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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技訓方案對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影響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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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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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Public Affairs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監獄技訓方案對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影響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Impacts of Prison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on Parolees’ Employment

陳彥廷

Yen-Ting Chen

指導教授:王宏文 博士

Advisor: Hong-Wung Wang, Ph.D.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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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首先感謝願意閱讀這篇論文的您,雖然這篇論文或許未臻完美,仍希望能帶給 您有所收穫。

當初沒想到自己可以完成這篇論文,對於監獄技訓的相關領域自己當初真的 算是十分外行,也沒有想過研究起來的難度與問題。所幸與到許多貴人的幫助和關 心,讓我能順利在兩年內完成這篇論文。對我而言,在研究中接觸過許多更生人,

到地檢署以及監所內訪問,大概是一生最難忘的經驗。

十分感謝宏文老師兩年來的教導和協助,讓我最後能夠完成這篇文章。老師總 是非常有耐心的與我討論,給予寶貴的意見。讓我每次和老師談完都能夠有動力繼 續往前邁進。研究所這些日子,有了老師在身旁的鼓勵與關心,才能讓我順利完成 學業。也十分感謝口試委員丁榮轟老師與許凱翔老師,丁老師提供了很多獄政的資 訊與資源,讓原本外行的我能夠快速的吸收了解,並提供許多協助與鼓勵讓這篇論 文能夠順利完成。許老師提供我許多論文邏輯上的思考機會,並不厭其煩地對於研 究方法、論文架構脈絡提供重要的建議與指導,感謝兩位老師的支持與肯定。

另外非常感謝學芳學姊的協助和照顧,讓我有更多的人脈資源完成這篇論文,

充實文章內容。還有願意接受我訪談的受訪者,包含矯正署、台北監獄與台北看守 所的技訓相關負責人員、台北地檢署觀護人以及假釋出獄的更生人,沒有你們就沒 有這篇論文,衷心感謝你們對於我在各方面的協助以及提供我難得的經驗。

最後感謝家人長期以來的協助和支持,沒有家人就沒有現在的我。以及公事所 夥伴們的陪伴和歡笑,讓我在這兩年研究所得到很多歡笑與感激。

畢業後還有許多路要走,但真正的道路還是得靠自己去尋找。

"It is not down in any maps, true places never are." ― Herman Melville, Moby-Dick.

陳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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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

論文題目:監獄中技訓方案對假釋 論文頁數:109頁 出獄更生人就業影響之研究

所 組 別 :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所 (學號:R03343011)

研 究 生 : 陳 彥 廷 指 導 教 授 : 王 宏 文 博 士 關鍵字:就業與再犯、更生人就業、更生人假釋復歸社會、監獄技訓、就業輔導

論文提要內容:

許多研究指出更生人在出獄後若無穩定就業,是影響其再犯的重要因素。而透 過監獄技訓可以讓更生人在獄中學得一技之長,培養就業能力,厚植更生人的人力 資本,使其在出獄後能順利穩定就業,進而減少再犯與社會成本。然而長期以來我 國政府或是社會,對於獄政資源關注程度不足,監獄技訓向來缺乏深入的成效評估 以及相關議題探討。因此我國監獄技訓方案是否能夠幫助更生人出獄後就業,以及 當前監獄技訓運作是否具有效益,又可能面臨哪些問題?顯然從各角度而言,對於 我國監獄技訓方案之了解探討是相當重要的。

本研究透過量化分析與質化訪談方式,深入了解當前我國監獄技訓對於假釋 出獄更生人就業之影響,以及我國監獄技訓之實務效益與困境。本研究量化部分透 過蒐集台北地檢所保護管束之假釋出獄更生人資料,分析監獄技訓是否與可量化 之就業指標具相關性。質化部分透過深入訪談矯正署作業技訓科、監所作業科、觀 護人與假釋出獄更生人,深入了解當前監獄技訓方案對就業之影響與執行情況。研 究發現當前我國監獄技訓可以對假釋出獄更生人出獄後就業產生正面影響,幫助 更生人在獄中先習得基礎能力,並培養勤勞的習性、正向的工作態度以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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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自我肯定的成長過程,進而培養更生人之人力資本。實務之運作限制為監獄技 訓名額不足、監獄技訓證照檢定班數量短少、監獄技訓缺乏開班彈性等問題。在政 策建議上,研究者提出增加矯正與觀護機關的資源分配、修改相關監所法令,增加 技訓彈性、全面思考與評估技訓種類之必要性、建立跨部會之技訓平台、持續增加 正向求職態度與技巧養成、改善更生人出獄後之就業機制和限制等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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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 Study on the Impacts of Prison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on Parolees’

Employment by

YEN-TING CHEN June 2016

ADVISOR(S): HONG-WUNG WANG, Ph.D.

DEPARTMENT: GRADUATE INSTITUTE OF PUBLIC AFFAIRS DEGREE: MASTER OF ARTS

KEY WORD: Employment and recidivism, Employment of ex-offenders, Parole success, Prison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Employment counseling

Many studies indicate that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ex-offenders or parolees is a key recidivism factors. Ex-offender or parolees can acquire job skills via participating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the program can also cultivate human capital of ex-offender. With this training program, ex-offender or parolees can successfully find a stable job after release from prison. Employment of ex-offender or parolees can reduce recidivism and social cost. However,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and our society don’t take this issue seriously. There is few evaluation and studies of such program in Taiwan.

Consequently, it is important to recognize the effectiveness and predicament of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in Taiwan.

This study used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methods that focus on the impacts of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on employment of parolees and the effectiveness and predicament of this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We used chi-square distribution to tes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and quantifiable indexes of employment. Moreover, we interviewed the stakeholders of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to further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on employment of parolees. We also looked into execution of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by interview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in prison can make a positive impact on employment of parolees. It helps parolees acquire basic working ability and cultivate a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s employment. This program can provide 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self-affirmat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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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ve these problems, we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is issue and invest more resources 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professional training program.

To go a step further, government can build a communication platform in order to improve coope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sectors. We also suggest that government should modify the laws to increase elasticity of executing the training program. Furtherm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liminate employment barriers that ex-offenders or parolees might face after returning to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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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 II 中文摘要 ... III 英文摘要 ...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假釋出獄更生人出獄就業和再犯之關係研究 ... 5

第二節 影響更生人就業情況之因素 ... 7

第三節 本章小結 ... 1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 15

第一節 研究途徑與架構 ... 15

第二節 研究過程 ... 18

第四章 我國監獄技訓與假釋制度 ... 25

第一節 我國監獄技訓方案之現況 ... 25

第二節 我國假釋制度介紹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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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量化研究結果 ... 41

第二節 質化研究結果 ... 4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83

第一節 研究結果總結 ... 83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87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94

第四節 研究貢獻與未來研究方向 ... 94

參考文獻 ... 97

附錄 ... 101

附錄一、訪談大綱 ... 101

附錄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 105

附錄三、監獄技訓相關文件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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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圖目次

表 3-1 政府單位深度訪談受訪者名單 ... 21

表 3-2 假釋出獄更生人深度訪談受訪者名單 ... 21

表 4-1 105 年度全國監所技訓證照檢定班開設類別與班次 ... 32

表 4-2 105 年度全國監所技訓短期班開設類別與數量 ... 33

表 4-3 全國所有矯正機關證照檢定班近六年相關資訊 ... 35

表 4-4 全國所有矯正機關技訓短期班近六年相關資訊 ... 35

表 4-5 全國矯正機關技訓班收容人受訓人數與受訓比例 ... 35

表 4-6 全國監所技訓班受訓者出獄後的就業率及相關比率 ... 36

表 4-7 我國近十年提報假釋總人數與假釋總核准比率 ... 38

表 4-8 我國近十年假釋出獄人數與監獄撤銷假釋人數 ... 39

表 5-1 個人特性與家庭狀況 ... 41

表 5-2 教育程度 ... 42

表 5-3 出獄年度和服刑長度 ... 43

表 5-4 犯罪類別和服刑監獄 ... 43

表 5-5 監獄內訓練 ... 44

表 5-6 就業情況 ... 45

表 5-7 就業時間比例水平 * 是否參加監獄技訓 ... 47

表 5-8 最高薪資水準 * 是否參加監獄技訓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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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9 求職時間狀況 * 是否參加監獄技訓 ... 48

