。」(A4-p.6)

「壓力最大是縣長。我們是幕僚,當然看縣長的臉色,縣長欣賞你,其他 人都可以不管,當然縣長會支持你,經費支持你,所以你要看縣長。縣長 的壓力應該是最大。他有任務交給你,你就要完成它;其他有要求你的,

你當然可以放在其次。其他教育執行過程中的領導、計畫、執行、溝通等 也會有壓力。」(A5-p.13)

(二)校園偶發事件

通常校園偶發事件是無法預知、無法事先掌控的,所引發的危害也常始料 未及。諸如校園午餐食物中毒、學生交通車發生事故、遊戲運動傷害、校舍倒塌、

地震水災等,只要事關失聲安全權益等,都是家長民意代表關切的事項,也是每 位局長必然要面對處理的緊急事件,自然也是局長最大的壓力。

(三)議會及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通常受選民託付,不是關心學生就學、編班問題;關心校長遷調、

教師甄選任用;就是關心學校經費補助、或學校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這些也造 成局長很大的壓力。而面對議會的質詢,局長必須事先準備豐富的計畫及成果資 料,對於議員不友善的質詢或惡意的攻擊,都會損傷局長自尊,給局長製造壓力。

「前二者的壓力一樣的大,後者的壓力較小且緩和。對學校行政措施不滿的 家長,也會透過民意代表向局長或縣長表述,間接形成局長的壓力。」

(23)

(四)處理上級機關交付政策或臨時交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中央或省教育廳、或縣市長對選民承諾等所交辦的政 策或臨時交付的待辦事項,若無法依循行政程序辦理,則經常造成局長的壓力。

尤其教師甄選、校長遷調等人事問題,或無當年度預算經費配合的中央臨時交辦 政策,若縣長不支持,更是無比的壓力。

(五)處理教育人事

教師甄選聘任、校長的遷調任免,都是學校關切的事情。尤其校長的遷調 更關係學校的校務發展,成為民代必然關切的問題,這是必然要處理的課題。

(六)與壓力團體協商

面對民意代表、家長會、及這幾年新興的教師會等多樣化的訴求,局長必 須能即時回應,處理其訴求。這在國外已行知有年的集體或多邊協商,也是局長 必須面對的課題,自然也構成局長的壓力。

(七)與財政主計單位溝通

教育局長與縣市政府其他局室之局長都是縣市政府的一級主管,平常因業 務來往頻繁。尤其與財政局主計室關係更密切,立場都非常鮮明。在財政拮据預 算不足情況下,教育政策常遭受模糊或曲解,教育專業與非教育專業的對立油然 而生。一般財主單位最關心教育經費的編列是否足夠,預算是否切實執行。若教 育經費經常遭受財主單位的抵制刪減,也會造成教育局長莫大的壓力。

(八)教育局職工

教育局職工,包括正式課員與約僱及臨時借調人員,由於素質參差不齊,

處理品格操守欠佳的員工,若與不良廠商勾結,或有民代介入說情,也會成為局 長的莫大壓力。

「四、來自於內部員工的壓力。內部員工的壓力指的是內部員工素質良莠 不齊,做得不好或沒有效率,所以還是要某種程度地給他壓力;另外,有 極少數的人操守不好,會擔心他招搖撞騙,吃喝玩樂,拿人紅包,會牽連 到我們,所以我們很擔心,我不能開除他,但是會請他來,說明我聽到這

(24)

些風聲,請你作參考。下一次他就不敢了。」(A8-p.9)

二、教育局長壓力的來源

經研究者整理受訪教育局長的陳述發現,共通的壓力及來源是縣長、議會 及民意代表、壓力團體。滿足前述人員的需求是教育局長很大的工作壓力。

經整理訪談實證資料,發現教育局長的壓力來源有下列方面:

(一) 地方制度法前,主要的壓力來源是:

1.中央及省等上級教育機關交付的政策、2.縣長、3.議會及民意代 表、4.人事問題、5.教育資源的分配、6.壓力團體、7.局內員工素質;

(二) 地方制度法後,主要的壓力來源是:

1.個人自我期許、2.縣長、3.議會及民意代表、4.壓力團體(教師會 及家長會、新聞媒體)、5.學校師生、6.校長的弊案等。

「壓力來自三個,…3.財主單位的掣肘,經費方面他們通常認為教 育不是最重要的,偏偏教育經費通常佔每一縣市政府經費的 50%左 右,所以他會挖教育的錢,我們要與之抗爭;」(A4-p.6)

「財主就是典型的例子。財主和議員就是非專業的代表者。縣長也 是啊!我們是專業,他們是非專業,所以情形很嚴重!專業的底限 不能破,態度要很謙和,這永遠都是做事的重點。」(A4-p.9)

「教育與非教育專業的衝突也會有,最多是和財主之衝突,你認為 教育改善很重要,需要錢;他認為不重要不給錢。」(A8-p.14)

貳、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壓力的差異

不論地方制度法前後,局長都要負責處理壓力團體的訴求。局長的第一個 壓力都是縣長,因他是局長的直屬長官,當然會帶給局長壓力(A1、A2、A4、

A5、A7、A8)。其次,是民意代表。他們監督縣長的各項施政,包括佔全縣經費 和人事一半以上的教育事務。因選民的利益訴求,民意代表當然會帶給局長壓力。

研究者依受訪歷任局長的陳述,整理訪談資料,發現教育局長的壓力如下:

(25)

一、地方制度法實施前,主要的壓力依序是:

(一)縣長;

(二)中央及省等上級教育機關交付的政策政策執行;

(三)民意代表;

(四)人事問題;

(五)教育資源的分配;

(六)教育偶發事件;

(七)壓力團體;

(八)局內員工素質。

二、地方制度法實施後,主要的壓力依序是:

(一)自我期許;

(二)縣長;

(三)學校師生;

(四)民意代表;

(五)壓力團體(教師會及家長會、新聞媒體)

(六)教育偶發事件等。

惟不同點是,地方制度法前,中央及省教育廳交付的政策,是教育局長主 要的壓力。若縣長不認同中央及省教育廳教育政策,則局長很難推行相關業務。

這是局長很大的壓力。早期情治人員,對局長的恫嚇;媒體的不實報導,也造成 他們的壓力。

地方制度法後,局長均認為自我期許、處理壓力團體,也是造成壓力的主 因。期許自己扮演優質的局長、能維持地方教育穩定發展。個人的自我期許,是 否源自教育局長都具備優質的教育專業訓練,對教育懷抱服務熱忱,故自我期許 高?抑或經過遴選獲得縣長的賞識肯定,讓局長能有展現教育抱負的機會?實際 情況,有待進一步了解探究。

地方制度法前後,處理壓力團體的訴求,也都是局長的重要職責。不論地 方制度法前後,局長的第一個壓力都是縣長,因他是局長的直屬長官,當然會帶 給局長壓力(A1、A2、A4、A5、A7、A8)。其次,是民意代表。他們監督縣長 的各項施政,包括佔全縣經費和人事一半以上的教育事務。因選民的利益訴求,

民意代表當然會帶給局長壓力。地方制度法後,由於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之修正 通過,縣內成立之家長會、教師會也開始帶給局長壓力。地方制度法前,局長要 處理的壓力團體包括民意代表、媒體、家長等(A5、A6、A7、A8)。地方制度法 後,教育局長所面對的壓力團體,除民意代表外,包括縣長跟縣長周遭的人、家

(26)

長會、教師會(A1、A2、A3)。

依法成立的家長會、教師會,透過集會、公聽會、列席教育會議、連署、

及網路等管道,也積極關心校長的遷調、教師權益、學生學習等相關教育議題。

這些新興壓力團體的訴求,透國媒體報導或網路流傳,不僅影響社會大眾,也間 接影響地方教育的穩定發展,因此也是局長責無旁貸的工作。地方制度法後,社 會益趨民主多元,除前述教師會、家長會外,亟待相關教育補助之弱勢團體,也 是教育局長基於社會正義必須扶助的對象。

「風險管理優先,像 SARS 的處理,我第一個衝到,當局長就要坐鎮在那邊,

從行政領導來看,你就必須做這些事情。議員的需求主要是經費,會交給 各課室辦理,會優先交辦,他是我們服務的顧客之一,但不一定會完成。

除了縣長講,其他人我都不理,椿腳我就交給各課室處理,除非…鄉村的、

都市的、偏遠的、山上的,我分四級來比賽,大家都會有壓力,心中自有 藍圖在。」(A1-7)

「工作壓力當然很多啦,我覺得我的壓力來自於,由近及遠來說:一、自 我的壓力,包括 1.因為有很高的自我期許,想要做好,想要扮演好局長的 角色,所以求好就有壓力;2.健康的壓力,因為投入後,一天工作十幾個 小時,沒有時間運動;3.家庭,太太孩子會抱怨,一天到晚看不到人,也 是虧欠很多;4.成長的壓力,自己覺得沒成長,沒時間唸書。這是來自於 自我壓力。這個因人而異,有人可能完全沒有壓力;二、壓力團體的壓力,

最大的壓力來自議會、議員、政黨,媒體,文化流氓很多,天天來揩油,

要你登載什麼的。你不配合,他就寫壞的。以前就這樣了,現在的媒體更 厲害,還有不肖的情治單位,像調查局這些單位都吃定你,恐嚇你,怎麼 樣,那時候環境就是這樣,現在也還是有啦;三、來自上級的壓力,上級 長官的壓力來自於工作沒有做完、做好,或是有意無意交辦的事項,這些 都是壓力,以前○縣長不會 CUT 預算,而是財政主計,他們很囂張,錢好 像他們一樣,…。」(A8-p.8)

「一個是自我要求,維持教育局的穩定成長。」(A1-p.8)

「有關教育局長的壓力,第一,最重要就是自我期許。坦白講,在我做行 政第一天,我就期許自己當教育局長。這是我自己的生涯規劃之一,…我 在擔任課長督學時,就…,…期許自己…要當教育局長。當初省政府時,

教育局長都是由教育廳長推薦,要當局長,必須先到省政府歷練,再到縣 下來,才能有宏觀角度。…基本上是這樣。後來地方制度法實施後就不用 了。我那時的廳長就是這樣堅持,一定要到省政府去,再下來當縣市教育

數據

表 14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任用資格之比較  地方制度法前  精省前  精省後  地方制度法後  學歷  大學或碩士  大學或碩士  碩士、博士  教育專業訓練  有  有  有  資格  高考及格九職等  高考及格九職等  高考及格十職等  行政資歷  縣市督學課長班 考試及格、教育局 的主任督學  縣市督學課長班 考試及格、教育局的主任督學  不限  局長資歷  1 至 3 任  1 至 3 任  無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時間:跨民國 65 年至 92 年。  總樣本數局長為 8
表 19    地方制度法前後教育局長工作的差異  地方制度法前  地方制度法後  1.訂定政策計畫及執行  執行中央及縣長之教育 政策  訂定地方教育政策計畫(執行面居多)  2.實現縣長教育理念發 展地方教育特色  少  多  3.建立教育事務制度化  依法執行  更多  4.偶發事件  是  是(更多)  5.縣長交辦事項  是  是(更多)  6.民意代表請託事項  是  是  7.爭取縣長支持  是  更頻繁  8.教育人事  是  更多  9.經費統籌分配  是  更多(經費減少,必須自 籌財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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