圖 3-1 研究架構流程 ... 17

圖 4-1 監獄技訓運作流程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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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介紹本研究的背景動機與研究問題和目的,全章分為二節,第一節先 介紹研究動機與相關背景,第二節點出研究的問題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更生人1在出獄復歸社會時,如何緩衝其出獄後社會適應的各項問題,穩定 出獄後新生活,是觀護與更生保護制度的工作目標,其中協助就業是一項很重要 的工作(周愫嫻等,2014:2)。出獄的更生人在出獄回歸社會後,由於自身前科紀 錄、普遍來自社會中低階層、教育程度不高、曾入獄服刑脫離社會、家庭情況、

缺乏應有的就業技能、一些法令限制甚至個人特質等因素,不易找到工作或是有 長期穩定的工作,而使其自身的經濟基礎不易建立,增加走回頭路再犯的機率和 風險。

相關國內外的研究認為,若更生人出獄後無法擁有正當穩定的工作收入,容 易再犯並且導致假釋撤回的機率相當高,因此就業是幫助更生人回歸社會減少犯 罪的重要因素(Burris et al., 2004; Visher et al., 2011)。就有研究指出,出獄後 13- 24 個月內為再犯率最高的時期(陳玉書,2013),若未能在此段期間內擁有工作,

則更容易增加再犯機率。再犯問題不僅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且對社會治安亦造 成極大危害,實應加以正視,透過相關方案降低再犯成本(陳玉書、簡惠霠,2005)。

但更生人的就業情形在現實中並不樂觀,研究指出,就算在不考慮經濟景氣 好壞影響下,更生人相對於一般人,找工作時仍面臨許多困難(Nally et al., 2014),

且在就業市場參與率和薪資上明顯較低(Needels, 1996)。但事實上,不少假釋出 獄的更生人並非不想工作或是沒有能力工作,而是在現實環境下,沒有太多的機 會和選擇能夠獲得穩定的工作,以維持穩定收入。因此透過在獄中提供相關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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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方案措施,是一個協助更生人出獄後就業的重要方式。監獄中的技訓方案可以 在獄中培育更生人的人力資本,提供技術與心態上的訓練學習,使其出獄後能在 勞動市場更有競爭力,增加就業率(Schumacker et al., 1990)。

當前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構普遍設有各種職類的技能訓練班,提供收容人在 監獄服刑時能夠有養成一技之長的機會。另外各監所也會和勞動部相關單位與民 間企業辦理各種就業促進活動,如「就業媒合會」等徵才活動,提供將出獄受刑 人求職機會。唯當前監獄中所辦理的各種技能訓練方案課程,其確實成效為何?

對於更生人之影響,以及當今實際運作情形與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法務部歷 年來也進行四次統計更生人回歸社會後之就業情況,顯見對於更生人就業之重視。

因此對於獄中提供受刑人技訓就業課程之政策方案,應當加以進行評估審核,了 解當前方案之成效和影響為何。

由於更生人長期以來在就業上之弱勢,使得近年來除法務部外,政府各單位 開始重視更生人就業之問題,2015 年新修定之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主管機關 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 或補助金:……九、更生受保護人。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 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

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在此次修訂中,將出獄之 更生受保護人納入勞動主管機關法規輔導之範圍,以期能結合更多的訓練或是就 業資源,對於更生人提供更多的就業協助。

除了監獄技訓對於就業影響外,由於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或是社會,對於獄政 資源的關注程度不足,監獄在這部分能得到的資源十分有限。台灣監獄往往面臨 超收,空間、人力嚴重不足等問題,也容易使得台灣監獄技訓的資源相對有限不 足。因此除了監獄技訓的影響成效之外,也應當進一步了解監獄技訓資源的不足 之處與實務運作下可能存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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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與未來可行之政策方向,進一步來檢驗監獄技訓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的影 響程度。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我國監獄技訓方案已行之有年,但除了法務部與各監獄相關統計資料數據報 告外,並無較具體深入的探討此類方案的執行成效和影響,亦較無法了解當前政 府提供的監獄技訓方案,是否能實質提供正向的幫助,符合出獄後更生人就業之 需求,協助更生人出獄後之謀職就業?另外也無法了解當前監獄技訓在實務運作 上,存在之效益與問題為何?然而不論從上述之政策角度、社會角度、監獄矯正 角度和更生人復歸社會之議題來看,對於我國的監獄技訓方案之了解探討是相當 重要的。

據此,引發本研究欲探討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當前我國監獄技訓方案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之就業影響為何?

二、當前我國監獄技訓之實務效益與限制為何?

由於我國各矯正機關包含一般監獄、技訓所、戒治所、少年矯正機關、看守 所(分監),成年之出獄更生人包含刑滿出獄以及假釋出獄者,由於刑滿出獄的更 生人後續情況不易追蹤和找到合適樣本進行研究。反之假釋出獄的更生人則須在 一定期間內,固定向其所屬之地檢署觀護人報到,接受觀護輔導。據此本研究在 人力時間有限的情況下,選擇聚焦於台北地檢署假釋出獄的更生人。因此較可以 有效從觀護人此一管道加以追蹤,可以取得較完整的訪談對象與相關資訊(如參 加監獄技訓情形、出獄後就業情況等)。

另外監獄技訓在當前實務運作上,透過相關統計數字無法具體了解監獄技訓 實務執行之情形,以及可能帶來之效益與面臨之問題。因此透過質化研究途徑深 入了解與建構我國監獄技訓當前樣貌,呈現各方觀點,以探討監獄技訓在實務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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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上之效益與限制,關注與深入了解監獄技訓此一長期以來曝光度較低之重要問 題。

基於上述之研究背景和研究問題,假釋出獄的更生人能否可以穩定就業,是 影響其再犯可能性的重要因素。而出獄後的兩年內則是更生人再犯機率最高的時 期,因此監獄中的技訓方案能否在這段期間內發揮一定效用,協助假釋出獄的更 生人就業回歸社會,是相當關鍵的課題。而監獄技訓在實務執行上的效益和限制 為何,則會影響到監獄技訓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幫助的程度。因此本研究目 的,乃是了解回答「當前監獄技訓方案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之就業影響」以及「監 獄技訓實務上之效益與限制」,並驗證其結果與回應研究問題,以提供未來決策 方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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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為文獻探討,共分二節,分別闡述更生人出獄後在再犯與就業之關係,

以及對影響更生人就業之因素加以探討。

第一節 假釋出獄更生人出獄就業和再犯之 關係研究

再犯帶來不少的社會成本和危害,而透過各項獄政方案減少再犯可以明顯地 降低受害者和獄政上付出的成本(Duwe, 2013)。犯罪和再犯帶來的成本包含:犯 罪相關的經濟生產活動(非法經濟的危害)、機會成本(未從事合法就業的社會損 失)、生命和健康的風險損失和犯罪轉移的成本(Anderson, 1999),以及逮捕和矯 正犯罪人的獄政成本和受害者成本等。

在 經 濟 層 面 影 響 上 , 犯 罪 對 於 國 家 社 會 帶 來 的 經 濟 影 響 不 容 小 覷 , Anderson(1999)透過上述成本分類加以計算研究顯示,一年中美國犯罪帶來的淨 成本估計高達 1 兆 6660 億美元,約占美國當年度 GDP 的 17%,顯見犯罪帶來 的社會經濟成本相當大,不得不加以重視改善。

上述研究顯示,再犯問題使得社會付出不小的成本,也是影響犯罪矯正和更 生保護工作成效的指標,因此透過協助更生人就業輔導,減少再犯帶來的損失問 題,是必須加以重視的重要工作課題。

關於再犯的成因,國內外不少犯罪學研究發現,影響和衡量更生人出獄後再 犯的因素有許多,包含就業率、犯罪類型、初犯年齡、固定住所、家庭因素、身 心健康、藥物濫用、同儕壓力等都是影響因子(Rakis, 2005; Uggen et al, 2005;陳 玉書、簡惠霠,2005)。

在上述的再犯因素中,就業是一樣重要的參考要素。有不少研究指出,未具 備穩定的經濟能力和工作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再犯預測因素,穩定有品質的工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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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密蘇里州更生人的實證研究更指出,有全職工作者比起沒工作者更少比例會 回到監獄(Cronin, 2011)。英國相關數據研究更顯示,擁有工作的更生人,可以減 低三分之一至一半的再犯風險(UK Social Exclusion Unit Report, 2002)。

接下來討論的是,出獄後的就業為何可以降低再犯率,促進更生人遠離過往 犯罪呢?可分為以下原因:第一,就業可以使更生人進入回歸一般社會的控制;

第二,就業可以減少和過去犯罪同儕的連結,增加和守法公民的社會連結,改變 更生人的社會關係;第三,就業提供了有力的機會來復歸社會,擺脫過去的犯罪 角色;最後,有穩定的工作就業可以提供正當長期經濟來源的基礎,避免更生人 再度回到過去犯罪的生活模式,而能融入回到社會(Uggen et al., 2005: 234)。

以矯治觀點,更生人假釋出獄目的促使其復歸社會,減少再犯。在假釋保護 管束之下若更生人再犯,意味著可能必須回到監獄繼續服刑,使得該假釋個案輔 導失敗,反而增加獄政和社會成本,亦無法達到降低預防再犯矯正之目的。

從監獄技訓影響就業的層面來看,美國明尼蘇達州針對獄政相關方案措施的 研究調查發現,在接受相關就業輔導方案後,更生人因為再犯被定罪的比率至少 下降了 20%(Duwe, 2013)。由此可見獲得工作雇用是避免更生人再回到監獄的關 鍵,其就業適應的情況如何,會與再犯罪與否之機率有高度相關(Rex, 1999)。研 究顯示相關就業的協助方案的確能有效降低再犯率,促使更生人回歸勞動市場。

因此若可以幫助更生人成功回歸就業市場,提供平等的就業輔導機會,給予適當 的協助,使其能穩定就業獲得經濟基礎,則有助於更生人假釋的成功,進而降低 再犯率,進而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 (Evans, 1968; Henson, 1999; Duwe, 2013)。

前述說明了更生人再犯和就業之間的關連與重要性,因此要幫助更生人順利 回歸就業市場,應確保能夠提供平等的就業輔導機會,來使更生人個人可以在其 社區中具備經濟獨立的基礎。但若無法有效提供相關就業方案,那麼更生人將可 能持續犯罪,因為其沒辦法融入參與社會。簡言之,獲得工作雇用是避免更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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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自由社會之聯結,修補其殘缺之社會關係,這是從個人靜態面向著手預 防再犯(張聖照,2007:185)。

在政府應扮演的角色上,透過積極輔導協助更生人出獄後之生活,是預防再 犯的重要管道。政府有責任維護其工作權、生存權,據此提供幫助更生人就業工 作,是幫助其回歸社會的重要措施,可減少再犯機率(周震歐,1997)。透過加強 技能訓練,並對出獄後受刑人未來之職業生涯予以妥適規劃與輔導,以減少其因 工作之不穩定而再犯(楊士隆,1999:13)。因此政府若在獄中能提供相關資源以 供受刑人進行相關訓練與教育之下,可以增加更生人找到全職工作的機會,能成 功就復歸社會的機會和減少再犯率(Cronin, 2011)。然而在台灣實務上,較少有研 究觸及討論監獄相關技訓方案,能否增加就業率與降低再犯率。

最後,就國內外相關文獻來看,能否穩定就業和社會支持為影響更生人出獄 後再犯之重要因素之一。協助更生人就業,獲得穩定經濟能力是相當重要的政策 工作,而在其中政府的輔導方案則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在監獄中提供相關就業輔 導方案如技能訓練、諮商措施將有助於更生人的就業,因此透過監獄技訓的資源 提供,將有助於更生人在出獄後的求職順利度與就業穩定度。在更進一步而言,

政府在就業輔助機制上,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資源系統整合社會資源,建構外在 資源支持網絡,以協助更生人回歸社會和穩定就業(嚴健彰,2005),達到獄政矯 正的最終目標。

第二節 影響更生人就業情況之因素

影響更生人就業情況的因素有許多,為了解本研究問題中之監獄技訓之影響,

以及是否有其他因素亦會影響就業。據此,本研究整理研究相關文獻後,認為主 要的可分為進入監獄執行帶來的影響、監獄處遇政策上的影響和其他非監獄的影 響,以下就此三種影響因素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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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進入監獄執行帶來之影響

相較於一般人,受刑人因犯罪入監服刑,使得其工作能力和社會經驗受到一 定程度的損失,進而影響其出獄後就業情形。其影響可分為因入獄服刑隔離社會 造成之影響與犯罪前科帶來之影響。

一、入獄服刑造成的影響

首先,由於服刑使得受刑人長期和一般社會隔離,相較於社會上其他持續就 業的人而言,無法如同以往正常工作,因而在獄中容易喪失或生疏了原本的工作 技能,使得更生人成為較差的人力資本,減少了很多就業機會(Waldfogel, 1994;

Needels, 1996; Western et al., 2001; Uggen et al., 2005)。許多研究都顯示入監服刑 的確是影響往後出獄後就業相關情況的因素(如薪資、就業穩定度等)。由於入獄 期間削弱了更生人的工作能力,使得入監服刑對於更生人薪資和就業率造成影響,

使其薪資在出獄後有減少的情況,並使薪資的成長幅度極低 (Western, 2002)。美 國就有研究指出,在出獄後更生人的就業率相較於一般人少了 5~12%;收入上則 少了約 16~28%(Waldfogel, 1994)。

關於進入監獄執行帶來的負面就業影響,對於年紀較大的更生人來說影響更 顯著(Nagin & Waldfogel, 1998),年紀較大者就業優勢相對較少,其收入情況和同 年齡未入監者有相當差距(Western et al., 2001),可見入獄服刑對於他們出獄後就 業和經濟收入上常帶來較明顯的負面影響。然而也有研究提出較不同的意見,認 為年紀的大小,並不會顯著地影響更生人出獄後之收入水準,而是種族、教育和 家庭情況的影響較為顯著(Needels, 1996)。

從上述研究可得知,入獄服刑可能會影響更生人出獄後求職的順利與否、就 業率和薪資水平。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影響到更生人的經濟獨立情況,進而增加 其走回頭路犯罪的可能,影響再犯的機率,值得本研究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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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科紀錄的影響

其次,就業市場上雇主對於更生人的雇用意願也是影響更生人就業情況的主 要因素,由於受到社會標籤形象影響,犯罪前科記錄往往影響更生人的就業情況。

在就業市場上,雇主往往顧慮考量更生人可能帶來的風險和負面觀感,因此如果 知悉其前科容易降低雇主的雇用意願,使已經相對經濟弱勢的更生人更不易就業 (Waldfogel, 1998; Visher et al., 2011; 周愫嫻,2005)。美國一項對於前科影響的實 驗結果也顯示支持這樣的情形:相較於沒有提供過去前科紀錄者,雇主對於提供 有犯罪前科的求職申請者更不願意回覆和雇用他們(Boshier & Johnson, 1974)。

在此情況下,這些污名前科使得更生人成為沒有吸引力的求職者(Uggen et al., 2005)。根據美國的研究調查指出,只有 33%的雇主願意雇用有前科紀錄的人,

相對於有 80%的雇主寧可雇用領社會救濟,和 70%的雇主寧可雇用長期沒工作 經驗的人,顯然雇主對於有著前科紀錄的更生人的僱用意願低了很多(Holzer, 1996: 59),即使他們具有工作能力亦然。

有鑒於此種困境,就有國內學者指出,政府應當建立就業保險制度和相關配 套措施來提升雇主雇用更生人的意願,以促進更生人穩定就業的機會(周愫嫻,

2005)。

貳、監獄處遇政策之影響

本研究欲探討之主要問題,即是監獄技訓方案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之影 響。由於更生人在監獄服刑時中長期與社會隔離,因此在出獄後是否會因為入獄 服刑過長,而喪失原本工作技能,進而影響出獄後的就業,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Western, 2002)。但如果其在獄中有接受參與一些輔導方案,如補習教育、技能 訓練等,則可有助於其未來就業。就有研究指出,由於刑期較長者更有機會在獄 中參加各種訓練方案,發現在出獄後刑期較長的更生人的工作和收入反而優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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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措施也是影響更生人出獄後就業情況的因素。據此,應當重視監獄內相關訓練 方案之效益和執行情況。監獄方案政策對於更生人就業上的影響上可分為監獄補 習教育和監獄技能訓練方案,以下分述之:

一、監獄補習教育

在教育進修方案方面,由於受刑人在入獄前普遍學歷較低,美國的調查就 指出,在州監獄入監服刑的受刑人有 68%沒有完成高中學歷,遠高於一般人的 18%(Harlow, 2003)。根據我國法務部的資料則指出,受刑人教育程度,近 5 年來 新入監收容人入監前教育程度,均以國中程度(約 44%)與高中、職程度(約 37%) 之人數最多。因此若增加獄中對受刑人人的教育進修措施,則可以正面影響更生 人出獄後的就業率。美國實證研究指出,若能在獄中取得更高的學歷程度,則出 獄後的就業機會和受僱率則可以相當程度的提高(Schumacker et al., 1990; Taylor, 1993; Cronin, 2011)。

許多研究指出教育對於更生人復歸社會求職有重要的影響,例如在美國 GED 學歷證明(高中學歷)對於就業相當重要,根據調查指出,美國的受刑人擁有 GED 學歷的不到 40%,相比全國平均超過 80%而言,差距相當大(Uggen et al., 2005)。若是提供相關輔導教育訓練,如美國監獄中的 GED 教育方案,可以幫助 受刑人在出獄前得到高中學歷能力和有就業的技巧(Nuttall, 2003)。美國一份針對 更生人的調查發現,相較於教育程度較高者,更生人教育程度較低者收入明顯地 較低(Needels, 1996)。我國對於收容人參加空中大學的矯正教育的研究指出,有 參與的收容人,在出獄後的再犯率明顯低於目前平均,且收入也較高(丁榮轟,

2006)。在 2014 年的法務部報告書中亦指出,越高學歷的更生人薪資所得和期望 值都較高,而學歷較低者通常以兼職打零工為主,收入較不穩定(周愫嫻等,2014),

可見學歷一定程度會影響更生人的就業狀況和收入。

此外假釋執行實務上的研究也是另一個切入方向,美國的假釋實務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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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在監獄中的教育方案(例如取得同等學歷),可以有效降低再犯率。監獄中的補 習教育或取得學歷的教育方案可以降低再犯率,並可以增加更生人的求職技能 (Rakis, 2005)。

另外就衡量再犯產生的成本和監獄中教育培訓的成本效益分析指出,獄中教 育進修對於減少再犯的效益是相當值得的投資,花費較少的成本可以有效降低再 犯率和社會付出的成本,以及提升更生人的就業率(Taylor, 1993; Karpowitz &

Kenner, 1995)。

二、監獄技能訓練

除了教育學歷進修訓練之外,監獄技訓方案也是重要的制度措施。由於受刑 人在獄中長時間與社會脫節,亦無法從事入獄前之工作,進而可能使其喪失或生 疏原本的謀生技能。因此若在獄中實施技能訓練,提供受刑人參與監獄技訓或是 取得專業證照的機會,則可以幫助其在出獄後可以較快地復歸社會,並提高其就 業率(Visher et al., 2011)。透過監獄技訓方案,提升更生人工作的學習和技巧,可 以正面影響更生人出獄後的就業情況(UK Social Exclusion Unit Report, 2002)。監 獄技訓方案能幫助受刑人在獄中有機會證明自己的能力和信心,增加復歸社會和 假釋成功的機率(Anderson et al., 1991)。

在比較技訓方案參與方面,實證研究評估發現,有參加監獄中相關技訓方案 的 更 生 人 , 比 起 沒 參 加 者 , 在 出 獄 一 年 之 後 的 就 業 率 更 高 , 再 犯 率 更 低 (Schumacker et al., 1990;Saylor & Gaes, 1997)。另外前述美國明尼蘇達州對於其 所提供的獄政措施影響的研究報告就指出,更生人在獄中接受相關的就業技訓方 案,其對於出獄後就業率的正向效應值(effect size)相當高(>40%),可見監獄技訓 就業方案對於更生人出獄後的就業有相當正面的影響,且與其他獄政方案比較後 發現,就業相關方案是唯一明顯有效降低再犯的措施(Duwe, 2013)。

由上述文獻與實證研究結果可知,入監服刑的確會對於個人在勞動市場上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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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正面積極的影響,加強建立更生人的職業能力,培養厚實其人力資本,

協助其能更順利進入勞動市場穩定就業,將有助於更生人穩定就業,監獄技訓具 有一定效益。

參、其他相關因素之影響

除了進入監獄執行與監獄的處獄政策對於更生人就業上的影響之外,家庭因 素、人際社交關係、出獄後社會網絡也是影響更生人就業的因素。

在家庭因素方面,更生人就業問題和家庭因素息息相關,兩者具有相互影響 的關係。包含婚姻關係、子女情況、家庭支持等。在更生人出獄後,家庭的狀況 和支持是影響更生人就業的因素(Rakis, 2005)。另外也可能因為家庭支持薄弱,

經濟支援上無法帶給更生人後盾的話,會使更生人在求職就業上面臨更多壓力和 困難。或是因為家庭上的壓力或情況,而影響更生人就業的意願態度與工作方式。

除了強調更生人個人自身因素的影響外,更生人出獄後所在社區和其交往團 體,也會影響其就業情況,學者指出這是所謂的集聚的效果(Agglomeration Effects),即團體社區帶來的影響。像是美國的調查就指出,馬里蘭州的犯人幾乎 有一半來自巴爾的摩(Western et al., 2001),顯示出社群中人際環境關係的影響力。

在某些更生人在出獄後所處的環境人際關係,往往直接間接影響更生人的就業管 道,如果維持著複雜的人際關係和處在犯罪率高的環境,則更生人可能從事非法 的管道來或的經濟來源,而非求職正當合法的工作,亦增加再犯的機率。

出獄後的社會連結關係與網絡,可以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的資訊,是更生人 求職重要資訊來源(Uggen et al., 2005)。但由於更生人在監獄中長期與社會隔離,

會削弱了入獄前和社會的連結關係(Western, 2002),在出獄後若原本社會連結已 消失或疏離,則可能在剛出獄後面臨一定程度的困難。

就上述研究可知,會影響更生人假釋出獄就業的障礙不少。因此 Raki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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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障礙,並須針對需求做定期調整。更生人在沒有外力幫助下很難找到合法穩 定的職業,在就業上需要指導和支持協助。因此就政府政策面而言,政府應當扮 演是:在相關就業相關政策、法令與措施的制定者及宣導者,實施方案的規劃者 和推動者,以及社會資源的整合者與運作者等角色(林桂碧、羅秀華,2007)。

第三節 本章小結

本章所陳述之研究和報告,探討了再犯與就業之關係以及相關影響因素,顯 現出更生人出獄後在就業以及經濟穩定上的困難挑戰,並強調更生人能有穩定的 工作是防止其再犯的重要因素。就前述國內外文獻的研究結果顯示出,更生人在 各項資源方面是處於較弱勢的情況,入獄服刑使得其面臨就業上的不利處境,而 透過相關監獄技訓方案可培養更生人的就業能力,以促進協助更生人出獄後就業 的情況,消除因入監服刑帶來的不利影響。

據此,對於政府在獄中所提供更生人的各項技能訓練方案,必須加以檢視其 成效與實務運作情形,以了解監獄技訓在台灣是否能帶給更生人出獄後就業上的 幫助或效益,這是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但我國長期以來,不像美國常針對各項監 獄技訓進行成效評估與實驗,亦較缺乏對於監獄技訓深入描繪了解之文獻。因此 技訓領域是國內相關文獻較少觸及討論的地方,值得加以深入探討分析,以了解 我國監獄技訓當前運作樣貌,進一步提供更完善之政策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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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章將說明研究方法,全章分為二節,第一節先說明研究架構;第二節說明 研究流程,分為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兩個主題呈現。

第一節 研究途徑與架構

我國各監獄推行之相關技訓方案已行之有年,因此本研究欲衡量我國監獄技 訓方案對於更生人出獄後就業的各種影響,以及當前監獄技訓之實務運作情形。

針對研究問題,本研究採取量化與質化研究途徑,量化途徑透過樣本資料蒐集與 分析,測量監獄技訓對於可量化之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指標(如就業長度、薪資) 的影響,驗證監獄技訓對於就業最直接之影響結果。質化途徑則以深入訪談方式,

建構描繪各方觀點對於監獄技訓產生的影響以及運作上的效益或限制。透過兩種 不同研究途徑,深入了解本研究之研究問題:「當前監獄中的技訓方案,對於受 訓之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上產生影響為何?」以及「當前監獄技訓之效益與限制 為何?」

在研究架構上,本研究採取質化為主、量化為輔的架構,乃是由於研究問題 關注監獄技訓對於更生人就業之影響。而量化資料在處理分析上,可能無法完全 了解與測量監獄技訓對於更生人就業上許多不可量化的影響,也無法具體深入了 解監獄技訓之實務執行情況,且我國不像美國,當前缺乏完整公開的監獄技訓、

更生人出獄後相關資料數據,進行量化分析限制較多。因此研究者在與相關實務 工作者(包含觀護人、法務部人員)討論後,認為必須進行質化研究才能更深入全 面地了解我國監獄技訓對更生人就業產生之影響,以及運作執行之樣貌,因此採 用質化途徑為主要研究方法,是較好之研究架構與設計。

在研究步驟上,本研究首先確立研究問題與量化研究探討之變數以及關注之 焦點面向,再來分別就研究方法,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保護管束假釋出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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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析,作為對質化研究的輔助。在質化深度訪談上,參考相關實務工作者經驗 之後,選定訪談監獄技與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相關議題之利害關係人為研究對象,

進行訪談與對話交流,並就訪談結果進行整理歸納,以分析問題得出研究結果。

最後在結合研究所得之結果資料,進行對於本研究問題結果之分析。關於本研究 之研究架構流程如下頁中的圖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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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研究架構流程

確立欲研究之變數和對象

進行研究資料蒐集與整理

質化深度訪談

訪談結果整理 量化資料蒐集紀錄

敘述統計呈現

研究結果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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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過程

本節說明研究過程,依據質化與量化研究設計,分別說明研究對象、資料蒐 集處理過程與資料狀況,以及研究分析方法。

壹、量化研究

本研究量化分析對象,為法務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保護管束之假釋出 獄更生人,其管轄區域範圍包含:臺北市的中山、大安、松山、信義、中正、萬 華、文山等七個區,以及新北市的新店、石碇、深坑、坪林、烏來等五個區。因 此本研究樣本之假釋出獄更生人戶籍地為上述之區域,屬於大台北地區之範疇,

地理環境相似。

根據前述所提到之研究顯示(陳玉書,2013),更生人出獄後一至兩年內是再 犯的高危險時期,而更生人出獄後尚需一段時間謀職就業,本研究在量化部分亦 須觀察其就業持續情形。據此,量化研究上選定「至少有半年之觀護紀錄的台北 地檢署所保護管束個別假釋出獄更生人」為研究對象,並選取其相關資料進行整 理、分析,作為質化研究輔助。

量化樣本資料來源為觀護人每月定期對所保護管束的假釋出獄更生人個案,

進行報告會面所紀錄之觀護卷宗(不包含緩刑之保護管束者),因此可以取得逐月 的資料。另外在觀護卷宗之中的「約談報告表」紀錄相關資訊或是觀護人對於更 生人進行直接訪查的紀錄,由此可以獲得我們量化研究方法中敘述統計預測量與 呈現之變數指標。

在量化資料蒐集上,本研究委請台北地檢的各觀護人提供其所負責的個案卷 宗(少數觀護人因公務繁忙不克提供卷宗),在資料蒐集過程中皆由觀護人自行抽 出卷宗樣本供本研究進行紀錄,未干涉觀護人之提供樣本之過程。由於當前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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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經過多次主任觀護人以及各觀護人於百忙之中的協助後,並依照本研究需 求限制下,共蒐集取得約 87 份樣本資料。由於本研究取得資料為台北地檢的觀 護人第一手的紀錄檔案,為原始資料。因此可以直接擁有最初的資料,排除二手 資料可能產生紀錄上會有所誤差的問題。

本資料來源的卷宗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的各項紀錄大致而言相當完整。本資 料來源缺點,是資料表格的紀錄上可能有所缺漏或不完整,在研究操作上需要再 進一步篩選合適資料,以及有些資料需要觀護人進行實地探查該紀錄之真偽情況。

而該紀錄本不是為任何研究而建立,可能有本研究設計需要的變數無法直接在該 卷宗資料中取得,增加資料蒐集的難度。另外由於已結案歸檔的卷宗資料在本研 究中無法加以調閱紀錄,因此會無法蒐集北檢完整之樣本。

在資料分析方法上,以敘述統計分析為研究分析方法。首先進行樣本特性敘 述統計分析,其次進行卡方檢定。依照前述之研究假設和文獻探討,本研究敘述 統計欲呈現分析的可量化就業變數為「是否就業」、「薪資水平」、「出獄後到 第一次就業時間長度」;「是否參加監獄技訓」為研究假設之自變數,以符合本 研究目的欲測量之結果。在敘述統計部分,依照所蒐集之變數進行數據呈現。在 卡方檢定部分,欲分析之可量化的就業依變數如下:

一、就業比例:在樣本紀錄的期間中,假釋出獄更生人在紀錄上出獄後的月份中 中共有多少月份有就業,只要有工作收入皆列入計算,單位為百分比。

二、薪資水平:由於假釋出獄的更生人經常轉換工作,所以本研究希望測量的是 更生人最高的就業薪資,能代表出獄後最佳的就業情況。因此本變數測量的 是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期間的最高薪資,單位為萬元。

三、出獄後求職時間:假釋出獄更生人,在出獄後到第一次找到工作的求職時間,

單位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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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質化研究

本研究除了量化資料輔助分析外,主要採用質化訪談的研究方式,以深入訪 談所得資料內容,探討本研究之研究問題。目的在於以質化訪談方式取得量化資 料無法呈現之內容以及可能產生之誤差,以及研究之侷限。研究者在相關實務工 作者之建議與經驗下,選定相關受訪者進行研究,分析監獄技訓對於假釋出獄的 更生人就業的因素和影響程度,和在獄中受訓的過程。藉由訪問與監獄技訓、假 釋出獄更生人就業之相關利害關係人,深入了解當前監獄技訓方案執行情況與各 種問題,而非如量化資料只探討更生人就業與否和相關就業數字。關於本研究質 化深度訪談對象,共計 18 位,分述如下:

在政府單位的訪談對象上,如表 3-1 所示。第一是法務部矯正署技訓科,其 負責統籌全國矯正機關之技能訓練,因此本研究訪問屬於監獄技訓總體規劃層次 之作業技訓科人員 2 位,以了解當前監獄技訓規劃方向、全國性政策目標以及整 體辦理成效與問題。可以全面性了解監獄技訓之樣貌,亦可就更生人對於監獄技 訓之觀點交換意見,並與監獄實務人員做對照結合。

第二,在實務運作層面上,研究者訪問在實務上和監獄技訓有直接關係的監 獄作業科人員,包含台北監獄與台北看守所共計 4 位監獄作業人員。透過訪談監 獄作業人員,可更加詳細了解監獄職訓和作業內容與實務運作情況,得知受刑人 在監獄中受訓的詳細情形和監獄技訓規劃執行樣貌,增加相關資訊的多元角度。

亦可就更生人對於監獄技訓之觀點和作業人員交換意見,並補充陳述矯正署作業 技訓科人員之觀點看法,增加本研究深度。

除了技訓運作的相關人員之外,本研究也欲透過訪談和假釋出獄更生人第一 線接觸的觀護人,以深入了解觀護人對於假釋出獄更生人就業之觀點以及觀護人 協助其就業之工作情況,並希望可以延伸至觀護人對於監獄技訓的觀點看法,共 計訪問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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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政府單位深度訪談受訪者名單

受訪者 訪談時間 任職單位

作業技訓科人員(A1) 2016/4/28 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 作業技訓科人員(A2) 2016/4/28 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 北監作業科人員(B1) 2016/5/16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北監作業科人員(B2) 2016/5/16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北監作業科人員(B3) 2016/5/16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北所作業科人員(C1) 2016/5/13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觀護人(D1) 2015/12/29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觀護人(D2) 2015/12/1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另外則是要訪問本研究的標的人口:更生人,共計 10 位台北地檢署所保護 管束假釋出獄的更生人,如表 3-2 所示。透過訪談假釋出獄的更生人,了解其實 際就業情況和在獄中受訓之情形,以輔助量化樣本研究不足之處,更能實際了解 影響假釋出獄的更生人就業的因素和影響程度,以提出未來政策可以採行改進之 方向。

表 3-2 假釋出獄更生人深度訪談受訪者名單

受訪者 訪談時間 性別 主要服刑監獄 參加技訓種類 更生人 E1 2015/12/11 男 台北監獄 烘焙 更生人 E2 2015/12/22 男 宜蘭監獄 看護 更生人 E3 2015/12/22 男 東成技訓所 無 更生人 E4 2015/12/22 男 東成技訓所 電腦 更生人 E5 2015/12/22 男 雲林監獄 無 更生人 E6 2015/12/29 男 宜蘭監獄 無 更生人 E7 2016/5/10 男 屏東監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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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人 E8 2016/5/10 男 台北監獄 無

更生人 E9 2016/5/13 男 花蓮監獄 中餐、腳底按摩 更生人 E10 2016/5/13 男 雲林二監 殯葬禮儀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研究者採取深入訪談之方式做為資料蒐集之方法,透過訪談相關利害關係人,

深入了解其對於監獄技訓之各項觀點,並盡力於不同議題皆訪問各方人員,以呈 現多方面的視角觀點,避免偏於某一方之說法。質化訪談主要研究時間為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5 月,研究者先針對研究問題與相關研究所需變數,並結合實 務人員的意見擬定訪綱,以利進行深度訪談。並透過每次訪談結果以調整訪綱內 容與問題,以蒐集獲取更多資訊與調整方向。

在法務部矯正署負責人與監所作業科人員,以及觀護人部分,則是前確認訪 談時間,再與受訪者進行一對一或是一對多之訪談對話,訪談時間從 30 分鐘至 90 分鐘不等,能夠更進一步深入對談。在訪談過程中,相關政府官員與研究者分 享與對話了許多有關監獄技訓之資訊樣貌與現實情況,並樂於提供研究者協助,

積極提出許多可供研究者參考的未來政策方向,以及表達當前監獄技訓所面臨之 問題,讓研究者收穫良多。

另外就受訪對象之假釋出獄更生人,研究者前往台北地檢署,當天委託觀護 人隨機詢問當天前來報到的假釋個案願不願意接受訪談。從訪談假釋出獄更生人 中,蒐集了解其監獄技訓和服刑情形、出獄後就業與生活狀況等相關研究所需資 料。在與假釋出獄更生人訪談上,由於尚需受訪者同意才有機會進行訪談,因此 訪談機會有限。

在訪談過程中個別更生人之受訪狀況不同,在訪談過程中氣氛都算十分融洽。

有的更生人樂於分享其經驗與看法,並與研究者交換意見;然而有的人則較為不 善言辭,對於相關看法的態度保留。個別訪談時間為 20 至 40 分鐘不等,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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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究者需不時確認更生人可以了解提問問題,並於訪談後不斷修正訪談之問題,

盡力詳細分析受訪者對於各項議題之看法。

在資料分析的面向與方法上,研究者藉由訪談所得之詳細資料進行整理,探 討分析監獄技訓方案對於假釋出獄之更生人就業影響,以及各方對於監獄技訓觀 點之直接反饋回應、幫助程度、具體影響或是潛在效益等質化資料。以主題式分 析法(thematic analysis)為主,藉由反覆往返地檢視原始訪談資料,來尋找與受訪 者監獄技訓密切相關的主題與關鍵字,歸納出不同訪談場景,呈現各方之觀點,

再予以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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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監獄技訓與假釋制度

本章透過質化研究的結果與相關資料,介紹說明我國技訓以及假釋制度。第 一節探討介紹我國監獄技訓制度與現況,另外由於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假釋出獄 更生人,因此第二節將介紹假釋制度,了解運作內涵,並作為本研究相關制度理 論探討之起點。

第一節 我國監獄技訓方案之現況

壹、監獄技訓之意涵與目的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 社會生活為目的。」顯現出我國當今的刑事政策方向、行刑中心思想以及刑罰的 目的,已經不再是以單純監禁隔離犯人為主,而是轉趨為對受刑人進行教化與訓 練,因此當今矯正機關的功能地位也加以改變調整與提升。

據此,我國現今監獄不僅是消極監禁收容人,而是更應積極地進行教誨教育 與技能訓練。由於在監獄中受刑人長期與現實社會脫離,待其出獄後可能不易適 應一般社會環境,亦面臨較大就業與經濟壓力。因此國內矯正機關辦理之技能訓 練,是以訓練受刑人習取謀生職業之技能為主,讓受刑人在監獄接受矯治期間給 予謀生技能之訓練,取得相關的專業能力,並可以在結訓後參加作業生產以精進 職業技術,使其回歸社會易於謀生就業(李森畑、許書瑜,2009:603)。

當前我國各監所普遍安排開設各種獄中作業與技訓課程,鼓勵受刑人能在監 獄服刑期間之內習得一技之長。受刑人在獄中可依個人意願,報名參加所服刑監 獄開設之技能訓練班(但各類技訓班多少會有名額與資格之限制),並協助其在結 訓後考取相關證照,增加就業的能力。使其出監後能順利謀職立足於社會,經濟 獨立,及早適應當今社會環境以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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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矯正機關技訓實務運作流程

現今我國各矯正機關一年花費於監獄技訓方案之經費,約 7 至 8 千萬元,但 未獨立編製預算。所需經費來源包含矯正署作業基金、更生保護會的捐助、企業 贊助與勞動部,根據矯正署估算,平均花費在每個受訓人約 1.2 萬元:「全國一 年目前的費用 7~8 千萬……投資在一個更生人技訓成本粗估大概一萬二……」。

至於整體監獄技訓的作業流程,依照技訓運作的順序,主要共分為三個部分,分 別為開班考量與流程、招生報名與審查、上課與結業考照,相關流程如圖 4-1 所 示:

圖 8-1 監獄技訓運作流程

監所規畫明年的技訓開班計畫

呈報矯正數與上級單位進行 統籌審核

計畫通過後,監所在明年依照 計畫期程開班

進行招生、報名與資格審查

今年

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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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班考量與流程

在監獄技訓的開班種類與考量選擇上,主要有三個面向:第一是符合當前社 會上就業實益之所需,例如當前社會上就業最新的趨勢,以配合就業市場需求,

如電腦資訊、餐飲食品、產業技術。第二是有時配合某些政策的需要,如「一監 一特色」,發揚保存傳統工藝,延續社會上缺乏人力參與的傳統技藝,或是因為 監獄首長的偏好與推行。最後是與外界公益資源合作,引進外界的課程資源來進 行監獄技訓的開班:

有些要跟社會脈動結合,比如說電腦就很普遍,就是這原因,那園藝也 是跟社會脈動有連結。那比如配合政策就像是部裡、署裡有在講一監一 特色……我們特色就是藍染……北所作業科人員(C1)

考量是社會需求實益性、傳統技藝等……那規劃大概就是我們會考量比 較容易就業和社會需求的……傳統工藝就是說,在外面可能都不延續了,

想說別人不做我們可以做……有些是因為首長喜歡而帶動出來的……

還有外面資源進來做公益的免費教學,像我們最近剛好有引進外面公司 的油漆班……北監作業科人員(B1)

所以大部分他們開的班級都是符合檢定項目的班級。這樣子會比較貼近 市場需求……矯正署作業技訓科人員(A2)

至於監獄技訓的開班流程,乃是監所在前一年就先決定隔年要開設的班別 和擬定相關計畫、編列經費後,各監所將相關計畫呈報給矯正署。經由矯正署做 統籌評估,審核通過之後,就發文准許監所依照該計畫進行開班授課的作業。基 本上技訓的開班種類由各監所自行決定,由矯正署審核通過後便依計畫執行:

明年的項目今年初我們各單位就報了,然後彙整審查之後大概 4 月送到 法務部、行政院核可,像 106 年的計劃在今年 4 月份已經核准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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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機關需要甚麼需求費用,都報上來我們做通盤審核,再往上級機關核 准……矯正署作業技訓科人員(A1)

我們要先找好經費、師資、和場地,還有上課的內容計畫,那這些都弄 好後,當然就是報到署裡,不會有意見的話,就是說可以開班授課,就 是這樣一個程序……北所作業科人員(C1)

今年就會把明年要執行的計畫先給他提報出去,做統籌審核。矯正署就 會將明年度要執行的計畫統籌之後,他會看我們資料可以的話,就會在 下行文過來說准予用我們這樣的計畫去執行……北監作業科人員(B2)

二、招生報名與審查

監獄技訓依照去年審核通過的計畫決定開班後,就會開始按照計畫期程,進 行公告招生的作業。技訓相關負責人員表示,在招生上,這些報名資訊會公布給 所有監所的受刑人知道,之後受刑人在依照個人的意願興趣來進行報名。當然當 前實務上各班的人數有所限制,再加上須符合一定條件,例如監獄表現、無另案 審理、即將出獄等方可參與技訓。因此在報名之後還要經過監所內部的審查篩選,

經過監獄內各單位的評估審核後,才能確定可以參加訓練的人:

技能訓練標準法令上有規定,會按照法規去挑選說那些受刑人要件,不 是每個人都可以參加,不符合標準不能參加。我舉幾個例子:有另案,

還有某個判決要上法院,上課會無法連續,就浪費掉資源,所以會排 除……矯正署作業技訓科人員(A2)

招生的部分公告到招生結束至少兩個禮拜以上。那因為這些學員的招生 都是有一定條件……技能訓練的部分,署裡是有一些規定的……所以說 必須要經過內部的審核報名,看條件符不符合,之後我們再來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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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單以意願為主,必須看他能不能,比如說他有暴力傾向,情緒可不 可以,一般來說戒護科這邊會專人跟他面談。他直接的主管也會審核平 常生活的狀況,監獄內會有一個綜合的審查……北監作業科人員(B3) 受訪之更生人也證實技訓課程招生會公告給監所所有人知道,也表示存在著 資格審查的機制:

課程班別會公告給監獄所有人知道,大家都可報名。但是錄取的名額不 多,錄取的標準會看操行和監獄中的表現紀錄來錄取,有很多人來報名 爭取名額……更生人(E1)

訓練班大家都知道,我們報名以後准了,我們東西整理一下就去台中受 訓上課……監獄裡面技訓個班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去拉,名額不夠,有的 也是要遴選,選完後還要先考試……更生人(E2)

在監獄中這些技訓班的招生,都是公告給大家知道……更生人(E4) 技訓班全監所的人都會知道,再去報名。報名他還會篩選,不見得每次 報都會上……更生人(E9)

在相關條件資格上,各監所不同的技訓班別略有不同。至於在參與技訓資格 的整體規範上,當前法務部矯正署對於監獄技訓參加者有一套整體適用的條件審 核標準,以及對於監獄技訓各項流程運作訂定規範,即「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 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當中第三條對於收容人參與監獄技訓的條件資格 做了統一的規範。2

2 三、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者。

(二)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機關者。但有特殊

(41)

依照要點第三條規範以及訪談結果,可以發現基本上對於收容人(受刑人)參 與技訓主要條件為:監獄表現情形與無另案審理中、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結訓 後兩年內將出獄者(假釋或刑滿出獄)、非隔離犯等條件。由各監所內部自行依照 法務部頒訂條件以及各班別特殊條件,對於報名者進行遴選審查後,再依審查結 果公布錄取名單。

三、上課與結訓

監所在招生完後便進行開班授課的流程,一般而言短期班是以三個月為一期,

證照檢定班則依各證照種類需求而有不同的受訓時間。基本上在課程中段時會進 行考核評鑑,將學習意願低落的淘汰改配,以免影響其他受訓的同學,以維護課 程的上課氣氛和品質:

沒有學習意願我們就淘汰掉……做到後面沒興趣我們就淘汰掉……有 些人就是來玩,在報名審核時不知道,要實際開班再直接考核的話就知 道是不是真的要學。上到期中會打分數……如果現場的老師或主管有反 應學習態度不好,我們就把它改配,不然影響其他人學習……北監作業 科人員(B3)

較為特別的是,雖然在監獄的規劃來說,監獄技訓是屬於監獄作業的一部份,

但參加技訓班的學員,是要和一般參加工場作業的人員分開管理的,這是要避免 彼此之間互相干擾影響,進而影響兩邊的技訓和作業活動。由於需要分開管理,

因此在監所中就有空間使用上的壓力問題,因此例如北監有很多技訓班只能跟一 般工場和在一起運作:

技訓的人跟其他是分開管理的,因為他是一個技訓班,有固定上課場地 時段,跟一般的作業是不一樣……北監作業科人員(B1)

(42)

本上要獨立……但事實上監所有很多技訓班是跟一般工場和合在一起,

我們北監是這樣,老監獄空間設備相對陳舊……北監作業科人員(B3) 開班的期間當中,他當然是每天都出來。因為有課的時候老師來上,除 了配合老師的課程教授之外,那如果說老師沒有來的話他們當然就是自 習,自己要在那邊看書還是練習,或是寫一些心得報告。因為他們要集 中管理,不會跟其他人在一起,集中管理就有空間人數大小的問題……

北所作業科人員(C1)

在最後結訓的時候,證照檢定班的會進行證照的技能檢定考核,通過之後可 以取得相關業界的丙級證照。短期班則頒發結業證明,在課程結業後就完成這一 期班別的技能訓練。基本上證照檢定班的考證率都相當高,由於在獄中受訓者有 充足的時間進行練習操作,因此平均可以有九成以上的通過率:

結業的時候,我們頒發一個訓練結業的時數證明。那像檢定班結業我們 要參加烘焙技能檢定,我們有合格的技能檢定場地,可以做證照檢 定……北監作業科人員(B1)

我們考照通過率幾乎是九成以上……因為現在所有的證照考試比以前 更嚴苛,所以說我們現在考照要百分之百通過是沒有,但九成以上是可 以的……北所作業科人員(C1)

檢定通過絕對都九成以上,如果說外面訓練是 70~90 小時,我們可能都 兩三倍的時間……像我們辦烘焙檢定,老師都說你們技術都太純熟……

北監作業科人員(B3)

總結而言,目前我國辦理監獄技訓班的流程,主要步驟為監所規劃開班(尋 找經費與師資);規劃後呈報給法務部矯正署統籌審核;矯正署准予依照計畫開 班後,由監所自行招生報名、遴選審核錄取名單;上課與最後的結業或考照等流

(43)

整的制度規劃和標準。在監獄技訓分工上,基本由各監所自主依據自身條件考量 和資源,並依照相關規定規劃與辦理開班,矯正署主要做一個統籌審核的工作,

以及進行監獄技訓的各項統計數據,並進一步規劃大方向的政策願景。

參、我國近年矯正機關技訓實施辦理成效

本段說明我國近年矯正機關技訓實施辦理成效與情形,分為兩個部分。首先 說明技訓種類班別和參訓人數,以 105 年為例,說明技訓開設之種類班別,並整 理分析最近六年來監獄技訓參訓人數與比例。第二部分說明技訓與就業之相關情 形,呈現近年來技訓與就業之相關統計數據,以作為本研究之研究背景。

一、技訓種類班別和參訓人數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的統計資料,我國當前(105 年)監獄技訓開設 之課程班別與數目如表 4-1 與表 4-2 所示,可分為結訓時有考照的證照檢定班,

與沒有考照的短期班。由表 4-1 可見,在 105 年度開設的證照檢定班的開設數目 共有 29 班,類別主要可分為餐飲食品、電腦應用、園藝、技工與服務類,這也 是當前就業市場上主要的就業類別,並能夠考取相關證照。總體來看在證照檢定 班的部分,班別種類與班次較少,以能符合當今就業市場需求為主。

表 4-1 105 年度全國監所技訓證照檢定班開設類別與班次(不含少年矯正機關)

類別 班別 開設班次

烘焙食品 2

餐飲食品 中式麵食 1

咖啡飲料 2

電腦應用

網頁設計 5

電腦軟體應用 3

電腦硬體裝修 1

視覺傳達設計

(44)

手工電焊 1

室內配線 3

技工 泥水面材舖貼 2

裝潢木工 1

汽車車體板金 1

木工家具 1

服務 喪禮服務 4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與作者整理

從表 4-2 可見,105 年度短期班的班次共有 168 班,在開設的班別種類上也 十分多樣化,除了證照檢定班已有的類別之外,還加上了設計創作、傳統技藝、

以及技藝結合行銷等課程。總體而言,短期班的班次與受訓人數遠大於證照檢定 班,在種類選擇上也更為豐富多元,但在結訓時無法考取相關證照。

表 4-2 105 年度全國監所技訓短期班開設類別與數量(不含少年矯正機關)

類別 班別 開設班次 班別 開設班次

傳統小吃 1 蛋糕西餅 1

烘焙食品 13 小吃 2

餐飲食品 中式麵食 4 摩登輕食 1

地方小吃 1 中餐烹調 2

釀造食品 1 咖啡烘焙 2

手工蛋捲 1

電腦應用 電腦硬體裝修 2 電腦基礎操作 1 電腦軟體應用 5 電腦繪圖 1

腳踏車修護 2 油漆 1

技工 室內配線 1 油漆防水工程 1

電銲 1 印刷工 1

服務 美髮 1 洗燙養成 1

腳底按摩 2 環潔服務 1

衣飾 男裝 1 縫紉 4

(45)

油紙傘 1 交趾陶 3

植物染 1 砂畫 3

家具木工 4 原住民編織 1

傳統技藝 王船雕刻 1 琉璃珠 1

工藝編織 1 刺繡 1

漆藝 5 琉璃 1

陶藝 6 竹編 1

花燈 1 錫雕 1

傳統家具 1 葫蘆工藝. 1

木雕 1

藝品製作行銷 1 陶藝行銷 1 技藝+行銷 書畫裱褙行銷 1 行銷及手工餅乾 1 行銷及蛋糕西餅 1 行銷及腳底按摩 1

鬆筋養生行銷 1

公仔設計製作 1 皮雕 2

設計創作 花藝設計 1 石雕 2

氣球造型 1 雕塑 1

園藝農作 園藝 11 農作 2

造園景觀 1 稻米培育 1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與作者整理

表 4-3 為近六年來全國矯正機關技訓證照檢定班開班班次、受訓人數、檢定 人數、合格人數與合格率。由表可見,近三年來開班數目與受訓人數呈現增加的 趨勢,受訓人數約一千人左右。在檢定考照合格率部分,一直維持相當高的比率,

高達 99%,即大部分參加證照檢定班者在結訓後皆可獲得業界的丙級證照。

表 4-4 則為我國近六年全國矯正機關所辦理技訓短期班之開班班次、受訓 人數,從表中可見,近年來全國受訓人數約在五千人上下,班次約在三百多班左 右。

(46)

表 4-3 全國所有矯正機關證照檢定班近六年相關資訊 (包含一般監獄、技訓所、看守所分監、戒治所、少年矯正機關)

年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班次 49 46 50 62 67 80 開班人數 1175 1308 1348 1411 1480 1768 檢定人數 1123 1063 1191 1279 1316 1332 合格人數 1114 1054 1180 1267 1300 1315 合格率 99% 99% 99% 99% 99% 99%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

表 4-4 全國所有矯正機關技訓短期班近六年相關資訊 (包含一般監獄、技訓所、看守所分監、戒治所、少年矯正機關)

年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班次 316 303 320 318 344 340 開班人數 6201 4832 4797 4776 5145 5099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

表 4-5 為近年全國矯正機關技訓班收容人受訓人數與受訓比例,全國每年收 容人受訓(包含證照檢定班與短期班)總人數約為六千多人,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 數約為六萬多人左右,受訓比例約為 10%上下。

表 4-5 全國矯正機關技訓班收容人受訓人數與受訓比例

年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總班次 365 349 370 380 411 420 受訓人數 7376 6140 6145 6187 6625 6867 收容人數 65311 64864 66106 64797 63452 62899 受訓比例 11.3% 9.5% 9.3% 9.5% 10.4% 10.9%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法務統計年報

二、技訓與就業之相關情形

除了統計相關技訓資料,矯正署每年也會針對全國監所有參加過監獄技訓的 更生人,進行出獄後的就業統計,以了解受訓者在出獄後之就業情形以及就業與

數據

圖  3-1 研究架構流程  確立欲研究之變數和對象  進行研究資料蒐集與整理  質化深度訪談  訪談結果整理 量化資料蒐集紀錄 敘述統計呈現  研究結果與分析
表  3-1  政府單位深度訪談受訪者名單 受訪者  訪談時間  任職單位  作業技訓科人員(A1)  2016/4/28  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  作業技訓科人員(A2)  2016/4/28  法務部矯正署作業技訓科  北監作業科人員(B1)  2016/5/16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北監作業科人員(B2)  2016/5/16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北監作業科人員(B3)  2016/5/16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北所作業科人員(C1)  2016/5/13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表  4-3 全國所有矯正機關證照檢定班近六年相關資訊  (包含一般監獄、技訓所、看守所分監、戒治所、少年矯正機關) 年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班次  49  46  50  62  67  80  開班人數 1175  1308  1348  1411  1480  1768  檢定人數  1123  1063  1191  1279  1316  1332  合格人數  1114  1054  1180  1267  1300  13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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